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安全制度及操作性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
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船舶配员;(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四)载重线要求;(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2023年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内河渡口渡船的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由渡船经营者和渡口管理单位共同负责,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渡船安全。
第五条渡船经营者和渡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渡船驾驶和救援技能。
第六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渡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渡船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灭火器材,并确保其数量、质量和维护状态符合要求。
第八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渡船的静态和动态的载重量、载客量的测量和校核,并及时进行调整,以确保渡船的安全载重和载客。
第二章渡船的建造和维护第九条渡船的建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采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工艺,确保渡船的结构安全和航行性能。
第十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渡船制造单位的要求和操作手册,对新建渡船进行静力试验、动力试验和安全性能试验,并取得试验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渡船的船体、动力系统、操纵系统和其他安全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渡船经营者应当确保渡船的船舶设备良好运行,设立相应的设备管理制度,保证渡船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对渡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确保渡船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渡船的运营管理第十四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制定渡船的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的安全驾驶和乘客的安全乘船。
第十五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船员,确保船员具备渡船驾驶和救援技能,了解渡船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制定渡船的航行计划,合理安排航次,并确保航次的及时安全。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

(18) 满载吃水d(m)——系指在船长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上表面(对纤维增强塑料等非 金属外板的船舶为下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9 年第 23 号公告公布 2020 年第 9 号公告更正
自 2020 年 6舶所发生的任何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如认为对该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有助于 确定本法规可能需要的修改,则应由本局组织法规编制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但技 术分析报告或资料不得泄露有关船舶的辨认特征,也不以任何方式确定或暗示任何船舶或个 人承担的责任。
10 申诉 10.1 有关方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验机构申请复验。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局提出再复验,由本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
3
推装置、舷外挂机及其安装支架、假首、假尾、活动突出物等)。 (15) 最大船长LE(m)——系指船首最前端到船尾最后端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外板
和船首尾两端结构性突出物(如舷伸甲板、护舷材、舷墙、假首、假尾、顶推装置等)在内, 活动突出物(如跳板、起重吊臂、输送装置等)根据航行状态的情况计量。
