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合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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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学理解释
专家学者从学术角度对 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为 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
完善法律解释机制的建议
加强立法解释工作
提高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能力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争议。
推进司法解释规范化
规范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工作,确保 解释结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促进学理解释与实践相结合
鼓励专家学者积极参与法律实践,将 学术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
律体系的协调一致。
相关法律规定联系
02
联系其他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分析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
辑关系,形成完整的法律解释。
法律原则和精神贯彻
03
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确保解释符合法律的整体价值取Βιβλιοθήκη 向和目的。目的解释方法
立法目的探寻
探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目的和意图,为法律 解释提供指导。
社会现实需要考量
主要针对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明 确。
解释方法与技巧
采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等方法,确保解 释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行政解释的实践应用
解释主体与效力
行政解释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作出,对行政管理活动具有约束 力。
解释内容与范围
主要针对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对行政法规、规章等进行解 释和明确。
结合当前社会现实和需要,分析法律条文在现实 生活中的实际作用和意义。
公平正义原则维护
遵循公平正义原则,确保法律解释符合社会公正 和道德要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04
法律解释的实践应用
司法解释的实践应用
解释主体与效力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审判和检察 工作具有约束力。

法学中的法律解释方法有哪些

法学中的法律解释方法有哪些

法学中的法律解释方法有哪些在法学领域,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是至关重要的。

准确解释法律的方法可以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介绍法学中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

一、文本解释法文本解释法是最常见和基础的法律解释方法。

它从法律文本本身入手,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和分析,确定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文本解释法强调法律条文的明确表述和字面意义的解释,依赖于文字的规定。

二、历史解释法历史解释法强调法律条文背后的历史背景和制定目的,通过研究法律的历史渊源和相关文件,揭示法律立法者的初衷和动机,来解释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历史解释法可以帮助理解和解决法律条文中的模糊和不明确之处。

三、制度解释法制度解释法注重法律条文与整体法律制度的协调和一致性。

它通过对法律制度的整体结构和相关规则的分析,给予法律条文以合理的解释。

制度解释法认为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具有整体性和一贯性,维护法律制度的稳定性。

四、比较解释法比较解释法是通过对法律条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类似法律的比较研究,来寻求合理的解释和适用。

比较解释法将国际法和外国法律作为参照,借鉴他国的解释经验和做法,来解决本国法律的问题。

五、逻辑解释法逻辑解释法注重法律条文的逻辑内在性和合理性。

它通过对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和推理关系的分析,寻求合理的解释和推理方法。

逻辑解释法要求解释者具备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能够从法律条文中揭示出逻辑关系和推导出合理的结论。

六、目的解释法目的解释法强调法律条文的制定目的和达到的目标,通过对法律的目标和意义的研究和分析,来解释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目的解释法要求解释者在理解法律条文的同时,要考虑立法者的意图和社会需求,追求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公正。

七、实践解释法实践解释法是指参考司法实践和判例法的解释方法。

它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判决和裁决的分析和归纳,来解释和适用法律条文。

实践解释法使法律解释与实际案件有机结合,具有较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立法规范的合理性分析

立法规范的合理性分析

立法规范的合理性分析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意识的普及,立法规范在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也需要思考其合理性。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立法规范的合理性,以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有益的思考。

一、社会需求与立法规范立法规范的合理性首先应该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法律的目的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公平正义。

在制定立法规范时,必须深入调查研究社会现实,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以确保法律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例如,在消费领域,社会普遍关注假冒伪劣产品问题,因此制定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具有合理性。

因此,立法规范应该紧密结合社会需求,符合人民利益,才能被认为是合理的。

二、学术研究与立法规范立法规范的合理性也需要借鉴学术研究的成果。

法律是对人类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而学术研究通过对各种问题的深入剖析和细致思考,能够为立法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

通过学术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证研究结果,提高立法规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借鉴环境科学和生态学的研究成果,可以更好地制定环保法规。

