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

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
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

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

度研究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一、参与分配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人以外的对同一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简称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对各债权人公平清偿的一种执行制度。参与分配中的当事人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他债权人。这样,在参与分配这一关系中就存在着三方面的当事人:一是申请执行人也是被执行人多头债权人之一;二是被执行人,它是多头人,而且其所负的债务系属于不同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之中;三是他债权人,所谓他债权人,是相对于作为债权人之一的申请执行人而言的,系指申请执行人之外的被执行人的债权人。总体来说,参与分配制度包括参与和分配两方面的内容,参与程序即他债权人申请参加的程序,是规定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的主体、时间、方法等内容的,分配程序是关于就执行所得对各债权人实行公开清偿的顺序、方法的程序。

我国规定参与分配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76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

申请执行的一般处理原则;第298条、第299条规定了参与分配的条件和程序。《执行规定》的第88条第1款规定多个金钱债权按照执行先后顺序清偿的基本原则;第88条第2款规定不同种类的多个债权按照种类顺序受偿;第88条第3款规定同一种类债权在一份法律文书中确定时,按照比例受偿原则;第89条规定被执行人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走破产程序;第90条至第95条规定对非法人执行实行参与分配;第96条规定对企业法人在特殊情况下比照参与分配的有关规定执行。

可见,参与分配有明显的特征:第一、参与执行分配的主体的限定性。即他债权人参与执行分配时,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和他债权人都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首先,被执行人只能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而不包括法人。被执行人之所以不包括法人,其原因在于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如果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有限的清偿。其次,他债权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债权人。有些他债权人,虽然对债务人享有事实上的债权,但该债权人就该债务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取得执行名义,当然他也就不能成为参与执行分配中的他债权人。再次,申请执行人和他债权人只能是金钱或用金钱折算的债权的权利人。第二,执行程序的合并性。申请执行人和他债权人同是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但他们存在于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一般地,如果他们申请执行的话,会发生不同的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现在允许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实

际上是将本应先后发生的强制执行法律关系归入到同一执行程序中合并处理,其目的不仅在于通过几次执行为一次分配从而达到诉讼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让他债权人和申请执行人通过一次分配来实现平等地受偿,保护多头债务之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进而产生执法公正的功效。

二、参与分配的立法原则

(一)各国参与分配的立法原则

债权人申请执行后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对该数个债权人的债权如何清偿,各国的立法大致遵循三种原则。[1]1优先原则

优先原则是指多个债权就同一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时首先对该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就同一财产为强制执行的后债权人而受到清偿的满足。现行采取优先原则的国家,在大陆法系中以德国和奥地利为代表,故优先原则又称德国原则。另外,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也采用优先原则。优先原则所依据的公平原则,是一种竞争机会的公平。用心勤勉于信用及适时努力收取债权的人,应当收到比较优越的报偿,这样才符合公平的要求。

而且采取优先原则手续简便,操作容易。能迅速查封财产并进行拍卖或变卖程序,对于强制执行能发挥迅速的功能。

2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指各债权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不因查封时间或申请参与分配时间的先后,而使执行债权有优先和次后之分,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标的物申请强制执行的,或在执行程序结束,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应就对被查封之物拍变卖所得,一律依各债权人债权额的比例平均清偿。平等原源于罗马法,现行采取平等原则的国家主要有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平等原则认为债权平等是债法的基本原则,债务人的总财产应为全体债务的担保。所以查封拍卖债务人财产所得价金,在未交付债权人之前,仍为债务人财产之一部分,如债权人在实体上无担保权益存在,则该价金应提供全体债权人平均受偿,这样才符合各债权平等的要求。而且在平等原则制度下,执行债权人为避免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会迅速促使执行程序终结,以便自己获得最大清偿,所以执行功能迅速。

3团体优先原则

团体优先原则,以瑞士法为代表,也称瑞士原则。其内容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确定债务人参与分配的时间,在一定时间内申请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平均受偿,并对该期限后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产生优先权。团体优先原则是优先原则和平等原则的折衷,故又称折衷原则。我国地区现行的执行法也采取的是团体优先原则。

(二)我国参与分配原则

目前我国对执行财产的参与分配没有立法,仅仅是《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与《执行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我国有关部门正在酝酿出台强制执行法。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必然面临着执行财产分配原则的定位问题。根据198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0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工资、生活费;(二)国家;(三)国家和信用合作社贷款;(四)其他债务。据此规定,可以说我国也曾采用过平等原则。但是,这是在当时由于我们对破产制度认识局限性,在缺少破产制度的情况下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这个时代色彩极浓的制度不合理性由该条第(三)项规定之清偿顺序就可见一斑,但对于那个时代的立法者而言,可做的可能也就这么多了。之后,随着我们经济制度的变化,随着我们对企业制度理解的加深,法律制度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86年4月民法通则的

颁布,对主体作了大体的规范,确立了法人制度。同年12月又颁布了企业破产法(试行),虽适用主体及其有限(限于全面所有制企业法人),但也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1991年4月颁布了新的民事诉讼法,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至此完成其使命。破产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得到了扩张,破产主体扩展到了一般的企业法人。至此,我们虽然可以对破产法提出这样那样的批判,但它还是在艰难的进取中得到了发展。可是新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破产的条件,却没有明确执行财产分配的问题。但从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0条的明确废弃来看,应当说由于破产制度的介入而抛弃了完全的平等原则,所以就有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97条的规定,平等原则的适用显然也应被限制、被淡化。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中关于执行问题的规定基本上不再被引用,出于与破产制度协调的考虑,依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财产分配采取优先原则。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则不适用优先原则,而告知当事人依法人破产。同时,在执行主体为自然人或者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时,继续适用平等原则。不过这里的平等原则也是有限的平等原则,只有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被一个法院查封时,其他有执行名义的债权人才可申请参与分配。有人通过对上述司法解释的分析,称我国执行分配采取的原则是“混合主义”[2]。认为混合主义是优先原则与平等原则的并用,它根据被执行主体(债务人)的性质以及财产状况的不同,决定采取优先原则还是平等原则。在被执行主体是企

