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疑难案件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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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疑难案件议题的成因与理论路径

法制疑难案件议题的成因与理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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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疑难案 件仪题的成因与理论跆径
褚 国 建
摘 要 疑难案件 不仅是摆在现代法院面前的一个困难且棘手的实践问题, 同时也是现代法理学上相 关理论争议的核心焦 点 。疑难案件 问题的形成可以说是 2 0世纪 中叶以来西方社会整体危机趋势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 它使司法权力的运作
司法机关获得了监督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巨大职权 , 前者在大陆法 系国家体现为行政诉讼的兴起与行政立法之 司法审查 的出现 , 后者体
进入 2 0世纪 5 、0年代之后 , 06 西方社会 开始进 入一个全面 转型 的时代 , 由此涌现 出大量 的新型问题使 社会 开始经历转 型阵痛 : 它首
这种交易能力失衡 引发多个层面的供求关系失衡造成经济危机, 比如 与国民需求萎缩导致商业危机、 币供应增加与实际通货减少导致金 货
裁量行为与行政管制行为) 与立法权力的司法控制被整合在司法审查
制度中一并处理, 是司法权 的扩张乃是世 界法 治发达 国家的普遍现 但
法则由司法独 立迈向司法优位 。 在这种情形下 , 司法权难 免遭 到来 自 行政权 、 立法权乃是选民的非议, 从而导致一种 司法 的外 部正当性危
先 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代后引发 的经济危机开始( 它基本的特 现在大陆法系则体系为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与违宪审查职权 的行使,

法理学法律论证案例分析(3篇)

法理学法律论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原告)与李四(被告)系邻居,双方相邻而居。

2000年,张三从其父亲手中继承了位于城市中心的一处房产。

该房产面积约为100平方米,交通便利,环境优美。

2005年,李四在未经张三同意的情况下,在张三房屋的北侧私自搭建了一个约20平方米的棚子,用于存放杂物。

自此,双方因该棚子的存在产生了纠纷。

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其房屋所有权,要求李四拆除棚子,恢复原状。

李四则辩称,其搭建棚子的行为并未侵犯张三的合法权益,棚子属于其个人所有,可以继续使用。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所有权的界定以及相邻关系的处理。

1. 房屋所有权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张三作为房屋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2. 相邻关系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李四在张三房屋北侧搭建棚子,虽然并未直接影响张三的房屋使用,但该行为侵犯了张三的房屋所有权,损害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论证1. 张三的房屋所有权:张三作为房屋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张三有权要求李四停止侵犯其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2. 李四的侵权行为:李四在未经张三同意的情况下,在张三房屋北侧搭建棚子,侵犯了张三的房屋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李四应当停止侵权行为,拆除棚子,恢复原状。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房屋所有权,损害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四拆除棚子,恢复原状,并赔偿张三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房屋所有权的界定:法院明确认定张三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为后续处理相邻关系奠定了基础。

案件的法律法理分析(3篇)

案件的法律法理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法理分析是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的一种方法,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条文和法理原则的解读,揭示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法律适用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件为例,进行法律法理分析,以期对法律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件事实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为B公司提供货物,B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发现B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确实向B公司提供了货物,但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

双方就剩余货款支付发生争议。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理分析1. 合同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A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提供货物的义务,而B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未支付货款,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货款。

同时,A公司还可以要求B公司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五、判决结果法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货款,并赔偿A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六、法律法理分析总结1.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4. 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对方的损失。

法理学的三个案例分析

法理学的三个案例分析

法理学的三个案例分析法理学的三个案例分析主要依据观点:自然法学派案例一:纳粹军官的申辩分析: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纳粹军官用德国国会1945年《紧急法令》为自己辩解,然而,这部《紧急法令》是法律吗?首先,我认为,1945年的《紧急法令》并不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分析法学派强调应该将法律和道德伦理等区分开来,然而,价值无涉的法律往往也是最没有用的法律,若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是非法的法律。

在恶法存在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利不去遵守恶法。

纳粹德国政府颁布了大量专横、违背基本正义准则的法律,剥夺基本人权和自由,纳粹法院依据这些法律剥夺了很多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而在纳粹政府覆灭以后,这些判决遭受了普遍质疑,受害者要求恢复自己的自由、财产,无辜死者的亲人要求追究凶手的责任。

法实证主义所坚持的“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效力与法的道德优劣无关的立场,对于解决这些疑难案件是无能为力的。

