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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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制度

集体讨论制度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各执法大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属于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包括: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2万元以上罚款的;2、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3、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4、主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5、发现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误,需要改正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6、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组成人员,由相关局领导班子成员、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办案执法中队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主动要求回避。

各承办执法中队应当在局领导集体讨论前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提交政策法规股。

由政策法规股审核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三日内政策法规股将案卷退回承办执法中队责成有关执法人员继续调查处理。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1、由案件承办执法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2、涉案的执法大队负责人发表意见;3、进行集体讨论,其具体内容为:(1)办案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2)涉案执法中队负责人就内部的分歧焦点进行汇报,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3)政策法规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4)各位成员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三刺制度的内容

三刺制度的内容

三刺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源于西周时期的一种特殊法律实践。

三刺制度的内容:
1.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三刺制度主要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即在审
理过程中需要反复计议和慎重决定的案件。

2.与群臣商议:在审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首先由朝廷中的大臣、
官员共同讨论案情,提出各自的意见和看法。

3.与群吏商议:在群臣讨论之后,进一步征求地方官吏(如府吏胥
徒庶人在官者)的意见,他们作为执行法律的基层力量,可能对实际情况有更深入的了解。

4.与百姓商议:最后,甚至会征询广大民众的意见,让民众参与到
案件的讨论中来,以求得公正裁决。

这里的“万民”并非指全体百姓都直接参与,而是通过一定方式反映出民间的声音。

5.反复计议:在与群臣、群吏和百姓商议过程中,法官需要反复计
议,即多次讨论和斟酌,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审慎和公正。

6.定罪判决:在经过反复计议和听取各方意见后,法官可以对重大
疑难案件进行定罪判决。

判决结果需要充分考虑商议过程中的意见,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7.体现审慎:三刺制度旨在体现司法审慎的原则,即在处理重大疑
难案件时,需要反复计议、慎重决定,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山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山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山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山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是一项旨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查处的制度。

该制度明确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定义和标准,并规定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程序和内容。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以下简称重大案件”):(一) 对公民处以 3 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5 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二) 符合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三)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四) 被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治理难点,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五)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六) 案件承办部门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对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局长办公会议形式,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相关业务处室和分管局领导参加,并邀请律师列席会议,会议由分管局领导主持。

第四条对公民处以 10 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0 万元以上罚款的重大案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应当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

第五条案件承办部门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意见,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 案件承办人员汇报重大案件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歧义意见等;(二) 会议主持人提出讨论重点,归纳争议焦点;(三) 案件集体讨论组进行讨论、提问;(四) 案件承办人员对参与集体讨论成员的提问进行说明、解释;(五) 听取律师分析意见;(六) 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讨论情况形成表决意见;(七) 参会人员对意见进行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七条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一) 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二) 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三) 证据是否确凿;(四) 定性是否准确;(五)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六) 程序是否合法;(七) 提出的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八) 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15篇)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15篇)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15篇)疑难病例讨论制度(通用15篇)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篇1疑难病例讨论目的在于尽早明确诊断,制定最佳诊疗方案,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是提高诊断率、治愈率和抢救成功率的重要措施,也是培养各级医师诊疗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疑难病例讨论范畴:入院3天不能确诊病例;住院期间不明原因的病情恶化或出现严重并发症、院内感染经积极抢救仍未脱离危险、病情仍不稳定者;病情复杂、涉及多个学科或者疗效极差的疑难杂症;涉及重大疑难手术或需再次手术治疗病例;住院期间有医疗事故争议倾向以及其它需要讨论的病例。

二、疑难病例讨论,先进行科室内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有关医护人员尽可能参加。

如需多科讨论,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由医务科召集举行几个科室联合或院内病例讨论。

三、举行疑难病例讨论前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经治医师应尽可能全面收集与患者病情相关资料。

必要时提前将有关病例资料整理形成书面病情摘要,提交给参加讨论人员。

讨论时由经治医师简明介绍病情及诊疗经过。

主治医师详细分析病情变化及目前主要的诊疗方案,提出本次讨论的主要目的、关键的难点疑点及重点要解决的问题等。

参加讨论的人员针对该病例的病情进行全面分析,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可应用国内外学术理论、专业新进展,针对病情提出可行性的.诊疗建议。

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尽可能明确诊断,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

