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最终稿)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职工考勤管理方法职工考勤管理一般被定义为对组织内职工出勤情况进行记录、统计、评估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它是现代组织管理中的一个紧要环节,直接影响着组织的效率和生产力。
为了更好地管理组织中的职工考勤,订立相应的管理方法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将针对职工考勤管理订立一份方法。
一、考勤范围本考勤管理方法适用于组织内全部职工的考勤记录、统计和管理。
二、考勤种类1、正常考勤:指职工按工作日上班、下班的情况进行考勤。
2、调休考勤:指职工因工作需要在休息日上班,调休时的考勤。
3、请假考勤:指职工因病、事假、产假、陪产假、婚丧假等原因请假时的考勤。
4、外勤考勤:指职工因工作需要外出或出差时的考勤。
5、迟到、早退考勤:指职工显现迟到或早退情况时的考勤。
三、考勤方式1、刷卡考勤:在公司的门禁系统中安装读卡器,职工刷卡进出公司进行考勤。
2、电子考勤:在公司的电脑终端上登记个人信息和考勤情况。
3、人工考勤:由班长或管理员手工进行考勤记录。
四、上班时间1、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为8:30-12:00,下午13:00-17:30,共计8小时。
2、周六、日为休息日。
3、在特别情况下(如节假日、临时任务等),上班时间可以做适当调整。
五、请假管理1、职工请假应提前向上级领导(或部门经理)报备,并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人事审核后提交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2、职工请假,未经上级领导(或部门经理)同意擅自离岗的将被视为旷工处理。
3、产、陪产假请事宜请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六、出勤管理1、刷卡、电子考勤记录不能覆盖人工考勤记录,以人工考勤记录为主。
2、职工出勤应按规定时间到达公司,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3、职工若在工作过程中需要离开公司,应提前告知领导,并签署请假单。
4、外勤出差,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请假申请,并在返回公司后适时提交出差报告。
七、奖惩措施1、对于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按量完成任务、出勤记录良好者,公司将予以表扬和嘉奖。
2、对于在工作中存在迟到早退、旷工、违纪、擅离职守等不良现象的,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处分。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范文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工考勤管理,加强工作纪律,提高办公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职工。
第三条职工考勤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来规范职工的考勤行为。
第四条职工考勤管理应坚持信息化和自动化的原则,提高考勤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本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
第二章考勤制度第六条职工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上班和下班。
第七条职工应提前请假,并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未经批准离岗或旷工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职工因公外出的,应提前办理出差手续,并按照出差期间的考勤规定进行考勤。
第九条职工休假的,应提前向上级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条职工因事假、病假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及时向单位上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职工不得擅自调换考勤卡,不得借用他人的考勤卡,否则将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考勤设备应安装在适当的位置,具备准确、灵敏的考勤功能。
第十三条考勤设备应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考勤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考勤记录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发现错误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对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章考勤记录第十五条考勤记录应包括职工的上班时间、下班时间、请假时间、迟到时间、早退时间等。
第十六条考勤记录应由职工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保留至少半年。
第十七条考勤记录应定期汇总和统计,用于考勤报表的制作和工资的发放。
第十八条考勤记录的查阅应便于管理人员和职工查询,同时又应注意保护职工的隐私。
第四章考勤奖惩第十九条考勤良好的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口头表扬。
第二十条考勤不良的职工应予以批评和教育,必要时应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严重迟到或早退的职工,可以按一次缺勤计算,连续迟到或早退的,可以按一天缺勤计算。
第二十二条长期不按时上班的职工,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按旷工处理。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七篇)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心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条公司考勤使用OA在线打卡,所有员工均需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每天需打卡四次(早上二次、下午二次)。
第三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____分至11时____分,下午2时____分至5时____分,每周实行双休制度。
公司周六、周日和节日值班按正常上班时间打卡。
第二章考勤管理第四条月度考勤周期,为每月的____日至月末最后一日。
第五条员工上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在《未打卡证明》(须在未打卡的次日填写)上核准签注外,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员工办理外出工作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说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并在前台填写《外出登记表》,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七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如经发现,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如果时间超过____小时者,按半天旷工处理,超过____小时者,按全天旷工处理。
第八条上班前已知需直接外出办事,不能及时打卡者,应先电回公司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并于返回公司后及时在《外出登记表》上注明事因、地点。
