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种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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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1万元以上的
擅自生产农药,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4万元以上不足7万元的;擅自经营农药,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农药,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倍以上8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货值不足100元的
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1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擅自生产农药,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2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擅自经营农药,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农药,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对《条例》第二条所称农药解释如下:
(六)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擅自生产农药,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不足1万元的;擅自经营农药,违法所得不足500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不足1000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农药,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10万元以上的

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违法所得40%-50%的罚款。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违法所得30%-40%的罚款。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用地。
责令限期改正,处耕地复种植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耕地复垦费1-2倍的罚款。
6
非法占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经营性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15%-20%的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建设的。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责令改 正,没收 违法所 得,处以 责令改 正, 没 收违法所 得,处以 责令停业
消费者人 整顿,没 身自由情 收违法所 节严重, 得,并处
8
一,《中 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 质量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对处 罚机关和 处罚方式
违法行为 造成严重 危害后 果,情节
吊销营业 执照,没 收违法所 得,并处
1
2
3
同前
4
责令改正 责令改 正,没收 违法所 得,处以 责令改 正, 没 收违法所 得,处以
5
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而未检验 、检疫或 者伪造检 验、检疫 结果的
6
经营者利 用广告或 者其他方 法,对商 品作引人 误解的虚 假宣传的 对消费者 提出的修 理、重作 、更换、 退货、补 足商品数 量、退还 货款和服 务费用或 者赔偿损 失的要 求,故意 拖延或者 无理拒绝 的
销售货值 1万元以 上5万元 以下,且 销售货值 5万元以 上,拒不 执行责令 见《中华 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 》第5项
责令停业 整顿,没 收违法所 得,并处 吊销营业 执照,没 收违法所 得,并处 同前
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轻微且没 有危害后 果,消费 商品价格 责令改 或服务费 正,没收 用在5千 违法所 元以下, 商品价格 得,处以 责令改 或服务费 用在5千 元以上1 商品价格 或服务费 用在1万 元以上3 商品价格 或服务费 用在3万 元以上, 过失侵害 消费者人 格尊严, 没有危害 侵害消费 者人格尊 严,但能 及时主动 侵害消费 者人格尊 严,经工 商行政管 非法限制 正, 没 收违法所 得,处以 责令停业 整顿,没 收违法所 得,并处 吊销营业 执照,没 收违法所 得,并处 责令改正

四川林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精品

四川林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精品

分档 轻微 较轻 一般 较重
裁量标准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备注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
木材积计算不足 1 立方米或
者幼树不足 20 株的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2 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 木材积计算 1 立方米以上不 足 2 立方米或者幼树 20 株以 上不足 50 株的
分档 较轻 较重 较轻
一般 较重
裁量标准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备注
买 卖 证 件 、 文 件 违 法 所 得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 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 倍的罚
1000 元以下的 款
买 卖 证 件 、 文 件 违 法 所 得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 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2 倍至 3
1000 元以上的 倍的罚款
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序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 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 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 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 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 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 材积计算不足 0.5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20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盗伐森林 1 或 者 其 他 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 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 林木 值 3 倍至 5 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0.5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20 株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 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 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5 倍至 10 倍的罚款。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盗伐天然林林木 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医兽药管理)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医兽药管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5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四川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四川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1 附件: 四川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1 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提供虚假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或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以及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的

予以撤销登记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予以撤销登记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

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2

2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

附件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修订)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1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

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

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

12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川农业函〔2018〕538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538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牧)局,成都市农委: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我省随后启动了《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了《条例》修订案,已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条例》,全面推进依法治种,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现通知如下:一、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种业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变化,原《条例》已不适应这些新情况、新变化。

与此同时,随着《种子法》全面修订,农业部出台多部配套规章,种子法律制度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原《条例》中的若干规定已经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因此,本次《条例》修订是进一步完善我省种业法律支撑体系、奠定现代种业发展法律基础的重要举措。

同时,《条例》贯彻了新《种子法》的精神,契合了中央发展现代种业的部署,顺应了我省种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促进我省依法制种,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建设种业强省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把《条例》的宣贯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四川现代种业种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要更新观念,深化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新《种子法》和我省新《条例》的要求上来,切实增强依法治种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各项法定制度和职责落到实处。

(二)认真领会精神实质。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已经2023年第1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9月28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裁量规则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行使土地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者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执法机关办理土地行政处罚案件,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四川省国土资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违法所得40%-50%的罚款。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违法所得30%-40%的罚款。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用地。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公益性用地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违法所得20%-30%的罚款。
2
违法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或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经营性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15%-20%的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10%-15%的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公益性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5%-10%的罚款。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经营性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18%-20%的罚款。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15%-18%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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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
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数量100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试验,处5万元罚款。
8
到他人种子生产基地向农户收购种子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收购,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注: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他人的种子生产基地向农户收购种子。
数量在50公斤以下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种子200亩以上或经营种子5万公斤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下罚款。
责令停止收购,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数量在50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收购,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数量在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
数量1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5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数量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批准文件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没收种质资源,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引种同意、不在适宜种植区内、已停止使用的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试验,处1万元以下罚款。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致使病虫害扩散,能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致使病虫害扩散,不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植物检疫对象接种试验的
种审定公告一致。
数量50公斤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数量50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数量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数量500公斤以上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
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
数量1000公斤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
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涂改标签或试验、检验数据,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备案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1万公斤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在8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附:第八条第二款通过审定和引种的品种,其包装标识和宣传广告应当使用审定名称,不得使用其他名称;审定名称应当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字体应当显著、突出,单字面积应当大于其他标识文字的单字面积的1倍,字体颜色与背底形成强烈反差。
数量500公斤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未造成病虫害扩散和损失的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注: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品种,不得经营、推广:
(一)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
(二)未经同意引种的;
(三)审定通过或者同意引种但不在适
宜种植区域内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6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1000公斤以上3000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三款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委托和被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销协议,被委托方不得再委托代销种子。
种子经营者应当向购种者出具有效购种凭证,被委托方出售种子应当使用委托方的有效售种凭证。种子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作物种子广告、包装标签使用的数据和引用语应当与该品
(三)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门市销售种子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品种名录,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种子经营者提交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应当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3000公斤以上5000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5000公斤以上1万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三条种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不得分装、包装种子,并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提交营业执照、委托代销合同、销售品种名录、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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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种子、食用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批准文件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没收种质资源,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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