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浅析我国表见代理制度

浅析我国表见代理制度杨宽永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多,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应用的一些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经济代理贸易的日益频繁使得表见代理在审判实践中有着越来越多的认定和应用,而在法律规定方面,我国仅《合同法》49条对表见代理作了简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从该条法律的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侧重保护的是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但由于没有对表见代理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认定,导致了实践中认定的标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在此,笔者对表见代理的含义及认定做一些简单的探讨。
一、表见代理的含义有观点认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依该观点,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误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表见代理成立,即:主观上相对人为善意(无论有无过失),客观上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某种客观情形。
该观点的理由就是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根据,也就是表见代理制度的法理价值保护的对象:交易安全。
虽然该观点在保护交易安全上有其贡献,但是该观点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即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在表见代理中,如果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毫无过错,仅存在某种原因就需要对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这对被代理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不仅没有法理上的依据,也不符合情理。
举例而言,如果与被代理人无任何关系的无权代理人,利用伪造的印章、合同书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其伪造的文件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
依据该观点,相对人完全有可能无法判断代理证书的真假,构成“不知”或“不应知” 代理人无代理权的善意从而构成表见代理;实际上,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原来并不存在任何信赖关系的情况下,未对虚假的代理证书作必要的审查也未尽到谨慎交易义务,该“有理由”不能构成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充分理由。
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

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如果要向⼈民法院主张权利的,是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
对于表见代理,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满⾜表见代理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法⾏为是有法律效⼒的。
那么,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有哪些?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九条规定:“⾏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虽然代理⼈没有代理权,基于被代理⼈的过错,⽽使相对⼈认为其有代理权⽽产⽣代理的效⼒;⽽因代理产⽣的效⼒待定的合同是因为⼈理⼈虽然没有代理权⽽与相对⼈签约,但⾏为对被代理⼈有利,被代理⼈可能追认⽽构成效⼒待定的合同。
滥⽤代理权的构成有哪些情形滥⽤代理权,是代理⼈为⾃⼰计算或为他⼈计算,损害被代理⼈利益⽽⾏使代理权。
滥⽤代理权的构成:(1)代理⼈拥有代理权;(2)代理⼈实施了代理⾏为;(3)代理⼈损害了被代理⼈的利益。
代理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本⼈计算”,⽽⾮为代理⼈计算,因此,滥⽤代理权⾏为,为法律所禁⽌。
滥⽤代理权,与⽆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1)滥⽤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的代理⾏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
越权⾏为构成⽆权代理,不适⽤滥⽤代理权。
(2)滥⽤代理权导致本⼈的损害,即滥⽤代理权的结果是本⼈受害,⽽代理⼈或第三⼈受益。
如果本⼈受损害⾮滥⽤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滥⽤代理权。
⽆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代理效果,因为⽆权代理⾏为的效果,有可能是对本⼈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不利的,但纵使对本⼈有利,本⼈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
如果⾏为⼈滥⽤代理权的,被代理⼈是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取消代理权限的,如果他⼈是表见代理的,被代理⼈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可以⾏使⾃⼰的追偿权。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表见代理认定与实务分析

即使客 观上不存在代理 权的授予事实 , 是如此 。 也 代 理制度是指 代 理 人在 代 理 权 限范 围内 , 已被代 理人 系 , . 的名 义 独 立 与 第 三 人 为 名 诗 法 律 行 为 , 此 产 生 的 法 律 效 1 2 表 见 代 理 在 我 国 的 法 律 规 定 及 分 析 由 表见代理 , 称表 示 代理 , 指 行 为人 虽 无 代理 权 , 又 是 但 果 直 接 归 属 于 被 代 理 人 的 一 种 法 律 制 度 。 当然 代 理 制 度 根
现代商 贸工 业
M o enB s es rd n ut d r ui s T a eId s y n r 2 1 年第 5 01 期
表 见代理认定 与实务分析
李 丽 珏
( 南财 经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北 武 汉 4 0 7 ) 中 湖 3 0 3
摘
要 : 民事 商事领域 , 在 代理 制度 以其 独有 的特 质扩张 了民事 主体 的行 为 能力 , 大效率地 实现 了 民事 意 思 自治的 最
本 旨 , 维 护 交 易安 全 的 需要 , 见 代 理 制 度 应 运 而 生 。 然 而 在 实 际 认 定 中 出现 的 种 种 问题 : 见 代 理 制 度 在 在 维 护 相 对 为 表 表 方 交 易安 全 的 同时 是 否 忽 略 了 对 本 人 利 益 的 关 注 。通 过 双 重 要 件 来 认 定 表 见 代 理 刺 度 , 时 在 实 务 分 析 的 来 解 释 , 同 阐释 其 在 实现 效 率 的 同 时 更 应 该 兼 顾 法 的 公 平 价 值 , 各 个 主 体 的 利 益 冲 突 中 , 求 利 益 的 均 衡 和 协 调 , 能 实 现 法 律 追 求 的 正 在 谋 才
代理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2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它涉及到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第三人以及代理关系中的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代理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代理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代理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二、代理概述1. 代理的定义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 代理的分类根据代理权的来源,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规定的代理关系,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行使代理权的代理关系。
