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本质

环境法的本质
环境法的本质

论环境法的本质

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法作为一国统治阶级在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环境保护活动方面意志的体现, 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必须具有法律整体的共同属性, 如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等。过去, 人们在谈到环境法的性质时, 往往只强调其阶级性。对此,笔者认为: 环境法尽管在表现和实现国家意志的方式方法上有独特鲜明的个性, 但它作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却不能脱离本国的法律

基础而存在, 因而其具有一定的阶级性是不容置疑的。但是, 关于环境法本质的认识, 仅停留在阶级性上是不够的, 还须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在国外, 环境法被认为是综合运用公法与私法手段的法律。在我国, 过去我们一直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认为这种分类方法是资产阶级法学特有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人们的思想认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法学理论研究也有了突破性进展, 对于西方法学理论研究

成果及其法学流派有了较为客观的认识, 不少学者提出了重新研究并借鉴西方法学理论的积极主张。这些重大变化对于环境法这样一门新兴学科理论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良好的契机, 借鉴西方环境法学以至整个法学的理论

成果, 发展中国环境法理论是十分必要的。正是基于这一认识, 笔者认为: 环境法律规范在性质上属于社会法规范, 它是典型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的法律部门。众所周知, 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 是经济与法律交织相伴的历史。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是法律发展的重要基础, 因此, 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同法律的兴衰也大致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在自然经济阶段, 人类文明水平不高, 与之相对应的是法律上的“重刑轻民”、“严刑峻法”倍受推崇, 刑事立法十分发达。在商品经济的初级阶段, 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人类文明进化到了高一级层次, 人格平等、自由等得到普遍尊重, 人本主义和人权思想盛行, 与之相对应的是经济上的平等, 要求加强民商立法, 强调“意思自治”, 从而使私法日渐发达; 政治上的平等和三权分立, 则要求加强行政立法, 约束政府的权力, 从而使公法又增添了新的内容。于是, 以民法、商法、行政法和传统的刑法为主体的现代法律体系初具规模。在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 人类文明达到了更高的水平, 高度的社会化、现代化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使个人本位思想向社会本位思想转换。在经济方面, 从自由放任开始转向注重国家的宏观调控, 不仅注重个体利益, 而且开始考虑公共利益; 不仅注重效率, 而且也力求公平; 不仅注重单纯的经济发展, 而且也积极探索发·15·展与环境的协调。这些普遍的思潮和共识反映在立法上, 就是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勃兴和繁荣。环境法正是在这样的经济发展阶段而产生和发展的一个新的社会法部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存在。而现实中人与自然的关系, 一方面是在具体的发展中, 以一定的社会形式, 并借助这种社会形式进行和实现的; 另一方面, 这种关系又是

在具体的自然环境中,通过人类劳动这一中介, 以改变和利用自然的形式进行和实现的。因此, 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样反映在人类经济的发展过程中, 反映在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中。过去, 人类的发展虽然一直建立在“主宰自然”的观念基础上, 但对自然的影响力有限, 环境问题、人与自然的关系尚未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直到近代, 生产力水平的迅速发展, 人类对自然作用的能力和规模剧增, 人类因素已引起全球变化, 而且这种变化与自然因

素引起的全球变化已经可以互相比拟。这种变化的直接后果, 一方面是人类活动改变天然自然物为人工自然物,

变天然生态系统为人工生态系统, 建设各种人工设施, 为人类社会提供丰富的、现代化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为人类的生存、享受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另一方面, 人类对自然过程的干预产生了不良变化, 特别是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对人类的生存、享受和发展又构成严重的威胁。因而, 研究人类因素引起环境变化的过程、规律性和机制, 发展它对人有利的方面, 防止、克服它对人不利的方面, 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 以其特有的规范性、强制性而成为当代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 环境法也由此而产生。可见, 环境法自产生之初, 便以防止和克服人类活动所引起的不利环境影响为己任, 其目的在于保护人类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而环境法作为一门法律, 也必须与其他法律一样, 赋予主体以各种权利并科以义务, 以权利义务的形式规范人们的行为, 于是便产生了人们在优美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环境权。环境权的核心则是人们的生命健康权。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基础, 决定了环境法律规范的性质。环境权是人们的基本权利, 这就要求任何主体在发展经济和从事其他活动时要保护环境, 防止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首先, 环境权是任何个人生而应具有的权利, 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其次, 保护环境是主体的基本义务。要保护环境, 就必须限制私法上的所有权, 使所有权不利于环境的方面受到控制; 要保护环境, 就必须限制经济的盲目发展, 使个体经济利益受

到限制; 要保护环境, 还要科以广泛的义务, 使国家和社会承担起管理环境的责任。再次, 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是保证人与社会的持续发展。环境法的目标,在于使人类从过去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谋求社会发展的模式转

