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行政处罚个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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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传销和变相传销典型案例

10个传销和变相传销典型案例
4、“深圳文斌”传销和变相传销案
自2001年底,一些不法人员打着“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的旗号,在广西和广东的一些地区,大肆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2002年2月开始,上述地区的“深圳文斌”传销和变相传销人员逐步集合到广西来宾,在来宾市的兴宾区、象州县、合山市等地租住民房,并以此为中心,通过欺诈、诱导、暴力等手段,进展安徽、四川、重庆、甘肃、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北京、江西、新疆、黑龙江、贵州等十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员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最多时集合人员数万人。
吉林省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开展打击“武汉新田”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过程中,打掉其团伙26个,端掉窝点527个,清查传销人员18000余人,移送公安机关18人,刑事拘留12人。近期,又再次在全省电视电话会议上作出部署。另,今年1-4月,黑龙江省工商机关捣毁“武汉新田”传销窝点24个,清查传销人员1400余人。为了做好打击“新田公司”变相传销的工作,今年,国家工商总局将其列入打击重点,明确定为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组织。按照安排,武汉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依法注销了武汉新田保健品有限公司,以防止其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有关地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正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采取区域性联合行动,开展新一轮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执法行动。
近期,无锡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发觉“王牌88”从事变相传销的线索,在公安、人民银行、邮政等部门的配合下,迅速查清了严某某等人从事“王牌88”变相传销活动的情形。严某某等人均是东北地区某市人员,从2003年开始从事“王牌88”变相传销活动,先后在东北地区进展人员180余人。为了躲避打击,严某某与“配合有关地区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严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杨某、高某某等自2003年7月以来,在居民楼和茶楼中聚众宣讲互联网基金,进展人员,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案发时止,高某某通过进展下线已销售互联网基金100余份,通过中国银行向美国汇款24045美元,猎取非法所得300美元。杨某作为高某某的上线,猎取非法所得6000美元。按照法律规定,杨某、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正式批捕。

传销的小案例

传销的小案例

传销的小案例传销这事儿,说起来真是让人心里头不是滋味。

咱们身边,说不定啥时候就蹦出个传销的小案例,让人触目惊心,感慨万千。

就说老李吧,一个挺实在的人,平时话不多,但待人真诚。

有一天,他突然跟家里人宣布,说他发现了一个能赚大钱的好机会,要投钱进去。

大家一听,都愣了,心想老李平时挺稳重的,咋突然这么冲动?一问之下,才知道他这是被朋友拉进了一个传销窝点。

那传销组织啊,真是厉害,能把人迷得神魂颠倒。

他们给老李画了个大饼,说只要投钱进去,就能坐享其成,日后财富滚滚来。

老李一听,眼睛都亮了,觉得这是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说啥也得抓住。

家里人怎么劝都不听,一门心思要往里钻。

没过多久,老李就把自己多年的积蓄全搭进去了。

刚开始,他还挺高兴,觉得离发财不远了。

可时间一长,他发现不对劲了。

那所谓的“收益”,根本就是个幻影,看得到摸不着。

再想找那帮传销的人,人家早就跑得没影了。

老李这才恍然大悟,自己是上了当,受了骗。

他心里那个悔啊,就像吃了苍蝇一样恶心。

一家人跟着他,也是愁云惨雾,不知道该咋办。

老李整天唉声叹气,连门都不愿出,觉得自己没脸见人。

这事儿传出去,村里人都议论纷纷。

有的说老李太贪心,有的说他太天真。

老李听了,心里更不是滋味。

他知道自己错了,可错了又能咋样?钱是回不来了,脸也丢尽了。

后来啊,村里来了个反传销的宣传队。

他们挨家挨户地讲解传销的危害,告诉大家要警惕这种骗局。

老李听了,眼泪都下来了。

他说自己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别再走他的老路。

这事儿虽然过去了,但给老李一家带来的伤痛,却久久难以平复。

每当提起传销,老李都是一脸的痛心疾首。

他说,传销就是个无底洞,进去容易出来难,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千万别被那些花言巧语给迷惑了。

