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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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承诺书

承诺人(签字):

所处位置:

年月日

XXX乡河道采砂安全目标责任书

马家台乡河道采砂安全目标责任书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依法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柞水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与各河道协管员签订以下目标责任书。

一、负

责本村范围内河道的经营性采砂监督管理,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采

砂行为;

二、负责预留公益型建设项目用砂和群众自用砂开采区的日常管理,并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及相关标准,监督采砂人规范采砂;

三、督促采砂单位和个人及时复平采砂坑槽,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四、负责河道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管,及时举报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五、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及时督促行为人修复已遭破坏的基础设施;

六、协助处理河道采砂形成的矛盾纠纷。

经营性开采区由采砂许可人按规定设立采砂标志牌;公益型开采区由乡镇政府按统一标准设立采砂标志牌。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可采区按河段可采长度,实行开采量、深度、宽度控制。开采深度不超过1米,距堤防迎水面坡脚不少于5米。

第九条河道采砂规划经批准后对外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

第十一条河道以下范围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文观测设施、涵闸及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

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护岸地、规划保留区;

(三)铁路、公路、桥涵、通信电缆、输配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五)县城、重要集镇及重点旅游景区附近河段;

(六)其它需要划定为禁采区的范围。

经划定的禁采区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予以公布,并由有关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设立明显禁采标志。

第十二条县水利水土保持局根据河道砂源补给情况、河床下切程度、两岸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的影响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

或河段采砂的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采取直接许可或招投标许可方式。拟许可河段应提前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第十四条河道采砂申请人或投标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

(二)有相关乡镇、行政村签注同意意见的采砂申请书;

(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协议或有关文件;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符合规定的砂

石料堆放场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六)开采地点、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和开采量等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规定;

(七)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环保设施。

第十五条对同一河道或河段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公开竞标,确定被许可人。

对同一河道或河段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只有1人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并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采砂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采地点、开采时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的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采砂和洗砂的废水处理设施、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

第十七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场悬挂。自采自运的,副本随运输的车辆携带。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

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

第十八条上级投资材料费需地方配套资金或地方自建工程需群众投工投劳及其他公益型项目和群众自用河道砂石、土料50立方米以下的,在指定的公益型建设项目、群众自用砂开采区开采。

公益型项目用砂由建设单位申请,经乡镇、行政村审核,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审批。群众自用河道砂石、土料50立方米以下的,由用砂人申请,经行政村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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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按照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

(二)随时转运、清除或者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槽,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三)不得损坏堤防工程、涉水工程、护堤护岸、水文观测设施、通信电力、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它工程设施;

(四)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分装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五)不得使用采砂船等大型机械进行破坏性开采;

(六)在禁采期,采砂机械和人员必须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七)自觉接受和服从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河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和河道协管员的监督管理;

(八)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砂石价格限价规定;

(九)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清障保证金和河道采砂安全保证金。

第二十条需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清淤、疏浚性质采砂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已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县水利水土保持、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发给《准予生

产经营通知书》,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一)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地,不得占用河道、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

(二)需要占用耕地的,已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手续;

(三)有符合规定的采砂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

(四)有污染防治措施,并经环保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五)制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制度,并在生产经营场所悬挂;

(六)已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应建立许可河道基本情况披露制度,置备

登记册,供公众查询,并通过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征收,出具专用收费票据,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

公益型项目和群众自用河道砂石、土料50立方米以下的免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对河道沿线乡镇、村组或村民个人经批准开办的以河道砂石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水泥砖厂等小型加工场点,吸纳5名以上村民就业的,在河道砂石资源费收取上给予适当优惠。

第四

章河道采砂管理

第二十四条河道管理实行县、乡、村三级联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县河道的监督、检查、管理;

(二)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实施河道采砂许可;

(四)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做好公益型建设项目用砂专项审批;

(五)加强河道监督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分片包干、日常巡查制度;

