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江苏泗洪高利贷崩盘事件浅析中国民间借贷问题

就江苏泗洪高利贷崩盘事件浅析中国民间借贷问题
就江苏泗洪高利贷崩盘事件浅析中国民间借贷问题

南京师范大学2014——2015学年

第一学期期中作业

就江苏泗洪高利贷崩盘事件浅谈中国高

利贷问题

院系: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

姓名:李婷婷

学号:15120619

2014年12月

就江苏泗洪高利贷崩盘事件浅谈中国高利贷问题在金融界有一句名言:钱是永远不会睡觉的,它时时刻刻在寻找新的主人和新的机会,而这个寻找的过程可以让人一夜暴富也可以让人倾家荡产。2011年初,在高息诱惑下,泗洪出现“全民放高利贷”的状况,甚至一些公职人员参与其中。高息高收入,一时间,泗洪街头宝马、奔驰车云集。但是,泡沫终会破裂。数月后,借贷大户“失踪”,停止付息,高利贷市场随即崩盘。拿出血汗钱放贷的普通民众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很多人倾家荡产,生活无望。

这起事件被定义为非法集资。它通过类似传销的金字塔结构层层吸收贷款,每层收取可观的提成,最终将资金全部集中于“爪王”。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了泗洪高利贷的崩盘?它又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影响和启示呢?下面我就谈一下我的认识。

一、相关名词解释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高利贷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高利率”,正是高利贷惊人的利息成本,决定了它长期以来的“非生产性”特点,即借高利贷的目的不是为了扩大再生产或投资,而是为了保证生存。

生活中,我们还常常听到“民间借贷”这一概念,它和高利贷虽然都属于非正规金融,却存在着差别。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这也是民间借贷区别于高利贷的最主要特点。

二、事件背景介绍

1、国际背景

首先,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还在持续发酵。出口下降、直接投资减少、增长结构性放缓等等现象,使得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信心受到打击。

其次,2011年美国等主要发达经济体将继续推行宽松货币政策,将进一步推高国际能源和金属等大宗原材料价格。除此之外,全球自然灾害频发和美元贬值压力导致国际农产品价格可能在2011年持续上涨,这给我国农产品价格带来较强的输入型价格上涨压力。种种迹象表明输入型通胀压力不断加大。这也是2010到2011年政府实行较为紧缩的货币政策的主要原因之一。

2、国内背景

首先,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面临出口下滑,实体经济回落的危险。同时,为避免经济的急速下行,中国政府迅速启动4万亿经济刺激方案,以帮助宏观经济重回增长轨道。但是,强有力的刺激政策在顺利完成“保增长”任务的同时,也顺带着带来了副作用:银行信贷激增、货币供应量快速上升、资产价格特别是大城市房地产价格随之迅速上涨、通胀预期正在快速形成。

其次,受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宽松货币政策及国内房地产投资热,农产品价格上行的影响,

通货膨胀压力大。政府为稳定物价,调控过高的房价,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连续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两次上调存款基准利率,市场预期收紧。至2011 年,随着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退出,社会流动性有所趋紧。央行紧缩银根,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额度大大减少,这进一步加大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对非正规金融服务的需求大大增加。

3、地区背景

(1)地方经济基础薄弱。据央视新闻频道报道,泗洪县2010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万多和六千多。2011年1-4月份人均现金收入不足2700元,是国家贫困县,江苏经济薄弱县。

(2)房地产投资过热。泗洪的地产业虽然起步比之江苏苏南地区晚,但泗洪本地资金对地产的兴趣相当浓厚。据当地房地产行业内人士不完全统计,泗洪藉以公司名义在外做房地产的企业有300多家,在邻县泗阳有10家,做房地产的股东有1700多人。

三、高利贷原因分析

1、首先,从货币供求面上考虑,我认为泗洪地区高利贷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于货币供求失衡。供给面上,一方面,大背景是银根紧缩,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提高,社会贷款总额受到限制,也就是货币的供给受到了限制。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由于商业银行处于自身风险意识的考量,更倾向于将资金借给国有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贷款难。除此之外,难贷款审批繁复,时间长等问题也难以满足中小企业急需用钱的需求。总之,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货币供给不能够满足需求。而在需求面上,一方面,中小企业数目增加,对资金的需求旺盛。另一方面,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出口导向型企业受挫,许多中小企业短期资金紧缺,急需贷款以维持资金链稳固,对货币的需求量大而且时间紧迫。这种在量上和时间上的供需失衡,导致了对非正规金融的需求大大增加。

2、金融融资体系不够健全,尤其是与小微企业的配套的融资体系不够健全。这种不健全我认为体现在一下三点:

