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腐败及其治理
论司法腐败的防范与遏制

惩处 力度 。
关键词 : 司法 ; 败 ; 征 : 理 对 策 腐 特 治
中图 分 类 号 : F D8
文 献 标 识 码 : A
不需 要 群 体 协 作 完 成 ,也 不需 要 精 心 编 织 一 张
取 私 利
是 值 得 党 和人 民信 赖 的 。但 是 ,通 过 深入 调 研 ,
查办 案件 、执法 检 查 ,我 们清 醒地 认 识 到 .在 社 会主 义市场 经 济条 件下 ,作 为 司法 行政 机 关也 并
第二 ,手 段及 方 法 的隐蔽 性 。其 他部 门 和领
域 ,由于工 作 的协 作性 和 关联 性 ,那 些唯 利是 图 者 ,往 往会 苦 心经 营一 张 张上 下左 右 的 网络 .为
法腐 败形 成 的特点 及 原 因着手 .探 究 治理 司 法腐
败的有 关 对策
第一 ,主体 身份 的特 殊性 。违纪 违法 腐 败 的 主体 是 司法机 关 、司 法警 察及 其 他执法 人 员 。他
司法 机关 及其 执 法人 员行 使 着 国家 、人 民 和
法律 赋予 的 司法 权 、执 法 权及 对公 共 事务 的管理 权 ,肩负 着维 护法 律 权威 ,打 击 违法 犯罪 ,保护 人 民利益 ,规 范社 会秩 序 的重 大 责任 。实 质上 , 国家 司 法机 关 执 法 人 员 在执 行 自己的 职 责 方 面 . 在促 进 民主法 制 建 设上 .做 出 了 自己 积极 贡献 .
收 稿 日期 :0 6 0 — 2 20 — 6 1
让法治成为反腐利器

26新视点·专家视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反腐”成为中国反腐新常态。
早在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就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
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 国家监察法就是国家反腐败法。
习近平要求:“要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实现国家治理腐败体系和治理腐败能力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社会主义廉洁政治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撑。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一个法治体系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一个法治体系。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全面推进以法律体系为首的法治体系建设。
而法治反腐,是依法治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政策、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做出了全面部署。
在党的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一次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实现国家治理腐败体系和治理腐败能力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社会主义廉洁政治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撑。
让法治成为反腐利器李斌雄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治反腐,就是通过法律反腐败的方式,通过法律治理权力腐败和其他腐败、维护公民权利和人民权益的理想状态和价值追求,即实现反腐败的法治化。
论司法职务犯罪及防范对策

论司法职务犯罪及防范对策【摘要】司法职务犯罪是司法腐败的升化,是当今社会难以根治的顽疾,其不仅会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当前司法职务犯罪形成的原因复杂,因此本文将从原因入手,提出相对应的防范对策,以期对司法职务犯罪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司法职务犯罪;特征;防范一、司法职务犯罪概述司法职务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背其职责义务而实施的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超越司法职务权限的犯罪。
司法职务行为不仅可能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1]。