(六)依法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七)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河道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八)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指导乡镇、村和河道协管员依法履行河道管理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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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及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河道采砂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对河道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财物、参与经营、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河道管理秩序混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河道管理秩序混乱,引发不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乡镇、行政村,

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对河道协管员未认真履行协管职责,按聘用合同的规定,酌情扣减报酬;对监督管理不力或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扣除当年报酬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清除行洪障碍、复平采砂坑槽,对逾期不清除行洪障碍、不复平采砂坑槽和对防洪工程造成损毁不修复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组织强行清除和修复,所需费用从缴纳的保证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采砂单位和个人另行承担,情节严重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举报,接到举报后,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应在5日内查处。

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至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对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至3万元罚款,收缴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六条对具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至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

(一)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的;

(二)未随时转运、清除或者复平砂石弃料堆体、采砂坑槽和河道行洪障碍物的;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分装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

(四)在河道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和护堤地内堆放砂石料的;

在禁采期,采砂机械和人员未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对损坏堤防工程、涉水工程、护堤护岸、河道工程、水文观测设施、通信电力、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它工程设施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承担修复责任,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河道砂石资源费2至5倍的罚款,并停止其采砂活动。

第三十九条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四十条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阻碍、干扰河道管理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和河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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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

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截留、挪用或拒不上解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清除河道违法采砂的承诺书

自愿申请延长清理期限(年月天日前),将河道内砂石料及临建房、机械设备、供电设施等一切障碍物自行清出堤外,恢复河道其原貌。否则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执法处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关于**下游(上**大桥以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向市政府请示,建议对我市**下游(上**大桥以下)河道黄砂实行修复性禁采。对此,市政府相关领导高度重视并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部门开展调研、论证,依法依规提出可行的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今年1月上旬,市水利局就此征求了浠水、团风、黄州等三县区政府及水利、砂管等部门意见。黄州区明确要求对**下游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浠水、团风两县反对禁采。带着相关问题,市水利局组建工作专班,深入河道采砂现场调研并认真听取了浠水、团风、黄州三县区政府及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河道采砂管理局、乡镇和部分采砂业主的意见与建议,形成了专门的调研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对**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情、工情、汛情、航道等情况的变化和管理需要,在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临时扩大或者缩小禁采范围、延长或者缩短禁采期限,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属市管中小河流。鉴于**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河道的变化及安全管理的需要,

建议市人民政府采纳市交通运输局建议,依法作出决定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对**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 在修复性禁采期间,建议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由浠水、团风、黄州三县区政府对辖区内河道禁采管理、挖力及运力(含陆路运力、水路运力)人员妥善分流、社会维稳等相关工作负总责。 三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联合执法。水利、砂管部门要强化修复性禁采期间河段禁采管理,对所有采砂船只、机具实行严格集中监管。铁路、交通部门对各类跨河桥梁的保护标识和防护设施到位;交通海事部门要依法对河道内“三无”(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只和临时组装的采砂机具,开展专项集中清理整治,对于违法航行、作业船只,应予以暂扣、没收,清除出河道管护范围。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案件的查办和治安管理力度。同时,认真做好相关采砂从业人员宣传教育、疏导和社会维稳工作。为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市水利局应迅速对《**采砂规划》予以修订。 对**下游河段,如果实行修复性禁采,不仅有利于确保河道堤防、交通铁路跨河设施安全,而且有利于河道砂石采补平衡和水生态环境修复。但这一决策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浠

