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行政处罚个人案例

传销行政处罚个人案例

【案情介绍】2014年3月,王某加入西安市某集团从事传销活动,同年4月,王某发展雷某加入该传销组织,雷某在交纳了15000元后,正式加入该集团。后二人以给香港某集团的直销产品做品牌推广,缴纳15000元就可以成为该直销公司白金会员,可以免费体验该直销产品,每月还会给白金会员返还品牌推广费为由吸收唐某为下线会员。在王某和雷某的帮助下,唐某在勉县成立了一家体验店,宣传诱导70余人成为会员,共骗取会员现金100余万元。所骗金额,唐某除一部分用于返还会员费外,其余现金全部以转账等方式支付给王某、雷某。案发后,王某和雷某各通过公安机关退还现金2万元,由办案民警返还给传销活动参与人。

【以案释法】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雷某参加传销组织后,又继续吸收、发展多名群众为下线会员,其组织内部参与人员已超过30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二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雷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

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

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传销案例

传销案 1、唐小燕、范才华、黄真理传销案 2006年9月6日,城南工商分局根据掌握的线索确定,当天下午将有一传销组织在城南新区一建筑工地举办传销集会,经汇报后,西宁市工商局立即抽调城中分局、城东分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公安分局4名干警的协助下,对该传销集会依法查处、驱散。执法中以唐小燕、范才华、黄真理等传销骨干带头鼓动120余名传销人员对我执法人员进行围攻、殴打。为此,市工商局、公安局分别紧急调派执法人员增援,但是该传销团伙仍然穷凶极恶地手持棍棒、砖头围攻执法人员,当场将2名执法干警打成重伤,砸坏5辆执法车辆。在公安执法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事件才得以平息。现场查获传销骨干分子12人,市公安局对唐小燕等9名暴力抗法分子依法拘留,城南工商分局对范才华、黄真理等4名传销骨干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此案是至今违法性质最为恶劣的一起传销案。 2、王大前、文明贵、唐冬梅传销案 2006年7月30日,西宁市工商局及四区工商分局联合西宁市公安局,对在本市某影剧院进行集会的传销组织采取突击行动。现场控制参与传销人员420人,抓获传销头目38人。该传销组织以购买2900元的“欧蓓丽”护肤品为加入条件,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

成员以四川籍人员为主,“上线”通过电话、信函、介绍工作等形式将不明真相的亲朋好友骗到西宁,采取统一居住、统一食宿、统一上课、统一管理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由传销骨干分子授课“洗脑”,进行传销活动。西宁市工商局对参与传销人员进行驱散,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王大前、文明贵、唐冬梅等38名骨干作出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3、庞洪静、王丽莉、曾磊传销案 2006年6月6日,城西工商分局根据黄河路派出所提供的线索,在胜利路五号一民居内,将正在组织传销“泰达益生”保健品的庞洪静、王丽莉、曾磊等人查获。该三人从2005年12月到2006年6月共在我市发展下线40余人,该传销组织以购买1680元的“泰达益生”产品为加入条件,成为会员后要想取得非法收入必须发展2名下线人员,才能从下线人员购买产品货款中按该传销组织的奖金分配制度中获利。城西工商分局以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庞洪静罚款2万元,对王丽莉罚款2100元,对曹磊罚款2100元。4、白明亮、温利勇、温官付、陈刚传销案 2006年8月11日,省、市工商局会同城中工商分局、城中公安分局礼让街派出所,出动38名执法人员,对白明亮、温利勇、温官付、陈刚等人在北大街某歌舞厅举办的传销集会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传销人员544名,其中骨干成员30名。在此次参与传销的人员

非法集资案例

非法集资案例 (银监局提供) 贾x等人非法经营(网络传销)案 【案情】2006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贾x伙同顾xx、魏xx等人加入境外传销组织,利用境外服务器开办“Gold Money”英文网站,并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群众钱财。发展对象以8元人民币购买一个Gold Money黄金货币(虚拟货币),分投资2000元、8000元、20000元、28000元人民币的不同档次购买虚拟金币,按2%-3%比例返还,一直返还240天。Gold Money传销组织骨干成员主要由安徽、湖南等地社会闲散人员组成,涉案人员达1000余人,分别来自安徽、江苏、天津、河北等省市,非法经营数额达206万元。 【点评】“Gold Money”传销案是江苏省成功破获的第一起网络传销案件,与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活动相比,网络传销具有传播更快、危害更大、涉及范围更广等特点。不法分子一般不使用真名,多使用类似“野狼”、“五洲同庆”等昵称或网名,同时使用虚拟货币结算,更具有隐蔽性。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网络上的虚拟投资要慎之又慎,也许这正在与你昵称的网友给你的温柔一刀。 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 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案情】2003年7月冠龙公司成立,主要经营生物技术开发、生物制品研究、销售,种植业、养殖业等。公司成立后,对外宣称养殖药蚁可获得很高的回报率,即公司以400元/窝的价格出售优质药蚁蚁种给养殖