三、法治理念与立法规范立法规范的合理性还应符合法治理念。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具有广泛的意义,既包括宪法、法律的制定,也包括法律的执行和实施。

合理的立法规范应该符合法治理念,既要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

例如,在刑法领域,立法规范应该确保对罪犯的制裁力度既符合被制裁的行为的严重性,又同时保障罪犯的人权和人格尊严。

四、评估和修订立法规范立法规范的合理性还需要通过评估和修订来实现。

法律是相对固定的规范,而社会在不断变化和发展,因此立法规范也需要不断评估和修订。

通过评估立法规范的效果,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加以修正和完善。

例如,在知识产权领域,随着科技的发展,立法规范需要不断跟进和修订,以适应新的挑战和问题。

总结一下,立法规范的合理性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问题。

在制定立法规范时,需要深入了解社会需求,借鉴学术研究成果,符合法治理念,并通过评估和修订不断完善。

案件法律效果问题(3篇)

案件法律效果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具。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法律效果问题成为司法工作者关注的焦点。

案件法律效果问题主要涉及案件判决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等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案件法律效果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法律效果的含义案件法律效果是指案件判决或裁决在法律上对当事人权益、社会秩序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权益的影响:案件判决或裁决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名誉权等。

2. 社会秩序的维护:案件判决或裁决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包括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

3. 法律适用的正确性:案件判决或裁决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正确性,包括法律依据的准确性、法律解释的合理性、法律适用的一致性等。

三、案件法律效果的重要性1. 保障当事人权益:案件法律效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只有确保案件判决或裁决的法律效果,才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维护社会秩序:案件法律效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可以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案件法律效果有助于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

通过对案件判决或裁决的审查,可以确保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的正确性和一致性。

四、案件法律效果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法官个人素质、法律知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判决结果不一致,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2. 判决执行难:部分案件判决难以执行,导致当事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主要原因包括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查封、扣押,以及执行力度不够等。

3. 法律解释争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存在争议,导致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

主要原因是法律条文本身存在模糊性,以及法官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存在差异。

五、解决案件法律效果问题的措施1. 加强法律适用统一:通过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法官的法律素质和审判水平,确保案件判决或裁决的法律适用统一。

合理性的名词解释

合理性的名词解释

合理性的名词解释合理性是一个非常常用的名词,涵盖了许多不同的领域和概念。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使用这个词来描述某事是否合乎情理,是不是符合逻辑和常识。

然而,具体的定义和界定合理性却是一个复杂而又令人困惑的问题。

首先,我们可以从语义上解释合理性。

合理性源自于拉丁语中的"ratione",意为"通过理性和推理得出的结论"。

这说明了合理性是从逻辑和思考的角度来看待事物是否合理的。

在这个意义上,合理性强调了通过合乎常识和逻辑推导来做出决策的重要性。

在法律领域中,合理性的定义与常人的期望和普遍行为准则有关。

合理性在法律中被称为"合理人所做的事情"。

这意味着行为是否合理和合法是通过比较个人行为和一个正常、合理的人的标准来确定的。

例如,在法庭上,法官和陪审团会根据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和标准,来评判被告的行为是否合理。

在经济学中,合理性通常与经济决策和机会成本相关。

合理性经济学家主张,人们在做出决策时会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权衡取舍,追求效益最大化。

合理性经济学假设人们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会根据自身的目标和偏好做出理性决策,以实现最大利益。

这种合理性经济学的观点对于解释市场行为和经济活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除了在法律和经济领域,合理性还可以在道德和伦理方面得到解释。

合理性与道德和伦理准则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个道德行为应该是合理的,即符合社会和伦理准则,追求公正和公平。