退履约保证金承诺书

退履约保证金承诺书说明 根据无电地区劳务分包协作队伍负责人普遍反映,“春节将至,在春节前要放民工,要发放民工工资。现资金非常困难,难以完成工资发放。各协作队伍提出诉求,因资金压力太大,在目前工程量都已完成70%以上的情况下,能否拿出协作队伍所交“履约保证金”的50%来解决春节前民工工资的发放,缓解燃眉之急。 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是否发放到位,为配合各无电地区劳务分包协作队伍尽快解决处理此事,经研究决定,同意满足以下条件的给予退还最高不超过50%的履约保证金来进行民工工资发放,各劳务分包协作单位根据自身履约能力来自愿确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比例。具体条件如下: 1、项目工程完成量必须大于总量的70%; 2、在承诺书签字、盖章确认生效后,拿到退还的履约保证金,必须立即解决全部民工工资发放。严禁出现民工上访讨要工钱。如再出现民工上访讨要工钱,按先前双方的约定承诺考核该协作队伍5万元。如再出现民工上访事件,将该协作队伍诚信度降为零,并列入黑名单; 3、本承诺书必须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确认签字,于2015年2月2日持本人身份证到副总经理办公室当面签字; 4、签订本次“退履约保证金承诺书”的个人,必须出具自己公司针对本次退还履约保证金事宜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5、协作队伍必须出具民工工资发放名单、发放金额和总金额清单(需领取工资民工本人签字、按本人手印确认); 6、退还各单位保证金应提供以下财务报审资料 (1)《退履约保证金承诺书》; (2)《往来款项审批表》; (3)收款单位开具的收据; (4)收款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退履约保证金承诺书 我公司承建的工程的劳务分包工程,交纳了 3152000.00 元(大写:叁佰壹拾伍万贰仟元整)的履约保证金。现因资金困难,申请退还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的 47.6 %,人民币¥1500000.00 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 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承诺保证书,对退还的“履约保证金”用途作以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我公司承接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工程量已完成总量的70%以上,确定报量属实。 2、本公司承诺,拿到退还的履约保证金后,立即解决全部产生的一切民工工资费用,不出现民工上访讨要工钱。如出现民工上访讨要工钱,按先前双方的约定承诺愿意接受考核5万元。如再次出现民工上访事件,我公司愿意接受任何处罚意见。 3、本公司承诺,将如实提供民工工资发放清单。 以此为证,承诺保证书签名(盖章)有效,本协议一式四份,保留三分、承诺方保留一份。 承诺方:(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河道采砂申请书

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_________ 性别 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 由E编: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名称: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 由E编: 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身份: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砂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采区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业方式(机采、人采)及开采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生态和江河沿岸基础设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防止发生国际界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境河流河道采砂同时应遵守中俄两国签署的有关协议、协定、纪要等。 本办法中所称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本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流水上运输管理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外事部门负责国际界河生产监督管理和采砂相关信息对外通报等事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边防部队负责向俄罗斯边界代表机关通报相关信息;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按河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黑龙江、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等大江大河,松阿察河、白棱河、绥芬河、瑚布图河和兴凯湖等国境河流、湖泊,省、自治区之间的省界河道以及穿越市(地)和穿越县(市、区)、农场的边界河道,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管理。 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同一市(地)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市(地)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在同一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同在农垦系统内的河流,由省农垦总局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运等专业规划。 省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国境河流河道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省直有关部门编制并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通报省边防委办公室。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 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

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 第六条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 (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河道砂场所在辖区的村(组)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等材料; (四)河道采砂(石)的性质和种类、开采时间、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设备基本情况、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五)河道采砂(石)地点和范围(附范围图); (六)河道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保证承诺书怎么写】履约保证承诺书两篇

【保证承诺书怎么写】履约保证承诺 书两篇 【--入党申请书格式】 篇一:履约保证承诺书 我方承诺如中标将严格按照下列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函格式及要求出具履约保函 投标代表签字: 投标单位盖章: 履约保证函格式 开立日期: 保证函号: 保证函金额: 受益人: 兹开立本保证函作为(下称卖方)与_________________(下称买方)为(下称工程)提供(下称货物)于年月日签订的号合同的履约保证函。(下称银行)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承诺,在收到买方陈述卖方违约的书面通知后,本行将向买方支付人民币元: a) 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