业法人,并且该企业法人的财产可以足额清偿全部债务时,贯彻优先原则。对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执行时,原则上坚持优先原则。只有当该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某一法院查封时,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此时适用平等原则。也就是说,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理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权人请求清偿的执行分配时,我们首先采取的原则应是按顺序受偿的优先原则,只有在有限的情况下采取平等原则的参与分配制度。

笔者认为,从执行规定有关的内容上看,是采取了优先原则与平等原则并用的执行分配原则。但是,该规定只对按债权额比例受偿的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较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对于按采取执行措施先后的顺序受偿的优先原则,该规定在适用前提和适用程序等方面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此争议也很大。

三、我国参与分配程序的缺陷及完善

参与分配是各国执行法中普通存在的一项制度。在目的上,国外规定分配的首要目的在于使各债权能够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以节省执行时间和执行费用,其次是使各债权人公平分担债务人退延或不能清偿的风险和损失,与其相反,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重要功能是利用个别执行程序来解决企业法人以

外的公民和其他组织资不抵债的问题,应当说,最高人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及《执行规定》中确立的参与分配制度,不过是为解决执行实践中的难题而采取的权宜之计。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设立比各国晚,在理论和实践中有许多不足之处,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规范和完善这一制度。而建立科学有效的参与分配制度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我们应当立足于长远的目标,使之随着的逐步发展得到解决。

1.分配时间缺陷及完善

关于我国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98条第2款规定的是:“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而《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的是,被执行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至其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可以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两个司法解释在参与分配申请提出时间的始期与终期不一致。

关于申请时间的始期,《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是执行程序开始后。虽说他债权人参加到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中,是参与分配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参与分配的目的是就执行所得的财产进行公平分配,平等地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若申请执行人刚一申请执行,启动执行程序,就允许他债权人参与分配,一来法院还没有执行到财产,进行分配根本就无从谈起,二来这样会培养他债权人的懒惰,使其怠于履行查找、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等义务,这样对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在程序上是不公平的。而《执行规定》的申请时间始期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是比较合理的。

关于参与分配时间的终期,《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执行规定》是“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这两种终期时间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都比较难以把握,尤其《执行规定》的“执行完毕前”更是含义不明,难以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终期时间的规定属于概括式。如何准确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的含义?按通常的概念,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变卖,但不能被“清偿”,只有债权才能被“清偿”。笔者认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和“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时间,宜理解为被执行人财产被拍卖或变卖终结前,不经过拍卖或变卖的,为首次分配表作成前,而不宜理解为将执行所得金额交付债权人;如果按后者理解,他债权人可以在分配表作成后申请参与分配,就需要再采取执行措施和不断修改分配

表,使执行程序难以顺利完结,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或变卖终结,是指各个标的物拍定或卖定之时而言;但拍卖人逾期不交款而再行拍卖时,有认为以最初的拍卖为准的,有认为即恢复未拍定前之状态而在再行拍定之时为拍卖终结的,认识不一。所谓不经拍卖或变卖,指因强制执行所得的金额未经拍卖或变卖程序而言,如债务人自行缴纳的现金。我国执行立法在分配时间上要统一,以便于实际操作。

2.增设参与分配异议和异议之诉制度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的他债权人限于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和对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异议是针对无执行依据的他债权人的一种执行救济手段,对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来说,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准否由执行法院决定,不需要征求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见,不存在参与分配异议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问题。但是,担保物权人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担保物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参考使用参与分配异议和异议之诉制度就有其现实意义。《执行规定》规定担保物权人可以参与分配,在对担保物的执行中,担保物权人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即是参与了执行程序,仍是以执行所得受偿,和参与分配的实质一样。首先,担保物权人所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对其他各债权人及债务人利益的影响甚大,因为该担保物权并未

经依法确认,对其存在、范围和应否行使质疑很正常,执行法院在决定允许其行使时应先征求各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意见;其次,一旦有债权人或债务人对担保物权本身或其行使予以否认,则发生了关于担保物权及其行使的权益争议,如何妥善处理至为重要。虽然现行参与分配制度没有规定参与分配异议之诉,但执行法院为慎重起见,完全可以告知担保物权人立即起诉,以确认其担保物权的存在,待结果以确定是否优先受偿。这样,一方面使执行人员避开了对关于担保物权益纠纷能否处理、处理当否等纠纷;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公平地保护担保物权人、其他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故建议在执行立法中增设参与分配异议和异议之诉制度。

3.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参与分配问题

《执行规定》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这一规定,具有优先权、担保物权人除了可以依照规定通过案外人异议的途径主张优先受偿外,还可以根据该规定通过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自已优先受偿权利。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个没有争议,但是优先权的范围指的是什么,《执行规定》中没有作出解释,令人费解,而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执行措施的案件,其债权是否具有优先权,如前所述也同样

