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

合集下载

关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国有企业改革尚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李小鹏关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近年来,在国资国企改革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成为一大热点。

从中央到地方,都把混合所有制改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群策群力、大干实干,掀起一阵阵重视“混改”、推进“混改”、支持“混改”的改革热潮。

作为其中的一分子,笔者曾在地方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国资国企改革事务,现在国有企业从事国企改革具体工作,有一些亲身经历和实践、切身体会和感受,也有一些粗浅想法和建议。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内涵和意义《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明确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显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是在此背景下诞生,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以改变股权架构为引领,转变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打造“1+1>2”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一)有便于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增添国有经济市场活力很多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政府,核心业务来源于政府,以致于长期躺在政府搭建的“温室”“吃穿不愁”,慢慢成长为规模虽大但不经市场风浪考验的“巨婴”。

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投身市场的汪洋大海,面对市场的竞争浪潮,倒逼自身适应市场变化,加强资本配置,提高运行效率,增强市场活力。

(二)有利于加强市场化资源整合和战略协同,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受国有体制机制的影响,国有企业不可避免地带有较强的行政化特色,导致市场化程度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

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引入产业链互补、价值观相近的战略投资者,吸收非公有制企业的资源、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资源,取长补短、整合融合,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有助于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扩大国有资本影响力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中流砥柱的作用,但也存在行业分散、结构老化、存量资产多、沉淀资金多等问题。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要点及流程解析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要点及流程解析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要点及流程解析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要求2017年底前,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此后中国国电、国家电网、中国核建等多家大型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陆续完成改制工作。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化改制旨在加快企业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笔者结合企业改制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实践经验,针对全民所有制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过程中的政策依据、基本程序和误区释明进行要点解析。

一、全民所有制改制与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概念(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企业,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二)国有独资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且为法人股东,即国务院或各级地方政府授权的国资监管部门作为唯一出资人。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基本程序总体来说,全民所有制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将企业组织形式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程序:(一)国有产权登记及其他改制前事项拟改制企业若未办理过国有产权登记,则应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于改制之前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对拟改制企业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确认;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机关为其国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解读

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解读

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解读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政策等手段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以提高其经营效益、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发展。

近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国有企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改革压力与机遇。

本文旨在对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进行解读,深入分析其背景、目标和举措,为读者提供全面了解与思考。

一、背景与意义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

但在改革开放以前的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存在效益低下、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

因此,国有企业改革势在必行。

实施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有多方面因素,其中主要包括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产权制度改革要求以及全球经济竞争压力等。

国有企业改革旨在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激发其活力,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改革的意义在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国有资本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

通过改革,国有企业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自身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与方向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与竞争力。

具体来说,目标体现为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增强创新能力、优化管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督等方面。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主要包括混合所有制改革、转型升级、提高资本市场化水平以及推动科技创新等。

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转型升级则要求国有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手段适应市场需求。

提高资本市场化水平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的融资能力和筹资渠道。

推动科技创新则是推进国有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方向。

三、具体举措与主要政策为了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与方向,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举措与政策。

首先是混合所有制改革。

通过引入非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可以增加市场竞争力和效率。

政府鼓励私营资本、外资等各类资本市场投资,并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与优惠条件。

其次是优化资源配置。

国有企业改革强调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和损失。

国企三项制度改革及中长期激励政策解析及操作要点

国企三项制度改革及中长期激励政策解析及操作要点
2020年,央企三改的专项行 动落地年。
2020年1 月
三项制度改革的内容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提 出三项制度改革
建立“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三能机制
人事制度改革
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 岗、能上能下的人事
制度
用工制度改革
7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解读 (3/6)
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
• 1、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依法自 主决定用工数量和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企业接受人员。
2015年
2016年
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 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与收入分配制度改 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构建形成企业内 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 入能增能减的机制,用工结构更加优化, 人员配置更加高效,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 全,收入分配秩序更加规范”。
2019年
2020年
• 2、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 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 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 3、实行管理人员竞聘上岗。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 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应由出资人管理和应由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的企业管理人员外,对 所有管理人员都应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也可以面向社会招聘。企业对管理人员竞聘的岗位和条件,要根据需 要在尽可能大的范围提前公布,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的考试或测试,公开答辩、公正评价、公示测评结果,按企业 制定的竞聘办法决定聘用人员。实行领导亲属回避制度,企业财务、购销、人事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 聘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近亲属。

国有企业改制改革方案doc资料

国有企业改制改革方案doc资料

国有企业改制改革方案doc资料
中国国有企业改制方案
一、背景
1、中国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也是国家战略性安全和敏感性领域运作的主体。