所以啊,咱们得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下也没有免费的午餐。

要想赚钱,还是得靠自己的双手,踏踏实实地干。

别总想着走捷径,一步登天,那样的好事儿,轮不到咱们头上。

还是那句老话,脚踏实地,才是正道啊。

10个传销和变相传销典型案例(doc 11)

10个传销和变相传销典型案例(doc 11)

10个传销和变相传销典型案例1、重庆查处诱骗学生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2004年3月,重庆市工商、公安等部门发现在查处的传销案件中,在校和毕业学生占有相当比例。

据了解,去年10月以来,传销组织打着所谓“欧丽曼(香港)亚太有限公司”的幌子,在重庆市渝北区传销“欧丽曼”化妆品。

通过调查,发现他们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邀人入伙,再通过同学之间、朋友之间、亲属之间发展下线,形成多层次传销网络。

主要聚集在双龙湖街道、回兴街道、龙溪街道和双凤桥街道等地的民房内,生活条件十分窘迫。

传销人员中,80%是在校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分别来自湖北、河南、江西、山东、云南、四川、河北等地院校。

在传销组织的控制下,有的明知上当受骗,却不得不按照“上线”的要求发展人员;有的明知违法,为挽回损失,仍去骗自己的亲朋好友;有的为了生存,甚至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重庆市工商、公安等部门与渝北区委、区政府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工作力度,并成立了渝北区集中整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商、公安、教委、街道办事处、民政等部门联手开展行动。

根据举报,工商、公安执法人员一举捣毁了位于渝北区龙昌街的一个传销窝点,解救出53名参与传销的湖北院校学生,并联系在渝的湖北省公安厅、教育厅工作组,将受骗学生护送返鄂。

随后,渝北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全面展开。

重庆市工商机关与市、区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通过“发动群众、摸清情况;公布电话、扩大线索;集中力量、分头行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等方式和开展拉网式清查。

共捣毁传销窝点143个,审查涉嫌传销人员456人,抓获传销组织者5人,暂扣传销款38万余元。

2、山东泰安查处青少年被骗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案2004年6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转的举报信后,迅速行动,一举查获了山东泰安的一个传销日本“爱博美娜”化妆品的非法组织。

该组织以诱骗青少年为主,对其进行精神和暴力双重控制,每骗到一个新成员,团伙头目就收掉其身上的手机、财物和身份证件,派人跟踪和监视,限制人身自由,反复“洗脑”灌输“成功”理念,然后鼓动其加入或向家里骗钱加入,逼迫其发展下线,继续诱骗朋友、同学加入。

传销案例

传销案例

传销案1、唐小燕、范才华、黄真理传销案2006年9月6日,城南工商分局根据掌握的线索确定,当天下午将有一传销组织在城南新区一建筑工地举办传销集会,经汇报后,西宁市工商局立即抽调城中分局、城东分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公安分局4名干警的协助下,对该传销集会依法查处、驱散。

执法中以唐小燕、范才华、黄真理等传销骨干带头鼓动120余名传销人员对我执法人员进行围攻、殴打。

为此,市工商局、公安局分别紧急调派执法人员增援,但是该传销团伙仍然穷凶极恶地手持棍棒、砖头围攻执法人员,当场将2名执法干警打成重伤,砸坏5辆执法车辆。

在公安执法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事件才得以平息。

现场查获传销骨干分子12人,市公安局对唐小燕等9名暴力抗法分子依法拘留,城南工商分局对范才华、黄真理等4名传销骨干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是至今违法性质最为恶劣的一起传销案。

2、王大前、文明贵、唐冬梅传销案2006年7月30日,西宁市工商局及四区工商分局联合西宁市公安局,对在本市某影剧院进行集会的传销组织采取突击行动。

现场控制参与传销人员420人,抓获传销头目38人。

该传销组织以购买2900元的“欧蓓丽”护肤品为加入条件,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成员以四川籍人员为主,“上线”通过电话、信函、介绍工作等形式将不明真相的亲朋好友骗到西宁,采取统一居住、统一食宿、统一上课、统一管理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由传销骨干分子授课“洗脑”,进行传销活动。

