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之宪法保护
民法典如何规范网络隐私保护

民法典如何规范网络隐私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
从日常的社交互动到工作学习,从在线购物到娱乐休闲,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隐私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而《民法典》的出台,为网络隐私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网络隐私。
网络隐私简单来说,就是个人在网络环境中所享有的与个人相关且不愿被他人知悉的信息和活动。
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号等身份信息,以及个人的浏览记录、聊天内容、交易信息等行为信息。
《民法典》通过一系列的规定,为网络隐私保护构建了严密的法律框架。
其中,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这一明确的定义,为判断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提供了清晰的标准。
在处理个人信息方面,《民法典》确立了“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网络运营者等主体在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也就是说,不能随意收集与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围过度收集,更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个人信息。
比如,某些APP 强制用户授权获取与自身功能无关的通讯录、相册等权限,这种行为就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
同时,《民法典》赋予了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查询权和更正权。
当我们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有误或者不完整时,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进行更正和补充;当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存在疑问时,有权向信息处理者查询相关情况。
这一规定保障了我们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掌控和管理。
此外,《民法典》强调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如果因为信息处理者的过错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信息处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个人、单位或组织的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等权益得到保护的一项权利。
网络隐私权是人们的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延续和扩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上,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当前我国一个重要的议题。
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这个规定为保护个人信息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了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和更正权等四项权利,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更明确法律依据。
2017年,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对采集、使用、处理等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示了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处罚措施。
4、其他相关法律此外,我国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1、保护范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信息、通信秘密、个人纠纷信息等方面。
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职业信息等,通信秘密包括短信、邮件、聊天信息等,个人纠纷信息包括婚姻状态、财产状况、医疗记录等。
2、保护内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采集、使用和保护。
针对采集,网络公司必须明确告知个人信息来源、用途、范围、方式等方面。
针对使用,网络公司必须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用途,不得超出明确告知的范围;同时,不得泄露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通信秘密和个人纠纷信息。
针对保护,网络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
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1、制定实施规定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实施规定,明确相关条款,规范网络公司、网络用户的行为规范,从而保障网络隐私权得到切实维护。
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有哪些

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有哪些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进行社交、购物、工作、娱乐等各种活动,与此同时,我们的个人信息也在网络上大量流转。
然而,网络并非完全安全的领域,个人隐私面临着诸多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
网络运营者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且要向用户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用户的同意。
同时,网络运营者还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对网络隐私保护作出了重要规定。
其中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在刑法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情节严重”通常包括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等情形。
除了上述的综合性法律,还有一些专门针对特定领域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比如,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在通信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

