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实用版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实用版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实用版

YF-ED-J5608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

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

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

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

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

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2。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章综合督查要求

第十条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综合督查计划。综合督查每年应抽查不少于全国1/3的省份。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具体督查项目由督查组赴现场前随机确定,一般选1至2个国家高速公路网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其它重点公路在建项目,每个项目抽查合同段数量不少于3个,且不少于项目总里程的30%。

水运工程具体督查项目根据建设规模、投资主体和水运工程类别确定。

第十二条综合督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本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二)质监机构汇报督查项目的质量监督情况,安全监管部门汇报督查项目的安全监管情况;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

(四)确定抽查合同段;

(五)分组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六)督查组评议,并对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评价;

(七)督查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确定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向督查组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平面图(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与监理驻地、拌和场、试验室位置);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安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综合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督查组应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发现影响主要结构安全的隐患或隐蔽工程重大质量缺陷时,应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该工序或作业区的施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督查组发现实体质量抽检指标不合格时,应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测,对确定不合格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论证,实施修复或报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部质量与安全督查意见书于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督查意见书提出的要求,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当被抽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有3项(含3项)以上评分不足6分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督查。

当被抽查合同段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相应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检查。

当被抽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关键指标有2项(含2项)以上抽查合格率低于90%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相应的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深入督查。

第十七条当督查项目所有被抽查合同段

累计1/3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不足6分时,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验收时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在项目建设期内,同一被抽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两次督查评分不足6分的,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验收时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中予以反映。

第十九条对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的被抽查单位,我部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对质量管理行为存在违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其违规行为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当被抽查合同段安全生产现场督查评价2项(含2项)以上评分为0分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 查办法正式版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

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电子版) 序言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不断增扩大,建设资源供给与需求不适应的矛盾逐渐显现,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对工程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生产安全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立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不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不仅是解决当前建设任务日益繁重与管理力量相对有限这一矛盾的有效举措,更是夯实筑牢安全生产基础的重要途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涵,就是把工程管理的相关要素最大限度地整合优化,明确设定符合实际、符合规范要求的操作性标准,并推动落实到安全生产各个环节,从而实现项目管理更加规范、施工场地更加有序、管理流程更加合理、安全施工更加到位。 一直以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工作,认真践行“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理念,不断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成效显著;在隐患治理、安全防护、应急工作、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信息化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化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明显加强。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部质监局组织

福建、湖南等地编写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充分吸收、总结各地区的成熟经验,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地解析了施工安全标准化在基础管理、场地布设和施工防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希望《指南》能成为广大建设管理者的良师益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安全生产是你我共同的责任和心愿。从我做起,关注安全,把施工安全标准化要求推动落实到安全生产各个环节,实现人、物与系统安全可靠性,真正达到“本质安全”要求,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编写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牢固树“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交通运输部从2010年起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大力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有效遏制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创建了一批“零伤亡”工程,形成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典型做法。结合近年来“平安工地”建设成果,秉承现代工程安全管理新理念,部质监局组织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为主的8家单位共同编写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以“基础管理、场地布设和施工防护”为重点,针对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部位,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现阶段施工安全标准化的重点建设内容,为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对提高施工工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生产安全,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3 内容与要求 3.1 对全体员工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公司与主管部门签订,车间、部门负责人与厂部签订,班组与车间签订,每一名员工与主管人签订,不留空白,使人人承担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事处处有人员管理安全。 3.1.1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标注: (1)具体时段(2)负责内容(3)责任目标 (4)奖惩办法(5)监督人员(6)责任人 3.1.2 坚持以规章制度为依据,以具体工作岗位为基础,以岗位操作规程为标准,以安全标准化管理为指导,按照“三不伤害”的原则,明确责任,确定目标。根据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3.1.3 调 第 2 页共 2 页

整工作岗位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随时改签。 3.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定期检查,并对隐患整改进行监督。依据奖惩方案,结合整改情况进行奖惩。 3.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人员根据《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3.4 各部门、各级人员的日常管理按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奖惩,按月份汇总。 3.5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年度、季度、月度奖惩。各项奖惩决定均须公示接受全员监督。 3.6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奖惩方案,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通过,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实施。 4 相关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事故管理制度》 第 2 页共 2 页

2016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 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3月2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6年3月7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二、将第十条中的“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修改为“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

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6年3月7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2017年***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工作计划 为全面贯很《陕西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落实省、市交通运输工作安排部暑和全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做好全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2017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公路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2017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计划: 一、督查工作计划 (一)、2017年项目 1、续建项目:2016年通村四级公路工程项目。 2、计划开工项目:2017年通村四级公路工程项目。 (二)督查依据 1、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置监督规定》、《陕西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公路建设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省厅、省质监局、市质监站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 2、有关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强制性条文。 3、项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4、项目管理办法、监理单位及监理计划、监理细则、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等。 (三)监督内容 监督内容按照工程项目开工进展情况和单位工程内容全年计划为12类,具体如下: 1、依法督查违反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完成质量责任登记工作; 2、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革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3、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项目部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有序; 4、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施工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到位,是否按有关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按有关要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预案; 5、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 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 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 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

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文明进行,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 3 考核基本形式 3.1 以生产运行、安全管理、目视管理及5S定置定位、纠正预防措施、劳动纪律、培训与检查、等为主要考核内容; 3.2 采取**部直接考核形式,每位员工每月建立考核档案,责任人签字确认,部门主管监督,作为月度考核的依据,每月月度考核将直接带入年度考核,并作为员工年度考核、薪资调整、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4 实施细则 4.1 一般规定 4.1.1 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1.2 所罚款项由综合部从被罚个人绩效工资中扣除; 4.1.3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 4.1.4 综合部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 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和/或物质奖励。 4.2.1 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的; 4.2.2 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的; 4.2.3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年第1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 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

