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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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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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科室在召开领导办公会前三日内,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查科,由稽查科负责提交领导办公会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报卫生局审批同意后,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涉案的执法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稽查科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5。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湖农发〔2021〕7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湖农发〔2021〕71号各区农业农村局,局各单位(处室):《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已经第七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6月17日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执法,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浙江省农业农村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湖州市农业农村局设立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会(以下简称案审委)。

案审委主任由局长担任,成员由其他局领导和局法制监督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各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建立相应的集体讨论制度。

第四条拟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作出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由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包括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和对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均不包含本数)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行政处罚;(三)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的;(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五)涉嫌犯罪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范本(3篇)

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范本(3篇)

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范本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迅速,各类事务变得更加复杂,决策过程也变得更加重要。

为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凝聚力和执行力,我们有必要制定一套集体讨论制度。

这一制度将为我们的组织提供一个公正、开放和多样化的决策平台。

该制度旨在激发各级员工的创造力和主动性,提升组织的整体绩效。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确保重大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民主性,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执行力。

2. 原则:a. 公正公平原则:所有参与者均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参与权。

b. 开放透明原则:决策过程应对所有相关人员开放,并尽可能公开透明。

c. 多样性原则:鼓励不同意见的表达,避免任何形式的压制和偏见。

d. 高效协作原则:确保决策过程高效、协调和协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三、程序和流程1. 信息准备阶段:a. 决策提案:由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包括问题陈述、背景材料、可行方案等。

b. 信息发布:将提案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发布给所有相关人员,并设立合理的时间期限,确保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研究和准备相关意见。

2. 集体讨论阶段:a. 开会准备: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提前发送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给与会人员。

b. 会议组织:由专门的主持人组织会议,确保会议秩序和时间管理。

c. 发言机制:根据既定顺序,每位与会人员依次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每位发言者需尊重他人观点,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恶意抨击。

d. 讨论与辩论:根据议程安排,就提案的不同方面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辩论,提出利弊分析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鼓励各种观点的交流和冲突的解决,确保集思广益。

e. 记录与总结:会议记录员记录所有重要意见和决策过程,并及时向所有与会人员反馈会议结果。

3. 决策和执行阶段:a. 决策结果:根据讨论和辩论的结果,由投票或共识的方式确定最终的决策结果。

b. 出台决策:将最终决策结果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发布给所有相关人员,并明确执行的时间和责任人。

c. 监督执行: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团队负责监督执行并及时调整执行方案和措施,确保决策的有效落地。

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例文(3篇)

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例文(3篇)

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例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变革和组织发展的迅猛推进,集体讨论在重大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民主化,本单位特制定了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将为我们提供一个有序、有效的平台,促进成员间的交流、思维碰撞与合作,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1. 目的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成员之间的参与、沟通和合作;保护各成员的言论自由和表达权利;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民主性。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重大决策,并参照具体情况可适用于较小规模的决策。

三、操作流程1. 决策提议任何重大决策的提议都应当写成书面形式,并提供详尽的背景信息、讨论目的和期望达到的结果。

提议人要向相关成员分发提议文件,确保所有成员都能够深入了解决策的背景及相关细节。

2. 集体讨论会议提议人应在提案分发后的适当时间内召集集体讨论会议。

会议应提前通知,确保成员们及时准备参加。

会议期间,提议人应当对提案进行详细解读,并为成员提供充分的机会发表观点、提出疑问和质疑。

会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凡有异议的问题应当保留记录、澄清和回答。

3. 专家咨询根据决策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提议人可拟定邀请专家参与决策讨论和提供建议。

专家的职责主要包括:对决策提案进行专业解读和评估、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回答成员在决策中的疑虑和问题。

4. 决策的形成在集体讨论会议结束后,提议人应当整理会议记录和成员的意见,制定决策方案。

方案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相关成员,并保持适当的灵活性,允许成员针对方案提出修改建议。

5. 决策的执行决策方案一旦得到成员的一致通过,即可执行。

执行过程中,相关人员应按照方案的要求积极行动,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

同时,也应当进行监督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四、相关原则1. 平等原则每个成员在讨论和表达意见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无论职务、地位或资历,每个人的观点都应得到充分尊重和认真考虑。

重大或复杂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重大或复杂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重大或复杂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决定成立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XX区海洋与渔业办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主任副组长:副主任执法大队大队长成员:办全体工作人员、各镇(街)海渔(水技)站负责人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股。

第三条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包括:(一)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的决定需要在已实施的自由裁量意见中的“级”和“档”之间调整决定标准的案件。

(二)新闻媒体、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交办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的案件。

第四条审理、办案单位对需要提交办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研究的案件,须提前向办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

审理、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专职法制员、直接参与审理、办案人员携带案卷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第五条集体讨论案件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主持人,审理、办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参与审理、办案人员汇报。

第六条审理、办案单位的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

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七条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处理意见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

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某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局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重大案件的范围拟作出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决定;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

(二)集体讨论形式分为局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和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三)重大案件审查小组的人员由分管局长、稽查大队长、法制股长、纪检监察室、质量股长、食品股长承办该案的负责人。

(四)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承办单位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决定,由法制股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五)对以下重大案件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罚款金额为50000元以上的;案件由局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后难以确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影响极大的。

(六)集体讨论由分管局长主持,先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就案件的真实、证据、程序、法规适用、定性等问题全面地进行审核与质证,提出各自的处理意见。

(七)集体讨论情况应制作《案件讨论记录》,记录中应载明:讨论的时间、主持人、记录人、与会者;(八)经集体讨论后,就案件的违法主体、违法性质、法规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作出决定。

