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探讨.doc
追诉时效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
追诉时效的适用是刑法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追诉时效的概念、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追诉时效的概念1. 追诉时效的定义追诉时效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
超过这个期限,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 追诉时效的种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分为以下三种:(1)法定追诉时效: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后,司法机关在一定期限内追究刑事责任。
(2)酌定追诉时效:根据犯罪情节、犯罪人悔罪表现等因素,司法机关在法定追诉时效基础上适当延长或缩短追诉期限。
(3)时效中断: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因特定原因导致追诉时效中断,重新计算追诉时效。
三、追诉时效适用法律1. 追诉时效的起算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的起算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对于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 追诉时效的期限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的期限分为以下几种:(1)一般犯罪: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
(2)重大犯罪: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特别重大犯罪:追诉时效期限为15年。
3. 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因以下原因导致追诉时效中断的,重新计算追诉时效:(1)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
4. 追诉时效的延长在特定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犯罪人悔罪表现等因素,在法定追诉时效基础上适当延长追诉期限。
四、追诉时效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1. 追诉时效期限过长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较长,可能导致一些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2. 追诉时效适用法律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司法机关在追诉时效的适用上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追诉时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于犯罪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在一定期限内,如果未进行追诉,则丧失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
追诉时效的规定旨在保障法律的稳定性,同时给予犯罪行为人一定的悔改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及其相关内容。
二、追诉时效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追诉时效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究:(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追诉时效的适用也作出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于追诉时效的期限,应当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追诉时效的期限1.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例如,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从犯罪行为开始之日起计算,至犯罪行为结束之日止。
2. 犯罪行为没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例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3. 对于犯罪行为未遂、中止或者被免于刑罚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1. 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期间,由于某些原因导致追诉时效重新起算。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追诉时效中断:(1)被害人提出控告;(2)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4)犯罪嫌疑人在服刑期间,发现其还有其他犯罪事实。
2. 追诉时效中断的,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追诉时效。
五、追诉时效的延长1.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追诉时效可以适当延长。
论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完善张希嘉【摘要】追诉时效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行使刑罚权的有效期,追诉时效延长即通常所说的案件"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有被架空之嫌,使得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无限期追诉.文章试从追诉时效及其延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出发,对当前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立法内容进行解读,并借鉴域外在追诉时效方面的立法例,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符合世界刑法发展趋势的建议.【期刊名称】《哈尔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9)001【总页数】5页(P84-88)【关键词】追诉时效;追诉时效延长;无限期追诉【作者】张希嘉【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安徽合肥 23003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一、追诉时效及其延长制度概述(一)概念追诉时效是导致刑罚消灭的事由的一种,指刑法规定的对行为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
[1](P482)国家权力天生具有冲出“制度的笼子”的倾向,对它的限制既是必要的,也是现代法治的本质要求。
正如民事案件中有诉讼时效约束公民私权利的使用时间,刑事案件同样也用追诉时效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使用,因为无论是公民的私权利还是国家的公权力,都不能肆意,不能沉睡。
追诉时效的延长(也有学者认为应称之为“追诉时效的终止”),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使追诉期限延伸的制度。
[2](P327)延长制度在本质上是对追诉时效本身的一种突破。
如果说刑法规定追诉时效的目的是把犯罪后经过一定的时间不再危害社会的行为人解脱出来不再予以追究,那么延长制度就是把这其中的一部分解脱者又重新收入天网。
一般认为,设置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是为了防止行为人利用追诉时效制度规避司法追究,也是为了减少追诉时效制度的负面效应而对其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3](二)设立依据1.理论基础国外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改善推测说、规范感情缓和说、尊重事实状态说等观点和学说。