西宁市工商局对参与传销人员进行驱散,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王大前、文明贵、唐冬梅等38名骨干作出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3、庞洪静、王丽莉、曾磊传销案2006年6月6日,城西工商分局根据黄河路派出所提供的线索,在胜利路五号一民居内,将正在组织传销“泰达益生”保健品的庞洪静、王丽莉、曾磊等人查获。

该三人从2005年12月到2006年6月共在我市发展下线40余人,该传销组织以购买1680元的“泰达益生”产品为加入条件,成为会员后要想取得非法收入必须发展2名下线人员,才能从下线人员购买产品货款中按该传销组织的奖金分配制度中获利。

传销有下线但也是受害者行政处罚案例

传销有下线但也是受害者行政处罚案例

传销有下线但也是受害者行政处罚案例《传销有下线但也是受害者的行政处罚案例》你能想象吗?在传销这个黑暗的世界里,有些人既是施害者,也是受害者。

我给你讲讲我知道的那个老陈的故事。

老陈就是陷入传销的一员。

他呢,原本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打工人。

有一天,他在大街上被一个看起来特别热情的小伙子小李拦住了。

小李那嘴巴像抹了蜜一样甜,说有个赚钱的大好机会,就像发现了一个宝藏,只要参与就能轻松赚大钱。

老陈心里就开始犯嘀咕了,这天上能掉馅饼?可小李绘声绘色地讲着那些成功案例,说是某某加入后直接就换了大房子之类的。

老陈心里动摇了,就像在大海里抓住了一根稻草。

老陈进去了那个所谓的“赚钱项目”,其实就是传销组织。

那里面的人个个都像着了魔一样,不停地给他洗脑。

老陈呢,慢慢地也就被同化了。

他也开始想着拉下线赚钱了。

于是,他把自己的好朋友老赵也给拉进来了。

老赵刚进这传销窝的时候,就觉得有点不对劲,可是看到老陈那信誓旦旦的样子,又犹豫了。

这时候,传销组织的头目就登场了,这头目就像个大忽悠,讲着一些根本就不靠谱的“商业模式”。

老赵总算是彻底明白这是传销了,像一只惊弓之鸟一样,想要挣脱。

后来执法部门打击这个传销组织的时候,老陈和老赵都被抓了。

老陈有下线是事实啊,可是这老陈也是被忽悠进去的啊。

这执法人员是头疼啊,到底该怎么处罚?总不能一竿子把老陈打死吧?要是单纯给他很重的行政处罚,就像打一只误入陷阱受伤的小动物一样残忍。

不过传销这个事儿危害太大啦。

有人说那老陈拉下线就得严惩。

可老陈多委屈呢,他要是不拉下线,他自己也要被欺负得更惨呐!这就好比在一群强盗窝里,你不跟着做点坏事,自己就得挨饿受冻。

咱从这个事儿来想,传销就是一个大毒瘤。

老陈这些人,有点像被寄生虫控制了。

老陈既是被牵扯进这坏事儿的,同时也是造成不良影响的一部分因素。

那这处罚就得既要考虑到他拉下线的过错,也要看到他原本是受害者这一点。

在我看来呢,对于这种有下线但也是受害者的传销人员的行政处罚,应当公正且有区别对待。

口腔传销案例

口腔传销案例

口腔传销案例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杭州驿浩策划了一种口腔牙齿美白贴面技术培训加盟、口腔牙齿美白产品新零售的营销模式的传销案例,制定了加盟政策及具体加盟流程,自2019年10月起招募代理进行培训。

代理通过缴纳加盟费取得公司代理人资格,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不同级别的代理人按相应加盟费比例获得返利和推荐奖励。

据悉,杭州驿浩设定了4个层级的代理,分别是合伙人、董事、总监、加盟商。

在实际经营中,杭州驿浩将上述加盟政策进行调整,即缴纳给当事人25800元即可成合伙人级代理,同时获得牙齿美白贴面技术培训及发展他人资格。

杭州驿浩只对接合伙人级代理人,合伙人级代理人可以发展合伙人级、董事级、总监级及加盟商级的代理人。

杭州驿浩设定以下返利及推荐奖励:A.直接推荐返利合伙人直接发展下线奖励50%;董事直接发展下线奖励40%;总监直接发展下线奖励30%;加盟商发展下线奖励20%。

B.间接推荐返利合伙人名下董事发展下线,合伙人奖励10%,董事奖励40%;合伙人名下总监发展下线,合伙人奖励20%,总监奖励30%;合伙人名下加盟商发展下线,合伙人奖励30%,加盟商奖励20%;董事名下总监发展下线户,董事奖励10%,总监奖励30%;董事名下加盟商发展下线,董事奖励20%,加盟商奖励20%;总监名下加盟商发展下线,总监奖励10%,加盟商奖励20%。