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能够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产品质量奖惩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持续提高本公司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使本公司各类质量问题处理做到有据可依,对相关质量责任人的处罚做到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全质办:负责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内、外部质量问题防止再发生措施的验证,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的追踪落实。质保部:负责公司内所有产品质量的管理及全体专职检验人员的管理,内部、外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跟踪落实。 操作者:对自己加工的产品质量负责,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自检、互检,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全检工序操作者:对自己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按作业指导书挑选出漏加工、漏装配、外观不良等缺陷产品。专职检验人员:负责现场加工产品的质量检查和质量判定,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处理并跟踪结果,监督操作者严格按工艺要求操作。 三、内容 (一)、与工艺纪律相关的奖惩 (1)作业指导书 生产现场无作业指导书处罚操作者20元/次; 生产现场的作业指导书与实际加工产品不相符处罚操作者10元/次; 实际加工方式与作业指导书不一致处罚操作者10元/项,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2) 首检 未交首检就进行批量加工处罚操作者30元/次,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操作者首件自检合格后,可进行批量加工,如检验复检不合格,处罚10元/项,如果出现产品报废,所有损失由操作者承担;检验在规定时间内确认首件,超过规定时间,首件未确认,处罚30元/次,超过时间段后出现的产品报废损失由检验与操作者共同承担 几个操作者(几道工序)共用一个产品作首检,写在一张首检记录单上,按20元/次处罚相关操作者 首检记录不填处罚操作者30元/次;首检记录与工艺卡片要求不一致,缺项、错项处罚操作者10元/项(一个尺寸) 对缺项、错项的首检记录进行了的确认,处罚检验30元/次 首检确认后产品未按要求保留、流转,处罚操作者10元/次 对因首检问题被罚款5次者,待岗1月,并从学工开始重新试用。

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的通知 质监公字[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质监站: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力度,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水平,部质监总站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下称质量督查)行为,提高质量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促进公路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下称部质监总站)

对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公路项目的质量督查,对其他公路项目的质量督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质量督查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评价,并将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四条质量督查的依据: (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督查实行项目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邀请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督查结果的真实、客观。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果署名并负责。 第二章质量督查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质量督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具体内容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七条质量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督查。综合督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3月2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6年3月7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二、将第十条中的“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修改为“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6年3月7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192-39 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各种违章行为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确保员工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公司安全生产有功人员的奖励和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坚决杜绝一切“三违”行为,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生产”。 第二章罚则 第四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数量。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采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6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 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

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下称质量督查)行为,提高质量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促进公路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下称部质监总站)对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公路项目的质量督查,对其他公路项目的质量督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质量督查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评价,并将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四条质量督查的依据: (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督查实行项目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邀请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督查结果的真实、客观。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果署名并负责。 第二章质量督查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质量督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具体内容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七条质量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督查。综合督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督查。 第三章质量督查要求 第九条部根据公路建设规模和质量状况,针对项目的特点,制订年度质量督查计划。 第十条各省级质监机构应通过部质监总站网站报送被督查项目的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总字数在1000字内,应包括项目名称、等级、总长、总宽、土石方量、桥隧比例、投资概算与中标价、批准工期与实际工期、项目法人);

安全事故管理及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事故管理及安全生产奖惩办 法(新编版)

安全事故管理及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调动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维护本项目生产施工 的正常秩序,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项目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执行目标管理,项目经理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三条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违章违纪造成员工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除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 1 / 41

第六条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省交通厅委托,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的工作内容为:(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相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二)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五)参与调查、处理较大及以上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六)参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 (七)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局(委)可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其设立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2 / 41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7 页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 2 页共 7 页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 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2。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章综合督查要求 第十条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综合督查计划。综合督查每年应抽查不少于全国1/3的省份。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具体督查项目由督查组赴现场前随机确定,一般选1至2个国家高速公路网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其它重点公路在建项目,每个项目抽查合同段数量不少于3个,且不少于项目总里程的30%。 水运工程具体督查项目根据建设规模、投资主体和水运工程类别确定。 第十二条综合督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本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第 3 页共 7 页

物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物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 法(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物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通用版) 为了调动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确保安全生产,减少、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公司的安全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安全生产奖励 一、非当班期间,发现严重的地下管道、电缆被雨水冲刷处于塌陷、断管、断线、电控柜进水和雨水向房屋地基下灌水严重、锅炉汽化等重大隐患和险情及时报告的;采暖管道检查井井盖或检查口盖板被移动易造成险情及时报告并处理的,奖励30—300元/次; 二、非当班期间,发现事故苗子及时报告并处理的,奖励30—50元/次; 三、安全发明创造或抢救事故有功的,200—1000元/次; 四、其他有益于安全生产的行为,奖励30—50元/次; 五、凡是全年没有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班组(以上报物业公司工伤数为准),对该班组负责人、安监人员给予100-300

元的奖励。 第二条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全员合同、劳务派遣人员待岗培训二周并处以100—500元罚款。 1、酒后上岗或班中饮酒的; 2、有易燃物(含气瓶)的场所,在安全距离之内抽烟的; 3、不服从管理、恐吓或辱骂管理人员、安全监察员的; 4、一年发生二次及以上的违章人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全员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待岗培训一周并处以150—500元的违章罚款。 1、防火区携带火源的; 2、检修设备处理故障时不执行“停电挂牌”制度的; 3、手持电动工具作业将芯线插入插座或无漏电保护的; 4、爬火车、钻火车或从二节火车皮之间通过的; 5、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6、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起重工等)无证上岗;。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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