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艳 贺志明 司法腐败的根源及其防治途径
第三讲 为司法腐败“寻找祸根”----司法腐败产生的社会历史原因

第三讲为司法腐败“寻找祸根”----司法腐败产生的社会历史原因当代中国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既有宏观的、深层次的社会历史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机制和现实原因。
本章用两节的篇幅对当代中国司法腐败的原因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私有制是司法腐败产生的基本条件司法腐败是一种特殊的腐败现象,同时它也带有一般腐败的共性:从其产生的根源来说,司法腐败和一般腐败是一致的,那就是,它们都是由私有制引发的恶果。
如前所述,所谓腐败,是指公职人员为谋取私利而滥用司法权力的行为。
司法腐败是在私有观念的指导下进行的,如果没有私有观念,就不可能利用司法谋取私利。
司法腐败的产生至少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司法权力,二是私有观念(在腐败分子那里则往往发展为贪欲)。
当然,此外还需要一些其他的辅助性条件,如:制度不完备,监督制约不严,惩处不力,等等。
但是,这些条件即使都具备,司法腐败行为仍然可能发生,所以它们不是司法腐败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
只有司法权力和私有观念这两个条件是发生司法腐败行为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我们称之为基本条件。
在人类社会历史上,这两个基本条件是在私有制社会里成熟起来的。
(一)原始社会没有司法腐败在私有制社会产生之前的漫长岁月里,人类社会处于原始的公有制阶段。
那时候,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参加集体劳动,获得了劳动产品就进行平均分配。
大家在艰苦的条件下相依为命,没有剩余产品。
如果一部分人占有了另一部分人的生活资料,另一部分入就会冻饿而死,而这部分人也无法在恶劣的环境中生存下去。
由于人们的根本利益一致,每个氏族成员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虽然也有氏族首领,但他们只是由氏族成员推选出来为大家服务的,其具体任务是组织生产和调解内部纠纷,处理对外交涉等。
他们在处理公共事务时,不依靠强制手段,而主要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习俗,他们的活动要受到其他氏族成员的监督,如果得不到大家的支持,他们就会被罢免,由新的人选接替。
“为民、公正”为核心的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培育

“为民、公正”为核心的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培育贺志明王艳艳张梅姿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是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司法队伍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培育以实现司法公正。
一、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培育(一)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论基础和思想来源从理论层面对法治理念理论基础和思想来源进行分析概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及其中国化是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的理论基础和主要思想来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其重要的本土文化资源,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其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及其内在逻辑关系从历史的维度考察法治理念的源起、演进和确立过程。
党的领导、执法为民和依法治国的内在统一,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及“中国特色”;公平正义和服务大局的辩证统一,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和使命;党的领导、执法为民、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五方面内容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构成了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比较完整的内容体系。
(三)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及其价值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阐述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及其价值;从功能价值、逻辑内容、概念演进等方面分析,指出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科学严整与创新开放的统一、实践特色与时代特征的统一,其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基本路径从法治理念培育面临的现实问题切入,着力探讨新世纪新阶段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基本路径,并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大学生和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
二、“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及其弘扬(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司法价值体系中最基础、最稳定、最本质的部分,它高度浓缩了当代中国司法人员的行为理念和价值追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贺志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贺志明秦志斌胡赪1(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410131)【摘要】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其犯罪伎俩更为老练,犯罪性质更加恶劣,社会影响也更大,重新犯罪已成为影响社会长治久安的一大“毒瘟”。
从监狱改造和社会管理两方面入手,剖析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原因分析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其犯罪伎俩更为老练,犯罪性质更加恶劣,社会影响也更大,重新犯罪已成为影响社会长治久安的一大“毒瘟”。