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个人隐私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在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其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网络安全法》也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法律。
该法强调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规则。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刑法》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了上述的基本法律,还有一些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
比如《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它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另外,《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也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有所涉及。
关于我国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宪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Thoughts on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the Anonymous Expression Right of Citizens in China 作者: 汪景涛[1];平淑丹[2]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北京100038;[2]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876
出版物刊名: 中州大学学报
页码: 67-72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1期
主题词: 表达权;网络匿名表达权;宪法保护;权利冲突;法益衡量
摘要:网络匿名表达权是表达权在网络信息时代背景下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和延伸途径,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受宪法保护。
在国际上已经有将网络匿名表达权认定为宪法权利的判例存在。
宪法保护的范围包括权利主体的匿名身份和表达内容两个方面,国内外对宪法保护的范围都做了一些排除性的规定。
宪法的保护程度取决于保护内容,就国内外的实际情况而言,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言论保护程度高于与公共事务无关的言论保护程度。
我国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护尚存诸多问题,如权利冲突的取舍标准分歧、公权力的过度限制等,其中最主要的还是缺少明确的宪法保护依据。
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之宪法保护

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之宪法保护——兼论网络实名制的正当性杨福忠2013-03-22 14:16:51 来源:《法商研究》(武汉)2012年5期【内容提要】网络匿名表达权是公民通过网络匿名或使用假名针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具有宪法权利的属性,受宪法保护。
宪法保护包括表达内容的保护和匿名身份的保护两个方面。
传统宪法理论主要针对的是表达内容的保护,因而需要在宪政实践中不断探索匿名身份保护的方法,以丰富表达权保护理论。
美国法院通过测试标准的宽松与严格来控制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护强度,这种做法具有借鉴意义。
限制与保护是基本权利法制的一体两面。
对网络匿名表达权的限制,首先要考量该权利所蕴含的民主价值,进行法益衡量;其次要考量限制方法的有效性,注意发挥网络架构的作用。
【关键词】网络匿名表达权/宪法/保护范围/保护强度/实名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9.9%。
①随着网络成为我国公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匿名或使用假名通过网络参与公共生活也日趋常态化。
然而,伴随着这一变化过程的是在互联网管理问题上始终存在着是否实行实名制的争论。
特别是近年来,伴随着购票实名制、微博实名制的实施,关于网络实名制的争论也愈发激烈。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韩国、瑞典等其他国家,实名制也是一个颇具有争议性的议题。
目前我国关于实名制的争论,有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1)赞成实名制者认为匿名表达导致了语言暴力、造谣诽谤、网络欺诈甚至违法犯罪,而实名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良药。
(2)反对实名制者则认为匿名表达不仅为人们公开讨论、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提出有价值的观点提供了一种机制,而且在转型时期还有助于人们的情绪宣泄,可以疏导矛盾,对社会稳定大有裨益;而实名制则会导致人们言论自由的萎缩。
由此可见,网络实名制争论的背后是对公民匿名或使用假名针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权利(以下简称网络匿名表达权)的态度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政策选择。
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表达意见、交流思想的主要平台。
网络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对传统的社会结构和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分析其法律规制,以及如何在保护个人言论自由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含义与特征1. 定义网络言论自由是指个人利用互联网等数字化传播手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观点、意见和信息的权利。
2. 特征(1)传输速度快:互联网实现了信息的瞬间传播,使得网络言论具有极高的传播速度。
(2)互动性强:网络用户可以在同一平台上进行实时互动,形成独特的网络社区。
(3)匿名性:大部分网络言论具有匿名性,便于个人表达真实观点。
(4)跨越地域限制:网络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地域限制,使得信息在全球范围内传播。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1. 不损害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泄露国家秘密。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3)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
2. 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网络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名誉权:不得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2)隐私权:不得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
