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力的行使
浅论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

浅论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作为执法者的公安民警相应的法律制度却没有相应的完善,我国现有法律在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方面的缺陷及负面影响。
例如: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法律条文原则性太强;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行为的种类及其处罚立法不全;“保护办”在实际工作中难以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所以,执法过程中就受到严峻的挑战。
完善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很有必要,让法律制度度成为民警执法的有力保障。
从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公安民警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制度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提高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已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所谓“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而公安部门的载体--人民警察则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特别是权益保障方面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对警察行使职权和身心健康构成了威胁。
因此,重视民警的权益保障,是保障公安机关在新时期完成历史使命的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
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向前的发展进程中,我们还应当关注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因为,在全社会大力呼唤“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我们反复强调依法从严治警的同时,却忽视了对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方面相关法律的完善工作。
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侵害民警权益并不十分突出,而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今天,却因为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使得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日益增多,为此有必要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
倾听这些较为相似又颇为沉重的心声,作为一名学法和执法之人,对此有以下看法。
一、完善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一)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保障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首先,要看“依法治国”的内涵是什么?这里所说的“治”,包括两层含义。
公安法警察权力与治安维护

公安法警察权力与治安维护公安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明确了公安机关和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与秩序中的权力和职责。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警察的权力与职责、治安维护的方式与手段以及改进治安维护的措施等。
一、警察的权力与职责根据公安法,警察是公安机关内的执法人员,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等职责。
警察具有一定的权限和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侦查权力:警察有权展开犯罪侦查活动,包括收集证据、调查取证、审讯犯罪嫌疑人等。
在侦查活动中,警察需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性。
2. 管制权力: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时具有一定的管制权力,可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进行限制、拘留、逮捕等措施。
但警察在行使管制权力时必须依法履行程序,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执行职权:警察有责任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包括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
警察在执行职权时应本着公正、公平和依法行事的原则。
二、治安维护的方式与手段治安维护是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警察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来实施治安维护工作。
以下是常见的治安维护方式:1. 巡逻防控:警察通过巡逻、警戒等方式,增强对社会治安情况的监控和掌握,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2. 网络治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日益增多,警察通过技术手段、网络监控等手段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和防控,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
3. 治安巡查:警察通过定期巡查公共场所、道路和社区等地,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防范和打击,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4. 治安教育:警察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宣传、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
三、改进治安维护的措施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我国不断推进公安工作的改革与完善,在治安维护方面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措施:1. 加强警察培训:通过加强警察职业培训,提高警察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增强其维护社会治安的能力。
2. 完善科技手段:引入高新技术手段,如人脸识别、大数据分析等,提升治安维护的效率和精准度,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
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实践探讨其执法权益保护途径(机制的建立)