有持肯定与持否定的两种不同倾向。笔者认为《执行规定》中优先权,应当是指法律有规定的优先权,而目前法律中就海商法有规定优先权,根据海商法第21条、第22条、第25条规定,向船舶所有人、承租人、营运人请求船员劳动报酬、费用、船舶营运中的人员伤亡赔偿、港口费、海滩救助费用的权利人,对产生该请求权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船舶优先权”,具有优先对船舶的留置权和抵押权受偿权。除此之外,其他普通债权,包括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债权,在参与分配的情况下均不具优先权。因此,应对《执行规定》上的此类规定进一步完善。

4.法院是否有义务告之他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

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得知被执行人还有其他且超出其财产价值时应否公告告知其他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和《执行规定》均未规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有这项义务,所以在实践中也没有法院这样做。笔者认为这是最高人院在制定上述司法解释时的疏漏,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得知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债务且超出其财产价值时应该公告通知其他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理由如下:

(1)在对船舶进行执行时,我国都是实行参与分配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规定,拍卖公告中必须包括通知其他债权人办理债权登记事项的内容。既然在对船舶进行执行时必须通知其他债权人,那么法院在对其他财物进行执行而且发现应该适用参与分配时就没有理由不这样做。

(2)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本意是为了维护所有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执行规定》虽对此作了修改,但仍意在维护所有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如果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明知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债务且超出其财产价值时不告知其他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而是让自己的当事人先足额受偿,有违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本意。

(3)《执行规定》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现实中由于有些地方的、部门尚未开展办理权益或股权、企业设备等动产的抵押登记业务,如果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这些地方的这类财产,处理时未经拍卖,而被执行人又不告知抵押情况的话,法院就发现不了有无人对这些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经过前述的公告告知程序,享有担保物

权的债权人就很难获悉抵押物将被处理的消息,自然也就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这样,不仅侵犯了这类债权人的权利,而且造成执行错误。

(4)公告有利于公正执法。在现在没有规定公告告知程序的情况下,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包括经办执行员执法的自由度很大,有的为了照顾自己的当事人,在得知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债务且超出其财产价值时有意加快执行进度,让自己的当事人先足额受偿或超比例受偿;有的只私下通知本地的债权人或跟自己有关系的债权人参与分配等等。而规定公告告知程序进而规定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期限后,上述问题都可以杜绝,从而做到执法公正。

5.建议增设提存制度

我国允许已取得执行依据和已起诉的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对已取得执行依据的有明确的债权可以分配,但对已起诉而没有取得执行生效文书的债权人,在分配程序中实施分配时,如何操作,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司法程序上的一个漏洞和缺陷。建议增设提存制度,将执行所得金额进行分配后存在法院受付与债权人受领分得金额的问题。受付与受领往往存在时间差,有设立提存制度之必要,理由如下:(1)对于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尚未败诉的风险,

参与分配程序不能因此而停止,为了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程,应当设立提存制度,将应分得的金额进行提存,之后视胜诉或败诉对提存的金额进行处理。(2)债权人之间对分配的金额有争议时应将有争议的部分予以提存,而将其他无异议的部分先行分配,其提存的部分待法院判决、裁定确定后再行处理。(3)对未到的债权人的应分配的金额也宜由主持分配的法院暂为提存,不能因该债权人未到场视为放弃债权,对之重新分配。

6.建议增加有关分配表的规定

在强制执行中,当有数个债权人且执行不足以清偿各债权时,如各债权就分配的比例方法达成协议,按该协议进行分配即可,如果达不成分配协议,那该如何自理?我国《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及《执行规定》对此没有规定。在实践中,法院常常依职权来确定分配比例的方法,这样有可能分配不均或分配不公平,不能充分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上访、闹事,增加执行的难度。所谓分配表,是主持分配的法院制作的确定各债权人就执行所得应分得金额的书面文件。就强制执行所得数个债权人需要受偿时,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即作成分配表,以确定分配的顺序及其金额。分配表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名称、案号;(2)强制执行所得金额;(3)预先扣除的强制执行费用;(4)债权总额;(5)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包括债权本金及利

息、违约金)及债权种类(普通债权或优先债权);(6)各债权人应受的分配额或分配比例;(7)实行分配的日期、对分配表提出异议的期间;(8)分配表作成的时间等。应受分配的债权包括被执行人的职工工资、劳动费用和所欠税款时,分配表还应对清偿的顺序及各顺序的债权数额作出规定。并表格送交各债权人和债务人,便于当事人了解分配表的内容而有机会提出异议,增加有关分配表的规定有利于增加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分配程序的规范和清偿的有序进行。

7.建议增加并案程序的内容

并案程序,是将整个相互独立的对同一被行人的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执行,即合并案件的程序。在参与分配的实务上,往往出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涉及多个执行案件而由多个执行法院分别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当有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就其某个法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而申请参与分配,但还有其他财产已由其他法院查扣押,那么,为使债权人公平受偿,不同的法院应如何协调?是各自为政还是合并执行?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如何合并,因涉及法院之间的以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有待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确定。增设并案程序,对完善分配制度更具可操作性与合理性。?

