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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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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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复习资料1、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一门法学理论学科。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一般原理,即所有法和法律现象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及其规律性的问题。

2、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确定人们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3、法的特征1、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规定了权利和义务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法的起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

2、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不是法,但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存在继承关系。

4、法的发展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

5、法的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包含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和方法,对于我们认识法的本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第一,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具有物质的根源性和制约性。

第三,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也有影响。

6、法的类型1、奴隶制法2、封建制法3、资本主义法4、社会主义法7、资本主义两大法系主要区别(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第一,法律渊源不同(成文法;不成文法)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公法私法;衡平法普通法)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法官是否能造法)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8、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法的创制和适用的主体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规定内容不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9、法的渊源(法源)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论司法独立

论司法独立

论司法独立摘要:司法独立是司法权摆脱侵扰专司裁判并进而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基础。

本文从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特征以及与司法相连的各方面的因素,探索如何进一步促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独立。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素质;党的领导一、司法独立的理念司法主要是指司法权的配置与运行、司法机关的设置与活动、司法主体的地位与意志的独立。

司法独立的理念是由孟德斯鸠奠定的。

他将国家最高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它们彼此应该是分立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

司法权由于其被动性,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应该独立,以防立法权与行政权侵犯。

二、司法独立的内容。

通过对各种观点的分析,司法独立的标准可以概括为:法官的实质独立、法官的身份独立、法院的整体独立和法院的内部独立。

第一、法官的实质独立,即法官在执行职务时,除法律和良知外,不受任何干预。

这可以被看做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境界,“司法独立本身并不具有终极价值;它本身并不是一种目的,而只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它的最终目的是保证法官无私的审理案件。

”在我国,对法律绝对服从的理念得到了一致的认同,强调审判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其实,“良知“对于法官断案是必不可少的,司法独立不仅要求司法者惟法是崇,而且应该使良知上升为制约司法独立的力量,是对法官提出的更高要求。

所以,司法不能独立于良知,否则,就不能称其为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第二,法官身份的独立,保障法官的职位及任期,以确保法官不受行政干涉。

身份独立是法官能够在实质上独立的基础。

汉密尔顿曾说,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就等于对某人的意志有控制权,这里的“意志”便是一种对法律和良知的理解。

因此,不实行法官终身制和最低工资制,不可能实现司法独立。

“身份独立”作为一项制度性要求,其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法官不可随意更换、免职和调离,法官的薪俸应有充分的保障,法官原则上的终身制,以及法官的专职制等。

这两项是保证法官身份独立的最关键要求,如果继续任由相关部门钳制,司法独立永远都只是镜花水月。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

0040《法学概论》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法学发展的前提:1、立法的广泛开展与成文法的出现;2、职业法学者阶级的形成。

2、马克思法学的特点(根本之处):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3、法学可分为:1、法理学;2、部门法;3、外国法学;4、国际法;5、法律史学;6、比较法学;7、边缘法学。

4、原始社会的规范一般是习惯;5、法律产生的2个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6、国家和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7、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制定的《汉莫拉比法典》8、我国第1部成文法是《法经》,对中国有影响的法典是《唐律》9、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及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共同意志;10、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11、法律具有:1、阶级性;2、社会性。

法律的本质就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2、法律规范不等同于法律条文,他们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13、法系主要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14、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渗透,一方面法律积极维护道德,另一方面道德替法律辩护。

15、社会主义法律是在彻底废除旧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

16、守法的主体有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

17、法律的效力:1、空间效率;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

18、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世界上国家的结构形式有两种:单一制和联邦制,我国是单一制。

20、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最基本原则是民族平等。

21、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直接反映了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反映公民和国家之间的最本质联系,构成公民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22、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及权利。

