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海事政务办理类项目履职标准》《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在严重缺 陷、客船 配员或船 员履 职能
力 严 重 不 足 、客 运 码 头 重要 设 备 及 应
能,交通 运输 部海事局决定开展 国 内
彳 亍 船 自 A I 名 按 装西 己 备和使用专项
申 请 ,也不得 以其他形式 变相 审批 。
急设备存在严 重缺 陷或 故障、水上客 运生产经 营单位违 法经营 、作业 、水 上客运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管理存在严
理、加强装备建设 为主要任 务 ,要求
《 关于加强三项海事行政许可取 消 后事 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证》,确保信息系统中已有历史数据
信 息 的船 舶 方 可换 发 、补 办 、注销
各单位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筹兼
顾 ,协 调推 进 、评 估 完善 ,务 求 实
效 ,全 面 加 强 基 层 执 法机 构 “ 三化”
路运输 管理部 门通过 水路 运输建设综
况 、有 关船舶信 息的录入 情况 、船 员 的操作情 况等 ,要加 大宣传力度 ,及
时向 辖 区 内航 运 企 业i R-  ̄ I " 监 督检 查 的
事系统推进 “ 三化”建设取得的经验 和成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研究制定
了《 关于加强全 国海事 系统基层执 法 机 构建设的意见 》。此 意见以坚持 目
标 导向、 坚持 问题导 向、坚持 因地制
宣传 工作 ,要 求航运 企业做 好 自查 自
合管理信 息 系统办理相关业务须 由省
级水路运输 管理部 门负责人签发 ;水
检工作 ;在检 查过 程 中 要 注意收集典
型 案 例 ,通 过 宣传 媒 介 对船 舶 违 法 违
路 运 输 建设 综合 管 理信 息 系统 设 定
海事现场综合执法机制介绍最新

目录 二、现场综合执法机制内容
(一)现场综合执法工作机制的内涵
• 现场综合执法工作机制是指为能够满足现场综合执法实施需要, 在海事机构内部建立并通过运行被证明有效的工作方法、程序和 制度的集成,主要包括职能定位、执法事项、标准要求、实施方 法、运行管理、支持保障等要素。
• 现场综合执法工作机制满足五个“全”:区域对象全覆盖、执法 值勤全天候、监管要求全到位、执法过程全掌控、机制运行全闭 环。
• 现场综合执法工作机制主要由运行实施机制和指挥协调机制。运 行实施机制建立于海事处内部,规范海事处现场综合执法运行工 作流程和管理要求。指挥协调机制建立于三级机构之间,规范浙 江海事局、分支局和海事处在现场综合执法中的工作职责和管理 要求。
(二)现场综合执法运行实施机制
海事处运行实施机制需满足
(1) 执 法 事 项 标 识 到 位
序号Leabharlann 执法事项1 一、通航环境与秩序检查
2
(一)船舶现场监督
3
(二)船舶检验管理
4 二、船舶监管
(三)船舶作业现场监管
5
(四)船舶载运危险性货物现场监督检查
6
(五)预警预控监管
7 三、港航企业监管
8
(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 (二)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的监督检查
现场综合执法事项清单及工作标准
(二)现场综合执法运行实施机制
• 3.辖区情况掌握到位:海事处建立以“三基”(辖区基本情况、 执法对象基本信息和管理工作基本数据)为重点的执法基础资料, 并以图、表、册等形式予以直观展示;并实现定期更新;做到全 处执法人员人人知晓辖区基本情况、人人掌握现场监管重点。
• 4.执法信息处理到位:海事处建立《现场综合执法信息处理制 度》,明确信息收集、传递、处理、反馈等环节的管理要求。信 息作为海事处现场综合执法任务形成的最主要基础依据。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4.18•【文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01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执法监督的通知》(海法规字【2001】3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办理类项目履职标准》《海事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办理类项目履职标准》《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政法[2018]150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8.03.29
【实施日期】2018.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办理类项目履职标准》《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
职标准》的通知
(海政法〔2018〕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推进海事履职尽责,规范海事执法行为,提高海事执法效能,部海事局制定了《海事政务办理类项目履职标准》《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简称《履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结合辖区执法人员的数量、装备配备
1 / 1。
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

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一、船舶监督行政检查 (2)1、船舶现场监督 (2)2、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现场核查 (5)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现场查验 (6)4、船旗国监督检查 (8)5、港口国监督检查 (10)6、客渡运船舶现场检查 (12)7、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以及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的作业情况现场监管 (14)8、船舶吨位丈量情况现场抽查 (16)9、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18)10、船载包装危险货物现场监督检查 (20)11、船载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现场监督检查 (22)二、海事规费行政检查 (24)1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现场稽查 (24)13、港口建设费现场稽查 (25)三、船员管理行政检查 (26)14、船员现场监督 (26)15、海员外派机构检查 (27)16、船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28)四、通航管理行政检查 (29)17、水上巡航 (29)18、水上水下活动类现场检查 (31)五、防污染行政检查 (33)19、船舶防污染文书检查 (33)20、船舶防污染作业现场检查 (35)21、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监督检查 (37)22、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的监督检查 (39)23、船舶燃油质量监督检查 (41)六、航运公司与船检机构行政检查 (43)24、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监督检查 (43)25、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 (45)七、其他现场执法权力 (46)26、助航标志日常巡查 (46)27、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 (47)28、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49)一、船舶监督行政检查1、船舶现场监督检查项目船舶现场监督检查对象辖区的所有中外籍船舶(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海事管辖的除外)检查内容(抽查)一、总体情况检查(一)中国籍船舶自查开展情况及《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是否按要求在船保存。