从监狱改造和社会管理两方面入手,剖析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很复杂,既有社会性、又有个体性,既有主观性、又有客观性。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主观原因1.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刑释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差,无技术特长,缺乏谋生手段,回归社会后很难找到合适的、稳定的工作。
他们对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发现和接受,对不良社会现象却很敏感且容易接纳,讲江溯义气,为所谓的朋友两肋插刀,一旦有社会违法犯罪人员引诱、威逼,就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
1【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2010—2011年度立项课题(1011247B); 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201011ZZ74);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11C0870)。
作者简介:贺志明,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教授,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研究所研究员;秦志斌,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执行系副教授;胡赪,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执行系副教授。
[1]2.好逸恶劳,贪图享受。
他们在服刑接受教育改造期间,仍没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学习未能触及心灵深处,不能吃苦,刑满释放后仍追求不劳而获,不愿自食其力,习惯坐享其成的生活,在这种生活方式难于实现的情况下,往往通过不法手段聚敛钱财,锭而走险,从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3.生活期望值过高。
多年的监狱改造生活,使他们的社会知识、社会经验丧失,他们对社会现实缺乏一个全面的、深层的体验和了解,产生了一些错觉,认为出狱后只要肯干、肯吃苦就能致富发财。
司法腐败,一抹黑在阳光下

在阳光下,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清廉而公正的司法系统,为人民维护正义和法治。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腐败却成为了一道顽固的阴影,侵蚀着法律的威严与公信力。
司法腐败如同一个污点,一抹黑,在阳光下无处遁形。
司法腐败的存在,对社会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破坏了司法独立与公正,使得寻求正义的人们感到失望和绝望。
当贪污与权力交织在一起时,法官和检察官的公正判断就会受到贿赂的影响,裁判结果往往不按照法律规定,而是按照金钱和利益来决定。
这使得法律无法公正地为人民服务,让人们对司法系统产生怀疑。
其次,司法腐败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他们可以通过行贿、拉关系等手段,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
这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犯罪的积极性上升,法律的霸权性降低。
司法腐败也使得打击犯罪变得更加困难,加剧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
司法腐败还给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阻碍。
投资者需要一个公正、稳定和可靠的司法环境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然而,当司法系统被腐败侵蚀,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时,投资者对于风险的惧怕将会增加,投资环境也将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
这将使得国家的经济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最终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公平。
如何解决司法腐败问题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首先,必须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和管控机制,建立起完善的纪检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法律素养,使得他们能够正确履行职责,坚守法治理念。
同时,还要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打击力度,实施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以震慑那些企图破坏司法公正的人。
建立一个清廉且高效的司法系统是每个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任务。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彻底铲除司法腐败,才能让阳光真正普照每一个人。
让我们共同呼唤阳光下的司法,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正义的利器。
(601字)。
贺志明教授任职以来(2007.10-2013.9)课题研究及其成果

贺志明教授任职以来课题研究及其成果一览表(2007.10-2013.9)目录贺志明教授任职以来课题研究一览表贺志明教授任职以来教学成果与著作一览表贺志明教授任职以来(知网)发表论文一览表贺志明教授任职以来(非知网)发表论文【部分】统计贺志明教授主持省级课题4项;参加省教育厅以上课题36项主持: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德育工作委员会2007—2008年度德育工作专项课题“法律院校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研究(批准号1-5);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2010—2011年度立项课题“和谐社会视野下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原因与对策研究(1011247B)”;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8年度立项课题“运用多元智能理论提高高职德育实效性的探索(XJK08CDY008)”;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和谐社会视野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13BZZ155)”。
学院立项课题“司法伦理与司法公正研究(06);”“法律院校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研究(JY07YY004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精品课程《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建设项目;优秀教学团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团队”建设项目。
