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腐败及其治理
论司 法腐败的道德成因与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

论司法腐败的道德成因与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论司法腐败的道德成因与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在当今社会,司法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司法腐败现象却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司法腐败的产生,既有道德方面的成因,也与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密切相关。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司法腐败的道德成因。
道德观念的扭曲是导致司法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一些司法人员心中,个人利益超越了公共利益和法律的尊严,他们将手中的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这种对权力和利益的错误认知,使得他们在面对诱惑时,轻易地放弃了道德底线。
缺乏职业责任感也是一个关键原因。
部分司法人员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缺乏敬畏之心,没有意识到司法工作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
他们对待工作敷衍了事,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为了个人的安逸和方便,不惜违背法律和职业道德。
此外,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在一个物欲横流、功利主义盛行的社会环境中,一些司法人员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将追求物质享受和个人荣耀作为人生目标,从而陷入腐败的泥潭。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及其对司法腐败的影响。
当前,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存在诸多不足。
在教育内容方面,过于注重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传授,而对职业伦理的教育重视不够。
许多法学院校在课程设置中,职业伦理教育所占比重较小,且教学方法单一,多以理论讲授为主,缺乏实践案例和互动讨论,导致学生对职业伦理的理解不够深入,难以将其内化于心。
在教育方式上,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没有根据不同阶段的法律人(如在校学生、初任法官检察官、资深法律从业者等)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
同时,教育过程中缺乏对法律人职业道德行为的有效监督和评估,使得教育效果难以得到保障。
那么,如何加强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以预防司法腐败呢?首先,要完善教育内容。
增加职业伦理教育在法律教育中的比重,将其贯穿于整个法律教育体系中。
关于司法腐败的法社会学思考等

关于司法腐败的法社会学思考等[腐败的历史源远流长,它是与公共权力同生共长的。
权力既可以为人民谋利益,也可以朝权利的自我膨胀、权力变异、权力腐败的方向发展,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手段。
司法腐败是腐败现象中的一种。
近年来,司法腐败日益严重,愈演愈烈,“目前,我国司法腐败的现象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蔓延”,“部分法官、检察官等已经成了产生腐败的污染源”。
若不及早遏制和清除,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
弘扬正气,维护正义,捍卫司法公正,就必须下大决心,下大力气清除司法腐败。
一、司法腐败的基本含义和本质特征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取或保持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利用司法职权从事非法行为。
在我国,司法机关通常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机关等。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江泽民阿志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的讲话中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
,,综观近几年来,司法腐败在我国的发展速度之快、蔓延范围之广、涉及人员之众、影响之恶劣达到了惊人的地步。
这些腐败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严格执法、违法办案,而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又是当前司法腐败的典型表现。
