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 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2019年9月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本社住所:重庆市黔江区XXX**村***组***号

邮政编码:409XX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含林地、园地、四荒地)和水面资源;

(二)运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社在XXX党委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X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成员登记基准日XXXX年XX月XX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住居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2.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3.正在服刑期的人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未迁出户口的。

第九条本社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的;

2.已纳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序列的;

3.成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管理人员、正式职工;

4.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第十条上述第七条、第八条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除上述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提出申请并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或者保留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年满18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社经营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三)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按股份享受股利分红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定);

(二)关心支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所持股份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权设置与管理

第十四条本社的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

(三)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十五条本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所有,变成员为股东,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第十六条本社清产核资登记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万元,债权总额**万元,债务总额**万元,其中经营性资产为xxx万元、经营性资产净额为***万元。

第十七条本社经营性资产金额全部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不设集体股。成员股由下列股种构成:

1.人口股,股权享受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按X 股设置,计xxx股;

2.土地股,股权享受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参与二轮土

地承包的人,每人按X股设置,计xxx股;

3.扶贫股,股权享受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扶贫开发建

档立卡的人,每人按xx股设置,计xxx股;

……

本社股金总额xxx万元,总股份xxx股,每股对应资产金额xx 元。

第十八条本社量化后的股份“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

不减”,实行“确权到人、发证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的静

态股权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本社股权仅限在本社内部流转,股权转让必须符合

相关法律和政策,由当事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同意,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到本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成员内部流转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商议决定,流转股份可以按程序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或核减本社总股份数。单户股东持有股份不能超过本集体总股份的5%。

第二十条因成员登记错误或者股权配置错误,导致股权多头

享受或者重复享受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股权,予以变更或注销。设置扶贫股的,按照扶贫开发相关政策处理该类股权,需要收回的,予以变更或注销。

第二十一条本社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成员

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股权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如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如股权证书的有关内客发生变更,应在一个月内到本社理事会办理变更手续。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本社理事会报失并申请补发。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

事会。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年

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为: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

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讨论决定理事、监事的报酬: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按章程规定的其他讨论决定事项。

成员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

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讨论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作出决定或决议时,须经全体成员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成员大会与村委会换届同步,定期召开。在出现

下列情形时,必须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有2/3以上成员提议;理事人

数不足章程规定的2/3时;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1/3时;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成员大会授权的事项。但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成员代表必须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由成员大会以村民组为单位,每个村民组推选若干名代表方式产生。首届成员代表由村民代表过渡或者改选产生。

第二十八条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成员代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有1/5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是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5名理事组成,是本社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机构,设理事长1名、理事x名。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其他理事主持工作。

第三十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为:负责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制定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人员、财务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或决议:决定组织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决定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决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保值增值方案;制定增加或减少注

册资本方案;拟定组织解散方案;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理事会议有1/2以上

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二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代表理事会定期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5名监事组成,是

本社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的职权为:检查组织财务;对理事会或经

理层成员的违法、违规和损害组织利益行为的,要求其纠正;列席理事会会议;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本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换届与村委

会换届同步。任期由章程规定,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本社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五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

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自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

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

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四十条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

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每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布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

第六章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成

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规范会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三

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向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

第四十四条本社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每年初在充分发

扬民主,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方案。收支预算编制必须详实、收支对应,符合政策规定。财务收支预算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社的开支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长签名审批;1000元至5000元由理事会讨论同意,理事长签名方可开支;超过5000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理事长签名方可开支。

第四十六条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

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七条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村党群服务中心设置社务公开栏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季度首月10日前公布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每年首季度15日前公布上年度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

第四十八条本社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标准为:(1)按照当年收益的xx%提取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公益设施建设和维护;(2)根据上年实际开支额提取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等方面开支;(3)外来投资分利;(4)股份分红,在提取积累后,按照成员股份份额进行分红。集体年度收益不足x万元时,暂不分红,直接结转下年。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社接受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条本社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七章变更

第五十一条本社组织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理事会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备案。

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对本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

权债务。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并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镇人民政府审核,于**年**月**日由

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备案。

第五十四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

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股东代表签字:

200802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办法

起草者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确定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缺失环节,也是所有三农工作者和思考者无法回避和绕行的问题。笔者与办公室成员王思云、肖长松、杨崇志、王旋等同志经过长期大量调查研究,并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背景下起草了该文件。从制度层面提供了一条有效解决了我国农村经济历史遗留问题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兼顾了多方面利益保护的途径。文件起草后,经过集体讨论确定,并受到党委领导及专家的肯定。现上传,以期为中国农村三农事业的发展起到一些推动的作用。 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激活农村生产要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沿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数个相邻的自然院落范围内,由农民自愿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经过改革发展形成的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本质特征的区域性经济共同体。 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沿革,本办法所称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农村生产队,即现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成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报告范文【实用】

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在省站的精心指导和各级党政领导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政策法规为宗旨,管好用活农村集体资金、资产、为己任,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为目的,从增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的角度出发开展工作,查处了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些违规违纪 问题,有效的保障和防止了集体“三资”保本增值和流失浪费,促进了基层民主建设,受到了基层干部群众的好评和有关部门的肯定。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辖区六县一区 9个行政村、9 个合作社共计10665个会计核算单位,止二00八年底已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行政村 7个、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99.2%;实现村级会计电算化的村数143个、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9.4%。市、县(区)、乡(镇)三级已成立审计机构116个,配备专职审计人员146名,其中:持证人员18名。 一年来,我市上下共抽组118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39个审计组,对全市10565个会计核算单位的集体资金、资产、和财务收支、债权债务以及农村土地征占补偿费、支农惠农补贴等专项资金进行了详细的内审外调工作。审计资金总额106707万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资金434.2万元,追回贪污挪用资金120.9万元。查处追究任期届满和离任村社干部责任38人,收回各类违规违纪资金11.10万元,结算移交离任村社干部经济手续223人(次)。 二、具体工作 (一)财务审计不留死角 二00八年我市村级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在强化财务混乱村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继续推行“乡镇自查自审、县区就地复审、市站以县区为单位集中送达核审”办法,计划审计 9个行政村10665个会计核算单位,实际审计 9个行政村10665个会计核算单位,累计审计资金60431万元。审计核实全市村社集体固定资产3 7.2万元,较上年净增128.72万元;负债总额17506.5万元,较上年减少100 .58万元;所有者权益42942.5万元,较上年净增7418.84万元。查处违纪未违规单位348个会计核算单位,清理出不合理开支730笔万元,不规范条据123张,金额98万元,未入账资金114笔10.8万元,现金白条顶库张49万元。对于审计出的问题,工作组进行了及时处理,对一些记账出现的差错进行了纠正;对部分不合理开支进行了账务注销,票据退还有关当事人员不作报销;对一些不规范条据,及时督促有关人员规范手续;对收入没有入账的重新作了入账处理。 (二)专项审计逐年拓展 1、粮食生产直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20XX年、省财政拨付我市粮食直补资金2522万元、农资综合补贴16513万元,两项合计全市农民人均98.92元。分别为崆峒区451万元、3104万元,泾川县339万元、2561万元,灵台县459万元、2687万元,崇信县125万元、991万元,华亭县175万元、 3万元,庄浪县435万元、2493万元,静宁县538万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2019 年 9 月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本社住所:重庆市黔江区 XXX**村*** 组*** 号邮政 编码: 409XX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 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含林地、园地、四荒地)和水面资源; (二)运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社在 XXX党委和 ** 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 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 XXX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成员登记基准日XXXX年 XX月 XX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住居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 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 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 划生育的人员 ); 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 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 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 2.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摘要]因多方面原因,司法实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一,文章从实际案件出发,从司法实践角度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认为宜以“一般规定”加“特殊情形”的模式在立法层面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 建立客观、统一、可行的判断标准,是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关键,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化解相关矛盾的现实要求,也是维护司法统一、体现法律尊严与权威的需要。本文从一则发生在广东省的案例出发,对判断标准作出分析。 一、案例简介 原告李光于村里实施家庭联产承包前入赘到城北公社城北大队定居、落户;1990年左右,李光一家回到被告东塘经济合作社、由其侄子提供宅基地一处由其建房居住。1997年东塘经济合作社对土地进行了分配,李光一家不在发包对象之列。后李光经由其侄子从其他村民处流转到0.5亩土地。2008年东塘经济合作社土地整体被征收。东塘经济合作社以李光不属于本经济合作社成员未向李光一家发放征收补偿款,但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资助。前述0.5亩的青苗补偿款已由李光侄子领取。 原告李光等一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东塘经济合作社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东塘经济合作社辩称,李光不属于东塘经济合作社的在册村民,故自实行家庭承包制后一直未取得承包权,不应享受村民待遇。 另查:李光在入赘后已在当地办理了户口,2000年左右李光在东塘经济合作社所在地也办理了户口(户口簿注明是“无迁移久居”),其属于双重户籍;2008年在本市户口清理时,李光选择保留了位于东塘经济合作社的户口;在农业税废除之前,集体完成粮食定购任务的村民名单中没有李光等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光是否具有东塘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李光在东塘经济合作社有户口且在此长期居住,在当地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所以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均应属于该经济合作社的成员。

