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基准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08•【文号】国税函[2008]309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国税函〔2008〕309号)江苏、浙江、重庆、青岛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辽宁、深圳省(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以来,各地按照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的要求,针对一些地区房屋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建立了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了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
为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夯实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基础,进一步提高计税价格管理水平,税务总局决定,先在北京、重庆、青岛、深圳、南京、杭州、丹东等城市开展应用评税技术核定计税价格工作,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房地产交易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价格,逐步将房地产评税技术应用到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中,增强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同时在实践中检验评税技术,推动相关税收改革。
二、总体思路按照房地产评税原理,在测算房地产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的工作基础上,开发计税价格核定模块(以下简称“核定模块”),建立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应用功能,并将其应用到实际征管工作中核定计税价格,用核定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收。
在核定功能的应用过程中,通过定期评测核定效果,及时调整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调整完善核定模块。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津国土房市管[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津国土房市管〔2014〕38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地税系统各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变动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计税基准价格是核定房屋交易当事人计税价格的重要依据。
交易房屋的计税价格=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建筑年代修正系数+建筑面积修正系数+朝向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建筑结构修正系数+设施设备修正系数)二、各区县房管局在办理存量住宅交易手续时,必须通过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交易当事人的申报价格进行评估,评估认定申报交易价格偏低的,应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三、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信息规范录入房产基本信息,系统依据房产基本信息自动核定计税价格。
四、交易当事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各区县工作人员应通过估价报告二维码验证报告的真伪。
五、各区县房管局使用估价报告结果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对估价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并申请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
六、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各区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2014年2月19日附件:各区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和平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河东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河西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南开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河北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红桥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东丽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津南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单位:元/平方米西青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北辰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塘沽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开发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汉沽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大港区城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滨海新区直属登记区域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武清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宝坻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蓟县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单位:元/平方米宁河县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静海县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保税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海河教育园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29•【文号】财税字[1999]210号•【施行日期】199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燕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屋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2.17•【文号】财税〔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2•【字号】郴政办函[2011]260号•【施行日期】201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11〕2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郴州市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堵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漏洞,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收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税〔201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税、科技管税,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计算机评估系统,从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科学客观地评估各类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二、工作步骤(一)确定评估技术方案(2011年11月前)。