户,再由养殖户以委托养殖的形式,由公司提供养殖的场所、养殖人员以及相关技术,对其所购买的药蚁代为养殖,养殖户每窝付给公司委托养殖费60元,每窝每年繁殖32窝药蚁,再由公司以每窝20元的价格向养殖户回收,其回报率高达39.13%。2003年7月至2004年7月,冠龙公司先后与54户养殖户签订了《特种药蚁蚁种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总共吸收公众存款160余万元,后冠龙公司无力回购药蚁,主要负责人卷款逃跑。 【点评】此类案件,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骗取资金的目的,往往对他们的整个行为进行精心的伪装。首先,为公司取一个含有高科技名词的响亮名称,吸引公众注意;其次,利用各种形式的广告大肆宣传,一般对外宣称是“国家级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等,甚至请名人做代言人,增强可信度;其三,大多选择蚂蚁、仙人掌等大家不熟悉的商品作为代管、代养的对象,迷惑群众;其四,承诺高额利润回报,并且许诺群众只投资不承担风险;其五,利用合同的方式增加信誉度,让群众感到其手续是合法的。 对于一些大肆进行宣传的新型的、高回报的投资方式,广大群众要有清醒地认识,不要对“一夜暴富”抱侥幸心理,自觉抵御诱惑,谨慎投资。对于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估、公证,仅仅以集资者信用担保的非法集资,都要坚决抵制。目前全世界资本利率一般都在15%以下,如果出现30%、50%甚至60%的高额回报,就应该考虑是不是骗局了。 聂玉声非法集资案 【案情】聂玉声(男,37岁,福建省三明市人)自1998年以来在山西先后成立晋闽食用菌有限公司、山西璞真灵芝酒业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产品销不出去。于是,聂玉声自创了“先树品牌,再搞销售,定牌

以案促改个人剖析材料十一篇

以案促改个人剖析材料十一篇 近年来,以案促改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在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各个领域,不断有重大事件被曝光后,相关部门也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查处和整改,以切实加强管理和治理。而在人民群众生活中,也不乏因为个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事故和灾难。以案促改的力量,对于个人的行为约束和社会规范的维护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以案促改个人剖析材料十一篇,对于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促进道德建设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具体来说,这些案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传销案 传销是一种多层次的非法经济活动,以招收人员为主要手段,通过组织人际网络、不断扩大下线,以返点等形式吸收参与者的资金。这些传销组织往往美其名曰“销售”或“推广”,实 则是骗取钱财。在以案促改个人剖析材料中,有一篇关于传销的案例,指出了传销活动的危害性和防范措施。该案例中,一名受害者因参与传销,不仅亏损了自己的全部积蓄,还欠下颇高的债务,生活陷入了困境。这个案例让读者深刻认识到传销的危害性,警醒远离传销陷阱。 二、网络诈骗案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活动。通过虚构事实、假借他人名义、冒充公检法机关等手段,骗取

他人的财物或信息。在以案促改个人剖析材料中,就有多篇与网络诈骗有关的案例。其中一篇案例讲述了一名年轻女孩被骗取消费贷款,负债累累,沦为欠债者。这个案例提示了读者,网络上的信息和照片并不一定真实可靠,要提高警惕,远离网络诈骗。 三、食品安全案 食品安全是一个人们非常关注的问题。在以案促改个人剖析材料中,有多篇案例指出了食品安全的问题。其中一篇案例是讲述一名小商贩因为使用了不合格的菜籽油卖煎饼,被罚款并停业整顿。这个案例中,清晰地表明了食品安全对于消费者和商家的重要性,也提醒了各个经营者要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以上三类案例只是以案促改个人剖析材料中的部分,其他案例还包括交通安全、环境污染、劳动安全、侵权案件等多个方面。总体来说,这些案例中的个人行为错误、违法犯罪等问题,都给读者以深刻警示和教育,让读者更加清楚地认识到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以案促改是一种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手段,通过大力整治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稳定和国家繁荣。通过以案促改个人剖析材料的学习和宣传,也可以形成整体社会行动,让社会的整体规范性和操作性进一步提升,使法制建设在社会治理中起到更为积极和有效的作用。

