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行政不作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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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责原 则应 该是过 错推 定原则 。主要 理 由有 : 1依“ . 控权 法” 之理 念, 过错推 定原则 有利 于平衡行 政相对 人

行政 不作为 的行政 法律 责任
由法律强制有 责主体承 担行政 法律 责任 , 方面是 为了补救 与行 政主 体在行政 法律关 系中 的地 位 , 一 使行 政相对 人更容 易获得
究侧 重 于行政赔偿 责任 , 得不 够全 面和 深入 。在 实践上 , 显 由于 二元说 、 三元 说、 多元 说等多种 归责原则 体系 , 是最普 遍 的是 三 但 对相 关责任人 的法律追究 缺乏健 全的 法律依 据, 以全国各地对 元说 的主 张。我 国 《 所 民法 通则》 于 民事侵权 就存 在着一 个三 元 对 行政 不作 为的责任 追究存 在不 够规 范 、 意性大 等 问题 , 随 例如对 归责 原则体 系 , 即过错 原则 、 无过错 原则 、 公平 原则 。 行政 法律 责
行为 。
( 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
行政 法律 责任 的 归责原 则是行 政责 任法 乃至 全部 行政法 学
国务 院发布 的 《 全面推 进依 法行 政实 施纲 要》 明确规 定: 行 中 的基本 理论 问题之 一 。 而对 于这一 基本 理论 问题 , “ 然 行政法 学 政 机关违 法或者 不当行 使职权 , 当依法 承担 法律责 任 , 应 实现 权 界只有 极少 的研 究成 果, 形成鲜 明对 比的是 民法 学界关 于归责 与 力和 责任 的统一 。依法 做到执 法有 保障 、 权必 有责 、 权受监 归责原 则的研 究与争 论却一 片繁荣 , 以必须借 鉴 民法 学界关 于 有 用 所 督 、 法受追 究、 违 侵权 须赔 偿 。任 何行政 权力 都是权 力与 责任 的 民事 责任 归责原 则的研 究来 探讨行政 责 任的 归责原 则 ” 统一 , 有责任 , 力就 不可能得 到 正确运 用 。“ 没 权 责任 行政” 是现

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会受到什么处罚?一、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会受到什么处罚?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会受到的处罚:宣布无效、撤销违法、重作行为、修正违法、履行职责;、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行政赔偿、被通报批评。

由于行政主体通常是组织,其行政行为必须通过行政人来实施。

在追究法律责任时,有必要正确划分行政主体与行政人的法律责任。

对外部来说只有行政主体才是名正言顺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因为行政人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外进行行政活动的,行政人的职务行为应视为行政主体的行为。

作为行政人的法律责任不是不追究,而是先由行政主体对外承担,再由行政主体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法律依据是:1、《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

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1、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成立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宪法就像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合同与协议,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民众自愿放弃和让渡部分权利是为了给予政府一定的权限以更好的保护好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更好地服务于大众。

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对民众可期待利益、民众对政府信赖利益的伤害,是政府对民众的“宪法”上的违约。

论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

论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

光短浅 的决 策。地 方保 护 这种 行 为不仅 损 害 了行政 相 对 人的利益 , 还损害 了国家 的利益 。
逻, 看见有人 打架斗 殴 , 应该及 时制止 , 就 此时无 需 当事人
收 稿 日期 :0 1— 3一l 21 0 0
作者简介 : 王阳 阳(9 7一) 男 , 18 , 甘肃 陇西县人 , 士生 , 硕 主要从 事马克思 主义法学 理论 研究。
“ 厌讼 ” 观念 的影 响 , 害怕 行政 机关 的打 击报 复 , 又 他们 的 合法权益得 不到 有效 地 保护 , 由此 可见 , 司法监 督犹 如 空
中楼阁 , 没有得到 有效 的实现 。最后 , 并 地方保 护 的盛行 。
行政机关考虑 到 地方 经 济 的发展 , 限制 外地 商 品的 进入 , 严重扰乱的 市场 经济 发 展秩 序 , 际 中出现 , 政机 关 该 实 行 管的不管 , 不该 管 的乱 管 , 这种错 误的政绩 观 , 以说是 目 可
行政主体 的不作 为 , 如不 批 准也 不拒 绝 , 就属 于行 政 不 这
公 民, 法人 , 其他 组 织 的合 法权 益 ; 次 , 于行 政 机关 的 其 对 不作为行为 缺乏 必 要 的监 督 。由于受 到 中 国传 统 观念 的 影响 , 行政执法 机关 之 间分 工 不 明确 , 有形成 有 效 的联 没 动机制 , 的行政机关 内部 的监督 形同虚设 ; 管 , 律规 使 尽 法 定 了当事人 可以就不作为 行 为提起行 政诉讼 , 过 司法救 通
王 阳 阳 , 路 星 王
( 湖南科技大学 法学 院, 湖南 湘潭 4 1 0 ) 1 2 1

