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某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于2021年6月签订了一份货运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将制造商生产的1000吨货物从制造商的工厂运输至目的地的仓库。
合同中明确了运输时间、运输费用、货物保险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物流公司按照约定安排了运输车辆和人员,于2021年7月1日开始运输。
二、纠纷起因2021年7月5日,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遭遇了一次突如其来的暴雨,导致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坏。
由于货物损坏严重,制造商认为物流公司的运输服务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货物价值损失。
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进而引发了法律纠纷。
三、纠纷焦点1. 物流公司的运输责任:制造商认为,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导致货物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货物损坏的原因:物流公司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暴雨)造成的,不属于其责任范围。
3. 赔偿金额的确定: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制造商认为应按照货物原价进行赔偿,而物流公司认为应按照货物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1. 物流公司的运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安全负有责任。
在本案中,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暴雨,虽然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物流公司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损坏。
例如,在暴雨天气来临前,物流公司本应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或者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尽快卸载,以减少货物受损的可能性。
因此,物流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过失。
2. 货物损坏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暴雨确实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损坏,因此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物流与运输法规案例分析

[练习]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1.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是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豪威尔诉证券公司案]200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庄财产,并说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达,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件遗失了。
被告把财产卖给了别人,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是邮政规则是否在此案适用,法院认为,被告在要约中注明原告应把通知送达,因此投邮规则在此案不适用,原告败诉。
解析: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人的要求。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案例: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
周某、刘某1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刘某1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川09民终4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红兵周歧杨怡伶【审理法官】任红兵周歧杨怡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某;刘某1;刘某2;刘炳华;舒元清;遂宁开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治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周某刘某1刘某2刘炳华舒元清遂宁开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治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某刘某1刘某2刘炳华舒元清【当事人-公司】遂宁开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治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金亮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李雨希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许明荣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金亮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李雨希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许明荣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金亮李雨希许明荣【代理律所】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炳华;舒元清【被告】遂宁开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治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开鸿公司是遂宁至大英快捷通道(K18+500-K22+647.86)的业主,被上诉人中治公司是该路段的承建单位。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无效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法定代理人特别授权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合法性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有被告人林志发、王伟培、陈渊海、陈锦腾、王青青的供述、辩解,证人葛某、黄某、姜某、李某、陈某、林某、吴某、许某、袁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房屋租赁合同书、葛某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填空题]1运送强制参考答案:运送强制也称缔约强制,是指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对旅客、托运人提出的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不得拒绝。
这是从事公共运输承运人的一项义务。
[填空题]2纯网状责任体制参考答案:多式联运中发生货物毁损、丢失,在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时,以损失能否予以定域来划分法律的适用。
[填空题]3一般相继运送参考答案: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主程运输承担责任,是对由不同承运人通过一种运送方式将旅客或货物从始发地运送至目的地的运输形态。
[填空题]4缔约承运人参考答案:与托运人或旅客订立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合同的当事人。
[填空题]5双务合同参考答案: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即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且一方权力为另一方义务。
[填空题]6诺成性合同参考答案: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生成的合同。
[填空题]7格式合同参考答案:是指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填空题]8客票参考答案:是指乘客据以乘坐火车、飞机、船只等的票据。
[填空题]9运单参考答案:是由承运人签发的,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车及空运,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