传销审判案例

传销审判案例 【篇一:传销审判案例】 一起涉及22名传销头目、上千参与者的传销案,11日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检方指控该案被告直接或间接吸收传销资金 逾7千万元。 检方指控,2009年,被告人吴必某经王某介绍出资加入“资本运 作”(广东体系)传销组织。同年,被告人吴必某直接或间接发展黄玮 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沈伟某、麦某旺、林演某等人加入传销组织。 被告人沈伟某、麦某旺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唐锦某、龙桂某等多名被告人加入传销组织。 检方指控,随着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不断增加,被告人吴必某、沈 伟某、麦某旺负责管理传销组织的运作。其中,被告人沈伟某负责 管理传销体系的资本运作,由其将“下线”的申购款汇总后统一分配 给传销体系内的a级老总、经理、主任作为“工资”;被告人麦某旺 负责帮助传销体系中有困难的人员;被告人林演某负责管理传销体 系的经理,处理传销体系内部出现的打架、矛盾等事情以及给“下线”发放“工资”。 检方指控,根据从被告人林演某处缴获的部分参与者名单,至2013 年8月案发时,有上千人参与上述“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直接或间 接吸收参与者的传销资金逾7千万元。 至案发时,被告人吴必某已晋升为a4老总级别,被告人沈伟某、麦 某旺晋升为a3老总级别,被告人林演某晋升为a2老总级别,层级 达三级以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已超过120人。其 余18名被告人均已晋升为a1老总级别,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直接 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已达30人,但未达120人。 2013年8月到12月,前述22名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警方并扣 押前述被告人奔驰、宝马、奥迪等汽车6辆,房产11处。另外,被 告人及非法传销参与者共退出赃款388.97万元。同时,警方冻结户 名为沈伟某等22名传销者的60个银行账户资金共400余万元。 当天庭审中,被告人邱秋某的姐姐邱女士特地从广东赶到北海旁听。邱女士称,妹妹在读大二时被朋友骗到广西做传销,先后发展多个 亲戚和朋友成为“下线”。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篇二:传销审判案例】

10个传销和变相传销典型案例

10个传销和变相传销典型案例传销(pyramid scheme)被定义为一种以奖励参与者招揽新成员的 方式进行的非法商业模式,其盈利主要依赖于招揽新成员而非销售商 品或提供服务。无论是传销还是变相传销,这些诈骗案件不仅涉及经 济损失,还对参与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本文将介绍10 个典型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例,以便大家提高对这些诈骗的辨识能力,保护自己和他人免受其伤害。 案例一:云上传销陷阱 在这个案例中,参与者被承诺高额利润,只需购买一定数量的“云 算力”来挖矿,然后通过招揽他人参与获得回报。然而,这种“云算力” 实际上并不存在,参与者们的投资很快就会消失,无法追回。 案例二:健康产品变相传销 一些健康产品公司通过承诺奇迹般的疗效和高额回报来吸引参与者 加入。然而,这些产品的功效往往未经科学验证,而参与者的回报主 要依赖于招揽新成员。实际上,这是一个传销的形式。 案例三:虚拟货币投资骗局 一些虚拟货币投资项目声称能够带来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参与者。然而,这些项目往往没有真实的商业操作或者可持续的盈利模式,参 与者的投资最终都会化为泡影。 案例四:教育培训传销

在这些案例中,一些“培训机构”承诺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吸引 参与者交纳高额费用并以招揽新成员为手段回报投资。然而,这些培 训往往只是名存实亡,参与者的投资往往难以获得回报。 案例五:夸大产品推销 某些公司通过夸大产品的功效和市场潜力来吸引参与者。他们承诺 高额利润,要求参与者先购买产品再通过招揽新成员赚取回报。然而,这些夸大宣传往往是虚假的,参与者的投资最终难以实现回报。 案例六:房地产投资传销 这类案例中,参与者被承诺购买房产成为房东,同时可以通过招揽 新购房者赚取回报。然而,这些所谓的房产项目往往没有实际盈利模式,参与者的投资最终都会落空。 案例七:加入会员才有回报 在这种传销模式中,参与者需要购买会员资格才能获取回报。然而,这些回报往往只取决于招揽新成员的能力,而非实际销售产品或提供 服务。 案例八:传销化妆品销售 某些化妆品公司通过承诺高额回报和免费产品来吸引参与者加入。 但事实上,他们的回报主要依赖于招揽新成员,而非产品的销售。 案例九:电商刷单传销

