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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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元旦起纳入市级统筹

工伤保险元旦起纳入市级统筹

工伤保险元旦起纳入市级统筹今后,工伤保险款将纳入市级统筹,这意味着什么?这项改革
为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变化?从现有的情况出发,我认为,这项改
革是有利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也会提高雇主和劳动者的责任意识。

作为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益是一项重要的事情。

在过去,由
于工伤保险的部分服务由各地的地方政府承担,导致不同地区的
劳动保障水平不一,一些劳动者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而现在,
随着工伤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劳动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全面的维护。

市级保险部门将担负起责任,统一担任劳动保障和权益保障的责任,这将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除此之外,工伤保险的纳入市级统筹还有助于提高雇主和劳动
者的责任意识。

通过机制上的改革,工伤保险将建立一套更加科
学的机制,这将使得雇主和劳动者对自身以及其他人的安全状况
更加关注。

同时,它还将促进企业的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提
升企业社会责任感、提高企业形象,这也将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
作环境。

当然,纳入市级统筹只是改革的一个方面,对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还是有很多方面可以优化和改善的。

这就需要各界的关注和参与,共同打造一个更加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从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

总的来说,纳入市级统筹是一项有利于劳动者的改革,有助于提升劳动保障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能力。

同时,它也将成为雇主和企业提高自身责任意识和企业形象的重要杠杆。

我们相信,这项改革的实施,将为我们的社会带来更加公平、有序、良好的劳动保障环境,让我们共同期待这一变化的到来。

关于做好职业病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职业病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职业病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
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工伤人员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其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和福利,现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入范围
所有职业病工伤人员均应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包括已经认定的职业病工伤人员和正在进行鉴定的疑似职业病工伤人员。

二、管理措施
1. 确认职业病工伤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并将其信息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系统。

2. 定期进行职业病工伤人员的健康评估和跟踪监测,及时采取必要的治疗和康复措施。

3. 提供职业病工伤人员的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并保证其医疗费用的支付。

4. 经济补偿和保险赔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确保职业病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责任与义务
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业病工伤人员的预防和管理,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四、监督与检查
有关部门将进行定期的监督与检查,对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职业病工伤人员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工作的有效落实和效果的达到。

请各单位务必认真执行本通知,确保职业病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负责人。

祝工作顺利!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利弊分析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利弊分析

筹管理 。经过四年运行 ,对纳入统筹前后利 弊分析总结如下 】。
构来有效管理 费用的支出 。老工伤纳入地方工伤保 险统 筹管理为
企业解决遗 留问题 ,卸掉包袱 ;企业一 门心思 、集中精力搞生产 。
1 纳入工 伤保险统筹管 理后有利的方面
1_1 对工伤 职工提供更好的制度 性保 障
2 纳入统筹 管理 后存在的弊端及 问题
H u人 u一5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利 团 控股 有 限公 司 ,湖北 黄 石 435005)
摘 要 :国 家一 直 高度 重视 企业 工 伤 职 工 的权 益 保 障 工作 ,近 些年 来 ,各 级政 府 积 极 采取 措 施 ,大 力推进 将 企 业 未 纳入 统 筹 管
(1)伤残津贴标准随社平工资调整 。在纳入前是随着企业经营 复发 的问题 ,不足部 分 由企业承担 。这种 统筹倒退 的处 理方式不
效益 的好坏来决定享受 的待遇 ,在企业经营出现困难 的形式下 ,有 妥 ,而纳 入前企业 与异地工伤人 员结 算就不限额 ,根据伤情 据实
难 以维系 的情况发生 。但是 ,纳 入后待遇 由工伤保 险基 金统筹支 结算 ,反 而更灵活 、更合 理 。
据企业 信访部 门统计 ,在 因工 伤 问题上 访的人 员中 ,老工伤
纳入 统筹 后存 在的 弊端 主要 是治疗 方面 的 问题 ,须 引起 各
人员 占到 了 90%,老工 伤人员工伤待遇保障 问题 长期 得不到妥善 级政府部 门重视 ,多调查研 究 ,拿出具体可行 的办法 。
解决 ,既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 的突 出问题 。 2.1 旧伤复发审批程 序复杂、用 日寸长
就诊 ,搭车开 药的现象 ;但耗 时较长 ,影响伤情 的及时治疗 。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大人社发〔2017〕319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319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提高工伤保险“一体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伤预防管理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发挥工伤预防工作的主导作用,通过加强与财政、卫生、安监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强化政策指引与企业自律,以我市工伤预防试点城市为契机,在工伤预防宣传工作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工伤预防工作形式。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高风险行业(职业),对工伤事故数据进行筛查,分析工伤事故发生因素,编制具有行业(职业)代表性、普遍性的工伤事故案例集,有针对性地对工伤发生率较高的行业(职业)从业人员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宣传及工伤预防知识培训,提供工伤预防技术指导。

二、工伤康复管理推进“康复早期介入”和“先康复、后评残”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医疗机构专业技术力量,促进工伤医疗与康复的有效衔接。

