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及控制
应收账款质押风险防控(doc 8页)

应收账款质押风险防控(doc 8页)应收账款质押风险防控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已经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融资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物权法》也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权利出质的范围。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金融机构采用应收账款质押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虽然应收账款质押让公司和金融机构达到了“双赢”,但在实际操作中,应收账款质押的运作难度较大。
笔者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优势作出解析之后,提请金融机构注意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以防控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
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
应收账款分为两类:第一类,基于一些特定不动产的收益权而发生的应收账款,也就是俗称的“收费权”。
特定不动产的收益权,指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出租、出借、使用或通过而收取相应的租金、管理费、过路费、过桥费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收费权虽然在主体和用途上具有一些特殊性,但在本质上仍是一种未来应收账款,故而我国《物权法》未将收费权质押独立规定,而是将其纳入到应收账款质押之中。
第二类,也就是狭义上的应收账款,指公司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即公司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
本文着重分析狭义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纳并取得积极效果,在于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对于企业来说,资金充足率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而向银行借贷又是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
商业银行贷款坚持担保贷款为主,信用贷款例外的原则,这就迫使企业积极寻找各类担保物以获得融资。
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都拥有价值巨大的不动产,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其厂房和办公场地可能均系租赁,无法用作担保。
应收账款质押必须注意的10大问题+10个建议(强烈建议)

应收账款质押必须注意的10大问题+10个建议(强烈建议收藏!)融资租赁或其他经济活动中,应收账款质押是经常出现的一种担保措施。
应收账款质押资金盘活快、操作简便、接受程度高,但同时,法律关系复杂、规则薄弱、盲点较多。
可以说,既寄托了很多期望,又发育不完善,有很多亟待讨论的问题。
应收账款的本质是什么?从法律性质来看,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和收取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债权,是一种付款请求权。
因此,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物是一种权利,是债权,一种请求给付的权利。
应收账款质押涉及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人)、次债务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三方,对于其中容易认识模糊的问题,我们一一展开讨论。
一、适合应收账款的构成要件以及不适于质押登记的类型?一般来讲,权利质押的标的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是财产权,基于人身关系的抚养费、赡养费、继承费,以及基于人格权、生命权、名誉权被侵害所应获得的赔偿,均应排除在外;二是适于设质的权利,按照物权法定的基本法则,设质的权利应当符合《物权法》规定的范围,适于出质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不动产的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准物权,包括采矿权、捕捞权等不能成为质权客体;三是须有可转让性,可转让性主要包括:可转让,如专利权;可兑现,如票据、仓单等;可使用,如知识产权;可转变,如提单等;养老金、抚恤金、退休金请求权等基于自身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或者依法、依约不能转让的权利,均应排除在外。
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应收账款质押在符合上述要件的基础上,还需属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法律风险的防范

但根据 江苏省 地方性 法规及 规章 的规定 , 实践 中还需 注 意以下 问题 : 据江苏 省人 民政 府《 于取 消政府 根 关 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的通知》 苏政发  ̄0 9 3 ) ( 2 0 7号 之规 3
定 “ 20 年 2 2 自 09 月 8日 2 4时起 , 全面停止省 内政府
四是医院收费权 。 该类收费权主要 以公立 医院的
1 销售产生 的债权质押贷款 , 于《 . 属 办法 》 规定 的 第 1 应收账款 , 类 出质 具有法 律效力 , 不存 在效力 风
险。
医疗收入或 医药 费收入收费权进行质 押 ,办法 》 《 未将
其纳入应收账款范围。由于医院具有强烈 的社会公共 福利特征 , 医疗 药品收费既不 能委托也不能转 让 。即 使 医院 的收费权质 押给银 行 ,银 行也无 法 控制 和处 置, 因此存在一定的效力 风险。 五是 门票 收费权 。很 多银行 开办 了旅 游景点 门
2 各 类 收费权 贷款 , 大 多数符 合 《 . 绝 办法 》 的规
定, 且有相关部 门规章支持 , 也不存在效力风险。一是
公路收费权 。 于《 属 办法》 规定的第 4 类应收账款 ,公 《
路法》 收费公路管 理条例 》 和《 明确规定公路 收费权可
以出质转让 ,所 以公路 收费权质押不存在效 力风险 。
实现 , 关键 在 于债务 人 ( 收账 款付 款人 ) 应 的清偿 能
力。 银行在行使质权 时 , 能否绕过出质人 , 直接向债务
人 主张权 利 , 法律并没有 明确规定 。虽然银行在操作
中多要求 债务人签署《 确认 函》 表明其知 晓销售 款出 , 质 事宜 , 保证按时支付款项 。但 《 且 确认 函》 尚不 足以 作 为银行 直接追 索债务人 的依据 , 行行使质权带 给银