司法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有以下几个特征:1、主体只能是国家司法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人:一是《刑法》地94条明确规定的几类司法工作人员,二是从从事劳教工作的干警。
2、客体的多样性,一般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只有一种,但是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的,而司法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也往往是复杂的。
3、行为是特定类型的司法渎职,其行为必须与其职务有关,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或者行使职权时。
二、司法职务犯罪形成的原因司法职务犯罪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有内部的原因,也有外部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内部原因1.司法体制改革滞后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而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一直处于滞后的状态。
首先,我国法院、检察院仍然沿用重行政轻司法的司法体制模式,司法受制于行政,导致司法“独而不独”,从而形成行政官僚的利益互动,从而僭越法律。
其次,司法人员的人事、待遇都服从行政的安排,法院的审判权也经常会陷入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的怪圈。
再次,司法内部的职能运作机制,又存在着权力过分集中,制约不力的弊端。
这种司法权力的过分集中,是诱发某些司法职务犯罪尤其是司法机关领导的职务犯罪的重要条件。
[2]2.司法人员的准入机制过低我国司法人员的选拔机制标准过于宽泛,导致我国司法队伍鱼目混杂、良莠不齐,极易发生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的道德审视

这 一 现 象进 行 政 治 学 分 析 以外 , 必 须 对 其 进 行 伦 理 学 的 探 究 , 行 的行 为 , 一 点 在 中 国 人 身 上 表 现 的 尤 为 明 显 。 司法 腐 败 中 的 司 法 主 还 进 这 道 德 的谴 责 和 批 判 . 能 从 总 体 上把 握 “ 败 ” 才 腐 这一 负 面 文 化 现 象 。 体 办 人情 案 、 系 案 , 是 以人 际 关 系 的 亲 疏 乃 至 地 位 、 份 的 高 低 作 关 就 身 司法 , 一 个 与 立 法 、 法 相 对 应 的 概 念 。 它 是 指 “ 家 专 门 机 关 为 执 法 、 是 执 国 司法 的 依 据 , 样 做严 重 影 响 了 司 法 公 正 。所 以 , 法 领 域 中 这 司 依 照 法 定 职 权 及 法 定 程 序 , 据 案 件 事 实 , 法 律 规 范 应 用 于具 体 案 因 人 情 关 系 、 际 私 情 而 产 生 的 司法 不 公 正 、 根 把 人 司法 腐 败 是 与 我 国 传 统 件 并 对 案 件 作 出权 威 判 断 的活 动 ” 。 谓 司 法 腐 败 主 要 是 指 司 法 工 作 的伦 理道 德 观 念分 不 开 的 。 日所 人 员 , 括 法 官 、 察 、 察 官 在 履 行 侦 查 、 察 、 判 、 管 等 职 责 的 包 警 检 检 审 监 22司法 职业 道 德 环境 不 良。 法 不 是 一 种 孤 立 的 行 为 , 和 一 定 - 司 它 过 程 中, 用 手 中 掌 握 的 司法 职权 , 反 法 律 规 范 和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利 违 以 的 司 法 职业 道德 环 境相 联 系 。 法 职 业 的 道 德 环 境 对 司 法 人 员 的 司 法 司 非 正 当手 段 徇 私 枉 法 、 情 枉 法 、 徇 以权 谋 私 等 , 取 个 人 或 小 团 体 利 益 行 为 具有 明 显 的 价 值 导 向 性 , 谋 良好 的 司 法 职 业 道 德 环 境 和 氛 围 能 激 励 的行 为 。 司法 主体 选 择合 法 与合 乎 职业 道 德规 范 的 行 为 发 生 , 对 恶行 有 所 抑 并 1 . 法 腐 败 的本 质 及 其 危 害 2司 制 。 时 , 良好 的 司 法 职 业 道 德 环 境 中发 生 的 公 正 司 法 行 为 , 同 在 不仅 会 而 “ 对 的权 力 倾 向于 绝 对 的腐 败 ” 司法 腐 败 的 本 质 是 权 力对 法 律 得 到 司法 群 体 的肯 定 和认 同 , 且 还 会 得 到 广 泛 传 播 。不 良 的 司 法 职 绝 , 的凌 辱 。