现象反映本质,从司法腐败的典型行为中,我们不难剥离出司法腐败的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着巩固统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公民权益的神圣职责。
司法腐败摧毁了这一防线,玷污了这最后的净土。
二、司法腐败的原因司法腐败究其存在的原因是很复杂的,它既有司法机构内部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外部原因,既有司法腐败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有机构、部门和国家的客观方面的原因。
第一、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陷。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
论司法反腐的职能定位

作者简 介 : 吴建雄 , 湘潭大学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中国反腐败 司法研 究 中心主任 、 全 国检察业务 专家、 法学博 士 , 湖南湘 潭, 4 1 1 1 0 0; 许泽程 , 湖南警察 学院副教授 , 中国反腐 司法研 究 中心研 究 员, 湖南长沙, 4 1 0 1 3 8 。
量刑 。这种前置程序与法治程序、 行政程 序与国家
程 序相衔 接 的 机制 , 是 一 个 由党 内规 制 、 行 政 规 制 到法律规 制 的过程 , 也是 一 个 由政 治 反 腐 到 司法 反
腐的过程 。随着反腐法治化 的推进 , 司法常态的依
法侦查、 追诉 、 审判 、 执行等程序正义得 以重塑。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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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社会 科 学 2 0 1 5年 第 2期 传统 的刑 事诉讼 观 念特 别 是犯 罪学 的通 说 认 为 , 职 务犯 罪与 非职务 犯 罪都 是 犯 罪 , 二者 的 承认 , 这 一 观 点 的前 提 的正确性 , 但“ 一致性 和不 可分 性 ” 模 糊 了司 法实 践 中处理普 通 刑 事 案 件 和职 务 犯 罪 案 件 的不 同价 值 的重 要力 量 , 是惩治 犯罪 、 化解 矛盾 、 维 护 公 平 正 义、 保 障法 律 统 一 正 确 实 施 的 终 极 机 制 。一 直 以 来, 我 国反腐 形 成 了 一 条 相对 固定 的 “ 路径 ” : 先 经
性, 是 实现 司法 治 理 腐 败 的 路 径 选 择 。 关键词 : 国 家 司法 腐败治理 价值功能 路 径 选择
中图分类号 : D 9 1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5 6 7 5 ( 2 0 1 5 ) 0 2— 0 6 5— 0 5
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的思考

机 关人权 和财权 的政 府 官员 当然 更 有 优 越感 , 而其 实 在有些 的司法 腐 败 案 当 中 , 别 政 府 官 员 本身 是 个
司法腐败 的犯罪同伙 。所以政府干预司法成了司法
司法腐败 是司法权 力运 行过程 中的腐 败口 。 实施这种违法行为是在启动司法程序过程 中, 也就
责任, 而我国《 刑法》 规定 的单位犯罪主体 中也没有
这类主体 的规定。因而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机构中从 事腐败行为的司法人员 , 以司法腐败 主体 只能是 所
司法 人员 。因为 只有 司 法人 员 手 中才 有 司 法权 , 才
监督 往往 起不 到切 实 的监督 作用 。面对来 势 汹汹 的
腐败现象而言, 这种监督明显缺少力度 。二是 法律 监督难以凑效。检察权对司法法律监督 因体制架构 的特 点 和实质很 难发 挥作 用 。试想 检察 机关 的公诉 行为 一方 面要 由法 院 做 出最 终 评 判 , 同 时检 察 机 而
2 3 部 分司 法人 员 法律 素 养 的 低 下是 司 法 腐败 产 .
生 的重 要原 因
为确保人 的生命权 , 我们实现命案必破 的原则 ,
有些 地方 规定 了司法人 员 办案 的必须 完成 的指标 和 数量 。 以结案 的数 量来 考 核司法 人员 。这 必然会 在
司法本来是专业性很强 的工作 , 它需要法律素 养非 常高 的司 法人员来 从 事这项 工 作 。而 长期 以来 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 , 由于法律人才 的缺乏而让很 多本来 没有 足 够法律知 识 的人从 事 司法 工作 。司法 机关 在 实 际 生 活 中 担 当 了党 和 政 府 维 护 稳 定 的 工
当前腐败现象的趋势、特点及对策

当前腐败现象继续蔓延的趋势表现为:各类腐败案件发案率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各种行业不正之风继续泛滥,其中建筑业工程招投标中的暗箱操作,金融业资金借贷的违规行为,以及利用行政管理职权索贿受贿现象尤为突出。
司法腐败紧随其后,并因其隐蔽性强,难以侦破和打击。
此外,腐败现象的蔓延还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一、腐败现象与地方保护主义相结合。
