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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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背景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现状论文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背景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现状论文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背景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现状研究摘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企业的生命线,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场深刻的变革中,企业思想工作是否把握和顺应了主线,发挥了积极作用?笔者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背景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现状进行了分析。

在企业转变自身发展方式之路上,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应该由始至终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这条主线,按照“转方式、调结构、抓改革、强基础、惠民生”的总体要求,为企业完成发展方式的转变做足、做好工作:(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背景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重要性首先,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应高瞻远瞩,但又着眼实际,对转变发展方式对企业提出的挑战和要求有全面系统的考量。

其次,积极宣传和推动实施,探索企业转变自身发展方式的有效实现途径与方法。

最后,注重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在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中,及时把握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过程中的新动向,帮助企业解决在转变发展方式中出现的新问题,注重总结和反馈相关工作经验,为企业顺利完成转变发展方式这一变革保驾护航。

本课题组在2011年10开始月至2012年1月期间开展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背景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调研。

调查了解到目前绝大多数企业职工思想稳定,思想状态较好,职工积极上进,工作努力,大部分职工对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有一定了解,对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发展比较满意,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发展的信心也比较足。

可以说显示了日常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效。

(二)当前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现实困难1.社会观念的变迁对思想政治工作提出挑战。

由于现实社会的消极因素,比如贪腐现象、市场竞争和收入分配问题,都对现代人的思想观念带来冲击,90后,00后这些刚进入社会的企业新进职工,思想观念往往更新奇,更自我,被视作“新新人类”,从企业管理层和思想政治工作者的角度看,和这些新生的企业员工有“代沟”,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越来越不好做”。

2.社会人员流动加大增大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

XX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报设计论证(活页)【模板】

XX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报设计论证(活页)【模板】
7.[参考文献]开展本课题研究的主要中外参考文献。
编号:()
XX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报设计论证(活页)
课题名称
以下内容中不得出现申报者姓名、单位等有关信息。活页独立装订,须电脑打印,一式6份。
本表参照以下提纲撰写,要求逻辑清晰,主题突出,层次分明,内容翔实,排版清晰。除“研究基础”外,本表与《申请表》表二内]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本课题相对于已有研究的独到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等。
2.[研究内容]本课题的研究对象、总体框架、重点难点、主要目标等。
3.[思路方法]本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具体研究方法、研究计划及其可行性等。
4.[创新之处]在学术思想、学术观点、研究方法等方面的特色和创新。
5.[预期成果]成果形式、使用去向及预期社会效益等。
6.[研究基础]课题负责人前期相关研究成果、核心观点及社会评价(引用、转载、获奖及被采纳情况);课题组为本课题研究已作的前期准备工作(已收集的数据,进行的调查研究,写出的部分初稿等)。

“中国酒城·醉美泸州”城市文化品牌推广策略

“中国酒城·醉美泸州”城市文化品牌推广策略

“中国酒城·醉美泸州”城市文化品牌推广策略作者:王启凤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4年第07期本文为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13年课题《“中国酒城·醉美泸州”城市文化品牌推广策略研究》(LZ13A17)阶段性成果【摘要】文章以泸州市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城市文化品牌推广存在的问题,阐述了推广策略。

要应用CIS理念,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加强文化产品开发,展现城市文化特色;运用多种媒介和手段,强化传播力度;鼓励多方参与,提升文化品牌影响力;保护生态环境,建设醉美泸州。

【关键词】泸州;城市文化品牌;推广策略城市文化品牌是城市的文化标志和名片,是城市个性与魅力的体现。

“中国酒城·醉美泸州”城市文化品牌定位准确,相关部门更是不遗余力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推广,在文化基础设施、特色文化活动、白酒产业发展、媒体传播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使“中国酒城·醉美泸州”成为耳熟能详的城市口号。

但是,推广城市文化品牌,要形成独有的城市文化品牌名称、标记、附加价值,才能体现城市魅力和个性。

一、“中国酒城·醉美泸州”城市文化品牌推广存在的问题为了解泸州城市文化品牌建设的基本情况,课题组采用了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收集资料,发出问卷250份,回收有效问卷227份,回收率90.8%。

根据资料分析,泸州城市文化品牌推广存在的问题如下:1、缺乏城市形象系统设计,识别度仍需提高城市文化品牌的推广不仅仅是一个口号、一句话的事情,而需要对城市形象进行系统的设计和塑造。

为扩大泸州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泸州市政府曾两次面向社会开展过泸州城市形象标识征集工作。

第一次城市形象标识征集活动是在2008年,最终入围作品5件,中标作品空缺。

[1]第二次是在 2012年8月,泸州市发布了《“中国酒城·醉美泸州”城市形象标识评选方案》,最后筛选出10件作品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终评。

[2]然而,至2014年5月也没有公布城市形象标识的最终结果。

云南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研究和发展规划》要求,突出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特增设重大课题类别,包括重大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和交叉学科研究。

