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界定与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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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纠纷中法律原则的适用

网络侵权纠纷中法律原则的适用

似法律创制的职责, 借 以弥合法律和社会的差距 , 并展示了一种能动的态度 , 以及法官借由个案判决
推动法律发 展 的企 图。下面 先 对这 三个 案件 的案 情 简短概括 下 : 博库案: 原 告博 库公 司与 作 家 周 洁茹 签 订 著
作权合 同, 拥有独家在全球范围内互联网上使用
委托与今 日 作家网签订合作合 同, 在汤姆公 司开 办 的汤姆 网上 设 置 链 接 , 用 户 登 录汤 姆 网 后 , 通 过点击相应链接 , 即可看到今 日作家 网提供的周 洁茹 的作 品 。讯能 公 司在 和 今 E t 作 家 网签 订 时 ,
就 已 向对 方提 出了 明确 的权 利 保证 要求 , 对方 保 证 履 行合 同不 会 侵 犯 第 三 人 的权 利 。但 实 际 上
重 了设 链 网站 的 义 务 , 对互联 网的发展也不利。
文拟通过对公报刊登 的这三个 网络侵权案例的法 理分析 , 对法官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如何运用原则裁
作者简介 : 林菲菲 , 女,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 中心 2 0 0 9级博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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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汤 姆公 司在 得知 原 告起 诉 后 , 也 及 时 主 动 地停
种权利诉求也蜂拥至法院, 寻求法律救济。面对 这些纷至沓 来 的纠纷 , 法官究竟 应该如何应 对? 法官可资利 用 的手段有 哪些?固守规则 的法官
有些 情况 下会 发 现 并 无 可适 用 的规 则 , 但 很 多 时 候法 官不 能 以 法 无 明 文 规 定 为 由 拒 绝 裁 判 。 由
周 洁 茹作 品 的权 利 。被 告 讯 能 公 司受 汤 姆 公 司
此法官只得转 向适用原则 , 而原则 的特殊性也给 了法官可供使用的工具 , 帮助法 官得 以借此弥合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包建华来源:《公关世界》2021年第08期摘要: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传播行为呈现出分散化,网状结构的特点,不再受著作权人的有效控制。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

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目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是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日益隐蔽,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不再完全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要求;三是技术中立规则的适用标准和适用范围不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较低。

文章据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一、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当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网络呈高速创新发展和商业应用模式迭代演进,传统的链式著作权授权转化成了网状传播模式,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力减弱,侵权手段日益多样化,更加隐蔽,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当中,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四种类型:1.提供网络接入、传输中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2.提供网络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3.提供网络信息定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4.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这四个类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即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和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直接侵权,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不直接上传和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适用技术中立规则(避风港规则);对使用其技术的侵权用户实施了帮助、教唆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由于立法上并未明确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未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司法实践当中容易造成混淆,也造成了侵权认定标准、技术中立规则适用的混乱。

(二)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日益隐蔽,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不再完全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要求根据艾瑞咨询作的《2020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究报告》,2019年中国PC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缩减至17.1亿元,同比2018年下降24.7%,而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为39.3亿元,同比2018年增长10.4%,呈现出反弹迹象。