一些地区以制假售假为业,如假酒、假烟、假药、盗版光盘、拼装旧车等等,牟取暴利,严重地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丧心病狂地坑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却难以整顿和治理,其根源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公然把这些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视为地方经济的增长点和财税来源,明打暗保,假打真保,当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制假售假者坐地分赃,利益均沾。
二、腐败现象与政府行政管理职权相结合。
一些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经常巧立名目,花样翻新,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收取各种费用,大搞变相摊派,无视中央政府的三令五申,使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
究其原因在于这些收费所得往往与政府机关的“小金库”及个人的“灰色收入”直接挂钩,这种利益驱动大大地调动了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使其乐而不疲。
三、腐败现象与政法职能相结合。
当前政法队伍腐败现象令人尤为瞩目,一些公安干警执法犯法,与犯罪分子暗中勾结,保黑吃黑。
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枉法裁判,破坏国家法律权威,个别检察干部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分子,严重失职渎职。
监狱、劳教机关干警收受在押罪犯家属的好处,违法办理假释、减刑的事件有之。
这些腐败现象无不严重干扰司法公正,危及国家法制的权威及尊严,其社会危害性难以估量。
为此,对以上行为必须严惩不贷,对其个人应坚决清理出队,以保证政法队伍的高度纯洁性。
综上所述,当前腐败现象的蔓延,已然从个别国家机关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发展为地方性、行业性、集团性,作案手段由公开性转向隐蔽性。
以上腐败现象蔓延的新趋势,警示我们必须从深层次思考遏制腐败的对策措施,以达到标本兼治、长治久安的目的。
司法腐败的社会危害及防治对策

司法腐败的社会危害及防治对策作者:李晓娥何葵来源:《人民论坛》2014年第26期【摘要】当前条件下存在司法腐败,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也有现实条件的制约,更有制度体制方面的障碍,还有司法人员自身的执法素质和水平有待提高等原因,因此,治理司法腐败必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不断健全惩防司法腐败的法律体系、全面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不断改革完善司法体制、努力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才能收到较为理想的社会治理效果。
【关键词】司法腐败原因与对策治理措施【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腐败是全世界面临的社会问题,而“吏治腐败、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和监督部门,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的重大使命,司法腐败直接破坏国家法律,纵容违法犯罪,影响司法公正,败坏社会风气。
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必须对症下药,多管齐下,认真分析司法腐败产生的社会危害、历史及现实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司法腐败的社会危害司法腐败是指从事公、检、法、司等领域的工作人员为了谋取私利而进行司法权力交易的行为,具有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社会危害大和举报难、立案难、取证难、查处难等显著特征,与其他领域腐败相比是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现象。
冲击司法公正,恶化司法环境。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价值准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防止和惩治其他领域腐败的强大武器和最后防线。
如果司法领域出现腐败现象,直接冲击的就是司法公正,不能平息纠纷,甚至使矛盾更加激烈,既违背了司法本质,也不能实现司法目的。
同时,司法腐败还降低司法时效性,对属于司法机关职权管理的案件不予受理,该立案的不立案,不该立案的违法立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处理的案件一拖再拖,对处理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严重破坏司法公正的时效性,大大降低司法效率。
此外,司法腐败破坏司法的权威和严肃性,在执法过程中某些司法工作人员凭借一己之私欲,胡乱曲解法律,滥用职权,对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巨大侵害,最终导致群众对法律失去信任,影响社会主流风气。
司法腐败的概念、根源及其治理

关键词 :司法腐败:行政腐败 ;个体行为: 司法瘦身
中图分 类号 :D 8 2 F 3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0— 5 5 2 0 ) 4 0 5 0 8 4 2 (06 0— 0— 6 0
一
.
