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清明”小长假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
关于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以下简称“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切实维护水上通航秩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通航安全核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原则(一)通航安全核查是海事管理机构掌握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部分的建设情况,确保水上水下活动符合海事监管要求的重要手段。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对维护水上通航安全,规范通航秩序、优化通航环境,不断提高海事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国航运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结合地区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和模式,确保核查效果。
(二)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水上通航安全为核心,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通过开展通航安全核查,确保水上水下活动通航设施建设质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为港口生产和海上航运营造安全和谐的水上通航环境。
(三)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严格落实核查基本条件,强化业主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水上水下活动及其业主单位符合核查基本条件后,方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通航安全核查。
核查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一)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已全部完工;(二)水上水下活动涉及海事管理机构的前期手续齐全;(三)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未遗留任何有碍通航安全的物体,施工期发生的涉及本活动施工作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沉船等已得到妥善处置;(四)水上水下活动已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及海事管理机构要求配备了通航安全监管设施、设备并具备使用条件;(五)业主单位已制定了工程营运期各项安全应急预案及针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六)工程下列设计参数、设施等符合设计要求:1.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已由质量监督或检验部门完成检测,并已出具检测或鉴定报告;2.相关水域已疏浚至设计底标高,业主单位已于申请核查之日前30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扫测,并已出具扫测报告和扫测图;3.按要求设置了导助航设施并已通过航标主管部门组织的效能核查;4.码头附属设施配置齐全,其结构、强度等达到设计要求(仅对码头工程);5.业主单位已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通航净空尺度进行了测量,并已出具测量报告(仅针对桥梁等有通航净空尺度要求的工程),相关净空尺度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通航净空尺度审核;(七)需进行现场海事监管的水上水下活动,已具备现场办公条件。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内河)

海事调查官的权利(二)
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及人员 伤亡情况;
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要求当事方申请检验部门检验或召集鉴定人 进行技术鉴定;
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和其它 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
海事调查官的义务
在执行事故调查任务时,应向被调查人员出示《
海事执法证》和《海事调查官证》;
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移交。(2)事故由上 级机构直接调查,下级向上级移交。(3)协 助调查的案件。
移交水上交通事故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水上交通事故案件移交书; (二)涉及案件的调查报告; (三)涉及该事故的调查询问笔录; (四)船舶相关证书或法定文书及船员适任证书复 印件 (五)涉案物品、证据材料及清单; (六)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七)其他有关涉及该事故的材料。 接受移交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水上交通事 故案件移交书的回执上签字。
不参与的海事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渔船、军用船舶单方的交通事故
海事调查处理目的
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损害,确定事故性 质,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 调查结果 、(调解民事纠纷)。 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
一、事故管辖的规定
1、属地管辖:事故发生地
2、第一目的港管辖:船舶第一到达地
3、最先接到事故报告管辖:权限不明的
4、指定管辖:管辖有争议,上级指定。
5、分级管辖:一次死亡和失踪10人及以上
的由部海事局负责调查处理。其他情况由省级 局确定。
6、调查移交:(1)管辖权限确定后,向有
二、海事管理机关的权利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4.26•【文号】交办安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的通知交办安监[201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4月26日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科学准确界定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明确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制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等。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公路、水路领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的编制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机构包括公路、运政、港政、海事、航道(含船闸)、质监、交通公安、综合执法机构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要求,明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部门“三定”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国家新政加强全国水上交通安全

10POLITICS 时政编者按:“十三五”期间,全国水上交通安全的总体形势向好。
据统计,“十三五”期间,我国水上发生交通事故856件、死亡失踪981人、沉船367艘、直接经济损失12.4亿元,与“十二五”时期相比分别下降34.3%、24.7%、49%和33.1%,尤其是事故件数和死亡失踪人数整体呈逐年下降趋势。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杨新宅副局长为我们解读了国务院安委会出台的针对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国家新政:加强全国水上交通安全新冠疫情对全球经济带来了重大 影响,但是中国经济一枝独秀,特别 是水上运输对经济恢复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一季度,水上运输已恢复到 2019年水平,全国共发生水上交通事 故18件、死亡失踪26人、沉船4艘、直接经济损失1438万元,分别同比2020年下降25%、下降21.2%、下降63.6%、下降61.9%,同比2019年下降30.4%、下降45.4%、下降71.4%、下降79.1%,事故四项指标全面下降,未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形势虽然总体呈现稳定,但自2020年三季度以来,我国沿海水域商渔船碰撞事故多发,尤其在山东、浙江、福建等地发生多起外籍商船与渔船碰撞的重大等级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对经济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影响。
这说明防范商渔船安全工作的全链条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尚未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为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并专门作出批示指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指示乂i t文遂11 People's Transportation i精神.防范化解水上交通运输安全重 大风险,国务院安委办组织了交通运 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赴浙江、福 建等地深人调査研究,经过多方商榷 研究制定了《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用船安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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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用船安全监管的通知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用船安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交通部各直属海事局:今年以来,农用船等非营运船舶非法载客造成多起重特大伤亡事故。
1月13日,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新甸镇魏湾村一艘农用船非法载人,在白河与溧河交叉处翻沉,造成12人死亡。
3月15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一艘农用船非法载人,在嘉陵江支流酉溪河(非通航水域)翻沉,造成28人死亡。
5月26日,广东省河源市一艘农用船非法载人,在枫树坝水库因夜航迷路、船上人员慌乱导致船舶翻沉,造成7人死亡。
9月22日,湖南省耒阳市一艘农用船非法载37人,在常宁市周家山码头水域与一艘运砂船发生碰撞后翻沉,造成3人死亡,3人失踪。
类似事故多次重复发生,反映出一些地方没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还存在农用船舶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农闲季节即将来临,农村赶集、庙会增多,此类事故易发。