具 体 表 现 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业 道 德 环 境 则 有 助 于恶 行 的发 生 , 制 和排 斥善 行 。目前 , 国 司 法 领 抑 我 第一 . 司法 腐 败 是 对 社 会 公 共 权 力 的肆 意 蹂 躏 。腐 败 总是 与 一 定 域 成 为腐 败 现象 频 频 发 生 的重 灾 区 , 是 司 法 职 业 道 德 环 境 不 够 理 想 便 的权 力 紧 密 相 连 的 。离 开 了一 定 的权 力 , 败 无 以 产 生 . 无 以 存 在 。 的现 实反 映 . 是 其 催 生 的必 然后 果 。 以 , 们 必 须 大 力 加 强 社 会 主 腐 也 也 所 我 但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一 定 的权 力 必 然 会 造 成 一 定 的 腐 败 , 生 腐 败 行 为 的 义 精 神 文 明建 设 尤 其 是 司法 职 业 道德 建 设 . 司法 环 境 的优 化 创 造 条 产 为
司法腐败是阻碍法院执行难的根源

司法腐败是阻碍法院“执行难”的根源“司法的不公,就如同污染了的水;一次司法腐败就等于十次犯罪。
法律的天平上,如果添上一片非法的权力意志的落叶,就会倾斜不正;法律的明镜上,如果抹上一道私利的指痕,就会玷污神圣。
”影响巨大的“成都国际大都会”退房还款执行一案,通过正当途径结决。
结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拖十多年之久至今仍无结果。
被查封资产也不知去向。
此案已导致众多申请执行人及债权人“家破人亡”,生活处于极度贫困的境地。
众多债权人为了此案能早日得到公正的了结,望眼欲穿。
我们多么希望能通过您们的关注和热心帮助,让法制的阳光能尽早的照耀在我们普通百姓身上,现将我们十多年来的遭遇向您们倾述:一、法律是公正的,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不能代表国家公正、公平、严肃的执法1、同样的案件,不能得到相同判决:我们因壹桩购房及回购合同兑付纠纷,而诉讼于成都中级人民法院。
按所签合同的约定,凡违约方都应按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
购房合同第十款约定:“购房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纳购房款,逾期每迟交一天,购房人须按应交房款的万分之五交滞纳金,超过三十天为万分之十。
以此类推。
”法院裁定:判我们胜诉,但判决结果却不相同;有的判令被告(香港东洋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被告)按当年的年息计息,有的判令被告按判决书标明的百分比计息。
这完全没有体现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
(有证据)2、吃了原告吃被告:自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也都没有上诉,被告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债务。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们于1997年和1998年分别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也受礼了申请,并收取了我们足额的执行费用。
因为,此案涉及的人数众多,法院于1998年3月公告查封了被告(香港东洋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成都的全部资产(例有详细的资产清单)。
至今距公告查封资产已近6年有余了,我们的执行申请仍无任何结果,且查封资产逐渐流失;如今法院给我们的答复是资产已经没有了,无法执行。
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的思考

机 关人权 和财权 的政 府 官员 当然 更 有 优 越感 , 而其 实 在有些 的司法 腐 败 案 当 中 , 别 政 府 官 员 本身 是 个
司法腐败 的犯罪同伙 。所以政府干预司法成了司法
司法腐败 是司法权 力运 行过程 中的腐 败口 。 实施这种违法行为是在启动司法程序过程 中, 也就
责任, 而我国《 刑法》 规定 的单位犯罪主体 中也没有
这类主体 的规定。因而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机构中从 事腐败行为的司法人员 , 以司法腐败 主体 只能是 所
司法 人员 。因为 只有 司 法人 员 手 中才 有 司 法权 , 才
监督 往往 起不 到切 实 的监督 作用 。面对来 势 汹汹 的
腐败现象而言, 这种监督明显缺少力度 。二是 法律 监督难以凑效。检察权对司法法律监督 因体制架构 的特 点 和实质很 难发 挥作 用 。试想 检察 机关 的公诉 行为 一方 面要 由法 院 做 出最 终 评 判 , 同 时检 察 机 而
2 3 部 分司 法人 员 法律 素 养 的 低 下是 司 法 腐败 产 .