换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模式。这样一个法律部门, 所关注和规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基本人权。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研究和环境问题的解决, 反映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代表人类的共同利益, 因此, 它不侧重于政治或经济领域。正是在这个层面上, 我们说环境法是社会法, 它侧重于社会领域的法律调整, 它所调整的领域更多地涉及经济发展、生产管理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 它所反应的社会规律、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是共同的。可以说, 任何国家所谓社会利益, 是“公民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和需要”。环境与生态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密切相关, 因而成了社会利益的

重要组成部分。从本质上看, 任何法律都有着调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的作用, 但是这种调节的前提却是不同的, 也就是说, 不同的法律是建立在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关系的不同认识之上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基于“看不见的手”的自由竞争理论, 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并且追求个人利益的结果是促进了社

会利益。因此, 要增进社会利益必须以充分实现个人利益为前提。在这种观念指导下, 法律必须以保障个人利

益为目标, 以维护个人意志自由和权利的绝对化为任务; 此外, 为了维持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 也必须树立国

家或政府的权威, 赋予政府一定的公共权力, 但这种权力必须限制在不侵犯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的范围之内。这便是传统民商法契约自由、绝对所有权和过错责任原则 , 以及传统行政法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则的经济学

基础, 也是民法的权利本位和行政法权力本位的前提。然而, 19 世纪末以来, 科学技术和社会分工的飞速发展, 生产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程度空前提高, 打破了“看不见的手”万能的神话, 个人的逐利行为能自动增进社会利益的迷梦也成了一枕黄粱。一方面, 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反过来又限制了自由竞争, 引发市场“失灵”, 此时的私人利益不仅不表现为社会利益, 而且直接危害了社会利益; 另一方面, 由于经济的外部性使得一些社会和经济

发展所必需的部门和产业私人不愿意投资或无力投资, 在这里, 私人利益倒是要由社会利益来为之提供实现的

外部条件。此外,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 个别劳动日益片面化, 并且相互依赖的程度越来越高, 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越发尖锐, 有效需求不足与私人的盲目逐利行为导致的生产无限扩大之间的矛盾造成生产相对过剩

的经济危机, 私人利益膨胀的结果是使社会资源巨大浪费和社会经济的衰退。环境问题的产生无一不与私人利益的盲目追逐和市场机制调节失灵直接相关。另外, 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经济的竞争性也更增加了社会的风险性因素, 带来了许多与之俱来的副效应。环境问题的新发展使我们看到了这种副效应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巨大威胁, 它更要求自然资源的利用与生态平衡, 环境污染的预防与治理等等成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 需要运用特殊的

法律手段对之加以保护。以上种种问题的出现,促使人们对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进行重新认识, 在个人

利益不能促进社会利益的领域建立新的法律秩序, 否则将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带来灭顶之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面前, 人们终于认识到,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即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因为

人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组成经济社会的各个人都是相互依赖不可分离的, 个体同整体之间的关系以整体

为主, 个人的利益依整体的利益为转移。以此认识为基础, 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时, 就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 对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此时的法律就应表现为以保护和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为目标, 以限制个人利益为内容。于是, 在本世纪以来, 西方国家产生了大量的新法律, 调整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调节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国家对社会非经济领域进行干预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由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都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既不同于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公法关系, 也不同于以私人利益为本位的私法关系, 而是社会法关系。同时, 传统的民法、行政法也作了相应的变化, 出现了所谓的“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运动, 实际上是传统法部门适应社会利益独立性要求·17·参见[ 美] 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 《经济学》( 第 12 版) , 高鸿业等译, 中国发展出版社 1992 年版, 第 67 页。孙笑侠: 《论法律与社会利益——对市场经济中公平问题的另一种思考》, 《中国法学》1995年第 4 期, 第 54 页。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法的本位, 是指法的基本观念, 或法的基本目的。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 由于不同法部门的立法目的、立法任务、作用的社会关系领域的不同, 各法部门的本位是不相同的。例如, 通常认为, 民法是权利本位法, 行政法是权力本位法。笔者认为, 环境法是社会本位法, 亦即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16·而进行的拓展。环境法就是在这样的观念基础之上所形成的国家调节社会经济领域的新的法律部门, 它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环境法的发展和完

善, 都是对全人类作出的有益贡献。

一、所谓社会利益, 是“公民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和需要”。环境与生态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基础, 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密切相关, 因而成了社会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本质上看, 任何法律都有着调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的作用, 但是这种调节的前提却是不同的, 也就是说, 不同的法律是建立在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关系的不同认识之上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基于“看不见的手”的自由竞争理论, 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并且追求个人利益的结果是促进了社会利益。因此, 要增进社会利益必须以充分实现个人利益为前提。在这种观念指导下, 法律必须以保障个人利益为目标, 以维护个人意志自由和权利的绝对化为任务; 此外, 为了维持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 也必须树立国家或政府的权威, 赋予政府一定的公共权力, 但这种权力必须限制在不侵犯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的范围之内。这便是传统民商