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实践探讨其正当执法权益维护途径摘要: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已刻不容缓。
人民警察在充分认识社会执法环境的不良影响的同时,更应面对形势,敢于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从自身做起,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从思想保障、能力保障、群众基础、组织保障、舆论保障等方面探索维护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途径,树立执法权威。
关键词:人民警察执法实践执法权益维护途径执法权威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执法部门和国家强制机构,其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权威性、严肃性是毋庸臵疑的。
人民警察在代表公安机关行使职权时,执法活动依法受到保护,正当执法权益不容侵犯。
然而,近年来,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遭到的漫骂、威胁、殴打;受到诬告、陷害;甚至是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关系到人民警察的自身安全,而且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职责的正确履行,严重影响了广大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乃至整个警察队伍的稳定,无论是对警察自身、还是公安机关甚至国家的执法权威,都是极大的伤害、藐视和亵渎,如不及时打击处理,必将助长违法分子蔑视和挑战国家法律的反社会心理,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起警察自身权益保障体系,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遭受不法侵害,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树立执法权威,已刻不容缓。
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随着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社会治安形势变得更加严峻,犯罪的暴力化倾向日趋突出。
警察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力对其进行打击,必然触及一些人的“利益”,产生执法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人受经济利益驱动,一切向钱看,将个人利益臵于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上,只求民警为其提供服务与保护,不愿接受管理。
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不管如何公正,如何符合法律程序,一旦触及了其自身利益,就不能正确对待,动辄谩骂、侮辱、诬告甚至殴打执法民警,有时还集体围攻、扣留执法民警,而国家有关警察执法权益的立法还不尽完善,使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理。
浅析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和财物的财产权 , 以及健康权、 名誉权 , 还 有休 息权和抚恤优待
权等权益 。
伤3 2 4 9人 ; 对比 0 2年 , 负伤与 牺牲人数 分别上 升 了百分之 二
十三和百分之十 ; 全 国在 o 3 年 公安机关 又牺牲 了 4 7 6人 , 受伤
2 . 警察执法权 益主要是 公安机关及 其人 民警察根 据法 律 履行职责时 , 其 权力需要 得到保 护。换 句话说 , 一般 警察 在履 行公务的过程 中不 能侮辱 和侵 害其 人格 ; 以及不 能侵 害其 人
些刑事司法 活动中所享有的权益 , 例 如户籍 管理 、 治安 管理 、 消防管理 、 交通管理 、 出入境管理检查 、 边 防管理、 办证 、 纠正违
一
目前暴力袭警案 已经成为我 国社会 面临的重要 问题 , 严 重 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根据相关 数据 显示 , 在1 9 9 8年 我 国的 公安民警就遭遇 了暴力袭击 致使 5 8位 民警牺牲 了 , 3 3 1 4人 受
身、 精神 以及财产 ; 还有就 是在 执法 后和执行 公务 中不能诬 告 陷害警察 ; 还不 得打击报复其家人和亲属等等 。 3 . 那么在一定程度上 , 警察 的执 法权 益不只是其个人 的某 种权益 , 同时还 具备 了公共权益的特点 。那么对执法警察 的侵 犯, 也就是 侵害政府 的社会控制机构 , 也就是 挑衅 了警察 的执 法权威 。 可是 , 还不是不能把警察执法权益认定为私权 , 这样是不合
警 察 执 法权 益 的 保 障 的 经验 。
[ 关键词] 警察 ; 执 法权益; 法律保护 [ 中图分 类号 ]1 ) 9 2 0 . 4 [ 文献标识码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1 — 5 9 1 8 . 2 0 1 3 . 0 5 —0 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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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警察权的行使一、警察权的性质对于治安行政管理权的性质,它是警察作为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能时所享有的权力,从该职权内容上的行政性上可以看出,它应当属于行政权。
对于刑事侦查权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其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的权力,但这样的性质定位不能够使我们认识到权力的本质属性,不能够揭示权力在行使中的原则。
比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特征就可以明显发现,刑事侦查权事实上是属于行政权的。
首先,司法权的消极被动性与行政权的积极主动性,刑事侦查权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权力,它要求侦查机关及时高效地介入公民的生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为目标,积极主动出击以预防犯罪、侦破犯罪、打击犯罪。
其次,司法的中立性与行政的倾向国家性,警察在侦查活动中不是中立于政府和当事人之间的,而是代表政府一方对影响社会秩序的人员进行追诉活动,以维护政府对社会的统治。
再次,司法权的独立性和行政权的非独立性,行使侦查权的警察个体和组织不是独立于其他警察和上级,而是必须服从和接受来自上级的领导与指挥、命令,是一种上命下从、上下隶属的关系。
最后,司法的终局性和行政的非终局性,刑事警察对被追诉者的人身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受中立机构的审查和裁决而不能由自己作最终的裁决。
综上所述,警察行使的治安行政管理权和刑事侦查权在性质上均属于行政权,即警察权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
二、警察权的滥用警察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除具有行政权的一般特征外,是具有暴力性质的强制性国家行政权力,它能制约、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它比任何其他行政权力更具有膨胀性、扩张性、攻击性和侵犯性。
警察权的行使是维护国家利益,是对秩序价值的追求,是与之相对的公民权作出让步的结果,公民权追求的是个人的自由价值。
浅论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