否则,一律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第九条上班时间开始后迟到____分钟内打卡者,扣除____元;迟到超过____分钟以上者,按每分钟翻倍扣除,起始为____元(第____分钟,10+____元;第____分钟,10+____元;第____分钟,10+____元;第____分钟,10+____元,第____分钟,10+____元,以此类推),迟到____个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扣除当日工资。
提前____小时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____小时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十条员工一个月迟到____次以内不扣工资,无全勤奖,迟到第____次及以上者,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中心将约谈该员工。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范本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职工的考勤行为,确保工作时间的合理利用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职工的考勤管理。
第三条考勤管理原则:规范、公正、公平。
第四条考勤管理目标:确保职工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出勤,并记录职工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考勤种类:正常上班、迟到、早退、旷工、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假、工伤假、公假等。
第二章考勤制度第六条工作时间:依照本单位制订的工作时间安排进行考勤。
第七条考勤方式:采用电子考勤系统管理考勤,职工在每次进入和离开工作场所时刷卡记录考勤。
第八条考勤时间:按照工作时间的具体规定进行。
如无特殊情况,上班卡时间为上午8:00,下班卡时间为下午5:00。
第九条弹性工作制:对于某些特殊岗位或特殊情况,允许职工按照弹性工作制进行工作,但必须提前向考勤管理员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十条班次调整:针对需要轮班工作的职工,根据工作安排可以调整其上班时间,但必须提前向考勤管理员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三章考勤记录第十一条考勤记录的保存期限:职工的考勤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2年。
第十二条每日考勤记录:每天结束后,考勤管理员应当根据考勤系统的记录生成每日考勤记录。
第十三条考勤异常处理:考勤管理员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理考勤异常情况,并与相关职工进行沟通,核实原因。
第十四条考勤纠错:职工对于自己的考勤记录有异议时,应当向考勤管理员提出申请,考勤管理员应当及时审核核实并进行纠正。
第十五条请假记录:职工请假时,应当向考勤管理员提出申请并提供请假证明,考勤管理员应当在考勤系统中记录请假信息。
第十六条加班记录:职工加班时,应当向考勤管理员申请,并记录加班时间和原因。
第十七条考勤统计:考勤管理员应当定期进行考勤统计,包括各类考勤情况的统计和分析。
第四章考勤奖惩第十八条考勤奖励:根据职工的考勤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可以设立考勤奖励制度进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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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2015年1月 修订) 为严格我所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我所各项工作正常、高效运转,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性规定 第一条 全所职工应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上午上班时间为8:00—12:00,下午上班时间为13:30—17:30。全体人员均应作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凡因特定情况不能执行以上时间规定人员,需经部门负责人核定,经主管所领导同意,报政治处备案。 第二条 各职能处室、科研部门的考勤由处长、室主任负责;质检中心、工程中心的考勤由各部门主任负责;所内办公的公司考勤由总经理负责。以上相关负责人可以指定人员专职负责考勤工作,但以上规定的负责人仍是该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切实认识考勤工作的重要性,负起领导、监督和约束的职责,并应以身作则,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原则,大胆管理,敦促本部门人员严格要求自己,确保本办法全面执行。 第四条 各部门应严格进行日考勤,部门负责人或被指定专人应认真做好上、下午的考勤记录。 第五条 各部门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第一天)由相关负责人根据考勤签到表,填写考勤汇总表。将两表一并交政治处核对,作为发放绩效工资、工作津贴、执勤岗位津贴、工资性补助、加班费、交 2
通补助等工资项目的依据。 第六条 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必须对本部门每日考勤情况进行记载和掌握。主管所领导会同政治处将不定期进行考勤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执行考勤规定的人员和不履行领导监督职能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记录,记入年终考核。
第二章 具体管理规定 第七条 关于迟到和早退 (一)上午晚于8:00进所、下午晚于1:30进所,经查询未在部门负责人处备案即视为迟到;上午早于12:00出所、下午早于5:30出所,经查询未在部门负责人处备案即视为早退。 (二)迟到和早退者应如实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三)迟到或早退1次扣发当月执勤岗位津贴50元;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4次以上(含4次)提交所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四)迟到和早退应合并累加计算。 第八条 关于旷工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或出差、休假期满未及时到岗即视为旷工。 (二)迟到或早退时间在2小时以上即视为旷工半天。 (三)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时间在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4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 (四)采用弄虚作假、欺骗做法伪造病假、事假而不到岗者,经查证属实按旷工处理。 3
(五)旷工半天扣除当月执勤岗位津贴,旷工一天扣除当月执勤岗位津贴和加班费,当月累计旷工2天以上(含2天)提交所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九条 关于病、事假 (一)病假需持医院证明,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病假由主管所领导批准,超过15天需由所长或党委书记批准。 (二)事假需有书面报告,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事假由主管所领导批准,超过15天需由所长或党委书记批准。 (三)病假需有医院诊断证明和医院出具的休假建议。病假每天扣50元、事假每天扣100元;超过5天(含5天)并扣除全部执勤岗位津贴;超过10天(含10天),并扣除全部加班费。超过15天(含15天)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工资性补助、加班费、执勤岗位津贴、交通补助和奖酬金。 (四)病、事假超过一个月,除扣除全部绩效工资、工资性补助、加班费、执勤岗位津贴、交通补助和奖酬金外,工作津贴按80%发放。 (五)病、事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除执行以上规定外,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请假人员请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比例为90%,工龄10年以上的发给请假人员请假期间的全部基本工资。 (六)病、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除执行以上规定外,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请假人员请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比例为70%,工龄10年以上的发给请假人员请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比例为80%。 (七)跨月份的短期休假,折合在下一个整月份执行以上工资标准。 4
