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关于安抄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危险百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度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扩展资料:安全生问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答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2、安全生产标准细?节管理制度评审和修定的规定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的规定?1目的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实用性,确保安全生产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公司所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3职责3.1总经理负责审批评审计划,负责主持评审活动,审批评审结果,签发评审意见。
3.2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评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管理评审计划;作好管理评审记录并编写管理评审报告;负责管理评审后改进措施实施的检查、监督和验证。
3.3各单位负责提供与评审要求有关的信息资料,参加评审会议,并根据评审报告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改进措施。
4内容4.1评审策划4.1.1例行评审计划例行评审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
由综合管理部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评审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各相关部门。
评审计划包括以下内容:4.1.1.1评审时间,4.1.2.3参加评审的部门及人员;4.1.2.5评审内容。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事故,保障员工和生产设备的安全。
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各行业都需要遵循行业标准,进行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该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工厂、企业等单位的基本要求,如生产设备的运行安全、场地的防护措施、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等。
这些要求是为了保障整个生产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该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3.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该部分内容主要包括生产工艺、设备选型、工艺参数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是为了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通过规范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和设备操作,降低事故的风险。
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该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使其具备正确的安全操作技能,能够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事故。
5. 安全检验评估:该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对生产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检验和评估要求。
通过定期检验和评估,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问题,确保设备和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总之,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对于各个行业来说都非常重要,它能够为企业提供明确的安全生产要求和指导,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只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才能够达到预防事故、减少损失的目的,推动社会各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该办法,突出问题导向,针对目前存在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创建模式不统一、监管措施不严格、评审质量不高和标准化企业问题多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企业的主要工作及分工,标准化建设程序及要求、达标企业持续改进等方面要求。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促进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的意见》(京发〔2014〕2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企业标准化建设包括企业创建、标准化评审和公告发证三个部分。
企业创建是指企业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过程,主要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培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照评定标准自评整改并形成自评报告备查。
标准化评审包括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的评审工作及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的复核工作。
标准化达标是指企业完成创建及自评报告,通过评审化评审,经有关部门公告并取得标准化牌匾及证书。
第三条企业标准化建设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支持、部门组织推进、企业自主创建、社会机构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标准化创建任务指标,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的内容。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安监局:为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1]13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1]13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实行企业自评、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评结束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安监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部门)审核公告。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
第六条企业自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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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1]13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实行企业自评、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评结束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安监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部门)审核公告。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
第六条企业自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市安监部门接到企业评级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
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单位组织进行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有关安监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没有相应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行业,可由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相应专家应参加相应培训并在省安监局备案。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评审”是指对国家生产安全管理标准和其他规定的要求,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通过行业技术专家的参与,从规范性、有效性、及时性、全面性以及专业性等多角度进行仔细考察和检查,探寻其内在缺陷和不足,并以此为依据,向决策部门和责任部门发出评论意见,达到提出建议和职责落实的目的,从而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管理的过程。
二、实施原则(一)以规范性为前提,注重实效性。
(二)以回避风险为基本原则,强调预防性。
(三)以科学为准则,���求完善性。
(四)以及时性为依据,着力针对性。
三、工作内容(一)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立项提出审查意见。
(三)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及时总结。
四、工作流程(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方案审批及行业专家组织安排。
(四)行业专家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形成统一意见,完成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评审单位及专家(一)评审单位应拥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能力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二)配备行业专家队伍,组成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评审队伍。
六、责任落实(一)企业应自觉执行,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和完善落实标准的不足,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行业专家负有报告内容的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准确性原则责任,应有科学、全面、客观、权威地评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果。
(三)交办有关部门应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及时监督和检查。
七、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中国工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实施。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1]13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实行企业自评、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评结束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安监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部门)审核公告。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
第六条企业自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市安监部门接到企业评级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
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单位组织进行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有关安监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没有相应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行业,可由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相应专家应参加相应培训并在省安监局备案。
安监总办〔2014〕4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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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一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4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标准)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标准是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制定和修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统一的技术、管理、方法等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的范围包括矿山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等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与其他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
安全生产标准实施后需要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上升为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五条国家局对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鼓励有关政府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学校等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的计划
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
(一)劳动防护用品和矿山安全仪器仪表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要求;
(二)为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而规定的有关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安全技术要求;
(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废弃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应急救援的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七)安全评价、评估、培训考核的标准、通则、导则、规则等技术规范;
(八)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规范与规则、标准;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有关技术要求;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第七条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设计、施工、制造、检测、检验等技术事项作出一系列统一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象的名称与规范、规则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工艺、操作、安装、鉴定、管理等具体安全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作出统一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象的名称与安全规程或者规程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某一具体设备、装置、防护用品的安全要求作出规定或者及其试验方法、检测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方面提出要求的,应将标准化对象的名称与安全技术条件或者技术条件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仅包括部分技术特征的,应将标准化对象和标准所叙述的技术特征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全面叙述标准化对象的,应将标准化对象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通用性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象及其技术特征与导则、通则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作出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象与安全生产条件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第八条国家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国家局提出下年度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
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
(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完成时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国家局对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进行
审查,确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计划,并下达组织实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的起草和审查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完成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
标准完成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国家局备案。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完成计划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征
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对于有关单位和专家提出的意见,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予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意见处理结果应当按照标准化有关规定编制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意见处理结果对安全生产标准征求
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安全生产标准送审稿,送国家局或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
安全生产标准送审时,应当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四条国家局或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到安全生产标准送审稿及
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已经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组织标准的审查。
没有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国家局根据安全生产标准涉及的内容邀请生产、使用、经销、科研、院校等方面的单位和专家组织标准的审查;审查时,使用单位的人员不应少于1/4。
国家局或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时,应当对安全生产标准的强制性或者推荐性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审查应当采用会议审查方式进行。
会议审查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函审方式进行。
会议审查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
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
函审时,也必须有3/4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
会议审查结果应当写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函审时应当形成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
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当不低于2/3。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意见对安全生产
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安全生产标准报批稿,报国家局审批。
安全生产标准报批时,应当附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者函审结论及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
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者译文。
第四章安全生产标准的发布和备案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标准由国家局统一编号、发布。
安全生产标准的编号由安全生产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安全生产标准代号为AQ。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依法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标准由国家局指定的出版社统一出版、发行。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标准实施后,应当进行复审。
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标准的编写、说明、审查等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对于需要制定新的国家标准,或者将安全生产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者修订国家标准的计划,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