(二)法定证书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1.船舶证书是否有效,主要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适用时)、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符合证明》。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评价考核标准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评价考核标准
注:各级海事机构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评价考核应当依照本标准进行。
一、考核标准。
政务公开考核标准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内容和方式,第二部分是场所和制度保障,共7大项,29小项,覆盖了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方面。
7大项内容分别为:(一)海事管理机构基本情况;(二)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依据;(三)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四)海事行政处罚(强制)、复议、听证;(五)其他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六)场所要求;(七)监督保障措施。
二、考核资料来源。
包括公开资料、相关文件记录、档案和现场检查结果等。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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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
《关于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有关事项的公告》
4月20日,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切实履行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公告,就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范、规程等要求,对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和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和发证工作。
2018年4月20日及以后的相关检验和发证工作,将由中国船级社办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名义签发的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中国船级社在该日期前完成全部证书换发工作。
中国船级社开展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自2018年4月20日起,中国船级社对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和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和发证。
中国船级社设立“中国船级社渔业船舶检验中心”,负责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的审图、建造检验、营运检验等相关业务;中国船级社总部船用产品处负责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和检验业务;为服务客户,船东、船厂、设计院及相关船用产品厂家可与所在地或就近的中国船级社分支机构进行业务联系。
中国船级社全球分支机构联系方式请登陆中国船级社网站www. 查询。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4月3日,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规范进出港报告行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开展国内航行
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
专项整治的对象为中国籍国内航行船
舶;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018年4月至10
月底,为期7个月,分为准备部署、重
点整治、总结提升三个阶段。
通过专
项整治,全面落实船舶进出港报告制
度,不断强化船舶的安全责任意识,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海
事现场监管,持续推进风险管控和隐
患治理,切实履行水上安全监管职
责;全面分析进出港报告数据,总结
评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事中事
后监管机制。
专项行动期间进出港报
告网上信息核查率100%,现场监督进
出港报告检查率100%,严重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率100%。
涉及船舶进出港报
告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海事政务
办理类项目履职标准》《海事现场
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
4月3日,为进一步推进海事履职
尽责,规范海事执法行为,提高海事执
法效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了《海
事政务办理类项目履职标准》《海事现
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
全国各级海
事管理机构可结合辖区执法人员的数
量、装备配备、监管区域的范围、辖区
业务量、安全监管形势等因素,以及地
方法规等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海事行政检查规
定》,对照《履职标准》制定本单位的
执法标准,对有关项目及内容作进一步
细化,原则上各单位确定的执法标准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规章和部海事局规定的
最低标准。
在开展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
过程中,各单位应当根据辖区监管对象
的特点、监管重点以及执法人员的专业
判断,从《履职标准》中抽取相应的检
查项目以及检查内容,确定(派发)现
场执法任务并具体实施检查。
河北海事局制定
《船员考试管理实施指南》
5月10日,为深化落实部海事局
目标考评工作要求,有效保障船员考
试正常秩序,河北海事局制定了《船
员考试管理实施指南》,为船员考试
过程和秩序管理提出规范的实施指导
标准。
《船员考试管理实施指南》分
为5章25条,对船员考试计划制定、
人员配置、管理行为、计算机考试实
施、评估考试实施等方面进行了细致
的行为指导约定。
《指南》既严格按
照船员考试法规要求,对考试管理行
为进行了规定,也结合河北海事局船
员考试过程管理的新举措,将管理新
元素融入考试工作流程中,重点提出
监考人员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和考场秩
序管理的严谨性要求,切实维护河北
海事局局船员考试工作合规、严肃、
有序开展。
厦门海事局推动地方政府发布实施
新版《厦门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
5月9日,由厦门海事局牵头修订
完善后的新版《厦门海域船舶污染应急
预案》公开颁布。
该预案将进一步完善
厦门海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提高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对能力,有效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保护环
境、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作用。
此次
修订主要补充危化品应急处置相关内
容,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并经多
轮征求意见,反复研讨、修改后完成,
将有效落实《厦门港及沿海海域危化
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提升意见(2016-
2020)》有关要求。
下一步,厦门海事
局将积极做好预案宣贯工作,有效应对
辖区船舶污染事故,切实保障厦门海域
环境清洁。
(编辑:赵晨)
80
2018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