23、全国人大:任期5年,是最高权力机关,职权:1修宪和监督;2制定修改法律;3选举、罢免国家领导人;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5应当由其行使的其他职权。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2-15章)【圣才出品】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2-15章)【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法12.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1.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任务(1)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审理和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人民法院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具有下列特征:①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原告是行政机关的相对一方;③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要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渊源是《行政诉讼法》。

除此之外,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2)行政诉讼法的任务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法》的任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二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这三者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2.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三类:一类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普遍适用的原则;另一类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共同适用而不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原则;还有一类是既不同于刑事诉讼,也有别于民事诉讼,而为行政诉讼所特有的原则。

(1)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普遍适用的原则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普遍适用的原则有:①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④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合议、回避等制度原则;⑥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⑦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等。

第四章:审判制度

第四章:审判制度
家庭法院与地方法院是属于同一级别的,设立也与地 方法院相同,家庭法院负责审理和调解《家事审判法》 规定的案件。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简易法院是日本最基层的法院,主要审理诉讼标的不 超过90万日元的民事案件、法定刑为罚金以下或案情 比较简单的盗窃、侵占等刑事案件。 2.法国法院现行组织体系 法国的法院系统有两个,一是司法法院系统,二是行 政法院系统。司法法院受理一般民、刑事案件,行政 法院受理涉及国家机关之间或公民对国家机关、官吏 行使行政权不服而发生的诉讼案件。为了调节这两个 法院系统之间的审判权争端,法国还设立了权限争议 法院。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法院系统中最高一级的法院,内 设内政组、财政组、公共工程组、社会组等四个行政 组,一个诉讼组和一个报告和研究组。 上诉行政法院是法国行政法院系统中的上诉审法院, 对不服普通行政法庭判决的上诉案件有一般管辖权。
地方行政法院也称行政法庭,对初审行政案件有管辖 权。 此外,法国行政法院系统中,还有一些专门的行政法 院,如审计法院、财政和预算纪律法院等。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分别适用联邦和州的法律,两套法 院体系平等并列,互不从属。
联邦法院: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的初审法院,受理联邦宪法和法 律规定的一审诉讼案件,除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审理 外,一般只有1名法官听审和裁决案件。 联邦上诉法院也称巡回上诉法院。全国50个州分为10 个司法巡回区,哥伦比亚特区作为一个巡回区,共11 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设一个上诉法院。每个上诉法 院设法官3-5名,按时到辖区内各重要城市巡回审判
其次,审判公开是公正审判的基础条件和重要组成要 素,任何一个公正的审判程序都以公开性作为最基本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法学概论知识点讲解梳理

法学概论知识点讲解梳理

法学概论知识点讲解梳理1.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①指引②评价③预测④警示⑤制裁和保护二、社会作用:①政治②执行社会公共事务3.法与经济基础:首先,法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即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本质。

其次,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一种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发展起进步作用;另一种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发展起反作用。

4.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第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相同。

两者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之上,并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第二,二都所体现的都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三,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二者都以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己任,以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完善为根本目的。

5.法律规范的定义:所谓法律规范,就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形成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以规定行为人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6.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惩罚性强制措施。

7.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8.法律事实按其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分类:●事件: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时间的流逝、地震、海啸、战争等。

●行为: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9.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0.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总之,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统一的关系。

1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2.宪法的特征:●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此外,宪法的解释和实施监督也有特别规定。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填空1、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

2、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

二、名词解释1、刑事拘留2、处分原则3、留置送达三、简答题1、根据刑诉法规定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2、简述执行措施的种类。

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进行刑事诉讼为什么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二、试述被告人依法有权获得辩护的诉讼原则?三、试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四、简答下列各题1、撤销案件与不起诉有什么不同?2、立案条件与逮捕条件有什么不同?3、死刑复核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试题㈠填空题1、公民、法人和_____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____证据。

3、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___。

4、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____。

5、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㈡简释1、专属管辖2、执行回转3、什么是刑事诉讼法?4、什么是侦查?5、什么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6、哪些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试述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二、试述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的原则。