然而,伦理和道德标准在不同文化和社会中存在差异,所以合理性的定义也会因此而有所不同。

此外,合理性还可以与科学和推理能力联系起来。

一个合理的论证或理论需要根据事实、证据和逻辑进行推导和验证。

科学方法常常要求我们根据观察、实验和推断来构建合理的解释和理论。

一个合理的科学理论应该能够解释已知的现象,并能够预测新的观测结果。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需要判断某事是否合理的情况。

这需要我们根据情境、信息和经验进行综合考虑和权衡。

法律案例解析的方法(3篇)

法律案例解析的方法(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解析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法律规范、法律原则以及法律适用的具体过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案例解析方法进行探讨:案例选择、案例解读、法律适用、案例分析、结论归纳。

二、案例选择1. 案例选择的原则(1)典型性原则:选择的案例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某一法律问题或某一法律领域的普遍性。

(2)时代性原则:选择的案例应具有时代背景,反映当前社会热点和法律法规的发展趋势。

(3)新颖性原则:选择的案例应具有新颖性,体现法律适用的新问题、新情况。

(4)权威性原则:选择的案例应具有权威性,来源可靠,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2. 案例选择的方法(1)查阅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汇编等资料,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2)关注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如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

(3)关注媒体报道的典型案例,如社会热点案件、疑难案件等。

(4)与实务界、学术界交流,获取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

三、案例解读1. 案例背景解读(1)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争议焦点等。

(2)分析案件的社会背景、政策背景、法律背景等。

(3)评估案件的社会影响和法律意义。

2. 案例事实解读(1)梳理案件事实,明确案件的基本过程。

(2)分析案件事实中的关键点,如证据、争议焦点等。

(3)评估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3. 案例法律依据解读(1)梳理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2)分析法律法规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3)评估法律法规在案件中的适用程度。

四、法律适用1. 法律规范分析(1)分析案件适用的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等。

(2)评估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合法性。

(3)探讨法律规范在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2. 法律原则分析(1)分析案件适用的法律原则,如公平、正义、诚信等。

(2)评估法律原则在案件中的适用程度。

(3)探讨法律原则在案件中的平衡问题。

3. 法律解释分析(1)分析案件适用的法律解释,如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

法律的适用与解释问题——阅读指导案例33号

法律的适用与解释问题——阅读指导案例33号第一部分法律的适用与解释是法学方法论中最为核心的问题。

无论是黄茂荣先生的《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还是杨仁寿先生的《法学方法论》,都对法律规范的适用与解释的问题有十分精到的论述。

尽管这是一个理论性极强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又是在司法实践之中才得以彰显的。

也只有与具体案件相结合,法律规范的适用与解释的问题才被揭露,也才能被解决。

最高院公布第33号指导案例就十分生动地体现了法律规范的适用与解释的问题。

而且,通过阅读该指导案例可以加深我们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认知与理解。

法律适用必然伴随着法律解释的问题,而法律解释又为新的规则的形成创造了可能性。

第二部分指导案例33号的裁判要点: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第三部分裁判要点的第一点恰好回应了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关于福建金石公司、田源公司、汇丰源公司相互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非常困难,因而法院对于《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适用一般都非常慎重。

这其中,尤其是“恶意串通”的认定。

但从文义来看,何为“恶意”?何为“串通”?指导案例33号显然也是从这两点入手的,法律规范中的“恶意”并非我们所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恶意,至于如何理解“恶意”,还得从与“善意”相对应的概念来理解,即从“明知或者应当明知”的角度去解释“恶意”。