法契约自由、绝对所有权和过错责任原则 , 以及传统行政法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则的经济学基础, 也是民法的权利本位和行政法权力本位的前提。然而, 19 世纪末以来, 科学技术和社会分工的飞速发展, 生产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程度空前提高, 打破了“看不见的手”万能的神话, 个人的逐利行为能自动增进社会利益的迷梦也成了一枕黄粱。一方面, 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反过来又限制了自由竞争, 引发市场“失灵”, 此时的私人利益不仅不表现为社会利益, 而且直接危害了社会利益; 另一方面, 由于经济的外部性使得一些社会和经济发展所必需的部门和产业私人不愿意投资或无力投资, 在这里, 私人利益倒是要由社会利益来为之提供实现的外部条件。此外,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 个别劳动日益片面化, 并且相互依赖的程度越来越高, 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越发尖锐, 有效需求不足与私人的盲目逐利行为导致的生产无限扩大之间的矛盾造成生产相对过剩的经济危机, 私人利益膨胀的结果是使社会资源巨大浪费和社会经济的衰退。环境问题的产生无一不与私人利益的盲目追逐和市场机制调节失灵直接相关。另外, 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经济的竞争性也更增加了社会的风险性因素, 带来了许多与之俱来的副效应。环境问题的新发展使我们看到了这种副效应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巨大威胁, 它更要求自然资源的利用与生态平衡, 环境污染的预防与治理等等成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 需要运用特殊的法律手段对之加以保护。以上种种问题的出现,促使人们对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进行重新认识, 在个人利益不能促进社会利益的领域建立新的法律秩序, 否则将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带来灭顶之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面前, 人们终于认识到,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即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因为人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组成经济社会的各个人都是相互依赖不可分离的, 个体同整体之间的关系以整体为主, 个人的利益依整体的利益为转移。以此认识为基础, 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时, 就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 对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此时的法律就应表现为以保护和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为目标, 以限制个人利益为内容。于是, 在本世纪以来, 西方国家产生了大量的新法律, 调整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调节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国家对社会非经济领域进行干预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由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都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既不同于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公法关系, 也不同于以私人利益为本位的私法关系, 而是社会法关系。同时, 传统的民法、行政法也作了相应的变化, 出现了所谓的“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运动, 实际上是传统法部门适应社会利益独立性要求·17·参见[ 美] 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 《经济学》( 第 12 版) , 高鸿业等译, 中国发展出版社 1992 年版, 第 67 页。孙笑侠: 《论法律与社会利益——对市场经济中公平问题的另一种思考》, 《中国法学》1995年第 4 期, 第 54 页。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法的本位, 是指法的基本观念, 或法的基本目的。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 由于不同法部门的立法目的、立法任务、作用的社会关系领域的不同, 各法部门的本位是不相同的。例如, 通常认为, 民法是权利本位法, 行政法是权力本位法。笔者认为, 环境法是社会本位法, 亦即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16·而进行的拓展。环境法就是在这样的观念基础之上所形成的国家调节社会经济领域的新的法律部门, 它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二、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将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 是建立现代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秩

序的基础。所谓公法是指国家行政作用的准则, 而私法则是指国家司法作用的准则; 公法是第一次的国家法, 私法是第二次的国家法。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在于, 公法所规范的法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由国家授予公权者, 私法所规范的法主体都是个人或非公权者的团体。因为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 审判机关以及诉讼程序的不同, 区分公法与私法具有实践意义。环境法作为现代新兴的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律部门, 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公法与私法相互交错的产物。如前所述, 环境问题是在私法秩序下产生的, 它表明私法对于环境保护已无功能。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带来新的环境问题又使环境与生态保护成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它的社会公共利益性使之作为独立利益形态的要求日趋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 环境问题的解决当然不能指望私法, 而必须采用新的法律手段和措施。在现代法治国家, 一切都必须依法进行。对于环境保护这一私法领域是“法”也无“意”解决的问题, 不得不求助于政治国家的“有形之手”, 运用国家权力, 采用公法手段。但是, 环境问题又是在私法领域产生的, 环境污染和破坏是所有权绝对化、不受限制的契约自由的结果, 是私法自治的产物。所以, 就环境保护的直接目的而言, 环境法首先必须对绝对所有权和完全的契约自由加以限制, 将不得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前提加之于其上。其次, 还必须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 确定环境保护费用的负担原则。再次, 也要从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风险