问题的提 出 :什么是司法腐败
近年来, 有关司法腐败的话题, 既是大众传媒追逐的热点, 也是专业学者关注的焦点。 但是 , 有
个直辖市的高级法 院有意推广 的一项监督法官的制度, 却并不为学界人士看好 , 这说明, 在怎 样监督法官、 怎样防止司法腐败的问题上 , 实务界与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这种分歧的关节点,
一
显然不在于法官及其腐败是否应当受 到监督 , 我相信, 无论是法律家还是法学家, 对此都会做出肯定 的回答。 在我看来 , 造成这种歧见的根源之一 , 是双方关于监督对象、 监督 目标的理解不同, 更具体 地说, 就是关于司法腐败的理解不同。因为, 监督法官 的核心 目标就是要消除司法腐败, 然而 , 到底 什么 是司法腐 败 呢? 在 忠 县法 院的 改革 者看 来 , 监督 法 官应 当从 四个方 面着 手 :“ 要管 住法 官 们 的 ‘ ’ 法 院干警 一 嘴 :
场所, 不该去的不去t四要管住法官们的不 良 嗜好: 工作间歇严禁饮酒 , 任何场所严禁酗酒 , 公共场
收稿 日期 :2 0 —0 — 0 06 4 2
作者简介 :喻 中,重庆行政学 院法学 部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法学博士 。
・
5
低, 法官群体没有共享一套相同的职业伦理 , 法官之间缺少相互监
督, 法官不独立 , 法官薪金太少 , 以及法官与所在社区之间没有适当的距离, 等等。 这种观点确认存 在司法腐败的现象 , 虽然没有对司法腐败进行定义 , 但却指出了司法腐败发生的根源。
惩防司法腐败之对策研究

反 腐倡 廉思 想教 育 的基础 性作 用 一是 加 强思想 政 治教 育 。坚持 “ 的事 业至上 、 民利益 至上 、 法律 至上 ” 党 人 宪法
指 导 思想 , 强 司 法 队伍 的党 性 、 风 、 纪教 育 , 界 加 党 党 世
中。 应切实保障法院 、 检察院的独立性 , 如建立以垂直领
容 易形 成人 人都 不想 腐 败 、 能腐 败 和不 敢 腐败 的 心理 不 认 同。相 反 , 廉政 环境 差 , 么就容 易产 生“ 那 有条 件要 贪 、 没有 条件 创造 条件 也 要 贪 ” 的心理 趋 同 . 会 出现 “ 就 前腐 后继 ” 的问题 。因 此 . 努力 在全 社会 营造 出 清廉 的文化 要
三是 完 善 司法 公 开 制度 。 司法公 开 制 度改 革 , 实 现 司 是 法 民主 、 保证 司法廉 洁 、 护 司法公 正 的重 要一 环 _ 维 2 ] 。实 践证明. 以审判 公开 和检 务 公开 为 核 心 的司 法公 开 是实 现 司法公 正 的重 要途 径 和重 要保 证 。 可 以说 , 司法 公开 是 司法 最有效 的“ 防腐 剂 ” 。除 国家 机 密 、 人 隐私 以及 个
二 、 扣 制 度这 个 中心 环 节 。 全 完善 司法 制 度 建 紧 健
设 体 系
头 上 防治 腐败 工 作 领 域 。这 为我 们 做 好 新 形 势下 的遏
制和预 防司法腐败 工作进 一步指 明 了努 力方 向和 目
标 、 作 思路 和 方 法 。 工
一
、
紧 扣教 育 这 个 基础 环 节 。 固构 筑 拒腐 防变 的 牢
导 为 主 的“ 院 ” 导 体 制 . 革 司法 人 员 的任 用 机 制 。 两 领 改 减 少地 方党 政机 关 对 司法机 关 人事 任 免 的干 预 . 既保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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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腐败及其治理【摘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司法的廉洁与公正是全社会的希望所在,也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必备条件之一。
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能具有权威,社会才能稳定,人民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司法腐败,则毁灭了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理无处说,冤无处伸,从而使人民丧失对国家、对法律的信任,人心背离,社会动荡。
在我国,司法腐败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问题,实际上,自从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司法活动,司法腐败就伴随左右。
消除司法腐败,净化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维护与创建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进一步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和强化监督职能已是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司法腐败、公平正义、治理对策腐败的泛滥,对政权的稳固、执政党的地位的维系、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全、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维持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在所有的腐败中,司法腐败是对民众法治信心打击最大的腐败,对社会公平正义危害最为严重的腐败。
司法是保障公民权利受到非法侵犯后得以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一环。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而司法腐败正是违背了司法的根本要求。
一、司法腐败的含义及概念分析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求或保护不正当的个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禾U用司法职权进行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情交易、权色交易,以至司法不法,司法不廉,司法不公,从而损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本质是司法权的异化和司法权的滥用。
对司法腐败的透析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首先是表象层次。