参加: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大学生网络行为的去抑制化及应对策略研究”(FEB120433);中国伦理学会高等院校项目课题“当代大学生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GXKT-2009-012)”;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德育工作委员会2007—2008年度德育工作专项课题“高职学生道德状况的调查与高职道德教育创新研究(批准号:2-1)”、 2009—2010年度德育工作专项课题“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研究”、“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警察院校学生职业素质培养的实证研究(09YBB298)”、“当代公民法律信仰危机及培养途径研究(10B28)”;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8年度立项课题“世界文化语境中的湖湘文化精神和高校人文教育研究 (XJK08AJB002)”、“司法公正视野下法律院系法律人职业道德的锻造研究(XJK08QDY001)”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立项课题: “能力导向的高职思政课教学模式研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与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研究(XJK011CZJ075)”、“人的全面发展理念下高校艺术教育的作用与实施途径研究(XJK011BTM009)”;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立项课题: “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及有效路径研究(XJK012CDY005)”、“高校网络德育行动实证研究(XJK012CDY014)”、高校党建研究专项课题“全面推进高校学习型干部队伍建设研究(XJK12DJB021) ”、大中专学生就业创业研究专项课题“高职生职业生涯教育的现状调查与体系构建研究(XJK012BJC021)”;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立项课题“高校德育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研究(XJK013CDY011)”、“公共危机管理视角下校园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对策研究(XJK013CJG004)”;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高职院校思想道德教育创新研究(ZJGA2009014)”、“高职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培养研究(ZJGB2009029)”;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政法类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研究(05C26)”、“思想政治教育视阈下的大学生网络政治参与研究(11C34)”;省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色建设项目“突出'警’字特色抓管理坚持'警’字标准促育人”;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校狱合作构建创新型高技能监狱警官培养模式”,“根治司法腐败的路径研究(09C1222)”、“当代大学生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09C1223)”、“和谐社会视角下监狱行刑制度完善与创新研究”;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警察职业素质与警校人才培养模式研究”、“湖湘文化与和谐社会行刑制度之改良研究”、“和谐社会视野中的罪犯改造问题研究(201011ZZ74)”;2009年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青年教师教学研究项目“警校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研究”、“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保障机制研究(09B13)”;2012年度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会)中青年教师专项研究课题“高校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原则及有效路径研究”;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学会2009年科研规划项目课题:“职业生涯规划中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0920)”、“法律职业教育中合作共享型社区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构建与实践研究”;福特基金项目“艺术教育对女性罪犯矫治作用的可持续发展”等。
贺志明教授任职以来(知网)发表论文54篇

贺志明教授任职以来(知网)发表论文54篇[1] 刘静波,贺志明. “校局联盟、校区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探讨——以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为例[J].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3(03)[2] 肖夔,肖健平,贺志明. 发挥艺术矫治功能降低重新犯罪率[J]. 学理论. 2 012(27)[3] 侯启舞,贺志明. 因受贿而实施渎职行为罪数认定新论[J]. 求索. 2012 (11)[4] 何如一,张梅姿,贺志明.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路径[J].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02)[5] 李科生,贺志明. 绘画治疗模式对女犯心理矫治探索——以湖南女子监狱为例[J]. 重庆与世界. 2011(05)[6] 王学梅,贺志明. 和谐社会视野下以限讼、息讼达无讼的传统制度设计[J].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1(04)[7] 周进,肖健平,贺志明. 大学生应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锻炼[J]. 中外企业家. 2011(06)[8] 龙昶,贺志明. 我国古代吏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J]. 湖南社会科学. 201 1(03)[9] 肖夔,肖健平,贺志明. 试论生态学视角下的行政改革[J].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1(05)[10] 肖健平,贺志明. 和谐社会视野下对传统法中民本精神的价值分析[J]. 