后可能作出的并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 包括更改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只要贵方确定,无论卖方有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的书面违约通知,立即(不超过本行收到贵方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以该通知中规定的方式向买方支付元人民币。 b) 本保证金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不论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提出扣减现有或未来的税费、关税、费用或扣款,均不能从本保证金中扣除。 c) 本保证函的规定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直接义务。 d) 本保证函在卖方与买方签订的合同规定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期满后30天(2012年1月31日)内有效。 e) 本保证书失效后请退还本行。(开立行名称)(开立行代表签字) 篇二:履约保证承诺书 本保证金作为河南泰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名称)就平舆县阳城等四个乡镇土地整治项目(二期)工程施工项目(招标编号:2013-GC-G-026)所签定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中标金额的10% 。 1、承包人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履约保证金将在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积极推进全县河道采砂有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水法实施办法》。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三月的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工作。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实效,制定本方案。 以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整治安全隐患为重点,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出、规范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坚持抓主干促支流、抓重点促全面、抓整治促规范的总体要求,采用县乡联动、部门联动、行政司法联动等方式,严厉打击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在保障行洪和其他工程设施安全前提下,健全机制,常态落实,实现河道采砂有序管理和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全县经济社会平衡发展创建优良发展环境。 通过集中整治,建立河道采砂许可管理制度,明确全县河道管理的禁采期、禁采区、可采区。禁采区有:县城禁采区、盐官禁采区,其它沿**乡镇设立1公里的禁采区。在县城设立禁采区警示牌6块。禁采期为每年的6月15日至8月30日。健全河道采砂监管体系,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水务主管、部门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规范和管理河道采砂、经营秩序,防范和杜绝河道采砂安全事故,确保防洪、供水和水生态安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一)整治区域。全县“一水十河(**及十条支流)范围的采砂河段。重点以**为主线,辐射其他各流域,依次推动全县河道采砂整治工作。 (二)整治对象。河道内采砂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堆积物及非法采砂活动中滥采滥挖严重造成河道行洪安全的企业或个人;采砂过程中破坏堤防、桥梁、水利工程等公共设施的企业或个人;河道内乱堆乱倒、肆意排污造成河道污染的企业或个人;河道内采砂作业过程中形成的砂坑不回填,人为设障,堵塞河道,影响行洪,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良田村庄安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企业或个人;河道内未经许可开展的非法作业行为。 (三)整治内容。针对全县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明确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做到有的放矢。一是开展以**为主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无证采砂、乱采滥挖、乱堆乱弃行为。二是加强对超深超界、超采保护范围、砂坑不回填、未设立围栏警示牌及毁坏堤防的专项整治,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开展采砂活动中环境整治,严厉打击乱堆乱倒、随意排污等污染水资源行为,保护全县水生态安全。四是开展以**为主线河道附近旱地筛砂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偷采偷挖砂石资源进行旱地筛砂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五是开展河道采砂审批的专项整治。查处无审批或虽经审批但未按审批要求采砂以及防汛期间对渡汛方案不落实的,如采砂设备没有靠岸加固的要坚决打击,严肃查处,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整治要求。 1、全面排查摸底。由水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乡镇配合,对辖区内河道及采砂业主进行逐段逐户摸底排查,全面摸清境内河道采砂船只状况及存在的安全隐患,为集中整治掌握第一手资料。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试行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29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政[2013]559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河道基本情况; (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 (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 (四)禁采区、禁采期; (五)年度采砂计划,包括开采具体位置、开采长度和宽度、年度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功率控制; (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运砂对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 (八)河道与水工程保护补救措施; (九)采砂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十)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六条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 (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下列时段规定为禁采期: (一)黄河汛期内的7月1日至8月31日; (二)调水调沙期及严重凌汛期;