试论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

中 图分 类 号 :D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8 5 ( 0 9 4 0 3 2 9 0 8- 30 2 0 )0 —0 8—旬 -
在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司法机关 ,具体 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对象是刑法规范, 具体指刑法中的关于犯罪的有歧义或含义模 糊的条文,对 语言规则的条文一般不需解释。解释结果是产生由最高司 法机关发布的关于某一条文的解释。解释 目的是使刑法在 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更符合立法者的原意。我 国目前的刑事 司法解释存在问题颇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关于刑事司法解释存在有无必要性 基于这种混乱之局 ,有学者主张废除刑事司法解 释, 所有案例一律适用刑法条文的规定 , 不允许任何解释的存 在。在外国以及中国古代都曾有 “ 禁止解释论”的出现。 如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就坚决反对法律解释 :“ 严格遵守刑 法文字所造成的麻烦 , 要远远小于允许解释法律所引起的 混乱” 他强调 “ , 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利” , “ 因为它们不是立法者”。所以 “ 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 ,就 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 合成文法律”。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先秦法家提出了法官必 须依法办案,不能进行解释。为了防止 “ 乱世之君臣” , 利用 “ ( 占)一 国之利” “ ( 擅 独 管 掌握)一官之重 ( ”的地位 “ 权) 以便其私” ,维护法律作为 “ 国之权衡” 的独尊地位 , 他们不但要求君王本人不能 “ 释法枉私” , 做到 “ 言不中法者,不吁” 行不中法者, ;“ 不高” 事不 ;“ 中法者 , 不为” ;一般官吏 “ 释法任私”的行为更是被视 为最严重的犯罪。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成文法制度 的建 立,人们逐渐摒弃了禁止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观念 , 认识到 如果不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在实践中就不可能适用。一 般认为,刑事司法解释必要性存在有以下几个理由: 1 .法律传统。徒法不足以自 行。我国古代就有对法律

法律解释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一条款在合同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解释存在争议,尤其是在“合同内容”的具体界定上。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法律解释权争议案例。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甲方负责提供产品,乙方负责销售,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成。

协议中明确了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但未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3年,乙方未按约定履行销售义务,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乙方主张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属于合同必备条款,因此,原合同无效。

甲方则认为,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并非强制性的,双方未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三、法律解释争议本案中,法律解释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第十二条的性质:乙方主张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的合同必备条款,甲方未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无效。

甲方则认为,该条款属于任意性条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 “合同内容”的界定:乙方认为,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所有条款,未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即构成合同内容的不完整。

甲方则认为,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未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不影响合同内容的完整性。

3. 法律解释原则:乙方主张应按照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原则进行解释。

甲方则认为,应结合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解释。

法律解释推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中心购置了一块土地,计划建设一栋高端住宅小区。

在项目立项过程中,开发商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商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支付了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开发商发现该地块下方存在地下管线,且该管线与开发商拟建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存在交叉。

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地下管线属于公共设施,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位置或进行施工。

开发商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地下管线的位置,导致地下管线受损,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当地居民将此事反映给了当地政府,政府经过调查后认定开发商的行为违法,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开发商不服,认为自己是在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过程中,为了建设住宅小区而进行的必要施工,且已经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有权自行决定施工方案。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开发商是否具有擅自改变地下管线位置的法定权利?如果开发商不具有该权利,其擅自改变地下管线位置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如果构成违法,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律解释推导1. 法律解释方法针对本案,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法律解释方法:(1)文义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

(2)体系解释:将法律条文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文相联系进行解释。

(3)目的解释:根据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进行解释,确定法律规定的实际意义。

2. 法律解释推导(1)文义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位置、面积等。

”本案中,开发商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地下管线的位置,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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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合理性问题
作者:昝丽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2期

摘 要 法律解释是一种智识性的追求,其追求对法律规范的正确理解,提供一个框架及框
架内的复数理解或复数选择,尽可能实现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最大化,使法官能有效的
选择与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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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解释 合理性 判决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07-02
一、法律论证中的法律解释
法律判决的作出过程室一种形式逻辑学三段论法的论证图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图
式。是一个通过法律论证而使判决“正当化”的过程。