中外企业家. 2011(10)[11] 王学梅,贺志明. 法律信仰教育对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的重要性——预防重新犯罪视角下的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J]. 经济研究导刊. 2011(22) [12] 王学梅,贺志明. 无讼之和谐价值与和谐社会构建[J]. 北方文学(下半月). 2011(01)[13] 李科生,贺志明,唐娟. 预防重新犯罪视野下的大五人格模式——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中的介入[J].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1(08)[14] 刘东南,贺志明. 转变观念创新科研管理增强高职院校核心竞争力——简评《高职院校科研管理研究》[J].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2(04) [15] 贺志明,秦志斌,胡赪.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J].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02)[16] 张梅姿,贺志明. 无讼的价值取向与调解制度的法律传统[J]. 湖南社会科学. 2012(03)[17] 吴诚,贺志明. 逻辑教学与大学生交流能力的培养[J]. 职业教育研究. 2 012(08)[18] 贺志明,李其平. 和谐社会视野下预防和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研究[J].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2(07)[19] 王学梅,贺志明. 法律人专业素养目标下的法律思维方式及其培育[J]. 学理论. 2009(06)[20] 李云峰,贺志明,包一呼. 监狱工作全面贯彻“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对监狱科学行刑核心理念的辨析[J].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9(04)[21] 龙屏风,贺志明. 三维一体司法腐败道德治理模式[J]. 求索. 2009(05)[22] 万四平,贺志明.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J]. 今日科苑. 2009(10)[23] 万四平,罗旭,贺志明.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9(05)[24] 贺志明. 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J]. 学理论. 2009 (18)[25] 李云峰,贺志明.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发展[J].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5)[26] 肖丽华,贺志明. 在当代中国坚持邓小平理论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J]. 学理论. 2009(27)[27] 王艳艳,贺志明. 司法腐败的根源及其防治途径[J]. 学理论. 2009(30)[28] 赵兰,贺志明. 多元智能理论与高等职业教育[J]. 学理论. 2009(32)[29] 吴诚,贺志明. 法律人道德价值的定位探析[J].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09(06)[30] 赵兰,贺志明,包一呼.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监狱行刑自由裁量权[J].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0(01)[31] 李云峰,贺志明. 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非逻辑特征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影响[J]. 社会科学论坛. 2010(02)[32] 贺志明. 法律院校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J].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0(04)[33] 彭曼丽,贺志明. 试论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质量保障机制的构建[J]. 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 2010(06)[34] 肖陆平,贺志明. 根治司法腐败的基础路径:建立完善的运作机制[J]. 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 2010(08)[35] 贺志明,肖丽华. 坚持邓小平理论中贯穿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J].学理论. 2010(24)[36] 贺志明. 法律逻辑是训练法律思维能力的必要的有效的工具[J].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05)[37] 龙昶,贺志明. 高职德育方法创新与“多元智能”理论运用[J]. 学理论. 2010(28)[38] 吴诚,贺志明. 高职院校逻辑教学与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培养研究[J]. 学理论. 2010(33)[39] 何如一,贺志明. 法学实践教育与法律人才培养[J]. 时代文学(下半月). 2008(02)[40] 龙昶,刘东南,贺志明. 自我教育模式和高职德育实效[J]. 陕西教育(高教版). 2008(08)[41] 肖陆平,贺志明. 简论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J]. 传承. 2008(02)[42 龙昶,贺志明. 司法伦理建设的现状和途径研究[J]. 传承. 2008(02)[43] 谌红蕾,贺志明. 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实施法律素质教育[J]. 法制与社会. 2008(18)[44] 肖丽华,贺志明. 高校理论教育工作者必须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宣传[J]. 传承. 2008(10)[45] 贺志明,唐凯麟. 论司法腐败的道德成因及治理[J]. 中国德育. 2008(0 4)[46] 刘东南,贺志明. 高职道德教育创新的必要性和途径[J]. 传承. 2008(14)[47] 马跃龙,丁良南,贺志明. 高职职业道德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J].法制与社会. 2008(27)[48] 贺志明.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的思考[J]. 思想理论教育. 2007(11)[49] 肖陆平,贺志明. 司法腐败的本质及其道德成因[J].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7(11)[50]肖健平,贺志明. 融合科学教育的高校人文教育的实施路径[J]. 湖南社会科学. 2013(04)[51]杨小勇;贺志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11[52]罗旭贺志明. 我国法学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的缺失及其改革方向[J]. 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2008/10[53] 文学禹贺志明 .开展高职心理健康教育已成燃眉之急[J]. 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2008/16[54]肖陆平,贺志明 .法律人养成教育模式与法律技能训练[J]. 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13).。