第二条为加强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课题研究水平和成果质量,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

第四条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重点研究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社会管理、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等多领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五条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面向全省征集选题,面向全省公开招标,通过严格的学科组评审、答辩、公示等程序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课题申报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问题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第七条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由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每年一次向全省发布《课题指南》,每个指南方向原则上立一项。

第八条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

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

承担省级重大委托项目尚未结项的负责人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被撤项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九条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申请,填写数据准确,设计思路清晰、论证重点突出、层次结构合理、研究方法得当,有创新之处,有前期成果积累。

同时,研究团队实力强,具备研究重大问题的实力和基础。

第十条申请者必须填写《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投标书》(以下简称“《投标书》”),并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无科研管理部门的单位,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 - 泸州医学院

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 - 泸州医学院

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简介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医法中心”)是2007年经四川省社科联、四川省教育厅联合批准成立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之一,是全国第一个医药卫生法学省级研究机构。

“研究中心”立足四川,面向全国,整合凝聚全国性的医法科研力量,为繁荣医法学科,推进医药卫生法治建设,已经并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和影响。

一、建立研究基地的目的、意义“医法中心”的成立,旨在为我国医事卫生法治领域搭建一个开发、研究、交流、发展的坚实平台,借以推动该领域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探索研究,形成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促进医事卫生法学教育、学科建设及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推进我国医事卫生法治建设及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医法中心”在泸州医学院设立,使泸州医学院省级人文社科研究重点基地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历史性突破,与泸医已有的医事法学专业(该专业自2001年正式开办以来,共招收11届本科学生,已有6届近600名毕业生遍布全国20多个省市)、《医学与法学》期刊(2009年3月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面向全国公开发行,该刊是目前国内为数不多的研究医学与法学的学术期刊,曾在“第17届世界医学法学大会”上作为大会资料进行交流,2010年又以全英文版参加了“第18届世界医学法学大会”)以及泸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一起形成了四位一体的强势格局,实现了医药卫生法学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的配套建设、整体发展。

二、研究方向、宗旨及目标任务“医法中心”是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的结果,是基础性与应用性研究相结合的产物,是促进人文科学与医学相融合发展的平台。

医法中心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构建和谐医药卫生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针,深入开展医事卫生法治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形成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并用科研支持刊物发展,用科研促进学科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实现医事法学科研、教学与社会服务配套运行、整体发展,为四川省乃至全国医事卫生立法、执法、法制监督和法律服务提供理论支持和实务指导,更好地推进我国医事卫生法治建设和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管理,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研究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我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方针,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第三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点支持对我国特别是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同时支持基础学科、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支持具有地区特色和民族特点的研究项目,发挥和发展我省的研究优势。

第四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面向全省,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有条件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资助。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选题由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征集、发布。

第六条申请承担资助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首先向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申报,由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初审。

各地州市所属单位及个人申报课题,还须经地州市委宣传部初审。

初审单位对初审合格的申报课题签署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统一报送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七条资助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一个课题只确定一名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和指导能力。

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资助课题和省规划办资助课题未结项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八条申请人如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的书面推荐。

第九条申请人须按要求据实填写《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评审补偿费和电脑输入费。

第十条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对申报课题审核分类后,提交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学科评审小组评审筛选,经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审定批准后,由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向立项课题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

论团体辅导在高校基层组织生活中的运用


论 团体 辅 导 在 高校 基 层 组 织 生 活 中 的 运 用
杨 敏
( 泸州 医 学院 , 四川 泸 州 66O ) 40O
摘 要 : 学生的 党建 工作 已逐 渐成 为高校基 层 党建 工作 的 热点和 重点 , 大 团体 心理 辅 导作 为 一种新型 的
教 育方法和 全新 的理念 , 用在 大 学生基层 组织 活动 中 , 运 可创 新基层 组 织生活 , 激发 党建工作 活 力 , 高校 党 为 建 工作 者 开展 基层 工作提 供 了独特 的视 角和 全新 的in lmeh d a d a n w d a, ru o n eig c n in v t a i ra iain ll ea d is ie e sf s Asa n w d c to a to n e i e g o p c u s ln a n o ae b c og nz t a i n p r i s o f n te a tvt s o a t ul n o p o d nq e p rp c v d n w h n i g frwok r ft e p ry b i n o c ry h cii e fp ry b i g t rv e u i u e e t e a e t ik n o r e o at ul g t ar i i d i s i n s h i d o tb sc wok o ra ia in n u ie i e . u a i r fo n z t s i n v r ts g o si Ke o d yW r s go p c u s l g, at ul ig,n o a v ,i fo a ia o a a t ru o n ei p ry b dn i v t e l e o r nz t n lp ry n i i f g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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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省社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社科工作领字〔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社科资金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资金来源于省财政拨款,用于资助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第三条省社科资金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本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社会科学规划和普及项目。