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制度范本格式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计人员 第三章审计对象与审计职权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 2002年7月18日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对提取、管理、使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进行的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审计工作。 林业、水利、海洋渔业、中小企业、行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村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审计工作第四条农村审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审计人员 第六条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农村审计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村审计工作。 农村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及考核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农村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农村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对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商业秘密等秘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第三章审计对象与审计职权 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进行审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单位; (三)使用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的单位:第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 年月日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 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是由原村经济合作社改制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综合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五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六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镇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股权设置与量化 第七条经清产核资查并依法调整账户后~截止年月日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总资产元~负债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元~其中经营性净资产元。可以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为元。 ,不确值的村不需要写,

第八条本社设人口股。股权总数为股~股份合作制改革时每股金额元。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登记表》。 第九条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本社颁发。 股权证书是对股东股权的确认~股东必须认真保管~股东变更、股权证书遗失、股权证书所载股份发生变动的~都要及时申请补办或变更。 第十条股东可以依法可继承和内部转让。 股东发生股权继承、转让~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人口股分为社员股东和非社员股东~非社员股东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社员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三,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五,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六,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七,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及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行事。 ,四,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这的合法权益, ,五,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等于“村民”。村民是村委会组织使用的概念,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与财产相联系的经济权益。是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未必有分享集体财产权益的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常有两种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 (一)、原始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的子女。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 (二)、加入取得:《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6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才能被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也不是终身的,出现四种情况其资格自然消亡:一是死亡;二是己加入到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出嫁女等;三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四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在其他单位供职,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并已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也就是说,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一旦土地被征占用后,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能享受土地被征占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审计的相关法律规定(参考Word)

主要参考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5.《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公开与监督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财务公开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如下方式公布: 1. 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 2. 有条件的村、组应实行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3.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4.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二、财务公开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基本建设计划; 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二)损益性收入: 1.村提留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4.其他收入。 (三)损益性支出: 1.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 2.招待费支出; 3.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4.其他支出。 (四)非损益性收支: 1.土地补偿费收支; 2.福利费收支; 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 4.上级拨款收支; 5.乡镇统筹费及涉农税费收支; 6.扶贫救济收支; 7.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 8.各项建设开支(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等支出); 9.公益福利开支(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和合作医疗支出等); 10.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工作(简称产改)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于xxxx年xx月xx日成立。 本社名称:xx县xx镇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xx县xx镇xx村 第三条本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本社受上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资产折股 第六条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经济合作社经营性净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不包括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八条经清产核资后,原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总资产xxxx元,负债xxxx 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xxxxx元,其中经营性净资产xxx元,非经营性资产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要做到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程序规范、界定准确,不重登、不漏登,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二、界定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公开、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 (一)尊重历史。就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就是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就是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民主决定,群众认可,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三、界定办法 (一)资格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世居本村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二)资格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资格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死亡的;

村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完整版

村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市)。 本社住所: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或XX路XX号)。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 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二章社员 ? 第六条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完善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安定有序,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x区委、政府的安排,依照《X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确保农村集体“三资”运转正常安全,维护农村经济组织与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基层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审计对象 x区所辖2乡2镇2个涉农街道办事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共计42个村。 三、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为X年1月1日-X年12月30日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土地确权工作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情况。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进行追溯或延伸审计。 四、审计内容 (一)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

1.村集体年度财务收支和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2.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3.村集体“三资”承包、租赁等合同管理情况; 4.资源登记情况; 5.“三资”管理履行民主程序及村级财务公开情况。 (二)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情况 1.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 2.是否依法设置帐户、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管理会计档案; 3.财务信息化建立和使用情况。 (三)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情况 1.是否按照要求履行民主程序,并形成补偿分配方案; 2.征地补偿费分配是否按照审批方案执行,留归集体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 3.征地补偿费发放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现象。 (四)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1.上级划拨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2.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惠农资金的发放、管理情况; 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4.其他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土地确权工作情况