揭开幕后黑手:司法腐败黑幕大起底

揭开幕后黑手:司法腐败黑幕大起底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重要力量,承担着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
然而,司法系统中的腐败问题却一直是困扰社会的顽疾。
腐败的黑手笼罩在司法庭院的幕后,不仅侵蚀了公信力,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今天,我们将揭开这个司法腐败的幕后黑手,深入探究其背后的真相。
司法腐败作为一种特殊的腐败现象,牵涉到审判权的滥用、廉价司法裁决以及利益交换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根源往往源自于司法系统内部的权力失衡、监管不力等方面。
司法腐败的黑幕虽然隐蔽,但并非毫无迹象可循。
首先,一些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裁决结果异常等现象常常引发公众的质疑。
其次,一些法官和法院人员涉嫌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例时有发生。
这些表面现象背后隐藏着复杂的利益链条和权力交易,需要我们深入挖掘。
在揭开司法腐败黑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系列令人震惊的真相。
首先,一些律师和法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贪污受贿、包庇纵容犯罪分子成为他们的“副业”,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其次,一些裁判文书被篡改或伪造,以达到特定利益集团的目的。
这种利益交换甚至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给受害人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此外,一些法院中的内鬼泄露案件信息,影响到正常审判的进行。
这些内部线人与利益集团勾结,从中牟取利益,继续腐蚀司法系统的纯净。
然而,意识到司法腐败问题后,我们不能束手无策。
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根治这一顽疾。
首先,加强司法体制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受贿受贿、徇私舞弊的律师和法官,必须依法严惩,以震慑其他人。
其次,加强司法资源的公平分配,减少审判时间过长的问题,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加强对裁判文书的监督,确保审判结果真实可信。
此外,加大司法透明度,及时公开审理信息,让公众监督司法的公正性。
除了司法系统内部改革,社会各界也要积极参与对司法腐败的打击。
媒体应当发挥监督的作用,深入调查报道腐败案件,曝光黑幕,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
肖陆平 贺志明 根治司法腐败的基础路径建立完善的运作机制

根治司法腐败的基础路径:建立完善的运作机制肖陆平贺志明1(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 410131)【摘要】我国司法改革一直将防治腐败视为固本回元之举,但司法腐败依然“腐而不败”,严重损害了司法人员的公众形象,破坏了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运作机制,是根治司法腐败的基础路径。
建立支撑司法职业道德的廉政机制,司法独立机制,司法监督机制,追求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的司法机制。
【关键词】机制;运作机制;司法腐败;基础路径【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根治司法腐败的路径研究(编号:09C1222)”;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资助课题“司法腐败的根治路径研究”我国司法活动主要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起诉、司法机关的审判和监狱机关的刑罚执行活动。
因此,司法腐败的主要表现是丧失法律职业操守的公、检、法、监狱劳教机关的公职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滥用手中的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刑罚执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没有好处“不作为”,有了也好处“乱作为”,造成该案立案的不立案,该重判的轻判,该轻判的缓刑,该缓刑的不判,不符合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给予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对待群众冷漠粗暴,对待嫌疑人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执法犯法,违法乱纪,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遭到侵害,而使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制裁,使犯罪1【作者简介】肖陆平(1964—),男,湖南武冈人,法律硕士,图书馆馆长,高级讲师,研究方向:司法制度,著作权法;贺志明(1963-),男,湖南宁乡人,政教部主任、教授,湖南省高职德育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
嫌疑人逍遥法外,未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
司法腐败是当今社会危害最为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它不仅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了司法人员公众形象,最为严重的是破坏了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蛀蚀了社会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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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的根源及其防治途径王艳艳贺志明1(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 410131)摘要:所谓的“司法腐败”,有时并非真正是司法的腐败,而是司法的无奈,是司法不独立的后果,也可以说,正是因为司法不独立才成为很多“司法腐败”表象的内在根源。