C.全球合伙人分红制度公司每月拿出总销售额的5%进入分红池。

对象是合伙人,要求累计完成200万业绩,成为全球合伙人。

根据累计业绩完成的数量,进行奖励分配。

D.推荐奖励:会员费的4%例:即合伙人A发展了B,B发展了C,合伙人A可获得会员费4%奖励,即1032元。

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发展代理人87名,共有4层级。

据杭州驿浩法定代表人祝旻自述,所有加盟费及开支均通过其个人建设银行账户。

根据调取杭州驿浩及其发展的合伙人、董事的涉案资金银行流水,截止2020年11月12日,杭州驿浩已发展87名代理,收取代理加盟费共计1556700元。

传销组织法律后果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传销活动在我国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传销组织为例,对其法律后果进行深入剖析,以期提高公众对传销活动的警惕,共同打击传销犯罪。

二、案例简介某传销组织以“消费返利”为诱饵,虚假宣传产品,承诺高额回报,通过发展下线获取非法利益。

该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发展成员,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三、传销组织法律后果分析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传销组织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例中,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例中,受害者因购买传销产品遭受经济损失,可以向传销组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传销组织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3.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禁止经营者利用传销、直销等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本案例中,传销组织因从事传销活动,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对传销组织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传销组织违法所得五百万元;(2)罚款五百万元;(3)吊销传销组织营业执照。

四、案例启示1.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

公众应提高对传销活动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传销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3.加强执法力度。

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传销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4.加强协作,共同打击传销。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要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打击传销犯罪。

2019年传销案例-优秀word范文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传销案例篇一:传销案例传销案例一、事件经过人员,A、B、C均为x级学生,为女生,均为一个宿舍的朋友,A性格外向、开朗、善交朋友、人缘好、家庭较富裕;B性格偏内向、家庭情况一般、父亲在外打工、有一个弟弟也在上学,母亲有心脏病;C办理休学、性格外向、家庭情况一般、父母均为农民。

某年暑假开学,A同学向我提出退学申请,原因是在暑假期间其父母由于家庭矛盾离婚,同时她找到了一个收入很高的工作,对上学已不感兴趣,认为上学毕业后也不见得能找到向现在这样的工作。

我对其进行了劝导,经劝导后A同意我的意见想休学一年,可得知还要交学费后做出退学决定。

我说退学要有家长同意,她当下给其父拨打了电话,我与他父亲进行了通话,他父亲说他是搞工程的,比较忙,没时间照顾她,说再去劝劝A让其先休学。

当天下午父亲打来电话,说A不想上就算了,他同意她退学,并传真了身份证复印件。

我为其办理了退学手续。

十月一放假回来B某打电话请假一周,说母亲心脏不好受,父亲又要去外打工,须要在家照顾母亲并让其父亲接了电话证实了此事。

批准了其请假。

一个星期过后她又打来电话说要续假,母亲病没好。

第二个星期的周五我给其联系让其返校,B同学电话内说我是个没有同情心的老师,说要退学,挣钱伺候母亲,挂了我的电话。

我当下心里很内疚,赶紧给她发了短信,说有困难老师可以帮她,并可以给其申请贫困补助。

B回了短信说了谢谢,并说会很快回校,让我再宽余二天,我同意了。

第二天接到了A同学母亲的电话,问我能联系上C同学和B同学吗,我说能联系上B同学。

A母告诉我她们都误入了传销了。

这时我才恍然大悟,并将A同学退学一事和家庭矛盾告诉了A母,A母说她们没有离婚,并不知道她退学。

我又赶紧联系了B家长,家长说母亲确实心脏不好,但是B同学十一说要去河南洛阳看同学没有回家。

传销案例:涉及非法传销组织的案件

传销案例:涉及非法传销组织的案件案例:涉及非法传销组织的案件事件背景:在2010年之前,中国社会团体管理法对传销活动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涌现了一些以非法手段和方法进行传销活动的组织。

