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合集下载

行政法的分类

行政法的分类

行政法的分类
行政法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这一分类是以行政法所调整的事项范围和领域的大小为标准划分的。

一般行政法是指涉及多个行政领域或较大范围的行政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别行政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特定行政事项或特定行政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这一分类是以行政法规范性质的不同为标准划分的。

实体行政法是指规定当事人的地位、资格、权能等实体内容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这一分类是以行政法规范的作用为标准划分的。

行政组织法是指关于行政组织的设置、编制、职权和职责、活动原则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作用是解决国家行政权的设定和配置问题;行政行为法是调整行政组织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作用是规范国家行政权的运用;行政救济法是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补救的法律规范,其作用是对国家行政权的控制。

行政法

行政法

第三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力在形式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二是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二)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般地,我们将其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大类。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l)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l)行政法在实体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可以有一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

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但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确定的,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

行政法的名词解释

行政法的名词解释

行政法的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经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行政关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4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法律部门特有的,统率、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原理或准则。

5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P23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P246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P377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

P698行政职责: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P80 9行政机关:是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10中央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总称。

11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该行政区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12国务院派出机关:13公务员:指依法定的方式和法定的程序任用并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14行政职务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作为管理者在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行政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

1、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组织和调控。

2、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3、价值取向:指在民主与效率两个价值中,以民主作为首要价值,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模式。

4、民主模式:是指在民主与效率两个价值当中,以民主作为首要价值,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模式。

5、效率模式:指以行政效率为本位和出发点,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基础上来考虑民主问题,一旦两者发生冲突,优先考虑效率。

6、目标模式:指行政法根据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形成的总体特征,它集中体现为行政立法的宗旨及其整合规则。

7、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8、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对内外发生的关系总和。

9、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在行政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0、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员、行管的相对方。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管向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出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组织或个人。

13、行政的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4、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决定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概念,其具体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15、行政应急性原则:在某些特殊紧急的情况下,根据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一般性法律相抵触的行为。

16、信赖保护原则:指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和不得反复无常。

17、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18、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以一般或不特定的事项为对象,预先制定普遍性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基础知识行政法呀,就像是一场超级复杂又超级有趣的大型游戏规则手册。

政府机关就像游戏里的各种角色,每个角色都有自己特定的任务和权限。

想象一下,行政机关就像一群超级英雄,不过他们的超能力得按照行政法的规定来使用。

比如说,警察叔叔在抓坏蛋的时候,就不能随心所欲地冲进去,得遵循行政法规定的程序,就像超级英雄不能随便滥用超能力,得在正义的框架内行动一样。

如果乱来了,那就像超级英雄突然变坏了,那可不行。

行政法里的许可制度呢,就像是游乐园里的入场券。

企业或者个人想要做某些特定的事情,就得拿到这个入场券。

比如说开个餐馆,没有餐饮许可证,那就像没票硬要进游乐园玩刺激项目,肯定会被管理员(行政机关)赶出来的。

行政处罚就像是给调皮捣蛋的玩家的小惩罚。

如果你在这个行政法的游戏里违反了规则,像乱闯红灯之类的,交警叔叔(行政机关)就会像游戏里的裁判一样,给你开个罚单,罚你几个金币(罚款)或者让你站一会儿(警告),严重的可能把你的某个游戏道具(比如驾照)暂时没收。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呢,这就像是玩家觉得裁判(行政机关)误判了,有了一个申诉的机会。

