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海事统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交水函〔2019〕343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针对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特别是“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安全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一)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开展排查,对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不满足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建立清单,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跟踪,按现行政策严格监管。
企业经许可新建的客船、危险品船或经备案新建的普通货船,处于已开工建造且处于正常建造过程中的,可计入企业自有船舶运力。
(二)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规模达标,通过开展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引导不达标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开展兼并重组。
(三)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对不能满足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要求的经营者,做好督促整改及复查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船舶营运证件管理(四)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当依法认真审查有效的新增船舶运力许可或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对未经许可的客船、危险品船,不得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对未经备案的国内新建普通货船、购置或者光租的境外普通货船,需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查处,并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在严重缺 陷、客船 配员或船 员履 职能
力 严 重 不 足 、客 运 码 头 重要 设 备 及 应
能,交通 运输 部海事局决定开展 国 内
彳 亍 船 自 A I 名 按 装西 己 备和使用专项
申 请 ,也不得 以其他形式 变相 审批 。
急设备存在严 重缺 陷或 故障、水上客 运生产经 营单位违 法经营 、作业 、水 上客运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管理存在严
理、加强装备建设 为主要任 务 ,要求
《 关于加强三项海事行政许可取 消 后事 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证》,确保信息系统中已有历史数据
信 息 的船 舶 方 可换 发 、补 办 、注销
各单位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筹兼
顾 ,协 调推 进 、评 估 完善 ,务 求 实
效 ,全 面 加 强 基 层 执 法机 构 “ 三化”
路运输 管理部 门通过 水路 运输建设综
况 、有 关船舶信 息的录入 情况 、船 员 的操作情 况等 ,要加 大宣传力度 ,及
时向 辖 区 内航 运 企 业i R-  ̄ I " 监 督检 查 的
事系统推进 “ 三化”建设取得的经验 和成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研究制定
了《 关于加强全 国海事 系统基层执 法 机 构建设的意见 》。此 意见以坚持 目
标 导向、 坚持 问题导 向、坚持 因地制
宣传 工作 ,要 求航运 企业做 好 自查 自
合管理信 息 系统办理相关业务须 由省
级水路运输 管理部 门负责人签发 ;水
检工作 ;在检 查过 程 中 要 注意收集典
型 案 例 ,通 过 宣传 媒 介 对船 舶 违 法 违
路 运 输 建设 综合 管 理信 息 系统 设 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故以及第(十)项规定的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按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海图配备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海图配备情况监督检查的通
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海事[2005]375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5.09.28
【实施日期】2005.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海图配备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海事[2005]375号)
各直属海事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航运业和港口建设日新月异,码头岸线、港池航道、海上界线和建筑物变化频繁。
但许多船舶没有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的要求,配备及时更新的港口航道图和航海出版物,并因此直接或间接引发多起港口、航道及附近的海难事故。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避免因港口航道图和航海出版物的配备不符合相关要求而引发港口、航道及附近的海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SOLAS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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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1.08
•【文号】交办规划函〔2024〕72号
•【施行日期】2024.0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的通知
交办规划函〔2024〕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救助打捞局,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科技司、海事局:部组织制定了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统计调查制度的布置和培训工作,确保制度顺利实施。
二、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依法统计,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统计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等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加强数据质量审核,坚决防范交通运输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部。
联系人及电话:综合规划司张皖杉,************。
附件: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一览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1月8日附件
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
(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4.13•【文号】海通航字〔2001〕215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215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搜救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国投资建设了用于保证船舶安全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该系统软、硬件的编制和安装工作已经完成,将于2001年6月1日试开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证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我局制定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似下简称“规定”,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同时根据“规定”,我局起草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船长指南(以下简称“船长指南”),供执行“规定”时参考。
二、我局已委托上海海事局印制了“规定”和“船长指南”单行本,请各海事局及相关单位统计本地区或本单位需求数量,于5月1日前将需求数量报上海海事局。
三、各海事局要做好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开通前、后的宣传工作负责将“规定”和“船长指南”发放到相关船舶或单位;督促“规定”中的强制参加船舶加入船舶报告系统,并将船舶是否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之一,严格检查;同时做好鼓励非强制参加船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工作。