浅论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作为执法者的公安民警相应的法律制度却没有相应的完善,我国现有法律在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方面的缺陷及负面影响。
例如: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法律条文原则性太强;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行为的种类及其处罚立法不全;“保护办”在实际工作中难以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所以,执法过程中就受到严峻的挑战。
完善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很有必要,让法律制度度成为民警执法的有力保障。
从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公安民警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制度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提高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已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所谓“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而公安部门的载体--人民警察则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特别是权益保障方面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对警察行使职权和身心健康构成了威胁。
因此,重视民警的权益保障,是保障公安机关在新时期完成历史使命的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
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向前的发展进程中,我们还应当关注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因为,在全社会大力呼唤“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我们反复强调依法从严治警的同时,却忽视了对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方面相关法律的完善工作。
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侵害民警权益并不十分突出,而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今天,却因为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使得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日益增多,为此有必要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
倾听这些较为相似又颇为沉重的心声,作为一名学法和执法之人,对此有以下看法。
一、完善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一)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保障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首先,要看“依法治国”的内涵是什么?这里所说的“治”,包括两层含义。
浅谈如何健全人民警察执法保障制度[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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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健全人民警察执法保障制度[精选]第一篇:浅谈如何健全人民警察执法保障制度[精选]浅谈如何健全人民警察执法保障制度近年来,民警在执法执勤中受到不法侵害的问题日益突出。
如何切实加强保障、维护民警的执法权益,已成为当前公安机关的一个重大课题。
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和危害性民警执法权益,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权以及与之相应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休息权、劳动保障和报酬权以及抚恤优待权等权利的总称。
当前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形主要有:一是不法分子使用暴力攻击、谩骂侮辱、恐吓威胁等方法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二是不法分子进行恶意投诉举报、诽谤侮辱民警;三是一些地方领导指令民警越权参与非警务活动;四是民警的工作任务重,精神压力大,休息权、健康权受到侵害;五是政府财政拮据,公安业务经费紧张,警务装备不足,民警的工资福利待遇偏低;六是民警执行公务,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强制措施过程中违法犯罪嫌疑人出现意外事件,却被错误纪律处分甚至被定罪判刑、赔偿经济损失,或者执法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义务和纪律或办案中失误问题,依法理应予以纪律处分,却被定罪判刑、赔偿经济损失。
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一是直接损害当事民警的生命健康、经济收益、精神名誉等权益;二是阻碍、破坏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损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性,影响警民关系以至党群关系;三是受侵害的民警如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保障,将严重挫伤民警的积极性,个别民警甚至因此出现“工作是领导的,饭碗是自己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想法和作法。
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从社会环境因素上看,这是受当前社会整体法制水平不高的影响。
21世纪头2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蓬勃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也面临着大量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和问题,时刻考验着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
当前我国社会整体的法制水平还不高,一些群众一旦遇到自己利益受损时就直接采用暴力、漫骂等违法方式阻碍民警执法,而其他群众则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袖手旁观;一些人受到处理打击后利用控告、申诉渠道报复民警。
保障民警合法权益的措施

保障民警合法权益的措施保障民警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的重要保障之一。
为了使民警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国家和社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首先,制定完善法律法规是保障民警权益的重要举措。