保证金保证书

保证金保证书 篇一:保证金承诺书范本 承诺书 (建设单位) 清理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构建行业自律环境,提高社会公德力和企业诚信度,在工程建设中,我们承诺: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工程建设活动,保证: 1、本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符合规定要求; 2、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 3、按规定招标发包,不将工程肢体发包或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 4、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5、按照《建设工程价款决算办法》规定,按时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与施工企业结清工程价款。 二、认真履行建设(开发)单位在清欠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保证: 1、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因我单位未按《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停工

并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3、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支付的,我单位同意县清欠办动用预存的履约保证金先行垫付。 三、主动接受县清欠办、县建设局的全方位监督,若发生因我单位违反上述保证事项造成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无条件同意县清欠办动用我单位预存的履约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并自愿接受县清欠办,县建设局的处罚。承诺人: 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办公电话/手机/信箱:经办人姓名/职务: 办公电话/手机: 监督单位: 县清欠办(章) 二0年月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建设(开发)单位和县清欠办各留存一份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预存审批表 注:此表一式三份,建管科一份、建设单位一份、建设局财务科留存一份 篇二:履约保证金连带保证书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保證書編號: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第四条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

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第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对河床变化的监测,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本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 沿江各省、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采与解禁时,应当提前通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七条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步渗透到各行各业的工作生产当中,各地河道管理工作越来越被重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去完善和解决,本文就市凌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对形成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采砂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问题及对策 一.前言 对于河道采砂的管理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采补平衡”原则,加快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制定出台科学合理的采砂规划实施方案。通过加紧制定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范,以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真正发挥规划对河道采砂管理的指导作用。针对市凌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二.凌河河道采砂管理现状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实行河道采砂按规划、计划开采,市凌河局部署各县(市)区按采砂规划编制了2012年河道采砂方案,经审核后上报省凌河局进行了审批。同时严格按照省政府[2011]6号文件精神,对采砂权出让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进行,并采取缴纳清障保证金的方式对采砂户采后恢复治理进行约束。据统计2012年全市各县(市)区已有32处砂场采砂权成功出让,缴纳采砂权出让金220万元。在规范采砂秩序的同时,加大了凌河河道非法采砂及侵占河道的整治力度。2012年以来全市共查处非法采砂案件134起,有力地遏制了非法采砂的势头。 三.有关凌河河道采砂管理存在的问题 1. 采后恢复有待加强 由于各县(市)区对当地乡、村级公路建设和公益性建设用砂多数有地方性规定,所以以上这些建设用砂不允许收取采砂管理费,以至于这些用砂、采砂的管理较为混乱,特别是采后的河道恢复做的不好。建议对以上情况也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保证采后的河道恢复。 2.思想观念上不适应 受传统水利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观念在水利部门根深蒂固。河道采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事务管理,既不同于过去以分钱分物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管理,也不同于以水利工程为主要内容的水利管理,它的管理对象、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管理难度都与上述管理完全不同。这就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在思想观念上有一个根本的转变。而目前水利部门对

投标履约保证金承诺书

亲爱的朋友,很高兴能在此相遇!欢迎您阅读文档投标履约保证金承诺书,这篇文档是由我们精心收集整理的新文档。相信您通过阅读这篇文档,一定会有所收获。假若亲能将此文档收藏或者转发,将是我们莫大的荣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 投标履约保证金承诺书 投标履约保证金承诺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可以使用承诺书的机会越来越多,承诺书是把口头承诺书面化规范化的一种产物。为了让您在写承诺书时更加简单方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投标履约保证金承诺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投标履约保证金承诺书1 本保证金作为(投标人名称)(承包人)就项目(招标编号:)所签定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大写)。 1、承包人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可能作出的并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换或修补发包人认为有缺陷的货物或建筑物(以下简称“违约”),只要发包人确定,无论承包人有何反对,发包人将从上述金额中扣除。 2、履约保证金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无论从任何人以何种理由提出扣减现在或未来的税费、费用或扣款,均不能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履约保证金构成承包人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直接义务; 4、承包人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履约保证金将在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签署书面合格报告后的三十(30)日内,其余额退回给承包人,不计利息。 5、履约保证金应为银行支票、汇票或现金。 6、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理赔完毕后终止。 投标人名称(承包人): 公章: 银行账号:(包括开户行地址、电话等) 开户行地址: 开户行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投标履约保证金承诺书2 致投标人:公司 我公司决定参加贵方工程招标编号:工程的竞标,并完全接受贵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的所以内容。为此,我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1、一旦我公司中标,我公司同意按照贵方“投标人须知”

