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

【发布单位】8290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0-06-01【生效日期】2000-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2000年6月1日)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适用《暂行办法》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统称。
第三条第三条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凡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审查分级标准”)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列入强制审查的范围。
第四条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施工图审查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审查分级标准》对其管辖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实施委托审查与监督。
地、州(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查分级标准》对其管理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实施委托审查与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内容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查资料进行核对。
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审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委托相应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第六条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必须依照《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批,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后,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审查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自治区级审查机构申请施工图审查一级资格,依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查人员应当具备《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条件。
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甘建设[2000]48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批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的安全性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执行情况的审查,是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不可缺少的管理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遵守。
第三条凡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规定为四级和四级以上的新建(含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及相应等级的专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合格和审定批准后才能做为法定合格的设计文件。
第四条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及审定批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等级资格的中介审查机构进行。
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定批准及批准书的发放,由省和地(州、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分级进行。
第五条为简化行政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施工图阶段专项审查的内容如抗震、消防、节能、环保、人防、卫生等应遵循一个窗口的原则,逐步做到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集中由审查机构统一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与承接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资质、合同、市场行为、注册执业制度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人防、卫生、安全生产、无障碍等有关国家、行业、地方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四)建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五)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规划方案、建筑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批,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了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六)是否损害公众利益;(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审查内容。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施工图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对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内容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二章审查第四条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施工图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及跨市的流域性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省水利工程建设局承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施工图审查及全省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及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国家、省对具体工程施工图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审查申请书(包括施工图咨询意见)、施工图及设计说明、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说明、施工图设计与经批复的初步设计之间发生变化的内容及变化缘由说明、主要结构的计算成果,必要时还应当提交有关计算书等;(二)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报告;(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四)建设项目设计合同。
(五)施工图需要分批报审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首次报审时应当提交后续施工图分批报审计划。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审核细则(1)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审核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流程。
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是确保建筑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细则的目的是帮助设计人员和审核人员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2. 编制审核的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审核的范围主要包括内容:•建筑平面布置图•建筑剖面图和立面图•结构设计图纸•机电工程设计图纸•给排水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工艺图纸•监测沉降图纸等3. 编制审核要求为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是编制审核的要求:3.1 文件格式要求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采用行业通用的格式,如CAD文件、PDF 文件等,并且要求文件完整、清晰、无遗漏。
3.2 符号和图例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的符号和图例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且要与设计说明书中的符号和图例一致,确保设计意图明确。
3.3 尺寸和比例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尺寸和比例应准确无误,符合建筑设计要求,并且要与设计说明书中的尺寸和比例一致,避免施工误差。
3.4 标注和文字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标注和文字应清晰、准确、易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且与设计说明书中的标注和文字一致。
3.5 图纸间关联性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保证图纸之间的关联性,确保各个图纸之间的交叉引用正确无误,避免设计上的冲突和矛盾。
3.6 校核和审查记录要求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建立相应的校核和审查记录,记录各个环节的校核和审查结果,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可控。
4. 编制审核流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流程如下:1.设计人员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进行初步校核。
2.设计人员提交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给主管设计师。
3.主管设计师进行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全面检查。
4.主管设计师根据审核结果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设计人员。
5.设计人员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给主管设计师。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工程监规〔2020〕51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工程监规〔2020〕51号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通号、中交集团、中国建筑、中国电建,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1月18日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及本办法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质量安全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行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国家授权的铁路投资机构自行决定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工作。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道路工程、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初审上报工作。
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受市建委委托对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和新洲区(以下简称远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远城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并接受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完成、且办理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后,依据规定可以自主选择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咨询合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根据第46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图设计管理实施细则
3.9.2.6施工图经设计单位各级校审、会签。提供设计白图供甲方审核。审核意见应在蓝图出图前完成修改。上述工作设计单位按要求完成,甲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出正式施工图蓝图。
3.9.1.7施工图设计单位的结构专业在施工图开始设计前,应书面提供该项目结构专业的“统一技术措施”和主体结构电算后的主要计算数据;书面提供选取荷载在计算中采用的均布、线性、集中、水平荷载和二次设计所需的荷载取值数据和依据;基础选型和基础试算时,提供上部荷载数据和计算结果。电算计算数据、荷载取值、结构方案确认、构件截面选择、基础选型、电算数据和结果,均应经甲方检查评定、确认后方可继续进行下道结构设计。
3.8.5.4如果报建过程中存在问题,由项目公司收集问题,反馈回规划设计部、由规划设计部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3.8.5.5施工图完成后,项目公司负责所有施工图、抗震、消防、人防、防雷联审等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审查工作。
3.9 设计质量管理
3.9.1施工图设计前期