传销案例:涉及非法传销组织的案件

传销案例:涉及非法传销组织的案件 案例:涉及非法传销组织的案件 事件背景: 在2010年之前,中国社会团体管理法对传销活动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涌现了一些以非法手段和方法进行传销活动的组织。本案的主角 是一家名为“天宇网络科技公司”的组织,他们通过多层次发展和销 售产品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自2008年开始活动,造成了一系 列的社会问题和法律纠纷。 事件经过: 2008年,天宇网络科技公司开始在各地进行招募会员和销售产品 的活动。该公司以高额的收入、简单的工作和快速致富为诱饵,吸引 了很多年轻人加入其中。他们通过面对面和网络招募会员,每位会员 需要支付入会费,然后根据新会员的加入情况,不断级别晋升,并享 有相应的收入和福利。

2009年,该组织获得了一家国外公司的代理权,并将其产品引入 中国市场。他们声称这些产品具备保健、瘦身等多种功效,通过各种 宣传和演讲活动,吸引了更多的人购买这些产品。 2010年,随着天宇网络科技公司传销活动的开展,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会员支付的费用主要用于基金池和上级分红,而非用于产 品的研发和销售。其次,招募会员的方式经常涉嫌非法,如虚假宣传、误导性信息等,以及采用金字塔形式的多层次发展模式。此外,产品 的真实保健效果和安全性也值得怀疑。 2011年,受害者开始陆续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此事。警方展开了 一系列的调查行动,并与地方政府、法院等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打击 非法传销活动。经过多个月的调查,公安机关于2012年初掌握了足够 的证据,对天宇网络科技公司进行了抓捕行动。 2012年4月,天宇网络科技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涉案人员被警 方抓获。经过侦查和审讯,他们被指控策划和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欺 诈等罪名。 法律诉讼:

传销案例分析

传销案例分析 传销案例分析 案例名称:艾美传销事件 事件概述: 在2010年之前,发生了一起涉及大量受害者的传销事件,被称为“艾美传销事件”,以下将详细介绍该事件的发生过程和相关细节,并最后给出律师的点评。 事件时间和地点: 艾美传销事件发生于2008年至2010年之间,主要在中国大陆的广东省和福建省两地展开。 事件细节: 1. 2008年,一家以销售保健品为名的公司——艾美公司开始在广东省和福建省展开传销活动。该公司声称能够提供高效的保健品,并通过雄厚的利润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

2. 2009年,艾美公司迅速扩大了业务范围,通过不断引入新产品和开设新的销售点,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并建立了庞大的代理商网络。 3.艾美公司通过层层分销模式,鼓励投资者自购产品并发展下线 代理商,以获取较高额的回报。同时,该公司采用高额的招募奖金和 佣金制度,诱使投资者不断推荐新的代理商。这导致了一个不可持续 的经营模式,重金聚集的庞大代理商网络最终引发了传销问题。 4.随着艾美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其招募方式变得更加激烈和具 有欺骗性。他们宣传投资者可以轻松获得高额回报,并鼓励投资者借 款投资更高级别的代理商。同时,该公司还鼓励代理商使用社交媒体 等推销手段扩大销售规模。这些手段吸引了更多的人参与,并形成了 一个庞大的传销组织。 5.在2010年初,艾美公司的运营出现了问题。大量投资者发现无 法顺利收回投资本金,并无法获得所承诺的高额回报。可观的利润吸 引了投资者,但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保障。 6.尽管传销活动一直存在非法和欺诈性质,但许多人在不了解传 销本质的情况下加入。这些受害者在投资后才发现被骗,大多数人承 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传销行政处罚个人案例

传销行政处罚个人案例 【案情介绍】2014年3月,王某加入西安市某集团从事传销活动,同年4月,王某发展雷某加入该传销组织,雷某在交纳了15000元后,正式加入该集团。后二人以给香港某集团的直销产品做品牌推广,缴纳15000元就可以成为该直销公司白金会员,可以免费体验该直销产品,每月还会给白金会员返还品牌推广费为由吸收唐某为下线会员。在王某和雷某的帮助下,唐某在勉县成立了一家体验店,宣传诱导70余人成为会员,共骗取会员现金100余万元。所骗金额,唐某除一部分用于返还会员费外,其余现金全部以转账等方式支付给王某、雷某。案发后,王某和雷某各通过公安机关退还现金2万元,由办案民警返还给传销活动参与人。 【以案释法】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雷某参加传销组织后,又继续吸收、发展多名群众为下线会员,其组织内部参与人员已超过30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二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雷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