关键词:司法腐败;司法独立;法治化建设一、司法腐败的根源1.中国的法律传统是一种权利化和道德化的传统,一路传承下来的精神核心是“人治”虽然在先秦时期有儒,法,道等诸子学说的争鸣,但也是君主王权统治的方式,方法而已。
法在中国古代只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建立和维护君主专制政体及其统治秩序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点和归宿”。
尤其西汉时董仲舒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理论专制,使儒学在其后2000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中始终是弘扬于世的正统大学,也是封建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所以对中国的国民性有着深刻的影响,即使到了现代,人治理论,法的工具性理论仍深刻的影响着中国人民的政治社会生活,这就为依法行事带来的很多阻碍。
总之,中国1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根治司法腐败的路径研究(编号:09C1222)”作者简介:王艳艳(1974—),女,湖南衡南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教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贺志明(1963—),男,湖南宁乡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主任,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法律文化传统缺乏产生民主和法治的土壤和条件。
在人治思想的统领下,寻租腐败的时有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2.中国近现代特殊的历史发展对中国司法制度也有着深刻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权是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群众建设人民民主政权的经验,逐渐建立和发长起来的,因此,它一开始就走向了一条和西方法治化建构完全不同的道路,即人民化道路。
正是为了突出人民性,旧的,也是反人民的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才遭到了被彻底摧毁和完全废除的命运。
于是,再旧的法律已经完全废除,新的法律尚未制定的青黄不接的情况下,我国司法工作的依据从一开始,只能首先是政策的,其次是纲领的,再次是法律的,然后是条例,决议的,所以法律的普遍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没有上升为我国司法权适用的最高标准。
3.在我国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有暴露的越来越严重这和我国的法院和检察院长期以来已经习惯不依靠法律而只是依靠党的政策,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司法实践不无关系,除此以外,在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中,从一开始偏重都只是司法权的政治功能,即把它定位于国家的专政工具或刀把子,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它的实现社会公平的审判职能就受到相当程度的冷落,正是由于这种冷落,以致于到现在为止,我国的法律都没有明确界定与立法权,行政权相对应的司法权,并由此引发了一连串的问题:如何处理审判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与人大监督的关系,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等等。
这就在体制上为司法腐败提供了空隙二、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改革途径:司法独立以法院体系为例,我们来研究一下我国司法独立所遇到的困境和相应改革措施1.我国法院独立行使职权的外部环境及对策(1)正确处理法院与执政党的关系现在诱发法院与执政党之间的主要矛盾,可以说是两个宪法原则上的冲突。
一个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这是1982宪法序言中所明确肯定的原则,属于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致之一,另一项原则是独立审判原则,这同样是1982宪法在国家机构中赋予法院的一项原则两个原则都是合法的,且都不可偏废,否定了前一项,共产党在司法战线的领导地位就会受到极大动摇,从而会影响到社会主义政权的基础,否定后一项,法院就会沦落为执行党的政策的工具,连保持中立的最基本立场都会丧失,两个原则的矛盾在现实生活中引发了许多问题,如法院的干部指标,人事编制,实际困难一般都只能在有关党委的关照下,才能的到妥善解决,相形之下,有关党委布置的任务,法院也只能知恩图报的去落实执行,更不用说党中央在不同历史时期出台的中心任务了,党的政法委在职能上过于强化,统的太宽,管的太多,甚至在实践中发展到类似于人大的个案监督形式,以监督之名,行干扰之实,这样就造成了法院司法职能的相对弱化,为腐败与不公造就了途径。
这一现状说明理顺法院和党的领导关系,绝非能够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方式那么简单,而应调整到法制的轨道上,首先,我国的各级法院只要严格适用法律,就是再遵守党的决定,服从党的领导,党的决定已经通过它的党员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活动形成了法律,没有必要再通过党的政法委或其它形式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形成消极影响。
其次,应对法院内部的党组织活动进行严格限制,它们除了对法官队伍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进行党的政策宣传,进行党纪处分外,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或干涉法官的审判活动。
(2)正确处理法院与人大的关系这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始终未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
造成我国司法权地方化的制度性根源之一,在于我国的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法院,必须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院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罢免,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法院审判实行各案监督等,这种制度安排对法官独立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试想一个人的前途完全操纵在别人手里,而当操纵着成为被告时,这个人又怎能作到公正,腐败又怎能不产生?除非那些没私心的人才可做到,可是这样的人又何其稀少啊。