试析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试析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作者:暂无来源:《经营者》 2017年第12期一、应收账款可用于质押的范围应收账款是会计学的一个概念,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服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垫付的运杂费等,是企业在信用活动中所形成的各项债权性资产。
在现实的交易业务中,被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其中包括信托受益权、个人理财产品收益权、学校的教育收费权和医院的医疗收费权等。
那么对于这些权利可否作为应收账款用于质押,本人持否定意见。
信托受益权和个人理财产品收益权均系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请求权,并且通常也均具有可转让性。
现实交易中已有大量此类质押融资业务发生,如不在法律层面及时加以引导和规范,势必影响交易安全。
学校的教育收费和医院的医疗收费很大部分用于不特定的学生和病人,旨在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和医疗救治活动的开展,具有公益性。
学校的教育收费权和医院的医疗收费权在性质上不具有可转让性,如果允许将学校的教育收费权和医院的医疗收费权用于应收账款质押,质权的实现则意味着社会公众的利益受损。
如果因保护或因质权无法实现而最终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问题商业银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时,除应签订书面权利质押合同外,还必须根据相关规定注册成为该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然后再通过该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如果将一笔应收账款质押给不同的商业银行,并且都办理了质押登记,则该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可以确定每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时间,从而使先登记的质权优先于后登记的质权。
所以,为了减小重复质押带来的风险,商业银行在办理质押登记之前,必须先通过该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拟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已经办理过质押登记。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还有一点,就是公路收费权质押办理质押登记的问题。
由于在这一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缺陷且不完善,就加大了商业银行的风险。
因此,为了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在办理公路收费权质押业务时,除应通过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外,还应按照规定在地市级以上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论应收帐款质押的风险和控制措施

商 品 与质 量
2l年6 干 O 0 月
论应收帐款质押的风险和控制措施
口刘 超 何 改芹
(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 104 ) 0 0 8
摘 要: 前, 目 我国应收帐款质押业务在 实践操作 中还存在不少风 险。文章分析 了应收帐款质押存在的一些潜在风险并提 出相关控制建议。 关键词: 应收帐款质押 风 险分析 控制建议 我 国法律 上的应 收帐 款是指 反映 了金钱 给付 内容的未被 证券 化 的现有 的 以及将 来 的收 费权 或 合同债 权 。 收帐 款质押 则是指 应 运 用应 收帐款 的一 种融 资方式 , 是权 利 人 向银行 等 金融机 构提供 其对 特定 或不特 定债 务人 的应 收帐 款作 为质押担 保 ,以取得 短期 借款 或其 他财产 的 行为方 式 。 0 7 《 2 0 年 物权 法》 明确规 定 了应 收帐 款 可 以设 定质押 ,从 而肯 定 了应 收帐 款质押 担保 的效 力 。但 是实 践中, 应收 帐款质 押操 作流 程 、 操作 风险相 对较 多, 各银 行 明确可 以开展 此项 融 资业务 额只 达一 半左右 。 说明 了银行 的谨慎 态度 这 及 目前应 收帐款 质押 业务 存在着 潜 在风 险。文章将 对应 收帐 款质 押风 险及控 制作 一些 相关 探讨 分析 。 应 收账 款质押 风 险分析 应收账 款质 押风 险主 要是 法律 风险 、 用 风险 、 作风 险等 。 信 操 本文 对三类 风 险的具 体表 现做 了 以下不 同分类 。 1 合 同风 险 、 合 同风险可 以把 它分 为合 同被撤销 风险 , 同无 效风 险, 同 合 合 变 更风 险 , 同解 除风 险 。 合 所 谓合 同被 撤销 风险和 变更 风 险是 , 果应 收账款 基础合 同 如 违 反 《 同法》 定 , 合 规 因欺诈 、 迫 、 大误解 等而 签订 , 胁 重 那么 , 同 合 债 务人 可 以撤 销 或变 更该 合同 , 押 也就无 效或者 质押 物价值 降 质 低 , 而使应 收账 款质 押存 在潜在 风 险 。 从 合 同无效 风 险指 的是 ,如果 应收账 款基础 合 同存在违 背社 会 公 德 , 反法 律禁 止性 规定 , 同 自成 立就 不可能 履行等 情形 , 违 合 合 同可 能被认 定为 无效 。合 同无效 , 应收账款 不成 立 , 收账款 质 则 应 押 也就 是 空谈 了。 合同解 除风 险指 的是 , 同债权 出质 后 , 合 如果 当事人 之 间协 商 或 单 方解除 合 同, 将会使 合 同权 利 白始不 存在 ,物权法》 《 对此也 暂 无规定。 2 权 利 风险 、 权利 风险 可 以把 它 分为抗 辩权 风险 , 销权 风险 , 抵 代位 权行 使 风 险 , 利放 弃风 险 , 利转 让风 险 。 权 权 抗 辩权 风险指 的是 , 依据 《 同法》 应收账款 的债 务人对于 出 合 , 质 人没 有履行 发送 货 物、 供服 务等 具有先履 行抗 辩权 。同时 , 提 如 果 出质 人交 付货 物存 在瑕疵 或者 出质 人不适 当履 行合 同义务 ,债 务人可 以提 出抗 辩 。这样 , 权可 能存 在不 确定 的风险 。 质 抵 销权 风险 指 的是 , 果应 收账款 债务 人与 出质人 之间享 有 如 法 定抵 销 的债权 , 根据 《 同法》 合 规定 , 方可 以协 商行使 抵销权 。 双 《 权法 》 物 没有 明文 规定 不可 以行使 抵销权 , 如果 限制债 务人 行 但 使 抵销权 则有 违 法理 。这样 , 也给 司法裁 量 留下空 间 , 而也给 银 从 行 实现 质权 带来 潜在 风险 。 代位 权行 使风 险指 的是 , 果 出质人怠 于行使 其债 务, 如 或者 出 质 人其 他债权 的债 权人 代位 向债 务人行 使债 权 , 法律无 明文 规 在 定下, 则会使 质权 人遭受 责任财 产减 少 , 响贷款 银行第 j还款 来 影 源 , 而影 响质权 的实 现 。 从 权 利放 弃风 险指 的是 ,实践 中可 能存在 出质人 或债 务人放 弃 或赠 与全 部或部 分应 收账 款权利 。” 于 第三人 保护 ” 外在法 律 及 无 明确 规定下 , 能认 定质押 全部或 部分无 效 , 而影 响质权 的实 可 从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风险要点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风险要点1.应收账款真实性风险:质押人在质押应收账款时,需确保所质押的账款是合法、真实的。