(九)对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特别错综复杂,集体讨论仍难以定案的,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十)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的,以集体意见作为定案依据;讨论意见不一致的,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局长作出定案决定。

(十一)定案决定作出后,应制作《集体讨论定案决定书》附入案卷,作为分管局长审批案件的依据。

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交委重大案件集体审议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队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促进我队各项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特制定本制度。

(1)决策范围
①一般性案件,罚款额度在等于大于10000元的。

②对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带来极大影响的案件。

③对社会影响造成极大损害的案件。

④市政府,区政府要求督办中,查获的案件。

⑤其他重大事项。

(2)参加对象
会议由队长主持,副队长和处罚科室成员参加,必要时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局办公室主任作会议记录。

(3)程序和要求
①重大事项必须由审议研究决定。

②召开决定重大案件事项会议时,提前一天将会议时间、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③会议要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每个参会人员都要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④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如持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待下次会议另议。

⑤会议对议题实行逐项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⑥对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具名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未作出更改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⑦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

⑧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保密,对决定事项的公开时间、范围由会议同时决定。

⑨重大案件事项一经研究决定,各分管科室和职能科室必须抓紧落实,并及时将结果报告。

十你若真见过那些强者打拼的样子,就一定会明白,那些人之所以能达到别人到不了的高度,全是因为他们吃过许多别人吃不了的苦。

这世上从来就没有横空出世的运气,只有不为人知的努力。

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模版(3篇)

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模版是指在组织或集体中,对于重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进行集体讨论和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民主、公正和透明决策的原则,使得决策不仅仅是由少数人或者个别领导者来决定,而是经过广泛的讨论和参与后形成的共识。

在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制度中,通常会设立一个决策小组或者委员会,由各个相关方代表组成。

这个小组或者委员会会在制定决策前先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辩论,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共同商讨最终的决策方案。

在讨论过程中,各个代表有平等的发言权,并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决策小组或委员会会对各种可能的决策方案进行评估和分析,并最终决定采取哪个方案。

在决策过程中,会尽可能地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和意见,并寻求达成共识。

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制度的优势在于可以增加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减少决策过程中的个人偏见和错误判断。

同时也可以提高组织内部的沟通和协作效果,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认同感。

然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

例如,讨论的时间可能会较长,决策的速度相对较慢。

此外,可能会出现一些成员在讨论中占主导地位的情况,导致其他成员的观点得不到充分的呈现。

因此,在实施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制度时,需要注意平衡决策的效率和合理性,确保各方的意见都得到充分的考虑和尊重,以及决策的最终结果具有广泛的共识。

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模版(2)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责,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的基本要求(一)动物卫生监督所把法律法规的学习作为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学习、培训不少于40课时。

(二)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应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坚持为检疫监督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服务的原则。

(三)积极参与本所组织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动物防疫法》、《兽药饲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法律法规、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

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例文(三篇)

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例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变革和组织发展的迅猛推进,集体讨论在重大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民主化,本单位特制定了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将为我们提供一个有序、有效的平台,促进成员间的交流、思维碰撞与合作,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1. 目的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成员之间的参与、沟通和合作;保护各成员的言论自由和表达权利;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民主性。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重大决策,并参照具体情况可适用于较小规模的决策。

三、操作流程1. 决策提议任何重大决策的提议都应当写成书面形式,并提供详尽的背景信息、讨论目的和期望达到的结果。

提议人要向相关成员分发提议文件,确保所有成员都能够深入了解决策的背景及相关细节。

2. 集体讨论会议提议人应在提案分发后的适当时间内召集集体讨论会议。

会议应提前通知,确保成员们及时准备参加。

会议期间,提议人应当对提案进行详细解读,并为成员提供充分的机会发表观点、提出疑问和质疑。

会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凡有异议的问题应当保留记录、澄清和回答。

3. 专家咨询根据决策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提议人可拟定邀请专家参与决策讨论和提供建议。

专家的职责主要包括:对决策提案进行专业解读和评估、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回答成员在决策中的疑虑和问题。

4. 决策的形成在集体讨论会议结束后,提议人应当整理会议记录和成员的意见,制定决策方案。

方案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相关成员,并保持适当的灵活性,允许成员针对方案提出修改建议。

5. 决策的执行决策方案一旦得到成员的一致通过,即可执行。

执行过程中,相关人员应按照方案的要求积极行动,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

同时,也应当进行监督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四、相关原则1. 平等原则每个成员在讨论和表达意见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无论职务、地位或资历,每个人的观点都应得到充分尊重和认真考虑。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局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复杂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复杂案件:(一)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行政许可决定、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拟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三)拟对法人或组织作出罚款5,000(含5000元)元以上的;(四)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五)行政赔偿案件;(六)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七)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八)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九)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成立重大案件审核委员会。

人员构成为:局长、常务副局长、副局长、纪检书记、稽查大队队长、办公室主任、法制监督股长。

第五条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承办科室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决定,由法制股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第六条在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案件承办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并在通知时将书面的案件处理意见送交各位参加讨论人员。

第七条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主动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八条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

对案件中有关问题不清楚的,讨论人员可以发问,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应予以解答。

第九条集体讨论由拟讨论案件的承办科室的主管局领导为讨论的主持人,先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就案件的真实、证据、程序、法规适用、定性等问题全面地进行审核与质证,独立地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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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
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
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
件。
二、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
1.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
2.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3.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4.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
5.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6.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三、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
1.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2、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
当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书面申请
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
题。
3、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
原则上可安排在每周例会,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4、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
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5.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重大复杂的
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6、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四、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
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五、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六、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
决定修改和完善。
七、其他
1、本制度于2005年7月27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
过,同时生效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二○○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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