生 的重 要原 因
为确保人 的生命权 , 我们实现命案必破 的原则 ,
有些 地方 规定 了司法人 员 办案 的必须 完成 的指标 和 数量 。 以结案 的数 量来 考 核司法 人员 。这 必然会 在
司法本来是专业性很强 的工作 , 它需要法律素 养非 常高 的司 法人员来 从 事这项 工 作 。而 长期 以来 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 , 由于法律人才 的缺乏而让很 多本来 没有 足 够法律知 识 的人从 事 司法 工作 。司法 机关 在 实 际 生 活 中 担 当 了党 和 政 府 维 护 稳 定 的 工
中国当前腐败问题及防治对策 53页PPT文档

第二章 中国转型期腐败 成 因
本章概要
从新制度主义角度下的腐败成因
新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
公职人员
Hale Waihona Puke 成本和 收益计算理性选择制度
腐败
制度通过影响人们行动 方案的成本和收益计算,而 影响个人选择
中国的腐败不是偶然现象
激励机制上的缺陷
公职人员工资性收入 明显偏低
地区差距、部门差距
有扩大趋势
单位内部分配仍
年工作规划》
反腐倡廉工作体制机制创新
改进公职人员行为的激励机制
房改 车改 通讯补贴
自1989年起 公务员六次加薪
公职人员福利待遇的 货币化
消除腐败行为产生的机会和条件
制度 创新
强化公职人员行为的约束机制
健全法制
善治 善政
加强监督
第四章 制度创新反腐败的 政策建议
本章概要
积极推进治理结构变革
中国当前
腐败
腐败问题及防治对策
目录
1 中国转型期腐败状况透视
廉
2 中国转型期腐败成因 3 探索反腐新路:从理论到实践
4 制度创新反腐败的政策建议
第一章
中国转型期腐败状况 透视
本章概要
中国转型期腐败的特点
腐败:滥用受委托的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
腐
败
行
为
构
成 要
• 滥用公共权利
素
• 侵害公共利益/公民权利
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
深化
积极推进治理结构变革
一 • 推进市场化改革
积极推进治理结构变革
二 • 加速民营化进程
三 • 推动分权化改革
合
理
划
分
同级党委、政府、人大、
司法腐败的社会危害及防治对策

司法腐败的社会危害及防治对策作者:李晓娥何葵来源:《人民论坛》2014年第26期【摘要】当前条件下存在司法腐败,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也有现实条件的制约,更有制度体制方面的障碍,还有司法人员自身的执法素质和水平有待提高等原因,因此,治理司法腐败必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不断健全惩防司法腐败的法律体系、全面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不断改革完善司法体制、努力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才能收到较为理想的社会治理效果。
【关键词】司法腐败原因与对策治理措施【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腐败是全世界面临的社会问题,而“吏治腐败、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和监督部门,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的重大使命,司法腐败直接破坏国家法律,纵容违法犯罪,影响司法公正,败坏社会风气。
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必须对症下药,多管齐下,认真分析司法腐败产生的社会危害、历史及现实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司法腐败的社会危害司法腐败是指从事公、检、法、司等领域的工作人员为了谋取私利而进行司法权力交易的行为,具有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社会危害大和举报难、立案难、取证难、查处难等显著特征,与其他领域腐败相比是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现象。
冲击司法公正,恶化司法环境。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价值准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防止和惩治其他领域腐败的强大武器和最后防线。
如果司法领域出现腐败现象,直接冲击的就是司法公正,不能平息纠纷,甚至使矛盾更加激烈,既违背了司法本质,也不能实现司法目的。
同时,司法腐败还降低司法时效性,对属于司法机关职权管理的案件不予受理,该立案的不立案,不该立案的违法立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处理的案件一拖再拖,对处理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严重破坏司法公正的时效性,大大降低司法效率。
此外,司法腐败破坏司法的权威和严肃性,在执法过程中某些司法工作人员凭借一己之私欲,胡乱曲解法律,滥用职权,对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巨大侵害,最终导致群众对法律失去信任,影响社会主流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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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腐败及其治理 【摘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司法的廉洁与公正是全社会的希望所在,也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必备条件之一。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能具有权威,社会才能稳定,人民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司法腐败,则毁灭了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理无处说,冤无处伸,从而使人民丧失对国家、对法律的信任,人心背离,社会动荡。在我国,司法腐败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问题,实际上,自从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司法活动,司法腐败就伴随左右。消除司法腐败,净化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维护与创建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进一步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和强化监督职能已是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司法腐败、公平正义、治理对策