(1)金融排斥现象严重。金融排斥一般被界定为在金融体系中某些群体缺少分享金融服务的一种状态。这些群体缺少足够的途径或方式接近金融机构,也没有能力经恰当的形式获得必要的金融服务。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主要是存在条件排斥和评估排斥。中小企业融资难使得部分中小企业只能将非正式金融作为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方式和渠道,也就助长了高利贷等非法融资需求,那么为什么融资难呢?首先,银行出于对信贷资金的安全考虑,将信贷重点放在资产规模大、盈利能力强、偿债有保证的大型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他大型民营企业,对银行对中小企业不够重视,信贷条件设置过高。同时,金融机构创新不足、产品单一,缺乏适合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其次,证券市场门槛过高,使大多数小微企业没有在证券市场融资的机会。除此之外,融资担保服务平台不健全以及小微企业自身固有的一些弊端也是造成其融资难的原因。

(2)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在这次的泗洪高利贷事件中,经媒体报道,泗洪当地的很多公务员,官员也都牵扯其中。公务员队伍中放贷的不少。国企高利转贷、盐城亭湖法院涉嫌保护放高利贷者霸占他人房产等事件也进入了公众视线。有人说,国家公职人员知法犯法,

怎么能指望依靠他们去进行监督呢?其实,在我看来,制度才是真正能够实现有效监管的保证,是解决金融监管问题的核心。我们不能指望个人的思想修养,就如同反腐,要从制度上入手,才能斩草除根。

监督体制的不健全,在近些年来各地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大量小额信贷公司上可见一斑。拿我们家南京浦口来说,我就看到一条街上的小额信贷公司、抵押贷款公司有五六家之多,而且就是在近几年突然冒出来的。自从2008年颁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国家对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行了尝试,做出了努力。但是,由于相应的监管并没有跟上步伐,这就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早在2007年深圳就有这样一则新闻“贷款万元年成本超3成,深圳小额贷款公司被指…高利贷?”。主要内容是一个位严小姐向一家公司贷款1万元,不到5个月的时间,成本竟然高达2120元,折合利率将近50%。而国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贷款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在中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可以认为是高利贷。为了不违反法律规定收到高利贷,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合同,除了约定每月的还款利率外,还有贷款手续费、提前还贷手续费和各种名目的服务管理费,附加的这部分费用不算在贷款利率中,实际上就是高利贷部分。江苏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于2007年底,当时明确小贷公司设在乡镇,贷款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可是,小贷公司的暴利也使得多方心动,为拿到牌照不惜成本。“生意都是这样做的,银行来做尽职调查,先是拼命地灌酒,只喝茅台、五粮液等,喝完酒以后不是K歌就是桑拿,一个晚上花几万块钱眼都不眨。”这是一位从事娱乐业的浙江老板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金融监管不力的现实情况。

那么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我认为主要有一下三点:

①首先是金融监管体制存在障碍,监管力量分散。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往往使监管出现真空,造成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作用的空间缩小。

②其次,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缺乏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下级行经营者强化内部控制的激励不足。同时,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重要内容的稽核监督体系,隶属于各级行经营者,没有有效独立出来,其监督职能也容易流于形式。

③第三,监督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突出表现在: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成本过低,违规处罚执行中缺乏严厉性,且当前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缺乏有效性。

(3)金融自组织程度不够。很多情况下,金融资源短缺可能不是该地区金融资源不足的原因,而是由于金融自组织程度不高,金融系统的熵过大。这种无序性使得金融机构间无法形成合力,从而呈现出金融资源供给不足的假象。实际上,可能是无序性耗费了大量的金融资源。比如,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中的合法化的金融相互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优势互补,尤其是民间借贷未受到有效监管,使得借贷者的需求不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得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产生高利贷,从而破坏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这方面我认为可以效仿温州地区的一些做法,比如对民间借贷实行政府登记,从而保证每一笔交易都是出于监管之下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借贷双方的权益。这也使得民间借贷市场得到了规范,更好地与正规金

融配合,是整个金融体系正常运转。

3、从个人角度来看,泗洪等地的高利贷崩盘事件还与个人的风险意识不高,投资缺乏理性有关。

从放高利贷的普通民众角度来看,他们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与金融知识,许多人并不能够意识到放高利贷的危害性以及其高风险性。尤其是很多人将钱借给上家连欠条都不打,信用保证也就是所谓的亲戚朋友同村人的口头保证。这导致案发后追款也变得十分困难。其实,如果民众能够保持较高的风险意识、理性投资,早应该认识到那些开着宝马奔驰,带着金链子夜夜笙歌的“爪子们”就是拿着他们的钱四处挥霍,而不是真正的去进行合理投资。