三、提起公诉、免予起诉、不起诉应当具备的哪些条件有什么诉讼意义?四、简答下列各题1、具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2、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哪些人?3、被告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作辩护人?4、审判哪些案件应当有辩护人参加?5、在审判过程中遇到哪些情况可以延期审理?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试述自愿、合法进行调解原则的形成过程。

二、试述代表人诉讼及其种类。

三、试述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

四、简述题:1、简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法学的面试题目及答案解析

法学的面试题目及答案解析

法学的面试题目及答案解析面试题目一:请介绍一下现行的中国法律体系。

答案解析:中国法律体系是指由宪法、立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立法是制定法律的过程和结果;行政法规是政府行为的规范;司法解释是法院对法律适用的解释和说明;地方法规是国家法律在地方上的具体实施。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基础,立法为主导,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相互补充的综合性法律体系。

面试题目二:请解释一下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的区别。

答案解析: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所产生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法律责任强调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补偿,是一种被动承担的义务。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规范要求,包括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

法律义务强调的是主动遵守法律,是一种主动履行的行为。

面试题目三:请谈谈你对法治的理解。

答案解析:法治是指权力受法律制约,社会各个领域按照法律规范进行管理和运作的原则和制度。

法治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法律规范来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即国家行政机关和公民个人都要在法治框架下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法治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建立社会信任,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的权益。

面试题目四:请解释一下前置许可制度和事后监管制度。

答案解析:前置许可制度是指在特定领域和环节,需要事先获得行政管理机关许可才能展开相关活动。

前置许可制度起到了预防和引导作用,使行政管理机关能够事先对相关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管。

事后监管制度是指对已经展开的活动进行监管和评估,以确保其合法、正当和安全。

事后监管制度强调的是对活动的后期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面试题目五:请谈谈你对司法独立的理解。

答案解析: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司法独立的核心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和影响,保证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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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浅谈人民法院审判独立原则及保障机制的有关方面内容摘要本文从人民法院在《宪法》中的地位分析了,探讨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坚决贯彻落实审判独立原则;二是建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机制,文章联系我县法院办案实例,提出了自己的看不和建议。

关键词:《宪法》独立审判权保障机制人民法院是我国国家的审判机关,先使审判权是其专有的职能,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其审判权。

本文试就人民法院自身如何确保独立审判及建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机制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坚决贯彻落实审判独立原则l、独立审判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其内容是多方面的,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予以坚持。

贯彻实行独立审判权有助于扼制司法腐败,有助于推进司法改革,有助于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依据。

宪法确定的审判独立原则是在总结古今中外司法实践与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反映了司法工作的规律。

具有极高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审判独立是全方位的,要保持一种近似绝对独立的态势。

归纳起来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法院对外关系上应保持独立。

二是法院办案在内部关系中应保持独立。

三是法院法官办案应同审判无关的因素保持独立。

这一种审判独立理论是科学的,基本上能够适合中国国‘隋。

审判独立原则除直接来自《宪法》及有关法规外,也是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审判职能的需要,是审判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是审判工作规律的必然反映,人民法院是一个执行法律的机构,其执行手段是通过第三者居中裁判而适用法律。

这第三者的地位应是人民法院所固有而不能与其他单位与个人分享,如果裁判者人民法院背后还存在第四者、第五者并操纵裁判者人民法院,则裁判者只是受制于人,其裁判结果已非人民法院作出的独立审判,充其量只能说是“联合办公”的结果,作为裁判者人民法院也只能说已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至少是失去了独立存在的价值。

2、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摒弃各种妨碍独立审判的行为当前影响审判独立原则实行的因素较多,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相对而言,外部干予大于内部干予,在外部因素中犹以因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司法权的地方代而导致的地方干预为甚。