(16) 船宽B(m)——系指在船舶最宽处两舷舷侧板内表面(对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 外板的船舶为外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舷伸甲板和护舷材等突出物不计入。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年修改通报经中华⼈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8〕21号公布⾃2019年1⽉1⽇起实施⽬录第1篇检验与发证 (1)附录1送审图纸⽬录 (1)第5篇船舶安全 (2)第2章构造 (2)第3节电⽓设备 (2)第1篇检验与发证附录1送审图纸⽬录新增2.1.2条:“2.1.2岸电系统船载装置送审图纸资料(可与船舶电⼒系统的其他图纸的相关内容合并):(1)岸电连接时负荷估算书,负荷⾄少应包括⽣活设施、照明、通讯设备和应急设备(如岸电在紧急状态下能断开并及时起动船上发电机时,应急设备的容量可不计⼊岸电容量);(2)岸电连接时短路评估;(3)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系统图;(4)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布置图;(5)系统技术说明书(备查)。
”第5篇船舶安全第2章构造第3节电⽓设备新增2.3.14~2.3.16条:“2.3.14船舶使⽤岸电的⼀般要求2.3.14.1除液货船外的所有新建船舶应安装符合本节2.3.15或2.3.16规定的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2.3.14.2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应持有船⽤产品证书。
2.3.14.3船舶应建⽴和实施船舶岸电连接操作程序,以确保连接岸电时的操作安全。
2.3.14.4船舶使⽤岸电所涉及到的名词术语如下:(1)船舶岸电系统:在船舶靠港期间向船舶供电的设备,包括船载装置和岸基装置。
(2)船载装置:安装在船舶上,⽤于连接岸电的设备。
对于交流⾼压岸电系统,⼀般包括插头/插座、岸电连接配电柜(板)、变压器、岸电接⼊控制屏(通常组合在主配电板内)、岸电电缆和电缆管理系统。
(3)岸基装置:安装在港⼝,⽤于向船舶提供岸电的设备。
对于交流⾼压岸电系统,⼀般包括⾼压配电柜、变压器、变频器(适⽤时)和港⼝岸电插座箱。
(4)电缆管理系统:典型的电缆管理系统是由电缆绞车、电缆长度或张⼒⾃动控制设备和相关仪表组成。
内河渡口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船舶管理,保障渡运安全,维护内河航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内河渡口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内河渡口船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科学合理,高效便捷;(四)以人为本,服务至上。
第二章船舶资质第四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的船舶营运许可证。
第五条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具备以下条件:(一)船舶结构完整,设备齐全,符合航行、停泊、作业要求;(二)船舶证书齐全,有效期内;(三)船员配备符合国家规定,持证上岗;(四)船舶保险有效。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七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船舶日常维护保养。
第三章船舶航行第八条船舶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航行规定,按照航道标志、信号和航路规定行驶。
第九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规定的航速,不得超速、超载。
第十条船舶在通过渡口时,应当遵守渡口船舶调度规定,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一条船舶在航行中发生故障、事故或者遇有险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渡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航行安全。
第四章船舶停泊第十三条船舶停泊应当选择安全、合适的地点,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停泊地点应当符合船舶安全技术要求;(二)停泊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船舶漂移、碰撞;(三)停泊时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四)停泊时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规定。
第十四条船舶在渡口停泊时,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离泊。