所以我认为,该案件中,纳粹军官应被判有罪。

案例二:妇女告发丈夫分析:这起案件的背景是被告原是一位德国军官的妻子。

1944毁希特勒和政治当局的言论。

结果根据19341949国法院被指控犯有1871年《德国刑法典》规定的非法剥夺人自由的罪行。

这位是根据当时的法令被判处刑罚的。

告密法无疑是一部恶法,这个问题同样也是恶法到底是不是法的问题,我认为,不符合法律内在道德的法律,就不能称之为法律。

究竟我们应不应当遵守恶法?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吗?仅仅是因为强制吗?“被统治者”也有被统治者的意志,如果恶法亦法,那么滥用法律所带来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

所以我认为,真正的法律应该符合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当一个法律失去正义性和正当性时就应该被否定,就应该被推翻。

因此,我认为妇女应该被判有罪。

案例三:洞穴奇案分析:四名探险者最终获救了得以生存,而这一结果正是通过杀掉了另一名探险者换来的,洞穴奇案可以说是一个极端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探险者们面临着守法与生存价值的选择。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万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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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案例分析1、在美国曾发生过一起著名案件。

一名16岁的男孩毒死了他的祖父。

围绕他能否继承被害人的遭产出现了很大的争论。

肯定者认为他是合法继承人。

按法律规定他应当继承遗产。

反对者则认为其继承与法律的目的不符。

最终法院以“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这一原则剥夺了男孩的继承权。

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原则关系的原理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评论。

答:(1)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2)法律规则是法律对于某一种行为规定的行为规范。

而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就两者的关系来看。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

法律规则不能违反法律原则。

否则就不能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

(3)按照法律规则。

男孩是合法继承人。

应当继承财产。

但从法林原则角度看。

由于财产继承的出现是男孩的不当乃至犯罪行为所致,如允许男孩继承遗产。

无疑是对其犯罪行为的肯定甚至鼓励。

是对法律所体现的正义价值的违背。

因此。

按照法律原则高于法律规则的原则。

应当判决剥夺该男孩的继承权。

2、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被认为是当时最伟大的辩护律师,曾任执政官。

后屋人维、安东尼和李必达组成三头执政。

将西塞罗排挤出统治的圈子。

并开列了一份不受法律保护的名单(当然包括西塞罗),西塞罗遂遭追杀,头颅、双手被割下,钉在罗马城市广场的讲坛上。

安东尼接着宣布:西塞罗一死,就可以废除宣布不受法律保护这一法令了。

因为他相信,这位昔日的执政官,仅凭其雄辩的口才。

就可在他面前筑起许多不可途越的障碍。

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安东尼等人的做法。

答:安东尼等人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一般性”的要求。

破坏了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其所颁布的所谓“不受法律保护的法令”不应具备法律效力。

理由是:法律的概括性要求法体不针对其体的人或事。

可以反复被适用。

当时的执政者出于统治的需要,根本不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只是把法律希成为任意迫害的工具。

与法治观念不相容。

3、1995年底,某医科大学因考虑到吸烟是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公害之一,而医学院又是培养健康卫士的地方,因而作出决定,从1996年起该校不招收吸烟学生。

法律案件事件分析(3篇)

法律案件事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市“11·20”故意杀人案,是指2018年11月20日,X市某区发生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

被害人系某公司员工,犯罪嫌疑人系该公司另一员工。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持刀将被害人杀害,后自杀身亡。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对被害者家属、公司及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二、案件经过2018年11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因工作矛盾,与被害人赵某(男,30岁)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赵某刺伤,致其死亡。

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不久后自杀身亡。

经调查,李某与赵某系同事关系,此前在工作中存在多次矛盾。

三、案件分析1. 犯罪动机根据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犯罪动机主要源于工作矛盾。

李某因工作原因对赵某怀恨在心,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赵某杀害。

这一犯罪动机反映出我国一些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员工关系处理等方面存在不足,容易引发员工间的矛盾和冲突。

2. 犯罪手段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杀害。

这一犯罪手段表明,李某在作案前有充分的准备,对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认识。

此外,李某在作案后自杀身亡,也反映出其心理承受能力较差。

3. 案件影响X市“11·20”故意杀人案的发生,对被害者家属、公司及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首先,被害者家属失去了亲人,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其次,公司因员工死亡而面临经济赔偿、名誉受损等问题;最后,此案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引发了人们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工关系的关注。