村股份经济组织合作社章程样本

绍兴市上虞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上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绍兴市上虞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绍兴市上虞区XXXXXX。 第四条本社由本村全体XXXX名村民作为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本社经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XXX。 第六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本社的经营范围:XXXXXXXXXX(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本社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经营体制时原生大队成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的; 3、与本社股东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4、因股东依法收养落户的; 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村党支部(总支)书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当然股东。 第十四条本社共有股东XXXX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XXXX万元(全为人口股),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时间为XX年XX月XX日。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问题探析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问题探析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问题探析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目前我们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统分结合的经营主体出现了严重分化。一方面由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极大释放,农户家庭经营得到了迅猛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发展条件的缺乏,集体统一经营特别是集体经济出现严重萎缩。从吉林省的情况看,多数地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面临严重困难,出路狭窄,动力不足,村级集体经济总量小、层次低、实力弱、发展慢的状况比较严重,这种状况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一个重要原因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缺失。原有村级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已经与现代农业产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核心问题是健全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本文从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和经济职能入手,通过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经济职能的区分,阐述了健全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必然性,并提出了健全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途径。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和经济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词来源于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由“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演变而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独立性。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也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参与经济

2019年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报告范文-范文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报告范文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报告范文 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在省站的精心指导和各级党政领 导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政策法规为宗旨,管好用活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己任,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为目的,从增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的角度出发 开展工作,查处了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些违规违纪问题,有效的保障和防止了集体“三资”保本增值和流失浪费,促进了基层民主建设,受到了基层干部群众的好评和有关部门的肯定。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辖区六县一区1529个行政村、9136个合作社共计10665个会计核算单位,止二0xx年底已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行政村1517个、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99.2%;实现村级会计电算化的村数143个、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9.4%。市、县(区)、乡(镇)三级已成立审计机构116个,配备专职审计人员146名,其中:持证人员18名。 一年来,我市上下共抽组118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39个审计组,对全市10565个会计核算单位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务收支、债权债务以及农村土地征占补偿费、支农惠农补贴等专项资金进行了详细的内审外调工作。审计资金总额106707万元,

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资金434.2万元,追回贪污挪用资金120.9万元。查处追究任期届满和离任村社干部责任38人,收回各类违规违纪资金11.10万元,结算移交离任村社干部经济手续223人(次)。 二、具体工作 (一)财务审计不留死角 二0xx年我市村级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在强化财务混乱村清理 整顿的基础上、继续推行“乡镇自查自审、县区就地复审、市站以县区为单位集中送达核审”办法,计划审计1529个行政村10665个会计核算单位,实际审计1529个行政村10665个会计核算单位,累计审计资金60431万元。审计核实全市村社集体固定资产34007.2万元,较上年净增128.72万元;负债总额17506.5万元,较上年减少10021.58万元;所有者权益42942.5万元,较上年净增7418.84万元。查处违纪未违规单位348个会计核算单位,清理出不合理开支730笔183万元,不规范条据123张,金额98万元,未入账资金114笔10.8万元,现金白条顶库131张49万元。对于审计出的问题,工作组进行了及时处理,对一些记账出现的差错进行了纠正;对部分不合理开支进行了账务注销,票据退还有关当事人员不作报销;对一些不规范条据,及时督促有关人员规范手续;对收入没有入账的重新作了入账处理。(二)专项审计逐年拓展 1、粮食生产直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20xx年中央、省财政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试行) 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部分为选择性内容,【】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内容,或……部分为补充性内容。 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成员大会通过。〔年月日成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社集体资产包括:

(一)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截至年月日,本社集体土地【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为亩,集体账面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经营性资产总额为元。 第五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护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 (二)经营管理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