讨论由经管医师负责记录和登记。

四、院级疑难病例讨论由科主任向医务科提出申请,并提前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提交医务科。

由医务科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会诊时间,邀请相关科室人员参加病历讨论,必要时主管院长参加。

若病情需要或因患者家属请求,也可邀请院外专家参加。

科室均要负责做好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

五、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讨论日期、地点、主持人、记录员、参加讨论人员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入院诊断、病情摘要、讨论目的、参加医师发言的重点内容、结论性意见、主持人签名。

医院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正文

医院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正文

第一篇:医院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一、为确保医疗质量,防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凡遇疑难危重病例,由主治医师或者科主任提出,科主任主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及早明确诊断,并提出治疗方案。

二、疑难危重病例是指疗效不切当、预后较差和病危的病例,由于各科室的专业性特点,目前对疑难病例不作制度上的界定,由各科室自行掌握,但原则是:从宽把握、宁多勿缺,特殊是存在医疗隐患风险的病例。

儿科患者、肿瘤晚期患者和临终关心的病危患者可由科室自行掌握,病重病例鼓励进行讨论三、科内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者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主持,召集科内有关医师参加,讨论的内容应包括目前的拟似诊断,下一步需要进行的相关检查的治疗、是否转科(院)是否申请院内会诊或者院外会诊。

四、科内讨论仍未解决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医教部,由医教部组织全院大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向业务副院长报告。

五、全院疑难危重病例讨论时,由医教部负责人主持。

负责主治的科室应将有关资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床位医师事先做好准备,报告相关病历,主治医师及时补充,参加会诊的人员必须详细进行问询病史和查体,对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提出分析意见,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六、床位医师必须详细做好讨论记录,并按时完成讨论中决定的各种检查和治疗措施。

第二篇: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1、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

疑难病例是指门诊患者就诊 3 次未确定诊断者;疑难危重病人是指住院患者入院 7 日未确定诊断者、涉及多脏器严重病理生理异常者、涉及重大手术治疗者。

2、遇门诊疑难病例,应当由主治医师以上进行诊察。

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讨论。

3、遇住院疑难危重病例,由科室主任或者副主任医师以上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及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4、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多科联合举行.5、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前,应当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发给参加讨论人员,并作发言准备。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本所设立案件讨论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相关专业律师组成(单数)。

根据律所工作需要,案件讨论委员会可下设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专业委员会,该专业委员会可与本所的专业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由本所主任提请律所合伙人会议或律所全体会议表决产生。

第四条案件讨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二)讨论在本所或者本辖区具有典型性意义的案例;(三)讨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及依照相关规定应当讨论的案件;(四)结合本地区和本所实际,总结办案工作经验;(五)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六)讨论其他有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第六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第七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

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纪律责任及相关责任。

第三章讨论规则第八条下列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提交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二)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三)民事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四)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五)刑事、民事、行政、非诉案件中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六)承办律师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九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提出申请,报主任批准。

主任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根据案件缓急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的前期准备工作。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XX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大队)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确保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下列范围:(一)拟作出对公民或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较大数额罚款”的确定标准,执行《XX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案件;(三)案情复杂或在全市及以上范围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四)违法行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五)经过听证的案件;(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大队长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主要包括:资深执法人员、主要办案人员、有必要邀请的法律顾问和会议记录人员。

大队法制员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由相关执法办案人员向大队法制员提出申请,法制员报大队长后,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大队法制员有责任提出集体讨论的建议。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经集体讨论而擅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大队长做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集体讨论程序:(-)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等内容:(二)由案件承办人员主要负责同志发表意见:(三)集体讨论,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四)大队长做出最后决定:(五)参加会议的人员查阅讨论记录,并签名。

第七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集体讨论,可做出如下决定:1.对确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做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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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及时、正确受理和处理案件,保证执法部门行为规范有序,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
(一)、复杂疑难案件;
(二)、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行政处理案件;
(四)、重大案件;
(五)、执法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第二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程序
(一)、主办执法员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确须讨论的,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后,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调查取证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法律依据,或指出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供讨论;
(三)、对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项进行逐项讨论;
(四)、形成结论性意见:包括给予行政处罚(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处理)、撤销案件、补充调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五)、制作《讨论案件笔录》,并由参与讨论人员签名。

第三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
(三)、执法部门决定或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四)、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四条、本制度由三里镇人民政府执法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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