四、案件启示1. 企业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注重员工关系处理,减少员工间的矛盾和冲突。

2.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引导员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 社会各界应关注企业员工的心理健康,为员工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员工缓解工作压力。

4. 公安机关应加大对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五、总结X市“11·20”故意杀人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工作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

法律案例评析范文法理学(3篇)

法律案例评析范文法理学(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某市居民。

2019年5月,张某某因生活所迫,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一个月的暗中观察,张某某选定了一处居住人员较少的住宅小区作为盗窃目标。

2019年6月15日凌晨,张某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该小区,实施盗窃行为。

在盗窃过程中,张某某被小区保安发现,双方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保安刺伤,随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于2019年6月18日将张某某抓获。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3.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三、法理学分析(一)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潜入他人住宅,窃取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 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从其盗窃行为来看,张某某主观上明确追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具有盗窃的故意。

2. 张某某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

张某某在夜间潜入他人住宅,窃取财物,未采取公开手段,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3. 张某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

张某某窃取的财物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持刀将保安刺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1. 张某某具有伤害故意。

张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故意持刀刺伤保安,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2. 张某某实施了伤害行为。

张某某持刀刺伤保安,造成了保安的身体伤害。

3. 张某某的伤害行为致保安轻伤。

根据法医鉴定,保安所受伤害构成轻伤。

典型疑难案件法律分析(3篇)

典型疑难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各类疑难案件层出不穷。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程序正义等多方面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疑难案件为例,进行法律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案件简介:某市A公司与B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A公司称,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且存在欺诈行为。

B公司则辩称,A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验收义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合同条款、证据材料等存在重大分歧。

二、案件焦点1. 合同条款的认定与解释2. 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3. 欺诈行为的认定4.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法律后果三、法律分析(一)合同条款的认定与解释1. 合同条款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应包含上述条款。

2. 合同条款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文义解释:首先应当根据合同条款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2)目的解释:如果文义解释存在歧义,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

(3)体系解释:应当将合同条款与其他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相结合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法院应首先根据合同条款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若存在歧义,则应根据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等进行解释。

(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1. 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应当是真实的。

在本案中,法院应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形。

2. 证据材料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证据应当是合法取得的。

在本案中,法院应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合法取得,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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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疑难案件分类:疑难案件可分为事实认定型的疑难案件与法律适用型的疑难案件两种。

前者指事实真伪难辨的案件,后者指因法律规则存在缺陷导致案件处理产生争议的案件。

关于疑难案件的思考:什么是“疑难案件”,今天我们对它有了一个清晰和统一的认识了吗? 将其与“简单案件”相区别开来是否可能? 这种区分的意义何在? 这种区分是否意味着对于后者我们将无需关注? 我们通常是在什么语境之下谈论“疑难案件”的? 在不同语境中被反复讨论的“疑难案件”是否同指一物? “疑难案件”缘何产生,纯粹偶然还是历史必然,我们能否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技术或方法使其在某种程度上被消除或加以避免“疑难案件”存在着正确答案吗,存在着多个正确答案还是只有唯一正解,通过何种审判方法论发现这些正确答案? 法官在疑难案件中扮演着何种角色,他是否总是遵循规则,一定的自由裁量在“疑难案件”的裁决中是否不可避免?(1)疑难案件包括两种:即法律规则上的疑难案件与案件事实上的疑难案件,法律规则上的疑难案件是指因法律规则存有缺陷而使案件的处理存有争议的案件#而案件事实上的疑难案件则是指案件事实扑朔迷离,真相难以查清的案件。

Ps:还有一类案件证据充分,相关的法律规则也比较清晰,但由于其处理结果与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观相冲突,引起社会争议,得不到民众的认同,这类案件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尤其突出,可概括为社会背景下的疑难案件。

下面以孙大午非法集资案、农民工王斌余杀人案两案为例。

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观之,乃是因为日常语言中存在一种“开放结构”哈特认为所有一般性的规则总是拥有一个确定性的核心区和一个模糊的半阴影区。

所以,“无论我们到底选择判决先例或立法来传达行为标准,不管他们在大量的日常个案上,运作得如何顺利,在碰到其使用会成为问题的点上,这些方式仍会显出不确定性;它们有着所谓的开放结构。