要: 在我 国法治建设 的进程 中, 出现 了不少 行 政不作 为 的违 法行 为 , 当事 人造 成 了损害 。究其原 因, 以归结 给 可

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我国在加⼤反腐倡廉打击⼒度之前,⾏政机关庸政懒政的现象是很普遍的,很多⾏政机关的⼯作⼈员不履⾏⾃⼰的职责,造成群众办事难,这种⾏政不作为给政府带来很⼤的负⾯影响,那么⾏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下⾯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什么是⾏政不作为就是指⾏政主体及其⼯作⼈员有积极实施⾏政⾏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未履⾏或拖延履⾏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认为⾏政不作为是指⾏政主体未履⾏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的⾏政⾏为。

所谓⾏政中的“不作为”⾏为,是基于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为或履⾏某种法定职责,⽽⾏政机关⽆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政违法⾏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为。

⼆、⾏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1、在依申请的⾏政案件中,对⾏政相对⼈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

如⾼⾕镇⼤青村四组诉彭⽔县国⼟局不处理⼟地纠纷⼀案。

2、在依职权的⾏政案件中,对受害⼈请求保护⼈⾝权、财产权的申请或⾏政主体⾃⼰发现的需要⽴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政义务。

3、在接到⾏政相对⼈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需要⽴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政义务。

如马*容诉彭⽔县国⼟局不颁发建房许可证⼀案。

4、不履⾏⾏政合同中约定的⾏政义务,如张*等五⼈诉彭⽔县⼈事局、县计⽣委不履⾏⼈事⾏政合同⼀案。

5、不履⾏基于⾏政主体的⾃⾝⾏为所派⽣的⾏政义务,如⾏政主体及其⼯作⼈员的⾏政⾏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向⾏政主体请法语⾏政赔偿,⾏政主体不予答复的⾏为。

三、⾏政不作为的特点1、消极性⾏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政主体对其⾏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或拖延履⾏所承担的⾏政作为义务。

2、违法性违法性是⾏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其⾏政义务,所以,⾏政主体⼀旦被认定构成⾏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政不作为必然违法,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存在合法的⾏政不作为,合法的⾏政⾏为必然不构成⾏政不作为。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法院可以从行政职员的职责以及其履行的义务两方面来认定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行政职员在入职之后,其首要任务是完成自己的任务,若是其消极怠工,由于会造成很多的主体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此会被认定为是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法律怎么认定?(一)行政不作为主体的界定既然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表现方式,那么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然就是行政行为的主体,即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

除行政机关外,有些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授权也可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

可见,关于行政不作为的第三种表述和关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第一种表述在主体界定上就存在遗漏除行政机关外的其他行政主体的缺陷。

(二)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是违法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很多学者都将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定义为“不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上,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来描述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是不科学、不准确、也是不周延的。

如果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这一法律概念时,一定要表达类似于“法定职责”的意思,笔者认为使用“行政作为义务”为宜。

在界定行政不作为时,使用“行政作为义务”的提法之所以比“法定职责”更为准确,是因为:第一、“行政义务”之中不仅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亦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在内。