按劳分配及多种分配制度并存

讲了下按劳分配,以及其他的几种分配制度。以及对按劳 分配的理解和一些错误的观点。 一、按劳分配为主体 这一部分主要讲了五层意思: 1、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及其决定因素。生产决定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要原理。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必然要求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同学们应该重点理解: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由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 2、按劳分配的含义。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在公有制经济中,在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扣除之后,以劳动者向社 会提供的劳动(包括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同 学们重点掌握:按劳分配的适用范围——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分配尺度(标准)——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分配内容 ——个人消费品;分配结果——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3、实行按劳分配的必然性。在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既不能实行按需分配(因为生产力水平不高,劳动产品也没有极大丰富),也不能实行平均主义(因为这不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这是由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决定的。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劳动的性质和特点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同学们注 意: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是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劳动仍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劳动是光荣的,轻视劳动是可耻的。】 4、实行按劳分配的意义。这里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实行按劳分配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是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制度,它是对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是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的重要条件,体现了劳动者共同劳动、平等分配的社会地位。 5、按劳分配所处的地位。按劳分配在所有分配方式中居于主体地位,这是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的。 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以下三个问题: 1、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个体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劳动成果扣除成本和税款后直接归劳动者所有,构成他们的个人收入。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经营者、投资者,不仅要付出劳动、谋划发展,还要承担经营风险。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收入受国家保护。 2、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要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对此,需要注意的是,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 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着 *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高杉LEGAL」立场* 一、概述 一般来说,强制执行是个别实现债权的程序,坚持先到先得原则;破产程序是概括实现债权的程序,实行的是平均分配原则。两种制度之间需要衔接,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执行程序可经当事人的申请进入到破产程序。 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对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等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案件是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此时,实体法上的债权平等原则就需要执行程序中的制度予以落实与保障,这个制度就是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主要解决的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因此在被执行人为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大家对于此项制度的适用没有争议。但是在被执行人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案件中,是否适用此项制度存在不同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6条的内容也给上述争议提供了规则基础。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制定过程中,对于参与分配的适用范围问题存在广泛的争议。最终的方案是限制了参与分配制度对于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的适用,同时建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后述)。 还应该交代的是,参与分配这个概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参与分配仅指对普通债权,就执行财产所做的分配;广义的参与分配指的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在该制度中,不仅要处理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同时还需要解决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优先权等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问题。 《民诉解释》第508条到第512条是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 二、对《民诉解释》第508条的理解 1.条文内容 《民诉解释》第508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条文的具体理解 本条是关于参与分配程序的一般性条款,其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992年意见》)第297条,根据实践需要进行了修改,并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增加规定了第2款。 《1992年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本条文主要进行了如下修改:第一,删除了原条文“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的内容。理由在于该规定已经被《执行规定》所修改。根据《执行规定》第90条,就一般债权而言,参与分配的条件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虽然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已经不能申请参与分配。第二,将《执行规定》第93条关于优先债权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利规定吸收进来,作为为本条第2款。理由在

部门奖金分配方案

部门奖金分配方案 时间:2014-03-04 分类:方案来源:书通网 10 目录 篇一:部门奖金分配方案 为了进一步发挥奖金杠杆作用,完善公司生产和经营管理制度,推动公司全面发展,在降低生产成本方面更好地挖掘人的潜力,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我们根据前期发放奖金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奖金考核和分配方案。 一、各类人员奖金标准比例 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责任两个因素确定内部奖金分配比例,即主要职务(工种)高于辅助职务(工种);繁重劳动高于轻便劳动;复杂劳动高于简单劳动。例如,第一层次的奖金是生产者和生产管理者;第二层次的奖金是主要经营者和后勤管理者;第三层次的奖金是一般后勤人员和辅助人员。 公司人员分类 1、管理线:是指从事公司高层决策的管理人员和从事行政、财务、人事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主管生产、设备、财务等方面的副总以上级别的人员和办公室、财务部、人事部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2、生产线:是指直接从事生产活动和管理生产的人员。包括炼铁、烧结、球团等厂的所属人员。 3、辅助线:是指直接服务或协调生产厂生产活动的人员。包括总调、质检、安全、法监、车队、技术装备、场管、采购、仓库等部门。 二、奖励总额的确定 奖励总额是指将工资收入以外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考核收入作为公司全体员工的奖励基金。有以下几种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考核: 1、按月工资总额减去应发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余额提取奖金,公式为: 奖金总额={计划工资总额(110万元)-应发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计奖比例(100%) 奖金总额应随公司应发工资水平而波动。 2、按月度产量的超额程度计提奖金。奖金按照目标产量的超额程度等比例提取。公式为:月度奖金总额={月度实现的产量-月度目标产量(25000吨)} ×计奖比例(40元/吨)

我国的分配制度练习题

我国的分配制度 一、单选题 1.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方式,决定了剩余价值由资本家占有的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社会主义企业实行有利于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制度。这表明() A. 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 B. 按劳分配是最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 C. 分配制度取决于财富增加状况 D. 不同国家实行不同的分配制度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方式经历了从单一的按劳分配到按劳分配为主、其它分配方式为辅,再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演变过程。这一演变过程() ①同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相适应 ②同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逐步削弱相协调 ③由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 ④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变化所决定 A. ①② B. ③④ C. ①④ D. ②④ 3.小李是某国有大型制造业的技术工程师,2016年所得年薪20万,年终奖金10万。小李业余时间通过发明创造授权单位使用获得技术专利50万。同时小李平时注重投资理财,一年下来购买股票获利3万,银行利息获利5500元。2016年小李按劳分配的收入、劳动收入分别是() A. 200000元 835500元 B. 200000元 300000元 C. 300000元 800000元 D. 300000元 535500元 4.在我国现阶段,下列收入中不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是() A. 科技工作者提供新技术而获得的收入 B. 公民在股票交易中的收入 C. 企业承包经营者的年薪 D. 国有企业职工的奖金和津贴 5.对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理解正确的是 ( ) ①这是由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决定的 ②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 ③它体现了劳动者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社会地位 ④它不是我国现有分配方式的全部,但在其中居主体地位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6.国家发改委印发的《2017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提出要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上述政策的实施() ①是分配中注重社会公平的重要表现 ②有利于让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③能够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力与活力 ④表明了按劳分配在分配方式中占主体 A. ①③ B. ①④ C. ②③ D. ②④ 7.“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这一原则的提出() ①是对以往分配制度改革认识的深化 ②承认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都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 ③是对按劳分配原则的进一步完善 ④目的是“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A. ①② B. ①②③ C. ②③ D. ①②④ 8.“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当得到保护。”下列各项中属于