实际上这种投资的不理性,也可以从泗洪地区一时风生水起的房地产热上看出端倪。

泗洪事件中的爪王石国豹、张善园、王继闯等,他们通过非法集资将大量资金聚集起来用于买地皮投资房地产。泗洪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公示”上显示,2011年4月28日,石国豹的江苏国豹置业以1.6亿竞得64.84亩土地,竞拍保证金为5000万。在同一公告上,王继闯、孙祥、孙飞虎为股东的江苏恒飞置业以3.32亿竞得144.7亩土地,竞拍保证金9000万。但是再后来却因为资金链断裂,无力开发,再加上政府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力度,这些爪子们只得四散奔逃,老百姓的钱也就打了水漂。资金链断裂,主要的原因除了爪子们自身四处挥霍,更重要的是当地对住房的需求并没有那么大。实际上,当时全国的房地产事业前景并不明朗,很多地区由于过度开发,有效需求疲软。比如鄂尔多斯地区房子卖不出去,钱也就不收不回来,高的吓人的利息更是难以偿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高利贷最终崩溃的原因:R

4、金融要服务于实体经济,收高利贷者往往并不是将资金投入与实体经济中,而是用于挥霍。这样,也就不可能产生收益,也就注定了其崩盘的命运。这也是高利贷非生产性的表现。

5、进一步的分析普通老百姓放高利贷的动机,这里面除了他们自身风险意识,法律及金融知识匮乏,投机心理等的原因,我认为还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银行方面针对老百姓设计的正规金融投资产品不足有关。

(1)首先是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在背景中我们介绍到泗洪地区是国家级贫困县,2011年1-4月份人均现金收入不足2700元。那么,老百姓在这样一种低收入水平下,高利贷的诱惑也就不言而喻了。实际上,如果当地政府能够采取积极的政策,正确引导和开发当地的经济的话,让更多的人可以实现温饱、小康,那么像高利贷这种非法的获利行为也就不会对当地人民产生如此大的吸引力了。

(2)其次,银行方面针对普通老百姓的金融产品可能还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随着人们财富的增加以及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压力,老百姓对投资多元化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就我目前的了解,许多理财产品都有门槛设置,其中很多对于农村地区的人们来说一方面是比较陌生,另一方面可能达不到门槛,所以这里面也是存在这金融排斥问题,尤其是营销排斥和条件排斥。银行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使得金融真正服务于民生,给老百姓带来

实实在在的好处。

6、对高利贷行为制裁与打击不力,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长期以来,究竟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民间借贷利率受保护的法律边界在哪里,目前在实践中仍然存疑。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确立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限制标准,即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通常被看做认定是否属于高利贷的具体标准。但问题在于,除现有规定对高利贷打击不力外,对变相高利贷行为的认定及处罚也不够具体明确,如逾期利息与约定违约金能否超出四倍,超出四倍利率的部分当事人自愿支付是否应受保护等。由于我国对高利贷行为如何处理至今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比如说,我国刑法中没有设立高利贷罪,因而对从事高利贷的行为制裁与打击不力。

7、其他原因。我认为主要还有社会诚信机制的缺失,比如很多老板、“爪子”还不起钱就“跑路”,其实归根到底还是社会的诚信机制出了问题。如果能通过法律、制度来保证信用,也就不会有那么多的人进行投机的违法活动,违背基本的思想道德。

四、高利贷的危害性

高利贷行为,特别是情节严重的高利贷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给国民经济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1、严重干扰金融秩序。高利贷行为的出现与蔓延,严重干扰与侵犯了国家对储蓄与借贷等金融管理的正常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借债人的经济利益和人身安全,属于经济犯罪行为。国家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但是多数高利贷者都采用诸如: 将借期内的利息一并计入本金,让借款者写借条; 借款利息在付给贷款时即已扣除,但借条仍写原数额;“无风险高利转贷”,即让借款人既要还银行利息,又要付高出银行利率几十倍的“手续费”。除此之外,其贷款利率往往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有的年利率甚至高达40%。往往使得借贷者无力偿还,造成大量的坏账。

2、阻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私营企业已超过100万户,个体工商户则高达数千万户之多,这其中许多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的发展都和民间借贷发生关系。一些急需资金的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老板在度挡在银行门槛之外后,只好向“地下钱庄”借贷,结果在经营不景气时往往是沉重的高利贷负担逼得他们的企业被滚了进去,甚至被逼得家破人亡,东躲西藏。有些民营企业或个体户因此而停止了生产和经营。浙江义乌市有位拥有500万元字资产的吕某,因为向人借了4笔33万元的高利贷,由于利滚利,一年后负债273万元,结果他办的企业和私宅等都被“滚”了进去。