当前村级集体经济面临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当前村级集体经济面临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通过“三进三同”和“大下访”活动走村入户了解社情民意,发现农村问题很多,特别是村级组织无钱办事的问题相当严重。 虽然国家提出了全面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但随着家庭个体经济的繁荣发展,集体统一经营方式越来越弱化,目前,我走访了我镇四个村,都是集体经济“空壳”村,查了其账目,有的还存在欠账现象。 由于缺乏集体经济的支撑,村级组织“想办事但无钱办事”问题越来越突出,严重制约着基层组织建设,成为了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一大因素。 一、充分认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意义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当前的政治问题,是建强基层党组织的现实需要。 当前,大多数村、社区的工作经费都是靠财政支付,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资金相当紧张。 但事实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必须有一定的经费作保障。 如规范党的组织生活、组织村名进行议事议策、开展一些文体活动等都得需要一定的经费开支。 据我所调查,很多村召开党员大会、村民大会等如果不给几元的会议补助都很难保证到会人数。 由于缺乏经费保障,许多村级组织建设不规范、活动不正常,导致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下降。 因此,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是建强农村基层组织的现实需要。 特别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围绕加快农村村组管理体制改革、村委会职能转变、村支部书记差额直选等内容,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利于缓解村干部“手中没把米,唤鸡都不来”的尴尬,有利于回答新时期农村干部该干什么、

怎么干的问题,有利于加强村一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加快农村发展的迫切要求。 当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就是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低。 组织化程度低,一方面导致产业难以形成规模,市场竞争力低、抗风险能力不强;另一方面导致一个村或者是一个地区无法整体脱贫致富。 一部分有条件、有头脑的村民先富起来,但能力弱的村民由于没人带,越来越贫困,因此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受到影响。 此外,在农村许多公益事业如农田水利建设、村容村貌改造、村道修补的建设和实施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推动农村发展环境建设。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提高干部待遇、解决农民就业和持续增收的有效途径,待遇低是影响村干部工作积极性的重要因素之 一。 目前来看,靠财政支付来提高村干部很不现实,而通过发展集体经济来提高待遇是最有效的途径。 就业是民生之本,被征地农民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事关我县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努力构建和谐***的战略部署。 通过项目带动、政策扶持等办法积极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的开展多种经营,能够开发更多就业岗位,为农民开辟多种收入来源渠道。 同时,更有力推动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一是“村企合一”、“股田制”等多元化的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下,有效的实现土地资源集约化利用。 二是在巩固双层经营管理体制下,能够充分利用没有分散到户的集体土地,发展优势农产品种植(养殖),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如何能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人民法院审理集体财产所有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甚至某些合同纠纷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也就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该组织部的权利义务承受能力。我国现行立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性质及其认定等问题,欠缺系统、可操作的规,为法院裁判相关案件能够提供依照的规则更少。本文整理、提炼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公开出版物及司法文件,力图厘清相关纠纷裁判规则,谬误之处,敬请斧正。 1.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 2.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实行差别对待。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业务 一、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特点 目前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均不健全,内容简单,流于形式,不具备可操作性。有的甚至没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靠工作经验,凭职业道德、良心办事,缺乏应有的限制、监督和相互牵制机制。村民主理财小组有名无实,财务公开栏只是个摆设或是内容空泛。农村财务公开一定程度上重形式、轻实效,甚至虚假公开、不敢公开等问题。 针对以上情况,乡镇(街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下辖的村组进行专项审计,已成为常态化的发展趋势,审计的重点为村组财务收支、财务规范核算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通过外部审计找问题,寻对策,促规范。 二、如何开展农村审计业务 (一)详细审计为主,抽查审计为辅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的重点审计内容主要为:货币资金、往来款、专项应付款、集体资源资产及其经营收入、工作经费(招待费、差旅费等)、涉农专项资金及村民集中反映的事项。依据与客户签订的审计合同,特别是委托方提出的审计重点或审计人员认为容易发生错误或舞弊的领域,仅依据内部控制进行抽查无法达到上述的审计目的,况且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因此应以详细审计为主。 (二)会计差错的处理方法 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目的之一为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多不规范,会计科目使用较乱,会计处理差错较多,审计中不可能全部进行调整,而且也没有必要进行调整。审计人员将会计处理差错影响较大的作为存在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并提出审计建议,督促对方进行自我完善,不作审计调整。 (三)对重要会计科目的审计方法 1.货币资金审计 部分村居(社区)未开立银行账户,资金由镇农经站代管,收取上级拨付的资金及资金的使用大部分通过会计个人卡进出,会计个人卡也未进行专卡专用,卡上的资金流水包括个人往来及单位往来,期末执行现金盘点程序已无实际意义,或虽已开立银行账户,但在农村经济组织的现金管理中,由于习惯性和图方便,大量使用现金,小到平时的日常报销、采购、发放补贴,大到村(居)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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