(3)肖像权:不得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
3. 维护社会秩序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行使,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包括但不限于:(1)禁止侮辱、诽谤他人。
(2)禁止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信息。
(3)禁止散布虚假信息、谣言。
三、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 宪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了具体规定。
宪法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的研究及讨论
宪法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的研究及讨论作者:饶辉胜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9期【摘要】对于网络匿名表达权来说,主要是指宪法公民以网络匿名方式,发表自己关于公共事务的意见和想法,宪法权利的属性比较明显,并且受到宪法的保护,尤其在表达内容和匿名身份等方面。
通过宪法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在化解争议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比拟的作用,使宪法公民正确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
本文主要针对宪法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的研究与讨论展开深入研究,以供相关人士的参考。
【关键词】宪法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根据我国互联网网络发展情况调查报告可以看出,截至到2017年10月,中国网民规模高达6.99亿,互联网普及率高达55.3%,网络已经对我国公民生活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宪法公民也拥有了网络匿名表达权,这一变化过程越来越常态化。
要想创建良好的网络社会环境,必须要加强对网络社会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好宪法公民的网络匿名表达权,并加大保护力度,从而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宪法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价值阐述(一)有利于彰显个人价值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保护表达权给予了高度重视,这主要是因为表达主体自身具有一定的价值。
在表达权的事项过程中,言论表达形式是尤为重要的。
在网络时代中,人们可以发表观点或提出建议,无需对自己的社会身份或地位进行过多思量。
对于网络表达来说,具有较高的便利性、设限也比较少,政府管制力度也较不明显,这对实现个人价值是至关重要的。
(二)有利于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人们如果对社会出现不满情绪,一旦不正确加以处理、情绪难以排泄出去,后果将会不堪设想。
所以对于政府来说,必须要创建良好的机制体制,及时排解或宣泄公民的不良情绪。
借助网络表达,为人们排泄情绪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避免急剧性爆发威胁的出现,将社会风险的出现降至最低,创建良好的社会秩序。
通过实践可以看出,由于诸多公民往往通过网络将自己的意见进行表达,其民意价值要比利益自身要大。
关于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护与规制的探究[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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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摘要网络匿名表达权属于自由权范畴,是公民的私权利,受宪法的保护。
但若想自由的行使这一权利,前提是要有公权力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进而让权利的享有者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更好的行使该权利。
网络实名制是一种有效的规制手段,然而对于实名制的推行一旦超出必要限度,便会涉及对网络自由表达的保护与限制、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冲突问题。
因此本文主在讨论网络匿名表达权的法律保护及对该权利进行有效规制,进而营造更为和谐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网络匿名表达权规制实名制作者简介:王东玉,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研究方向:电子政务。
D632A1009-0592(2013)06-170-02一、网络匿名表达权之宪法保护缘由“表达权”在我国是一个宪法学概念,属于自由权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该条中所包含的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在人权谱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而这一权利只有表明于外部、传达于外部,才得以实现,因此这一实现权利的途径就构成了对于表达权的需求。
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对表达自由的保护是及其必要的,没有表达自由,那么人类言论自由的权利都将无法实现。
基于此重要价值,该权利在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各国宪法中得到了普遍认可。
例如,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人人有自由表达的权利”;美国联邦宪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当我们谈到表达时,自然而然会想到以现实社会作为表达平台的传统言论表达形式。
这貌似是表明宪法仅保护在该种情况下行使的表达权。
但我们忽略了宪法的基本权利规范具有开放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部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行为方式都是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将其纳入到宪法中予以保护的。
网络言论与言论自由法律解读
网络言论与言论自由法律解读在信息时代的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的重要平台。
网络言论作为一种新兴的表达方式,给人们带来了便利和自由,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为了维护网络言论的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网络言论与言论自由的法律解读进行探讨。
一、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石。
在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例如,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
”这一条款被认为是对言论自由的最强有力的保障。