3、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高利贷的最大危害就是它能够肆无忌惮地吞噬着人们的血汗和生命。在此次泗洪高利贷事件中受害最严重的是放贷的普通老百姓。他们位于金字塔底端,将自己辛辛苦苦积攒的储蓄都交给上层的“爪子”放贷。结果资金链断裂后,“爪王”跑路,利息停发,许多人连欠条都没打,追回钱款的难度非常之大。据报道,有一位老人把自己房子的拆迁安置费,几年的储蓄和编竹篾子赚的钱,凑了6万交给了其上层放贷,结果现在钱也不知道能不能要回来,利息也停发了,日常的生活都难以为继。在事件发

生后的几个月里,居民消费大大减少,许多酒店、餐馆、KTV门可罗雀,生意惨淡。

4、引发刑事案件上升,影响社会安定。为了牟取暴利,高利贷出借者往往不关心使用者的具体情况,这就给社会上一些赌博、贩毒和走私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来源。此外,在借入者方面,受高利贷的压迫,为了还清贷款,有些债务人倾家荡产; 有些则为了还清贷款挺而走险进行盗窃、强劫等活动;有些则不甚债主追付而自杀等。在泗洪高利贷崩盘事件中,媒体就报道,民间追讨高利贷的恶性事件已有发生。6月24日晚,4名放高利贷的石集乡村民,找上线要钱后,所乘轿车被追撞,村民吴刚当场死亡,刘彩胜送医院后不治身亡,张守虎重度昏迷,冯雷受重伤。这些现象都影响了社会稳定。

五、对策建议

真正解高利贷问题,还需继续推进金融改革以改进制度。

1、针对供求不均衡问题,我认为单单开动印钞机,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是不够的,也是缺乏理性的,毕竟这还牵扯到通货膨胀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思考如何合理分配金融资源的问题。这方面,进一步加快利率、汇率市场化,可以有效发挥市场在社会资金配置上的作用,从而实现对供需的优化调节。

2、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金融自组织程度,使得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互相补充,形成合力。这既要求银行更多的担当起其社会责任,也要求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民间借贷,使其充分发挥其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特点,真正做到有效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的作用。这方面可以借鉴温州的做法。2011年12 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这是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旨在强化区域金融风险的综合管理。其中特别提到,要积极拓宽民间资金投资渠道,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流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医疗卫生和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和商贸流通等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海洋经济、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机构通过多种途径集聚民间资金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建设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3、加强金融监管,尤其是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和规范。

加强对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开展大额民间融资或民间融资中介服务的,进行备案登记。同时,加强对从事民间融资相关业务行为的监管。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对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调剂行、投资类机构以及网络贷款服务机构等主体从事民间融资相关业务行为的检查与监督,防止其借用各类名义从事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4、尽快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不断强化对高利贷行为的打击力度。

依法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和资金掮客的违法活动以及假借公司股票上市、项目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或资本传销活动。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处置力度。坚决取缔“台会”、“标会”等扰乱地方金融秩序的各种非法金融组织。引导和警示企业谨慎使用高息融资,对涉足民间高利借贷尤其是通过高利借贷进行

固定资产投资或超过一定期限流动资金周转的,要及时予以劝导和制止。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参与高利放贷、转贷的国家公务员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5、对于个人来说,要加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避免盲目投资。同时,政府要加强民间融资宣传引导和风险提示,增强民间融资活动参与者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和群众对非法民间融资活动的识别能力。

6、个人投资多元化。可以通过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增资扩股,参与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扩面,鼓励和支持小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的适合民间资金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尤其是为不发达的农村地区的居民提供适合的金融服务。

六、同类事件回顾

1.温州高利贷崩盘,民企老板频繁跑路

时间: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

特点:影响大,范围广

事件始末:温州企业连环倒闭、温州老板大面积跑路、温州89%家庭涉及民间借贷等不无夸张的信息,经由境内外数十家媒体,不间断地向外发布。作为中国经济最有活力的城市之一,温州似乎到了生死存亡的转折点上。直到当年10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南下温大量的信贷蜂拥而至,必然有部分信贷未流入实体经济而转道进入股市、房市场高利贷时间:2011年2月中旬