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浅论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作者:刘小勇发布时间: 2005-01-07 16:18:30 【内容摘要】参与分配是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对此采取混合主义立法模式。本文对参与分配制度的原则、特征以及目前我国该制度的缺陷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参与分配混合主义多数债权人举证责任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发现同一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使债权得到公平受偿的制度。其对于保护多数债权人平等受偿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较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有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更加适应现实需要,但其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一、参与分配的原则 各国民事诉讼法基于不同的理念,对参与分配制度采取了不同的原则,形成了优先主义、平等主义、折衷主义的立法例。 优先主义是指在数个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财产为强制执行时,首先对该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的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就同一财产后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受偿。这种立法例以德国和奥地利为代表。法国、日本则采平等主义,认为各债权人于执行程序参与分配时,不论查封措施之先后或是执行申请之先

后,一律以其债权数额按比例受偿。但法国的平等主义只是在动产执行上贯彻得比较彻底。[1] 折衷主义,亦称团体主义。认为他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分配者,得依债权额比例,平均受偿,并对该期限以后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有优先权。瑞士和我国台湾均采此原则。 不同原则反映了不同国家的立法观和公平观。平等主义从债务人的财产是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的观念出发,强调对全体债权人实体权利的平等保护;优先主义则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申请执行权,注重对债权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而我国民事诉讼法采何种主义呢?笔者认为,依《执行规定》第88至89条的规定,我国采取的应当是混合主义。原因在于:第一,《执行规定》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采优先主义。第二,《执行规定》第8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财产如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则以破产程序进行,不进行执行分配。第三,《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当被执行人不是企业法人,且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某一个法院强制执行时,其他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才可声请参与分配,即采平等主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交错混杂了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的内容,实为混合主义。 二、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特征 我国现行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一)必须有多数债权人存在。参与分配解决的是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问题。当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且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时,会产生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只有单一债权人时显然不存在这一问题。这

立案登记管理制度(重编)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立案登记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6183 立案登记制度 Sample registration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

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4-15 生效日期:2015-5-1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

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

奖金分配制度

XXX公司奖金分配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稳定企业发展留住优秀人才,积极鼓励员工敬业爱岗、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奖金分配制度。 2. 适用范围 2.1本公司所有员工,非全勤的,按比例扣除。 3.奖金分配制度 3.1各项目点完成净利润后,将净利润的75%留给公司,25%作为奖金基数,用来奖励各级员工。所有员工不得享受职位叠加的奖金,若有职位兼任的,以奖金较高的职位发放。 3.2内外项目点奖金分配如下: 外项目点内项目点 营运总监3% 营运总监3% 行政总厨2% 行政总厨2% 公司后勤7% 公司后勤15% 区域经理4% 内区域经理3% 项目经理23% 夜班经理+项目督导2% 仓管8% 项目主管20% 厨师长18% 央厨师长4% 员工35% 央厨其他人员21% 服务员30% 合计100.00% 合计100.00%

3.2.1 营运总监:营运总监的奖金基数为内外项目点净利润总额的25% ;即所辖项目点净利润总额的25%*3%=0.75% . 营运总监有义务对各项目点的安全生产进行随机抽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若所辖项目点内产生安全事故(含食品安全事故和工伤),营运总监在奖金内,承担安全事故损失的10% ,扣完为止,若奖金不够扣除,亦不另外处罚。 3.2.2行政总厨:行政总厨的奖金基数为内外项目点净利润总额的25% ;即所辖项目点净利润总额的25%*2%=0.5% . 行政总厨有义务对各项目点厨房间的安全生产进行随机抽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若所辖项目点厨房间内产生安全事故(含食品安全事故和工伤),行政总厨在奖金内,承担安全事故损失的10% ,扣完为止,若奖金不够扣除,亦不另外处罚。 3.2.3 后勤人员:公司拿出外盈利项目点净利润之和25%内的7% ,和内盈利项目点净利润之和25%内的15%对后勤保障人员进行奖励。后勤保障人员包含采购部、计划部、仓库、品控部、物流部、工程部、人事部、财务部等。后勤人员总监级基数为10;经理级基数为9;主管级基数为8;员工级基数为7;所有人员基数相加,每个人从后勤部分奖金中按其基数所占总基数和的比例领取奖金。 3.2.4外区域经理:区域经理的奖金基数为所辖项目点净利润总额的25% ;即所辖项目点净利润总额的25%*4%=1 % . 区域经理有义务对所辖项目点的安全生产进行随机抽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若所辖项目点内产生安全事故(含食品安全事故和工伤),区域经理在其奖金内,承担安全事故损失的10% ,扣完为止,若奖金不够扣除,亦不另外处罚。 3.2.5内区域经理:区域经理的奖金基数为所辖项目点净利润总额的25% ;即所辖项目点净利润总额的25%*3%=0.75 % . 区域经理有义务对所辖项目点的安全生产进行随机抽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若所辖项目点内产生安全事故(含食品安全事故和工伤),区域经理在其奖金内,承担安全事故损失的10% ,扣完为止,若奖金不够扣除,亦不另外处罚。 3.2.6夜班经理+项目督导:夜班经理+项目督导的奖金基数为所辖项目点净利润总额的25% ;即所辖项目点净利润总额的25%*2%=0.5 % . 夜班经理和项目督导有义务分别对夜班和白班所辖项目点的安全生产进行随机抽查,并提出整改意