国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民警的权益和义务,并加强相关监管和制度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对民警的职权和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国家还制定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等,在法律层面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民警队伍建设是保障民警权益的重要举措。
国家加大对民警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水平。
通过培训,提高了民警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增强了他们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
同时,加强队伍建设还包括改善民警待遇和工作条件,提高他们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国家逐步提高民警的工资待遇,改善工作条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实质性的保障。
再次,建立健全民警权益保护机制是保障民警权益的重要举措。
国家和各级公安机关建立了民警权益保护的投诉举报机制和申诉上访机制,为民警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
民警可以通过投诉举报和申诉上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和追责。
此外,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对民警的职权行使和权益保护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民警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最后,加强舆论宣传是保障民警权益的重要举措。
国家和社会通过舆论宣传,增强社会对民警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维护和提升民警的形象和权益。
各级公安机关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定期发布民警事迹和工作成果,展示他们的辛勤付出和贡献,引导社会对民警表示敬意和关怀。
通过宣传报道,让民警感受到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增强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决心。
综上所述,保障民警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的重要保障之一。
国家和社会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加强队伍建设、建立机制和加强舆论宣传等措施,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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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保障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力的行使
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担负着保障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和参与管理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预防、制止和惩罚违法犯罪活动的使命和责任。
近半年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阻挠公安民警正常执法或者暴力抗法案件,严重侵犯了公安民警的依法执行公务的权力,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
2015年5月,黑龙江庆安徐纯合袭警案;2015年8月,四川广元精神病袭警案,致一所长左耳被砍掉;2015年11月,河南洛阳袭警案,致使一名执勤民警牺牲,三名执勤民警受伤;2016年3月,山东济南发生退役球员冯建国殴打执勤交警事件,致当事民警骨折。
在国家法治化建设日益深入的今天,执法机关执法权力的正常实现应是我国法治化建设的一部分,暴力抗法(包括语言上的谩骂、侮辱)甚至袭警案件的不断发生说明了我国广大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对执法行为的认识、对自己违法行为的评价还远远没有达到法治层面。
长期积累的警民矛盾与执法公信力的下降,也不能将全部责任简单地归于执法对象的粗暴和对法律的漠视。
但是,如果公安民警的合法权力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那么社会治安管理的效果必然将大打折扣,最终导致社会治安不稳定因素增加,人民群众社会安全感和满意度的下降。
因此,保护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的保护亟待加强。
一、公安民警执法权受侵害的表现形式及危害后果
(一)表现形式
从多起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的案件看,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暴力,包括身体暴力、语言暴力和网络暴力。
身体暴力,就是在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遭遇执法对象利用自己的身体或者器械对公安民警进行身体伤害的暴力行为。
前面列举的四起袭警案件,无不适采用身体暴力对当事公安民警在身体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言语暴力,是指在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执法对象采取侮辱谩骂的形式阻碍公安民警进行执法的暴力行为。
语言暴力往往是伴随着身体暴力,身体暴力是对公安民警身体上的伤害,而语言暴力则对公安民警精神上造成了很大压力和伤害。
网络暴力,主要指好事群众借助互联网上微信、微博、贴吧等社交平台,将公安民警“暴力执法”的视频上传,或者编写文字对公安民警的执法过程进行暴力渲染,以引起更多不明真相群众的关注,造成网络上对当事民警乃至整个公安机关的谩骂和侮辱。
网络暴力也主要是对公安民警造成精神上的压力和伤害。
(二)危害后果
执法权无法得到正常行使是暴力抗法案件最直接的也是最严重的后果,由此衍生的危害还有很多。
一是造成执法公信力的下降,由于暴力抗法的示范效应,在遭遇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更多的群众会通过暴力这种手段而不是正规的救济手段进行反抗,给公安民警执法造成很大困难,导致执法公信力的下降;二是管理缺位或者失位现象将凸显,公安民警在遇到暴力抗法事件后,身体和心理上都受到很大伤害,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疏通,公安民警在以后的执法工作中很可能会出现“能不管的就不管,能少管就少管”自我回避现象,导致社会管理效能大大降低;三是可能诱发突发性事件,暴力抗法事件发生时,往往有大量不明群众进行围观,警民关系的紧张和当事人的煽动很容易将矛盾的矛头指向正常执法的公安民警,造成大量群众对公安民警围攻,甚至造成打砸抢烧等严重后果。
二、暴力抗法行为屡见不鲜的原因
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推进,暴力抗法的行为屡见不鲜,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在我看来,并不是法治化的推进和人民大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给某些暴力抗法行为壮了胆。
恰恰相反,暴力抗法行为说明了我国法治化进程推进的还较慢、不够深入,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亟待加强。