要改变这些现状,应该将法院和人大的关系调整到法治化的思路上来,首先,除了保留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罢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根据院长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外,可以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选举产生的方式改为任命制,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直接任命,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提名后再报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任命。
同时,将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方式也改为任命制,既由同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命,但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同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违法行为实行弹劾,并通过一定的弹劾程序由设立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的弹劾委员会或纪律委员会决定是否罢免。
其次,应将我国的法院组织系统进行调整,把我国法院按照行政区化设置的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改革为按照审级制度设置的基层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依然只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上诉法院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极其常委会的设置相对应,除此以外的所有法院都属于基层法院,这样以便这些法院的院长及其他审判员的违法行为受到同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弹劾再次,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不是党的机构对法院的人事编制和经费预算进行审批。
(3)正确处理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法院审判所要独立的第一法律对象,就是行政机关。
然而,,由于它在财政,人事编制,物质保障上等的实依附与受制于行政机关,法院又怎会有什么勇气对行政机关说独立,它走后门托人法院又怎能拒人家于千里之外,受之不理呢。
其影响腐败的力度更甚。
为了解决行政机关所可能带来的腐败问题,首先应尽量让其摆脱对于地方行政机关的财政依赖,应将法院的业务经费,基本经济建设经费,装备费,日常行政管理费以及法院的工薪和福利待遇完全或部分直接由中央财政负担。
其次,将法官的招聘,升迁,奖惩处罚,离任退职等从行政机关的管辖中脱离出来。
再次,在行政区划之外,另行建立一套与行政机关分离的司法区划体系。
2.我国法院独立行使职权的内部结构及对策以司法行政化为考察对象我们可以看到其特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法院与法院法官的行政化,即在我国,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从最高法院的法官到基层法院的法官,同其他非行政机关,如学校,医院等实际上都被套上相应的行政级别,被通行于行政机关的等级体系内外‘格式化’了。
(2)法院相互关系的行政化,这最明显的反映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由于它们在行政级别上的差异,就使得上级法院可以名正言顺的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反之,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主动汇报,请示工作,可能就更符合于它们各自扮演的类似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命令与服从角色。
(3)法院内部审判业务的行政化,既由于法院院长,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人员分别对应不同的行政级别,不同的行政级别不仅意味着法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尽相同,而且也意味着他们在处理同一案件时领导与被领导身份的不同,特别是在法官的职务并没有受到法律的终身保障,他们的升迁,奖惩,任免等都和是否与领导保持一致有微妙关系的背景下,就更是如此。
在这种情况下,一种与行政机关非常相似的首长负责制,即院长批案制度,庭长批案制度也在我国的法院内部蔓延开来,就不足为奇了。
由于院长,庭长在忙于审批案件,兼顾法院行政事务的同时,还在身份上属于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经常参加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汇报,讨论工作,根本没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亲自承办案件,从而造成审,判环节脱离。
(4)法官人事管理的行政化,即在我国法官的招聘,升迁,奖惩,离任退职等人事管理有关的方面,还比较突出的反映出受到行政化的痕迹。
这从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工作人员除了工人以外,被一视同仁的称为‘法院干部’中可见一斑,因为干部强调的是一种受到国家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别于工人,农民的行政身份,而不是他们从事的审判工作和非审判工作在性质上的区别,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法官业务职称的提升,总是要与相应的行政级别联系在一起的原因所在。
由以上特征我们可以看出法院的行政化制约和束缚了我国司法权独立和公正的行使,那么我们就应该从相反的非行政化的角度探讨法院体制改革的出路。
(1)有必要进一步简化我国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使这些内部机构更能设置更能够突现审判规律,而不是行政色彩。
我国法院的业务活动主要为立案,审判和执行。
从管辖的案件性质和适用的程序规则来看,主要为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可以根据这一特点,设置我国法院的内部机构。
(2)有必要对法院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调整。
(3)有必要进一步对我国的审判组织进行合理定位,使其更能够反映审判结合的特点,而不是先判后审的内部决定。
参考文献:[1]贺志明.司法腐败的本质及其成因[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11);[2]贺志明.建设法官道德实现司法公正[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6);[3]罗旭.论司法腐败的道德成因与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 经济师, 2008.6;邮编及通讯地址:410131 长沙市远大二路1069号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贺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