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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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政策分析

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政策分析

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政策分析内容摘要:本报告对中央、地方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的重要政策及典型做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和分析,并尝试提出可能的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解决办法。

就目前政策来看,虽然中央、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有力增进了转制科研院所的稳定和发展,但在诸如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过渡期和过渡期后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和中央、地方院所的待遇差等问题皆缺乏统一的、有效的政策依据,应借鉴地方成功经验,尽快出台相应政策。

关键词:转制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政策一、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重要政策分析(一)重要政策概述在科研院所转制进程中,为解决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

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6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国办发[1999]18号)。

提出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改革方式,并规定相应优惠政策和组织实施意见。

这是我国第一个解决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政策的主要依据。

1999年4月,科技部等12部门按照国办发[1999]18号文件精神,提出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可操作性实施意见(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

与国办发[1999]18号文件比较,其特点是保留了18号文件的大体精神和原则,明确提出5年过渡期离退休人员大体养老金问题的解决办法等政策。

2000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下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

明确了大体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肯定的时间标准(1999年7月),重申了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待遇不变,对过渡期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提出了5年过渡期待遇差的补助标准及办法。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9〕8号)有关精神,激发我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活力,提升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服务效能,提高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决定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申报单位:经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二)技术合同限定时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间在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之内;且资金到账时间,即转账凭证和发票时间均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之内。

二、补助标准对促成先进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财政按其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2%的奖补,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成果输出方,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注册地在省内)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5年以上)或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

(二)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第三方,促成并参与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5年以上)或技术开发合同(需显示机构名称和工作内容)(买方注册地在省内);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补助:1.技术合同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相互隶属关系,或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2.输出方技术来源不清晰,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数,或社保缴纳不正常;4.2023年1月1日至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之间,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为准)、或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青年拔尖人才国情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青年拔尖人才国情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青年拔尖人才国情高级研修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青年拔尖人才国情高级研修班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持续强化对高层次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4年国家级和省级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4〕85号)安排,由江西干部学院承办的“青年拔尖人才国情高级研修班”定于8月25日至8月31日在江西省井冈山市举办。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研修内容及方式本次研修班依托中共江西省委党校的优秀师资资源和井冈山地区红色资源、红色传统、红色基因,采用专家报告、现场教学、互动教学、体验式教学、情景教学、专题研讨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秉承“传承·铸魂”理念,搭建青年拔尖人才跨界交流平台,强化对青年拔尖人才的团结引领,坚定其理想信念,引导其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贡献才能智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专题教学1.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解读(全会中人才改革方面内容全解读)2.井冈山斗争与井冈山精神3.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4.国家安全形势新变化与战略应对(二)现场教学1.井冈山革命烈士陵园、茨坪革命旧址群微党课:《坚定执着追理想》《独立自主谋发展》2.八角楼革命旧居旧址群、黄洋界保卫战旧址群微党课:《实事求是闯新路》《依靠群众求胜利》3.大井朱毛旧居、小井红军医院微党课:《凝心聚力共向前》《艰苦奋斗攻难关》(三)互动教学1.激情红歌会2.红色故事会——追忆前辈人生坐标3.红色气质——从井冈山上女红军看共产党员的党性(四)体验式教学:重走朱毛红军挑粮小道(五)情景教学:革命历史是共产党人最好的营养剂(六)研讨交流:井冈山精神对青年人才的指导意义二、研修对象及规模(一)研修对象:河南省内45岁以内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45岁以内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35岁以内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和30岁以内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

科学技术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07.07•【文号】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施行日期】2000.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学技术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纪要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的要求,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不含电子部分院所)、药品监管局、中科院、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所属134个科研机构的转制方案,在各科研机构自主选择的基础上,经主管部门多次研究协调达成一致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按照国办发〔2000〕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的有关政策,涉及政策执行的起止时限,均由2000年10月1日算起,政策期限不变。

二、这批转制科研机构必须在2000年9月30日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通知的转制方案,完成与有关地方、部门及单位的交接工作。

三、从2000年10月1日起,这批科研机构开始按新的机制和管理体制运行,并由各接收单位负责尽快按相应政策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四、此项改革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等会同134个科研机构的原主管部门(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以交接双方主管部门为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4•【字号】豫政办〔2016〕216号•【施行日期】2016.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4日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26号)要求,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转移,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紧扣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环境,完善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为富民强省河南振兴中原崛起提供有力引领和支撑。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加强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强化市场导向,以企业为创新主体,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需求,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技术、资金、人才等要素向创新创业集聚;加强统筹协同,促进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军民之间融合联动,产学研金之间合作创新,拓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国有科研院所改企转制研究(全文)