本文先对涉及法院的一些妨碍审判独立的现象和因素试作简单的例举和分析:第一,人民法院自身对贯彻独立审判原则缺乏信心,显得底气不足,在目前的法院的体制下,法院要完全摆脱地方的干予和影响是不可能的,问题在于法院由于长期处于地方各方面的压力下,对坚持独立审判原则的信心不是很足,变的谨小愤微,唯恐得罪地方。

为了迎合地方保护主义,一些法院出台了一些有损审判独立原则的措施。

例如:2005年4月7日桃江县某竹制品贸易公司经理许某和外地某竹制品贸易公司发生原料收购纠纷,许某诉请人民法院禁止外地竹制品贸易公司在桃江山林收购竹原料,理由是:对方收购价格过高,损害了桃江竹制品市场,并有引起竹林大范围面积减少的危害。

2005年8月4日,经人民法院取证审理后,认为许某的起诉理由证据不足,驳回了许某的起诉。

谁知,许某是县委某书记的亲戚,在某书记的干涉和压力下。

人民法院再次接受了许某的起诉,并判令外地竹帽品公司不许直接在桃江山竹林收购竹原料。

这个案例明显损害了独立审判原则,妨碍了司法公正,显然削弱了法院自身抵御不正常干予的能力和信心。

影响独立审判原则的贯彻落实。

只有法院自身贯彻落实审判独立原则的信心足了,才能顶住外部压力,才有可能逐步改善执法环境,最后才能真正落实审判独立原则。

第二,案件审批制度。

所谓案件审批制度,既是审判组织特别是合议庭、独任庭对案件有了处理意见后,须报庭长、院长审核批准。

庭长\院长拥有审批权即意味着其拥有审判权,而这种权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后果不仅大肆降低了庭审等诉讼活动的价值,形成审与判的脱节,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审判独立原则。

例如,2005年8月9日,桃江县灰山港镇某服装店与某市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大衣购销合同,由服装商店向服装厂毛大衣200件,每件单元250元,货款总计亿币5万元。

质量按双方封样为准,面料含毛量应达95%以上。

交货期为同年10月底,货款在收货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结算。

服装商店于10月29日收到托运来的全部货物。

在开箱验看时,发现面料与封样不对,即对面料的含毛量产生怀疑,并于同月30日自行将3件大衣交县质检部门进行含毛量测定。

11月20日,服装商店得到含毛量为65%的结果o 11月21日致电服装厂,造之检测结果,要求退货并请对方派人前来处理。

服装厂接电话后,以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对对方的质量异议不予认可,并要求服装商店付清货款。

双方虽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服装厂遂以服装店拒付货款为由,于2001年2月向桃江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服装店付清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经核实服装厂所交的面料系同批进货,含毛量确实不足65%事实后。

认为服装面料的成分组合系属货物的内在质量范围。

桃江人民法院审判员把案件调查结果交由院长审核批准以后才作出判决。

如上案所述,审判独立原则是通过法院来体现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审判组织,审判独立原则是通过审判组织来实现的,不允许其背后有第四者\第五者。

同样道理,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审判组织的性质,亦不允许审判组织背后有第四者、第五者,否则,审判组织将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成为庭长、院长的独立审判。

如果说庭长、院长能以其行政其审判地位充当行使独立审判权的主体,独立审判原则是通过庭长、院长的审批行为得以实现的,那将是十分荒诞和十分可怕的。

因此对案件审批制度的存在还值得商讨。

第三,案件请示制度。

所谓案件请示制度,就是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把握不准,或是因受不住地方的干预,为推卸责任而向上级法院请示应如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如何处理案件的一种法院内部办事制度。

这种制度由来已久,适用极广,全国所有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无一例外均向上级法院请示过案件。