打击传销十大典型案例

“打传销、反欺诈、促和谐”专项执法行动 打击传销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西曹××等人涉嫌传销案 2013年6月4日,广西南宁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曹××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8名。侦查查明:201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曹××等人以“连锁销售”、“资本运作”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与人员交纳3800元至6.98万元不等的“入门费”,采取“拉人头”形式,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截至案发,发展吉林、广西、甘肃、青海等地人员2000余名,涉案金额5亿余元。 案例二:台湾温××等人涉嫌传销案 2013年8月,公安部指挥广西公安机关,联手台湾执法部门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成功破获引诱台湾人到广西从事传销的特大传销犯罪组织,共抓获温××、陈××为首的台湾违法犯罪嫌疑人77名,其中,在广西抓获36名,在台湾抓获41名。侦查查明:2011年以来,温××、陈××等人歪曲广西实施北部湾开发、建设东盟自贸区政策,以旅游、考察广西房产开发和“连锁销售”、“纯资本运作”、“房产投资”为幌子,组织台湾民众到广西南宁,采取集中居住、安排“考察、看环境、讲课”等方式进行“洗脑”,引诱台湾民众参加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三:王××等人涉嫌传销案 2013年5月至今,安徽、江西、广西等地公安机关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成功破获王××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先后抓获传销组织骨干成员121名,其中A级头目64名。侦查查明:自2009年2月起,犯罪嫌疑人王××等人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为名,采取“拉人头”形式,在广西南宁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为逃避打击,2010年8

月,王××等人陆续带领下线人员从广西南宁转移至安徽合肥,继续活动。截至案发,共发展黑龙江、山东、江西、重庆、甘肃等20个省份参与传销人员近9000名,涉案金额19亿元。 案例四:亮碧思公司涉嫌传销案 2013年8月,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等地公安机关共同破获亮碧思公司有关人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9名,遣散参与传销人员1000余名。侦查查明:近年来,亮碧思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销售香薰油、精油、化妆品、红酒等为幌子,以组织大量内地人员到香港、澳门参加“培训”为掩护,采用“拉人头”和按层级返利形式,引诱内地人员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涉及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多个省份,涉案金额数亿元。 案例五:重庆大足明×等人涉嫌传销案 2013年5月23日,重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明×、郑××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8月,重庆、广西、四川等地公安机关开展收网行动,成功破获该案,抓获传销组织A级头目41名。侦查查明:2012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明×、郑××等人以“1040工程”、“纯资本运作”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交纳7万元入门费取得加入资格,鼓吹通过发展下线人员,最高可获返利1040万元,同时规定每人必须发展3个直接下线,并按照发展人员和交纳“入门费”的多少确定级别,获取相应比例的返利。截至案发,共发展人员2000余名,涉案金额1.2亿余元。 案例六:上海城商城公司涉嫌传销案 2013年4月15日,上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上海城商城公司刘××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截至8月底,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南等地公安机关先后采取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45名,遣散参与传销人员826名。侦查查明:2012年9月,犯罪嫌疑人

辽宁未来玉米胚芽粉传销判决书

辽宁未来玉米胚芽粉传销判决书 一、案件背景 近期,辽宁省发生了一起涉及玉米胚芽粉的传销案件。传销组织以虚 假宣传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参与,并承诺其产品具 有疾病治愈、抗衰老等神奇效果。然而,调查发现该产品实际上只是 普通的玉米胚芽粉,并无任何特殊疗效。经过辽宁法院的审理,对该 案作出了判决。 二、起诉理由 根据调查,被告团伙以玉米胚芽粉为产品,通过虚假宣传、网络推广 等手段吸引投资者参与传销活动,引诱其购买并加入传销组织。被告 团伙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承诺参与者可以通过发展会员而获得非常丰 厚的利润。然而,实际情况是团伙以发展下线会员为主要目的,并非 真正从产品销售中获益。此举既涉嫌传销,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三、判决结果 经审理,辽宁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 被告团伙及其组织相关人员应立即停止传销活动,并在广告、宣传、网站等渠道上清晰明示产品的真实性和效果,以免误导消费者。