3.9.1.1原则上应优化设计管理方法,管理重心前移,强化设计全过程控制,把设计缺陷消灭在设计前期。
2.2.2参与方案向施工图过渡的设计交底。
2.2.3负责提供勘察报告、水、暖、电、气、市政等设计资料。
2.2.4参与施工图设计图纸内部联审工作。
2.2.5负责汇总项目公司内部审图意见,提交设计规划部。
2.2.6负责落实审图意见的修改结果,并提交对审图意见的反馈。
2.2.7配合外部审图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组织安排。
2.2.8负责提供签发版的施工图给相关部门。
2.2.9负责施工图报审。(若送审地点不在项目所在地,可书面委托规划设计部办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沪建交〔2011〕48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会议审核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及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对区(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机构(以下简称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相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查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及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机构认定)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投资性质,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颁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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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省、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须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免审的,按省、市、区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全区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查机构管理第五条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确定、公布、变更和延续- 1 -工作。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第六条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近三年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七条审查机构按照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一类、二类。
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二类机构可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一类、二类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审查机构申请确定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三)审查人员聘用合同、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四)审查人员履历情况(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 2 -(五)审查人员近五年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六)申请单位的项目管理、技术管理及质量管理等系列规章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核发证书、监制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确定后,在有效期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十二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审查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和统计报送工作。
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
第十三条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审查机构应设立档案存放场所,施工图审查的受理手续、审查记录、勘察设计单位的回复意见、复审意见、审查合格书、意见书、报告书、施工图等需要保存的审查资料应妥善保存,便于查阅调档。
第三章审查人员管理第十四条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人员的管理、公布、变更,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人员的日常监管。
- 3 -第十五条审查人员类别分为A类、B类。
A类审查人员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B类审查人员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应工作经历年限(A类审查人员为15年,B类为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三)主持过相应数量及规模(A类不少于5项大型,B类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主设人、专业负责)或者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编制人、项目负责);(四)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五)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六)审查人员应身体健康,且年龄不宜超过75周岁。
(七)无不良行为记录或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审查人员由本人填写《施工图审查人员申报表》,- 4 -所在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后,报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发生变动的,审查机构须在3日内向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变动后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数量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审查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不得从事审查工作:(一)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未能发现施工图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施工图未经审查即在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三)一年内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累计处理三次及以上的。
第四章审查项目管理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时,应与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
施工图送审、接收审查意见、反馈修改答复意见、接收审查合格书等均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施工图送审时,由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规划批准文件(总平图、红线图、单体方案)等;(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 5 -公章和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专用章;(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四)全套施工图及相关材料;(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项目类别具体如下:工程勘察项目需提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勘察纲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记录、原位测试成果报告和原始记录、室内土工试验成果报告和记录等过程控制程序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需提交勘察文件,各专业主要计算书等材料,设计内容超出现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的,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专家论证会或评审会的相关文件资料。
专项工程设计需提交专业设计文件、主要计算书等材料,装修工程及涉及既有建筑主体结构和功能改变的,需提交原主体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复核意见书,经审查合格的原主体工程施工图及其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不予受理:(一)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二)建设单位压缩法定审查周期,压低结算标准规定的审查费用,不签订合同或提出其他无理要求的;(三)施工图文件不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无法指导施工的;(四)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但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主管部门的- 6 -批准文件或变更依据不全的;(五)项目设计人员组成专业配套不全或施工图签字栏存在制图、设计、校对、审核、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审定人累计不足四人的。
第二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三条省、市、区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能承担的施工图审查业务,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审查业务范围和经验的区外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
区外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省、市、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并承担相应审查责任。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施工图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书有不同意见或存在重大分歧时,由建设单位向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作出复审结论,复审费用由承担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
对于因技术等特殊情况确需分阶段送审的项目,在保证质量安全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分阶段送审,但应由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六条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 7 -的,应当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勘察、设计单位涉嫌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等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业务的;(二)图纸专用章、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签字、盖章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强制性条文超过2条(含2条)或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四)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拒不修改设计文件的;(五)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审查机构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应当由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方为有效。
签字须由本人手写签署。
(二)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一次性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同时,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应当按照告知书意见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 8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对涉及技术性审查相关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二十九条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为法定文书,文本格式由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一)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审查情况信息、审查合格书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每季度首月前5个工作日(每年1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上一年度)审查情况信息报送至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记入单位及个人诚信信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