腐败的泛滥,对政权的稳固、执政党的地位的维系、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全、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维持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在所有的腐败中,司法腐败是对民众法治信心打击最大的腐败,对社会公平正义危害最为严重的腐败。司法是保障公民权利受到非法侵犯后得以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一环。公正是司法的灵魂,而司法腐败正是违背了司法的根本要求。 一、司法腐败的含义及概念分析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求或保护不正当的个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利用司法职权进行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情交易、权色交易,以至司法不法,司法不廉,司法不公,从而损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本质是司法权的异化和司法权的滥用。 对司法腐败的透析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首先是表象层次。司法腐败表现为枉法裁判,不顾事实,扭曲事实,无视法律,曲解法律,袒护一方,施冤一方,久拖不决,决而不公;也表现为司法权的滥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索贿受贿;还表现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想方设法偏袒本地,千方百计为难外地,明里司法协助,暗里设障拆台。一言以蔽之,司法不法,司法不廉,司法不公即为司法腐败。 第二个层次表现为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官僚化、地方化、工具化与功利化。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就法院而言,包括审判机构的设置,审判机构与党委政府人大的关系,法官的进出、审判机构内部组成单元之间的关系、审判程序的启动、运行与终结等环节,基本上是以行政命令一以贯之的,或者说就是行政模式的翻版。与这种司法权力行使的行政化现象相伴生的,是司法权的官僚化。官僚化作为一个中性概念,是指将进入官僚体系中每个人的法定权利、责任和义务,排定职务高低顺序,从而建立起依据命令与服从关系进行权力运作的一种方式,是当代行政权的典型特征之一。司法权的工具化主要是指司法权对法律之外的权力与权威的依附性。司法权是自足性权力,它的权力来自于法律。如果司法权接受来自法律之外的权力与权威的命令而行动,就变成了这种权力的奴隶和工具了。司法权的功利化是司法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呈现出来的新趋势,其典型形式是凭借司法权从事创收活动,是否受案以有无利益可图为标准;案件如何裁判以当事人意思的多少为标准;审理案件的快慢,以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关系的亲疏为标准。在司法人员的财源源于立法机关的不时施舍之下的制度下,司法权地方化日益严重。而使个别司法机关沦为地方的司法机关,而不是国家在地方设立的司法机关。 司法腐败的第三个层次表现为司法权的异化。司法权有六种特性:其一,被动性,即司法只可被动行使,所以提前介入、送法上门都是有违其性质的。其二,程序性,即司法只服从于法律而不服从与指挥,对司法权只能行使监督而不能进行领导。法官如果按照领导意图办案,接受上级指挥,他就不是法的守护神,而变成斗士了。对法官来说,唯一能使他们服从的东西就是法律,而不是无论什么人的意图或命令。其四,中立性,即司法权只判断是或不是。法官如果帮助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调查取证,那他此时就成了该方的代理人了。而这种情况下难以保证司法的中立与公正。其五,审查性,即司法权有权判决立法的不法与执法的不法。立法的不法与立法权限内是难以得到纠正的,执法的不法又总是受到行政权的袒护,惟有司法的合宪性及合法性审查与判决才可除去这两个痼疾。其六,终极性,即司法权是国家最后的权力,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波堤。司法权的终极性体现于它对各种制度的最终保障上,如果司法不能遏止违法,则这个国家就不再有秩序可言了。一切违背司法权上述六种特性要求的现象与行为,皆为司法腐败。 因此,要理性、冷静地看待司法腐败。不能因为司法领域几人违法犯罪,就认为整个法官群体、整个司法机关都有问题,甚至比其他领域更严重;不能因为少数人司法腐败,就否定司法改革的成果,走回头路,以为司法腐败是司法独立所致,认为不要法官专业化职业化,违背司法规律,搞司法民粹主义,矫枉过正。但是,司法腐败也给我们以警示,中国正处于从人治、半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轨的关键时期,法律制度对于市场经济、政治体制、公民社会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治作用的增强,人民对司法的要求和需求必然越来越高,这就对我们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治理司法腐败的对策 司法腐败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它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这决定了清除和治理腐败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全党、全社会、全体人民积极参与,形成一种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要根治司法腐败问题,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要预防司法腐败,首先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好司法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问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预防司法腐败的首要和基础性工作,是解决好司法人员思想根源的重要途径。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有些人将手中权力加以商品化,淡化了理想、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以,必须坚持和加强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广大司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他们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司法腐败斗争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强化廉洁奉公、廉洁执法的公仆意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立身为人之道,是当官为政之本。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思想和素质,对于防止和抑制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有效地进行反腐败斗争都是至关重要的。