2、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在国家和社会的各个层面上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仍然落后。

3、为了加速中国从国有企业的历史路径向全面质效发展的新路径转变,完善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提升国有企业管理水平,支撑国家战略,加快国有企业改制的步伐,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建设现代化社会的重要任务。

二、方案
1、优化企业自治机制,完善公司法、股权转让、补充资本、重大交易等制度安排,构建符合市场规律的企业治理机制,推动企业自治向市场化转型,改进企业自治管理模式,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建立起更利于企业自治发展的机制环境。

2、完善企业改制政策,加快国有资本的组织形式,改变传统管理模式,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本的管理规范,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管理机制,明确企业改制政策支持,确定改制项目的选择,确立经营管理规范,并制定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改制的健康发展。

论国有企业50%:50%股权混改模式的实践建议

论国有企业50%:50%股权混改模式的实践建议

论国有企业50%:50%股权混改模式的实践建议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领域之一。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国有企业在过去长期内过度依赖国家指导和资源配置,导致其管理体系不够灵活,效率不高,市场竞争力较弱。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国有企业改革的50%:50%股权混合所有制模式”是重要的改革措施之一。

本文旨在探讨该模式的具体内容和实践建议,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一、 50%:50%股权混合所有制模式的内涵国有企业改革的50%:50%股权混合所有制模式是指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各持有50%的股权比例,共同出资的一种股权结构模式。

该模式的实质是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形式共同出资,成立产权结构新的合作公司,实现国有企业与非国有资本的联合发展。

1. 优选合作对象,积极引进优质资本。

国有企业在选择非国有资本方面需要仔细审慎,合作对象应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市场开拓能力、管理经验,并与国有企业的产业方向有良好的契合性,保证双方合作的利益一致性。

2. 统筹规划,明确合作模式。

国有企业在实施50%:50%股权混合所有制模式时,需要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精心设计合作模式,明确合作的具体方式、出资比例、治理结构等,做到规划统筹,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3. 强化管理,确保合作良好。

国有企业在引进非国有资本后,需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确保合作的稳定和顺利进行。

4. 加强监管,保护国有资产。

在实施50%:50%股权混合所有制模式时,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合作顺利进行。

5. 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国有企业在引进非国有资本后,需要逐步推进内部改革,优化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员工持股探析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员工持股探析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员工持股探析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国有企业逐渐进入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阶段,而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员工持股。

员工持股的实施,旨在通过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心,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企业和员工共赢。

本文将就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员工持股进行探析。

一、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源自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推动国有企业“混改”试点。

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增强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了“鼓励国有企业引入有竞争力的战略投资者,实现持股混合”“鼓励员工持股,扩大内部股东的积极性”等针对国企改革的举措。

2015年8月,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出台。

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并提出要抓好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员工持股的实施方案。

1. 能够优化企业管理架构,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质上是对国企治理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引入其他所有制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够帮助国企在补齐经营、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短板、提升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

通过员工持股,能够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心,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

2. 能够提高国企的市场竞争力。

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强化市场化机制和竞争意识势在必行。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引入其他所有制的人才和资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而员工作为企业的主体,通过持股参与管理,能够更好地了解企业运营状况,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和意见,增强企业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

3. 能够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员工持股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企业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进而实现企业和员工互利共赢。

通过员工持股,能够让员工共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增强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共同体意识。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9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0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混改方案第三章决策实施混改第四章运营机制改革第五章组织保障机制第六章附则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9号),以及《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产权〔2019〕653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把好科学决策关、审计评估关、市场交易关,有效防风险,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围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并、股权出资新设等方式,引入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制,适用本指引。 区县所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参照本指引操作。 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相关规定操作。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14〕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