[填空题]10预借提单参考答案:作为已装船提单,承运人应于货物装船后签发,如果承运人在货物未全部装船或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已装船提单。
该提单就是预借提单,这是承运人的一种欺诈行为,及违约又侵权。
[填空题]11清洁提单参考答案:提单签发人未对所运货物的外表状况做出不良批注的提单,表示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
[填空题]12承运人的救助义务参考答案: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填空题]13经营性运输行为参考答案:为社会公众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行为。
[填空题]14留置权参考答案: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私企老总甲因其妻无法怀孕,自愿与乙达成借腹生子协议如下:甲支付乙定金2万元;乙在租期两年内一直住在甲的高级别墅里,并自愿与甲进行性生活,直到甲生下孩子才能离开高级别墅;两年后,如果乙为甲生男孩则可获得报酬20万,生女孩可获得报酬10万元;乙生完孩子,拿到钱后,双方以及乙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问:“借腹生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产物,其是否有效呢?【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本案中 , 双方订立的 " 借腹生子 " 协议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 因其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合同法的根本准则 , 是制定、适用、解释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根本性、指导性和强行性的特点。
本案中的借腹生子协议 , 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 , 从合同自由的角度上说 , 应当是有效的。
但借腹生子协议严重违反了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 具体表现为 : 采用婚外性生活的方式实施借腹生子违反了性道德协议规定乙在孩子出生之前不得离开别墅 , 从而限制了乙进行自由活动的基本人权,协议要求乙在孩子出生接受价款后断绝母子关系 ," 自愿 " 放弃亲权 , 不仅与人身权不得抛弃的原则相违背 , 同时也侵犯了乙的基本人权。
基于此 , 本案的借腹生子协议无效。
●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答案:(D)●2、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
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无名合同B.属于实践合同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答案:(ACD)● 3.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合同的,有哪些?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答案(ABC)例、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租期5年,从1997年3月1号起,每月5号付当月租金。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仲裁法》形考网考网络核心课作业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仲裁法》形考网考网络核心课作业及答案100%通过考试说明:《仲裁法》共有五次形考任务。
针对该门课程,本人汇总了该科所有的题,形成一个完整的标准题库,并且以后会不断更新,对考生的复习、作业和考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给您节省大量的时间。
做考题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
本文库还有其他网核及教学考一体化答案,敬请查看。
形考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机关仲裁。
后甲厂违约,乙厂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该仲裁机关接受了申请并立案,向甲厂发出了通知书。
甲厂拒绝接受仲裁,向本地法院起诉。
则该合同纠纷应由谁解决?()(2.00分)A. 双方协商解决B. 人民法院C. 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D. 仲裁机关2.根据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其可分为( )。
(2.00分)A. 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B. 民间仲裁机构和官方仲裁机构C. 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D. 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3.()于1889年颁布了第一部仲裁法。
(2.00分)A. 德国B. 瑞典C. 英国D. 法国4.建国后,我国有首先建立的仲裁制度是( )。
(2.00分)A. 技术合同仲裁制度B. 国内仲裁制度C. 涉外仲裁制度D. 经济合同仲裁制度5.根据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可以将其分为( )。
(2.00分)A. 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B. 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C. 民间仲裁机构和官方仲裁机构D. 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6.依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的态度是()(2.00分)A. 予以承认B. 以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约定为准C. 法律未作具体规定D. 不予承认7.《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施行。
(2.00分)A. 1995年 9月1日B. 1995年7月1日C. 1994年7月1日D. 1994年8月31日8.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输和联合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下列哪个仲裁机构管辖?()(2.00分)A. 合同签订地B. 合同履行地C. 仲裁协议选定的D. 运输始发地9.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仲裁机构组织性质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分)A. 属民间性质组织,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设区的市所设立的仲裁机构,与省、直辖市、自治区所设立的仲裁机构有隶属关系B. 属民间性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也无隶属关系C. 属民间性质,行政上下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人员隶属于有关的行政机关D. 属带有行政性的组织,隶属于各省、市、自治区的法制局10.陈某与刘某二人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如就祖传字画的继承权发生争议,则提交双方住所地以外的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自动履行其裁决”。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谈俊、刘林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 / 22 谈俊、刘林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1 【案件字号】(2020)川05民终7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勇李野蓝军 【审理法官】陈勇李野蓝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谈俊;刘林;刘程;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严小勇;罗昭海;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叙永县士铨沥清混凝土搅拌站 【当事人】谈俊刘林刘程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严小勇罗昭海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叙永县士铨沥清混凝土搅拌站 【当事人-个人】谈俊刘林刘程严小勇罗昭海 【当事人-公司】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叙永县士铨沥清混凝土搅拌站 【代理律师/律所】李刚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罗锐伶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谢华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 2 / 22