三、代理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1.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1)代理权的产生与变更代理权的产生基于法律规定、指定或委托。
代理权的变更包括代理权的增加、减少或终止。
(2)代理义务代理人应依法行使代理权,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事,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3)代理责任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导致被代理人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1)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可以签订合同,代理合同关系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重要法律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侵权关系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可能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此时,第三人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3.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1)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可以签订合同,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重要法律关系。
(2)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侵权关系被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可能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此时,第三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代理法律关系的特殊问题1.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或被代理人的意愿,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民法典民事代理人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民事代理⼈规定是怎样的⽇常⽣活中,我们可能会因为⾃⼰不能亲⾃去办理⼀些事情,所以会找代理⼈来帮忙办理,这时要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这个在民法典中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民法典民事代理⼈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就让店铺⼩编来回答这个问题。
⼀、民法典民事代理⼈规定是怎样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代理⼈规定是这样的:第⼀百六⼗⼀条【代理适⽤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约定或者民事法律⾏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亲⾃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不得代理。
第⼀百六⼗⼆条【代理的效⼒】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被代理⼈发⽣效⼒。
第⼀百六⼗三条【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的委托⾏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依照法律的规定⾏使代理权。
第⼀百六⼗四条【代理⼈不当⾏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不履⾏或者不完全履⾏职责,造成被代理⼈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和相对⼈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合法权益的,代理⼈和相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百六⼗五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书⾯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签名或者盖章。
第⼀百六⼗六条【共同代理】数⼈为同⼀代理事项的代理⼈的,应当共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百六⼗七条【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代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为,或者被代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的代理⾏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的,被代理⼈和代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百六⼗⼋条【禁⽌⾃我代理和双⽅代理及例外】代理⼈不得以被代理⼈的名义与⾃⼰实施民事法律⾏为,但是被代理⼈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不得以被代理⼈的名义与⾃⼰同时代理的其他⼈实施民事法律⾏为,但是被代理的双⽅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百六⼗九条【复代理】代理⼈需要转委托第三⼈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的同意或者追认。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的“有理由相信”的界定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的“有理由相信”的界定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有理由相信”,是指合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相对人在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方面不存在疏忽或懈怠,并为此承担举证责任。
(一)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判断标准对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的判断,司法上应采客观抽象之一般标准。
具体而言,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则相对人当然为“无过错”。
但从诉讼操作效果看,“有理由”非完全等同于“无过错”:相对人有无过错为特定当事人之主观心理状态,其有无理由则为具备一定条件之客观事实。
诉讼中,法官认定的指向不应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而应为其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有无“理由”及理由是否充分。
亦即对相对人有无理由之判断,并不依据相对人本人所具有的特定条件,如其判断能力、判断手段等(此系个别标准),而应依具备通常判断能力及判断手段的当事人的一般标准。
例如,与本人无任何关系之无权代理人,利用伪造的印章、合同书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其伪造的文件达到天衣无缝的程度。
如依个别标准,相对人完全有可能根本无法判断代理证书之真伪,需构成“不知”或“不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之善意;但如依一般标准,则无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原来并不存在任何信赖关系的情况下,未对虚假的代理证书作必要的审查(在通讯工具十分发达的现代社会,此实属轻而易举),便与之订立合同,其既不符合交易习惯,亦未尽到谨慎交易的必要注意,故其仅凭“不可能辨别代理证书之真伪”的单纯事实,当然不能构成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充分理由。
(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实务判断根据《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判断,包括:1、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即存在该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者假象。
民法总则第172条的内容是什么?