考虑, 确立公平的受害人救济原则。凡此种种, 都是传统的公法领域所没有,也是公法领域所不应涉及的。

简言之, 人类发展的共同利益要求公法手段必须作用于私法领域, 否则, 环境保护无从谈起。环境法是公法与私法相互交错的领域, 或者说是运用公法手段调整私法领域的法部门。这并非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更不能认为是公、私法之间的混同, 而是恰恰相反。笔者认为, 在环境法这样的运用公法手段调整私法领域的法部门中更要注意两种法域的不同特性, 注重它们的不同法律动机。主观认识是研究环境法律规范的基础, 只有正确地把握两类不同规范的本质特征, 才能够将其更好地结合运用, 设计出合理的制度框架, 既充分发挥公法手段的作用, 又不破坏私法所保障的正常秩序; 既使“看不见的手”充分作用, 又让“看得见的手”有效调节。

三、四、环境法是以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环境法的价值是指价值主体与作为价值客体的环境法之间的需要

与满足关系, 简言之, 是指环境法能促进主体的何种价值需要。环境法作为法的组成部分, 当然不能不具备法的一般价值, 如公平、正义、效率、秩序等。但环境法是国家调节环境社会关系的社会法, 其价值主体既不是作为公法主体的国家, 也不是作为私法主体的私人, 而是公共社会。公共社会的需要与利益有诸多方面, 但作为环境法行使主体的公共社会, 它的需要与利益主要表现为人类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这正是环境法的价值之所在。持续发展是当代人类共同的选择, 而环境保护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它要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 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 要求人们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18·式, 改变人类对于自然的态度。持续发展的这些内涵不是传统公法、私法所能真正促进的。公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 其对政权的稳固与安全的关心超过对社会发展的关心; 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 其对自身利益的关心是第一位的; 只有独立的社会利益并且形成的公共社会力量( 反映到政治国家一部分质变上就是社会或经济国家) , 才会以社会的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因此,只有环境法才是持续发展的最有力促进者和推进器。环境法在促进持续发展方面有着其特殊的功能。首先, 它具备法的一般属性, 能够使国家调节环境社会关系的活动遵循客观规律并具有普遍效力, 能够影响和引导被调节主体的环境决策和行动使之符合环境法的价值目标; 另一方面也使国家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调节环境保护秩序, 保证其调节的社会利益取向, 防止国家利益侵害社会利益。其次, 环境法不仅具有一般法的稳定性属性, 更具有其它法所不突出的灵活性特征。环境问题的广泛性和复杂性特征要求国家必须适时地调整环境政策, 改变调节方式, 利用多种手段协同调节。对此, 环境法必须相应地作出反应, 不能像其他有些法律一样只对主体活动作出抽象规定, 而必须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变化。再次, 环境法通过独特的调整方法来促进持续发展。环境法必须建立在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科学基础之上, 它的特殊调整方法, 既包括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尤其是提倡性规范的结合, 还包括法律化的技术性规范的大量采用。最后, 环境法与基础法部门共同构成一个完整、有序的法体系, 它们之间相互制约和合作, 在促进各自利益和价值目标的同时, 相互协调、妥协和平衡, 以共同实现法律调节私人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关系的目标。环境法也只有在与其他部门法的良性互动、相互妥协中才能更好地促进人类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四、五、对中国环境法本质的认识以上主要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近、现代法发展的一般特点研究了环境法的本

质, 具有特殊性。但是, 研究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环境法本质对于认识我国的环境法也有参考意义, 尤其是在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今天, 意义更为直接。在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 国家的力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 形成了一种国家至上、国家中心、国家意志决定一切、国家统筹一切的国家本位观念。这样就把社会看作是国家的附属物, 社会缺乏自身的独立性, 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都要国家来干预。而所有的法律都是公法。环境法正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发展起来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环境法,是国家管理环境的法, 国家拥有环境管理的无限权力, 可以说对环境保护的命令可以到无微不至。但是, 公民和企业却既无环境保护的独立利益要求, 也无环境保护的义务, 其结果是环境保护成了仅仅是国家的事情, 无法调动和发挥广大群众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一时期的环境法实际上是为国家利益的环境行政法, 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环境法。因此, 虽然我国的环境法也确立了各种环境保护的制度, 但这些制度的实施却表现出对于环境保护要求的不适应性。尤其是在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后, 过去环境保护法的一些制度如何适应转型时期的特点和要求, 及时地进行修改和完善, 是值得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环境资源法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题型:名词5个、简答5个、案例1个、论述2个 一、环境法四分法 1.基本法 2.环境要素法 3.自然资源法 4.防治污染法 二、环境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中的环境包括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个方面。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环境问题 (一)概念: 环境、资源和生态问题(简称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课件: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二)发展(三阶段): 1.环境问题的萌芽阶段。即从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 基本特征:人对自然的依赖、盲从、迷信和崇拜。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局部性、短期性和个别性的环境问题。

