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我国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关于我国现行农村医疗保险政策实施现状及效果分析

关于我国现行农村医疗保险政策实施现状及效果分析报告中强调,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截至2013年底,农村贫困户42.2%为因病致贫,2015年农村贫困人口44%为因病致贫,“看病难、看病贵”已成为制约农村脱贫的主要原因,不少地区因病返贫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所以,成功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是我国脱贫攻坚路上必须攻克的难关。
为了攻克这一难关,缓解疾病对农民的负担,降低大病对农村家庭稳定收入的严重打击,我国在2002年10月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决定》,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它是由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政府起支持与引导作用并负责筹措经费,是以政府为主导、多方筹资建立互助共济的农村医疗制度。
在2006年,我国提出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提升到80%o 农村医疗保险改革优化问题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重要的社会发展问题,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农村与城市发展长久的不均衡导致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建设落后于城市医疗卫生事业,农村的医疗卫生资源、医疗基础设施严重不足。
而新农合作为一项新兴的农村医疗保险政策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虽然其具有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但不同地区的农村实际情况不同,所以根据当地状况,因地制宜地使用该制度尤为重要;新农合以大病统筹为主,但农民最容易得的是小病,往往因为小病治疗不及时,进而转变成为大病;农村的医疗体制相对落后,农民看病报销的过程繁杂,这降低了农民参保的意愿。
以上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关系着农村的脱贫致富与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研究意义医疗保险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门话题,合理制定保险规则,避免保险过程中的逆向选择一直是学者试图解决的问题,再加上中国人民的传统观念中对风险的强烈厌恶情绪,所以使得保险业在中国的发展一直没有良好的环境。
而新农合作为最近新提出的农村新型医疗保险方式,人民还需对其理论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6日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4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为补充。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调动参保积极性,保持待遇水平相对平衡,实现各项制度顺利衔接。
第四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人力社保局下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和基金的管理、支付。
总工会、妇联、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地税)局、卫生局、计生委、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二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条本市用人单位和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以全部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2%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他人员以不低于上年度省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08•【字号】齐政办发〔2015〕8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五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8日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齐政办发〔2015〕80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以户为单位,个人和政府共同筹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城乡统筹、市级统筹,并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为补充,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要求,实现全市统一政策。
第五条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局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财政、民政、卫计、教育、残联、食药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同人社局和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4〕143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4〕143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通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日通辽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18日通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市级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第六部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发改医改字〔2013〕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通辽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校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工子女,都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筹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保险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四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第二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6〕17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6〕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0日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doc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下文我收集的是关于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3号)和《包头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包府发〔20xx〕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农牧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就医、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二)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重点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兼顾保障重大疾病及门诊需求,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三)双方筹资、合理分担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合理设置个人和政府的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四)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责:(一)市人社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旗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二)卫计部门负责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工作,负责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事项的协调和衔接工作;(三)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定点医疗机构收费价格和收费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教育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各类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以下简称在校在园学生)的参保工作;(五)公安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户籍和个人身份认定等工作;(六)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负责特殊群体享受政府缴费补助的身份确认及相关待遇的补助落实工作;(七)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工作;(八)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九)食药工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十)各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和缴费补助、参保登记、政策宣传及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中府[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0〕5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多层次保障制度。
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个层次,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有关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职工,下同)、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统称参保人)。
本市户籍应征服兵役的人员暂不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使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业务。
市财政、税务、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审计、民政、农业、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与集体扶持及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布日期】2018.01.14•【字号】凉府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凉府发〔2018〕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2018年1月14日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统筹推进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保障水平应当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条建立统收统支的州级统筹,居民医保基金统一纳入州财政专户,各级执行预决算管理,可建立周转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州人社局会同州财政局制定。
第三条整合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五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相互配合,实行目标管理。
成立凉山州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处理全州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
聊城市住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聊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城乡统筹,完善保障体系,加强和改进居民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统称成年居民); (二)城乡托幼机构儿童、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在校学生和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 (三)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高校学生); (四)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保大病、多层次、可持续; (二)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五)统筹城乡、互助共济、整合资源、提高效率。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搞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建设,按辖区内服务人口数量合理配置工作人员,保证开展工作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经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县(市、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参保缴费组织工作。
村(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信息采集、保费收缴工作。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负责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核准录入、保费集中汇缴、证卡制发以及日常医疗管理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的管理、政府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等工作。
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20)
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20)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3日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完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整合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促进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筹资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三)坚持统筹城乡、保障公平,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障权益。
(四)坚持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实行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多层次发展。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等市级统一。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医疗保障经办中心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落实,指导县(区)经办服务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民政、卫健、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负责每年集中缴费期前,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管理对象基础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补助、医疗救助资金划拨、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医保基金监管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人社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及其运行信息网络保障;卫健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基金审计监督工作;公安部门协助医保部门做好参保人员信息核查,依法打击涉及医疗保障领域的欺诈骗保犯罪;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及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