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房地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和普通住宅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合集下载

住房售价调整书(2024年版)

住房售价调整书(2024年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住房售价调整书(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2 适用法律1.3 合同成立与生效2. 房屋信息2.1 房屋基本信息2.2 房屋现状2.3 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3. 售价调整3.1 售价调整机制3.2 调整因素3.3 调整幅度与时间4. 购房优惠4.1 优惠政策4.2 优惠条件与标准4.3 优惠申请与审批5. 付款方式与进度5.1 付款方式5.2 付款进度5.3 付款违约责任6. 交付与验收6.1 交付时间与地点6.2 交付条件6.3 验收程序与标准7. 售后服务7.1 售后服务内容7.2 服务响应与处理时限7.3 服务质量保障8. 合同变更与解除8.1 变更条件8.2 解除条件与程序8.3 变更与解除的法律后果9. 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9.2 违约责任认定与计算9.3 违约赔偿限额10. 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仲裁机构与地点10.3 诉讼管辖法院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范围11.2 保密义务与期限11.3 泄密后果与责任12. 合同的成立、修改与终止12.1 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12.2 合同修改程序12.3 合同终止条件与后果13. 其他条款13.1 合同附件13.2 补充协议13.3 合同解除与终止后的权利义务14. 签署14.1 签署日期与地点14.2 签署人资格与代表权14.3 合同正本与副本份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1.2 房屋是指位于_______的_______,房屋产权清晰,无任何抵押、租赁等权利限制。

1.1.3 卖方是指房屋的合法所有者,拥有房屋的完全处置权。

1.1.4 买方是指愿意购买房屋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个人或单位。

1.2 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交付首款之日起生效。

南通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4]5号

南通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4]5号

南通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4〕5号)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九日附件:关于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缓解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的矛盾,解决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现就南通市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的供应、监管和综合调控由市房管局扎口管理。

市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物价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实施管理。

二、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年度建设计划,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万平方米。

具体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全市房地产开发计划。

三、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规划布点,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具体由市规划局制定方案。

四、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出让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房管、规划、物价部门编制。

方案应明确项目开工时间、建设期限、住宅销售价格、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建设用地,采取限定房价竞争地价或限定地价竞争房价等方式出让。

出让成交后,有关资料提交市房管局,由其对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设实施综合管理。

五、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套型设计标准,以两室一厅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为主,并要有适量的小套户型。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及二手房税费计算比例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及二手房税费计算比例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在建设行业有着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分,普通住宅一般会用作民用住宅,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较大,商业用途大些,现在就来说说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定义上的区别。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定义区分1.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屋。

目前,多为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是指2-6层(含6层)的楼房;高层住宅是指6层以上的楼房,高层住宅多安装电梯。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由于各地对多层和高层的定义不一致,划分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2.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20 05年5月31日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l.2倍以下。

3.非普通住宅: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不含1.0); (除高档别墅外,平常的居民楼一般都在1.0,这条基本可以不用考虑)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含140平方米);(你买了套房子138平就是普通住宅,你要再买套141平的,这套就是非普通住宅)3、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该区市场指导价1.2倍以上(不含1.2倍);(有的地区有成交价规定,比如有地区规定本区域市场指导价为10000一平,而你买的房子合同单价是13000一平,这就是非普通住宅了。

各地“普通住宅”界定标准汇总

各地“普通住宅”界定标准汇总

各地“普通住宅”界定标准汇总作者:杨继美【浙江省】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普通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杭州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由杭州市政府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全省其他市、县(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

具体上浮比例由各市和县(市)政府确定,并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备案。

此举是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鼓励房产商发展节约用地型住房。

只有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建设项目,才能享受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的相应优惠政策。

成都市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成都市五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成房办〔2008〕60号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市场交易活跃,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二、成都市五城区土地范围仍按二环以内、二环至三环之间、三环以外三个环域划分不变。

三、成都市五城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做适当调整,经测算后确定为:二环以内:5780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之间:5080 元/平方米三环以外:4730元/平方米四、此标准自2008年4月20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最低计税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最低计税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最低计税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黑财农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最低计税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黑财农村〔2008〕10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黑龙江省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最低计税价格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八日黑龙江省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最低计税价格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地产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市(地)、县(市)财政和地税部门会同房产(建设)部门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统一各相关税种的计税价格,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满足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环节各税种征管需要,堵塞因申报价格偏低造成的征管漏洞,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纳税。

第三条各地要按照房屋的座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层次、朝向、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制定分类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体系。

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可以综合参考以下要素:(1)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2)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3)信誉良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4)房屋的拍卖价格;(5)商品房的市场价格;(6)征收机关征税的相关依据等。

