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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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10.3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海船员函〔2024〕2253号
为进一步提高船员培训质量,加强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队伍建设,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修订了体系审核员相关管理规定,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n;
2.传真:010-65293482;
3.联系电话:010-6529347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4年10月3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第(十六)项;将“(十)普通值班机工”修改为“(八)值班机工”,将“(十一)普通值班水手”修改为“(九)值班水手”。

二、在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后增加:“(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十五)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在第十条第二款中增加“(九)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三、将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除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四、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在保证船舶正常操作以及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船上培训记录簿》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开展培训,并保证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采用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对船员进行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且使学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课程适合于选定的目标和训练任务。

”七、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但对经评估确认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可以降低随机抽查比例。

抽查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一)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五)学员的出勤情况。

船员培训与考试法规汇编

船员培训与考试法规汇编

船员培训法规汇编(2012年1月—2015年12月)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27)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39)关于做好海船船员合格证培训工作的通知 (57)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70)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 (7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74)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8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 (8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98)关于水产品运输船国际鲜销船船员销限换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104)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107)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117)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履约过渡期考试发证相关事项的通知 (129)关于进一步规范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131)船员培训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培养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培养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培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1.25•【文号】海船员〔2024〕172号•【施行日期】2024.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培养的通知海船员〔2024〕172号各直属海事局: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调整和环保要求的提高,使用液化天然气(LNG)、甲醇、氨、氢等各类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以下简称“低闪点燃料”)的船舶发展迅速,航运业正在发生重大变革。

为适应国内外航运市场对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日益增长的需求,进一步加强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培养,为航运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提供人力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铸牢“主角”意识,加强行业引领(一)感知船舶行业变化趋势。

各单位要引导相关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行业社团组织等加强对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队伍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牵头建立信息共享、交流合作机制,促进做好船员劳务市场供需情况预判,积极推进船员升级培养,共建我国船员队伍可持续发展战略储备。

(二)跟踪船舶燃料技术发展。

各单位要协调相关研究机构、造船厂、船舶主机厂商、船员培训机构等加大对液化天然气(LNG)、甲醇、氨、氢以及未来各类低闪点燃料船舶技术的跟踪和研究,持续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船员管理相关技术标准。

(三)促进船员素质能力提升。

各单位要支持船员培训机构加大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培养相关软硬件的配置和培训课程的更新力度,持续提高培训质量,吸引更多船员主动参加培训。

督促航运公司落实船员培养主体责任,加强船员任职前培训,并对使用甲醇、氨、氢等新型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开展专项的安全操作培训,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二、整合优质资源,促进协同合作(一)搭建合作发展平台。

各单位要集中整合造船厂、船舶主机厂商、低闪点燃料加注船舶及岸基加注站点以及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培训机构等全产业链单位的优质资源,促进在行业信息交流、制度标准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深度合作,打造共享共赢的新业态船员培养合作发展平台,共建人才培养“孵化器”。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上海海事大学等单位船员培训业务许可决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上海海事大学等单位船员培训业务许可决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上海海事大学等单位船员培训业务许可决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公布日期】2024.03.21 • 【文 号】海船员函〔2024〕431号 • 【施行日期】2024.03.2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上海海事大学等单位船员培训业务许可决定的通知 海船员函〔2024〕431号 上海海事大学、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福建航运学校、泉州师范学院、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渤海大学、湛江市经海船员培训中心、南京油运海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化工职业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安徽交通职业学院、湖北长江船员进修学校、贵阳市水上交通行业协会、山东省船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重庆市第二交通技工学校: 经审核,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开展船员培训业务的申请材料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决定予以许可,具体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及规模见附件。 上海海事大学、福建航运学校、泉州师范学院、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贵阳市水上交通行业协会、山东省船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重庆市第二交通技工学校等7家单位提交的申请变更《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材料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同意所申请的变更事项,《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的其他事项不变。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要求,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培训质量,严禁超规模、异地培训。 附件:获准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及规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4年3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部分专业培训和发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部分专业培训和发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部分专业培训和发证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部分专业培训和发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根据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的修正案关于海船船员专业培训的有关规定,现就部分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和签发相应的再有效签证以及签发/换发船舶保安员专业培训证书等事宜通知如下:一、有关开展部分船员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签发相应的再有效签证事宜STCW公约规定,海员应提供5年内达到STCW公约关于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和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等专业培训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根据STCW公约的要求,现就上述海船船员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培训问题明确如下:完成上述专业培训的海船船员应每5年进行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高级船员将该知识更新培训纳入适任证书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普通船员应当完成专门的知识更新培训。

对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公司和甲、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具备培训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本公司所属船员和所服务的普通船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保持完整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并出具培训合格证明;其他公司的普通船员和社会零散普通船员应当在开展相应海船船员专业培训的船员培训机构中完成。

自即日起,高级船员持适任证书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合格证明,普通船员持所属公司、甲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或者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出具的知识更新培训合格证明,到原专业培训合格证签发机构或者所属公司、甲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所在地海事机构申请船员专业培训再有效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新版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出版目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新版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出版目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新版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出版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2.08.23
•【文号】海便函[2012]663号
•【施行日期】2012.08.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新版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培
训教材出版目录的通知
(海便函〔2012〕663号)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以下简称《适任考试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合格证考试大纲》)已经发布、出版,符合新版《适任考试大纲》、《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和《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的新版海船船员适任培训、合格证培训和过渡期知识更新培训教材已分别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和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出版,为方便相关单位订购大纲和教材,现公布新版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出版目录,具体目录见附件。

各相关单位可分别向两家出版社订购所需大纲和教材。

附件:大纲和教材出版目录
2012年8月23日
附件:大纲和教材出版目录。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
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4.14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22.04.1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
2022年第1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已于2022年4月1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2年4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
发证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通过相应的考试,并经航线签注,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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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
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海船员[2017]300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7.06.12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

(海船员〔2017〕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江海联运发展,现将《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年6月12日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江海联运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保障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系指《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定义的船舶。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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