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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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04•【文号】建设部令[第88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00一年四月四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房地产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房地产销售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的管理,依据集团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第三条项目所属公司须在商品房销售前十五日向集团营销策划中心提交《销售价格方案》,《销售价格方案》须包括以下内容:(一)销售价格制定办法;(二)竞争楼盘调查结果;(三)项目销售实收均价(底价)及单套价格表(底价);(四)项目总平面图:标识出楼宇在总平面图的位置;(五)户型图;(六)其他定价信息。

第四条集团营销策划中心会同集团成本管理中心、集团计划财务部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就价格方案出具意见,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

若营销策划中心须到项目所在地调研,则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销售价格方案经集团总裁、董事局主席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所属公司若下调经集团批准的销售价格方案,须以书面的形式向集团营销策划中心提交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并提供调整后的销售价格方案。

集团营销策划中心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核,报集团总裁、董事局主席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所属公司可依据集团批准的(实收底价)价格方案制定项目对外销售价格表、付款方式及折扣管理办法,并确保项目每套销售实收价不低于集团批准的实收底价。

在项目正式实施销售前,项目的对外销售价格表、付款方式、折扣管理办法(包括开盘期间折扣优惠、各种销售促销折扣、团购折扣等),须经所属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通过后,上报集团营销策划中心备案。

若因市场或其它原因,需要对原来通过审批并备案的对外销售价格表、付款方式、折扣管理办法进行调整,须重新经所属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后,上报集团营销策划中心备案。

第七条所属公司折扣优惠审批权限所属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定各项目的销售价格折扣管理办法,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以下范围:(一)一般性折扣各所属公司可以根据实际市场情况,由销售部门、成本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制订一般性折扣方案与比例(包括开盘期间折扣优惠、各种销售促销折扣、团购折扣等),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后执行,并上报集团营销策划中心备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1. 引言商品房销售是房地产行业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居住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 规划与定价2.1 规划商品房销售前应提供详细的规划方案,包括建筑设计、景观规划、配套设施等内容。

规划方案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示,并向购房者公开。

2.2 定价商品房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确定,但需要遵循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价格应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购房者有权获得与房屋价格相关的全部信息。

3. 销售流程3.1 应预留的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前,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预留部分商品房,以满足政府需求或社会公共利益。

3.2 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需要获得预售许可证。

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销售合法性的重要凭证,购房者应仔细核对。

3.3 销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双方在成交时签订销售合同,合同应明确包括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价格、交付日期、售后服务等条款。

购房者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3.4 预告登记商品房销售前,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预告登记。

购房者可以通过在房地产登记机构查询预告登记信息,了解购房项目的情况。

3.5 公开销售商品房销售采取公开方式进行,不得进行任何不公正的销售行为。

购房者有公平竞争的权利,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购房者进行歧视。

3.6 线上销售为方便购房者,商品房销售可以采取线上方式进行,但线上销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证购房者的购房信息安全。

4. 售后服务4.1 售后服务内容购房者在购房后享有售后服务,包括房屋质量保修、物业管理、设施维护等。

开发企业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解决购房者在居住过程中的问题和困扰。

4.2 售后服务期限售后服务期限至少包括房屋质量保修期和物业管理服务期。

房屋质量保修期一般为两年,物业管理服务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顺政发[2009]2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和准入标准》文件的通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09〕23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区委第23次常委(扩大)会议和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区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京建住〔2008〕2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区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顺义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

顺义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保办”)具体负责贯彻市限价商品住房相关政策,组织制定本区限价商品住房相关管理办法,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住保办”)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申购的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符合条件的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对象相关数据资料。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部门规章
1、总则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发展住房市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买卖法》,结合实际,确立消费者在商品房销售中应受到的权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商品房销售范围内的所有委托销售活动,包括销售银行、商业部门、开发商、经营管理企业、商品房生产商等单位和个人的销售行为。

3、销售活动管理
(1)销售单位应以公示的价格进行商品房销售,明确收费标准,提供发票或收据,履行保修义务;
(2)销售单位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有关房屋质量、安全、政策等各类资质书和证件;
(3)销售单位应在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提供金融服务;
(4)销售单位应与消费者签订合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买卖合同;
4、消费者权益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行消费者自由选择的原则,消费者有权:
(1)自由选择要购买的商品房型号,地址和价位;
(2)受到尊重、公正对待,提供有关优惠政策的及时、真实和准确的信息;
(3)了解房屋的品质、第三者的抵押权等涉及到机构保险的事项;
(4)监督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受合同约定的赔偿权利等。