国有科研院所改企转制研究(全文)

国有科研院所改企转制研究十多年来,国有科研院所的转制改企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如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在科技产业规模和效益方面,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等都迈出了成功的步伐,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大批具有可持续进展潜力的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转制改企的科研院所的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

尽管转制改企的成绩有目共睹,但转制改企后的科研院所在可持续进展方面却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如科研活动的外部性、行业共性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弱化、创新模式的不适应、产业化的瓶颈等问题,由此制约了转制改企的科研院所的可持续进展。

这些都迫切需要在政策上、进展模式上进行进一步改革以得到妥善的解决。

一、科研院所企业化改革成效(一)科研院所科研及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1)科研能力得到有力提升。

转制科研院所不但承担了大量的GJ科技计划和行业重点研发任务,攻克了一批制约行业进展的核心技术,取得了行业进展所需的战略性技术成果,而且还积极进行技术扩散,对行业科技进步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一批地方科研院所已成为区域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具体表现在研发活动重要性继续加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对行业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加明显,应用性研究及其成果转化优势突出。

据科技部统计,20XX年247家ZY级转制科研院所共转让技术成果1800余项,受益企业1.5万余家。

如(图1)所示,20XX年至20XX年期间,ZY级转制科研机构完成科研项目数由20XX年的4835项增加至20XX年的7497项,总体呈快速增长态势,虽然获GJ级科技奖励数明显减少,由20XX年的144项减少至48项,但获行业科技奖励数近三年却逐年递增。

不难发现,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转制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质量总体有所下降,但为尽力保证在行业内的科技领先地位,转制后科研院所更加注重科研的行业针对性,而专利申报数的增长则说明转制后科研院所对技术的市场价值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

(2)科研投入持续增加,科技创新能力稳步增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3•【字号】豫政办[2000]58号•【施行日期】200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58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三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将原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技术监督局分别承担的有关科技“三项费”管理职能,划入省科学技术厅归口统一管理。

2、将原省计划委员会研究制定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制定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二)划出的职能将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河南省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1、将由省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中一般项目的评选、论证、评议、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市场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银行贷款支持的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交给省直有关部门、市地、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全省软科学研究中一般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将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工作,交给有关部门或市地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规草案,推进科教兴豫战略的实施;研究全省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河南省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2024年度河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应符合《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明确的资金使用方向,重点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围绕河南省优势和新兴产业以及区域特色产业技术成果需求,支持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促进关键共性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在豫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将择优给予支持,资助额度为60-200万元/项。

二、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河南省内注册满一年以上(2023年1月1日前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

地方政府、园区管委会不得作为项目申报实施主体。

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信用记录良好,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

同一单位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通过其他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推荐部门应严格审核把关,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的项目不得推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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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16〕71号)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80号)要求,为加强对我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十三五”期间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省属科研院所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科研院所,是指由省政府或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省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主要从事基础
和前沿技术研究、公益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省属科研院所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省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

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进行核定。

省科技厅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省属科研院所名单,并将名单函告郑州海关,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时间,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第四条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省属科研院所可持省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五条2016年1月1日前成立的省属科研院所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2016年1月1日后成立的省属科研院所自《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起始之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二章转制科研院所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制科研院所,是指省政府或部门、直属机构所属、已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省科技厅对转制科研院所进行初核,并将核定
后符合条件的转制院所名单及成立时间报科技部复核。

科技部将经核定符合条件的转制院所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时间,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经核定的转为企业的转制院所可持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符合免税资格进入企业的转制院所持所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所属企业承担减免税货物管理承诺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九条2016年1月1日前转制的科研院所,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2016年1月1日后转制的科研院所,自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或批准进入企业之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三章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条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三)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
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

第十一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对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颁发免税资格证书,免税资格证书注明“颁发日期”,同时函告郑州海关。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部门对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免税资格进行复审,对复审未通过的单位,撤销其免税资格,注明撤销日期,并函告郑州海关。

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十三条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免税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持有效的免税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四条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与本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直接相关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范围,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

第十五条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经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部门查实后,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外,将撤销其免税资格,注明撤销日期,并函告郑州海关,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符合免税资格的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和更名等情形的,应重新审核相关单位的免税资格。

经审核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继续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经审核不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自变更之日起,停止其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十七条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后,有关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应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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