如果账款存在虚假、重复出质或无效的情况,将导致融资企业获取的资金无法偿还,从而导致质押人面临损失。
2.应收账款履约风险:质押人应注意所质押的账款是否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
例如,如果质押人质押的账款所属的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或破产清算等情况,将使得账款的回收受到很大的影响,从而增加了质押人的风险。
3.应收账款维持性风险:质押人需要保证质押的账款在融资期限内能够正常回收。
如果账款无法按时回收,将导致质押人无法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从而造成资金损失。
4.应收账款抵押权优先性风险:如果质押人将应收账款质押给多个金融机构,当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时,各权利人之间的债权优先顺序将决定账款的分配。
如果其他金融机构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人,将导致质押人无法按时回收资金。
5.应收账款调整风险:质押人质押的应收账款可能会发生调整,如逾期、返还、折扣等。
这将影响质押人的资金回收情况,增加了风险。
6.法律、监管风险:质押业务受到法律和监管的严格限制,质押人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此外,监管政策的变化也会对质押业务造成影响,增加风险。
7.应收账款估值风险:质押款的差额计算取决于应收账款的估值。
如果估值不准确,将导致质押人无法获取预期的融资金额,增加风险。
8.融资成本风险:质押业务通常会产生一定的融资成本,如利息、手续费等。
如果融资成本过高,将增加企业负担,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在操作中存在较多风险要点。
质押人需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确保质押的应收账款真实、具备履约能力,并应注意应收账款的维持性、抵押权优先性等风险。
此外,质押人还需关注法律、监管政策的变化,审慎评估应收账款的估值,并控制融资成本,以降低质押业务的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随着经济的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逐渐成为众多企业的融资渠道之一。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未来一定期限内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尽管这种融资方式极大地解决了企业资金周转难的问题,但其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1. 客户信用风险企业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时需要保证其客户的信用状况,因为应收账款的实际债务人是客户而不是企业本身。
如果客户的信用状况不佳,无法按期还款,企业就会承担损失。
2. 价格风险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中的应收账款价格是定价时的价格而不是实际收到的价格。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企业运营产生损失,从而面临财务风险。
3. 市场风险市场上的经济环境和行业竞争状况会直接影响企业的销售额和收益。
当销售额下降时,应收账款也会减少,导致质押给银行的应收账款量不足,这可能导致企业无法继续获得融资。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防范1. 严格审核企业在选择质押银行时应该从其专业性、知名度、声誉和授信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
在进行质押操作之前,还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严格的评估。
2. 协议约束与管理企业在与银行进行质押操作时需要制定协议,约定融资金额、利率、质押物种类等各种相关内容,并确认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此外,企业也需要做好应收账款的管理,包括及时核对账务、催收欠款等。
3. 分散风险和设置警戒线企业应将应收账款进行分散处理,不要过于集中于某一客户。
此外,企业应该合理设置质押比例,防止风险过大。
同时,企业也需要设定警戒线,一旦质押率超出一定范围,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综上所述,虽然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但其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企业应进行严格审核、制定协议、分散风险、设置警戒线等防范措施,以保证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有效运作。
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及其风险防范
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及其风险防范一、本文概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企业界和金融市场中逐渐崭露头角。
它允许企业将其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取短期流动资金,从而优化企业的财务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然而,这种融资方式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
因此,如何在享受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带来的便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成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关注的问题。
本文旨在全面探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运作机制、优势与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文章首先介绍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基本概念、运作流程及其在企业融资中的优势。