Ability not worthy of ambition is the root of all annoyanc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第172条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第172条的内容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依据本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无权代理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民法总则第172条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第172条的内容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依据本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无权代理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二、法条释义1.制度目的表见代理的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使得相对人在行为人无权代理的情形下,仍有权请求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从而善意相对人不承担无权代理人破产或履行不能的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权利外观责任的一种,采取属于积极的信赖保护方式,同属于此的还有《物权法》第106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
因此,表见代理是权利外观责任的一种,采取积极信赖保护方式,而非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或消极利益予以赔偿的消极信赖保护方式,是因为存在代理权外观而导致相对人合理信赖有权代理的情形中,既存的代理权外观就必须被承认,并使得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即使法定代理人是无权代理,据此实现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这两种价值之间的合理权衡。
实现同样制度目的的还包括《物权法》第106条所规定的表见代理。
2.表见代理的构成依据本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无权代理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根据更为细致的分析,后者应包括代理权外观存在、相对人善意和被代理人具有可归责性。
当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所包含的三个具体构成要件,目标是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实现一种利益平衡,具有一种动态权衡的特征。
签授权委托书的危害
一、授权不明导致的纠纷在签订授权委托书时,若授权事项表述不清或存在歧义,可能导致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行事,从而引发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若授权委托书内容不明确,代理人可能会滥用代理权,导致被代理人遭受损失。
二、表见代理风险表见代理是指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从而与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
若授权委托书未注明代理人权限范围,第三人可能会基于表见代理的理由,要求被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可能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三、代理事项违法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若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将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四、超越代理权限的风险授权委托书中应明确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若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行事,被代理人可能面临损失。
此外,若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被代理人可依法追究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五、转委托风险授权委托书签订后,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可能导致被代理人利益受损。
若转委托的第三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存在欺诈行为,被代理人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
六、授权委托书被伪造的风险授权委托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若被伪造,可能导致被代理人遭受损失。
伪造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
七、签订授权委托书后的沟通与跟踪风险签订授权委托书后,若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跟踪,可能导致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此外,若代理人未能按照授权委托书的规定履行职责,被代理人可能面临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签授权委托书在给当事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为降低风险,当事人应谨慎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事项、权限范围和期限,并在签订后加强沟通与跟踪,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浅议表见代理
所谓外表授权 , 是指具 有授权行 为 的外表或 假象 , 而无 实际
授 权。外表授权 产生于禁止翻供规则 , 法律不允许 当事 人否 认 别的有理 智的人从他 的言行 中得 出的合理结 论。一个 人 的言行 向相对人表示 已授权给某 人 , 而实 际上他未 授权 , 这 就构成了外表授权 。从维护交易安全 、 公平及善意相对 人 的
理权 ,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
同, 相对人 有理 由相 信 行 为人 有 代 理权 的 , 代理 行 为 有 该 效 。合同法 的这一规定 , ” 即为理论上讲的表见代理 。所谓表
见代理 , 本质上属于无权 代理 , 因本 人与无 权代理 人之 间 但 的关系 , 具有外表授权 的特征 , 使无 过错 的相 对人 有理 由 致 相信行为人有代 理权而与其进行 民事法 律行 为 , 法律使之 发 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 即本人须对此 民事法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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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过失则不能构成表见代 理 , 如德 国民法典第 13条 规定 7 “ 第三人在 为法律行 为时 已知或可得 知 代理权 已经 消灭 者 , 不适用 …… ”日本 民法 典 的 “ 第 三 人 因过 失 而 不知 其 实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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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概念
利益出发 , 法律承认外 表授权 是产生 代理权 的法律 事实 , 其 效 力使表见代理人获得 代理权 。故 普通法 系 国家 的表 见代
理 称为不容否认 的代理 。如 英美法 系对表 见代理 的认定 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4 条规定 “ 第 9 行为人 没有代
( 州市 惠济 区人 民法 院 , 州 4 05 ) 郑 郑 503