2.环境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基本特征: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对环境的占有、征服、统治和掠夺。 3.环境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 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和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已经产生。 这个的环境问题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 (1)从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以着名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以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 (2)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着名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为代表,以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三)主要表现: 1.全球变暖 2.臭氧层破坏 3.酸雨 4.淡水资源危机 5.资源、能源短缺 6.森林锐减 7.土地荒漠化 8.物种加速灭绝 物种 9.垃圾成灾 10.有毒化学品污 染 四、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环境资源法(简称环境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 (二)特征: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1、 该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在我国,该判决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及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该法院已经认定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灰尘、噪音和震动的行为对附近的居民确实造成了妨害,并已经符合判罚禁令的条件,而且居民已经对此表现出不满,并诉请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地方法院颁布禁令,勒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进行赔偿,这些程序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法院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勒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进行补偿。但是该法院在判词斟酌中,考虑运用利益均衡原则解决纠纷,最终判决该公司仅仅赔付一定的安慰金。所以,该法院的判决不符合基本法内容。 按照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内容,应该判决该公司赔偿并停止生产,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限期整改,保证灰尘、噪音、震动等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应该将居民生存权益、环境保护置于重要地位。 2、 本案中蒙光发电厂的开工投产违反了《环境保护法》、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条例》、申报许可制度(2003 年的《行政许可法》)等。 由于该发电厂在运行中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并对当地环境和居民造成了很大影响,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此外,该发电厂选址位于严禁建设工业项目的黄河河道滩涂区,且开工前未向环保部门报送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申报许可、利用自然环境申报许可法律制度,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 根据超标排污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以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应该按评估责令该发电厂进行赔偿和收取排污费,让其说明超标的原因,并责令关停转移或拆迁发电厂,然后对其生产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根据评估和申报决定该公司是否需要停产。

环境法概论论文

2013-2014第一学期 通选课《环境法概论》课程论文题目:环境管理不应该只是“一刀切” 学院:商学院 专业班级:2012级国际经济与贸易2班学号:120803021027 学生姓名:张梦丽 任课教师:黄锦勇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环境工程教研室 2013年11月

环境管理不应该只是“一刀切” 中文摘要 在近年以来,人们逐渐意识到过度追求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频发的洪水,沙尘暴等自然灾难也使人们意识到现在已经到了对我们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的时候了,但是人们却过于心急,一心想着尽快修复破坏的环境,但“一刀切”的环境治理模式是否合适?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hould not only "one size fits all"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people gradually realize that excessive pursuit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brought about by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environmental damage. Frequent floods, dust storms and other natural disasters make people realize that now also has come to destruction of environmen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time for us, but people are too impatient, intent on to repair the damage the environ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but the "one size fits al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model is appropriate? 关键词:环境管理一刀切发展 一、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经济的发展需要依赖环境。环境为我们的生存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活动空间,也为人类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自然资源,同时环境也为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废物提供了弃置消纳的场所。虽然《后天》只是一部电影,但是电影里面给我们的灾难警示决不能忽视,如果我们继续放纵破坏环境的行为的话,也许某天电影里的情节也会走出现实。所以,对于生态破坏行为的环境管理是迫不及待的。环境具有复杂性。不同的地方具有不同的环境,对生态破坏行为的环境管理也应该随着环境的不同而不同。简单地以“一刀切”来管理所有的环境破坏行为显然显得不太适合。环境管理是迫切的,但不应该是盲目的,应该综合各方面的考虑因素,以期达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都能兼顾的情况。 二、过去环保治理的误区 (1)没有站在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以近年来兴起的环保袋为例,虽然它可以循环使用,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并不是那么的方便,在购买鱼肉类产品时,环保布袋显然没有塑料袋方便,且环保袋也不是可降解的,环保袋使用的热情下降后,塑料袋仍然卷土而来。另外,虽然某些中小型企业也有环保意识,但是,购买脱硫、除尘等设备,建废水沉淀池等投入的资金是非常大的,在后期的运营和维护上,后期投入的数额也远比前期购买设备时的大得多,有些企业心有余而力不足,这是没有考虑到的因素。