接着,文章分析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债务人违约风险、应收账款价值波动风险、法律合规风险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质押物管理、优化融资结构设计、提高法律合规意识等。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为企业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实践中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基本原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其基本原理在于,借款人通过将其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以获取短期流动资金,同时金融机构则通过对应收账款的质权控制,保障其贷款安全。
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借款人需要将其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这是质押融资的基础。
借款人通过将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实现了对其应收账款的变现,从而获取了流动资金。
质押权的设立:金融机构在获得借款人应收账款的权利后,即成为应收账款的质权人。
质权人享有对应收账款的优先受偿权,即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质权人有权优先从应收账款中获取资金,以保障其贷款安全。
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与收益是相互平衡的。
对于借款人而言,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以获取流动资金,支持其经营发展。
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分析与对策
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分析与对策企业由于缺乏土地、房产等价值高、易变现的抵押物,一般会以其供货、转让资产而对第三方产生的应收账款为项目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作为一部关于质押登记的程序性规范,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和制度障碍,因此,需从法律层面上对应收账款质押加以分析和识别。
一、应收账款的质押标的《物权法》出台后,将应收账款列入了可以质押的权利之一,但是对于应收账款的概念以及范围却未提及,仅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以及2015年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稿》”)对其进行了界定。
但因为《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仅为部门规章,效力层级较低,其对应收账款的界定能否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可和司法实践的确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法律风险一是出质的应收账款真实性存疑。
贷款企业虚构应收账款出质;原来的应收账款在出质前已经清偿,但是出质人未下账,债务企业未入账或以其他应收账款数据冒充出质。
二是基础合同存在无效或被撤销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是否成立以及能否最终实现,与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效力密切相关。
如果该基础合同由于存在法定事由而后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直接导致依据此设立的应收账款也不能成立。
三是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抗辩权风险。
应收账款建立在基础合同关系的基础之上,出质人享有应收账款债权是建立在自身已经按约、充分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义务的基础之上。
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完全可以因为合同对手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存在瑕疵,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严重影响到金融机构对于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
四是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消权利风险。
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和出质人互负到期同种类债务,应收账款债务人可随时主张将其债务与出质人的债务抵消,从而使设质的应收账款部分或者全部归于消灭,这无疑将对金融机构应收账款的质权的实现带来潜在风险。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对策分析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对策分析应收账款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创新银行业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但是由于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目前许多银行仍然不愿意对中小企业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因此,着眼于发展我国中小企业,拓宽其融资渠道,消除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制度中的法律漏洞,是研究的出发点。
标签:应收账款质权;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法律风险1 应收账款质权的法律属性应收账款质权,即质权人在出质人未能到期偿还债务时,有权就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性质应该定义为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
应收账款质权,本质上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
赊销是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因此应收账款本质上是一种债权,但是应收账款质押并没有转让该应收账款给贷款人,而是将该应收账款作为贷款的担保,若借款人不能到期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代位行使借款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权利,即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贷款人支付该应收账款。
综上,应收账款质权的法律属性应为基于债权的担保物权。