司法腐败表现为枉法裁判,不顾事实,扭曲事实,无视法律,曲解法律,袒护一方,施冤一方,久拖不决,决而不公;也表现为司法权的滥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索贿受贿;还表现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想方设法偏袒本地,千方百计为难外地,明里司法协助,暗里设障拆台。
一言以蔽之,司法不法,司法不廉,司法不公即为司法腐败。
第二个层次表现为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官僚化、地方化、工具化与功利化。
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就法院而言,包括审判机构的设置,审判机构与党委政府人大的关系,法官的进出、审判机构内部组成单元之间的关系、审判程序的启动、运行与终结等环节,基本上是以行政命令一以贯之的,或者说就是行政模式的翻版。
与这种司法权力行使的行政化现象相伴生的,是司法权的官僚化。
官僚化作为一个中性概念,是指将进入官僚体系中每个人的法定权利、责任和义务,排定职务高低顺序,从而建立起依据命令与服从关系进行权力运作的一种方式,是当代行政权的典型特征之一。
司法权的工具化主要是指司法权对法律之外的权力与权威的依附性。
司法权是自足性权力,它的权力来自于法律。
如果司法权接受来自法律之外的权力与权威的命令而行动,就变成了这种权力的奴隶和工具了。
司法权的功利化是司法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呈现出来的新趋势,其典型形式是凭借司法权从事创收活动,是否受案以有无利益可图为标准;案件如何裁判以当事人意思的多少为标准;审理案件的快慢,以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关系的亲疏为标准。
在司法人员的财源源于立法机关的不时施舍之下的制度下,司法权地方化日益严重。
而使个别司法机关沦为地方的司法机关,而不是国家在地方设立的司法机关。
司法腐败的第三个层次表现为司法权的异化。
司法权有六种特性:其一,被动性,即司法只可被动行使,所以提前介入、送法上门都是有违其性质的。
其二,程序性,即司法只服从于法律而不服从与指挥,对司法权只能行使监督而不能进行领导。
法官如果按照领导意图办案,接受上级指挥,他就不是法的守护神,而变成斗士了。
对法官来说,唯一能使他们服从的东西就是法律,而不是无论什么人的意图或命令。
其四,中立性,即司法权只判断是或不是。
法官如果帮助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调查取证,那他此时就成了该方的代理人了。
而这种情况下难以保证司法的中立与公正。
其五,审查性,即司法权有权判决立法的不法与执法的不法。
立法的不法与立法权限内是难以得到纠正的,执法的不法又总是受到行政权的袒护,惟有司法的合宪性及合法性审查与判决才可除去这两个痼疾。
其六,终极性,即司法权是国家最后的权力,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波堤。
司法权的终极性体现于它对各种制度的最终保障上,如果司法不能遏止违法,则这个国家就不再有秩序可言了。
一切违背司法权上述六种特性要求的现象与行为,皆为司法腐败。
因此,要理性、冷静地看待司法腐败。
不能因为司法领域几人违法犯罪,就认为整个法官群体、整个司法机关都有问题,甚至比其他领域更严重; 不能因为少数人司法腐败,就否定司法改革的成果,走回头路,以为司法腐败是司法独立所致,认为不要法官专业化职业化,违背司法规律,搞司法民粹主义,矫枉过正。
但是,司法腐败也给我们以警示,中国正处于从人治、半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轨的关键时期,法律制度对于市场经济、政治体制、公民社会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治作用的增强,人民对司法的要求和需求必然越来越高,这就对我们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治理司法腐败的对策司法腐败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它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这决定了清除和治理腐败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全党、全社会、全体人民积极参与,形成一种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
要根治司法腐败问题,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素质要预防司法腐败,首先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好司法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问题。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预防司法腐败的首要和基础性工作,是解决好司法人员思想根源的重要途径。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有些人将手中权力加以商品化,淡化了理想、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所以,必须坚持和加强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广大司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他们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司法腐败斗争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强化廉洁奉公、廉洁执法的公仆意识。
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立身为人之道,是当官为政之本。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思想和素质,对于防止和抑制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有效地进行反腐败斗争都是至关重要的。
另一方面,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司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
要建立司法人员的选拔和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司法人员的新要求,从整体上不断提升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司法人员的素质高,就能够廉洁自律,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而司法人员的素质低,即使法律和制度完善,也会有人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二)完善制度和体制1、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司法公正提供法律依据。