另一方面,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司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要建立司法人员的选拔和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司法人员的新要求,从整体上不断提升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司法人员的素质高,就能够廉洁自律,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而司法人员的素质低,即使法律和制度完善,也会有人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二)完善制度和体制 1、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司法公正提供法律依据。立法存在的弹性,在实践中会给司法人员过多的自由裁量,使得相同的事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因此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解释,增强法律实施的同一性,使执法者和违法者都明了触犯了什么法,就应当给予或受到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到何种程度是公正的统一标准。这有利于消除执法不严、不公的漏洞,防止司法人员利用法律上的空子来进行腐败活动。社会的变化以及司法实践中发现和产生的问题是层出不穷的,应该及时对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而对一些重要法律的修订也应当定期进行,从而使法律适应现代化司法工作的需要。 2、加大依法治腐力度,各级司法机关对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司法腐败分子要给予严厉打击,做遏制腐败的主力军,对那些贪污、收贿数额巨大的腐败分子,该杀要杀,绝不手软。 3、司法机关内部应当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权力的合理配置、分解、限制。公开司法人员的职权责任范围、办案程序、纪律要求、办案结果以及公众举报的措施和程序等,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4、目前,司法人员的工资待遇相对偏低,这就造成了司法人员的消极情绪,挫伤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使命感和积极性。因此,各有关部门应当借鉴国外高薪养廉的办法,提高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位,切实改善司法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生活水平,给司法人员营造一个较为宽松的工作生活环境,切实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司法人员不想贪、不愿贪,减少腐败的发生。 5、在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今天,全面树立法制观念已成当务之急。必须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守法意识和法律水平,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法律价值观念、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行为模式,培养崇尚法律的信念、法律至上的观念和依法办事的习惯,能使得广大司法人员能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减少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可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认知能力,使其能自觉守法,遇到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不向司法人员送礼行贿和请吃、请喝、请玩,避免和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 6、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出发,保持司法工作其应有的独立性。一是在财政方面,实行独立预算,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和干涉。在经费上有了保障,创收和三乱等现象就可得到有效遏制,司法机关大胆、独立、公正的执法就有了更多的保障,从而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二是在人事制度方面,改变目前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委任或罢免司法行政人员的现状,消除仅凭地方领导意志和好恶决定后报人大任命的做法,确保司法机关在录用、选任上的自由权,从而可以对司法人员的个人品格、工作业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整体考核,不断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健全监督机制 使监督法制化,相关法律应对监督者的地位、权限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完善监督程序,加强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强化党政、人大、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使其真正发挥作用,让监督日常化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推行有效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办案责任制等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推进政治民主,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为人民群众的监督创造条件,发动群众敢于向腐败行为作斗争,要积极疏通和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建立健全党内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制度让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排除各种干扰,允许新闻媒体进行深度报导,增加司法工作的透明度。 总之,要创造各种条件,使司法权利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让司法腐败无藏身之处。 三、结语 有司法,就有司法腐败。这就注定遏制司法腐败是一个连续的、持久的过程,意欲通过几项措施或几次突击一劳永逸地清除司法腐败现象是不现实的。因此,我们应该把司法腐败放在个社会、历史的大背景下去考察研究它,进行综合治理,力求建立一个广泛的、有效的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的社会机制,从根本上遏制司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