2. 被告团伙应对受骗的投资者进行补偿,包括退还参与传销的资金、 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金,并妥善处理与受害人的债务关系。 3. 被告团伙及其组织相关人员应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配合公 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4. 被告团伙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罚款数额根据实 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四、警示与建议 此案的审理结果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传销活动是非法的, 任何变相传销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人们应保持警惕,理性对 待各种投资项目,特别是那些夸大宣传、虚假交易的项目。遇到类似 情况时,应及时向法律机构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需加大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建立更加严格的监 管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总之,对于辽宁未来玉米胚芽粉传销案件,法院的判决为社会公正做 出了贡献,并对类似传销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希望此案能成为对传 销活动的有效打击,提醒人们保持警惕,理性选择投资项目,避免受 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的商业环境,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张培飞利用互联网传销案(舟市监定处罚〔2021〕281号)

张培飞利用互联网传销案(舟市监定处罚〔2021〕281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互联网 【发文案号】舟市监定处罚〔2021〕281号 【处罚日期】2021.09.29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定海区 【处罚对象】张培飞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4:5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市监定处罚〔2021〕281号;案件名称:张培飞利用互联网传销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张培飞;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 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5日,法定代表人Barry Wan,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8号科技领袖之都西区19号,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15年10月,Barry Wan等人利用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耀(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设立合发全球平台和合发APP网

上商城,以赠送原始期权股权为名、以高额推荐奖励和即将上市获得高额报酬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1万元、3万元、5万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为了鼓励发展会员,公司设立推荐奖、区域代理奖等奖项,按照推荐人与被推荐人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中,2015年10月18日至2016年8月7日,合发公司实行“九级分成”的传销制度,一个会员缴纳入门费后,根据推荐人关系,其往上的九层均可获得入门费提成,提成比例为1、2、3层各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20%,4、5、6层各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10%,7、8、9层各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5%。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22日,合发公司实行“三级分成”的传销制度。一个会员缴纳入门费后,根据推荐人关系,其往上的三层均可获得入门费提成,提成比例为1层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25%,2层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15%,3层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10%。2018年9月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传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05527.5元并处罚款1500000元。同年9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合发传销案立案侦查。2019年3月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对万炳水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刑事公诉。同年9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万炳水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审理,判决万炳水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8月10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对郑月圆、毛蔚萍、李玉宾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23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对郑月圆、毛蔚萍、李玉宾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审理并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郑月圆、毛蔚萍、李玉宾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并分别判处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至两年八个月缓刑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16年12月,当事人经毛云彩(已另案处理)介绍,用其本人、其丈夫王史良和其儿子王麒鸣的身份信息在合发平台注册成为付费会员,对外宣传该传销模式,并以缴纳相应的入门费用及拉人头的方式发

非法传销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

非法传销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非法传销是指个别或者组织自发开展的、以招摇撞骗手段进行非法 组织和管理、通过加盟关系的方式诱导他人参加并付费以获取利益的 行为。这种违法行为造成了广泛的个人和社会损害,同时也给当事人 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界 一直在努力研究和解决非法传销个人损害索赔案件。本文将通过具体 案例分析,探讨非法传销个人损害索赔的现状及对策。 案例一:小张遭遇非法传销 小张是一名21岁的大学生,在毕业后迫于生活压力,他通过互联 网了解到一家传销公司,承诺高额回报。在公司销售人员的娴熟操作下,小张被忽悠加入,并投入了大量资金。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 小张发现该公司并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且回报率远远低于承诺。小 张决定维护自己的权益,提起个人损害索赔诉讼。 针对小张这类受害者,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明确非法传 销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同时,应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识别和封堵非法传销组织的传播途径。其次,对于已经受到损害 的个人,应提供迅速有效的救济机制,例如建立专门的损害赔偿基金,用于赔偿个人受害者的损失。此外,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 传销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 案例二:小王打击传销负责人

小王是一名退休教师,他看到身边的亲戚朋友频繁参与传销组织,深感该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伤害无法忽视。因此,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打击传销负责人,并提出个人损害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打击传销负责人是很有挑战性的。首先,需要有完善的证据链条,证明传销组织的存在和负责人的犯罪事实。其次,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传销负责人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最后,个人损害索赔应通过法庭判决,并依法强制执行。同时,要多方合作,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传销负责人的监控和打击力度。 总结 非法传销个人损害索赔案例表明,当前维护个人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仍然存在诸多挑战。为了解决此类案件,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救济机制,加强对非法传销组织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传销的辨识和预防能力。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更有效地保障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传销案例分析4000字