理性对待网络环境下的版权纠纷

理性对待网络环境下的版权纠纷

名权 , 不能就作 品的著作权 以个人 名义单 独起诉 , 就 但并 也
是说 , 状告胡戈 的不该 是陈凯歌 , 而应 是制 片方 ( 中国 电影
集 团公 司 ) () 。2美国国家工程院院士 Rcad Sala 认为 : ih r t l n m “ 在对艺术作 品的使用方 面 ,人 们应该 拥有一些基本 自由 , 比如为 了创作另外一个 从整体上完全不 样 的作 品 , 引用一 个已经存在 的作 品的一部分 的 自由。” 按此说 法 , 戈作 ① 胡 品《 一个馒头 引发 的血 案 》 属此例 , 况互联 网是一 个鼓 就 何
l《 、 一个馒头引发 的血案 》 权分 析。 陈凯歌起 诉胡戈 侵
侵权一案 , 是国 内迄今为止第 一个 由网络短 片侵 权引发的案
件。对此案笔者有以下几点疑问 : ) ( 陈凯歌到底有没有起诉 1
权7 《 著作权法》 l 条 : 第 5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
法创作的作品 的著作 权 由制 片者享有 , 编剧 、 但 导演 、 影 、 摄
服务业的发展 , 各种新的问题亦不断凸现, 如网络作品著作
权侵 权问题 已成为 网络信息服务业深入发展 的绊脚石 。
在 网络环境下 , 人人都可 以成 为 “ 出版人 ” 和传播者 , 使 得网络作 品的侵权形 式变得多样化 、侵权 方式更具隐蔽性 , 也让 侵权责任难 以认定 。
案 例 分 析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称 《 解释 》) 2 : 第 条 将
作 品通过 网络 向公众传 输是属 于著作 权规 定臼 一种 使用方 勺 式。著作 权人理所当然享有使 用方式或者许可他人使 用这种 方式 , 由此获得报 酬的权利。依照 《 并 解释 》 兰州大学萃英 , 在线提供羽泉歌 曲的下载服务是一种 侵权行为 , 具体地说是 侵犯 了信息 网络传播权和作 品的复制权 。 笔者 同样有几点疑 问:1信息 网络传播权 的界定 。我国 《 () 著作权法 》 1 第 0条规

数字版权的法律规定(3篇)

数字版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版权问题日益凸显。

数字版权,即数字作品版权,是指数字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我国数字版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

本文将从数字版权的定义、法律保护、侵权责任等方面对数字版权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数字版权的定义数字版权,是指数字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数字作品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

在我国,数字版权包括以下几类:1. 数字文字作品:如电子书、网络小说等。

2. 数字音乐作品:如MP3、MP4等数字音乐文件。

3. 数字影视作品:如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

4. 数字美术作品:如数字绘画、数字摄影作品等。

5. 数字软件作品:如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等。

三、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1. 著作权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数字作品的创作者享有以下权利:(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等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关于传媒法律的案例(3篇)

关于传媒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媒体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

抖音作为一款短视频社交平台,用户数量庞大,内容丰富多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版权纠纷和网络侵权问题。

本文将以“抖音短视频侵权案”为例,探讨新媒体时代传媒法律的适用与挑战。

二、案例概述2019年,某知名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发现,其作品在抖音平台上被多个用户未经授权上传,且部分用户对作品进行了二次创作。

著作权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著作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抖音平台上的侵权视频截图、侵权视频的播放记录、侵权用户的个人信息等。

2. 侵权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平台上上传涉案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 责任承担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视频,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四、案例分析1. 新媒体时代版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新媒体的普及,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案中,抖音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有责任加强对平台上内容的监管,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2. 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这表明,在处理网络侵权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判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主体、侵权客体、侵权行为等。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被告的赔偿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视频以及赔偿经济损失。

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五、启示与建议1. 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在新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应当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 完善版权法律法规针对新媒体时代的特点,应当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3. 加强平台监管新媒体平台应当加强对平台上内容的监管,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研究

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研究

保定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研究系(部)知识产权与财经学院学科门类法学专业知识产权学号1502024202姓名崔建禹指导教师赵振江职称讲师2019年月日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研究摘要随着4G网络的全面普及,人们的网络中心逐渐从个人电脑转移到智能手机上,与此同时,网络短视频也通过其时长短、内容精炼丰富、拍摄上传简单,迅速占领了手机网络的半壁江山。

可以预见,即将到来的5G时代网络短视频将进一步发展繁荣,在网络短视频繁荣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行业内部的利益纷争,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屡屡受到侵犯,在乱象初始的时候对侵权现象进行分析、归类,有利于引导良好网络秩序的形成。

本文通过对网络短视频进行分类和对网络短视频侵权行为的认定,确定各类网络短视频的权利归属,理清各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利于建设有序的网络秩序。