制定工伤职工康复管理办法,规范工伤康复流程,进一步明确工伤康复对象、工伤康复评定以及康复期限等有关政策。

加强工伤康复结算管理,以康复服务项目支付为主,积极探索多种结算方式。

三、工伤医疗管理(一)加强工伤医疗智能审核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工伤医疗审核管理工作,完善工伤医疗智能审核管理系统,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规范及标准,制定智能审核规则及指标,实时监控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二)规范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修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复发诊疗服务协议及康复服务协议,进一步细化协议管理内容,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监管。

大连工伤退休政策

大连工伤退休政策

大连工伤退休政策大连市工伤退休政策是指,对于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其劳动能力丧失后,享受一定的保障和福利待遇,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的政策。

以下是大连市工伤退休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工伤退休条件1. 职工必须是在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丧失,被认定为工伤职工。

2. 职工的工伤鉴定结果必须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3. 职工需要在单位工作满15年以上。

二、工伤退休待遇1. 享受最低工资的100%作为基本养老金。

2. 根据职工在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可获得相应比例的补充养老金。

3. 若职工参加过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同时享受企业年金的待遇。

三、工伤退休权益1. 获得免费体检和医疗保障。

工伤退休职工享受免费医疗和体检,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2. 获得护理补贴。

对于需要外界帮助或护理的工伤退休职工,可以申请护理补贴,用于支付护理费用。

3. 获得残疾津贴。

对于被认定为残疾的工伤退休职工,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残疾津贴。

四、工伤退休程序1. 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退休职工需要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工伤认定结果公示。

劳动保障局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工伤认定结果。

3. 确认退休资格。

一旦工伤认定结果公示后无异议,工伤退休职工可以申请确认退休资格。

4. 领取退休待遇。

确认退休资格后,工伤退休职工可以开始领取退休待遇。

大连市的工伤退休政策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养老金和医疗保障,同时给予一定的护理补贴和残疾津贴。

这些政策的出台,能够帮助工伤职工减轻经济负担,提高生活质量,为他们的退休生活提供保障。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大人社发〔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118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工伤调查市及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人社部门)受理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对受伤害职工进行查体核实。

道路交通事故、生产性事故重伤或死亡、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等工伤(亡)认定申请须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应当予以配合。

二、关于死亡复核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受理的工亡认定申请,须报市人社部门进行复核,经复核同意认定为工亡的,由区市县人社部门做出工亡认定决定。

三、关于工伤认定管辖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劳动保障部分业务管辖范围的通知》(大劳发[2005]93号)规定,认真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工伤认定事务,特殊情况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劳动者受企业指派跨区市县从事临时性工作发生工伤,由企业生产经营地人社部门负责工伤认定;(二)劳务派遣企业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用工单位注册地人社部门负责工伤认定;(三)各区市县人社部门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社部门予以确认。

四、关于工伤待遇领取无等级工伤职工医疗结算时,工伤职工须持本人身份证明与用人单位同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在医药费报销单据上签字确认。

凡不能同时到场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暂时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五、关于工伤认定工作考核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把工伤认定工作作为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认真抓好落实。

大连工伤退休工资待遇

大连工伤退休工资待遇
大连地区工伤退休工资待遇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伤程度和参保年限来确定的。

根据大连市相关政策,工伤退休人员可以享受以下福利待遇:
一、工伤伤残待遇:
1. 一级伤残: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后,按照退休前月均工资的80%支付工伤待遇;
2. 二级伤残: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后,按照退休前月均工资的70%支付工伤待遇;
3. 三级伤残: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后,按照退休前月均工资的60%支付工伤待遇。

二、工伤退休金:
1. 工伤病亡:退休前月均工资的60%作为工伤退休金;
2. 工伤不亡:退休前月均工资的40%作为工伤退休金。

三、医疗保险:
根据大连市医疗保险政策,工伤退休人员可以享受与在职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可以就医时,凭医保卡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

四、其他权益:
工伤退休人员还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护理费补助、罐体工伤休养费等补偿福利。

综上所述,大连地区工伤退休工资待遇根据工伤等级和参保年
限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级伤残可得到退休前月均工资的80%工伤待遇,二级伤残为70%,三级伤残为60%。

此外,退休前月均工资的一部分也作为工伤退休金发放。

工伤退休人员还享受医疗保险和其他各种福利待遇。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相关表格

老工伤人员(1-10级伤残职工)
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各一份。

老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复核表
用人单位名称:单位:元
注:本表一式三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二份,用人单位一份。

表四
老工伤人员长期待遇复核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二份,用人单位一份
表五
福建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
编号:
说明:1、此表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如实填写;
2、本表填写完整后,工残人员或供养亲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到
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当地社保中心盖章确认;
3、工残人员或供养亲属人员每年6月30日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此表,
超过日期未将《认证表》寄回的,我们将按规定暂停发放相关待遇,待认证表寄回后再予以补发。

大连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则

大连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则摘要:一、概述工伤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二、大连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三、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四、工伤认定的流程和地点五、工伤保险业务的网厅操作说明六、上线使用省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正文:工伤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时,本人及其家属应享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大连市工伤保险业务的经办规则,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事务。

