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豫地税发[2005]第43号| 添加日期:2005-05-11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阅读:7701次】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现将《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其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原则。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印花税征收范围,对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率征收印花税:(一)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二)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承揽收入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五)财产租赁业务,按实际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六)货物运输业务,按实际运输费用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七)仓储保管业务,按实际仓储保管费用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八)借(贷)款业务,按实际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九)财产保险业务,按实际保费收入或支出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十)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业务,按实际收取或支付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十一)产权转移业务,按产权转移实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税总发[2016]71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6.05.19【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案源管理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案源信息的收集、案源的分类处理、案源的立案分配和处理结果的使用。
第五条案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风险导向、统筹协调、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
远程纳税服务题库

纳税服务第一章纳税服务概述单选1.第一次将纳税服务确定为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的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2004年4月1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向纳税人郑重承诺,实行“纳税服务直通车”,实行“一站式”、“一窗式”和“限时制”服务。
3.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为主要方式4.提高办税服务大厅人员办理(即时办理)业务的技能和效率,越来越成为纳税人衡量税务机关服务水平的标志。
5.预约服务是指根据(纳税人)需求,在征纳双方约定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6.同一地区的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开设“12366”,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开展税务检查,减少对纳税人不必要的涉税事务性要求,节省纳税人办税成本。
7.按照(一窗式)服务要求,所有办税服务厅均设立综合性服务窗口,纳税人的涉税业务一般可在同一个窗口办理完毕,以减少纳税人排队和等待的时间。
8.(限时制)业务的受理和传递能否准确、及时、完整,直接影响着纳税人是否能在税务机关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涉税业务。
第一章纳税服务概述多选9.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岗负责( )等管理事项。
A、税务机关内部前后台之间的承接事项B、税务机关内部前后台之间的核批事项C、税务机关内部前后台之间的转发事项D、发票代开标准答案:ABC10.税务机关实施纳税全程服务( )。
A、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B、有利于优化税务机关的形象C、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地位D、有利于强化税收管理标准答案:ABCD1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颁布《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是为了( )。
A、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B、健全纳税服务体系C、加强税收征管D、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标准答案:ABD12.《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包括( )。
A、纳税服务的理念B、纳税服务的原则C、纳税服务的内容D、纳税服务的监督管理标准答案:ABCD13.纳税服务的内容包括( )。
〔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4号)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和纳税服务工作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科学分工的基础上,强化统筹协调,认真抓好《实施方案》所列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
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加以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方案》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根据《通知》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实现线上线下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让纳税人享受更快捷、更经济、更规范的服务,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b6d0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e1.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电子申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电子申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电子申报推行方案去年11月份以来,省局组织开发了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利息所得税等多税种申报于一体的«河南电子申报纳税服务系统»软件〔以下简称电子申报软件〕。
目前,该软件差不多具备推行的条件,为了更好地做好该软件的推行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事实上施细那么为依据,按照信息一体化原那么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一网式〞运行和〝一窗式〞治理的精神,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优势,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方法,简化纳税人的办税手续,加快纳税申报速度,减少税务人员接收申报的录入操作,缓解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现象,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全面提升我省税收治理信息化水平制造条件。
二、推行目标和推行原那么〔一〕推行目标。
在省局总体方案的指导下,在税收信息一体化建设的框架内,与CTAIS相适应,实现纳税人多元化申报,提高税收治理质量和效率。
〔二〕推行原那么。
统一领导,总体规划;积极稳妥,逐步实施;依法应用,效率优先;简便适用,优化服务。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一和谐,保证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局成立电子申报软件推行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梁文贤成员:王少华、翟宏范、杨贵荣、庞明星、魏庆芳、崔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推行事宜。
主任:张宗豪副主任:秦应纪、刘剑斌成员:高勇、李钟瑞、常学华、薛飞、韩鹏、陈涛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确保推行工作和谐高效、稳步实施。
四、适用对象和推行方式这次推行的电子申报软件内容涵盖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利息所得税〕所有的纳税申报资料,适用对象要紧是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和小规模企业及其他缴纳消费税、所得税的纳税人。
推行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网上申报,一种是软盘申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使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级12366纳税服务
热线使用方式的温馨提示
【标 签】12366,国家级,提醒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4-02-18
【实施时间】2014-02-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近期,有部分纳税人询问国家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使用方式。
为便于纳税人的涉税疑难政策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使纳税人在咨询全国统一税收政策时得到更权威、更规范、更及时的服务,现将国家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使用方式提示如下:
国家级纳税服务热线设在12366北京呼叫中心,承担全国范围内通行税收业务的咨询解答,由国家税务总局咨询专家团队为其提供业务支撑,为纳税人提供权威、规范和及时的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纳税人可通过拨打“010—;12366—;0”或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
站()“纳税咨询”栏目咨询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
若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提出需要由总局答复的问题,必须在“问题提交”环节选择“咨询对象”为“国家税务总局”,且在“问题内容”中注明“请总局答复”字样。
为进一步优化坐席资源在热线咨询峰谷时的科学配置,加强坐席人员税收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答复质量,根据总局有关规定,决定自2014年2月24日起,我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工作日上午提供人工语音服务的开始时间,统一调整为9:0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解答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解答【标 签】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5-06-24【实施时间】2015-06-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一、什么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征管系统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后的增值税发票系统。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将全面形成“一个系统两个覆盖”的税收管理架构。
“一个系统”,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两个覆盖”,即覆盖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覆盖所有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意义 运用互联网思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推行全国统一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不仅可以实现增值税发票开具、抄报、验旧的网络化,而且还可以实现“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新机制,大大减少虚开实抵的税收风险,同时,也为纳税人足不出户实现“网上申报,网上缴税”奠定了坚定基础。
更为重要的是,它还能够积累起海量的“第一手数据”,进而为服务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供科学、有力的支撑。
三、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哪些便利 与原有增值税发票系统相比,升级版系统将给纳税人带来更多便利:一是一机多票,化零为整。
升级版系统采用一机多票模式,纳税人只需使用一套系统就可同时开具多种发票,避免了购置多套税控系统的负担,便利了多种发票开具。
二是数字证书,安全可靠。