关键词:网络短视频侵权认定独创性ABSTRACTWith the comprehensive popularization of 4G network,people’s network center is gradually transferred from personal computers to smart phones.At the same time,short video network quickly occupies half of the mobile phone network through its short length,rich content and simple shooting and prosperity,in network a short video copyright violations to at the time of chaos initialization for infringem ent phenomenon is analyzed and classified,is conducive to the formation of a good guide network order.By classifying short video and identifying infringem ent ACTS of short video,this paper determines the ownership pf rights of all kinds of short video and clarifie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which is conducive to protecting the personal rights and property rights of copyright owners and building an orderly network order.Key words:short video network infringement originality目录一、引言二、网络短视频的界定(一)短视频的定义(二)网络短视频的作品属性1.独创性的概念2.我国著作权制度下的独创性标准3.短视频的独创性三、网络短视频享有的著作权(一)网络短视频享有的权利1.网络短视频的人身权2.网络短视频的财产权四、网络短视频的侵权分类(一)直接侵权(二)间接侵权五、网络短视频的侵权认定(一)相同作品的侵权认定(二)影视作品视频片段的侵权认定(三)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认定六、我国对网络短视频的法律保护(一)著作权法(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三)侵权责任法(四)相关司法解释七、我国网络短视频版权法律保护的建议(一)合理认定短视频平台是否“知道”(二)准确适用“避风港原则”(三)完善网络视频版权投诉机制结论参考文献致谢附录一、引言随着第四次信息革命的到来,网络经济占有越来越大比例,与此同时也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转向了网络经济,网络经济中网络视频经济占有很大的比重,随着技术基础的发展,网络传媒从文字+图片过渡到了文字+图片+视频阶段,视频经济的比重越来越大。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摘要:在现今网络侵权案件愈发频繁的情形下,《侵权责任法》在颁布之初即在第36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加以规定,将直接侵权人背后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拉入法律规制的视野,并以共同侵权责任对之予以认定,同时也对其责任承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限制,即“通知—删除”规则下免责。

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使得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案件得到缓解,然而《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面对复杂的网络世界依旧心有余而力不足,对其主体的界定、责任承担等诸多问题亟需释明。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归责原则责任承担目录一、问题的提出 (3)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 (3)(一)网络服务提供者范围 (3)(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类型认定 (4)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5)(一)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5)(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归责之限制 (7)四、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承担 (8)(一)责任承担形式 (8)(二)共同责任形态 (9)五、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问题的提出在社会关系渐趋复杂的今天,尤其在网络发展迅猛的背景下,法律规范下的法律关系早已不局限于发生在现实世界,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传统侵权责任理论对之很难加以适用,因而《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之加以特殊规定。

特殊之处主要在于:(1)侵权主体特殊性。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责任关系中多数情况下并非直接侵权人,这与传统意义上“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二元法律关系颇有差异,一般侵权关系中,侵权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因而受到法律的归责,网络服务提供者尤其是技术提供者并没有直接的侵权行为,或者说,并没有主动侵权,侵害他人利益,因此其侵权责任有别于一般侵权人;(2)侵权行为实施方式特殊性。

首先,其存在于虚拟空间,它不是指侵害某种特定权利(利益)的具体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特殊侵权行为,而是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

深度链接侵权行为的探究

|雹^H EBEINONGJI摘要:信息网络时代的作晶五花八门,网络链接使作晶能够实现自由共享,使信息得到高效率传播,因此,链接服务在网络生活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型版权侵权现象,深度链接就是其中一项颇具代表性的问题。

深度链接作为大数据时代的产物,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得著作权人、网络用户、链接服务提供者三者之间利益冲突0渐激化,因此,需要对深度链接加以规范。

关键词:深度链接;侵权;版权深度臧侵权行为般究河北经贸大学周泽坤1深度链接概述1.1深度链接的概念及特点深度链接,又称深层链接、内链,是指设链网站提供的链接服务使用户绕过被链网站的网址,获得被链网站信息,而此时页面地址栏显示的是设链网站的网址却不是被链网站网址的行为。

深度链接主要特点为:(1)设链网站将被链网站“隐藏”起来,网络用户一般很难发觉自己浏览的信息是从其他网站链接而来的。

即网络用户会误以为信息是设链网站提供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⑵网络用户是在设链网站的弓I导下访问被链网站。

1.2深度链接的特殊性普通链接是指网络用户可以通过链接跳转至另一个网页,并且可以直接发觉是从设链网站跳转至被链网站的,可以直接知道自己所浏览信息的真正网页,普通链接一般不构成侵权。

而深度链接并不具有像普通链接这样的“直接性”,容易使网络用户误认为是设链网站原创,较易构成侵权。

2深度链接侵权行为的界定2.1我国对深度链接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2.1.1服务器标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大多数法院把服务器标准作为判断深度链接是否侵权的依据。