(一)Toulmin论证图式
美国日常语言学派哲学家Toulmin认为三段论法忽略了论证的“场域依存性”,意图将此种
单纯的特殊结构模式当成阐释的范本,确把实际社会里各个领域所做的现实理论和论据强行压
缩收编于此种单纯架构内会造成不合理的结果,容易混淆对词语的选择,同时其论据中的问题
也被忽略。因此其主张将论证形式从逻辑学释放出来,并区分“主张(claim,C)”、“资料
(data,D)”、“保证(warrants,W)”、“佐证(backing,B)”这些表述的作用与差异,最终
成为逻辑推理的重要语言。其论证的构造图式为:

Toulmin将他的论证图式定位为通用于各个论证场域的分析模型。其优点在于它关照到论
证“场域依存性”。而与场域相关的是“保证(W)”的确立,即“佐证(B)”。

(二)内在正当化与外在正当化
日本法学家平井宜雄曾整理出三个主张:一是法律的陈述,只能借由陈述来证立或予以正
当化;二是应明确区分法律“发现的过程”和“正当化过程”;三是“正当化”具有两个不同层次的
意义,应明确区分“内在正当化”和“外在正当化”。

Alexy首先把“正当化”区分为“内在正当化”和“外在正当化”。内在正当化是一个关于陈述
通过逻辑推论加以检证的正当化,是关于能否从其大小前提逻辑的推导出结论的问题。由于
“法律的陈述,只能借由陈述来证立或予以正当化”,则在正当化过程中,陈述“主张(C)”的
正当化专指以逻辑推论所进行的作业,及内在正当化。

外在正当化是一个关于检证前提陈述的正当化,是关于此等前提判断合理性的问题。在
“主张(C)”证立过程中,作为逻辑前提的普遍性陈述“佐证(B)”也必须予以正当化,但其是
无法依逻辑演绎来证立的,因此必须另外寻找理论依据。其正当化理据有成规主义
(convention)、功利主义(utilitariansiam)、道德哲学,也有社会科学(经济学)等进路。

参照前述Toulmin和平进宜雄的论证图式:
D:三段论法的小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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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三段论法的大前提;
C:三段论法的结论。
这些理论是以论证作为依托的,实际上,法律解释可以被看做是论证在实践运用中的案
例,同时是程式型的表述。这样的论证模式有两个作用,一是将内在正当化作为评判存在着的
各种理论观点的标准,体现其重要性。二是外在正当化不再依附于内在正当化里,以体现其独
立价值,赋予它新的内涵,这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智识性的追求。

在此图式中,虽然内在正当化是法律正当化过程的最后阶段或核心部分,但是在法律论证
中有左右结论机能(最终左右判决结果)的是作为此等正当化之前提的外在正当化(相当于三
段论图式中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也即法律为本”的选择及其证立)。

而在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选择及其正当化(规范性陈述正当化)的过程中,存在法律解
释及隐含其中的价值判断,并且后者对规范性陈述的证立及最终判决结果起决定性作用。而根
据Kelsen所提示的框架理论,在此规范性陈述正当化过程中,法律解释只不过是给我们提供
一个框架及框架内的复数理解或复数选择,还须就各个论证场域,尽可能利用各种方法作出价
值判断,并以此判断作为法律解释的检证基准,实现此场域中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最大
化。正如苏力所说解释是经验性的,是实践理性,我们必须做出判断而不是解释能够解决问
题。

二、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是法理学的主题。追求形式合理性是司法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一个
重要特征。主要表现在尊重历史和权威、注重规则和先例,强调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等。但稳定
性和确定性并不是法律唯一的追求,法律还必须满足社会发展与改革的要求,保持法律与社会
现实之间最大程度的亲和力,实现法的终极目标公平与正义,追求实质合理性。“形式合理性
与实质合理性是一对矛盾结合体,有时此消彼长,所以,在司法过程中法官要尽量寻求一个平
衡点,将可能存在的稳定性和可变性之间,固化和灵活之间,全面和部分之间、原理和内容之
间找到二者的最大价值,这正是司法要体现的意义和追寻的目标。