而在我国,言论自由权利也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些法律保障为人们在网络上发表意见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然而,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
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法律也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例如,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并非对言论自由的无理限制。
二、网络言论的特点与挑战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言论具有更大的传播范围和更快的传播速度。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发布言论,这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更多的渠道。
然而,网络言论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网络言论的匿名性使得一些人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他人,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网络言论的泛滥使得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充斥网络空间,给人们带来了困扰和误导。
这些问题对于网络言论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网络言论的法律管理为了维护网络言论的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例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这一法律规定对网络言论的发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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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之宪法保护——兼论网络实名制的正当性杨福忠2013-03-22 14:16:51 来源:《法商研究》(武汉)2012年5期【内容提要】网络匿名表达权是公民通过网络匿名或使用假名针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具有宪法权利的属性,受宪法保护。
宪法保护包括表达内容的保护和匿名身份的保护两个方面。
传统宪法理论主要针对的是表达内容的保护,因而需要在宪政实践中不断探索匿名身份保护的方法,以丰富表达权保护理论。
美国法院通过测试标准的宽松与严格来控制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护强度,这种做法具有借鉴意义。
限制与保护是基本权利法制的一体两面。
对网络匿名表达权的限制,首先要考量该权利所蕴含的民主价值,进行法益衡量;其次要考量限制方法的有效性,注意发挥网络架构的作用。
【关键词】网络匿名表达权/宪法/保护范围/保护强度/实名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9.9%。
①随着网络成为我国公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匿名或使用假名通过网络参与公共生活也日趋常态化。
然而,伴随着这一变化过程的是在互联网管理问题上始终存在着是否实行实名制的争论。
特别是近年来,伴随着购票实名制、微博实名制的实施,关于网络实名制的争论也愈发激烈。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韩国、瑞典等其他国家,实名制也是一个颇具有争议性的议题。
目前我国关于实名制的争论,有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1)赞成实名制者认为匿名表达导致了语言暴力、造谣诽谤、网络欺诈甚至违法犯罪,而实名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良药。
(2)反对实名制者则认为匿名表达不仅为人们公开讨论、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提出有价值的观点提供了一种机制,而且在转型时期还有助于人们的情绪宣泄,可以疏导矛盾,对社会稳定大有裨益;而实名制则会导致人们言论自由的萎缩。
由此可见,网络实名制争论的背后是对公民匿名或使用假名针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权利(以下简称网络匿名表达权)的态度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政策选择。
笔者并不打算陷入赞成还是反对实名制这一无休止的争论当中,而是将关注点放在网络匿名表达权的宪法权利属性以及其作为宪法权利应如何受到保护等问题上,从而为相关政策选择提供一些宪法学上的理论依据。
一、网络匿名表达权宪法保护之缘由“表达权”,或曰表达自由,是指公民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
表达权“对于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秩序而言,是有建设性功能的,因为它能促成经常性的思想交换及民主生活不可或缺的意见讨论。
在某种意义上,它是每一种自由的根本,这个泉源几乎是所有其他各种自由不可或缺的条件”。
②由于表达权所具有的特殊宪政价值,该权利在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各国宪法中得到了普遍确认。
例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自由表达的权利。
此权利包括持有意见的自由、接受和输出信息和观念的自由,不受公权干涉,不受疆界影响”;《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以下简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的法律……”在我国,表达权的直接宪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的规定。
《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按照言论所涉及的领域,言论自由可分为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言论自由和与公共事务无关的言论自由,其中前者受宪法较强保护。
《宪法》第41条主要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因此,《宪法》第41条规定的主要是公民针对公共事务自由地发表意见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
在国外,此类权利属于政治性言论表达权,我国学界则称之为监督权。
从基本权利规范构成要素的意义上讲,表达权包括两个要素,一是权利主体,二是权利内容。
其中,权利内容是当下宪政理论和实践予以重点关注的问题;对于权利主体,学说和判例重点关注的是谁享有表达权,至于权利享有者所处的状态即实名身份还是匿名身份则并未引起人们的关注。
这大概是由于在宪政实践中,人们通常遇到的情况是:表达者的身份是公开的和可识别的而非处于匿名状态。
这样人们在讨论表达权时,实际上是把实名身份作为一种条件预设,故理所当然地认为实名身份讨论构成了表达权的固有内涵。
但是,互联网建立了一种匿名表达机制,允许人们匿名或使用假名参与公共事务讨论,这就给当前的宪法学说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即作为与实名表达相对应的匿名表达是否属于宪法权利的范畴而受宪法保护?对此,当前的宪法学说并没有给出答案。
笔者对此持肯定观点,理由如下:首先,匿名表达是个人基于人性尊严而进行自我保护的机制。