特点:黑社会与高利贷的结合

事件始末:蔡叶锋,江苏盐城阜宁人。2003年开始混迹于赌场,并找到了一条生财之道,那就是在赌场上“放水”,“放水”其实就是在赌场上放高利贷,凭借自己的骁勇好斗和盐城老乡的关照,蔡叶锋很快就站稳了脚跟,资金也开始迅速积累。据蔡叶峰交代,高利贷的利息是不定的,有时候一万元每天可以有两三百的利息。一旦遇到死账,蔡叶锋就让兄弟们去暴力逼债。五年来,以蔡叶锋为首的涉黑团伙从赌场放水开始,滋生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随着势力的不断扩大,蔡叶锋一伙也为所欲为。经过调查,警方认定这个涉黑团伙犯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60多起案件。11月4日,经过4天的审理,靖江市人民法院对该团伙进行公开宣判,29名成员全部获刑,涉及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等十多项罪名,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十三万三千元。

专家及媒体评述:高利贷与黑社会相结合的案例其实不少,放贷者往往依托黑社会力量对借贷者进行敲诈勒索,威胁了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公安执法机关应加大打击力度。

3.厦门民间高利贷崩盘案

时间:2011年6月中旬

特点:担保公司和高利贷结合

事件始末:2008年9月,厦门融典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钟明真成立厦门融典担保有限

公司,大肆向民间借贷,有时由担保公司担保,有时干脆由个人担保或抵押资产。钟明真的直接债权人估计接近百人,其中最多的一人债权就有1.8亿元之多。而有些债权人的资金又是向亲戚朋友借来的,间接的债权人更多。涉嫌介入民间高利贷的既有担保公司负责人,甚至还有银行机构的高管。

专家分析与媒体评述:一些专家表示,当前资金成本节节攀升,实业经营压力不断加剧,一些民间资本脱离实业领域进入民间借贷市场。民间资本“金融化”加大了民间金融的监管难度。担保公司一旦和民间高利贷结合起来,其风险无疑成倍地放大。钟明真的一位债权人说,如果没有担保公司的背景,钟明真的信用就会大打折扣,借钱就没那么好借,也就不会搞出那么大的债务黑洞。

4.鄂尔多斯高利贷崩盘

时间:2011年10月左右

特点:盲目投资房地产导致的高利贷崩盘

同类事件:邯郸高利贷市场崩盘

事件始末:在“全民高利贷”的大背景下,鄂尔多斯的确风光了一把。但随着房地产泡沫的破灭,高利贷资金链的断裂,市民的金融资产瞬间蒸发,家家户户都在向上一级融资方要账。拔地而起的高楼林立在东胜市区、康巴什新区、阿镇等地,但由于失去了流动资金支撑,烂尾楼也随处可见。

专家分析与媒体评述:如果把“四万亿”和鄂尔多斯造城狂潮相关联,或许有人觉得不相搭,其实不然。过去几年由于煤炭市场的热销,地方政府累计了相当的财力,再加上“四万亿”刺激方案的大背景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投资狂潮便不断被放大。鄂尔多斯危机或许只是政府主导型投资模式的一个夸张放大版。在鄂尔多斯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地方政府是推动者和枢纽。一方面,他们掌握着自然资源的分配权。另一方面,较大的财政收入给了政府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巨额财富在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机制下,只能造成资源的挥霍与浪费,逐渐引发了债务危机。

5.盐城亭湖高利贷事件

时间:2011年5月

特点:司法部门与放高利贷者的苟合

事件始末:盐城亭湖的郭宗宏帮朋友谭胜东放高利贷。借贷人跑路后,被谭胜东告上了法庭,盐城亭湖法院判定郭宗宏是借款人,必须还钱。同时,在审判期间,谭胜东称自己的主张得到了盐城亭湖法院副院长吴荣生的支持。谭胜东明言这是他和法院早就设计好的,郭宗宏入套了。于是出现了一审程序违法、房产评估违法、再审依然维持一审判决等现象。根据盐城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法院副院长吴荣生牵扯其中。江苏盐城亭湖法院副院长吴荣生,涉嫌保护放高利贷的谭胜东,涉嫌与谭胜东设套霸占他人房产,涉嫌以自身副院长的身份,操作审判,让被告郭宗宏败诉,然后进入执行,要评估拍卖郭宗宏的房产。

专家分析与媒体评述: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在高利贷盛行的盐城,政府工作人员包括司法机关人员参与高利贷却是不争的事实。

6.神木高利贷崩盘

时间:2012年底

特点:煤炭市场不景气下的高利贷崩盘

事件始末:神木民间借贷崩盘的标志性事件,是大户、黄金大王张孝昌跑路。张孝昌用银行和“五大户”的钱来炒黄金和白银期货,通过借散户的钱来支付银行与“五大户”的钱,又不断借新散户的钱来支付老散户的利息,以此维持资金周转,并造成资金充裕、信誉良好的表象。2012年底,张孝昌资金链断裂。这名靠民间集资炒作黄金白银的神木大户,其拥有的“黄金帝国”于一夜间倾塌,引发众多债主恐慌。

