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的边界
《英雄烈士保护法》下自媒体言论表达的边界

《英雄烈士保护法》下自媒体言论表达的边界作者:李银辉杨春磊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21期摘要:《英雄烈士保护法》维护英烈人格利益及其背后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
自媒体言论表达属于言论表达的一部分,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但自媒体言论表达的权利不是绝对优先权,而是受到英烈人格利益优先原则、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和客观评价历史人物原则的限制。
这些限制有助于实现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与自媒体言论表达的平衡保护,合理恰当地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问题。
关键词:英烈;自媒体;人格利益;言论表达;边界1 问题的提出自媒体“暴走漫画”侮辱英雄烈士董存瑞和叶挺之后,微博上仍有一男子公然亵渎英烈,并对警方挑衅地表示,如果发布丑化英烈的言论被逮捕,则说明公民所谓的言论自由是白纸一张。
此举引起网民的关注,绝大数网友对此十分愤慨,后该男子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在自媒体平台上,公民可以充分地行使自身的知情权、表达权、建议权和批评权等权利。
苏力认为,言论表达拥有“一种逻辑上的先在”,它可以预见未来,推动国家和社会高速发展。
但逻辑上的先在并不代表绝对的优先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公权和私权的限制。
张新宝对言论表达优先权的否定问题作了生动的例证:“街道上行驶的普通汽车之间可能会发生碰撞,但它们都要给警车开道的国宾车让道。
”所以,如果作为基本权利的言论表达自由普遍性地优先于其他权利,那么自媒体言论表达与英烈人格利益之间便不会冲突,因为其他权利会自然地给优先性权利让行,不会发生冲撞,即法律并不绝对优先保护自媒体言论表达自由,它在权利配置上受到限制。
自媒体亵渎英烈的行径是法律所禁止的,但不是其对英烈所有言论表达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由于《英雄烈士保护法》和《民法总则》第185条立法的宏观性,法律保护英烈的范围与自媒体合法行使言论表达的权利范围之间的界限并未明确划分。
为此,本文通过分析英烈人格利益与自媒体言论表达冲突处理原则,针对性地划分英烈保护范围、受侵害方式与自媒体言论边界来解决两者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
对律师言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其言论自由是保障其行使辩护权、代理权等职业权利的基础。
然而,律师的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本文将对律师言论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探讨律师言论的边界,以期为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律师言论的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规定为律师的言论自由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四)依法发表意见、提出建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发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
”3. 行业规定(1)中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发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
”(2)中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法、公正、诚实、守信,不得发表有损律师职业形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言论。
”三、律师言论的边界探讨1. 国家利益律师在发表言论时,应当维护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是国家安全、荣誉、利益的总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发表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论。
2. 社会公共利益律师在发表言论时,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利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发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
3. 他人合法权益律师在发表言论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格尊严、名誉、隐私等,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发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
形式解释视域下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

民主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 , 同时也被载
人《 公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公 约》中。言 论 自由件的解释
方 法上形 成 了形 式 和 实 质 解 释 两 种 不 同 的逻 辑 方 法, 但对 于形式 解 释与 实 质解 释 各 自的 内涵 究竟 为 何, 学界 似乎无 法得 出清 晰的界定 , 正像 邓 子斌 博 士 所言 , “ 实质刑 法不 能单 独 存 在 , 它 是 在批 判 形式 刑
往往 是在 比较其 不 同点 的基 础上来 整理其 不 同的逻 辑 主张 的。 对于形 式解 释论 与 实 质解 释 论 之不 同 , 学 界 往 往将 其归 结为对 构成要 件 的解释是 否仅按 照立 法文 字本 身 的字面含 义 进行 解 读 而不 进 行 实 质判 断 , 例 如, 有学 者 指 出 : “ 在 当前 中 国刑 法 的解 释 问 题 上 ,
目编 号 : k y q d l 3 1 4 ) 。
言论 自由作为 所 有 公 民 的一 项基 本 权 利 , 在 当 今 世 界各 国超越 了意 识 形 态 的分 歧 , 从 而成 为所 有
对立 , 实 际是对 构成 要件 采 用 实 质 的抑 或形 式 的解
释论 的对 立 。 ” - .
确州 拳列 2 0 1 3 . 0 7
l AN Z HoU XUE KAN
形式解释视域下言论 自由的刑法边界
阎 二 鹏
( 海南 大学 法学 院 , 海南 海口 5 7 0 2 2 8 )
[ 摘要 ] 形式解释并非排斥 实质判断 , 只是 强调形式优先 于实质 的判断顺序 , 对 于学步法治阶段 的 中国, 形式解释 更有
相关 , 更是因为“ 实质 的犯罪论与形式 的犯罪论 的
记者在微博上的言论边界——以“明胶事件”为例