它具有一般担保物权的特性,又具有其特殊性。
2 应收账款质权成立的构成要件第一,该应收账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担保财产。
例如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中已经约定该应收账款不得作为质押标的,那么债权人不得利用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融资。
第二,以应收账款出质,借款人与贷款人必须达成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
若存在欺诈等情形,权利人可以主张撤销、变更合同并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借款人为了骗取银行贷款,常常存在伪造应收账款的行为,具体欺诈手段下文将会详细阐述。
在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合同中,应详尽地描述应收账款的金额、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支付方式、期限、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基础合同是否面临诉讼等应收账款的有关信息,使得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固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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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及控制
应收账款的范围
(1).仅限于金钱债权
(2)既可以是已经存在的债权,也可以是有稳定预期的未来
债权。
首先是对质押应收账款的标准要求,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做的
应收账款应该具备的条件一般而言,合格的应收账款须同时满足
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项下基础合同真实合法,且属于卖方正常、已
确实履行合同义务取得的债权。
(2)应收账款的相关要素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诸如基
础合同金额及期限、支付方式等内容均有详细描述。
(3)买卖双方有一定时期或数量的交易记录,且合作稳定良
好,不存在长期拖欠现象。
(4)买方为善意的购买人,且是信誉良好、具有充分付款能
力的大中型企业或公用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5)双方对应收账款高度认可,不存在履约纠纷、反索、抵
消等争议。
(6)应收账款不存在可转让、其他优先受偿权、诉讼时效约
束、关联交易等权利瑕疵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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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个问题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主要操作要点
对应收账款的合规性审核与价值确定及后续监管是该类业务
的关键操作要点
1. 合规性审核
1) 形式审核。
2) 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基本资料外,应重点关注
应收账款的支持性文件:
3) ①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合同、订单、发运单及验收证
明;
4) ②证明实际销售额的增值税发票、商业发票及完税证
明等;
5) ③借款人生产经营现况、财务状况及可供担保资产等
情况;
6) ④法人代表及主要股东个人的信用记录和品行资料;
7) ⑤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总额、账龄清单等总账及明细
账;
8) ⑥以往交易的有关合同、发运单、检验证明、回款凭
证等资料。
(2)实质审核。
①应收账款现金流。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人在生产设施、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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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上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现有原材料与存货状况,以及竞争地位
和与竞争者相比所体现的比较竞争优势等分析。
②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应派人前
往买方所在地实现场核实买方资信状况、以往合同履行情况和付
款意愿,以及对应收账款的支持性文件进行对账核查等。
③应收账款质量。主要评估指标有:收款效率指数、最佳应
收账款平均回收期、应收账款集中度、应收账款平均金额大小等。
各指标既可单独分析,也可结合使用,以综合评价应收账款的理
想状况。·
④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主要调查买卖双方历史交易情况、
分析今后的合作意向,是否已建立长期、稳固的业务关系合作、
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等。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假如应收账款当事人
双方互为交易方,则应当视为该应收账款不具有可回收性。因为
如果双方相互行使抵消权,可能会导致质权实现价值低于放款额
甚至为负值。
⑤应收账款账龄。实践中,一般以“90天以内”作为标准以评
判账龄是否合理。另外,账龄虽未超过90天,但发现应收账款债
务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拖欠货款的习惯,则应予以扣减或直接列
为不合格。
⑥应收账款回款账户确认。要求借款人开立具有担保性质的
回款监控专户,并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质押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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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约定该专户专门用于质押应收账款的款项回收和结转。
·3)不合格应收账款剔除,实践中,不合格应收账款具有如
下特征:
①账龄已超过90天的;也就是说次债务人有预期付款超过
90天的情形,说明次债务人的诚信已经有了很大的问题,已经出
现了违约情形,典当行要实现质权大部分都得通过诉讼的形式予
以解决,如行使代位权诉讼。
②针对同一购货方,有30%的账龄已超过90天的。
③当事人双方互为应收账款持有方;此种情形,次债务人可
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与出质人进行债务的抵销行为,使应收账款
质押落空。合同法规定,双方互负到期金钱债权,可以予以抵销,