深度链接侵权行为的服务器标准即只要内容没有上传至服务器就不认为是侵权,如果内容上传至服务器,又没有经过被链网站许可或是不属于合理使用行为侧构成侵权。

例如,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博悦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允许将其录音制品上传至网络,被告辩称只是提供了链接服务,并没有将原告的作品上传至自己的服务器,法院最终因被告对原告作品进行编排从而对作品进行宜接控制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案例在一定为服务舸准的族奠定了基础。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中知道规则的法律适用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中知道规则的法律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中知道规则的法律适用刘明*与通知规则相比,《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确立的知道规则,由于与一般侵权责任认定规则较为类似,因此并未引起学界的过多关注。

但与通知规则一样,立法者对于知道规则的具体制度安排也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该规则的适用标准不尽相同,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出现。

这不仅不利于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权利人提供一个明确的制度预期,降低其行为成本,而且也可能对通知规则等相关法律规范制度效用的发挥产生负面影响。

有鉴于此,本文拟以知道规则为中心,对其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具体剖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一、知道规则与通知规则的关系从《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条文安排可以看出,知道规则与通知规则均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准确理解和界定这两项规则之间的关系,不仅有助于法院和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合理地适用法律,发挥法律规范的制度效用,而且也有助于通过对其具体规则的调节,合理安排网络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构建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总体看来,知道规则与通知规则之间存在如下几对关系:(一)法律适用上的并列关系对比正式颁行的《侵权责任法》与其三读草案可以发现,立法者对于36条第2款和第3款的排列顺序曾作出过专门调整,并形成了现在这种通知规则在前,知道规则在后的体例安排。

此种顺序上的刻意调整,是否对这两项规则在法律适用上的逻辑关系具有实质意义,我国学界对此存在一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将知道规则理解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特殊(例外)规则,权利人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越过通知规则,直接根据知道规则主张权利。

①其主要理由在于,立法者设立通知规则的目的,在于合理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使之无需承担对用户行为的事先审查义务。

②如果允许权利人跳过通知规则直接适用知道规则进行追责,将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使通知规则的制度效用受到减损。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0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也通过了该《解释》。

《解释》对我国切实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水平,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解释》的起草背景2002年下半年,针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存在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缺乏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问题列为重大调研课题,由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研组,经过大量的调研和统计分析,2003年5月份完成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在调研报告的基础上,针对各种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起草了《解释》初稿。

考虑到《解释》涉及面广,内容复杂、重要,社会影响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后决定联合制定该《解释》。

2003年12月和2004年6月份,“两高”研究室两次联合到案件高发地的广东、福建、上海、浙江、江苏等地进行调研,广泛征求了当地公、检、法和有关工商、版权、海关、质量监督、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意见。

2004年2月至9月,“两高”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又征求了公安部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两高”有关业务庭(厅)和全国15个高级人民法院、部分省检察院的意见。

2004年9月,就《解释》第五稿内容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1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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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说 , 它是信息网络 内容的提供者 。 另外在新浪网上 的很多作品 包括论坛与博客上的文章、 评论 、 视频等是新浪 的注册用户 自行
2 0 1 3年 4期