环境法 案例分析

【案情】:1998年6月8日,某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未着制式服装,未悬挂工作牌,未出示工作证,到原告刘某家豆腐加工厂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要求其交纳220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带钱为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某态度不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其中一位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某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某,上面写着“市场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根据《××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刘某不服,于1998年6月13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某县环保局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存在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行为等问题,其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撤销×环行决字﹝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口头答辩,承认做出的处罚决定错误,在诉讼过程中撤销了×环行决字﹝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问题]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哪些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 答:原告的丈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租来出售豆腐的场所,本身不存在排污问题,而是豆腐加工场存在排污问题。被告工作人员在现场处罚决定书上以市场12—2摊位为对象,向原告征收排污费,很显然,被告认定的责任主体错误。因此,本案被告认定事实错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被告工作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市场12—2摊位”罚款5 000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此外,本案被告工作人员无着制服,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作证,更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6条“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37条“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31条“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等有关程序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案情】: 2001年4月4日由于浙江省建德市新安塑料化工厂工人操作失误,致使化工原料苯乙烯大量泄漏到排水沟,而排水沟正好流经离工厂100米左右的中心小学,致使大量苯乙烯飘到学校,造成345名学生发生呕吐、腹痛等刺激性反应,经医院诊断为苯乙烯气体刺激反应。苯乙烯是一种剧毒化学物品,腐蚀性很大,对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有严重影响,人体接触有可能致死、诱发癌症,是国际卫生组织确认的致癌物。所以这是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事故调查后,建德市劳动部门对这个事件做出了处理:第一,企业停产整顿,第二,对企业罚款1万元。事故发生后,数百名学生家长先后给浙江省环保局、杭州市政府及环保局打电话并上访,作为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代理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代理后也分别给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环保局发出公函,要求对这一特大事故立即作出处理决定和答复意见,但均未见环保部门对此事作出回应。故建德市新安江镇中心小学345名学生认为环保部门没有履行环境监测、

《环境法导论》吕忠梅——章节重点

导论 ◆环境法上所讲的“环境”,是指物质的客观存在,即环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 境。 ◆环境的特征:物质性,生态性,唯一性,有限性,资源性。 ◆根据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以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天然环境又称自然环境,是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只受人类轻微干预、 尚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如野生动植物、原始森林等。 ◆人为环境又称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人类创造的、体现了人类文明的环 境,如水库、道路、公园、城市等。 ◆环境问题是一种不利的后果,它指各种因素的影响超过了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所引起的生态平衡破坏 和环境质量变化。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向环境排入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自然环境的物理、化学、 生物学性质发生变化,产生了不利于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 ◆自然环境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一个或数个要素,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 使它们的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以致破坏或降低其环境效能、生态失衡、资源枯竭而危及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与发展的一种现象。 ◆因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损害,通常被称为公害。 ◆旧八大公害事件: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水俣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 米糠油事件、痛痛病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新八大公害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 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原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全球大气污染、非洲大灾荒。 ◆《增长的极限》,探索了全球关切的五个主要趋势:加速工业化、快速的人口增长、普遍的营养不良、 不可再生资源的耗尽、环境的恶化。 ◆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在扬弃这两种观点的基 础上,提出了对环境问题的新认识: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类认识和改造环境的能力,人类只要对这一能力善加运用,便可以使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关键在于人类必须正确地认识客观规律,认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同自然协调发展。 ◆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 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是人类针对环境问题而提出的积极对策。 ◆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较为明确和科学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来的。 ◆纵观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内容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和改善环 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人类在环境的不良影响下产生变异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同时也保证自然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的延续与再生产。 ◆环境法是为解决环境问题、实行环境保护而产生的一类新型法律,它是人类进入到生态文明阶段出现 的新兴法律现象,也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 ◆生态文明的核心是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性发展,它是人类对工业文明反思的结果。 ◆建立在工业文明基础上的法治社会,以经济理性为基础,形成了个人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其所确立的 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自己责任原则,以及法律只关照人的社会属性、割裂人的社会性生存方式与生物性生存方式的思维,导致了严重的生态问题。生态文明时代,需要以新的理性为基础,形成新的

环境资源法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 题型:名词5个、简答5个、案例1个、论述2个 一、环境法四分法 1.基本法 2.环境要素法 3.自然资源法 4.防治污染法 二、环境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中的环境包括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个方面。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环境问题 (一)概念: 环境、资源和生态问题(简称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课件: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二)发展(三阶段): 1.环境问题的萌芽阶段。即从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 基本特征:人对自然的依赖、盲从、迷信和崇拜。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局部性、短期性和个别性的环境问题。 2.环境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基本特征: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对环境的占有、征服、统治和掠夺。 3.环境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 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和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已经产生。 这个的环境问题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 (1)从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以着名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以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 (2)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着名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为代表,以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 (三)主要表现: 1.全球变暖 2.臭氧层破坏 3.酸雨 4.淡水资源危机 5.资源、能源短缺 6.森林锐减 7.土地荒漠化 8.物种加速灭绝物种 9.垃圾成灾 10.有毒化学品污染 四、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环境资源法(简称环境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 (二)特征: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2.综合性 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资源法是—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相关法律部门的交叉和相关学科的渗透,则为这种综合性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最高法发布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目录 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七、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八、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九、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1: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要点整理.doc