专家及媒体评述:煤炭给神木带来了财富,也带来了危机。神木快速暴富,奠基于煤炭价格持续而快速的上涨,但也离不开民间借贷的助推加速。正是由于煤炭行业的暴利,容纳了神木的高息民间借贷。由于过分依靠煤炭经济的单一经济模式,在煤炭行业不景气,利润大幅下降,投资无法收回,遍地开花的借贷公司的助推作用不容忽视,而当地政府“小额信贷公司”监管不利……从而导致悲剧上演。

然而,神木县如此庞大的的民间借贷危机并不是一个难以察觉的暗礁。神木县政府对当地民间资金的流向有所察觉,并且知道那是一块危险的区域。但事实上,警报从未拉响背后的动因也值得推敲。

小结:

首先,从温州、鄂尔多斯再神木高利贷崩盘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炒房还是炒煤炭,资本并没有流向实体经济。相反,它催生的是市场泡沫。最终,泡沫破裂,市场恐慌情绪蔓延,以高回报率的房地产、煤炭市场为支撑的高利贷体系最终崩溃。这也提醒着我们,金融应该服务于实体经济,虚实结合,但以实为本才能够保证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同时,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也是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政府部门应该加快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尤其是对于民间借贷要进一步规范,以防止其盲目扩张。

其次,从盐城亭湖法院涉嫌保护放高利贷这一事件中,我们看到了国家公职人员公然违反法律法规,大肆敛财,破坏金融秩序。这在中国已经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客观现象,其危害尤其严重。因而,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重视国家公职人员思想教育工作。但最本质的还是要建立起相关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官员滥用职权的问题。

最后,厦门高利贷与担保公司结合,引发民间借贷危机这一事件也反映出高利贷与民间借贷问题的复杂性。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智慧与创新,这也是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

七、总结

我国目前正经历空前广泛的经济金融改革。传统的经济金融管理模式遇到了严重的挑战,改革迫在眉睫。通过金融创新和改革,形成制度激励,引导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预防和打击民间高利借贷,保护民间借贷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以此保障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这是当前最重要的问题。

写在最后:

可能因为本人不是金融经济专业出身,短时间内对相关领域的研究还很肤浅,文章中的很多观点都不太成熟。但是,在写文章的过程中,通过搜子阅读相关资料文献,我加深了对金融的理解,也让我认识到金融和我们身边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以前可能只是听老师说说,而现在由于对身边的事物开始从金融的角度去理解,感悟更加深刻了。同时,金融这一领域还存在许许多多需要我们通过不断探索和创新才能够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事关国家社会的稳定发展,因而金融对于当今社会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文章中所阐述的都是我的一些浅见,还望老师斧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制裁和防范规避金融监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保障融资渠道畅通,促进信贷市场多元结构的形成,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信。 2、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借贷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受理,并适用本指导意见的规定。经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基金等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因非法集资等原因被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被取缔后,因清退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诉至人民法院的,应当受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以借款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方为原告和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以其他债权凭证载明的出借人、借款人为原告和被告,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共同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但明确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出借人的法律风险(建议收藏)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出借人的法律风险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新规》,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本次修订改变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和固定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的做法,直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形成事实上的“一区两线”和浮动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并对职业放贷、高利转贷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增加、完善。 在这一背景下,出借人作为债权人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拒不还款的风险 1、风险提示:出借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借款本息能否顺利收回,如果大额借款难以回收,则出借人就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到自身乃至家庭的生活品质。而对于几万元甚至几千元的小额借款,由于标的额小,委托专业律师的处理成本过高,自行起诉则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绝大多数出借人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于诉讼流程较为陌生,也往往力不从心。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拒不还款,那么出借人极有可能要遭受本息损失。 2、防范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除了通过询问中间人外。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尽职调查工具,了解借款人是否曾经涉及诉讼、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于那些本以负债累累,信用极度不佳的借款人,虽其许以厚报,仍应敬而远之。 对于大额借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保证的方式被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则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变化是一个原则性改变,因此,双方在订立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同时,应明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 1、风险提示:民间借贷具有不公开、不规范的特点,容易引发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一旦借款人的行为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后,出借人就往往难以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回借款。《新规》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b1678442.html,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优.选)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 目录 1.什么是民间借贷?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6.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 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 10.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11.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 12.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13.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偿还? 14.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 15.民间借贷如何保证您的资金安全? 16.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方式保证您的还款权? 17.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 18.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规定? 19.民间借贷如何起诉? 【正文】 1.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 "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 "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律师提示】 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案例: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一:对全国法院近五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据分析对全国法院近五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据分析 时间:20XX-04-14来源:法制晚报作者:gxmcA编辑04 注:图表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根据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统计,不包括企业间借贷案件 20XX年至20XX年6月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情况20XX年以前,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相对平稳,20XX年之后案件量开始大幅上升。20XX年收案747809件,比20XX年的488301件上升53.15%,占当年民事一审案件的10.22%,占各类借款合同的58.48%。20XX年和20XX年增幅放缓,20XX年开始反弹,比20XX年增长22.90%。20XX年上半年继续呈大幅增长态势,收案443631件,同比增长25.09%,涉案标的由20XX年案均金额12.75万元上升至20XX年上半年的31.60万元,增长 1.47倍 佟季(最高人民法院)