本案的主角是一家名为“天宇网络科技公司”的组织,他们通过多层次发展和销售产品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该组织自2008年开始活动,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法律纠纷。

事件经过:2008年,天宇网络科技公司开始在各地进行招募会员和销售产品的活动。

该公司以高额的收入、简单的工作和快速致富为诱饵,吸引了很多年轻人加入其中。

他们通过面对面和网络招募会员,每位会员需要支付入会费,然后根据新会员的加入情况,不断级别晋升,并享有相应的收入和福利。

2009年,该组织获得了一家国外公司的代理权,并将其产品引入中国市场。

他们声称这些产品具备保健、瘦身等多种功效,通过各种宣传和演讲活动,吸引了更多的人购买这些产品。

2010年,随着天宇网络科技公司传销活动的开展,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会员支付的费用主要用于基金池和上级分红,而非用于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其次,招募会员的方式经常涉嫌非法,如虚假宣传、误导性信息等,以及采用金字塔形式的多层次发展模式。

此外,产品的真实保健效果和安全性也值得怀疑。

2011年,受害者开始陆续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此事。

警方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行动,并与地方政府、法院等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打击非法传销活动。

经过多个月的调查,公安机关于2012年初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对天宇网络科技公司进行了抓捕行动。

2012年4月,天宇网络科技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涉案人员被警方抓获。

经过侦查和审讯,他们被指控策划和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欺诈等罪名。

法律诉讼:2013年,该案件在当地法庭开庭审理。

根据查证的证据,天宇网络科技公司明显以传销为目的,对大量参与者进行了诱导和欺骗,使其遭受了经济损失,并对个人及家庭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法庭认定该组织以非法手段和方式运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罪、欺诈罪等的相关规定。

张培飞利用互联网传销案(舟市监定处罚〔2021〕281号)

张培飞利用互联网传销案(舟市监定处罚〔2021〕281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互联网【发文案号】舟市监定处罚〔2021〕281号【处罚日期】2021.09.29【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定海区【处罚对象】张培飞【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24:57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市监定处罚〔2021〕281号;案件名称:张培飞利用互联网传销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张培飞;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 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5日,法定代表人Barry Wan,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8号科技领袖之都西区19号,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2015年10月,Barry Wan等人利用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耀(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设立合发全球平台和合发APP网上商城,以赠送原始期权股权为名、以高额推荐奖励和即将上市获得高额报酬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1万元、3万元、5万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

为了鼓励发展会员,公司设立推荐奖、区域代理奖等奖项,按照推荐人与被推荐人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其中,2015年10月18日至2016年8月7日,合发公司实行“九级分成”的传销制度,一个会员缴纳入门费后,根据推荐人关系,其往上的九层均可获得入门费提成,提成比例为1、2、3层各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20%,4、5、6层各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10%,7、8、9层各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5%。

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22日,合发公司实行“三级分成”的传销制度。

一个会员缴纳入门费后,根据推荐人关系,其往上的三层均可获得入门费提成,提成比例为1层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25%,2层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15%,3层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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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行政处罚个人案例
【案情介绍】2014年3月,王某加入西安市某集团从事传销活动,同年4月,王某发展雷某加入该传销组织,雷某在交纳了15000元后,正式加入该集团。

后二人以给香港某集团的直销产品做品牌推广,缴纳15000元就可以成为该直销公司白金会员,可以免费体验该直销产品,每月还会给白金会员返还品牌推广费为由吸收唐某为下线会员。

在王某和雷某的帮助下,唐某在勉县成立了一家体验店,宣传诱导70余人成为会员,共骗取会员现金100余万元。

所骗金额,唐某除一部分用于返还会员费外,其余现金全部以转账等方式支付给王某、雷某。

案发后,王某和雷某各通过公安机关退还现金2万元,由办案民警返还给传销活动参与人。

【以案释法】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雷某参加传销组织后,又继续吸收、发展多名群众为下线会员,其组织内部参与人员已超过30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

二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雷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
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
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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