第十条 关于婚假 (一)职工结婚,凭结婚证书享受3天婚假;属于晚婚的(男职工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女职工年龄在23周岁及以上)另加7天婚假。婚假按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二)如去配偶方或双方一方父母所在地结婚,根据路程远近另补路程假,旅费自理。 (三)请假人员在婚假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四)超过以上规定假期时间的,按事假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审批时限逾期回所工作、又未及时报告或报告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关于产假、哺乳假 (一)女职工生育期间,可休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已婚妇女实行晚育的(年龄在24周岁及以上),给予我所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给予配偶晚育的男职工7天带薪护理假。 (三)女职工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的, 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不超过30天的产假;怀孕在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按以上规定休假期间,请假人员享受除绩效工资、加班费和交通补助之外的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申请哺乳假6个月。哺乳假期间,仅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六)超过以上规定假期时间的,按病、事假有关规定执行。 (七)孩子不满一周岁的女职工,允许每天有两次喂奶时间,每次40分钟;凡乳婴入托或寄养并需要哺乳的,可每天晚上班30分钟和早 5
下班30分钟,但以上情况需在政治处备案。超过该时间规定按迟到、早退处理。对于符合本条规定的女职工,其执行本条规定的起止时间,由政治处下达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在部门。 (八)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第十二条 关于丧假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及公婆、岳父母故去,给予丧假5天,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实际路程假。 (二)职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故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给予丧假3天。 (三)按以上规定休假期间,请假人员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丧假过期不补,应享受丧假而不奔丧的原则上不准休假。 (五)超过以上规定假期时间的,按事假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审批时限逾期回所工作、又未及时报告或报告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关于探亲假 (一)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异地生活,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试用期人员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二)已婚职工探望在异地工作的配偶,每年只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该假期包含在路途的时间。 (三)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因工 6
作需要未安排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合并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路费只能报销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以上假期包含在路途的时间。 (四)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五)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报销一次硬座火车或汽车往返路费;已婚职工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交通费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里报销。如职工放弃去异地探亲,让其父母或配偶来津团聚,可视为探亲,不补假期,但可享受与本人相同的报销待遇。 (六)享受探亲假期间,请假人员享受除绩效工资、加班费、交通补助和执勤岗位津贴之外的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如探亲假超期,超过部分经批准后按照事假处理。 (七)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休假前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所领导同意,并报政治处备案。探亲假休假结束后,需携带返乡路程证明(火车票、汽车票或飞机票等)到政治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关于出差请假 (一)职工出差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出差时间在5天以上的,由主管所领导审批;出差时间在15天以上的,需由所长或党委书记审批。因公出国的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二)部门负责人副职出差需经正职同意,并报主管所领导批准。 (三)部门负责人正职出差需在副职处备案,并报主管所领导批准。 (四)党委书记和副所级领导出差,应征得所长同意,并在办公室备案。 7
(五)所长出差应征得党委书记同意,并在办公室备案。 (六)因公出国人员,在境外停留时间应严格遵从上级审批时限,并严格遵守有关外事纪律。 (七)出差人员超过审批时限逾期回所工作、又未及时报告或报告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八)差旅费报销及出差补助按《关于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于敢于管理、认真负责、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的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经政治处推荐、所长批准,年终酌情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姑息纵容的部门负责人,与缺勤者本人同等处罚。对于没有起到领导、监督职责的部门负责人,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政治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