传销案例分析4000字 在校大学生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的案例分析 近几年,一度沉寂的传销向学校渗透发展。大学生具有一定的知识和能力,但是欠缺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容易被非法传销组织宣传和煽动,这就绐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学校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以下为我在工作中的遇到的学生参与传销工作案例。 一、案例介绍 张某某,男,21岁,为计算机控制技术06级的学生。张某某性格外向,和同学关系处理的不错。由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大爆发,给身为2009届应届毕业生的张某某带来了巨大的就业压力,而且由于张某某家在农村,经济条件较差,在校3年学习期间有2年靠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因此该生急于寻找理想的工作,在2009年4月份即将毕业前被其高中同学以介绍高薪工作为名拉入传销组织,骗至三门峡一传销窝点洗脑,在被传销组织灌输一夜暴富的思想后,开始深陷其中不可自拔。 二、解决方案 我作为毕业班的辅导员,在学生请假离校找工作前就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联系体制,通过定期的电话联系了解毕业班学生的工作动态。而在与张某某的联系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反常现象,其手机经常无法接通,好不容易联系上后询问该生当前的工作状况,该生支支吾吾,不能说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单位。随后我便与其家长联系,了解该生的情况发现该生已经长时间不与家长联系,而且在春节过后返校前谎

1 称要偿还贷款,跟家长索要了8800元。但是该生并未向我提出还款申请,且之前的种种反常迹象让我觉得不对劲。经过与张某某同班同学的联系,以及与该生家长的沟通,通过电话、QQ等方式最终确定该生被其高中同学骗至三门峡参与传销组织。随后我陪同该生家长到三门峡市报案,与公安机关一起几经辗转找到张某某所在的传销窝点将其解救出来,并带回学校。返校后,经过我与该生的多次沟通和耐心开导,张某某清楚的认识到传销的危害,以及自己所范的错误,并作出深刻的检讨,从而端正了心态,在毕业前顺利找到工作,并与2011年考上家乡所在地的公务员。 三、案例分析与启示 (一)案例分析 通过与张某某的深入谈话,该生也知道传销是骗人的,但是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得身为2009届毕业生的张某某深感就业压力空前加大,急于找到一份待遇好的工作以实现所谓的人生抱负,并偿还在校期间申请的助学贷款。该生之所以被骗,我认为主要是以下原因在起作用:首先,该生接触社会面较狭窄,涉世未深,思想单纯,容易轻信他人,缺乏社会经验、识别陷阱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传销组织的欺骗性、隐秘性和危害性认识不够,这次受骗就是因为经不起同学的蛊惑而上当受骗;其次,由于该生家庭比较困难,渴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快速致富,尽快使家庭脱贫。这种急功近利心理导致他对传销鼓吹的一夜暴富的神话具有浓厚的兴趣,把传销当成了实现理

传销刑事案件退赔案例

传销刑事案件退赔案例 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并依法追赃挽回损失20万元。 据了解,2015年以来,陕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先后在陕西、甘肃、青海、河南、山西等地发展会员,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超过3层、30人以上。被告人姚某某将该家公司会员注册平台引入青海市场,伙同其他同案犯通过固定地点授课、推介会宣传等方式发展会员,形成组织层级,并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提成的依据。截至案发,被告人姚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在西宁市直接及间接方式发展会员人数共计1000余人,层级高达24层。2020年7月,西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姚某某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城东区检察院检察官积极向被告人姚某某释法说理,耐心安抚受害群众情绪,促成姚某某主动退赔30万余元,最大限度挽回受害群众的损失。承办检察官在讯问被告人姚某某时得知,其曾于2018年间因传销被陕西警方传唤,期间姚某某向公安机关上缴个人获利

20万元,城东区检察院遂向西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送达《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对该笔赃款进行核实并移送检察机关。经侦查机关核实,将该笔20万元赃款从陕西警方处划拨扣押,城东区检察院将赃款随案移送至法院。 今年4月,城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姚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公开宣判,因被告人姚某某具有自首、退赔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以被告人姚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20万元人民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在该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城东区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惩治犯罪的同时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最大限度为群众挽回损失,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城东区检察院提醒公众,一定要提高警惕、理性投资,防止落入传销圈套,参与传销活动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切勿相信高收益、高回报投资“陷阱”。

关于王颖参与民间互助小额保本理财项目的案件(青黄市监罚〔2022〕140号)

关于王颖参与民间互助小额保本理财项目的案件(青黄市监罚 〔2022〕140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青黄市监罚〔2022〕140号 【处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5986000000禁止传销条例5986070000禁止传销条例5986070110禁止传销条例5986070120禁止传销条例59860240000禁止传销条例59860240300 【处罚日期】2022.02.16 【处罚机关】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青岛市 【处罚对象】王颖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8 15:02:52 处罚决 青黄市监罚〔2022〕140号 定书文 号 案件名 关于王颖参与民间互助小额保本理财项目的案件法定代表人称 当事人王颖工商注册号 统一社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