三、一般流程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流程,一般包括制订改制方案、履行决策程序、开展审计评估、实施产权交易、办理变更登记等五个主要环节。 1.制订改制方案 企业做好改制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制订改制方案。 2.履行决策程序 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企业部管理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3.开展审计评估 公开选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并履行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 同时做好职工程序与劳动关系处理、合法合规审核、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等相关工作。 4.实施产权交易 做好产权交易准备工作,实施进场交易,完成产权交割。 5.办理变更登记 做好国有产权、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四、改制决策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要按照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确保企业改制工作科学决策、决策、依法决策。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要坚持分类分层推进,因业决策、因企决策,宜控则控、宜参则参;要以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相互融合、共同发展为导向,以发展公众公司为主要实现形式,实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优化国资布局结构、实施开放性市场化联合重组相结合,与推动国资有序流动、盘活用好国有资产相结合,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一)改制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应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意义: ⑴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支持企业发展主业,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⑵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 ⑶有利于推动企业创新转型,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⑷有利于优化国资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⑸总体上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2.可行性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⑵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则; ⑶具备混合所有制改制条件,改制方案操作性较强,总体可行。 (二)出资监管企业改制 出资监管企业,指国资监管机构出资或监管的企业(即一级企业)。国资监管机构,指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监管、委托监管职责的机构。 出资监管企业改制,包括国资监管机构转让出资监管企业股权(即股权转让)和出资监管企业增加或减少资本、合并、分立、组织形式改变等改制(即非股权转让)。 1.决策主体 ⑴股权转让。由国资监管机构决策后报市政府同意。 ⑵非股权转让。企业履行部决策程序(如董事会)后报国资监管机构,由国资监管机构决策后报市政府同意。其中,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出资监管企业改制,还须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市国资委出资的委托监管企业的改制,由委托监管机构联合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或通过市国资委转报市政府。 2.申报材料 ⑴股权转让。由国资监管机构向市政府申报。 ⑵非股权转让。由企业向国资监管机构申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改制方案、企业部决策文件等。其中,改制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目的、改制后企业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条件、法人治理结构、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中介机构选聘、实施计划等容。 (三)出资监管企业所属企业改制 1.决策主体 出资监管企业所属企业改制,由出资监管企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落实责任主体。 其中,出资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重大改制,由出资监管企业决策。出资监管企业在作出决定或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应将改制方案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重要子企业,指开展所出资监管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重要子企业由出资监管企业研究确定,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重要子企业重大改制,指出资监管企业转让其重要子企业股权,或重要子企业因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致使本市国有股权失去控制地位的事项。 2.监管责任 出资监管企业应制定和完善所属企业改制的监管制度,明确决策主体、决策程序等事项,切实把好科学决策关、审计评估关、市场交易关,并指导监督所属企业规操作。 (四)战略投资者选择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引入投资者时,原则上应引入战略投资者,必要时也可引入财务投资者。提倡引入多个投资者,以优化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 1.合适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条件 ⑴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 ⑵具有产业链或价值链关联,能与企业形成协同效应; ⑶契合企业发展需要,能在资源、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帮助企业突破发展瓶颈,形成发展机遇; ⑷兼顾其他因素,如企业文化理念相近,认同企业发展战略,行业地位优势明显等。 2.注意事项 ⑴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信息,择优选择战略投资者。在寻找、选择战略投资者过程中,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 ⑵在与意向投资者接触的过程中,企业应避免向对方作出不必要的和超出权限的承诺。 (五)公司章程管理 1.管理主体 出资监管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制的,其章程的制定或修改,由出资监管企业代表国资监管机构与其他股东进行协商,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出资监管企业所属企业章程的制定或修改,按照出资监管企业部管理规定操作。 2.注意事项 国有股东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出资方式、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等核心事项与其他股东充分协商,合理制定章程条款,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权责对等,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对资本监管,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应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党组织的各自权限、召开程序和事项围,尽可能细化。 在各方股权相等的情况下,应设置相应的争议解决条款,避免出现公司僵局。 在国有参股情形下,在公司章程中尽量制定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条款,如知情权、表决权等方面容,必要时可以设置有条件的退出条款。

五、审计评估

(一)财务审计 按照《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版)〉等文件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1〕153号,以下简称“153号文”)等规定,做好财务审计工作,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审计委托 审计委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随机选择、招标等公开方式,选聘符合153号文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主体是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2.审计围和审计重点事项 按照153号文规定,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应以企业改制方案确定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作为审计基准日,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两年又一期的财务报表(包括改制企业合并围的所有子公司)。 改制财务审计重点关注涉及改制资产边界界定的审计事项,如合并报表的围、账外资产、不良资产、无形资产、无须偿还的债务、承诺及或有事项等,以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及对净资产的影响等。 3.审计报告及披露 改制财务审计报告应按照153号文的要求出具,应当重点关注审计事项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重点披露改制审计结果与年度报告的差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预提的应由原企业职工享受的离退休补贴以及土地出让形成的专项资金等情况。同时,应结合改制工作要求做到: ⑴标的企业及其控股二级子企业,应出具两年又一期审计报告,包括合并及母公司报表; ⑵三级及以下控股子企业可以提供经审计机构盖章的两年又一期的审定表; ⑶基准日后发生重大资产变动的,应出具模拟资产变动后的审计报告,但模拟事项需在评估备案前完成,模拟事项的审计报告原则上追溯两年又一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