5、违法责任
如果销售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拒不提供发票或收据,或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买卖法》和本办法行为,发生纠纷或争议,由销售单位承担责任。

而消费者依法享受依法保障的权利。

6、实施
本办法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和执行,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执行本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4〕1714号,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4〕1714号,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4〕1714号(1994年11月11日)为加强对城市房产交易价值的调控和引导,规范房产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将《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附: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它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国家对房产交易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

第五条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工商用房租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价格,房屋的抵押、典当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

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屋价值、服务费用、市场供求变化及国家政策要求合理制定和调整。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以中国为例,商品房价格管理涉及国家、地方和市场三个层面。

国家层面的商品房价格管理主要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管。

下面是一些与商品房价格管理相关的规定:
1. 商品房价格调控政策: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情况,政府会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限价、限购、限贷等,以稳定商品房价格。

2. 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销售前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公示销售价格。

各地将根据市场需求、项目质量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对商品房价格进行审查、调整和公示。

3. 商品房价格监管机制:国家和地方建立了一套商品房价格监管机制,包括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审核,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和预警。

4. 商品房销售信息公开: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向购房者公开房屋面积、朝向、楼层、户型、价格等信息,同时也要将销售信息报送给相关政府部门。

5. 商品房价格投诉机制:购房者可以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对涉及商品房价格的问题进行投诉。

政府部门将会对投诉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总之,商品房价格管理是为了保护购房者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而引入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销售过程的公正、公开和透明,保证商品房销售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商品房销售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购房者等。

第三条定义本管理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已经通过法定程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等效法律凭证的房地产物业。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第四条销售方式商品房销售方式一般分为公开销售和非公开销售两种,销售方式应当与销售计划相对应。

第五条销售计划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编制销售计划,明确销售时间、方式、范围、数量和价格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销售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明确,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

开发企业应当对广告内容负责,消费者有权从实际购买合同中要求企业履行广告承诺。

第七条销售准入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应当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销售活动。

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对代理机构进行审核、备案、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代理机构与企业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商品房销售合同第八条合同约定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房屋所在楼盘、房号、建筑面积、优惠政策、价格、交付日期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合同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后签订。

购房者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确保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保障。

第十条合同执行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不得擅自延迟交房、违反交付标准、违反优惠政策等。

第十一条合同解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争议可以采取协商、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

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暴力、威胁、诈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购房者可以通过投诉、举报、咨询等方式向监管部门反映问题。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审计局发布《关于抽查审核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审计局发布《关于抽查审核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审计局•【公布日期】1998.11.27•【字号】京价[房]字[1998]第43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审计局发布《关于抽查审核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办法》的通知(京价(房)字〔1998〕第436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关于抽查审核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抽查审核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办法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抽查审核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商品住宅建设的健康发展,防止商品住宅价格不合理的过快上涨,控制开发成本的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成本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栋楼平均每套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公寓、别墅、四合院等高档住宅)项目。

对已取得销售许可证、当年正在销售或已销售完的普通住宅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审核。

第三条被抽选中的开发项目,属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由市物价局、市审计局会同市建委进行审核;属三、四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由区县物价局、审计局会同区县建委进行审核。

第四条按照社会统计学的原理,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定审核商品住宅项目。

根据市房地局提供的上一年度核发销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建立商品住宅项目库,从中抽取25个样本作为本年度的审核候选项目,终选定其中有代表性的20个项目作为本年度审核项目。

第五条本年度审核项目确定后由市物价局通告有关开发企业。

被选定项目的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价格、成本、财务报表、财务核算凭证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

物价部门、审计部门会同建委组成联合审核组,进驻开发企业进行审核工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本月修正2023简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一、总则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商品房销售范围和条件1. 商品房销售范围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

2. 商品房销售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国家相应土地使用权;- 完成商品房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等手续;- 获得相关审批文件或证明文件;- 按照土地使用权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具备合法的销售资质。

