人参加工、标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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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专题

一、加工现状

加工总量:目前,全省人参产量在2.5万吨左右,其中,规模以上业户加工量占总产量的40%左右(粗加工量占20%,深加工量占20%),规模以下(小作坊)加工量占60%左右。

加工业户:全省规模以上人参加工业户近400家,其中省级以上人参加工龙头企业13户。规模以下(小作坊)人参加工业户几千家,仅抚松县就有2300家左右(其中,年加工能力50吨以上220家)。

加工产品:主要有原料型初加工产品(红参、生晒参、大力参、保鲜参等)、深加工产品(精制红参、压块红参)、人参保健品(人参蜜片、人参茶、人参精等)、日用化妆品(人参洗面奶、人参面膜、人参香皂等)和人参提取物五种类型。

加工工艺:仍以千家万户大锅蒸、小锅煮传统加工工艺为主,加工设备原始简陋。加工技术不规范、标准不统一,大多靠实践经验,随意性强。

二、存在的主问题

一是加工企业小而散,缺少大型龙头企业带动。加工企业规模小,许多参场、参农都建有红参、生晒参加工场所,每年仅在起参时加工一段时间(一般为三十多天),加工量仅为几吨到十几吨。

二是原料型粗加工产品比重大,精深加工产品比重小,产品附加值低,整体上处于卖原料参阶段(占90%)。

三是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从存放、洗刷、晾晒、干燥,到蒸制时间、温度、设备、定型等个加工场所均有所不同,造成加工出的成品从外观、色泽、气味、成分含量、重金属、农残等有所差别。糖水煮制红参、硫磺熏蒸人参、拼接野山参等假冒伪劣产品依然存在。

四是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不统一,质检技术、标准参差不齐,产品质量监管存在“管理真空”,无法保证人参质量安全。人参作为药用时,执行的是药监局的标准,有药材标准、饮片标准、提取物标准,药材和饮片又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人参作为特产(或保健品)执行的是质监局的标准(国标),地方标准尚未出台;当人参产品出口时,执行的是出口国的标准。

五是科技创新和政府引导性投入不足,科研与产业发展相脱节,新产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三、对策建议

一是淘汰一批。尽快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对人参粗加工产品实行全部检验(抽样)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制度,并据产品分等实行市场分区销售,实现高质高价、低质低价,通过市场调节淘汰一批小作坊。

二是取缔一批。通过立法提高人参加工准入门槛。人参加工企业应至少达到食品企业生产条件,要明确包括加工能

力、硬件(工艺设备)、软件(技术人员、SOP)的准入条件,参照药品生产GMP模式要求,限定完成时限,届时未达到准入条件的予以取缔。考虑现有具备条件的企业加工能力不足的实际,准入条件设定应先低后高、适时调整,逐步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为提高产品价格奠定基础。

三是整合一批。扶优扶强,出台人参产业专项扶持政策,各级财政性资金要向大型龙头企业集中、倾斜,鼓励吸引域内外有实力的大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整合现有小企业、小作坊。设立水参收购补贴资金,专项支持引导大型加工企业逐步扩大水参收购能力,支持大、中型加工企业代加工(粗加工产品仍由参农所有)。建立小作坊退出机制,

四、政府任务

一是由省质监局、农委组织建立人参产业标准体系。

二是由省质监局整合现有人参检测检验机构,对不具备检验条件的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人参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监督,尽快制定对人参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制裁措施。

三是省工商局制定人参加工企业准入标准、人参鉴定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设立人参质量仲裁机构。

四是省发改委研究制定人参产业专项扶持政策。

五是省法制办、省农委制定《人参管理办法》,实现省级立法。明确省药监局为人参市场监管主体、未经检验人参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实现检验机构质量责任追溯制度。

标准专题

一、现状

标准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按属性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国家药监局、质监局、农业部在人参方面均有不同标准。

人参作为特产品执行质监局国标。国家质监局于2009年5月1日颁布实施了12个最新标准(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野山参繁衍护育操作规程、移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鲜园参分等质量、保鲜参分等质量、活性参分等质量、生晒参分等质量、大力参分等质量、红参分等质量、糖参分等质量、蜜制人参分等质量、地理标志产品吉林长白山人参),均为推荐性标准,并部分取代了农业部有关种植标准。我省尚未颁布地方标准。

人参作为药品执行药监局的强制性标准,有药材标准、饮片标准、提取物标准等,药材和饮片又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实行GAP和GMP管理,SOP操作规程不断强化,标准不断更新提高,国家药典委员会每五年要修订、提高一次标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标准不健全。人参标准体系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

名词素语、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基础标准五大方面。仅从技术标准看,缺少种子标准、种苗标准、质量(农药、化肥等)标准、加工标准、物流标准、安全卫生标准、生产服务通用标准等。已颁布的12个标准仅为质量标准的一部分。导致全省人参育种、种植、加工、流通等环节无章可循,市场监管、打假查处无据可依。

二是标准不统一。目前对人参进行鉴定采用的标准多为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国家推荐性标准《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GB/T18765—2008),个别单位也有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标准。由于标准的不统一,鉴定结果也就不一致,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人参执行的标准比较困惑。

三是标准难以执行。主要是难以判定野山参(林下参)与园参的区别。由于野山参鉴定具有不留样和不破坏性,只是从感官上进行鉴定,而标准中描述的野山参“五形”比较抽象,并且没有实物样品,再加上鉴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掌握标准的尺度也不完全相同。同时,目前的研究手段,还不能从理化指标等客观指标明确判定是野山参还是园参。

三、对策建议

一是统一标准,加强宣贯。人参在我省按照农副产品进行管理,在标准执行过程中应统一使用国家12个推荐性标准,如果特殊要求人参作为药材进行检测,可执行《国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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