第四条项目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六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01年6月13日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客观规律,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勇于理论创新,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市社科规划课题要着重研究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着重研究我国和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着重研究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继续加强应用研究的同时,重视基础研究,发展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市社科规划课题,包括中长期课题、年度课题和青年课题,均面向全市,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设立少量特别委托课题。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受市委、市政府委托,领导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

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责是:1、制订本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2、审定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指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3、审定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和资助金额;4、批准本市特别委托课题;5、领导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科评审组工作.第六条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是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的职责是:1、制订、发布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指南;2、制订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3、组织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和评审,进行规划课题的管理,实施对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4、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的委托,协助做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初选、管理和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推广工作;5、交流社会科学研究信息。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评奖数据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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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加强和完善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工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规律,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服务,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 第三条 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研究领域涉及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市内外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主要设置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区县课题。重点课题主要是关系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学科基础建设的重大问题研究;一般课题主要是一般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区县课题主要是区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对策性应用研究。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采用发布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年度规划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当年的第一季度。年度课题指南,由市社科联向社会广泛征集并组织专家论证和汇总整理,报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审定后发布。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要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主攻方向,充分发挥理论指导实际、回答时代课题的作用,大力推动学术观点、学科体系和研究方法的创新,着力推出代表我市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社会文明建设服务,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八条 少量题材特别重大,党和政府关注的应用性对策性研究,需要多学科联合攻关的课题,以市社科联采用招标或委托研究的方式立项,经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审定,由市社科联单独组织。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市社科联受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十条 申请人可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区县社科联、学会索取有关资料,也可在泸州市社科联网页(党政网)或泸州社会科学网站(互联网,网址www.Lzskl.com)直接下载,认真填写《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区县社科联、学会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多单位合作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 2

责申报及初审,按有关规定上报市社科联。 第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确定一至两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请市社科规划课题,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也可由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3、申请人必须是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者,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课题,已承担的省社科规划课题或市社科规划课题到期未结项的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专家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和回避制。 第十三条 市社科联负责组织市社科规划课题的评审。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市社科联将《申请书》活页分送专家匿名评审,由专家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市社科联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的申请书,组织专家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拟立项项目。专家评审组组长签署评审意见,报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泸州市委宣传部批准立项。 第十四条 立项批准后,市社科联向课题负责人下达《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下达立项通知书之日算起。 第四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经费按课题种类采取不同拨付方式。重点课题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一般课题和区县课题研究经费,经鉴定结项后,以结项通知书为凭,一次拨付。 第十六条 重点课题研究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第一次以负责人立项通知书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50%;第二次以结项通知书为凭,拨付余款。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余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七条 重点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印刷费、管理费等。 第十八条 市社科联对管理范围内的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行使监督、指导职责;课题负责人应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以备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市社科联检查、审查。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承担市社科规划课题的单位,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课题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主要检查课题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检查一般在每年下半年进行。各课题承担单位对当年在研课题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课题的情况进行检查,填写《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年度检查表》,报送市社科联。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二级管理体制。市社科联负责市社科规划重点 3

课题和一般课题的管理;区县课题由各区县社科联管理。各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联对课题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每年通报课题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规划课题列为本单位重点科研课题,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要定期对规划课题研究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规划课题的跟踪管理,促进课题组按时高质完成研究。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社科联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课题研究和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课题协议,申请撤销课题;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社科联调查核实,报请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批准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应用性研究课题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课题延期两年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社科规划课题。撤销课题情况属于前条的第1、4、7项者,市社科联将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次年立项课题予以一定限制。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七条 为科学地评估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市社科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市社科联负责组织市社科规划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区县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九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1、市社科联在社科专家中挑选。鉴定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4

2、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鉴定的专家只限1人。 3、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课题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4、市社科联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条 成果鉴定程序: 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市社科联索取并填写《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成果各一式5份(专著类成果可交1套书稿,待正式出版后补送5套)报送市社科联。 2、市社科联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泸州市社科规划课题专家鉴定表》(以下简称《专家鉴定表》)送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3、负责鉴定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专家鉴定表》上写出对该项成果的评语和是否同意结项的意见。 4、鉴定专家将《专家鉴定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市社科联。 5、市社科联汇总鉴定意见,并根据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得市级社科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主要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市委、市政府大部分采纳引用并取得明显效益,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时作了肯定的批示。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各一式5份上报市社科联。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结项的最终成果,在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字样。 第三十三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市社科联发给《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结项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为展示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所有课题组在办理结项手续时,务必向市社科联提交一份3千字左右的成果提要,同时提交该提要的电子文档。 第七章 成果宣传、出版与推广 第三十五条 各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市社科联,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使其在党委和政府决策、在推进泸州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社会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六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逐渐形成机制。具有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通过《重要成果专报》报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重要学术观点要及时摘报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领导机关。 第三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资助市规划课题中的优秀成果出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社科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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