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股转公司处理“同业竞争”问题的尺度和法律解决方案

股转公司处理“同业竞争”问题的尺度和法律解决方案对于IPO的企业来讲,同业竞争是红线,不可触碰。
但对于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般不会有上市公司那样严苛的要求,在实务中处理的原则是: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尽可能不要有同业竞争,如果有相同或竞争的业务,就要剥离、停止和规范。
对于同业竞争的界定,新三板的尺度要比IPO更宽。
一、同业竞争的定义所谓同业竞争,可借鉴已经失效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的定义:同业竞争是指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
故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二、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认定和要求在具有同业竞争的两家公司之间,尤其是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家公司之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任意转移业务与商业机会,这样很容易损害被控制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所以,为维护挂牌公司和以中小股东为主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都实行严格的禁止。
企业如进行IPO,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是企业上市的基本条件之一。
新三板目前没有严格禁止同业竞争,但相信将来对同业竞争的限制会越来越严格,因此,我们在为企业提供挂牌服务时,也是尽可能要避免同业竞争。
(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尊敬的合作伙伴/公司/个人,为了确保我们之间的良好合作,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此草拟一份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
希望我们能够遵守并共同履行以下承诺,以保障合作的持续稳定与成功。
第一条承诺的范围鉴于我们双方在某特定领域内存在合作关系,根据本承诺书,双方同意在此以书面形式约定避免同业竞争的内容与义务。
本承诺书的约定适用于双方在下述领域的经营活动及相应的产品或服务:1. 领域一:(填写具体领域)2. 领域二:(填写具体领域)第二条禁止竞争的限制根据本承诺书,双方同意在上述约定的领域内不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不从事与上述约定领域相关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商业活动;2. 不向第三方透露对方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或其他敏感商业信息;3. 不与对方合作提供涉及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4. 不雇佣对方的员工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对方的人力资源;5. 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对方在约定领域内的竞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控股、投资、合资等手段。
第三条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在合作期间和解除合作后永久保密对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商业信息、技术秘密、客户资料以及其他有关双方之间的业务秘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上述保密信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本承诺书的约定,使对方受到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同时,对方有权选择解除合作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第五条协议的生效与终止本承诺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合作关系终止后继续有效,直至双方书面解除。
解除合作之后,双方仍然应当履行本承诺书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承诺书的解释、履行与争议的解决适用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
凡因本承诺书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提交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第七条其他事项(在此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相关条款)对于以上各项约定,我们双方确认已仔细阅读、理解并充分商讨。
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在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至关重要。
其中,同业竞争问题是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也有着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
《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竞争,损害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对同业竞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该准则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的过程中,同业竞争问题更是审核的重点之一。
根据相关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如果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发行人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解决,比如通过收购整合、资产转让、业务剥离等方式,以确保上市后的独立性和持续盈利能力。
此外,《公司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同业竞争问题有所涉及。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如果这些人员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可能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已经上市的公司,如果在后续的经营过程中出现了新的同业竞争问题,也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
高管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高管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尊敬的高管:我谨代表公司向您致以诚挚的问候。
鉴于我们正在商讨一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和商业合作的顺利进行,现我将详细阐述该承诺函的内容要点。
一、背景概述根据双方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我们意识到为了维护商业道德,避免不良竞争行为对双方的损害,我们需要订立一份严格遵守的承诺函。
此承诺函将确保双方管理层及其团队不会从事与另一公司业务相冲突的活动,并保证不会泄露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二、严禁同业竞争在此承诺函中,我公司郑重承诺,在合作期间内以及合作终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我公司高管和员工将严禁从事与贵公司业务相冲突的行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立竞争性企业、担任竞争性企业高管、从事与贵公司产品或服务相竞争的业务等。
三、保密义务我们明白您重视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的保护,因此我公司郑重承诺将确保全体员工遵守严格的保密义务,不泄露任何涉及贵公司商业机密以及敏感信息的内容。
不论是在合作期间还是合作结束后,我公司将始终保持对贵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的保密,确保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四、违约责任我公司深知违反此承诺函所造成的损失及信誉影响,因此我们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我公司高管或员工违反此承诺函,我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贵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期限与变更此承诺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合作终止,除非经双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解除。
如果双方在合作期间内有任何变动或需要更新此承诺函的内容,将通过书面协议予以变更。
结语在商业合作中保持公平、诚信的态度至关重要。
我公司诚挚地向您承诺遵守本承诺函的所有条款,并期待在合作中携手共进,实现共同发展与繁荣。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信任与支持!此致敬礼公司代表。
曲江文旅:关于控股主体进一步细化避免同业竞争相关安排承诺函的公告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主体进一步细化避免同业竞争相关安排承诺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原同业竞争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一)承诺事项内容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西安曲江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投资集团”)及其母公司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江文投”)于2010年11月5日分别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本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后,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本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不投资控股于业务与上市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由于受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因,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未进入上市公司的、与本次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资产/业务,在上述受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因消除后,立即通过市场方式转让给上市公司,或者转让给其他无关联第三方,以保证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二)承诺履行情况自作出承诺以来,旅游投资集团、曲江文投一直致力于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二、进一步细化避免同业竞争相关安排的必要性自作出承诺以来,旅游投资集团、曲江文投一直致力于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因行政划拨、项目孵化等原因存在部分业务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主要有旅游投资集团控制的孵化类项目道温泉酒店、孵化类项目白鹿仓景区、因行政划拨原因控制的曲江宾馆(上述三项已签署《股权托管协议》委托上市公司管理),曲江文投控制的中西合作特色孵化类项目盛美利亚酒店,但因该等业务存在持续亏损等原因,现阶段注入不利于上市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限制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运作和管理受到诸多法规和规则的约束。