一、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XX年以前,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相对平稳,20XX年之后案件量开始大幅上升。20XX年收案747809件,比20XX年的488301件上升53.15%,占当年民事一审案件的10.22%,占各类借款合同的58.48%。20XX年和20XX年增幅放缓,20XX年开始反弹,比20XX年增长22.90%。20XX年上半年继续呈大幅增长态势,收案443631件,同比增长25.09%,涉案标的由20XX年案均金额12.75万元上升至20XX年上半年的31.60万元, 增长 1.47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标的越来越大,表明民间借贷高发、失范等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 民间借贷纠纷的高发,一是国际金融危机造成我国出口压力增大,在资金链断裂和出口受阻的内外挤压下,部分中 小企业经营惨淡、利润滑坡,甚至停产歇业,相应的纠纷明显增加;二是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部分中小微企业及个人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日益困难,与此同时,股市 和楼市呈降温趋势,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变窄,相当一部分资 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三是债权人盲目追逐高额利润,风险意识不足,债务人诚信信用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等助长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大量产生。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特点及反映出的新情况

民间借贷纠纷的六个常见疑难问题指引

1.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要旨】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从尊重合同相对人意志、保护相对人最佳利益的角度,可以将此类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对待。 【解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该条规定对欺诈的态度是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规定又赋予了合同相对人撤销权,只是行使撤销权须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基于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如此规定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立法宗旨。 2.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要旨】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在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 【解析】在婚姻、亲属及继承关系领域,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之间的差距较其他领域更小,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的认定与审查应比商业契约关系更为注意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要注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关注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当具体法条在特殊情形下有可能导致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法律认可的秩序遭到损害时,为达到个案的社会妥当性、避免结论的荒唐,就应当突破具体规则,选择适用基本原则裁判。基于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同样,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当事人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要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以借贷为名实为包养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Word文档仅供参考 Word文档仅供参考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别规范现象,所以酿成的纠纷也就别断浮现。下面xxx范文小编整理了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供你参考。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X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钞票买房,出于亲情的思考,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钞票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钞票,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普通都可不能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可不能签订特意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特别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大概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别信任对方的错觉。因此在借款时不少事情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如此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别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碎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事情下,借款人只能经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别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别管关系多么紧密的朋友、依然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寻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如此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经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可不能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行 看,让王某帮着写上,王某没在意,就随手替赵某书写了签名。后两家因琐事闹翻,王某索要借款遭到拒绝,提起诉讼后经法院托付鉴定,借款人赵某的名字并非本人书写,借条别真实,王某的请求没能得到支持。 向他人借款时,依照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差不多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实。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事情,这种事情多浮现在双方是特别要好的朋友或亲戚的场合。 在农村,部分人可不能自己书写自己姓名的事情下,这种事情也常有发生。从法律上说,假如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别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时,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事情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因此,借条普通要借款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并盖上手印;假如借款人因无法书写等原因别能亲笔签名的,一定要盖上手印,并寻他人见证并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加手印,也能够让借款人在盖章的并且对双方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用以补充佐证,如此才干万无一失。

(完整版)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解读

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来源| 最高法院 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 解释 为了更好的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全文详情。 为了更好的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全文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201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知(201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201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

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四、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及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及分析 1. 民间借贷纠纷(还款证据不足) 基本案情 1、原告:卢某、陈某X、陈某X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子禄,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2、被告:阙某 3、原告诉称:2011年2月2日,阙某向陈某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2500元计算。至2012年2月2日止,阙某结欠陈某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并向陈某出具《借条》1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人民币2011年2月2日壹拾贰万元(¥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合计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此据。借款人阙某,注月利息(3500元),2012年2月2日。”陈某因病于2016年12月11日去世,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分别是陈某的配偶、长子和次子。2018年春节前,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向阙某催讨上述借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阙某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2012年2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按月利息3500元计算的利息。 4、被告辩称:一、2012年,阙某向亲戚朋友筹款107000元,在其经营的饭店将该笔钱款现金交付给陈某,被饭店的小工卢某姑看到。