关于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立法缺陷

关于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立法缺陷来源: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者:王陈岑发布时间:2010-6-2 15:33:39 【字号:大中小】【关闭】我国《刑法》第88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从刑法规定来看,这种延长是一种无限的延长,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的科学性。
①本条是由原《刑法》第77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修改而来。
比较两者,很明显有三处修改:一是新刑法在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国家机关中增加了“国家安全机关”。
这是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有刑事管辖权,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这样就统一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关于同一问题的不同规定;二是将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时间由原来的“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改为“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三是增加了第二款的内容,从而增加了“追诉时效无限延长”的法定适用情形。
认真分析新《刑法》第88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其间存在着一些立法上的缺陷。
一、第一款规定所存在的缺陷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1998年,犯罪嫌疑人潘某与王某(已死亡)、李某(另案处理)合伙与杭州太子宾馆经理孙某签订承包装修合同,并预付了16万元保证金,后因故未能动工,经多次催要未能退还保证金。
1998年11月20日。
王某、李某将孙某、苏某(太子宾馆副经理)骗至浙江省永康市,犯罪嫌疑人潘某纠集了犯罪嫌疑人施某等4人(均另案处理)采用捆绑、殴打等手段将孙某、苏某等二人非法拘禁长达5天,后通知孙某家属退还16万保证金后才放人。
永康市公安局在当年即1998年12月受理了被害人的报案并立案侦查。
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精)

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作者:刘绪凯出处:法律图书馆日期:2012年5月22日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具有预防犯罪、保障人权、保证量刑制度的落实、实现法律正义等诸多价值,因而设立该制度很有必要。
我国刑法追诉时效制度实施以来总的来说还是卓有成效的,但也存在着用语表述不当,过于严厉等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及目的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已过法律规定期限的犯罪行为人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世界各国刑法都规定有时效制度,我国现行刑法典第87条、第88条、第89条对追诉时效做出了规定。
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察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刑法设置追诉时效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1.节约刑事司法资源。
由于经过相当长的时期以后,犯罪证据很可能已经灭失。
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不仅可能有劳无获,而且会影响司法机关对现行犯罪的追诉,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使大量现行案件因积压、拖延而成为“旧案”,降低司法效率、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时效制度的设置则可以使司法机关从上述被动局面中解脱出来,摆脱陈年旧案的纠缠,提高刑事司法效率,节约刑事司法资源;2.维护刑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刑事案件法律追诉时效期(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我国,法律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期对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期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原则、具体期限以及时效中断和时效延长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期的概念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期,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超过这个期限,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司法机关将不得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三、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期限。
四、适用原则1. 从旧兼从轻原则:追诉时效的适用,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在新法规定追诉时效期限较旧法短时,适用新法;在新法规定追诉时效期限较旧法长时,适用旧法。
2. 法定最高刑原则: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定,以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为依据。
3. 按犯罪主体确定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聋哑人犯罪、盲人犯罪等特殊主体,追诉时效期限应当适当延长。
五、具体期限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我国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期限如下: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
2.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
3.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五年。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二十年。
六、时效中断和时效延长1. 时效中断: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犯罪分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诉时效中断,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限:(1)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2)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3)司法机关因特殊情况暂时停止侦查、起诉、审判的。
追诉时效制度的司法应用探析

第二种意见认 为, 本案未过追诉期限。结合本案 : 第
.
本 案追 诉 期 限为 5 年. 不属 于 不受 追诉 期 限限 制 的案
伤害罪. 并 判 处 有期 徒 刑 1 0个 月 自本 案 案发 始 . 方 某 件 , 如 前所 述 。 第二 . 审查 本 案 是否 已过追 诉 期 限 . 应当明
月 1 1日、 2 0 1 5年 3月 1 7 日、 2 0 1 5年 3月 2 7 日询 问被
