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失败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在我们的社会中,医疗保健服务对人们的健康和幸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近一宗涉及“非法行医”的案件引发了我对于我国医疗卫生体系和法律框架的思考。
这宗案件发生在一个县城的一家私人诊所,该诊所的所有者并没有相关的医学学历或资格,却依然擅自行医,并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为患者开具处方药。
多名患者因此出现了严重的医疗事故,有的甚至危及生命。
一旦案情曝光后,社会舆论对此诊所进行了广泛的谴责和质疑。
这宗案件揭示了我国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中仍然存在的薄弱环节。
虽然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在近年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一些基层医疗机构依然面临着医疗资源不足、医生短缺等问题。
由于人们对于医疗资源的需求旺盛,一些私人诊所和非法医疗机构就应运而生,满足了一部分人的需求,但却造成了严重的医疗事故。
我们需要加强对于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医疗资源的分配,确保人们能够获得合理的医疗服务。
这宗案件暴露了我国法律框架在医疗卫生领域中的不完善。
虽然我国有关非法行医的法律法规非常清晰,但是执法的力度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对于非法行医行为的惩处力度还不够,一些非法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依然逍遥法外。
对于违法行医行为的监管力度还不够,监管部门的人员和资源有限,很难做到对所有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全面监管。
我们需要加强对于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惩处的效果;加大对于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这宗案件提醒我们,作为消费者,我们也要对医疗服务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医疗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服务,我们应该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和合格的医生,确保自身的健康和权益不受侵害。
我们也应该增加对医疗知识的了解和学习,提高自身对医疗服务的判断力和辨别力。
只有消费者的主动参与和监督,才能够推动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不断提高。
这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了我对于我国医疗卫生体系和法律框架的思考。
我们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完善医疗卫生体系;加大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和监管力度;增加消费者对医疗服务的警惕性,提高自身对医疗知识的了解。
关于乡村医生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移送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乡村医生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移送的分析与思考一、案情简介2008年6月11日,某区卫生局对某镇从事诊疗活动的卞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卞某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其执业地点为某乡某村,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
经核查,卞某分别于2006年5月26日和2007年5月23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区卫生局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并分别处以3 000元罚款和6 000元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相关条款,某区卫生局于2008年7月25日将卞某非法行医调查情况移送至某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2008年12月16日,某区公安局以卞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不认为其犯罪,将案件退回某区卫生局,并建议对卞某进行行政处罚。
某区卫生局于2009年3月5日再次对卞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9800元。
二、分析本案是在非法行医案件移送中出现问题的一种情形。
2008年《解释》出台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解释》对于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将非法行医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但是,由于各地公安机关对《解释》的理解不同,认定非法行医和受理案件的标准不一,在实际移送中出现了各种存在争议的问题,致使部分案件公安机关不受理。
本案中,某区公安局认为根据《解释尸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有五种情形,其中与本案有关的情形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可以理解为个人开办私立医院或者私立诊所。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开展诊疗活动。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的分析与思考

非法行 医案进行分析 , 并对造成打 击非法行 医困难的原 因及如何 更有 力非法行 医的对策作一些浅谈 。 [ 关键词] 非法行 医; 移送 ; 思考 [ 中图分类号]R一 0 5 1 [ 文献标识码]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1 — 5 6 7 5 . 2 0 1 5 . 7 . 2 4因 3 . 1 . 1 非法行医点隐蔽性强 , 执法人 员取证难 。非法行 医点只要经 历过第一次取缔后 , 他们 就会 更加 隐蔽 , 想再 次取证 很难 , 非 法行 医 点几乎找不 到药品、 医疗 器械等相关 证据 。他们 往往 在经历 过一 次 行政处罚后想 出很多逃避打击 的方法 : ( 1 ) 避 开执法部 门上班时 间, 选择在夜间看病 , 白天休息 ; ( 2 ) 看病 场所分 割 , 接待患者 一个地 方、 诊疗输液一个地方 、 药 品仓库又是一 个地方 , 每个地 方相距 很远 , 只
2010年来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法行医监测哨点已与卫生监督所形成联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非法行医者立即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对当地的非法行医点多了一拳打击但是目前该区目前尚未与公安街道等形成联动机制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力量仍杯水车薪在执法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不能限制非法行医者的人身自由亦不能随意搜查其摆放在隐蔽处的药品器械等往往面对非法行医者的阻挠和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经常只能眼看着其逃脱或躲避检查
有在确保安 全的情况下才带患者到诊疗场所 。这样和 卫生部 门打游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引发的思考最近,一宗“非法行医”案件再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一名自称“医术精湛”的人士在没有任何医疗资质的情况下,采用非法手段进行医疗行为,导致多名患者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非法行医不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面对这一问题时,我们不仅需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进行严厉打击,还需要深刻反思社会文化和道德观念,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珍视生命的健康文明风气。