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一)基本经济制度 1.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及其决定因素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决定因素: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同时,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且发展不平衡,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2.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构成 地位: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居于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 公有制经济包括:①国有经济;②集体经济;③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①国有经济 含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公有制经济。 地位: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有经济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技术设备,积聚着我国最先进的生产力,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担负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的重要任务。 作用: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确保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具有关键性作用。 ②集体经济 含义: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地位: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共同富裕的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财富和国家税收。 5.非公有制经济 形式: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 地位: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作用: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活跃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和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家对其政策: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立案登记制的意义

立案登记制”为群众诉求敞开大门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才能保障当事人诉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其中一个突出亮点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在当前的立案审查制度条件下,一部分案件会以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使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于是上访、信访事件频发。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才能保障当事人诉权。鉴于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审查程序规定,只有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硬性条件,法院才会立案,但凡有一项不符,法院就可能拒收诉状。由于普通公民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法院从办案压力、纠纷解决、机制运转等方面综合考量后,以不符合条件拒绝一部分诉状也是现下常用的做法,这就致使法院有案不

立、有诉不理的流言不胫而走,司法公信力和法院、法官的形象难以树立。 立案登记制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次重大突破,从长远看,也为扩大司法权、提升司法公信奠定坚实的基础。立案登记制的建立,意味着不管诉讼标的多小,不管当事人的纠纷复杂还是简单,只要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到了法院就能依法立案,而且法院就能及时受理,并且加以审理裁判。从微观上讲,对于维护当事人的诉权,保证当事人的诉讼及时、合理有效的行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宏观的角度讲,它对于解决各类纠纷和矛盾,特别是经济纠纷矛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说白了就是法院对老百姓诉求应依法受理。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的压力。它既是一种化解社会矛盾的很好的改革举措,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保障当事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一个重要举措。

项目奖金分配制度

项目奖金分配制度 1制定目得 按照项目组所有成员得贡献度,为“项目阶段奖金”得合理分配提供依据。 2奖金池金额及其运作方法 奖金总额按月度发放,月奖金总额为:;根据项目运作得进度及客户反馈进行评估,奖罚并施;细则如下、2.1个人奖金计算方法 研发部人员所得得奖金按其在项目中得贡献度予以兑现,具体计算办法为: ●个人奖金=项目奖金×个人贡献度 ●个人贡献度=个人贡献分/项目组总分 ●个人贡献分=考核指标1*权重1+考核指标2*权重2+…+考核指标n*权重n ●项目组总分=项目组所有成员“个人贡献分”之与 2.2关于”个人贡献分” 3奖金分配金额 3.1基本奖金=奖金池金额*30%÷项目组成员人数 该部分奖金为项目组成员共享奖金 3.2绩效奖金=奖金池金额*70%*绩效系数 绩效系数计算模式为: 项目经理绩效系数为35% 项目主要/核心人员绩效系数为30% 项目成员绩效系数为25% 项目保障成员绩效系数为10% 在同一个绩效系数集中有多人时由多人共享该系数奖金,共享奖金可均分也可由项目经理根据项目考核评比表结果进行按比例分配、

4项目参与度 “项目参与度”就是指,在整个项目流程中各个成员得参与程度。整个项目流程中包含以下指标: 5项目奖金分配比例得确定 5.1项目奖金总体分配比例 项目总奖金20%交由部门平均分配、 项目总奖金80%交由项目组分配,项目负责人从中直接获得20%,剩余奖金由项目组全体成员按工作难度与工作量大小确定得定比例进行分配(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得比例不低于50%)。 5.2工作难度及工作量得确定 5.2.1开发难度等级得确定 1级:非常容易。有现成得方案,不需要重新构思,不需要修改原理。只就是移动或替换、2级:容易。公司内部有类似得方案,做局部得修改就可以完成。可以部分移植。 3级:困难。公司内部无类似得方案,需要找外部类似得方案做全新设计。 4级:比较困难。公司内无类似得方案,公司外有类似方案但我们无法寻找到,需要重新构思形成新得方案、 5级:非常困难。寻找不到类似得方案,在同类产品上属于新功能、新外观,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需要做全新设计、 5.2.2工时系数得确定 1级:占20%以下 2级:占21—40% 3级:占41-60% 4级:占61-80% 5级:占100% 5.2.3责任程度等级得确定 1级:结构工程师 2级:硬件工程师、软件工程师、测试工程师