例如~.2004年3月5日,桃江县马迹塘镇某贸易公司经理王强与个体工商户刘明山签订了共同经营化妆品的协议书,约定由贸易公司出资10万元,由刘明山负责进货与出售。

当时,贸易公司支付了10万元,可不久刘明山即推翻协议,提出将贸易公司支付的10万元作为借款。

在得到贸易公司同意后,刘明山与他人合伙经营化妆品,到2004年5月20日,刘明山将92594元整归还贸易公司,对尚欠的7406元则出具欠条交贸易公司o 2005年9月17日,贸易公司以刘明山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为证据,诉请桃江人民法院判令刘明山清偿欠款。

而刘明山在应诉时,以其所写原存在贸易公司的欠条原件为证据,称欠款已经还清。

对此,贸易公司辩称:在起诉前,原件不慎遗失,寻找不着后由于疏忽故未及时通知有关组织与贸易公司,但确系遗失,至于欠条原件怎么会到刘明山手中,则无法解释。

而刘明山则称:此欠条是在2004年10月18日傍晚,由贸易公司经理王强到其家中收回欠款并退还欠条。

但刘明山的意见与其妻、女的又不能完全吻合,王缉民否认,并有证据能证明王强未接触过欠条原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也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欠条原件怎么会到刘明山手中,贸易公司无法自圆其说,故应驳回贸易公司的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欠条原件是在刘明山手中,但刘明山对此问题的陈述与其妻、女的陈述不能吻合。

且2004年10月18日前,王强与刘明山吵过架,王强也不可能再独自上刘明山家中。

另外,在收回欠款时直接退还欠条的做法与财务制度不符,故从一系列间接证据可推定刘明山并未清偿欠款。

故应判令刘明山清偿欠款。

桃江人民法院在向上级法院请示后,按第一种意见驳回了贸易公司的起诉。

案件请示制度的存在和形成,对下级法院即请示法院正确、顺利处理案件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指导和帮助作用。

但是,所产生的副作用亦是不可代估的,可以说是弊大于利的。

这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独立审判原则,削弱了下级法院坚持独立审判原则的信心力。

它包括了对上级官署,上级法院的独立,而案件请示制度明显是与此背道而驰的,它抹去了法院的独立性。

人民法院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裁判件的,而案件请示制度的存在,无疑表明第三者背后还存在第四者、第五者,而且是第三者主动拉扯进来的。

二、建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机制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是推进司法体制制度改革,维护司法公正,必须解决的问题。

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科学保障机制。

这个保障机制中,要确定人民法院的地位,法院的人事管理体制和法院的经费预算体制。

这三大体制是保障机制的三大支柱,三大支柱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现行的司法体制保障不足,存在着缺陷。

主要缺陷有:一是,将法院从属于同级行政政府机关,法院的宪法地位被忽视。

二是将法院的人事生日发属于政府行政部门。

法院被视为同级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实行行政管理。

三是,法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核拨。

这三条正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机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是制约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要因素,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应从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加以解决。

第一,关于人民法院的法律地位问题。

现在人民法院的地位低于同级人民政府,这不符合宪法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清楚地表明,法院清楚地表明,法院和政府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独立的,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在机构规格上应当是平行同级的,然而人民法院的这一宪法地位至今得不到落实。

长期以来,法院实际上被置于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之下,与同级政府的下属职能部门平行,法院的宪法地位不能确定,机构规模得不到落实,其审判权必然受到牵制和削弱。

法院受制于行政机关,也就意味着法律受制于行政权力,这是一个现实存在的事实。

往往涉及到行政机关或者与领导有关的案件更是层层汇报,甚至要求大事代小、小事化了。

因此,应当依据宪法对法院的地位的规定,对各级法院的机构规格作出规定,并据此来确定法官的等级序列,这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首要条件。

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是贯彻实施宪法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司法改革,建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机制,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

第二,关于人民法院的人事管理体制的问题。

目前,法院的人事管理还是由政府的人事部门掌握,这种体制不利于法院行使审判权。

首先法院的人事工作由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管理控制,必然会影响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导致审判权的地方化,不可避免地产生以权压法,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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