什么是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什么是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被代理⼈由于某些原因不能亲⾃处理⼀些民事活动时,被代理⼈可以出具制受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代表被代理⼈处理相关民事活动。
委托书应该载明委托的权限,如果代理⼈超越根据处理民事活动可能构成表见代理,那么什么是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什么是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的过失或本⼈与⽆权代理⼈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有理由相信⽆权代理⼈享有代理权⽽与之为民事法律⾏为,代理⾏为的后果由本⼈承受的⼀种特殊的⽆权代理。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步的研究和探讨。
其中,相对⼈对义务⼈的选择权问题、⽆权代理⼈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须⾏为⼈⽆代理权成⽴表见代理的第⼀要件是⾏为⼈⽆代理权。
所说⽆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为时⽆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为⽆代理权。
如果代理⼈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相信⾏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要件是以⾏为⼈与被代理⼈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以使相对⼈相信⾏为⼈有代理权,应依⼀般交易情况⽽定。
通常情况下,⾏为⼈持有被代理⼈发出的证明⽂件,如被代理⼈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向相对⼈所作法⼈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负有举证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他⼈的介绍信、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签订合同的,⼀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
对于借⽤他⼈介绍信、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签订的合同,⼀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与借⽤⼈对⽆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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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表见代理这一概念也开始受到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那么,什么是表见代理呢?本文将对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进行简述。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行为,根据其所做的行为或者表述,使得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合理地相信其代理权,从而实现代理行为的一种形式。
表见代理是一种外在的、表面上的代理,是一种外在行为形式的表现。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在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
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是表见代理的行为基础,代理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表述,表现出自己具有代理权。
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行为上的表示,也可以是言语上的表示。
2. 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的合理相信
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应当基于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合理地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这里的“合理相信”是指在合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3. 代理行为的实现
代理行为的实现是表见代理的最终目的,代理人通过自己的行为
或者表述,使得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从而实现代理行为。
三、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
在民法典中,表见代理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 商业交易
在商业交易中,经常会出现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进行交易的情况,此时,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2. 委托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表述,使得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从而实现代理行为。
3. 合同签订
在合同签订中,代理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表述,使得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从而实现合同签订。
四、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在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代理行为的效力
当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被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接受时,代理行为的效力即产生。
此时,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承担。
2. 代理人的责任
当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被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接受时,代理人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代理人应当承担因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五、表见代理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进行表见代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否真实存在
代理人进行表见代理时,需要确保自己的代理权真实存在,否则可能会对自己和被代理人造成不利影响。
2. 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的合理相信
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在进行表见代理时,需要合理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否则可能会对自己和代理人造成不利影响。
3. 代理行为的合法性
进行表见代理时,需要确保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可能会对自己和被代理人造成不利影响。
六、总结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根据其所做的行为或者表述,使得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合理地相信其代理权,从而实现代理行为的一种形式。
在进行表见代理时,需要注意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否真实存在、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的合理相信、代理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