非法行医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引发了我们对医疗行业管理和监督体系的思考。
当前,我国医疗行业的管理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医疗资质的审核制度不够严格,医疗机构的监管不够到位等。
这导致了一些无资质的“医托”和“野医”等非法医疗人员的出现。
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医疗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审核,严格规范医疗行业的经营活动,杜绝非法医疗行为的发生,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非法行医案件也让我们深刻反思了社会文化和道德观念的问题。
人们对医疗行为的信赖和依赖是基于对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的认可。
一些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利用患者对医疗的渴求,散布虚假的医疗宣传,隐瞒医疗风险,进行非法行医活动。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患者的欺骗和伤害,也是对医学伦理和社会道德的严重挑战。
我们应当加强医学伦理和社会道德教育,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专业知识和医疗技术的文明风气,增强人们对医护人员的信任和依赖,杜绝非法医疗行为的生存土壤。
我们还需要以此次非法行医案件为契机,倡导全社会尊重法律、珍视生命的健康文明风气。
非法行医案件的发生,既暴露了一些人对法律的藐视和漠视,也凸显了一些人对生命健康的漠视和妄为。
我们应当以此为警示,提倡全社会尊重法律、遵纪守法,不为所欲为,不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增强人们对生命健康的珍视和保护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健康,不轻信虚假的医疗宣传,不盲目跟风进行非法医疗行为。
对完善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的思考

对完善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的思考近年来,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施行非法行医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的举措,对非法行医者起到了非常有效的震慑作用。
但目前在具体处理这些案例时存在调查取证难、査获难度大、对刑事立案标准的认识存在分歧、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证据收集手段和措施有限、髙效衔接机制缺失等问题。
现将我们在实践中积累的一些体会和经验报告如下。
1案件介绍2011年9月11日,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对辖区内小普陀街某号进行监督检查,检査时该镶牙场所经营者正在为某患者开展镶牙医疗执业行为。
现场查见该场所门口墙面上写有“镶牙”字样,场所内有洗牙机1台,假牙模具29只等物品,操作台上放有现金人民币共200元。
经查,该当事人曾于2008年6月30日和2009年8月12日两次因非法行医被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行政处罚。
本次行医场所小普陀街某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本人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根据2008年5月9日起实施的“法释〔2008〕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于2011年9月11日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立案侦查。
2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行刑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是指在査处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办案协作制度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2001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达到犯罪标准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打击一起非法行医心得体会

打击一起非法行医心得体会在过去的几年中,打击非法行医成为了我们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
非法行医不仅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还给患者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威胁。
作为有关部门的一员,我深入参与了打击非法行医的工作,并对此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深深感受到非法行医对社会的伤害。
非法行医者缺乏正规医学教育和专业训练,他们往往不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病史,缺乏科学的诊断方法和治疗手段。
这导致了大量的治疗失败和医疗事故,给患者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危害。
我曾亲眼目睹过一些利用非法手段从事医疗活动的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这让我深感非法行医必须得到有效打击。
其次,我认为打击非法行医需要政府、法律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强立法和监管,建立健全非法行医的举报和查处机制。
同时,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力度,严查涉案医生和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和业务水平。
此外,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危害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只有各方的合力,才能有效地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再次,我发现与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对打击非法行医至关重要。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参与了与公安、卫生、食药监等部门的合作行动。
这些合作不仅加强了信息共享和案件协作,还提高了行动的效果。
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打击,使得非法行医者难以有所遁形,也给其他从事非法行医的人敲响了警钟。
因此,加强不同部门间的合作,形成打击非法行医的合力,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我也意识到打击非法行医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非法行医者的手段和手法不断更新换代,他们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和招揽患者。
这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与时俱进地打击非法行医。
而且,我们还需要持之以恒,不能掉以轻心。
只有坚持下去,才能最终实现真正有效的非法行医打击。
总的来说,打击非法行医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
我们必须认识到非法行医对社会的危害,加强合作,不断学习和创新,共同致力于打击非法行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
非法行医问题突出表现及对策建议

非法行医问题突出表现及对策建议非法行医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涉及医疗安全、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等多个方面,给人民群众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在本次发言中,我将重点介绍非法行医问题的突出表现,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希望能够共同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