升级版系统将数字证书内置在税控装置内(金税盘和税控盘),实现纳税人身份认证、发票数字签名、加密上传等安全要求,确保了纳税人开票信息安全可靠。
三是票面信息,全部采集。
相对现有税控系统只采集发票票面的七要素数字信息,升级版系统将实现采集发票的全票面信息,解决了纳税人发票入账难以辨别真伪的困扰,保证了企业财务核算的安全性,降低了企业收受假发票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0月3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豫国税发[2006]276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276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二OO六年十月十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是税务机关法定的职责和义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纳税服务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以纳税人合法合理的需求为导向,通过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达到科学管理,方便纳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第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是指办税服务厅,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第一节公开办税第六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办税内容包括:(一)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1.纳税人的权利(1)依法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情况的权利;(2)依法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的权利;(3)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税收优惠的权利;(4)依法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5)依法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6)依法请求税务机关退回多征税款的权利。
2.纳税人的义务(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2)依法进行账簿、凭证管理;(3)依法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税款;(4)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生产销售情况和其他资料,主动接受并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5)依法执行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二)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税务机关要对税收政策法规及时进行公开,使纳税人能够随时了解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
(三)公开管理服务规范1.税源管理公开。
公开国税部门的征管范围,公开税源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公开税收管理员的管辖路段和区域,公开未达起征点户名单,按月公开停歇业户名单和停歇业时间,对欠税纳税人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进行公开。
2.办税程序公开。
公开各办税服务厅窗口的职责范围,公开承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结时限,公开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申报征收等业务的办理程序。
(四)公开稽查工作规范及救济途径1.公开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程序;2.公开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制度规范;3.公开被查对象的法定权利和义务;4.公开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对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和方法等。
(五)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建帐建制、偷、骗、抗、欠税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和处罚结果。
(六)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公开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工作纪律、廉政规定、惩罚措施及惩罚标准。
(七)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机关要确定本单位受理纳税人投诉的处(科)室和监督举报电话,在办税人员较为集中的场所设置意见簿和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八)公开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公开税务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惩罚措施和惩罚标准。
(九)公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公示许可事项。
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
(十)公开税务行政收费项目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和计费单位。
(十一)公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公开评定内容与标准、组织与程序、结果。
(十二)公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公开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的核定税额,以及核定的程序。
第七条公开办税的形式各级国税部门公开办税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
(二)利用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纳税人例会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三)利用地方政府网站和12366网站。
(四)利用电子邮件、在线解答、留言版等形式。
(五)通过地方各级政府公报、通告、公告。
(六)通过12366热线电话、咨询服务台和直接向广大社会公众发放公开信。
(七)通过汇编文件、政策、规定等,或向有关部门印发宣传资料、公开办税指南。
(八)设置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九)设置举报箱和意见簿。
(十)利用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八条公开办税的时间对经常性工作应长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遇有政策调整或重大政策的出台,应及时公开。
第二节限时制服务第九条限时制服务是指对于纳税人经常发生的税务登记、领购发票、税务行政审批等涉税事宜,制定全省统一的办税时限标准,实行当场办结或限时办结。
第十条对以下业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经审核资料齐全无疑点的,即时办理。
1.办理税务登记(1)申请办理设立登记;(2)申请办理扣缴税款登记;(3)申请办理变更登记;(4)申请办理停业、复业登记;(5)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属双定户且资料齐全无疑点的,即时办结,其他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6)申请报验登记;(7)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2.办理税收证明(1)申请办理《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2)申请办理《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3)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证明。
3.办理发票业务(1)申请领购发票(未认定发票领购资格的除外);(2)申请办理代开发票;(3)申请办理发票缴销。
4.办理申报征收(1)申请办理纳税申报;(2)申请办理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消费税);(3)申请办理税款开票;(4)申请办理开具收入退还书;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不能即时办理,需要多环节办理的,按照下述时限要求办理。
1.办理税务认定的时限(1)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或变更,资料齐全无疑点的,税务机关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2)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变更或注销,资料齐全无疑点的,税务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办理发票业务的时限发票领购资格的认定和变更,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办理申报征收的时限(1)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资料齐全无疑点的,税务机关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完毕;(2)申请办理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方式审批,资料齐全无疑点的,税务机关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4.退税审批的时限(1)申请办理出口企业“免、抵、退”税审批,资料齐全无疑点的,税务机关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2)申请办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资料齐全无疑点的,税务机关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3)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资料齐全无疑点的,税务机关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的时限(1)企业减免税及财产损失的审批①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资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②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资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③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资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④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⑤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2)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①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②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③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相关审批的时限(1)申请办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资格审批,资料齐全无疑点的,税务机关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2)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延长减免资格审批,资料齐全无疑点的,税务机关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3)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格确认审批,资料齐全无疑点的,税务机关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4)申请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审批,资料齐全无疑点的,税务机关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税务咨询的时限1.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电话咨询,税务机关应即时答复或转交相关人员限时回复;2.通过12366纳税服务网站的网络咨询,税务机关将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杂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3.到税务机关现场咨询,给予咨询者及时准确的答复;受理的书面咨询,税务机关将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杂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发起的税收征管业务时,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受理时告知纳税人业务办理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