3. 商品房销售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禁止擅自提高房价、销售条件等。

三、商品房销售的程序1. 商品房销售的程序包括公示、登记、摇号、签约等环节。

2. 公示环节要求:- 开发商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商品房的基本信息、销售条件、价格等;-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3. 登记环节要求:- 购房者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登记,填写购房登记表;- 购房者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明文件。

4. 摇号环节要求:- 如购房者超过商品房供应量,采取摇号方式选房;- 摇号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

5. 签约环节要求:- 销售方与购房者根据登记和摇号情况,确定签约顺序;- 签约前应向购房者明示房屋产权归属、面积、房价、贷款情况等相关信息;- 购房者应按时支付购房款项,销售方应按时交付房屋。

四、商品房销售的合同管理1.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的产权归属、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

2.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

3. 销售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交付商品房,购房者应按时支付款项。

4. 如购房者违约,销售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商品房销售的监督管理1. 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受到市场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2. 市场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3. 购房者对商品房销售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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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1997.12.01
• 【字 号】京价房字[97]第342号
• 【施行日期】1997.12.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京价房字[97]第342号 1997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和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
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
行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
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 经营、销售商品房的所
有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正当竞争
的原则。
商品房销售价格就在以开发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结合供求和国家有关政
策制定。
商品房价格构成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房差价,其代数各应趋近于零。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
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垄断价格。
根据不同情况,商品房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安居工程住宅和国家征购住宅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场价局、市城乡
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公寓、 别墅、四合院等高档商品住宅)实行政府
指导价格,由市场价局、市建委会同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等有关部门定
期发布。政府指导价每年第一季度未发布。
普通商品住宅的政府指导价格是市物价局、市建委、市计委在掌握全市各区域
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面向全市发布的各区域商品住
宅的销售指导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普通商品住宅为平均每套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的商
品住宅。
第七条 除上述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各类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开发经营企业应在主体结构完工前同时向
市物价避、市建委申报销售价格。
市物价局、市建委在收到正式报告30个工作日内做出正式批复。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开发经营企业申报内容包括:
⒈项目总说明(包括项目地点、四至、建设规模、配套工程、综合环境及该商
品房预售面积、预售价格、竣工交付日期等);
⒉商品房成本税费报价表;
⒊政府批地文件;
⒋建筑施工合同;
⒌市政管网综合图;
⒍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含附属和配套工程明细);
⒎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房, 开发经营企业在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申
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 须将预售(销售)价格向市物价局、市建委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房, 开发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
⒈项目总说明(内容第九条有关规定);
⒉项目成本税费报价表;
⒊计、建两委批准的商品房建设计划文件;
⒋市规划局和市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商品房, 销售价格在指导价格规定的浮动幅
度内的,备案后可自行销售;特殊情况下销售价格超过指导价格规定的浮动幅度
的,须经市物价局、市建委审批后销售。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房,其成交价格在发生
首次交易后30个工作日内,应向市物价局、市建委备案。
第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 售房者必须务有售房价格说明书并向
购房者明示。售房价格说明书内容包括:
⒈商品房使用面积单价和建筑面积单价;
⒉楼层、朝向价格增减系数;
⒊坐落位置、房型简图、整套建筑面积(含比例分摊公用面积)和使用面积;
⒋商品房价格外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含分摊性的项目)与收费标准;
⒌拟定的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售房价格说明书文本由北京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
第十五条 商品房价格构成外的代收代付费用, 属于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
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代收;属于分摊性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
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十六条 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进入商品房成本和价格的行政性、事
业性收费标准及经营性收费标准必须按《北京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
计委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的有关
规定,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购买者应拒绝交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标明销售价格, 其他涉及价格(收费)的内容应
写入合同有关条款和附件。销售合同一经签订,售房者和购房者必须属行合同规定
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商品房市场价格涨落、建筑成本变化等为由,擅自变更合
同签订的销售价格。
第十八条 未经市物价局、 市计委、市建委批准,销售商品房不得冠以平价
房、微利房、成本房、安居工程房、解困房等名称,误导蒙骗骗房者。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房不得有下列行为:
⒈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收费标准)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用;
⒉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外别
行收取;
⒊违反代收代交规定,牟取非法利益;
⒋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按规定使用售房价格说明书,或者使用虚假手
段、不规范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
⒌虚置成本、短给面积,进行价格欺诈的;
⒍不按规定申报备案成效价格、预售价格的;
⒎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
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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