你可以去找更高级的裁判(复议机关)或者直接到法院这个超级裁判所去理论,就像在游戏里觉得不公平,找游戏管理员申诉一样。

行政法里的信息公开制度,那就是政府机关把自己的小秘密拿出来给大家看,就像超级英雄把自己的装备展示出来,告诉大家我是透明的,没什么可藏着掖着的。

而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就像是给这些超级英雄头上戴了个紧箍咒。

要是他们有一点想要为所欲为的念头,这个紧箍咒就会让他们头疼。

行政机关得时刻提醒自己,不能乱搞,得按规则办事。

在行政法的世界里,行政相对人(普通民众或者企业)有时候就像小绵羊,得在行政机关这个牧羊犬的管理下活动,但要是牧羊犬太凶或者咬错了羊,小绵羊也有反抗的权利。

行政法的法律法规多如牛毛,感觉就像天上的星星一样数都数不清。

不过每一条都是在给这个行政的大游戏打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

(完整)行政法

(完整)行政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四、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国务院) 。条例、办法、细则
部门规章(公安部)
地方政府规章(省、设区的市政 府、自治州政府)
立法 针对不特定对象, 可以反复适用 权限
1、为了实际法律而制定配套行政法规 2、为履行宪法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而制定行政法规 3、经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先行制定。授权期限为(一般) 不得超过 5 年 (但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授权期限届满的 6 个月前, 向全人常报告授权决定的实际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法律意见。如 需要继续授权的,国务院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或全人常决定。 4、国务院不得转授权。 5 行政法规草案可有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国务院审批。 6、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据国务院组织法有关规定输。 立法 权限
行政法 一 、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高效便民 诚实信用 二、国务院行政机 构的设立、撤销与 合并 司级内设机构 处级内设机构 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履行国务院期的行政管理职能 程序正当 权责统一 合理行政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 ,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 1、行政法首要准则,其他原则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2、属于形式行政法治范畴。 3、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 ,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 、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 ,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注意:只有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补充 行政效率(积极、及时履职) ,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耐心答复) 行政信息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组成部门部、委,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设撤并由国务院决定) 诚实:信息全、准、实。 国编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常会议讨论通过---总理提请人大或全人常 国编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议事协议机构:无机构、无人员、无编制、无措施 设立机构提出方案---报国编机构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 设立机构自己决定---报国编机构备案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部门管理的国家局,行使的是特定的职能。 国务机构设置管理 内容 地方政府机构的设 立、撤销、合并、 变更规格、名称 机构类型、名称、职能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 内容 地方政府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级政府编机关审核--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备案(县级以上) 地方政府机构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新设、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即可。 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得出,经国务院编制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各级政府编制机关,分级管理。编制需考虑财政供养能力,上级政府不得无事干预下级的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的编制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编制办拟定,报国编办审核后,由省级政府发布。 各级行政机关 垂直领导 条块管辖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 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 派出所 工商所 税务所 三、公务员法 1-27 级 委任 选任 聘任 公职的录用 录用 相当于地级市,国务院批,省政府设立 相当于乡政府,上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设立 警告,500 元罚款,当场治安罚款 50 元以下 1、对个体工商户处罚,2、不包括吊销,当场罚款一般 20 元。 2000 元以下罚款,当场罚款一般 20 元。 主任科员以下的,试用期 1 年(法定不可变) 。禁止录用:曾经犯罪(过失或故意)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试用不合格,取 消录用。 自上而下。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公务员 自下而上。对象,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是按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 ,但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进行管理,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先仲裁后 诉讼。 不能涉密工作,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期 1-5 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 个月)或不约定,聘任合同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录用规定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体检项目和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 部门会同中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职位特殊的公务 员 聘任(同上) 对具有职位特殊性的公务员需要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之外的职位类别,增设权为国务院。 增设权:国务院 国税、海关、金融、外汇、国家、政府 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领导职数 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 畴。 除涉国、商密、个隐以外,应当公开 合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 民事活动:法无禁止即可为 合法行政是区别于民事活动的重要标志。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附答案)1、行政:行政就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作用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

2、行政权:行政权即行政主体执行法律,采用各种方式以达到行政目的的法定权力。

3、行政法: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说,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权限、行为、程序、违法及救济(包括对行政违法行为本身的救济和对受行政违法侵害的相对人的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行政法的法源:法源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法源为行政法规范的载体形式。

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

5、行政惯例:又称行政先例,是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处理行政事务所形成的惯行,在一般国民中被信以为法的部分。

6、行政法律解释:行政法律解释是行政主体以适用行政法为目的,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探求和说明的活动。

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并由它们所确认或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8、行政合法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英文为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

指行政权力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

在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行政合法原则都是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9、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10、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争讼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组织体。

11、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通过法律针对一定组织(通常是行政机关)就行政权进行权能、权限设定的结果。

简言之,行政职权是组织从国家手中分配到的行政权,它通过权能、权限予以全面表达。

行政法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3.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6.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8.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9.比例原则:指政府在才去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活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1.适当性要求,2.必要性要求。

3狭义的比例性要求10.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收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11.行政裁量权:行政主体就其法定管辖范围的事务进行自主选择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权力。

12.行政复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基础知识行政法,这个听起来有些“高大上”的名词,其实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无论是政府的管理行为,还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都受到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行政法的世界,了解一些基本的知识。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那什么是行政关系呢?简单来说,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首先,行政法的内容广泛而多样。

它涵盖了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等诸多方面,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其次,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因为社会在不断发展,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也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这就导致行政法需要及时跟上时代的步伐,做出相应的变化。

再者,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与刑法、民法等不同,行政法通常是由众多分散的法律文件组成。

二、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指的是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有关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运行的规定,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等学科内容。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权力的来源、行使、限制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原则,即行政行为需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法还强调了行政的公平和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遵循公正的程序,不偏袒任何一方。

行政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内容: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划分、人员编制、行政区划等内容。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务的程序和方法,包括公告、听证、决定等程序。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和规则。

行政强制执行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等。

行政法是一门具有实践性的法学科,它与其他法学科的关系紧密。

经济法、刑事法、民法等法学科的规范都会涉及到行政活动,而行政法也会与这些学科相互渗透。

行政法还与宪法、法律学、国际法等法学科形成了一种紧密的关系。

行政法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并在法定的程序中依法作出决策和处理事务,才能保证行政活动的合法性。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公平程序,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需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者更正行政行为。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内部检查和审计等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总体来说,行政法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门法学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行政法部门泛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1.行政法的概念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

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

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

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4)内部行政关系。

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

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

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

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

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

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

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

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点之一。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

一般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范围广,覆盖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为所有行政主体所必须遵守。

部门行政法是对部门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

在行政法学上,人们通常在行政法总论中研究一般行政法,而在行政法分论中研究部门行政法。

(二)我国行政法的表现形式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

宪法中关于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的规定,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础,因此,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现形式。

宪法中规定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1)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2)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3)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和职责;(4)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的规定。

2.法律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

法律中涉及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对其加以监督补救的规范均为行政法律规范。

法律是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1)关于行政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方面的法律。

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等。

(2)关于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方面的法律。

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3)关于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及对受侵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

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

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有行政法规范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规章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根据,其数量之多、适用范围之广、使用频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现形式之首。

7.其他行政法表现形式除上述6类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外,国际条约、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与党派、群众团体等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三)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环境、控制人口、加强治安等各项职责。

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通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及行政司法等各种手段,来有效地规范、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与行政管理秩序,确保行政机关充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2.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的违法和滥用由于行政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与个人权利的不对等性,因而必须对其加以监督和制约。

在各类监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就是行政法监督。

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责任等方式,可以达到有效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违法或滥用的目的。

3.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前基本准则。

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国内外行政法学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不同的概括和归纳。

根据我国的行政法发展状况,我们认为应当特别强调以下两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

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4项子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

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法律保留原则。

指立法法第8条所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

又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

前者如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做出规定:后者如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

(3)职权法定原则。

指行政机关的任何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否则不得行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