(一)保障警察权畅通运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目前,《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对的行为做了处罚性规定,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第二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据此,袭警罪正式入刑,有了“袭警罪”,警察在履行职务时的安全保障,将会得到加强。
但是,鉴于公安机关社会管理职能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上述法律规定,显得有些单薄,造作性不强,更多的侧重于对警察权的监督,并没有形成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使权力的法律体系,留给个别不法分子有空可钻,继续实施侵害公安机关警察权的行为。
(二)民众法制意识增强,对警察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治化的进程必然推动民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同时,面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法律知识宣传程度的加大,民众学法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
因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律运用或者程序上的错误,很容易遭到群众的质疑,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遭到群众的暴力反抗。
(三)互联网的负面效应的推波助澜
互联网上的信息鱼龙混杂,编写警察打人的文章到处可见,截取视频谎称
警察殴打群众的视频在社交平台上更是屡见不鲜。
互联网是把双刃剑,运用的好,可以缓和警民关系。
当然,互联网更可能成为不怀好意分子的工具,成为攻击警察,混淆视听的帮凶。
(四)部分民警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还存在
《人民警察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由于警察素质参差不齐,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正的现象还存在,导致广大民众对公安机关公信力的下滑。
另外,在执法过程中,大部分民警缺少人文关怀,站在管理者的角度,居高临下,使广大民众将警察置于自己的对立面,导致警民关系紧张,极易发生冲突。
三、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力行使的措施
(一)完善保障公安机关警察权行使方面的立法
不断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已经引起了立法者的关注,2015年11月正式将“袭警罪”在刑法中做了规定,大大保障了公安机关警察权的行使。
但是,保障公安机关警察权行使的道路还任重道远,专门完整的保障性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一是针对警察权的各个方面进行细致的规定,规定哪些行为会成为阻碍民警行使警察权的行为,比如交警的道路管理权,刑警的侦查权,治安警的治安管理权等;二是详细制定武器警械的使用规则,对妨碍公务的行为以强制力,以保障警察权的行使;三是针对侵害警察权的违法行为制定合理的处罚规定,对妨碍警察权行使的行为严厉打击;四是针对广大民警,制定相关的关怀政策,防止受伤又伤心现象发生。
(二)严格公正执法,重树公安机关公信力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事由,运用相关法律,遵守法定程序,对执法对象予以法定处罚。
警察公信力的建立就是要达到广大民众敬畏警察权的效果。
要严格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公正执法,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力争做到不偏不纵、罚而有据。
同时,面对新环境、新形势,公安机关要积极适应新变化,设身处地地考虑当事人的切身感受,注意运用和善于运用群众语言、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来管理、来执法,使人民群众通过民警的执法活动,既能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又能感受到公安就关的关爱和温暖,从而树立警察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
(三)建立完善有效的危机公关机制
当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由纪委、督查牵头,组织相关警种单位,仔细核查事实真相,广泛收集证据。
一旦确定是执法民警明显过错,应受处分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进行依法处理。
如果暴力抗法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应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当地相关媒体,对案件事实及时报道,还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清白,并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平台及时公布事实真相,积极辟谣,并将暴力抗法者和造谣传播者付诸于法律制裁。
这样,公安机关在为自己正名的同时,既教育了暴力抗法者,防止其再次出现类似行为,又警醒那些造谣生事者,禁止其无端制造谣言,混淆视听。
(四)做好执法后的诉权告知
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行使完警察权之后,必须要告知执法对象享有哪些救济权力,这不仅是法律程序之规定,更是能有效减少执法对象暴力抗法的有效途径,从而保障警察权的行使,不受阻碍。
比如,派出所民警对法定行为做出相应处罚之后,要及时告知执法对象,如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执法之后的诉权的告知,执法对象能够获得相应的权利救济,避免其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如暴力抗法、与执法民警纠缠)维护自己的权益,造成更坏影响。
(五)建立民警执法保护机制
长期以来,迫于舆论压力和领导指示,我国公安机关对民警执法往往采取重监督、轻保障,重处理、轻救济的工作原则,不仅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更伤害了民警的职业感情。
因此,公安机关要建立民警执法保护综合机制,强化警务装备的配置,从硬件上保障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免受不法侵害;建立公安机关内部维权机制,一旦警察权受到损坏,纪检督查部门、政工部门、相关警种应立即启动民警权益保护机制,避免民警受到二次伤害;完善公安机关与外部维权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强与行政监察部门、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及时澄清事实,公正对待相关民警;建立心理疏通保障机制,与心理疏通机构加强合作,对受伤害的民警及时进行心理疏导,排除心理负担,同时提高民警的心理自我调节能力。
总之,近来不断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给立法者、公关机关自身和全社会都敲响了警种,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力的行使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通过立法的完善、公安机关自身执法水平的提高和警察权力行使保障机制的建立等有效措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力行使会得到有力保证,公安机关的威信也能够重新得到树立,警民互爱也会很快实现,也更有利于我国社会法治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