2020年区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度

X年区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 省河道管理条例》和《X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总体规划和河道管理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会同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第六条根据河床变化情况及河道淤积程度划定可采区。可采区按照用途分为经营性开采区、公益性建设项目或沿河村民自采自用开采区。公益性建设项目或沿河村民自采自用砂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划定。 经营性开采区由采砂许可人按照规定设立采砂标志牌,公益性开采区由沿河各镇人民政府按统一标准设立采砂标

志牌。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第七条可采区按河段可采长度,实行开采量、深度、宽度控制,开采深度原则上不得超过X米,距堤防迎水面坡脚X不少于X米,其它百平方公里以上河道不少于X米、百平方公里以下能开采的河段不少于X米。 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规划应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X干流河道及流域面积在百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河道,每年X月X日至X月X日划定为禁采期。确需开采的必须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河道采砂实行禁采区制度。县境内以下河道及其范围划定为禁采区: (一)中沙河流域所有河段();X河所有河段);X 河流域所有河段();X水文站以下河段;县河流域所有河段();X进水口以上所有河段。 (二)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文观测设施、桥涵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三)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及其保护范围。 (四)公路、桥梁、通信电缆、输水管道、输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河道采砂清理整治方案

河道采砂清理整治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整顿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河道采砂管理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市水利水电局《关于印发<全市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水利局牵头、相关部门联动,以南阳河、高岚河、古夫河、凉台河、平水河、孔子河河道采砂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整合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开展清理整治工作,通过清理整治活动的开展,大力宣传河道采砂管理法规政策,强化源头管控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确保全县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稳定、局势可控。 二、整治内容 (一)规范行政许可,严打非法采砂。按照“长江河道全线禁采,中小河流核减采量”的要求,严格河道采砂审批许可,严管严打非法采砂。一是严格执行《县中小河流采砂规划》,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权拍卖的准入与许可机制。二是严格公益性、工程性采砂许可,吹填造地、公路修建、河道整治或航道疏通等工程性、公益性采砂要严格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加强现场监管,严防假借工程性、公益性采砂

实施经营性活动。三是严密关注河道采砂动态,及时加强中小河流采砂规划修编,逐步减少中小河流采区和采量,推动中小河流休养生息,逐步恢复河道生态环境。加强可采区现场监管,严防超许可范围和许可采量采砂。四是严打非法采砂活动。对凡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未按审批的要求从事采砂作业的非法采砂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 严厉打击。对在专项整治期间顶风作案业主的非法采(运)船只、挖掘机、运输车等机具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依法从重处罚,情节十分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清理违规砂场,规范采砂管理。对全县河流及三峡库区采砂场(点)进行拉网式清查,全面登记,摸清底数,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加强管理。对手续不完备、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和违规占用河道滩地、影响行洪安全的砂场,应坚决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行政许可的采砂企业加密开展现场巡查,查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的采砂范围和采砂规划进行作业、降噪除尘和废水处理措施是否完善并运行正常、生产场地及砂石料堆放是否占用行洪河道或影响交通等,对检查出问题的采砂企业责令关闭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通过砂场清理整治,为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三、实施步骤 这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2月1日—3月10日)。成立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部门联合工作专