【代理律师/律所】李刚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罗锐伶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谢华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刚罗锐伶谢华 【代理律所】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谈俊 【被告】刘林;刘程;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严小勇;罗昭海;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叙永县士铨沥清混凝土 【本院观点】本案不是交通事故纠纷,上诉人要求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无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训诫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不是交通事故纠纷,上诉人要求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无法律依据。对上诉人要求追加道路管理人作为本案当事人问题,结合倾倒沥青的时间和事故发生时间,二者间隔约1小时且在晚上,一审根据当事人的主张,确定直接侵权责任人承担责任符合本案事实。 从全案证据来看,罗昭海自认在涉案道路上倾倒了沥青,只是位置在另一侧,但经出现场的民警勘查后,另一侧并无沥青,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事故现场其他地方还有沥青,再结合现场证人的陈述,一审法院综合认定罗昭海倾倒了引发事故的沥青符合本案事实。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结合双方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损害事故发生原因力大小以及考虑刘林刘程父子关系,在刘程与罗昭海之间划分责任并认定罗昭海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 一审中刘林一方虽然事后制作了部分在城镇务工的书面证据材料,但经过一审法院审 3 / 22
私力救济追偿货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私力救济追偿货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作者:韩召敬顾海宁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摘要】敲诈勒索罪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基于索债型敲诈勒索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无法就合同纠纷达成合意,尤其是涉及人身侵害及精神损害的纠纷亦难以确定赔偿金额。
因此不能单纯以索要的数额大小为判断标准。
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弥补自身损失或者期待可能的利益,且符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及公平自由原则,并具备索要债务的合法性及使用手段的非违法性两个条件则不应以犯罪论处。
【关键词】私力救济;追偿货款;敲诈勒索罪一、案情简介因青岛市某物流公司之前拖欠朱某的运输款,其间朱某一直向该物流索要欠款未果。
2011年5月5日,犯罪嫌疑人朱某借用刘某的驾驶证,预谋通过邵某与青岛市该物流公司介绍运输事宜为由把货运走再向其追要原欠款。
5月7日朱某驾驶大货车到青岛市物流园,根据之前邵某通过电话跟该物流公司的联系,朱某冒用他人的驾驶证与该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协议,将该公司价值170余万元的货物擅自运回老家。
5月8日朱某经过与邵某商议,以该物流公司以前拖欠其运输款和本次运输超重可能将其货车大梁压坏为由,向该物流公司索要现金6万元,否则就不给提货,后经本地公安机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其货车大梁无变形。
后该物流公司报案,三人被本地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二、本案简析基于索债型敲诈勒索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无法就合同纠纷达成合意,尤其是涉及人身侵害及精神损害的纠纷亦难以确定赔偿金额。
因此不能单纯以索要的数额大小为判断标准。
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弥补自身损失或者期待可能的利益,且符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及公平自由原则,并具备索要债务的合法性及使用手段的正当性两个条件则不应以犯罪论处。
(一)索要债务的合法性当事人索要债务必须是与对方存在实质上合同或者侵权纠纷。
在债务明晰的情况下不能索要明显超过原实际利益及可得利益损失,当事人不能一厢情愿索要大大超过一般社会人惯常理念下所能够够接受的财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Word文档仅供参考
刘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德江,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德强,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在合,男,汉族,1964年8月22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丘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
住宅地商丘市长征路运管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汉灵,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瑞华,女,汉族,1978年9月22日出生。
刘德江、刘德强、王在合、商丘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与刘瑞华公路物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的(2009)周民终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差不多发生法律效力。
刘德江、刘德强、王在合、永安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德江、刘德强、王在合、永安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不能作为公路物资运输合同纠纷;原审依据和被申请人刘瑞华有利害关系的河南金丹乳酸科技有限公司发货单确定物资损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永安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却承担连带责任错误;刘瑞华不是货主也没有运输危险品的资格,不能作为原告。
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刘瑞华辩称,本案是因公路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物资毁损引发的纠纷,不是安全生产事故;原审依据发货单和其他证据确定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刘瑞华和河南金丹乳酸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利害关系;永安公司治理上有重大疏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刘瑞华基于合同相对性作为原告符合法律规定。
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差不多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公路物资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刘瑞华与刘德江等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因运输途中的物资损失形成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河南金丹乳酸科技有限公司能够不参加本案诉讼。
刘德江等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物资损失系易燃品物资自燃导致,故原审依据王在合等人的陈述认定运输途中产生火灾造成物资损失系汽车轮胎起火所致并无不当。
原审判决永安运输公司作为车辆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刘德江、刘德强、王在合、商丘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德江、刘德强、王在合、商丘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不志定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0一0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