立法存在的弹性,在实践中会给司法人员过多的自由裁量,使得相同的事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因此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解释,增强法律实施的同一性,使执法者和违法者都明了触犯了什么法,就应当给予或受到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到何种程度是公正的统一标准。
这有利于消除执法不严、不公的漏洞,防止司法人员利用法律上的空子来进行腐败活动。
社会的变化以及司法实践中发现和产生的问题是层出不穷的,应该及时对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而对一些重要法律的修订也应当定期进行,从而使法律适应现代化司法工作的需要。
2、加大依法治腐力度,各级司法机关对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司法腐败分子要给予严厉打击,做遏制腐败的主力军,对那些贪污、收贿数额巨大的腐败分子,该杀要杀,绝不手软。
3、司法机关内部应当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权力的合理配置、分解、限制。
公开司法人员的职权责任范围、办案程序、纪律要求、办案结果以及公众举报的措施和程序等,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4、目前,司法人员的工资待遇相对偏低,这就造成了司法人员的消极情绪,挫伤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使命感和积极性。
因此,各有关部门应当借鉴国外高薪养廉的办法,提高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位,切实改善司法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生活水平,给司法人员营造一个较为宽松的工作生活环境,切实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司法人员不想贪、不愿贪,减少腐败的发生。
5、在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今天,全面树立法制观念已成当务之急。
必须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守法意识和法律水平,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法律价值观念、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行为模式,培养崇尚法律的信念、法律至上的观念和依法办事的习惯,能使得广大司法人员能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减少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可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认知能力,使其能自觉守法,遇到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不向司法人员送礼行贿和请吃、请喝、请玩,避免和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
6、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出发,保持司法工作其应有的独立性。
一是在财政方面,实行独立预算,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和干涉。
在经费上有了保障,创收和三乱等现象就可得到有效遏制,司法机关大胆、独立、公正的执法就有了更多的保障,从而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二是在人事制度方面,改变目前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委任或罢免司法行政人员的现状,消除仅凭地方领导意志和好恶决定后报人大任命的做法,确保司法机关在录用、选任上的自由权,从而可以对司法人员的个人品格、工作业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整体考核,不断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健全监督机制使监督法制化,相关法律应对监督者的地位、权限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完善监督程序,加强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
强化党政、人大、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使其真正发挥作用,让监督日常化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推行有效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办案责任制等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推进政治民主,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为人民群众的监督创造条件,发动群众敢于向腐败行为作斗争,要积极疏通和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建立健全党内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制度让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排除各种干扰,允许新闻媒体进行深度报导,增加司法工作的透明度。
总之,要创造各种条件,使司法权利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让司法腐败无藏身之处。
三、结语有司法,就有司法腐败。
这就注定遏制司法腐败是一个连续的、持久的过程, 意欲通过几项措施或几次突击一劳永逸地清除司法腐败现象是不现实的。
因此,我们应该把司法腐败放在个社会、历史的大背景下去考察研究它, 进行综合治理, 力求建立一个广泛的、有效的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的社会机制, 从根本上遏制司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