河道采砂管理方案

河道采砂管理方案 为规范管理河砂资源,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拍卖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河段实际情况,制定可采区河道采砂经营权公开拍卖方案。 一、拍卖可采区 根据《XXX采砂规划》确定可采区河道采砂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 二、开采总量及要求 1可采区开采数量控制在XXXX。 2.开采经营要求:买受方拥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的可采区合法河道采砂经营权,堆砂场设置在XXX,运输车辆需开具河砂准运单后方可外运销售。 三、拍卖与缴费 1.采砂权采用增价拍卖方式确定。凡是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或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报名参加公开竞买。 2.河道采砂经营权期限为XXX年X月X日起至XXX年X月X日止。 3.报名参加竞价者,竞买人必须缴万元的拍卖保证金。成交后,该保证金可转为河道采砂经营权承包款、河道采砂履约保证金、税收款;未成交的竞买人其保证金于拍卖会结束之

日起七日内由不计利息退还。 4.河道采砂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总价包干,由买受人开采经营销售。最低起拍价为万元。每次举牌加价万元或其整数倍,以最高应价者为买受人。 5.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七日内一次性缴纳成交金额,签订河道采砂承包转让合同,否则取消拍卖保证金。 6.河道采砂经营权不得进行分包、转包,违者终止合同,取消采砂权,没收成交金额及保证金。 四、采砂管理 1.采砂作业时间限定。 2.采(运)砂船舶数量控制。 3.堆砂场设置要求。 4.河砂销售管理。河砂销售以准运单及销售日报表为依据,县河砂办以正常巡查和抽查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5.船舶定位监控。 6.实时视频在线监控管理。 7.采量及河床监测管理。 8.依法执证开采。 9.船舶管理。 10.河石开采管理。 11.单车限重。 12.安全生产责任制。

保证金保证书范文

保证金保证书范文 篇一:保证金承诺书范本 承诺书 (建设单位) 清理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构建行业自律环境,提高社会公德力和企业诚信度,在工程建设中,我们承诺: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工程建设活动,保证: 1、本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符合规定要求; 2、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 3、按规定招标发包,不将工程肢体发包或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 4、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5、按照《建设工程价款决算办法》规定,按时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与施工企业结清工程价款。 二、认真履行建设(开发)单位在清欠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保证: 1、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因我单位未按《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停工

并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3、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支付的,我单位同意县清欠办动用预存的履约保证金先行垫付。 三、主动接受县清欠办、县建设局的全方位监督,若发生因我单位违反上述保证事项造成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无条件同意县清欠办动用我单位预存的履约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并自愿接受县清欠办,县建设局的处罚。承诺人: 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办公电话/手机/信箱:经办人姓名/职务: 办公电话/手机: 监督单位: 县清欠办(章) 二0年月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建设(开发)单位和县清欠办各留存一份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预存审批表 注:此表一式三份,建管科一份、建设单位一份、建设局财务科留存一份 篇二:履约保证金承诺书 履约保证金承诺书 本保证金作为河南泰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名称)就平舆县阳

清理河道申请书

清理河道申请书 篇一:1-1汤原河道采砂申请书新 编号:汤水申[20XX]第号 汤原县河道采砂 申请书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汤原县河道采砂领导小组印制 填写须知 一、本书依据《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定,适用于汤原县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申请、审批工作。 二、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三、“采砂权名称”、“编号”、“开采地点”、“开采深度”、“开采范围”、“控制点坐标”、“采砂种类”和“开采时间”由出让方填写。 四、需用蓝黑钢笔或毛笔填写,要求书写工整。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五、“申请单位”栏应填写申请采砂企业名称或申请采砂的自然人姓名 六、“开采方式”栏应填写下面几种:机械旱采、船采(吸砂泵式采砂、浮吊式采砂、链斗式采砂等)。 七、“弃料处理方式”指对采砂作业中废弃的卵石或航道、河道整治中泥沙弃料的处理及存放等,可选择弃料堆体清除、清理或平整等方式。