据统计调查,截至 2012 年 6 月底,新浪 微博注册用户数超过 3.68 亿,其中包括 大量名人,记者开微博的也不在少数。记 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微博上的 言论边界在哪,记者在微博上的言论有着 怎样的影响,如何符合职业身份,是一个 值得探讨的问题。
所限
. All微博R作i为gh一t个s开R放e的s平e台rv,在ed不.触犯
法律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有发微博的权 利。记者作为一个自由人,同样也拥有发 微博的权利。
但在微博上,我们发现名人需要身份 的验证,记者往往会冠以所任职媒体的名 称,正是因为媒体人的身份,他们微博的 影响力才区别于草根。虽然在微博上公与 私、个体与职业之间的界限有些模糊,但 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边界是清晰的。记 者发布某些微博客观上确实可能给就职 媒体带来一定的困扰。传统媒体挖掘的重 要、独家以及突发性新闻若是被记者在微 博上率先发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就 职媒体的利益,也侵犯了媒体从业者的智 力成果。
一、微博—人人都是传播者
互联网时代,人们沟通与交流的方式 多 种 多 样 ,MSN、QQ、FACEBOOK、 人 人 网、开心网、博客、微博等,它们潜移默化 地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尤以微博的发 展最为迅猛,它有如下传播特性:
1、实时传播 一个无线网络接收终端,无论何时何 地何人,都可以借助微博发布自己的所见 所闻所感所想。尤其是突发事件,微博传 播的速度是其他媒体所望尘莫及的。 2、全民传播 微博限制 140 个字,便捷、高效,更加 适应现代都市人快节奏的生活方式,推动 了公民新闻的进程。微博成为一种流行, 人们开始在微博上传播各种各样的信息, 形成全民传播的奇观。 3、互动性强
2012 年 4 月 9 日 上 午 11 时 ,央 视 《晚间新闻》 主持人赵普发出微博,称 “转发来自调查记者短信:不要吃老酸奶 (固体形态)和果冻,尤其是孩子,内幕很可
作家陈岚挑衅法律案件(3篇)

第1篇导语:近日,我国著名作家陈岚因涉嫌挑衅法律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此事件,探讨言论自由与法律边界的关系,以及我国在维护法律尊严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方面的立场。
一、事件背景陈岚,女,我国著名作家、编剧,曾凭借其作品《奋斗》获得广泛赞誉。
然而,近日陈岚因涉嫌挑衅法律案件,被有关部门调查。
据了解,此案涉及陈岚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不当言论,引发社会争议。
二、案件经过1. 陈岚发布不当言论2019年5月,陈岚在社交平台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中国有嘻哈,中国有恶法》的文章,文中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进行了质疑和讽刺。
此举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人支持陈岚的言论,认为其敢于直言;也有人指责其挑衅法律,呼吁有关部门调查。
2. 网友举报针对陈岚的言论,部分网友认为其涉嫌挑衅法律,于是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
3. 陈岚被调查经过调查,有关部门认定陈岚的言论涉嫌挑衅法律,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事件影响1. 引发社会关注陈岚挑衅法律案件一经曝光,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众多网友、媒体纷纷对此事发表看法,形成了一场关于言论自由与法律边界的讨论。
2. 推动法律边界探讨此案让更多人开始关注言论自由与法律边界的关系,引发了对我国法律体系、言论自由制度的反思。
3.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案件的发生,也让广大公民认识到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挑衅法律尊严。
四、言论自由与法律边界1. 言论自由的重要性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保障了公民表达意见、传播信息的自由。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 法律边界的必要性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法律边界是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挑衅法律尊严。
3. 我国在维护法律尊严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方面的立场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维护法律尊严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厘清网络言论法律边界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厘清网络言论法律边界作者:来源:《网络传播》2013年第12期2013年9月9日,“两高”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9月10日起正式施行。
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公诉条件等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司法解释将这一规定具体化,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三种行为方式:一是“捏造并散布”,即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二是“篡改并散布”,即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三是“明知虚假事实而散布”,即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今年以来,针对互联网犯罪的一系列专项行动使一些在网络上造谣传谣、非法牟利、诽谤诬陷、敲诈勒索的个人、团伙,以及公司甚至一些大V在各地纷纷落网。
但是如何界定其中的犯罪行为,如何统一有关的定罪量刑标准,怎样厘清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社会各界一直在关注却始终没有定论。
如今“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正是划出了这样的一条线,通过厘清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一方面直接约束和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违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是间接捍卫在互联网上自由表达的合法权利。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网络立法的脚步并未跟上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法律的滞后使本该进行追究的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而“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对打击网络犯罪、保护网民权益、规范网络秩序有着多重意义。
据悉,这份共计一千五百多字,涉及十条八个方面内容的司法解释,是对现存问题的系统梳理,历时一年多的调研,征求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其他司法机关、专家学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通行的法律规制原则研究论证后的产物。
论自媒体的伦理边界及其保障机制建构_以微博中的网络谣言为例_曹海琴