第五章船舶作业第十五条船舶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作业规定,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六条船舶作业前,应当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内河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1

内河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1
《内河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由中国政府制定和发布的,用于规范内河船舶法定检验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
该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定检验对象:规定了哪些类型的内河船舶需要接受法定检验,例如客船、货船、拖船等。
2. 检验周期:规定了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周期,一般为几年一次,具体根据船舶类型和用途而定。
3. 检验内容:规定了法定检验的具体项目,包括船体结构、船舶设备、舾装设备、安全装备等方面的检查和测试。
4. 检验程序:规定了法定检验的流程和程序,包括检验前的准备工作、检验时的操作和记录、检验后的报告和证书颁发等。
5. 技术要求:规定了法定检验所需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例如船体结构的材料和强度要求、主机和辅机设备的性能指标要求等。
6. 检验机构和人员要求:规定了承担内河船法定检验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要求和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内河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可能在不同年份会有所调整和修订,所以请以最新发布的规则为准。
对于2021年的技术规则,可以咨询相关政府部门或从官方网站
获取最新的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利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和经营人)。
前款内河通航水域,适用于国境河流中国管辖水域;但是,中国政府同其他国家政府签有协议或者协定的,按照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第四条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一、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或者文件;二、经登记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者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执照;三、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四、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技术船员、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
第五条机动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或者话务员,应当经过考试,持有合格职务证书。
非机动船舶的驾长、渡工,应当经过考核,持有合格证件。
其他船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训练。
第六条竹木排筏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航行设备、救生设备和足以保障安全航行的排工。
排工配备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排关工应当经过林业部门培训,持有合格证件。
游览排筏驾驶人员的管理,由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七条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配备安全设备和人员。
第八条船舶应当按国家规定,向主管机关缴纳船舶港务费。
第三章所有人和经营人第九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第十条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对其所有的或者所经营的船舶、排筏、设施的安全负责,并且应当做到下列各项:一、加强对船舶、排筏、设施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处于适航状态或者保持良好技术状况;二、配备的船员、排工或者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用无合格职务证书或者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报务员、话务员、驾长、渡工和排头工;三、加强对船员、排工和其他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强令所属人员违章操作;四、