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整合防污染作业申报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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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整合防污染作业申报系统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沪海危防[2007]718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7.11.13

【实施日期】2007.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海事局关于整合防污染作业申报系统的通知

(沪海危防〔2007〕718号)

各有关单位:

2005年以来,上海港船舶防污染作业通过“危防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远程申报和远程审批,为申报单位提供了便利。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港船舶防污染作业的管理,深化便民利民措施,更好地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我局在“危防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推广使用了“船舶管理系统”,经过半年的试运行,目前基本正常,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启用“船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原“危防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同时中止使用。为保证系统的正常使用,规范船舶防污染作业网上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上海港水域从事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清舱、供油、洗舱、驱气、浮船坞沉坞、拆船、压载水排放、洗舱水排放、舷外拷铲及油漆、围油栏布控、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接收、建筑渣土、泥浆水上运输等作业,须通过系统实行网上申报。

二、申报条件

实行网上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的单位应经过我局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具备防污染作业能力。其中船舶供油作业单位的备案工作按照沪海危防〔2004〕173号文执行,船舶残油、含油污水接收、清舱作业单位的备案工作按照沪海危防〔2004〕325、沪海危防〔2006〕540、沪海危防〔2007〕84号文执行,建筑渣土或泥浆水上运输单位的备案工作按照沪海法规〔2005〕540号文执行,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接收、围油栏布控、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单位按照沪海危防〔2004〕398号文、沪海危防〔2007〕84号文执行,洗舱、驱气、压载水排放、洗舱水排放、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单位、或其代理(统称申报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填写《船舶管理系统防污染作业申报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可至我局网站下载),并附相关材料于11月15日前报我局危管防污处登记备案。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准备

1.申报单位应按照系统安装要求配备相应的电脑、网络等硬件设备,安排熟悉系统操作和申报业务要求的人员负责申报相关事宜,确保网上申报顺利进行。

2.我局对业已备案的单位授予网上申报用户名和密码,各单位应通过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并加以妥善管理。申报网址为:http://222.66.10.69(注:登录网址前应将IE浏览器“工具”选项中弹出窗口阻止程序设置关闭)。

(二)申报时限

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我局政务公开指南的要求,对系统中要求输入的申报内容要如

实、准确地填写,禁止弄虚作假,并在规定申报时限内通过系统向作业所在地海事处进行网上申报。洗舱、驱气、浮船坞沉坞、拆船、压载水排放、洗舱水排放、舷外拷铲及油漆等需要验证审核的作业,请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后,在规定申报时限内向辖区海事处递交相关书面申报材料、证明进行核查。海事处将按照政务公开的审核时限进行作业许可审批。

(三)作业许可

1.从事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作业、清舱作业和供油作业实行网上申报后,必须取得辖区海事处审批同意的序列号后方可进行作业。

2.从事船舶洗舱、驱气、浮船坞沉坞、拆船、压载水排放、洗舱水排放和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的单位,其作业实行网上预报、验证核查、现场检查的审批程序。作业单位应按申报时限要求进行网上预报,取得海事处审批同意的序列号后,打印该申报单,加盖委托方和作业方公章,随附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至辖区海事处进行现场验证,如验证内容与预报内容相一致,海事处签发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取得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3.从事船舶围油栏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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