第 12 卷第 2 期
曹海琴等: 论自媒体的伦理边界及其保障机制建构
121
陷,远远不能适应堪称瞬息万变的网络生态治理的 实践需要。我国现行的网络相关规范,大部分是政 府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制定的,内容也大多是对网络 从业者或者网民课以义务。①我国还缺乏言论自由 权表达方面的保护性或规范性专门立法,对何为虚 假信息、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如何认定、如何处罚, 尚无明确规定。这不仅不利于更好地进行互联网 管理,而且不利于网民把握网上发表言论的尺度, 导致“言论自由”僭越法律边界。所以,完善这方面 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法律制度完善了,法律的执 行到位了,才能为言论自由划定一个明确的界限, 界限清晰,更有利于该权利的保障。
( 二) 言论自由与法治 网络谣言滋生,原因还在于我国当前相关法律 制度还比较滞后。在我国近些年互联网发展迅猛、 网民数量几何级数增加的趋势下,法律、政策及管 理显得相对滞后。虽然我国目前已有网络方面的 立法,已经形成了互联网舆论治理的基本框架,奠 定了互联网言论管理的法治基础,但还存在不少缺
① 参见腾讯新闻: 《网络推手“立二拆四”: 最火时年收入近千万元》,http: / / new. qq. com / a /201308235eefdc8d376ee3246. html。
论网络言论的刑法规制及边界的开题报告

论网络言论的刑法规制及边界的开题报告一、课题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言论已经成为人们表达意见和信息交流的重要方式。
与此同时,网络言论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例如网络谣言、侮辱、诽谤等不良言论的盛行。
如何遏制网络言论的不良趋势,保障公众利益,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的《刑法》对网络言论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例如“侮辱罪”、“诽谤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但是,由于网络言论具有匿名性、传播迅速等特点,对其进行刑法规制存在一些难点和边界问题。
因此,本论文将就网络言论的刑法规制及边界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旨在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网络言论秩序提供参考。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本论文将主要研究以下内容:1.网络言论的特点与类型介绍;2.我国当前网络言论的问题及影响;3.我国对网络言论的刑法规制情况;4.我国对网络言论刑法规制的边界及挑战;5.完善网络言论刑法规制的建议。
本论文将采用文献法、实证研究法及比较法等方法,对网络言论的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及国外相关法律经验进行研究和分析,以全面系统地探讨和解决网络言论刑法规制的问题。
三、预期目标通过本论文的研究,预期达到以下目标:1.深入分析网络言论的特点和种类,全面了解网络言论的现状;2.探究我国网络言论刑法规制的适用情况及其优缺点;3.分析网络言论刑法规制存在的边界及挑战;4.提出完善网络言论刑法规制的建议,促进网络言论规范有序发展。
四、论文结构本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绪论本章主要介绍本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和方法、论文结构等。
第二章:网络言论的特点与类型本章将分析网络言论的定义、特点及其分类。
第三章:我国网络言论的问题及影响本章将介绍我国当前网络言论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如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
第四章:我国对网络言论的刑法规制情况本章将介绍我国对网络言论的刑法规制情况,如侮辱罪、诽谤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第五章:我国对网络言论刑法规制的边界及挑战本章将探讨我国对网络言论刑法规制存在的边界及挑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言论的边界》—读后感
这是本叙述类的法律书,描写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产生、发展和完善过程,其核心内容就十四个字:“国会不得立法……限制言论、出版自由……”。
其权力制衡的制度框架让美国成为当今世界言论、出版最自由的国家。
乍读此书,最令我感到惊讶的是,在美国的历史上也有过许多历史时期,由于各种政治原因,尤其是对外来和敌对政治势力的恐惧,今天可谓言论自由标兵的美国,也有过许多对不同意见的压制甚至迫害。
所以我的第一个念头,就是用编年的形式,列举在历史上重要和具有代表性的事件和司法判决,它们有的是支持言论自由的,有的是反对某种言论自由的,通过事实的排列,来看看美国这艘巨轮,是怎样穿越历史的迷雾和冰封的峡湾,即使有时偏离方位,却始终能回到它的建国者们所绘制的通往自由的航道上。
然而,当我整理完成时,令我真正感触和深思的是:为什么经过所有历史的曲折,美国在言论自由和公民权利的伸张上,仍然是不断在进步。
这种进步所依靠的,必然不只是一帮进步知识分子,几个深具智识的法官,它必定得依靠一种深入人心的信仰,这种信仰不是一种宗教,也不是一种主义,它是自文艺复兴以降的理性精神,也是自启蒙时代以来的民权精神,是对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精神的认同和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