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船员条件、限定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五、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6.18•【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6月18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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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安全制度及操作性检查内河為舶妥全制度及操作性检查讲义二00五年七月第一章船舶应变部署制度及应变演习检查一、应变部署的含义(04规则第八篇第四章)为了保证船舶地运行中发生各种事故以后,能迅速组织施救,以减少损失而制定的一种管理制度。
二、应变部署表的编制及公布要求h大副编制部署表,船长批准2v合理分工,各司其责①全体船员统一编号,一人一号; 根据职务及特长,指定应变岗位及任务;②一人一卡(应变职务备忘卡),注明应变岗位、任务及编号,张贴床头,熟记在心;③下列重要埸所公布部署表:驾驶台、机舱、会议室.船员及旅客餐厅.主要走廊.公共场所等3、应变部署表样式4、对船员安排的任务内容①船上水密门.防火门.阀门.舷窗.天窗、舷门和其它类似开口的关闭;②救生设备的准备与降落;③通信设备的使用;④指定处理火灾的消防人员的配备;⑤指定有关使用消防设备及装置方面的专门任务。
⑥部署表应写明紧急紧急报信号的细节,并规定发出警报时船舶必须采取的行动,还应写明弃船命令将如何发出。
⑦对于客船,除上述各项外,还应用文字书写的图解和应急须知,张贴在旅客舱室,其内容包括集合地点.应变时必须采取的行动和救生衣的穿着方法。
指定哪些船员与旅客有关的各项任务。
这些任务包括:客运部门船员向乘客发出报警.指导乘客正确穿救生衣和正确使用浮具.召集乘客到集合地点(救生艇、舸板、集体用浮具登乘站).维持通道及梯道秩序,并控制乘客的动向,把毛毯送到救生艇。
5、驾驶员在应变中的一般职责安排原则船长:总指挥,遇险时采取一切有力措施,指挥全体船员施救;弃船时指挥船同按职责分别携带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船舶证书.船员证书、重要文件.技术资料.贵重物品及现金离船,弃船前准确测定船位,船长最后离船。
大副:现埸指挥,根据船长意图和施救会议决定的措施,指挥船员施救;弃船时,按《应变部署表》首先救护旅客、然后安排船员,得船长离船命令后按职责携带船上重要技术资料. 重要文件离船;二副:按'《应变部署表》规定的岗位和任务根据船长意图和施救会议决定的措施协助大副指挥;弃船时,按《应变部署表》首先救护旅客.然后安排船员,得船长离船命令后按职责携带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签证簿、各类报表、,并亲自或督促理货员带齐货物运单.记录凭证.积载图等离船;三副:在驾驶台协助船长了望.观察.传达命令、正确显示各种信号.拟电文.记载航行日志。
得船长离船命令后携带《航行日志》、驾驶台各项记录、航道图、望远镜,若不设会计的船舶还应带各种备用金.帐册、票据等。
4、个人备忘卡内容包括:①所列项目与应变部署表一致;①应写明通用紧急警报信号的细节;②写明集合地点;③写明釆取的必要行动。
6、船舶编制《应变部署表》注意事项①编制在应变部署表时应考虑驾驶员的应变职责,船长为总指挥,大副一般为现埸指挥;②每个船员的应变职责必须根据其职务和特长确定应变岗位和任务;③救生艇操艇人员应选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救生筏上一般以年轻力壮的船员担任;④客船必须张贴救生衣.圈的使用方法图表,还应张贴指示旅客通往救生艇搭乘地点的经由路线的图表及标志,分别用文字说明,搭乘路线用红箭头标示,上标明“通往XXX救生艇搭乘处S⑤拖轮船队应变由拖轮领导,但与拖轮联系困难时被拖船自行动作;⑥船员调动,大副应及时修正,不得空缺应变岗位。
7、检查船舶应变演习时应注意的问题1、救生、消防演习应保证船舶安全和尽可能不干扰船上正常作业;2、一般不提前通知,仅对船长布置演习内容;3、安排一名安检人员跟随船长观察其指挥情况;4>安排一名安检人员随一名高级船员观察其应变演习的时间和动作;5.演习结束一般应开分析会。
三、消防部署及检查消防部署是指为了保证船舶地运行中发生火灾后,能迅速组织火灾扑救,以减少损失而制定的一种管理制度。
仁人员分工各船应按救火工作性质分别编队,每队指定队长一人,领导并指挥本队工作,一般可分为:水龙队、灭火机队,水桶队.隔离队(指持太平斧.铁棒等物,以及关闭门窗舱口孔道风斗,隔离电路等工作),救护队(主要指客船,负责救护工作及维持火场秩序.守卫各主要场所,卫生人员及警卫人员应编入此队)。
3、消防演习(vv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各队长平时应确定遇火警发生时本队之集合地点,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㈠演习时间一个月一次,高速客船每周一次。
㈡演习前船长.大副、轮机长碰头确定演习时间.地点。
㈢演习前5分钟悬挂UY信号旗。
㈣在模拟火警现埸的船员发现火警立即以附近灭火工具扑灭,并大声呼嗽X X处失火!”㈤驾驶台闻报后立即报告船长,船长赶驾驶台立即发出警报,全体船员参加施救。
停泊中,值班者发现火警,必须立即报告值班驾驶员,遇情况危急时,得主动鸣放警报。
的救火警报发出后,所有船员(值班者除外)应按部署表之规定,于二分钟内迅速携带其所规定携带的救火工具分别赶往现场及指定地点。