1.2014年新环保法对环境的定义: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当今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当今人类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一般是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主要是由于高发展和高消费造成环境的污染、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浪费。 对策:发达国家可以率先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以降低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破坏和浪费;可以带头开发更洁净、非资源密集型的技术,为社会提供更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服务,在财力和科学技术诸方面支持经济落后国家的发展。 (2)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除了贫穷之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掠夺自然资源和转嫁污染,也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 对策: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坚持可持续发展。一方面,扩大生产以满足不断增加的人口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过度使用农药、化肥,要使用清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维持生物多样性、控制人口,努力保护和改善环境。 3.环境保护的概念: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4.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 5.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1)概念: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2)《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法期末考试重点

1、简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保护法,在广义上又称为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其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要素,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规,一是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的法律规。另外还包括防止自然灾害和减轻自然灾害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规。环境保护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区特殊性等特征。 2、简述噪声污染的特点 噪声既是一种公害,它就具有公害的特性,同时它作为声音的一种,也具有声学特性。 (1)噪声的公害特性由于噪声属于感觉公害,所以它与其它有害有毒物质引起的公害不同。首先,它没有污染物,即噪声在空中传播时并未给周围环境留下什么毒害性的物质;其次,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积累、不持久,传播的距离也有限;噪声声源分散,而且一旦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也就消失。因此,噪声不能集中处理,需用特殊的方法进行控制。 (2)噪声的声学特性简单地说,噪声就是声音,它具有一切声学的特性和规律。但是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和它的强弱有关,噪声愈强,影响愈大。衡量噪声强弱的物理量是噪声级。 3、简述可持续发展的涵 (1)突出发展的主题,发展与经济增长有根本区别,发展是集社会、科技、文化、环境等多项因素于一体的完整现象,是人类共同的和普遍的权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享有平等的不容剥夺的发展权利; (2)发展的可持续性,人类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 (3)人与人关系的公平性,当代人在发展与消费时应努力做到使后代人有同样的发展机会,同一代人中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当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 (4)人与自然的协调共生,人类必须建立新的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学会尊重自然、师法自然、保护自然,与之和谐相处。中共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把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以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指出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从忽略环境保护受到自然界惩罚,到最终选择可持续发展,是人类文明进化的一次历史性重大转折。

环境法案例分析全集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1、【案情】 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 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 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 【分析】 (1)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 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 2、【案情】 1989年,辽宁省某乡岗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问题】 (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 【分析】 (1)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洳洼。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

本科班第4学期法律专业《环境法概论》作业题

更多资料请访问.(.....) 2006本科班第4学期法律专业《环境法概论》作业题答案 第一单元简答 1、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个规定包括三项任务:(1)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这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任务,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这项任务之间有着内在联系。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际 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包括:第一,它应该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第二,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混为一谈。第三,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第二单元简答 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是: 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特别是控制土地使用权,就能从总体上控制各项活动,作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通过国土利用规划来实现合理布局,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改变被动治理的极好方法。对于环境管理来说,它是一种积极的、治本的措施,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先进的管理制度。 2、我过《环境影响评价法》把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分为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类。规划,又分为综合利用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定,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专项(包括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两大类。建设项目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在我国,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评价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可能造成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程序:(1)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采取招标的方式签订合同,委托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2)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和报批。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主管环保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3)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4)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 第三单元简答 1、大气污染防治法率先于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排污收费制度。“达标排放、超标违法”,指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 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 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 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 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 42.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 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2分)对因“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1分)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1分)。 (3)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1分),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1分),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对化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是因为化肥厂没有及时采取防范废水漫溢可能造成损害的合理措施。对此,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对待。(1分)[评分标准] 第(1)项答题时各小点意思相同即可各给1分,例如“鱼饲料费用”或“用

环境法复习重点

第一章 1、环境法的概念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就是防治在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也称防治“公害”。 “其他公害”则是指防治除前述的污染和危害以外,目前尚未出现而今后可能出现的,或者防治现在已经出现但尚未包括在前述的环境污染和危害。 3、公害及公害的特点 公害:指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并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 公害的特点 1.公害是人类正常活动的有害副作用。 2.公害以环境为媒介对不特定人体造成危害 3.公害具有综合性和积累性 4.公害往往同时侵害多种权益 5.公害危及的范围广 6.公害引起的疾病往往难以发现和治疗 4、环境法的适用范围 一、对地域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也是一般所的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 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三)不同的法律可能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二、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人的效力与我国其他法律一样,适用于环境保护法生效 领域内的所有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中包括自然人、也包括 法人和特殊法人,即国家。 三、环境法的溯及力 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 力以及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一)生效时间 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二)失效时间 1.确认与新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失效。 2.经修订的法律中明文规定相应的旧法同时废止。 3.随着新法的颁布施行,旧的相应法律便自行失效。 (三)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效力的问题,如果有 效力,则称为有溯及力,如果没有效力,则称为无溯及力。关于法的溯及力问 题,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则: 1.从旧原则: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溯及力; 3.从轻原则:新法与旧法相比,以对行为人处罚较轻的法作为处罚依据; 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 轻时,从新法。 5.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 时,从旧法。 我国现行法律一般采用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从旧兼从轻原则。 5、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 1 .法律关系的主体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 参加者。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2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 担的义务。 3.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1)物:在环境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 物的各种环境要素。也就是说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 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2)行为:是指参加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所指向的对环境有影 响的各种行为,包括各种与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有关的具体行 为和违法行为。以及制定政策、法律和规章等抽象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6、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60页) 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主要理由 (一)环境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环境法案例分析