该 案 反 映 出 了 司 法 实 务 中追 诉 期 限 的 计 算 问 题 . .
害人 刘 某 : ( 4 ) 于2 0 0 3年 8月 1 2日询 问证 人 刘 某妻 子 : 毋庸置 疑 . 本 案 的 追诉 期 限 为 5年 . 且 起 点 为 犯 罪 行 为
郭某 ( 无 法核 实身份 . 在逃 ) 以还盖 房款 为 由去 了刘 某 关 提 起 逮 捕 以及 移 送 审查 起 诉 均 发 生在 5年 之 外 从 法
家, 刘 某 开 门之 后 , 双 方 便发 生 纠纷 和 斗 殴 。 争 斗 中 , 刘 理层面言 . 追诉时效制度 的价值基础之一就在 于通过限
( 5 ) 于 2 0 1 5年 3月 1 1日询 问证 人 方 某 儿子 二、 分 歧 意见
终 了 之 日即 2 0 0 3年 8 月 1 2日 .争 议 的分 歧 就 在 于 追 诉 期 限 的 终 点 对 此 . 可 梳 理 出 以下 分 析 思 路 : 考 察 一
本 文 研 究 分 析 的 方 某 故 意 伤 害 案 .暂 不 从 事 实 认 个 案 子 是 否 已 过 追 诉 期 限 .应 先 确 定 特 定 案 件 的 追 诉 定 层 面论 在 案证 据 是 否 足 够 认 定 方 某 客 观 上 实 施 了伤 期 限起 止 时 间 点 . 其 次 分 析 在 这段 时 限 期 间 内 . 是 否 有 害 行 为 .以及 其 行 为 与刘 某 轻 伤 二 级 之 间能 否 成 立 因 追 究 犯 罪 嫌 疑 人 的追 诉 行 为 换言之 . 欲 审 查 一 个 刑 事 果 关 系等 。概 因该 案 之 首 要 审 查 问 题 应 为 本 案 是 否 已 案 件 是 否 在 时 效 内 .须 明确 追 诉 期 限 约 束 的是 哪 个 时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超过追诉时效属于刑事法律后果消灭的情形,同类情形还包括赦免、犯罪嫌疑⼈或者被告⼈死亡、⾃诉案件撤诉等。
追诉时效是⼀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设⽴追诉时效制度的根据这个制度的设⽴与刑罚的⽬的有关,最初⼤家认为刑罚的⽬的在于报应,对侵害法益对⾏为回以对等的惩罚具有天然的正义性。
坚持这⼀观点的话,设⽴追诉时效制度就是⾮正义的,对犯罪⼈就应该以眼还眼以⽛还⽛,⽣⽣世世追诉不息。
既然后来设⽴了这个制度,说明⼤家的观念是发⽣了变动的。
现在普遍认为,刑罚的主要⽬的不再是报复,⽽是改造罪犯、预防犯罪。
依据“改善推测说”,当⼀个⼈在犯罪之后的很长⼀段时间内都⽼⽼实实,以⾃⼰的实际⾏动表明他不会再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为,没有⼈⾝危险性了,那么某种程度上来说,刑罚的⽬的已经得到了满⾜,没有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了。
只有理解了这个问题,才好理解追诉时效相关规定的本意。
⼆、追诉期限根据刑法第⼋⼗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三)法定最⾼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四)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年。
如果⼆⼗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轻罪社会危害性⼩,追诉期限短,重罪社会危害性⼤,追诉期限长。
这个没什么好讲的。
不过追诉时效的规定有⼀个很容易让⼈搞混的点需要提醒⼀下。
刑法条⽂中每⼀个术语都有严格的限定范围的。
“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数学术语来说,以上就是⼤于等于,以下就是⼩于等于。
“不满”“超过”“不⾜”就不包含本数,⽤数学术语来说,就是⼤于或者⼩于。
法条中规定的“法定最⾼刑”指的是刑法条⽂中规定的量刑范围中最⾼点。
最⾼点不满五年的,追诉时效是五年,也就是说,不可能判到五年的案件,追诉期限是五年。
有可能判到五年的案件,追诉期限就是⼗年了。
同理,不可能判到⼗年的案件,追诉期限是⼗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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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案侦查。
立案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接受、审查和最终作出受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收集证据,查明刑事案件的事实,抓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这里的立案侦查是仅指立案,还是指立案并侦查?笔者认为:一般讲来,立案和侦查总是连续的,将立案侦查理解为立案应当是正确的。
①值得指出的是,在刑法典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对追诉时效延长是因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而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除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法定的立案侦查机关之外,还有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也是法定的立案侦查机关。
这就是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主体规定得有不一致的地方。
我们没有理由在刑法中排除其他的法定的侦查主体。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刑法中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我们仍然要认定在其他侦查主体立案侦查时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效果一样。
从理论上也许可以考虑,刑法对这一条的规定采用的是概括式的规定而非列举式的规定。
这样理解也就能达到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避免出现因法律部门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对法律理解和法律实施带来的影响。
但出于长远计,在以后修订刑法典时可以考虑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修订为法定的侦察机关也许更严谨一些。
关于逃避侦查或审判。
从犯罪人的客观方面来说,其在追诉机关立案侦查后,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
笔者认为,逃避应当界定为一种积极、主动、对抗司法的行为。
如果犯罪分子犯罪后,正常外出,并未隐瞒姓名和住所,就不能按逃避侦查或审判论处;或者追诉机关虽已立案侦查,但未对犯罪人进行过任何调查询问,最终时效期限超过,这种情况,犯罪人只是未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没有采取积极的逃避行为,就不能按逃避侦查或审判论处。
根据上述分析,立案侦查前就已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就没有追究时效的限制。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已经立案侦查,无论过多长时间,都逃避不了国家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
有人认为,刑法典第88条第一款关于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与79年旧刑法相比,把追诉时效的效力局限于侦查机关未予立案的隐案,范围过于狭窄。
弊端在于它把追诉期内能破的案件与不能破的案件不加区别,把追诉时效不定期延长,扩大了追诉时效的范围;把不能在追诉期内侦破的案件的犯罪分子在追诉期内重新犯罪与没有重新犯罪的情况不加区别,从而把追诉期限的中断与延长不加区别,变相取消了国家对追诉权的自我限制,使追诉时效的立法原则归于泯灭和落空,有使部分犯罪分子丧失自我改造、自我约束的希望和可能之虞,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为此,他建议将刑法典第88条第一款更改为:在司法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似为更加准确、完整和科学。
②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论者的本意的话,这样一改,似乎有否定新刑法典关于追诉时效延长而又重新肯定旧刑法典中的规定之嫌。
③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