市(地)、县(市)财政和地税部门可参照上述要素直接制定本地分类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定,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或备案后公布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非居住类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非居住类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非居住类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3•【字号】固政办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非居住类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通知固政办发〔2016〕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固原市非居住类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固原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3日固原市非居住类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防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风险,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综合治税长效机制建设,发挥社会综合治税质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在未分设地方税务机构地区推行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非居住类交易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国税函〔2016〕83号)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固政办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情况,现就固原市非居住类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固原市居住类房屋的计税价格评估工作自2012年在全市推广应用以来,通过利用房地产估价理论技术,采用信息化手段,以计算机软件评定替代人工评估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形成了居住类房屋交易价格的评估标准,建立了居住类房屋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征管体系,达到了规范纳税申报行为、规范计税价格核定办法的目标,实现了征税过程公平、公正和公开,显著提高了居住类房屋交易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

按照自治区国税局要求,2016年5月至8月在固原市开展非居住类房屋计税价格评估试点推广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各县(区)同时开展推广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平稳实现运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对非居住类存量房交易环节计税价格评定工作,并做好非居住类存量房计税价格评定指标的修正、维护和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工作,提高我市存量房交易环节计税价格管理水平,防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风险和推进纳税服务工作。

罗源县城区、开发区及部分乡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

罗源县城区、开发区及部分乡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罗源县国土资源局一、罗源县土地分类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闽国土资综〔2007〕45号文件,罗源县城区及开发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的建设用地分为商服用地、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三类。

各类用地划分如下:(一)、商服用地商服用地分为: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游业用地、其它商服用地。

(二)、居住用地居住用地分为:高级住宅用地、普通住宅用地。

(三)、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分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二、罗源县基准地价的内涵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和规划利用条件不同级别的土地,按照商服、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其中,城区商业路线价为里地线12米,容积率为1.0,建筑密度为100%,开发区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容积率为2.0,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容积率为1.8,工矿储用地容积率为1.0,土地的开发程度均为达到“五通一平”,使用年期商业为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详见下表。

表7-1 罗源县城区及开发区各类用地基准地价内涵一览表三、罗源县本次土地基准地价评估的范围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和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县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修订更新工作的的要求,此次土地级别确定和基准地价测算的范围为罗源县城区、开发区和起步、白塔、鉴江、碧里等乡镇。

罗源县城区东至五里桥,西至新亭村、管柄村,南至莲花山,北至同三高速公路;开发区范围东至濂澳,北至104国道,西南面至201省道。

相比上一轮,本次基准地价修订范围是以新的罗源湾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修订的范围有所扩大并且增加了白塔、起步、碧里、鉴江四个乡镇。

四、罗源县城区、开发区及各乡镇土地级别分布(详见基准地价级别图)表7-2 开发区、鉴江镇和碧里乡商业用地级别范围表7-3 罗源县城区住宅用地级别范围表7-4 罗源县各乡镇住宅用地级别范围表7-5 罗源开发区住宅用地级别范围表7-6 罗源县城区工业用地级别范围表7-7 罗源县开发区工业用地级别范围表7-8 罗源县各乡镇工业用地级别范围五、罗源县城区、开发区及各乡镇基准地价表(一)罗源县城区及开发区商业基准地价表7-9 罗源县城区商业用地路线价表根据商业路线价及所处地段的住宅级别基准地价,我们测算出罗源县城区各路段在容积率为2.5,临街50米,其中一层进深12米为店面,其它均为住宅的各路段商服综合价格:表7-10 罗源县城区路段商服价注:上述商服综合价格仅作为比较参考,不作为具体宗地评估的依据。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的通知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的通知1986年12月15日(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属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已经公布,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现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和补充规定。

请研究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1、关于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税范围的解释。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其他村。

上述县城、建制镇的建成区具体范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工矿区是指需同时具备下述两个条件:①非农业人口在二千人以上;②大中型企业所在地,按程序报地(市)行署或人民政府批准。

2、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房产等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内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3、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或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4、关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虽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开支的部分,还要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关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问题。

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

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开始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6、关于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事业单位的自用房产,是指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罗源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罗源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9.20•【字号】闽价[2002]商521号•【施行日期】2002.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罗源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批复(闽价[2002]商521号2002年9月20日)福州市物价局:你局《关于罗源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榕价商字[2002]49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151号)和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同意罗源县“两改”后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罗源县同价后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587元(含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各分类电价水平见附件,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水平为每千瓦时0.50元。