四、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船舶代理人要积极向有关船舶宣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敦促船舶遵守“规定”,按“船长指南”有关规定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五、各海上搜救中心、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各用户端站和报告接收站的有关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对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海事局联系电话:21-65078144,65073273。
传真:21-65689469。
附件:一、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二、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USREP)船长指南附件一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保证中国船舶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搜救行动的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注册模块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注册模块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11.23•【文号】海便函[2012]1038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注册模块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海便函〔2012〕1038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山东省、河南省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统一船员注册管理工作,我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统一注册模块进行了升级改造,现已完成相关功能模块的开发和测试,计划于2012年12月7日至9日进行系统升级,为确保升级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按照《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统一注册模块升级方案》(见附件)的要求认真落实,做好系统升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请各直属海事局联络员及时将本次系统升级的有关要求传达到本局各操作人员,请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设立专门的联络人员,传递系统升级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和问题。
三、请中创公司做好系统升级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做到快速、有效的解决系统升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系统升级工作顺利进行。
四、联系方式:部海事局船员处:郭云峰,************;中创公司运行维护联系方式:**************8000、**************8000(海船),**************8004(内河),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2年11月23日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统一注册模块升级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О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 背景2 系统升级目标及范围2.1 系统升级目标2.2 系统升级范围3 系统升级内容3.1 海船船员管理系统3.2 海船船员电子申报系统3.3 内河船员管理系统3.4 内河船员电子申报系统3.5 数据交换功能4 系统升级和启用步骤5 升级后业务办理相关要求65.1 不同注册类别船员的办理业务限制要求5.2 关于重复校验的说明5.3 内河船员的信息变更6 准备升级工作详细安排6.1 部海事局升级准备工作6.2 各直属海事局及地方海事局系统升级准备工作6.3 中创软件公司升级准备工作7 系统升级工作详细安排7.1 部海事局系统升级管理工作内容7.2 各海事局升级工作详细安排7.3 中创软件公司升级工作详细安排8 正式启用后的工作保障8.1 正式启用后管理工作8.2 各海事局业务办理和系统使用工作安排8.3 中创软件公司内外网应用系统运行支持附件一:发布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首页的版本说明附件二:发布在海船船员电子申报系统首页的版本说明附件三:发布在内河船员管理系统首页的版本说明1 背景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船员唯一注册的管理要求,海河船员注册数据可全国共享。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3.02•【文号】海通航字[2001]113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113号2001年3月2日)各直属海事局,长江、黑龙江海事局:为了加强通航水域的现场监督管理,规范巡航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1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实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现场监督管理,加大水上巡航执法力度,规范巡航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部属海事机构的巡航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巡航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局)负责本辖区巡航工作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巡航工作按巡航水域范围分为三类:(一)港区巡航。
指港界线以内的进出港航道、码头、港内锚地。
港池及其他通航水域的巡航;(二)辖区巡航。
指港界线以外某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三)跨辖区巡航。
指涉及两个以上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
第二章巡航工作的墓本任务和主要内容第五条巡航工作的基本任务:依照国际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国家管辖水域进行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监视、行政执法。
抢险救助;维护国家权益,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环境,保障船舶。
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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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海事统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便函[2015]203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5.03.05
【实施日期】2015.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海事统计工作的通知
(海便函〔2015〕203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机构:
为贯彻落实海事系统各套统计报表制度,做好海事管理工作运行状态定量检查、监测、预警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咨询建议。
现就进一步做好海事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各套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漏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当前海事共有4套统计报表制度,分别为《海事系统统计报表制度》、《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
度》、《水上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水运及交通运输支持系统建设项目报表制度》,各套统计报表制度内容和要求各有不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统计指标涵义,坚决贯彻落实好各套统计报表制度。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直属海事系统统计工作由各单位综合计划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其他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单位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所有统计报表由各单位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收集、审核、整理后统一报送。
三、进一步明确各类统计报表报送的时间和方式,确保及时上报。
《海事系统统计报表制度》中月度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为月后5日前(海计建01、02表为月后2日前),季度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半年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为半年后15日前,年度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