所谓的“疑难案件”就是案件落入规则半阴影区的结果。

阿列克西将其总结为四种情况:(1)法律语言的模糊性;(2)规范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3)可能存在这样的事实!即有些案件需要法律上的调整,但却没有任何事先有效的规范适合来用于调整;(4)在特定案件中,所作出的裁判有可能背离规范的条文原义。

张保生认为存在四种类型的疑难案件:一是由于法律规则本身的术语模糊不清或概念太抽象,造成语言解释有歧义的疑难案件;二是如果直接严格适用法律规则就会导致不公正的法律后果的疑难案件;三是法律规则未作明确规定或规定有漏洞的疑难案件;四是既可适用这种规则又可适用另一种规则,而这些可适用的法律规则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疑难案件。

(2)疑难案件可分为事实认定型的疑难案件与法律适用型的疑难案件两种。

前者指事实真伪难辨的案件,后者指因法律规则存在缺陷导致案件处理产生争议的案件。

疑难案件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第一,在法律规定和案件之间缺乏明确的单一的逻辑关系,换言之,就案件而言,从法律规定出发我们可以推出若干结论;第二,从法律规定推出的若干结论之间没有明显的正误之分,各个结论都有其道理,通常来说我们只能通过“选择”而不能通过“断定”决定取舍。

根据疑难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从“法律规范的语言”、“法律适用的结果”、“法律适用的范围”、“法律规定的相互关系”这四个角度分为四种疑难案件。

我们认为,疑难案件的成因大致可划分成侦查因素和非侦查因素:一)非侦查因素。

非侦查因素是侦查主体与侦查客体之外导致案件“沦”为疑难案件的社会因素和法律因素,包括侦查制度和侦查模式的内在缺陷及其它因素。

在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中,非侦查因素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非侦查因素一般情况下不是具体案件侦查人员所能克服的,故本文不展开论述。

(二)侦查因素。

侦查因素就是指案件本身所蕴含的侦查时必须避免、认识或利用而侦查主体未能避免、认识或利用的因素。

第一篇论文观点1.可以从法律成因、历史成因和社会成因三个进路来检讨疑难案件的产生,其中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的就是法律成因,它是疑难案件产生的根本因,其余两方面的成因可以被分别视作疑难案件产生的背景因和动力因,三者相结合共同催发了疑难案件的出现!2.首先,分析疑难案件的的法律成因,也是疑难案件的内在成因,由语言之不确定性、法律方法之有限性以及法律之开放性共同催发了疑难案件的产生;其次,社会转型和社会生活事实的纷繁复杂构成了疑难案件的社会成因;最后,从历史性的维度来看,结合英美侵权法、美国宪法案件以及普通法的运作机制探究探究疑难案件的历史成因。

3.事实上我们知道,在英国衡平法和衡平法院的出现与疑难案件是分不开的!如沈宗灵先生所指出的,衡平的含义之一就在于对机械地遵守法律的一种例外,即在特定情况下,遵守法律反会导致不合理"不公正的结果,因而要适用另一种合理的"公正的标准"!我们通常所说的衡平法则是产生于英国并与普通法并行不悖的一种法律,它的出现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对普通法的机械性之改造和漏洞之填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衡平法在当时英国的出现与疑难案件也是分不开的!社会发展所积累的诸多历史问题以及预见的一些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尤其是那些初现案件( 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案件) 被推至了法院的门口,而既有的法律由于滞后性"相对稳定等因素无法回应这种社会现实需要,于是疑难案件也就产生了,由此也就需要法律上进行变革以适应多变的现实生活!第二篇论文观点1. 我们认为,疑难案件的成因大致可划分成侦查因素和非侦查因素:(一)非侦查因素。

非侦查因素是侦查主体与侦查客体之外导致案件“沦”为疑难案件的社会因素和法律因素,包括侦查制度和侦查模式的内在缺陷及其它因素。

在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中,非侦查因素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二)侦查因素。

侦查因素就是指案件本身所蕴含的用的因素。

由于依法进行的侦查所得出的结论会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因此,他们作为侦查认识客体的身份是不可改变的。

为此,我们将侦查因素再分为客体要素和主体要素。

2..我们认为,主体要素与客体要素对疑难案件的促成,其外观基本上可表述为侦查主体认识上的模糊性,或者说是侦查信息的不确定性:a.信息缺乏。

b.信息混杂(信息干扰)。

c.信息解读缺陷。

d.侦查决策及决策实施的失误。

3.此外,作为疑难案件产生的原因,侦查信息的不确定性还与侦查时间上的不足有关。

在很多时候,时间上的不足甚至是疑难案件产生的直接原因。

一般说来,时间上的不足由下列因素构成:(1)侦查主体筛选痕迹,获取证词等时间上的不足;(2)侦查主体分析认定所获信息的时间不足(譬如痕迹发生变化,知情人忘记所见所闻,犯罪嫌疑人故意拖延时间);(3)侦查主体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作出理性决策的时间不足;(4)实现理性决策的时间不足,等等。