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是通过三方协议解决,出质人、典当行、次
债务人签订一份三方协议,次债务人要对典当行作出承诺,不抵
销债权,
④应收账款债务人有多次不良信用记录的
⑤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这里面的道道实在太多,大部
分都是资本运作的老手,所以关联交易产生的债权基本上不做。
⑥集中度严重单一且偏高的应收账款。这种应收账款不具有风险
分散的特点,最好慎重一点,如果所有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都是同
一个人或者企业,把保都押在一个人身上,风险较大。
⑦虽已开发票但尚未发货的应收账款,这种情况就是我们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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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所说的会计学上应收账款与物权法上应收账款的区别。
⑧单笔超过总应收账款金额40%的应收账款;
⑨境外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质押主要存在以下十一个大的风险点:
应收账款基本风险规避必须有三方协议,三方协议
签订视为出质人主张权利一次,诉讼时效中断定。
质押登记失效风险。
与一般物权抵押登记所采用的实质审查不同,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登
记机关对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采用形式审查方式,质权人在办理质押
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仅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而登记内容则由
出质人自行填写,登记机关只审查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
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
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因此,是典型的形式审查。这样
一来,对应收账款的实质审查责任责无旁贷地由典当行来承担,并由
此产生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登记机关对质押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
律责任;二是质押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当所登记的权利与真实权利不
一致时,以真实权利为准。一旦所登记的应收账款出现不真实的问题,
质押登记便失去了实际意义,典当行也就没有优先受偿权,就会面临
潜在的风险损失。这也是会长所提到的登记机关形式审查义务,对错
误登记不予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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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所登记的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时,以真实权利为准。这是最主要
的,就要求典当行去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情况·。
风险控制问题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1、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
2、购买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
3、购买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典当
行的指定专用账户付款;
4、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必须注意,下列应收账款不能用于设立质押,需从应收账款
总量中剔除:
一是对冲账款,即贷款企业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钱;
二是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三是信用质量较差的应收账
款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四是有瑕疵的应收账款;五是法律法
规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比如医院、学
校、公园等带有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基于公益而产生的收费权,
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益金等都不宜质押。
(三)合理确定贷款质押担保率。·
贷款担保率是指担保贷款额与担保物价值的比率。确定一个
合理的贷款担保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贷款风险。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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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贷款质押担保率通常取决于应收账款的性质和质量,一般应为
60%—80%。而应收账款质量又主要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
用等级,债务人中财务稳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数量越多,
应收账款的质量越高。同时,还要特别关注应收账款的集中度,
集中度越高,应收账款的质量越差,风险越大。对集中度较高的
企业发放贷款时,质押担保率不应超过20%,即贷款额不能超过
应收账款的20%。
(四)约定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
(六)重视对应收账款的贷后跟踪管理。
贷款发放后,典当行应当对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履行
情况继续进行跟踪,及时全面搜集出质人已经完全履行基础合同
项下义务的有关证据,督促出质人及时请求付款,防止诉讼时效
超期。要及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用账户,以加强对企业应收账
款回笼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回笼资金挪作他用。在主债务到期
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尽
早采取行动以实现质权。
备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