“行政法治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依法设定并依法行使,而行政主体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

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二面”,都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也是其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行政职责随着行政职权而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是统一的,它们都暗含着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只是行政职权间接体现出来的,是一种转化或派生的作为义务,需要结合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才能确定。

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不担当、不负责、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行政效能,损害了公众利益,应受到严厉批评和处罚。

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行政不作为的原因、可能的后果以及应对之策。

首先,行政不作为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的管理不善造成了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有些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混乱,缺乏明确的工作指导和责任追究机制,导致工作任务无法按时完成。

第二,行政机关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对外界的监督和约束。

一些行政机关可能拥有过多的权力,没有外部监管机制,导致不作为现象的产生。

第三,行政机关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一些公务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只是在单位混日子,对待公共事务漠不关心。

行政不作为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

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导致公共服务无法及时提供,公众利益受到侵害。

例如,一些事业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生活困难;一些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低下,公众申请手续繁琐,耗时费力。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满意度,破坏了政府形象。

另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加剧了社会不公平现象。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公共服务不能普惠全民。

一些地区或行业得到了优先支持,而其他地区或行业被忽视。

这加深了社会贫富差距,增加了社会矛盾。

针对行政不作为,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

首先,要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确保工作任务的正确分配和落实。

行政机关应该明确工作目标,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要完善行政机关的监管机制。

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事,真正为公众利益服务。

同时,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供公众监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最后,要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职业素养和责任感。

公务员应该牢记自己的职责,不得违法乱纪,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行政形象。

综上所述,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严重问题。

当前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及其预防与矫治(定稿)

当前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及其预防与矫治(定稿)

当前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及其预防与矫治定远14春法学本科郭胜1434001212422【内容摘要】行政违法问题是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内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大前提下,行政合法化成为我国行政机关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一个重要标准。

本文通过对行政违法理论的重新整合,对行政违法的内涵进行分析,进而分析出行政违法的几个主要原因,针对原因提出预防及矫治行政违法问题的可行性建议,通过重新整合我国行政违法理论,为我国依法行政,杜绝行政违法现象提供强有力的理论依据并结合目前我国行政违法问题的现状,归纳总结对行政违法问题解决方案的一种思考。

【关键词】行政违法;行政合法化;制度建设目录一、我国行政违法问题研究的意义及现状 (2)(一)行政违法问题研究的意义 (2)(二)我国行政违法问题的现状 (2)二、行政违法的内涵分析及其具体表现形式 (2)(一)行政违法的概念以及界定 (2)(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3)(三)行政违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3)三、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 (4)(一)行政违法的制度原因 (5)(二)行政违法的思想原因 (6)四、行政违法的预防与矫治 (6)(一)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制度 (7)(二)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 (7)(三)建立行政违法的责任追究制度 (7)(四)完善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和考核制度 (8)(五)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8)(六)建设廉价政府 (8)参考文献 (9)当前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及其预防与矫治一、我国行政违法问题研究的意义及现状(一)行政违法问题研究的意义①现代社会行政活动必须符合行政法治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而行政违法是对行政法治原则的否定,而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行政违法状况不容乐观,因此需要对行政违法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具体来说,对行政违法问题进行研究的意义可从几方面体现: 一是研究行政违法问题,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机关行为。

二是研究行政违法问题,可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充实行政法学的内容推动行政法学向前发展。