会信用 代码 作出处 罚的机 关名称 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 定日期 2022-02-16 00:00:00处罚幅度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8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我局涉嫌传销案件线索,根据公安机关的移送材料,当事人涉嫌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参与民间互助小额保本理财项目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 限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元)整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Reway传销案

Reway传销案 10月19日,鹰鉴获悉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富阳区市监局)破获一起“Riway”传销案,并对骨干人员进行了行 政处罚。据行政处罚书上显示,该传销团伙通过通过宣传“PURTIER PLACENTA”(鹿胎盘素胶囊)产品具有抗肿瘤、清热解毒、活血祛瘀、调节荷尔蒙等功能进行发展会员,开展传销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鹿胎盘素胶囊”产品在我国并没有进行保健食品的注册备案登记,也未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证及购买国或生产国对于该产品检验合格的证据,属于普通食品。但其产品成分中却含有被列入我国《药典》名录内的“铁皮石斛”、“角鲨烯”、“月见草油”药品。因此,“胎盘素胶囊”作为普通食品但含有上述成分,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20年6月8日,富阳区市监 局接到匿名举报称位于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亚林所试验林 场的杭州富阳区亚林百竹山庄内有人组织涉嫌传销活动。 随后,富阳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姜某某等人正在讲解名为“Riway”的PPT,现场约有汤某等30余人参加,并在现场发现部分产品和涉嫌传销资料,另发现部分涉嫌传销记录本,记录部分会员信息、奖金制度,经初步调查,该活动涉嫌传销。 6月16日,富阳区市监局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查明,2018年汤 某经化名为“姗姗”的人介绍,在交纳了12000元后,成为“鹿胎盘素胶囊”产品会员。该传销组织通过宣传“鹿胎盘素胶囊”产品具有抗肿瘤、清热解毒、活血祛瘀、平衡自主神经系统、调节荷尔蒙等功

能进行发展会员,成为会员的前提是购买产品。该传销组织规定,会员花费新加坡币568元购买1瓶“鹿胎盘素胶囊”产品,成为银级会员;购买2瓶成为金级会员;购买4瓶成为白金会员;购买7瓶可以成为钻石会员。如果成为钻石会员,会员可以分别获得10%的直推奖、对碰奖和三代下线的管理奖。会员按缴纳金额的时间为前后顺序形成上下级关系,并根据下线缴纳的金额给付报酬,按发展下线缴纳的数量为依据设立精英三星、孔雀、凤凰、麒麟、天鹰、飞马等六个级别,按不同级别发放奖金,牟取非法利益。 8月17日,富阳区市监局向汤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汤某并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放弃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富阳区市监局认为:汤某参与的“鹿胎盘素胶囊”项目是通过组织分享会等形式向他人介绍“鹿胎盘素胶囊”相关产品,以虚假宣传产品功效及高额回报引诱他人购买“鹿胎盘素胶囊”相关产品,构成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以推荐购买的人数作为给付报酬的依据,其行为属于非法参与传销的行为。 最终,富阳区市监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汤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款500元。

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决书

山东省***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 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被***XX局取保候审,**********被***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金检二部刑诉〔2021〕Z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向**提起公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加入***************的会员,以向他人推广****的理疗技术并销售****的***DDS美容养生按摩器(简称为DDS理疗仪)等产品为名,宣传****的“对碰奖”、“推荐奖”、“代数奖”等奖金制度,要求参加者缴纳12500元至100000元不等的费用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后注册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高额回馈为诱饵,直 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他 人参加,骗取财物,从事传销活动,形成传销组织,扰乱经济 ***。 ***在该传销活动中,积极宣传****的奖金制度和运作模式,积极发展下线,并担任慧谦体系下德恩团队领导人,组织、召集 下线会员参加慧谦体系招商会,领导、管理下线会员,对该传销

活动的实施及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通过发展会员,获取奖金提成,非法获利共计2397452.8元。 案发后,***主动退还部分人员会员费868100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奖金提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人**1、**、**1、**1、 **1、**、**1、**1、**1、**、**、**、**、**2、**2、**1宽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和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酌情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其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主动退还部分人员会员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加入***************的会员,以向他人推广公司的理疗技术并销售****的***DDS美容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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