分析我国分配制度在当今现实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解决对策。

劳动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虚位的因而是残缺的,他既不能通过“用手投票”约束使用者,也不能“用脚投票”转让所有权,因此资产的收益性对劳动者来讲是不具备或不完整的。 ■在我国目前劳动力总量供给过剩、资本供给短缺的情况下,劳动力在要素市场中自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尤其是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中,以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非熟练、非技术劳动力的劳动报酬更是被压低到极限,并且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长期处于被资本剥夺的境地。 ■现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偏低,工资增长机制僵硬,缺乏制度性保障,致使工资外收入膨胀,助长国有单位职工收入的不规范;工资结构设置不合理,岗位绩效工资和年工资比重过低,不能体现合理的工资级差,缺乏激励和约束作用。 在我国,由于收入分配不公平现象引发的对公平分配问题的研究和讨论由来已久,对分配不公的原因亦有多种解释。随着改革实践和相关研究的日渐深入,收入分配的相关制度性原因愈加显露。从解决问题的需要出发,我们将着重对现行制度与政策的缺陷进行剖析。 一、现行分配制度的缺陷及其收入分配效应 (一)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分配影响的基本估计 按照SNA统计体系的规定,初次分配反映的是各收入主体对国民生产总值原始贡献所获取的相应的原始收入,收入形式主要表现为要素收入。再分配及其派生收入主要指抚恤、救济、津贴,以及转移性收支等项目。 根据我们对城乡居民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的测算结果比较,对我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对居民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得出两点基本判断:其一,初次分配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础及主体分配渠道,其公平程度的高低对收入结果的公平程度有决定性影响;其二,目前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仍然有限,并且表现出不断降低的态势。由此可以推论为,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上都存在制约分配公平性的缺陷,其中初次分配的相关制度是现状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再分配制度缺陷助长了不公平分配。 这两个分配层次中出现的问题,在形式上集中地表现为分配秩序的混乱和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 (二)初次分配的基本制度缺陷 (1)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着 *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高杉LEGAL」立场* 一、概述 一般来说,强制执行是个别实现债权的程序,坚持先到先得原则;破产程序是概括实现债权的程序,实行的是平均分配原则。两种制度之间需要衔接,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执行程序可经当事人的申请进入到破产程序。 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对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等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案件是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此时,实体法上的债权平等原则就需要执行程序中的制度予以落实与保障,这个制度就是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主要解决的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因此在被执行人为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大家对于此项制度的适用没有争议。但是在被执行人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案件中,是否适用此项制度存在不同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6条的内容也给上述争议提供了规则基础。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制定过程中,对于参与分配的适用范围问题存在广泛的争议。最终的方案是限制了参与分配制度对于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的适用,同时建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后述)。 还应该交代的是,参与分配这个概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参与分配仅指对普通债权,就执行财产所做的分配;广义的参与分配指的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在该制度中,不仅要处理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同时还需要解决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优先权等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问题。 《民诉解释》第508条到第512条是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 二、对《民诉解释》第508条的理解 1.条文内容 《民诉解释》第508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条文的具体理解 本条是关于参与分配程序的一般性条款,其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992年意见》)第297条,根据实践需要进行了修改,并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增加规定了第2款。

浅析立案登记制的完善

修改建议: 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 浅析立案登记制的完善 姓名张璐 学号1564001453019 工作单位宁夏音豪传媒有限公司 所在分校中宁电大 指导教师李磊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

2017年11月 写作提纲 1.实施立案登记制的历史与背景 2.“立案难”问题日益突出 2.1 保障当事人诉权 2.2 健全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 2.3 民事起诉状要求过高 2.4 国民的滥诉行为增多 3.原因分析

内容摘要 立案登记制,作为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案件能否进入法院的第一关,是公民诉求能否得到实现的关键,切实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关系到公民诉权的保证,关系到我国司法体制设立的合理程度。2015年5月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度。现如今此种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当代的要求,极大限制了当事人行使权力,致使当事人一些符合形式要求的诉讼请求也无法进入法院,因此社会上出现了“立案难”的问题。所以在这次我国的司法改革中,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对西方两大法系的诉讼制度比较后,得出立案登记制在我国实行的困难,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因此提出了对于立案登记制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立案难、立案登记制

我国立案登记制的确立 一、实施立案登记制的历史与背景 2015年5月,由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两个文件开始正式施行。这顺应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要求:改革法院受理案件的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在立案分离的我国司法界中,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可以说是一次重大的变革。 在此之前,我国的立案与审判是分离的,立案制度采用的是立案审查制。这些制度的采用与苏联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影响不无关系。苏联实行的是立审分离的制度,审判员对于立案采取的是实质审查。我国虽然还没有制定民事诉讼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 1956 年 10 月起草并印发了一项重要文件,即《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总结》。这份文件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般民事案件所应当采用的程序性规定,第一次涉及了立案审查制度。 二、“立案难”问题日益突出 1991 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第一部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该法对于起诉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等均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而 1997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则明确了立审分离的民事诉讼运行机制以及实行立案审查制,这无疑是符合当时“重行政、轻人权”的时代背景的。实行立案审查制,有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甄别、控制,与法院更多地将诉讼法看作规范自身的行为准则,忽视对起诉者全力保障的思想观点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时代的发展,立案审查制下产生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立案难”的呼声在社会上此起彼伏,甚至有曝出法院“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年底不立”等情况,这对于我国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损害,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此外,“立案难”的问题还表现在不接受起诉材料、不出具收据、不答复当事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拖延立案甚至不立案等方面。影响立案的因素有很多,立案过程中避免不了对政治因素的考量。法院承载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因此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社会、政治等因素的掣肘,审查并不那么“纯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改革立案审查制的呼声逐渐响起。此外,随着人权保障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保障人权开始成为时代的主流。2013 年实施的新刑事诉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918256516.html,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作者:张曦 来源:《丝路视野》2017年第36期 【摘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的是参与分配制度。通过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与时间;二是债权性质;三是执行依据;四是债务人限定。 【关键词】参与分配制度;制度意义;适用条件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后,其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而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处置完毕前,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由法院将执行所得的金钱对各债权人平均清偿的一种执行制度。 二、参与分配制度的意义 制定参与分配制度设立首要目的在于使参与分配制度存在使各债权人能够利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以节省执行时间和执行费用。其次便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平等。民事执行中,由于普通债权的平等性,多个债权人可依各自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向债务人平等地主张权利。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偿付所有债权时,若缺乏统一规制,各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向法院主张债权的执行,可能导致债权实现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则可以合理的安排各债权的执行顺序与债权执行分配程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 三、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分析 我国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90条中体现,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 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通过对该条文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参与分配的申请时间限定