浅析违法行政不作为

浅析违法行政不作为

社会公共利 益或 个人 利 益。但是 违 法行 政不 作 为 因不 明
确设定相对人 义务 或 限制剥 夺相 对 人 的权利 而 不直 接对
行政相对人产 生 效力 。这使 得其 消极 无 为 的表象 将 危 害
收 稿 日期 :0 1 2—2 2 1 —1 0 作者简 介 : 罗苟新 ( 9O ) 女 , 18 一 , 硕士 , 师 , 讲 研究方 向 : 行政法学 。
罗苟新 : 浅析违 法行政不作为
结果掩盖 , 不像违法行政作 为那样将 危害 结果很 容易在 社
会上外化显现 出来。正是 违 法行 政不 作 为这 种隐蔽 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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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理 由拒不履行 或未 按法定 程序履 行 。当然 , 因客观条 件的 限制 、 意外 事件及不可抗 力造成 的事实 上 的无 法履行 属于例外情况 。
违法行政不 作 为是指 行 政 主体根 据行 政 相对 人 的 申 请, 负有作 出相应 行政 行 为 的法定 义 务 , 在 法定 或合 理 但
期 限内未按照 法定 程序 履 行或 完 全履行 的消极 行 为。随
二、 违法行政不作为 的主要特征
与违法行政行为相 比, 违法 行政不 作为 由于徒 具表象
不具有 实质内容而 更加 隐蔽其 对 国家 和行政 相 对人 的危 害, 具有一些 主要特征 。
着我 国社会成员 法律 素 质 的提高 和行 政 主体 权力 运行 透
明度的 增 强 , 消 极 行 为 逐 渐 引 起 了 社 会 各 界 的 广 泛 该
关 注。


违 法行 政 不 作 为 与相 关概 念 的 区 分
期 限或合理期 限内没有作 出法定程 序行 为的现象 , 就是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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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行政不作为违法
【论文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
【论文内容摘要】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行为。

行政不作为违法同样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切实保障公民的权益。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行为而言的。

行政不作为违法同行政作为违法一样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这类损害是否应由国家赔偿呢?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虽然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赔偿。

实践中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不知道应该如何解决这类问题。

由此产生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对行政不作为违法予以界定,是研究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负赔偿责任的前提。

对什么是行政不作为违法,目前学术界观点颇多,见解不一。

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积极履行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依职权的法定义务和依申请的法定义务),并且在能够履行,即有条件、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而没有在程序上履行或者在法律
对此行政行为的履行期限已做出了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的不及时履行状态。

对于该行为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包含以下因素:
(i>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作为义务为前提,无法定作为义务的存在则无行政不作为。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权(表现为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主体的概念无论从内涵和外延上,都比行政机关的概念更加丰富和广泛。

具体而言,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地区行政公署、县属区公所、城市街道办事处等;依法享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管理所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当行政主体放弃、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行政作为义务时,就构成了适格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主体。

所谓法定的作为义务,从总体说,来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行政主体应该积极去做的义务。

行政主体在法律上除了负有作为的义务外,还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如果是有法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不为,就不能称之谓法律上的行为。

因为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某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即“具有法律意义或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①如果负有不作为的义务而不为,就“不会形成特定主体之间具体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②也就是说,这种“不为”不能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不具有法律意义,因而它不是一种法律事实,不能视为一种法律上的
行为,在法律上对其也无调整和规范的必要。

(z)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的主观要件必须是行政主体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若行政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不作为是因为不可抗力等非主观上的原因,则即使造成了违法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也不能认为它是行政不作为。

例如,消防队接到火警报告,在前往失火现场的途中由于山洪暴发毁坏桥梁,又无其他通往现场的道路,此时消防队的不作为并不构成不作为违法。

(3)行政主体不作为违法是超过法定期限不作为。

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是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构成不作为违法。

这里法定期限应采用广义解释。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确定;法律、法规役有明确规足的,可以适用规章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紧急情况下则不存在期限问题,行政主体应主动、及时、有效地履行其作为义务。

例如公民遭到歹徒抢劫,值勤路过的民警即负有即时保护义务,此时并不存在法定期限问题。

二、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负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及构成要件
对行政不作为提起国家赔偿,在国外早已有之。

根据美国《联邦侵权求偿法)))(TheFederalTortClaimAct)第1346条第6款规定:“由政府雇员在他的职务或工作范围内活动时的疏忽或错误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财产的破坏或损失,人身的伤害或死亡等属于美利坚合众国的侵权赔偿范围。

”①又如德国I98I年《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规定:“公权力机关违法对他人承担公法义务时,公权力机关应依据本法对他人赔偿就此产生的损害。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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