4.综上所述,疑难案件是案件事实(要件)本身的暴露程度不够,暴露方式隐蔽,侦查主体认识案件事实(要件)的思维能力不足,运用侦查对策的创造力差等原因造成的,是侦查信息的不确定性和侦查时间的不足的表现.第三篇论文观点一、疑难案件议题的社会成因进入20 世纪50、60 年代之后,西方社会开始进入一个全面转型的时代,由此涌现出大量的新型问题使社会开始经历转型阵痛:它首先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代后引发的经济危机开始(它基本的特征乃是由少数企业与富人控制生产、销售、分配的各个环节,从而造就经济生活领域强者与弱者、富人与穷人之间的交易能力失衡,最终由这种交易能力失衡引发多个层面的供求关系失衡造成经济危机,比如生产原料需要扩大与自然能源存量稀缺导致能源危机、商品供给扩大与国民需求萎缩导致商业危机、货币供应增加与实际通货减少导致金融危机);由经济危机引发的政府干预市场机制,一方面在暂时控制了经济危机的同时又使政府自身陷入行政控制技术的不足而导致的合理性危机。

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危机逐渐向社会生活领域蔓延(主要由经济学上的外部性问题造成,比如空气污染、社会公害问题),社会成员之间原本存在的认同感开始出现出现裂痕,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穷人与富人,社会强者与社会弱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社会运动与社会思潮,比如反战运动、环保运动、少数族群利益保护运动、妇女解放运动,后现代主义思潮、存在主义思潮、表现主义思潮等等,各种因素造成社会认同危机的增强也需要政府从社会稳定与社会整合的角度施行大量的社会福利与公共政策,这虽然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但是同样令政府面临因权力扩张之规范依据缺失而造成的合法性危机。

二.疑难案件与现代司法危机这种经济危机、社会危机与政治危机在法治社会就会总和成一个法治危机来体现。

因为在法治社会,主要的社会生活都已被纳入法治的轨道或者以法律为手段展开,人们在面临危机时必然要向法院寻求权利保护,因此法治危机与社会整体危机相伴而生。

法治危机在立法的层面主要体现议会通过特别授权允许行政机关分享行政立法权,同时以制定法上的不确定概念、概括条文的立法形式授权司法机关在疑难案件中进行司法裁量,从而使立法对于行政与司法的规范开始松动,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度开始下降;它在司法的层面就是由于大量疑难案件(比如劳工诉讼、公益诉讼、环保诉讼、精神损害诉等等)被提交法院面前要求解决,而旧有的法律由于跟不上社会时代的步伐而在立法内容与立法观念均显现出滞后性(立法内容上的滞后性体现为法律漏洞、立法观念上的滞后性体现为法律错误),加上法律语言自身存在开放结构而产生的语言模糊地带,均导致了法院的裁判可能会面对与形式法治所标榜的法安定性价值相冲突的法律不确定危机或司法的内部正当性危机。

(一)类型化疑难案件及其裁判理由法意模糊型,即因法律语言的模糊或概念的不确定产生解释难题的疑难案件,如案例一。

案例一:孙立兴系某公司司机,受指派驾车去机场接人,遂从公司所在商业中心八楼到楼下停车处开车,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劳动局未认定为工伤。

此案的疑难之处在于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第14条第1项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认定。

原告孙立兴认为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摔伤,应认定为工伤;被告劳动局则认为原告是在因公外出期间,由于本人注意力不集中导致受伤,不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原告要完成开车任务,下楼到停车处是来往于办公室和汽车两个工作场所的必经区域,应属其工作场所;原告为完成开车任务在下楼过程中摔伤,应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故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摔伤的地点貌似不属于其工作场所,摔伤的原因也可能是因为自己的过失。

但是原告为完成指派的任务,必须从公司到停车处,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摔伤,如果将这一区域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并否定这之间的因果关系,势必严重违背生活常识,原告无法得到工伤救济和补偿。

如果支持原告,既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又能纠正劳动部门的机械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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