环境法案例分析 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学1403班马欢军2001140318 一、案例简介 金桥公司从事人工养殖大鲵行业,但在其之后建成的荆门水泥公司产生的噪声、粉尘污染造成金桥公司大鲵病变,经鉴定金桥公司共遭受经济损失5278910元。故金桥公司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荆门水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要求葛洲坝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认定荆门水泥公司对金桥公司养殖基地存在污染侵权行为,但是认为金桥公司提交的证明损失的鉴定报告证明效力较低,数据缺乏真实性。法院判决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武汉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请求的部分损失。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金桥公司认为司法鉴定合法有效,应当获得请求的全部损失。同时葛洲坝集团公司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荆门水泥公司认为其已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属于达标排放,故不存在侵权行为;金桥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多份鉴定报告,其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和方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金桥公司无法证明其损失是荆门水泥公司产生的粉尘和噪音所致;荆门水泥公司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金桥公司从未提出异议,应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荆门水泥公司的责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经当多次现场调查,确认荆门水泥公司确实存在噪音、粉尘污染的客观事实,荆门水泥公司对金桥公司构成污染侵权。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确定大鲵死亡与荆门水泥公司排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金桥公司的损失进行鉴定虽有瑕疵但有原始记录相印证,司法鉴定合法有效。而金桥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大鲵养殖并以此为经营行为的法人可以预见荆门水泥公司风险。但其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按期催产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金桥公司亦对大鲵繁殖损失有一定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荆门水泥公司与葛洲坝集团公司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不存在对金桥公司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金桥公司、胡四权要求葛洲坝集团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荆门水泥公司应否对金桥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金桥公司的损失如何认定。 三、案例评析 围绕争议焦点对本案件进行分析,案件的争议围绕环境侵权的三大构成展开,即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认定,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本案的评析也以此为脉络展开。 (一)达标排放是否不存在侵权行为 对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荆门水泥公司以自己已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属于达标

法律本科环境法概论考试复习题

更多资料请访问.(.....) 2006法律本科《环境法概论》考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对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定义理解错误是:A 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目的是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B环境与资源爱护法所要调整的是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爱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爱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及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 C 国内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环境与资源爱护的定义。 D环境与自

然爱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B) 2、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特征不包括:A技术性 B综合性 C 区域性 D社会性(C) 3、环境与资源爱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A 物 B 精神财宝 C 物和行为 D 物、行为和精神财宝。(C) 4、外国环境法进入完备时期的重要标志是:A 环境爱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爱护 B 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 C 环境爱护差不多法在各国出现 D 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指导思想。(C) 5、我国第一次对环境爱护作出明确规定的宪法是:A 1945年宪法规定 B 1975年宪法 C 1978宪法 D 1982年宪法。(C) 6、各种环境与资源爱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最高立法依据是:A 宪法 B民法 C环境差不多法 D 立法法。(A) 7、进行环境治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是:A宪法关于环境与自然爱护的规定 B 环境与自然爱护差不多法 C 环境与自然爱护单行法律规定 D 环境标准。(C) 8、最早提出“可持续进展”原则的著作是:A《增长的极限》B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期末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学 考试题型: 1、单选; 2、判断改错; 3、名词解释; 4、简答; 5、论述; 6、案例分析; 复习重点(考试重点) 第一章环境资源与环境关系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概述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 第八章环境资源责任制度 第九章环境资源纠纷解决制度 (重点为环境资源民事责任与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考我国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无过错原则) 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内容明确不考 重点内容整理(根据考试重点整理自老师课件)

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环境资源的概念亦是如此) 二、环境问题的概念和种类 1、按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和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破坏) 2、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 (1)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2)自然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三、全球环境问题阶段的环境问题 1酸雨(包括酸雪、酸雾等各种酸沉降) 2臭氧层破坏 3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赛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 5大规模的生态破坏(非洲大饥荒) 四、环境法的本质特征 (一)环境法是社会法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四)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 五、环境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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