浅析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通过《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民事诉讼立案制度是民事诉讼主体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步,该制度与诉讼主体的诉权保障直接相关。本文通过浅析民事立案制度的概念、历史背景等,立案审查和立案登记的利弊比照和立案登记制存在的一些弊端,对于立案登记制度的确立与实施,笔者会提出几点完善立案登记制度的建议。 标签:立案登记制度;立案审查制度;民事诉讼 一、民事立案制度的相关概念和相关背景概述 (一)民事立案的定义。 立案是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立案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起诉和受理”一节中。立案和受理在我国语境中基本没有差别,如果一定要将两者区别开来,可以说“受理更加侧重于审查的过程,受理的结果是法院立案;立案更加侧重于结果,法院审查之后于以受理即为立案”针对民事立案,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它不仅是程序的起点,也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前沿阵地。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而立案具有确认诉权,保障行使诉权的的功能。 (二)民事立案制度的相关历史背景概述。 第一阶段就是新中国成立至八十年代中期,法院未设立专门的立案机构,缺少统一标准,立、审、职不独立,且由于缺乏监督,为立案环节的黑箱操作留下了较大空间。第二阶段是1986—1996年,此阶段国内部分地区法院试行立案、审判、监督分立,但由于改革上不彻底,仍未斩断立案与审判之间的关联,起诉难问题依旧存在。第三阶段是1996—2000年,该时期司法改革在全国积极展开,切断了立案、审判和执行间的利益线条,完善了监督体系,缓解了之前的问题。第四阶段是2000年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在这一阶段内,“立审分立”制度下的立案审查制度逐步完善,起诉条件逐步细化,立案工作被进一步专业、规范化。这就是我国立案审查制的各个阶段。 二、立案审查制弊端和立案登记制优势 (一)立案审查制度的弊端。 从前述可以看出,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法院首先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然后决定受理与否,其审查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及管辖权等。立案审查制的弊端如下: 第一,将诉讼要件作为起诉要件,导致起诉要件过高,出现不予受理与驳回

奖金分配制度

[标签:标题] 篇一:奖金分配管理制度 奖金分配管理试行办法 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强化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管理职责 1.1 公司总经理负责批准奖金总指标和部门二次分配奖金的发放。 1.2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奖金的归口管理部门。 1.3 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奖金的二次分配。 1.4 奖金分为月奖和进度奖。 第二条管理内容与要求 2.1 奖金以考勤表为依据,实行期后支付,按月考核。 2.2 奖金的确定 2.2.1 月奖依其所在岗位职薪系数而确定,奖金=系数×基数。 2.2.2 进度奖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公司下达总指标,部门二次分配,造表后交人力资源办。 2.2.3 部门二次分配的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按劳分配、按绩效分配原则;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先进,树立模范典型原则; (4)根据劳动能力、强度、环境、责任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原则; (5)坚持奖金一次分完,当月不节余的原则。 (6)单人分配奖金的最高系数不超过最低系数2倍原则。 2.2.3 新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按规定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奖金系数按0.5。 2.2.4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发奖金。 2.2.5 受处分人员按照工资支付办法执行。 篇二:项目奖金分配制度 项目奖金分配制度 1 制定目的 按照项目组所有成员的贡献度,为“项目阶段奖金总额”的合理分配提供依据。“项目阶段奖金总额”定义,以及具体的奖金发放流程和办法参见《项目组考核奖激励制度》。本文档只针对奖金分配制度作出相应规定,并提供计算方法。 2 个人奖金相关指标计算方法 2.1 个人奖金计算方法 研发部人员所得的奖金按其在项目中的贡献度予以兑现,具体计算办法为:? 个人奖金=项目奖金×个人贡献度? 个人贡献度=个人贡献分/项目组总分 ? 个人贡献分=考核指标1*权重1+考核指标2*权重2+?+考核指标n*权重n ? 项目组总分=项目组所有成员“个人贡献分”之和2.2 关于”个人贡献分” 2.2.1 “个人贡献分”的相关指标 个人绩效考核计算“个人贡献分”时,涉及到的指标,及每个指标在绩效考核中所占权重如下所述:

2019届高考政治专项复习个人收入的分配分配制度生产决定分配1

生产决定分配(1) 1.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 ) A.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B.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C.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D.市场为基础,加强宏观调控 2.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主要是由社会主义( )决定的。A.产品结构 B.产业结构 C.所有制结构 D.消费结构 3.为促进我国收入分配公平提供重要制度保证的是() A.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B.正确处理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的效率与公平关系 C.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在个人收入分配过程的基础性作用 D.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 2011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兼顾效率与公平,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坚持上述分配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 ) A.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B.我国当前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特点 C.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实现共同富裕 D.这一制度有利于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5.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原因有很多,但其根本原因是() A.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B.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特点 C.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D.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 6.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原因是( ) ①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②同步富裕的共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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