选择适合我市的存量房评估方法,采取外包的形式,建立评估技术标准,并对存量房合理划分评税分区。
(二)人员培训(2011年12月)。
举办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讲授房地产估价方法、工作经验和相关业务知识,使财税工作人员掌握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的基础知识、房地产数据采集和估价技术。
(三)采集相关数据(2012年2月前)。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1. 引言1.1 1. 背景介绍对于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调整思路和改革方案。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房产税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房产税在财政收入结构中的作用,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税收的效益最大化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2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要问题。
对于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发现问题的根源和原因,更有利于提出可行的调整思路和改革方案。
通过优化房产税税收政策,建立差别化征收机制,加强税收征管等措施,可以更好地引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实现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益最大化。
探讨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调整思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政策价值。
深入研究该问题还有助于提升我国房产税制度的完善性和科学性,为未来的房产税改革工作提供理论和政策支持。
2. 正文2.1 1.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存在的问题1. 依据单一性不足: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主要基于房产的市场价值,而忽略了房产的实际使用价值、社会效益等因素。
这导致了税收在征收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存在一定的缺失,容易造成税收征收的不公平现象。
2. 计税标准不明确:现行房产税的计税标准缺乏明确的指导性,导致了征收机构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较大的裁量权,容易导致税收征收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也增加了纳税人的征税成本和风险。
3. 计税依据限制严格: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的范围较为狭窄,仅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基准,忽视了房产的其他属性和环境因素对税收的影响,使得税收征收的依据过于简单和片面。
4. 征管手段落后:现行房产税的征管手段相对滞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征管工具,容易导致税收征收环节存在漏洞和逃税现象,影响了整个税收征收的效率和公平性。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计税依据的单一性不足、计税标准不明确、计税依据限制严格和征管手段落后等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2009.07.0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
现将《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方案》发给你们,具体要求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要选定城市开展应用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
二、各地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组织落实,尽快制定本地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步骤、进度安排、人员配置和经费预算等。
三、为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财税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实施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部门关系、确定工作方案、建立资金保障等工作。
实施小组负责配备人力资源、提出具体评税操作方案、应用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四、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湖北、四川、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点地区,财税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加大保障力度,抓紧将评税技术应用到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中,选用或参照杭州版、丹东版软件,年内完成征管软件的本地化修改及培训,集中力量采集数据,尽快发挥示范效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对评税技术应用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请各地在2009年10月1日前将工作方案及选定的试点地区上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2009年12月1日前上报评税技术标准的制定及通用软件的选取情况。
附件: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方案一、工作内容及目标为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环节计税价格核定办法,提高征管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要开展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
应用评税技术核定计税价格不仅是规范交易环节税收征管的需要,而且是评税技术与实践相结合,检验、提高评税技术的需要。
常熟价格认证中心顺利开展存量房税基价格变动
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顺利开展存量房税基价格变动等涉税项目价格认定近日,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受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委托,对全市存量房交易基准价格采集、动态监控及更新维护。
一、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基准价格采集按照《江苏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省级集中版业务规程》要求对全市非住宅存量房(包括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交易基准价格进行评估。
具体分类如下:(一)商业用房交易基准价格评估将全市商业用房按物业类型划分为商铺、办公、综合。
按区域划分为19个评估片区,分别按小区、商业综合体、路段、街巷划分评估区段。
在每个评估区段内所具有的物业类型中选取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房产设定标准房。
根据《江苏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业务规程》要求采集整理评估数据,测算确定商业用房交易基准价格。
(二)工业用房交易基准价格评估(1)建筑物重置成本交易基准价格建筑物按照结构划分为钢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结构。