为切实加强农用船安全管理,严防非营运船舶非法载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各级领导,特别是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增强政治责任感,以对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交通部门和海事机构要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的规定,督促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明确农用船管理部门,落实乡镇非运输船舶的监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已于2017年10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11月4日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受部委托组织落实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交通运输部在长江干线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船舶航行第四条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的相关信息应当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船舶不得涂改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标识。
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长江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的维护水深控制吃水,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
第七条客运企业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岸基监控制度,运用自动识别系统(AIS)等信息化手段,对所属客船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实施动态监控,掌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并督促船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时纠正船舶违法行为。
第八条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的桥梁、缆线、管道、索道的建设单位、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的墩柱、塔架的防撞能力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设置助航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建设监控设施设备,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桥梁水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和过往船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海事局辖区桥梁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或者从事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桥梁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通航安全的依法监督管理。
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桥梁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桥梁水域的具体范围由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发布。
桥梁水域由两个或两上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共同管辖的,由江苏海事局确定并发布。
第二章通航环境管理第五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下列有关桥梁安全的信息,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前由桥梁管理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核验后,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发布:(一)桥址;(二)通航桥孔、非通航桥孔;(三)通航水域、非通航水域;(四)设计通航净空尺度,包括通航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五)设计防撞能力;(六)通过桥梁的设计代表船型;(七)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通航桥孔满足通航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桥涵标、桥柱灯、桥梁水域的助航标志以及非通航桥孔的禁航标志,并加强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进行通航桥孔桥梁结构维修,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桥梁水域的水流、水深等水文情况进行测量、跟踪。
水文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桥梁水域满足通航条件。
第九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下列防碰撞措施:(一)在通航桥孔航道上方显示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必要时,设置超高船舶进入桥区水域的防碰撞报警装置;(二)配备必要的桥梁水域监控设备,对通过桥梁水域的船舶实施有效监控;(三)配备通航桥孔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施,并设置防碰撞设施的明显标志;(四)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五)建立和健全防碰撞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公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公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地⽅海事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近期,各地连续发⽣⼏起公务船⽔上交通事故,造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产⽣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公务船的监督管理,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维护⽔上安全形势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加强公务船的管理,杜绝公务船⽆证航⾏海事管理机构应会同公务船所属或使⽤单位对辖区内公务船的登记、检验情况进⾏全⾯清查。
对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进⾏登记、检验并持有相关有效证书的公务船,海事管理机构应向船舶使⽤单位发出海事安全管理建议书,明确存在问题和整改的时间要求;对于未按期整改或存在较⼤安全隐患的公务船,海事管理机构应严肃依法处置。
公务船应按照规定配备满⾜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合格持证船员。
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公务船的实际需要,加强对船员的实操检查,确保船员适任。
⼆、实施安全检查,确保公务船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适⽤《中华⼈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公务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
对公务船实施安全检查时,应重点检查船舶和船员证书配备情况,航⾏设备和号灯号型、航⾏区域内的海图或⽔⽂图书资料、救⽣和消防设备,应急通信设备,以及防污染等设备⼯况、⽇常维护保养情况。
对发现的缺陷要按有关规定进⾏处理。
必要时通过操作性检查提⾼公务船船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减少造成⽔上交通事故的⼈为因素。
三、落实公务船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公务船作为⽤于政府⾏政管理⽬的的船舶,其⾃⾝的安全⾄关重要。
海事管理机构作为⽔上交通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要主动开展⼯作,与本辖区公务船所属单位或使⽤单位建⽴畅通的沟通渠道和联系机制,通过业务交流、⼈员互访等⽅式,积极宣传贯彻船舶管理的海事法规和要求,提⾼其对公务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要督促公务船所属单位或使⽤单位建⽴并实施有效的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加⼤安全⽣产投⼊,定期组织内部⾃查,提⾼安全管理⽔平,真正落实公务船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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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清明”小长假期间水上交通安
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海事明电[2016]3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6.03.28
【实施日期】2016.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清明”小长假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海事明电〔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清明”小长假将至,届时祭祀扫墓活动将相对集中,踏青、游乐等活动数量也将增加,水上交通将迎来又一个出行高峰。
此时段极易出现超载及农用船、渔船载客等行为,属事故多发时段。
为做好“清明”小长假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安全监管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清明”交通流的特点,进一步加强对节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抓好清明节期间水上交
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要密切与旅游、气象、海洋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跟踪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利用各种手段及时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
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做好各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落实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