此项工作由水务部门审批。 八、“堆放地点”指在行洪区及堤防护堤地外、符合土地管理要求的地点。此项工作由水务部门审批。 九、“采砂机具设备和运输设备”栏指采砂申请人采砂机具和运输设备名称,提供符合要求的采砂机具和运输设备的有关证书。此项工作由交通部门审批。采取船采方式的,其证件、手续由交通部门协调,到佳木斯海事局政务中心办理。涉及其它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由水务部门指导采砂申请人自行办理。 十、申请采砂的,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采砂申请人员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负责人身份证号和安全培训资格证号,技术负责人情况。(4)符合要求的采砂机具、采砂船和运输设备的有关证书; (5)符合安全要求的采砂运输方案; (6)河道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料场堆放涉及土地、农道的,由当地政府签署意见。 (7)砂石堆放地点合理性证明文件、弃料处理方式、采砂结束后现场清理和平整方案。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以便核查。 十一、本表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留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

2018年河道采砂清理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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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道采砂清理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整顿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河道采砂管理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市水利水电局《关于印发<全市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水利局牵头、相关部门联动,以南阳河、高岚河、古夫河、凉台河、平水河、孔子河河道采砂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整合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开展清理整治工作,通过清理整治活动的开展,大力宣传河道采砂管理法规政策,强化源头管控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确保全县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稳定、局势可控。 二、整治内容 (一)规范行政许可,严打非法采砂。按照“长江河道全线禁采,中小河流核减采量”的要求,严格河道采砂审批许可,严管严打非法采砂。一是严格执行《县中小河流采砂规划》,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权拍卖的准入与许可机制。二是严格公益性、工程性采砂许可,吹填造地、公路修建、河道整治或航道疏通等工程性、公益性采砂要严格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加强现场监管,严防假借工程性、公益性采砂实施经营性活动。三是严密关注河道采砂动态,及时加强中小河流采砂规划修编,逐步减少中小河流采区和采量,推动中小河流休养生息,逐步恢复河道 第 2 页共 8 页

生态环境。加强可采区现场监管,严防超许可范围和许可采量采砂。四是严打非法采砂活动。对凡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未按审批的要求从事采砂作业的非法采砂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严厉打击。对在专项整治期间顶风作案业主的非法采(运)船只、挖掘机、运输车等机具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依法从重处罚,情节十分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清理违规砂场,规范采砂管理。对全县河流及三峡库区采砂场(点)进行拉网式清查,全面登记,摸清底数,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加强管理。对手续不完备、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和违规占用河道滩地、影响行洪安全的砂场,应坚决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行政许可的采砂企业加密开展现场巡查,查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的采砂范围和采砂规划进行作业、降噪除尘和废水处理措施是否完善并运行正常、生产场地及砂石料堆放是否占用行洪河道或影响交通等,对检查出问题的采砂企业责令关闭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通过砂场清理整治,为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三、实施步骤 这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XX年2月1日—3月10日)。成立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部门联合工作专班,制定河道采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县人民政府关于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告》,在全县范围内采用张贴通告、 第 3 页共 8 页

保证金保证书范文

篇一:保证金承诺书范本 承 诺书 (建设单位) 清理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构建行业自律环境,提高社会公德力和企业诚信度,在工程建设中,我们承诺: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工程建设活动,保证: 1、本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符合规定要求; 2、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 3、按规定招标发包,不将工程肢体发包或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 4、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5、按照《建设工程价款决算办法》规定,按时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与施工企业结清工程价款。 二、认真履行建设(开发)单位在清欠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保证: 1、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因我单位未按《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停工并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3、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支付的,我单位同意县清欠办动用预存的履约保证金先行垫付。 三、主动接受县清欠办、县建设局的全方位监督,若发生因我单位违 反上述保证事项造成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无条件同意县清欠办动用我单位预存的履约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并自愿接受县清欠办,县建设局的处罚。 承诺人: 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办公电话/手机/信箱:经办人姓名/职务: 办公电话/手机: 监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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