剩余50000元利息阙某将其经营的饭店以38000元的价格转让后,又向朋友借款,凑足了50000元,并在其家中将该笔钱款交付给陈某。还款之后,陈某以借条已撕毁为由未归还借条。二、陈某借款后炒股失败,经济困难,且2016年上半年患有重疾,未主张该笔借款。交代后事也未提及该笔借款,卢某、陈某华对该笔借款均不知情。三、每年陈某均会要求阙某重新出具借条,2012年之后陈某未要求阙某重新出具。 三、争议焦点 阙某是否已清偿该笔债务?其是否需要清偿三原告该笔债务? 四、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借条应当予以认可,被告阙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判决: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借款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28800元,并支付借款120000元从2012年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阙某主张已归还该借款本息,但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无法推翻其出具的借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律评析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因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除了举证证明其与被告有达成借款的合意即书面或者口头的借贷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2014年7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市场金融秩序,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深圳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经验,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借贷资金引发的纠纷,适用本裁判指引的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小额贷款等业务的企业因出借资金引发的纠纷,参照本裁判指引的规定。 二、当事人以借据等形式确认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应当以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及审理要素,借据可作为认定合同履行及结算方面的重要证据。 三、未载明债权人的借据等债权凭证的持有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抗辩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共同出借人中,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其他出借人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又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从其约定。 六、下列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 (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二)利用民间“标会”、“社”等组织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筹集资金的; (三)以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从事的借贷行为; (四)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 (五)因赌博等非法行为形成的借贷关系,或明知借款人从事非法活动而出借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 七、借款人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法应当返还出借人借款本金的,出借人若无过错,还可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但不得超过四倍利率;双方均有过错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八、企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内部向本单位职工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该借贷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有效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4种方法!

有效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4种方法! 因为借钱给他人,到期对方不还钱,或者赖账还钱还少了,关于利息双方没约定清楚的, 民间借贷纠纷的4种方法! 一、自行协商解决 借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双方纠纷,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那纠纷就解决了,这种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 二、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1、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的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3、人民调解的效力口头调解协议自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人民调解一般适用于一些借贷金额不大,发生在朋友、亲戚、邻里之间的简单民间借贷,如果选择诉

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可能会将矛盾激化,因此,人民调解比较适合解决这类纠纷。 三、强制执行 公证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即是指经过公证程序公证的债权文书。从其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来看,公证债权文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另一类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其需要符合的条件和具体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1、合同办理执行公证有两大好处1.公证机构的介入有助于为当事人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弥补当事人相关法律的不足,审核其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防止无效合同的发生,及时制止欺诈行为。2.公证机构对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其效力相当于法院的判决书效力。依据《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经公证的已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要遵守下列原则 1.借贷双方自愿的原则。所谓双方自愿,是指出借人、借款人之间的债权文书是在双方意识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制作的。一方以胁迫、欺诈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不能给予证明; 2.合同条款公平的原则。所谓条款公平,是指出借人(债权人)、借款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不能存在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

关于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思考

捡漏拾遗——关于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的思考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9日,李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肖某账号转账40000元,2017年5月9日,李某仅凭此银行转账凭证将肖某起诉至法院,诉称该银行转账凭证系李某向肖某发放的个人借款,要求肖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向其返还该笔借款。 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抗辩,该转账系因其先前为原告向第三方垫付过四万元人民币,后原告向其偿还的垫付款,双方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举示了向第三方的转账凭证,但因无书面垫付款协议,该抗辩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未被法院采信。除一张银行转账凭证外,原告再无任何证据。 对于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审理中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原告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它债务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账系其声称的垫付款,即原告无继续举证的义务,法院应当直接依据该十七条判决原被告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4万元借款。 被告方认为,“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现原告主张该转账系民间借贷行为,但又未举示其它证据证明该转账发生的原因及性质,原告所凭借的第十七条与上位法冲突,不应成为判案依据。况且,被告因为善意帮助而为原告垫付了4万元,且该4万元垫付款短时间内就结清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了,被告无义务再留存该债权书面凭证,无法举示书面垫付款协议符合人之常情。被告完全没有想到原告会倒打一耙,活生生把还的钱说成借的钱,如果支持被告诉请,实乃法治之倒退。 现该案尚未判决,但由此案引发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做一思考。原告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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