各队队长应先赶往现场,听候大副或值班驾驶员(停泊中)指示。
各队队员在预先规定地点集合听候调遣。
灭火管理站的指定人员站定候令(停靠码头或系带浮筒三分之一船员值班时,其救火动作按停泊中应变部署表规定执行)。
水龙应在警报发出五分钟内出水。
代船长在火警发生后,首先考虑风向和着火部位,迅速将船转到适当方向,使着火部位背风,以免蔓延。
(A)救火应变中,全体船员同时在思想上作好准备,可能紧接救生或弃船。
尤其在油轮方面,救火时应作好弃船救生准备。
g救火转入救生或弃船时,船员立即到救生或弃船应变岗位。
⑴应变中如部份人员受伤或被困,部份地区不能进入扑救时,得下令变换队形,指定某队协助另一队或参加另一队合并工作。
4、检查救火应变动演习检查注意观察以下嘤项:检査人员一般应分两组(大多数情况下一人一组):一组跟随船长观察其指挥情况;另一组跟随一名高级船员观察应变现埸。
检査时应注意作好检査记录。
特别注意以下事项:①驾驶台是否按规定挂信号旗,驾驶台发出的警报信号与失火部位是否一致;②船长是否注意了风向,操作是否正确;③现埸指挥是否沉着正确,船员集合时间是否在二分钟内到达现埸;④船员是否按其职责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其职贵所要求的器材到达规定岗位;船员使用消防器材是否符合操作规程并注意观察消防器材是否有效;⑤消防水龙头时间是否在5分钟内出水;射程是否有12米以上。
⑥探测器操作是否正确,注意检查探测的有效性;⑦风油切断装置操作是否迅速有效;⑧火灾现埸是否彻底熄灭,有无仔细检査残火;是否向驾驶台报告火灾被熄灭的情况;火灾现埸是否清理;⑨现埸视情况船员进行必要的提问,了解船员对应变职责的熟悉程度;⑩演习结束是否进行了总结,检査现埸是否作记录四、救生应急部署及检查救生应变是指客船发生严重事故,遇他船来救或自行搁浅,先将旅客运离险境的一种措施。
其部署与弃船相同,除参加护送旅客的船员外,其余留船抢险,未得弃命令不得擅自离船。
°仁救生警报:------- -------- •连续鸣放一分钟2、应变部署的基本要求①每艘救生艇指定一名驾驶员指挥,派一名经验丰富的船员作为副手,机动救生艇派一名能操作和维修发动机的船员。
救生艇的指挥人员应有该艇船员名单,并注意使其指挥下的人员熟悉所分配的任务。
②救生衣正确的穿着方法及救生浮具正确使用方法的图片应张贴在餐厅及公共场所内。
3、救生演习①演习时间客船一个月一次;②其它船舶每季度一次,在一港换船员25%以上的离港后24小时内作一次救生演习;③举行救生演习的日期及操作细节记入《航行日志》,未按规定进行的应记述原因,并定出补作的日期;④演习时应检查救生艇、剤I板及其属具的完整性,检査救生衣、浮具存放.穿着的情况并记入《航行日志》⑤召集乘客的紧急信号包括以号笛连续发出七短芦一长声及其它电动信号,信号含义及对乘客行动的简明指示,应清晰收书写并张贴地起居及公共处所明显处。
4.检查救生应变动作注意观察以下事项:①船员是否熟悉救生警报信号.救生演习时的任务和程序;②是否能按规定的警报信号将船员召集到集合地点;是否按规定任务,携带规定的器材, 奔向各自的岗位,执行各自的任务;③是否有效地操作艇架和施放装置及是否在5分钟内完成登乘准备工作;救生艇落水时间是否达到要求:旋转式吊柱的救生艇7分钟、手摇式及机动吊柱的救生艇5分钟;④艇机起动.正倒车是否正常,并且总时间不少于3分钟;放艇动作是否熟练;⑤救生衣穿着是否正确;救生衣是处于正常有效状态;⑥救生艇属具是否有效、齐全;⑦通信是否畅通;⑧旅客疏散秩序是否有序;⑨检査收艇效果如何。
五、进水抢险部署及检查U部署表编制:各船按进水抢险工作的性质,排定部署表,予以明确分工,执行抢险工作人员,由大副指定(以驾驶、轮机二部门为主),不必全体船员参加。
2、------------------------ 报警信号^ •连续鸣放一分钟3、演习:①船舶发生进水情况时,船长立即发出抢险命令,并鸣放警报,如进水程度较轻,贝U用口哨或警报器发出警报。
②警报发出后,所有指定抢险人员,立即携带部署表中规定携带之物件奔赴现场,听候队长指挥,执行抢险任务。
电报员、广播员(客船)即赶至工作岗位候令。
③木匠(或其他适当人员)与机舱联系抽水。
④抢险中同时全体船员应做好救生或弃船准备。
⑤船长应考虑进水部位,将船转向适当地方,以缓和江水涌入,如江水涌入甚猛,情势危急,作搁船措施(即收船)。
六、人落水营救部署及检查K人落水营救任务由指定人员执行,执行营救任务之救生艇,应临时指定。
2>船员发现人落水时,应即抛救生圈或其他浮具施救,并同时向驾驶台高呼“有人落水!”并说明从那一舷侧落水(兼用手势表示,表示方法将两手上举,然后以一只手指向落水有向或吹口哨i筠声或一衍声)•注棄了蛰.3、台听贏警立即将船转向落水一方:进行施救,并派员至高处了望而却步发出人落水警报及信号,夜间打开探照灯寻找,指定一只救生艇营救,并注意与救生艇联络。
4.人落水报警信号为:------------------- :左舷落水接二短声;右舷落水接一短声;七、弃船应变部署及检查1、弃船信号:..... ......2、船长下达弃船命令后,下列人员完成任务经船长同意离开岗位:①报务员待拍发求救电报任务;②机舱值班人员得船长两次完车通知;③船长最后离船并携带国旗和重要文件。
3、弃船命令发出后,部署表内指定人员分别携带下列各项物件并负责保全:①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②船具目录③各项船舶证书和机密文件④现款和帐册4、检查弃船应变动作注意观察事项:除与救生演习应注意的事项外,还应注意检查部署表内指定人员分别携带下列各项物件; 离船人员是否得到船长同意。
八、演习周期及记录1、每月一次,油轮每月两次,每季度有一次夜间和停泊中的演习;2.演习的时间.地点.类别及事由记入航行日志及演习记录簿内,并有特殊的标志,用红笔或红框框起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