. 高教
信 . 龟, 技 术
Sh a a n x i J i a o y u・ Ga o j i a o
上传的 , 从这个角度上看来 , 它也是 网络服务 的提供者 。因而在 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中 , 只关注被告的责任主体实际的效用不大 ,
界定与制裁 , 从 而 规 范信 息传 播 市场 的秩 序 。
【 关键词 】信息 网络传播权 侵权行为 界定 适用性
根据世界 知识 产权组织编订 的《 版权条约》 中的相关 内容 , 结合 《 表演 和录音制 品条约》 中的有关 规定 , 可 以对信 息网络传
播权进行如下的定 义 :通过有线或者无线 的形式面 向大众进行
成为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 支持者表示 , 校园 的传播空间还是比 较小 的, 且 不具备 营利 的性质 , 被侵权人实 际上也未 曾遭遇严重
侵权诉讼案件中由原告提 出的, 很多情况下 , 精神赔 偿没有得 到
法 院的认同 ,这是因为该项损失难以断定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
展, 各项规章制度 的不断完善 , 对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可以得到合 理 的解决 , 在这一过程 中, 关键要看网络传播权本身的性质和精 神损害 的具体界定尺度 。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是指权利人在遭
存在着很多类似 的概念 , 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 、 网络内容提供者 、 互联 网信 e , n E 务提供者 、 网络 内容服务提供者等 , 每一种概念都
有特定的外延 , 很多时候是相互重复的 , 有时候甚至会起到冲突
作 品、 表演、 录音、 录像等信 息的广泛传播 , 大众可 以任意选择时 间与地 点获取相关 网络信息 的权利 。《 信息 网络传播权保 护条 例》 在实际 的操作 中可以起 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 但同时也有着局 限性 。笔者主要从信息 网络传播权 的侵权行为的界定 和适 用性 来分析 , 以期能够为相关 的实践提供些许理论依据 。
的。关于精神赔偿 的具体额度 , 还没有 出台明确 的标准 , 多是 在
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行为 的实 际适用性要根据侵权 的具体 情节来判断 , 其 中会涉及到赔偿问题。现阶段 , 信息 网络传播途 径 的广泛性引发 出一系列的侵权 问题 ,在高校校 园中也 时有发 生 。例如没有经过著作人的同意将 书籍或者是歌 曲上传 到校 园 网中供学生下载使用 ,对于这种行为是否能够进行免责处理也
容的传播权 。 网络服务方式和内容的联系关 系密切 , 但是 网络服
随着科学技术 的进步 ,信 息传播 的方式和渠 道也越来越多 样化 , 最 为普遍 的就是利用高科技信息网络传播相关 的信息 , 这
样不免涉及 到侵权 的问题 ,且 界定与惩处起来也有着一定 的难
务的提供者并不关注传播 的具体信息内容是什么 ,也不会采取 相关的措施控制信息的传播 ,即便在客观上具有控制信息传播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侵权 行 为 的 界 定
的作用 , 这就不利于对主体责任 的有效判别 。正确判断信息网络 传播权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 可 以为实际的侵权界定提供必要 的 依据 , 同时也有助于法官在审判实务 中充分履行其职能。 在《 传播权条例 》 和《 行政保护办法》 中明确 区分 了网络服务 提供者与网络 内容提供者的内涵与界限 ,将 内容和形式的侵权 进行了甄别 。信息网络内容 的提供者通常情况下是参与 了信息 内容的传播 , 没有经过著作人 的同意 , 侵犯 了他人的信息网络内
2 0 1 3 年 4期
蔌、
. 高教
信 , 电技 术
Sh a a n x i J i a o y u・ Ga o j i a o
论信 息 网络传 播权 的 侵 权 行 为界 定 与适 用性
王 盈
【 摘
要】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包括 在 著 作 权 的 范 围之 内, 由 于信 息 的 传播 渠 道是 高科 技
与流动的能力 。
度。 简单地说 , 侵权行为属于一种越界行为 , 只要超过了利益的边 界, 就意味着侵权 , 侵权人要对被侵权人担负一定 的法律责任 , 并 赔偿一定的损失 。 在对侵权行为进行界定的时候首先要合理辨析 侵权 的责任主体 。 通常在一些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 的审理过 程中 , 常常把被告的责任主体性质划分为两类 , 一种是信息 网络 服务的提供者 , 另一种是信息网络内容 的提供者 , 根据这两种责 任主体 的差异判定侵权者应该负有的法律责任。 按理说这两种分
类在实际操作 中还是非常可行 的。 然而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同时也
明确信息 网络服务 提供者和信息网络 内容提供者具有实际 的意义 和作用 , 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有一些信息网络内容
的提供者在某种情况下也是 网络服务 的提供者 。例如在新浪网 上刊登 的小说 、 散文 、 评论 等具有传 递信 息的功能 , 从这 一层 面
的信 息 网络 平 台 , 因而 在 对侵 权 行 为 的 界 定 上 会 存 在 很 多争 议 , 因此 而 出 台的 《 信 息 网络 传播 条例 》 在 实 际 的应 用 中仍 然 存 在 很 多的 局 限 性 . 因此 只 有 不 断推 动相 关立 法 的 完善 , 才 能对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的 侵 权 行 为 作 出比较 合 理 的
最主要 的还是要 对其 侵权行为 的性质予 以界定。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侵 权 行 为 的 赔 偿 适 用 性
对于精神方面赔偿 的界定和具体的实施也要根据侵 权行 为
的性质和造成的结果来加 以判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 的侵 权必 然
会对权利人的精神造成一定 的损害 ,索要精神赔偿 是合 情合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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