其中,限制同业竞争是一项重要的规定,旨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同业竞争,简单来说,就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从而在市场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这种竞争关系可能会导致一系列问题,比如利益输送、资源分配不均、公司治理混乱等,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限制同业竞争,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首先,《证券法》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为限制同业竞争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具体的监管规则方面,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如果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避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此外,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等过程中,也需要对同业竞争问题进行充分的披露和说明。
如果存在同业竞争,需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将相关业务纳入上市公司、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停止相关业务等。
并且,这些解决方案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呢?一般来说,需要从业务的性质、目标客户、销售渠道、市场区域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如果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在这些方面存在重合或相似,就可能构成同业竞争。
为了有效地限制同业竞争,上市公司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是通过签订协议,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业务范围和边界,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竞争。
二是进行资产整合,将关联方的相关业务纳入上市公司,实现整体上市,从而消除同业竞争。
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第一部分声明一、基本情况(法人及其他组织填写如下内容)1.上市公司名称: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3.本单位名称:4.本单位住所:5.本单位主要业务范围:(自然人填写如下内容)1.上市公司名称: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3.本人姓名:4.曾用名:5.出生日期:6.联系地址:7.国籍:8.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9.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10.护照号码(如适用):11.最近五年工作经历:二、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是口否口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是口否口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是口否口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严重影响其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是口否口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是口否口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口否口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是口否口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除第六至第八条以外,是否曾因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正在处于有关诉讼程序中?是口否口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有关行政程序?是否曾因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而受到处分?是口否口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者现在是否拥有除股权以外的任何其他利益?是口否口如是,请详细说明。
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
一、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2.9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十一)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应披露规避的方法或其他安排(包括有关协议或承诺等)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二、同业竞争—形成与在通常情况下,同业竞争的形成与未进行“完整性重组”有直接关系,在公司改制时,发起人未能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投入股份公司,最终导致股份公司现有的经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形成竞争关系。
大型国有企业、跨国集团以及民营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的情形下,比较容易出现同业竞争的问题。
三、同业竞争- 判断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上市公司的并行子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例如华润集团下的华润超市和深万科下的万佳百货,一个是立足于生活小区的小型超市,一个是综合性的商场,从市场定位、客户对象等还是有区别的,并且华润集团和深万科一直以来就在各自的商品零售业发展,无论要谁兼并谁都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深万科在公告中这样表述:“华润万方和万佳业务虽然同处零售行业,但因双方业态和经营模式及商品种类存在很大差异,并没有构成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
同业竞争承诺书公告模板
同业竞争承诺书公告模板
尊敬的合作伙伴:
本企业(以下简称“承诺方”)在与贵方(以下简称“合作方”)建
立合作关系的过程中,深知同业竞争对双方合作的潜在影响。
为维护
双方利益,确保合作的公平性和长期性,特此向合作方作出以下承诺:
1. 承诺方保证在与合作方合作期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合作
方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活动。
2. 承诺方将避免在任何市场、领域或地区,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控股、参股、合作或提供咨询服务等,与合作方形成竞争。
3. 承诺方承诺在合作期间,不会利用与合作方的合作关系获取的任何
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客户信息,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合作方利益的行为。
4. 承诺方将严格遵守与合作方签订的所有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
密协议、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条款。
5. 如承诺方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
合作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6. 本承诺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合作期间持续有效。
合
作结束后,承诺方仍需遵守本承诺书所规定的义务,直至合作方书面
同意解除。
7. 本承诺书的解释权归合作方所有,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
承诺方(盖章):代表人(签字):日期:
合作方(盖章):代表人(签字):日期:。
银宝山新: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针对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同业竞争问题,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出具相关承诺如下:1、除银宝山新外,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参股公司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未从事与银宝山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银宝山新不构成同业竞争。
本公司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银宝山新的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对任何与银宝山新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以避免与银宝山新构成同业竞争。
2、若因本公司或银宝山新的业务发展,而导致本公司的业务与银宝山新的业务发生重合而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银宝山新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本公司通过合法途径促使本公司所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向银宝山新转让该等资产或股权,或本公司通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银宝山新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3、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
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4、本承诺在本公司作为银宝山新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银宝山新造成的一切损失。
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14日关于未来规范、减少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为规范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和银宝山新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承诺如下:1、本公司将尽量避免本公司以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与银宝山新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银宝山新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监管规定及银宝山新章程等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和要求,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将按照银宝山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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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可能会承诺避免同业竞争,以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和最大化股东利益。
这种承诺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隔离同业业务:控股股东可能承诺将拥有的其他同业业务与上市公司进行隔离,避免在同一市场直接竞争。
例如,实际控制人可以将同类业务划分为不同的子公司,确保上市公司可以在一个市场中存在竞争优势。
2. 约束竞争行为:实际控制人可以承诺不会以个人名义参与与上市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避免造成潜在的利益冲突。
例如,不参与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合同投标或招标,不以个人名义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
3. 维持股权结构稳定:控股股东可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减持或出售其在上市公司的股权,以确保上市公司的稳定投资和长期发展。
4. 公司治理机制:实际控制人可能承诺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确保公司的管理层和决策机构独立运作,避免实际控制人过度干预公司运营,从而保护公司利益。
这些承诺的具体内容和约束力往往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制定和约定。
同时,监管机构和股东也需要实施相应的监督措施,确保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履行其承诺,并防止潜在的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