根据常熟市最新公布的房屋建安造价标准、间接费用相关标准,确定建筑物重置成本交易基准价格(2)工业用地交易基准价格将全市工业用地按区域划分为10个评估片区,根据常熟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基准地价划分评估区段,确定工业土地交易基准价格。
二、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动态监控监控全市存量房价格变动数据。
建立覆盖本市有代表性、科学性的300个住宅和非住宅价格重点监测点。
按照《江苏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省级集中版业务规程》的要求进行市场价格评估。
具体方法是1、确定全市涉税价格监测点,并适时调整监测点,以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实用性;2、安排房地产评估工作,指导房地产评估公司开展评估业务;3、审核房地产评估报告,审核内容包括:数据采集资料真实性、报告格式、选取参数合理性及结论价格合理性等;4、根据监测点及相对应房地产评估报告进行价格比照;5、根据比照结果,对需要调整的数据库数据进行认定,出具存量房认定系统认定分区信息维护报告、存量房认定系统标准房基准价格维护报告,编制上传JSPS001住宅及配套商业用房评税小区表、 JSPS002住宅小区情况采集表、 JSPS006住宅(住宅小区配套商业用房)标准房评估结果明细汇总表、JSPS029片区划分表、JSPS030片区与小区对应关系明细表;6、做好评估报告、维护报告、价格监测等资料档案保存工作;7、撰写本市存量房交易价格的监测报告,为税务部门修正税基价格提供参考。
计税基准价
计税基准价一、计税基准价的概念计税基准价是指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评估和估价的标准,用来确定纳税人的财产价值和相应的税额。
计税基准价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财产状况进行课税的依据。
计税基准价通常涉及房地产、土地、车辆、财产等方面,是个人和企业缴纳税款的重要依据。
二、计税基准价的意义1. 维护税收公平。
计税基准价的确定能够减少纳税人作假、逃税的行为,维护税收的公平性,促进税收的公正征收。
2.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计税基准价的确定应当基于市场价格和公平原则,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因计税基准价确定不合理而导致的争议和诉讼。
3. 规范税收征管。
通过设立计税基准价,可以规范税收征管的程序和标准,提高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减少对纳税人的过度干预和滥用权力。
三、计税基准价的影响因素1. 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是确定计税基准价的重要依据,能够反映财产真实的价值和市场的供求关系。
2. 资产评估。
财产的评估情况也是影响计税基准价的因素之一,评估机构的信誉和评估方法对计税基准价的确定有重要作用。
3. 土地规划和用途。
土地规划和用途对土地的价值和计税基准价有很大的影响,不同的规划和用途会导致土地价值不同,从而影响计税基准价的确定。
四、计税基准价的确定方法1. 市场调研和价格比较法。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和价格比较法来确定计税基准价,主要是通过比较相似财产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情况,来确定财产的价值和计税基准价。
2. 资产评估和收益法。
税务部门也可以通过委托评估机构或者利用财产的收益情况来确定计税基准价,通过评估和收益法可以更准确地反映财产的价值和计税基准价。
3. 多因素综合评估法。
税务部门可以综合考虑市场价格、评估情况、土地规划等多种因素来确定计税基准价,通过多因素综合评估法可以更全面地反映财产的价值和计税基准价。
五、结语计税基准价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财产进行评估和估价的标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
通过确定合理的计税基准价,能够维护税收公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收征管,对税收征收和纳税人的课税行为都具有重要影响。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4]1714号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1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计价格[1994]17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它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国家对房产交易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
第五条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工商用房租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价格,房屋的抵押、典当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
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调整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基准价
【内容摘要】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我镇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
展,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我镇范围内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予以调整,
一、阳社区,
1、新开发门面房、商住楼、普通住宅交易计税价格基准价
(元/m2),
2、原建门面房、商住楼、普通住宅交易计税价格基准价(元
/m2),
3、阳社区老街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基准价可根据房地产所处地理位置及新III程度递减,最低不能超过基准价的50%,
二、翅社区,
1、新开发门面房、商住楼、普通住宅交易计税价格基准价
(元/m2),
2、原建门面房、商住楼、普通住宅交易计税价格基准价(元
/m2),
3、翅社区老街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基准价可根据房地产所处地理位置及新旧程度递减,最低不能超过基准价的50%,
三、公社区。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我镇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屮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我镇范围内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予以调整。
调整后的房产市场计税价格基准价如下:
一、阳社区
1、新开发门面房、商住楼、普通住宅交易计税价格基准价(元/m2) : 3500 元、2600 元、2200 元。
2、原建门面房、商住楼、普通住宅交易计税价格基准价(元
/m2) : 3000 元、2400 元、1800 元。
3、阳社区老街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基准价可根据房地产所处地理位置及新III程度递减,最低不能超过基准价的50%。
二、翅社区
1、新开发门面房、商住楼、普通住宅交易计税价格基准价(元/m2) : 2500 元、1800 元、1300 元。
2、原建门面房、商住楼、普通住宅交易计税价格基准价(元
/m2) : 2200 元、1600 元、1000 元。
3、翅社区老街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基准价可根据房地产所处地理位置及新旧程度递减,最低不能超过基准价的50%。
三、公社区
1、新开发门面房、商住楼、普通住宅交易计税价格基准价
(元/m2) : 2500 元、1800 元、1300 元。
2、原建门面房、商住楼、普通住宅交易计税价格基准价(元
/m2) : 2200 元、1600 元、1000 元。
3、公社区老街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基准价可根据房地产所处地理位置及新旧程度递减,最低不能超过基准价的50%。
四、泗社区
1、新开发门面房、商住楼、普通住宅交易计税价格基准价
(元/m2) : 2000 元、1200 元、900 元。
2、原建门面房、商住楼、普通住宅交易计税价格基准价(元
/m2) : 1600 元、1000 元、800 元。
3、泗社区老街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基准价可根据房地产所处地理位置及新旧程度递减,最低不能超过基准价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