一、概述工伤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工伤保险是一项关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制度,它对于分散企业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连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大连市工伤保险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外省市驻连机关事业单位,驻连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保险中心)负责具体业务的办理。

三、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大连市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可享受以下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有相应的待遇。

3.伤残待遇: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相应享受不同级别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4.工亡待遇: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时,其家属可享受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

四、工伤认定的流程和地点工伤认定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区人社局收到申请后,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认定结论。

3.认定为工伤的,人社局颁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4.不服认定结果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社局申请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工伤保险条例

大连工伤保险条例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旨在提高劳动者的生活福利,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以下为大连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介绍。

一、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工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金来源和筹集方式,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制度,确保工伤保险金的及时支付。

二、加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等在工伤事故预防和处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事故认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工伤待遇。

三、健全工伤保险待遇体系。

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办法。

工伤保险金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公正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加强工伤保险监督和管理。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工伤保险监督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条例还设立了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工伤保险基金的滥用和挪用。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健全工伤保险待遇体系,加强工伤保险监督和管理,能够有效保障劳动者的生活福利,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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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社发〔2011〕78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2011〕45号) (此页无正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大连市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 老工伤人员 统筹管理 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5月20日印发 大连市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 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企业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逐步得到保障,目前仍有部分老工伤人员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为全面推进我市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纳入统筹管理范围 此次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我市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包括:

(一)1994年4月30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企业或主管部门确认为工伤,或经鉴定有伤残等级尚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有生存账户的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1994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原劳动保障部门,下同)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有伤残等级尚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有生存账户的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根据有关政策,以后逐步纳入统筹管理。对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已经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老工伤人员认定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国有集体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或转改制及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对老工伤人员身份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或转改制及破产企业主管部门集中办理。初审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受伤后用人单位原始工伤确认手续或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主管部门事故报告批复;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伤残部位确认)材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事故发生时首诊就医资料; (五)卫生部门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目前继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证明材料。

三、伤残等级认定 (一)老工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经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

(二)对原工伤鉴定结论为完全、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转改制及破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其中,原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经鉴定未达到四级的,视同为四级。

四、资金筹集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采取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费用、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

(一)筹资办法 1.对于尚未参保且有缴费能力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用人单位须一次性趸缴工伤保险费。

2.对于经认定没有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老工伤人员,企业须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 3.对于转改制及破产企业和已参保企业的老工伤人员,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筹资标准 1.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 5级为5.1万元;6级为4.5万元;7级为3.9万元;8级为3.3万元;9级为2.7万元;10级为2.1万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以纳入统筹前领取抚恤金为基数,70岁以下计算10年,70岁以上计算5年,供养亲属为子女(不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计算至18周岁;供养亲属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子女的,计算至40周岁。

五、待遇保障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新发生的以下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保障:

(一)1—10级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

(二)经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1994年4月30日前1—4级老工伤人员在纳入统筹管理时为在职职工的,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伤残津贴:以该职工纳入统筹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以后按照有关政策适时调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生活护理费:以纳入统筹时上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以后按照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五)1994年4月30日前1—4级老工伤人员在纳入统筹时为退休职工的,享受以下待遇:

1.增发退休金:以该职工纳入统筹时的退休金为基数,1级增发20%,2级增发15%,3级增发10%,4级增发5%,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退休金以后按照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2.生活护理费:以纳入统筹时上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以后按照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六、工作步骤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自2011年4月10日开始至2011年12月1日结束。共分以下3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4月10日至4月20日)。 1、转发上级文件,制定工作方案。 2、向市政府领导汇报相关情况,明确工作方法步骤。 3、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各阶段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全面实施阶段(4月20日至12月1日)。 1、召开由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推进工作会议,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4月30日前,有关部门及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对所属企业(含转改制及破产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符合纳入统筹管理条件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办理登记录入等相关手续,确认伤残等级和部位,建立工伤保险档案,按照本方案规定确定资金筹集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老工伤人员资金筹集计划。

4、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资金筹集计划征收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

5、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人社局确认意见,核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并予发放到位。

(三)总结上报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对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撰写总结报告。

市人社局、国资委、财政局、监察局分别将总结报告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财政厅、监察厅。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成立大连市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于建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孙长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傅鸿建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孙 辉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江军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王 瑞 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刘 忠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 于远军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处长 刘建凯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改革处副处长

韩朝阳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发展指导处处长

王 伟 市监察局纠风室副主任 周家顺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王 颖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 江洁霖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具体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等。

八、职责分工 市人社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审核确认全市老工伤人员;编制审核资金筹集计划;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有关企业工伤保险费征收工作;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的待遇核定和保障工作;老工伤人员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汇总、分析工作情况并编写工作总结报告。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确认资金筹集计划。 市国资委负责汇总出资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资料,并报送市人社局。

市经信委负责汇总所属国有集体企业(含转改制及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资料,并报送市人社局。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资金筹集到位情况及待遇保障情况。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有关资料的初审、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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