非法行医问题在我国长期存在,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1.无资质从业。
非法行医者通常缺乏相关的医学教育和专业培训,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但擅自从事医疗活动。
他们可能是没有医学背景的普通人,或是失去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2.缺乏监管和规范。
非法行医往往在没有医疗机构注册的情况下,进行医疗活动。
他们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督,也没有遵循医疗行业的规范和标准,容易造成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
3.治疗效果难以保证。
非法行医者通常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医学培训,医疗水平参差不齐,治疗效果难以保证。
患者往往因求快速、廉价的治疗而上当受骗,导致病情恶化。
4.非法销售药品。
一些非法行医者以治疗为幌子,实际上是为非法销售药品牟利。
这些药品可能是没有批准上市的假药或劣药,给患者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非法行医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和对策。
1.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各级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对非法行医者进行严厉打击。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行医行为。
2.提高公众医学素养。
通过开展医学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医疗安全的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
鼓励群众选择合法、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不轻信非法行医者的宣传。
3.加强执业资格管理。
建立健全医师执业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真实有效。
对执业资格造假的行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4.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加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报销比例,降低患者就医负担。
这样可以减少因求廉价治疗而倾向于非法行医的情况。
5.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一起非法行医案移送公安机关被退回的思考

一起非法行医案移送公安机关被退回的思考——盐边县卫生监督所陈顺德谢莉林[摘要] 非法行医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本文通过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被退回的案例分析,目的在于卫生部门怎样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抓好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键词] 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移送;公安机关1 案情简介2004年9月15日由盐边县卫生局交办,盐边县卫生监督所卫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
初步查明:2004年9月11日24时左右,盐边县高坪乡二村护林社孕产妇毛晓玲在家中自然娩出一女性活婴,胎儿娩出后,产妇阴道出血不止,胎盘未娩出,约一小时后,其家属分别去请高坪乡卫生院保健医生王菊芳和盐边县渔门镇新开田村二社村民王大明。
9月12日凌晨1:40左右王菊芳和王大明分别到达产妇毛晓玲家,王菊芳在为产妇进行各方面检查和医疗救治后,建议其家属立即转诊渔门医院进行救治,但是由于王大明的主观臆断,认为自己能做胎盘剥离术,在消毒和抢救设施设备极不齐全的情况下,王大明为产妇进行胎盘剥离术,2:30左右王大明将胎盘取出,术后,王大明亦未对产妇再进行其他医护措施。
大约半小时后,产妇出现胸闷、烦躁、呼吸困难等症状。
此时保健医生仍然建议家属转诊,但是由于王大明的劝阻及家属认为胎盘已取出,应该没有生命危险,仍然未采取保健医生的转诊建议,直到3:00左右产妇生命垂危,王大明才让其家属转诊,但是此时已延误了抢救病人的有效救治时间,产妇毛晓玲于2004年9月12日4:30分左右在其家中死亡。
初步调查结果:王大明系盐边县渔门镇新开田村二社村民,其未到正规医学院校学习过医学知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资质,自1998年至2004年9月一直在其家中私设诊所(其中2001年被县卫生局公告取缔一次)为本村及附近村民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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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失败引发的思考与建议(1)2007年5月15日,A县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该县城一住宅小区楼内有人行医,但不是正规诊所。
接到举报后,该所立即派遣卫生监督员前往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后发现该诊所负责人为金某,持有B县卫生局发放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但该诊所无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现场有数名病人正在输液,经过对现场病人的调查取证,及对当事医生金某的询问,金某承认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在该场所私自开设一诊所开展诊疗活动。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A县卫生局认定金某是违法主体,他的行为属于无证行医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2007年5月31日对金某处以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和器械、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金某当日收到处罚决定书之后,自觉完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2)2009年3月30日,A县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巡查过程中,在该县某一出租屋内发现一诊所,该诊所负责人为2007年因非法行医被A县卫生局行政处罚过的金某。
此次金某依然无法向当场的卫生监督员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监督员通过现场调查,判定此次金某同样涉嫌非法行医。
经履行相关程序,A县卫生局认定金某是违法主体,他的行为属于无证行医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金某下达了第二次非法行医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和器械、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告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已被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两次,如仍然无证行医,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特此告知。
金某在告知书上签字。
(3)2015年5月1日,因卫生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能合并,A县卫生局改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简称卫计局。
2015年10月20日,A县卫计局卫生监督员在打非巡查中,发现原金某行医场所疑似存在行医迹象。
卫生监督员依法对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诊所内有2名病人正在输液,诊所负责人金某正在给1名就医者测量血压。
卫生监督员通过调取档案,现场对金某及病人进行询问调查。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予立案追诉。
A县卫计局认定金某因两次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此次为第三次行医,卫计局依法将金某移送县公安局处理。