仍以利格斯诉帕尔默案为例来分析。若帕尔默没有杀死其祖父,其祖父自然死亡之后,无
论是格雷法官还是厄尔法官都不会对其遗嘱的法律效力提出疑问,也不会对法律含义的理解产
生分歧,他们会根据意义明确的法律规则一致统一判决帕尔默胜诉。因为在此案作出判决的过
程中,三段论法的小前提即“D(资料)”是帕尔默祖父遗嘱中规定的帕尔默是继承人这一事
实。三段论法的大前提即“W(保证)”是纽约州的规定,在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选择及其正
当化(规范性陈述正当化)的过程中,根据选择的法规范,通过法律解释及法律教义学的一些
方法得出的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能够达成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最大化(在现有法律体系范
围内),这也与隐含的法官的价值判断相一致,也能有效的抵御“R(抗辩)”,因此会得出帕
尔默胜诉的判决或“C(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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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利格斯诉帕尔默案中,在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选择及其正当化(规范性陈述正当
化)的过程中,根据选择的法规范,通过法律解释及法律教义学的一些方法得出的立法者的价
值判断不能达成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最大化,也不符合法官的价值精神,因此法官基于
已有的价值判断,根据法规范及通过法律解释及法律教义学的一些方法得出的复数理解中,作
出了一个其认为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相对最大化的判决。

对比两种结果,结合上文语境及法律论证的结论,可知: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常规案件,通过法律解释、教义分析、法律论证能够比较有效
的解决,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能够兼得或最大化。而在产生于规则与事实之间“摩擦地带”
的疑难案件,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常常不能兼得,需要法官作出价值判断,以作出一个在
本案中其认为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相对最大化的判决。

其次,传统法律解释理论的基本预设是通过法律解释就能使案件恢复到大小前提清晰状
态,再通过逻辑三段论推理,就能得出判决结果,于是他们努力追求法律解释的元规则,企图
确立普遍性的基准。当不能找到这种基准时,桑老师认为其很难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于是陷
入了困境。

再次,实际上,不论是普通案件还是疑难案件,在大前提的法律规范(法律文本)的选择
及正当化的过程中,在法律规范具体化以适应法律事实的过程中,都存在法官的价值判断。只
是在常规案件中,通过教义分析、法律解释等能有效的探究出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实现形式合
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在目前法律范围内的最大化。在此过程中,由于法官的价值判断与立法者的
价值判断一致而隐藏了。而在疑难案件中,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不能兼得,法官的价值判
断开始显现并成为判决结果和法律解释的决定性因素。

最后,“对于法官而言,永远无法回避的任务是对各种被选的判决方案比较优劣”,并作出
判断。但法官应根据什么标准作出完成这种比较,作出判断?也即作为逻辑前提的普遍性陈述
“佐证(B)”正当化的标准是什么?标准有很多,如有成规主义(convention)、功利主义
(utilitarianism)、道德哲学,也有社会科学(经济学)等进路。对此问题,本文不再讨论。

三、结语
既然法官的价值判断是疑难案件判决结果的决定因素,并决定了如何解释,那么法律解释
的任务是什么呢?是否是传统法律解释者认为的那样追求元规则,寻找一种普遍永恒的基准
呢?

本文认为,首先,法律解释是一种智识性的追求,其追求对法律规范\法律文本的正确理
解,探究立法者蕴含在法律中的普遍的正义观念及价值精神。其次,提供一个框架及框架内的
复数理解或复数选择,尽可能实现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最大化,使法官能有效的选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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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判断。最后,维护判决的形式合理性,抑制法官的恣意,使法官不能仅凭正义来审判案
件。

参考文献:
[1]张钰光.法律论证与法律解释方法.浙江大学法律评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桑本谦.法律解释的困境.法学研究.2004(5).
[3]桑本谦.法律论证——一个关于司法过程的理论神话.中国法学.2007(3).
[4]李川,等.内部证成:法律陈述的力量之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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