匿名表达源于这样一种认识:人与人之间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应把自己的身份和思想公开出来,大家坦诚相见,理性沟通;对各种不同观点,每个人都能有一个宽容的心态去对待。
然而,理想与现实总是存在差距的。
现实中,对他人的不同观点,总是有些人不能宽容对待,对他人发表的真知灼见,要么进行非议,要么进行威胁、恐吓甚至打击报复,而社会又不能为表达者提供有效的保护。
为了摆脱他人的非议和报复,人们于是采用匿名身份发表言论。
因此,从发生学的角度,匿名“常常代表着对一个并不完美的世界的理性的回应”。
③它是人们出于人性尊严的本能需要而建立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机制。
正如有学者所言:“匿名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机制:人们可以肆无忌惮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对各种主张或幻想可以探索和尝试,同时避开社会的非议,把后果降至最轻微的程度。
”④其次,宪法的基本权利规范具有开放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那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行为方式都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进入宪法保护的范畴。
这是因为宪法条文多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并没有普通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那样的结构;只有对宪法进行解释,将宪法条文具体化,才能产生普通法律那样“构成要件”的内涵。
所谓宪法解释,“不是把宪法文字中已经包含解决争议的内涵而解释‘出来’,而是明知宪法只有原理原则,宪法的内容必须靠社会实况的理解,把应有的内涵解释‘进去’,所以释宪者绝不是单纯的‘执法’,而是明显的‘造法’”。
⑤这样,尽管宪法文字没有变,但我们已经随着社会的发展赋予其一些新的内容,使其内涵发生了变化。
例如,尽管《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没有明文对公民在行使权利时是以实名身份还是以匿名身份做出限定,但我们仍然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把网络匿名表达权解释进宪法,赋予其新的内涵。
最后,网络匿名表达权已经被一些国家的宪法判例确认为宪法权利。
匿名表达权并非一开始就是宪法权利,同其他权利一样,最初它仅表现为人们一种主观上的权利要求,或者仅处于观念上的权利形态,并未被法定化为客观权利。
20世纪60年代,匿名表达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首先在美国得到承认。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塔利诉加利福尼亚案”⑥的判决中首先指出:“匿名传单、小册子甚至书籍对人类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那些经常受到迫害的群体和教派完全可以匿名或公开地对这种令人难以忍受的做法和法律提出批评。
”紧接着,法院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宣称匿名表达权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加利福尼亚州禁止散发匿名传单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并强调“身份公开和对报复的恐惧可能会阻止对重要公共事务的和平讨论……第一修正案的目的在于保护不受欢迎的个人在一个不够宽容的社会中免遭报复”。
在“麦金太尔诉俄亥俄州选举委员会案”⑦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匿名表达权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至关重要,它作为美国的重要传统而融入美国历史之中。
因此,匿名表达权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观点已经得到公认。
⑧在美国,首次将网络匿名表达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确定下来是1997年乔治亚州地方法院在“自由公民联盟诉米勒案”⑨中所作的判决。
在该案中,乔治亚州的一项法律为预防诈骗,把匿名或使用假名通过网络传送数据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
原告是一些利用互联网进行通信的个人和组织成员,他们认为该法限制他们以匿名或使用假名进行网络交流的权利违背了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
法院认为虽然防止欺诈确实是一项“重大的国家利益”,但“为了避免受到社会和他人的排斥、歧视和困扰,为了保护个人隐私而匿名发表的言论就是受法律保护的……过于宽泛的法律规定会极大地限制他人的表达自由”。
除美国以外,以色列等其他国家的法院也以判例的形式承认匿名表达权是受宪法保护的权利。
在以色列,一位名叫拉米•莫尔的医生要求以色列一家宽带运营商提供发表诽谤性言论的一名匿名博客作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被拒绝后起诉到法院。
最后,以色列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博客作者的匿名表达权是受宪法保护的权利。
⑩由此可见,网络匿名表达权是公民通过网络匿名或使用假名针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具有宪法权利的属性。
它同其他基本权利一样,应该受到宪法保护。
二、网络匿名表达权之宪法保护范围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护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权利主体的匿名身份,一个是表达内容。
在宪政实践中,对权利主体匿名身份的保护主要取决于表达内容是否属于宪法保护范围,故对表达内容受保护范围的探讨是网络匿名表达权保护之固有议题。
由于表达权构成民主社会的根基,是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因此其在各国受保护的范围通常是比较宽泛的。
欧洲人权法院在1976年“汉迪赛德案”(11)的判决中指出,表达自由不仅适用于人们乐于接受或视为无关紧要的“信息”或“观念”,而且适用于那些冒犯、惊扰国家或任何人群的“信息”或“观念”。
这是多元、容忍和思想开放的要求,没有这些就没有“民主社会”。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也强调,尽管存在着表达自由的滥用和过度,但从长远来看,这些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对促成开明的公民意见至关重要。
(12)《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从不拒绝对不恰当的甚至错误的言论进行保护。
“在自由辩论中,错误意见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的表达。
”(13)根据上述法院的观点,凡是以某种精神影响亦即以企图说服他人为目的的价值判断,无论是他人乐于接受的见解还是有可能引起不快的观点,均受到宪法的保护。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表达权受宪法保护的范围尽管宽泛,但并非任何表达意见的行为都落入宪法的保护范围。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霍姆斯法官所言:“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管制自由言论的立法,但它没有,而且其目的也显然不在于给予任何使用语言的行为以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