A县公安局经过调查,基本确定金某非法行医犯罪事实,遂于立案并提请检察院批捕。
该县检查院经过调查处理,援引2015年10月15日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王万龙非法行医一案的批复》,认定金某持有B县发放的、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且从事乡村医疗活动,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从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检察院决定不予批捕,将案件退回至公安局要求继续调查。
县公安局认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王万龙非法行医一案的批复》,遂于撤销立案,退回至县卫计局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
2.案例分析本案中,行医者金某于2007年5月15日、2009年3月30日在所租房屋内给病人看病,被卫生行政部门查处,因涉嫌非法行医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分别被依法处以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和器械、罚款4000元和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和器械、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5年5月1日,金某因在其行医场所为病人看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作者认为,根据本案卷宗中提供的证据,结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王万龙非法行医一案的批复》的有关规定作出撤销移送并退回至卫计局开展进一步调查的结论值得商榷。
2.1 有关执业医师、乡村医生行医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第十七条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按照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四十条规定“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
2.2 地方的有关规定与实际情况《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70号)规定“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路》的规定,乡村医生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且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内执业;二、违法上述规定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2.3 准确理解《批复》的实质精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王万龙非法行医一案的批复》(2013)苏刑-他字第0010号,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万龙具有合法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且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因此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从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2.4 对《批复》作出正确、全面、准确解释或理解的限制该批复是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去分析,王万龙具有合法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从事乡村医疗活动。
王万龙为盱眙县盱城镇雨露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家中从事疾病诊疗活动被盱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两次并移送至公安机关。
作为乡村医生,王万龙因在家中从事诊疗活动,因王万龙家属一客观场所,应归类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王万龙涉及到执业地点的变更,卫生行政部门已对其进行警告并处罚。
2.5 关于本案的商榷对于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生,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进行诊疗服务,处罚主体应该是该名医生,还是该诊所的责任人,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虽然两个客观主体的主观人物是同一个人,但是其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则不同。
如果认定金某在未注册的行医地点行医,卫生行政部门对金某的处罚依据则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如果认定金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诊所,则我们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诊所负责人金某进行处罚。
本案中,卫生行政机关沿用的法律依据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处罚依据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不能因为金某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而否定其非法开设诊所的事实。
3.思考与建议3.1 正确全面准确地理解《批复》精神与实质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的起草过程中,如何认定非法行医的主体一直争议较大。
既要严厉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非法行医行为,又要考虑到目前医疗网点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的现实情况,尤其是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医疗卫生状况。
既不能打击面过宽,又不能轻纵罪犯;既不能仅限于无医疗教育背景的人,也不能对于执业医师超范围、类别、地点和诊疗活动,一律按照非法行医来定罪。
要严格区分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罪和行政法规的非法行医行为。
结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王万龙非法行医一案的批复》,对于违法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违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超过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目前我们能够得出的结论,就是不宜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3.2 建立健全、完善对医生出诊、巡诊制度就目前很多经济落后地区医疗服务工作的现状而言,医生出诊、巡诊对于广大的居民、农民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或缺的。
对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于医生出诊、巡诊行为的规范。
特别是要在制度层面,做到建立、加强与完善,积极引导,严格规范。
3.3 加强医疗服务监督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我们自己本身要加强责任意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强化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
加强卫生服务质量的评估、管理与监督,重点对乡、村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卫生服务行为,不断加大打击非法行医的力度。
我们要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利益的高度,切实履行职责,防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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