现行农村居民到户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低于0.50元的,可暂按现行电价水平执行,但应逐步过渡到同价水平,具体过渡办法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综合销售电价调整后,新上县网的小水电上网电价,以不推动本县综合销售电价为原则,由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暂由你局审批,并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三、由于城乡非、普工业生产用电价格差距太大,今年内难以实现同价,但你局应督促罗源县制定两年过渡到同价目标的方案,通过降低上网电价以降低购电成本,腾出电价空间用于消化城乡非、普工业同价价差。

四、本批复自2002年10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件:罗源县城乡用电同价分类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用电分类├─────┬─────┬─────┤城市公用事├─────┬─────┤││不满1千伏│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业附加│最大需量元│变压器容量│││││上││ /千瓦/月│元/千伏安/││││││││月│├─────┼─────┼─────┼─────┼─────┼─────┼─────┤│一、城乡居│0.49│││0.01││││民生活用电│││││││├─────┼─────┼─────┼─────┼─────┼─────┼─────┤│二、非居民│0.69│││0.01││││照明用电│││││││├─────┼─────┼─────┼─────┼─────┼─────┼─────┤│三、商业用│0.785│││0.015││││电│││││││├─────┼─────┼─────┼─────┼─────┼─────┼─────┤│四、非、普││0.602││0.008││││工业用电│││││││├─────┼─────┼─────┼─────┼─────┼─────┼─────┤│其中:1、││0.552││0.008││││开发区新引││││││││进非、普工││││││││业│││││││├─────┼─────┼─────┼─────┼─────┼─────┼─────┤│2、农村工││0.692││0.008││││业用电│││││││├─────┼─────┼─────┼─────┼─────┼─────┼─────┤│五、大工业││0.552││0.008││12││用电│││││││├─────┼─────┼─────┼─────┼─────┼─────┼─────┤│其中:1、││0.467││0.008││12││开发区新引││││││││进大工业│││││││├─────┼─────┼─────┼─────┼─────┼─────┼─────┤│2、百乐电││0.482││0.008││12││池厂用电│││││││├─────┼─────┼─────┼─────┼─────┼─────┼─────┤│六、农业生││0.40││││││产用电│││││││└─────┴─────┴─────┴─────┴─────┴─────┴─────┘注:1、上述所列各类电价均为该县到户电价(含未网改部分)2、上述电价已含电力建设基金1分/千瓦时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元/千瓦时(限购省网部分)。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92〕21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2年9月10日宁政发〔1992〕216号)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配合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促进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以及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2〕价费字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房地产价格是整个商品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商品价格体系管理。

二、物价部门是我市房地产价格的主管部门。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房地产价格的评估、审定、审验、监测和监督检查,协调和仲裁房地产交易中的价格纠纷等工作。

三、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遵循有利于推进改革开放、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原则,充分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制度。

对优惠房出售价格,公有住房租金,房屋重置价格,土地基准价格以及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对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公有房屋出售、租赁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价格管理办法,实行指导的市场调节;对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价格,非住宅商品房价格,高标准住宅商品房价格,私房出售、出租价格,建立利润调节机制,由市场调节。

四、商品房价格管理(一)商品房价格管理由物价部门负责,会同建委、房产、建行等部门共同制定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

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联合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罗源县房地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和普通住宅认定标准的意见
为规范我县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工作,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我省个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实施意见》(闽财农税[2008]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号)和《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源县城区、开发区及部分乡镇土地级别和蕨地价的通知》(罗政综[2009]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房屋交易市场情况,制定我县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和普通住宅认定标准的意见。

一、本意见所涉及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基准价格是指在罗源县国有土地范围内,根据划分的土地级别区段,通过调查各类房地产交易实例,评定各级别各类房地产在2009年11月1日时的市场价格平均水平。

二、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我县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我县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计算征税。

对于不同类别的房地产,按不同建成年份等进行相应系数修正,以修正后的价格作为房地产交易代征费指导价。

基本公式:交易代征费指导价=最低价格*(1+建成年份修正系数)*(1+其它修正系数)。

三、普通住宅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
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住宅成交价格(3850元/平方米)1.44倍以下。

(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四、罗源县房地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和普通住宅认定标准由有关部门根据罗源县房地产市场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五、本指导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制定的文件与指导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附件:罗源县不同地段待等级房地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表
罗源县不同地段等级房地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表
一、各级别、各类型房地产交易最低指导价格
计价单位:元/m2
说明:1、附属间(杂物间)、闽楼(夹层)、非汽车位的基本价格按照住宅基本价格的50%计算;
2、农村住房在本村村民内部流转的,参照自建房处理;
二、计算公式
交易代征费指导价最低价格×(1+建成年份修正系数)×(1+其它修正系数)
三、修正系数
1、属拆迁安置房、房改房上市转让的,单价下调查10%(即修正系数为-10%)。

2、商品房建成年份修正系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