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教案11(国际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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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产品责任法主要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 产或销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产品责任法的主旨 是加强生产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产 品责任法是一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 1.各国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甚严,强化了生产者的义 务,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各国的法律包括产品责任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 要法律工具。各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大都采用严格 责任,表明在处理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上,已从保护 生产者利益为重转到了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重。 3.各国产品责任法中始终贯穿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原 13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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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1.调整范围限于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 害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所引 起的赔偿关系; 2.主要调整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与生产 者、销售者因缺陷产品所产生的侵权关 系; 3.产品责任法中基本的责任原则一般为 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以合同或单方声明 等方式予以排除的行为无效; 4.产品责任法具有公法与私法双重性。
3.市场份额原则
严格责任有时也会无法解决受害人的赔偿请 求,因此,美国的“市场份额说”不失为对 严格责任补充的好办法。在美国许多法院基 于公平正义的考虑,允许消费者请求产品对 其有危害的所有制造商按产品出售时占有的 市场份额来分摊责任,即依照市场份额责任 原则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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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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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缺陷
1.美国法院判决认为,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或过分 不安全的产品,就是缺陷的产品。 2.《产品责任法令》规定,考虑到包括产品的说 明及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时间等因素在内的 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未能给按预期的目 的加以使用该产品的人之身体或其财产提供 他们有权期待的安全,那么该项产品即是缺 陷的产品,因此,产品责任法中所指的产品 缺陷是产品不安全、有危险性。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执笔人:张颖颖审核人:许玲编撰日期:2008年2月一、课程概述(前言)国际商法是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技术选修课,属于 A 类(纯理论)课程, 4 学分,计划学时72 学时。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不仅包括国家之间、国际组识之间的商事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个人之间的商事关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涉外经济和国际贸易活动必将更加活跃,并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国际商法课程是在专业基础课和其他专业课之后开出的一门选修课。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员掌握基本商事法律、法规,并利用好这一工具,更好地从事对外经济与贸易活动,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二、教学内容描述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教学目标与要求]1、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含义2、掌握国际商法的渊源3、了解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4、熟悉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名词]1、国际商法 2 、大陆法系 3 、英美法系[ 重点问题]1、国际商法的渊源。
2、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区别。
3、国际商法的原则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教学目标与要求]1、掌握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公司概念、特征、类型;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公司资本;公司治理结构。
2、了解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制度。
[ 重点名词]1、公司 2 、公司法 3 、公司合并 4 、公司解散 5 、无限公司6、有限责任公司7 、两合公司8 、股份有限公司[ 重点问题]1、简述公司的特征和种类。
2、简述公司的成立条件以及两种成立方式的程序。
3、三种公司资本制度的概念以及资本三原则。
4、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区别。
5、简述公司治理结构。
6、简述公司合并的种类和后果。
7、简述公司解散与清算程序。
1国际商法概述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含义: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民 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拿 破仑法典》为传统和范本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 多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总称。
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国法大全》
a.学说汇编 Digest b.法学阶梯 Institute
• 公法: public law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于公的
生活关系法律,体现命令,强制关系. • 私法: private law 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于私 的生活关系法律,体现自由,平等关系.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
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 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 依归。 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 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 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 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 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对受雇人规定的范围不同 商法———受雇人行为对外的效果 劳动法——受雇人与雇佣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 法域不同 商法———注重企业主体间的合法利益 劳动法 —— 在社会政策上注意保护辅助者 的利益
商法的渊源 sources of law
1.商事法律 2.民法中的商事规定 3.商事习惯法 4.判例 5.商事法理 6.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事法律关系 legal relationship 的构成要素
主体subject——商人merchant 客体object——商行为conduct 内容content——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国际商法教案3(跨国公司法)

三、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1. 跨国公司的产生:殖民侵略性 跨国公司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资本主义
发展的初期,其诞生地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欧 地中海沿岸。
如1600年英国成立的东印度公司、英国皇 家非洲公司,英国的哈德逊湾公司、英资汇 丰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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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跨国公司的发展:迅猛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猛发展的对外直接投 资促进了跨国公司的飞速发展,其发展可以 分为二十世纪70年代前后两个阶段,具体表 现为:
产,以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被收购公司
仍然存在(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可
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在收购股权 的情况下,收购方成为被收购方的股东。
跨国兼并是指外国投资者为了生产经营的需 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吸收合并东道
国某一公司,东道国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法 律行为。
形式上,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
国际商法教案
绪论
第八章 票据法
第一章 合伙法
第九章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第二章 公司法
第十章 反倾销法
第三章 跨国公司法
第十一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四章 合同法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五章 代理法
第十三章 国际商事诉讼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十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十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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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风险的多元性 跨国公司除面临一般国内企业所面临的经
营风险外,还面临政治风险、财务风险、法 律风险、证券风险等国际风险。 4.法律责任的冲突性
跨国公司组织形式的复杂性、投资主体的 多元性以及经营活动的跨国性,使得跨国公 司在经营活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加大。
国际商法课程ppt课件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1.国 际 条 约
◆ 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1883年《巴黎公约》 1891年《马德里协定》
(三)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 ) 也称作英美法系、判例法系
起源:中世纪英国的习惯法 2. 代表国家:英国、美国(P6) 3. 渊源:判例——先例约束力原则 4. 特点: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
美国——此外,联邦法和州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案例
中国贪官为何总逃往加拿大 新入伙人对入伙之前的债务是否负责?
中国:连带责任;英国:不负责任 中国外贸代理制、货代、船代 FOB CFR CIF
要约(发盘) 承诺(接受)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1.国 际 条 约
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或公约。 重要渊源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1.国 际 条 约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 ◆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条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条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一、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又称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
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以便解决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国际商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国际贸易中的各类活动,如合同订立、货物运输、支付方式、知识产权保护等。
它的出现和发展与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
二、国际商法的来源国际商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规则。
国际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基础,它是由长期实践形成的一种普遍行为准则。
国际条约是由各国签署并批准的法律文件,对国际贸易达成共识。
国际组织的规则是由国际组织制定和发布的规范,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包括自由裁量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信原则。
自由裁量原则是指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应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协商和决策。
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合同一旦成立就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诚信原则是指各方在国际贸易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采取欺诈行为。
四、国际商法的典型案例国际商法有很多典型案例,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支付方式》等。
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各方需遵守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规则,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发展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国际商法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技术的进步和贸易方式的变革给国际商法带来了新的问题,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另一方面,国际商法的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如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国际仲裁法等。
六、国际商法作为规范国际贸易的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法律保障,解决了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完善和进步,以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需求。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境交易和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原则的领域。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涵盖了各种商业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合同和国际商务诉讼等方面。
下面将就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国际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商业交易中要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保持商业合作关系的良好和稳定。
在国际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认为是商业活动的基础,是商业合作的前提。
2.自主意愿原则自主意愿原则是国际商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在国际商法中,自主意愿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自愿的,没有受到欺诈、威胁或者其他形式的不当影响。
在国际商法中,自主意愿原则是保障商业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基本原则。
3.等价交换原则等价交换原则是国际商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国际商法中,等价交换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在相对平等的地位上进行的,在合同中的交换应当是等值的。
在国际商法中,等价交换原则是商业交易的基础。
4.信赖原则信赖原则是国际商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在国际商法中,信赖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信守承诺,保持商业合作关系的良好。
在国际商法中,信赖原则是商业活动的重要保障。
5.国际公序良俗原则国际公序良俗原则是国际商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在国际商法中,国际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符合国际公序良俗,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在国际商法中,国际公序良俗原则是商业活动的重要规范。
二、国际商法的基本规则1.国际合同规则国际合同规则是国际商法中的重要规则之一。
在国际商法中,国际合同规则涉及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国际合同规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国际商业惯例和国际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确保合同的履行。
2.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贸易规则是国际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规则。
国际商法 课件 沈四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449页]
第二讲 大陆法系
【重难点】大陆法系的特点 【教学时数】 1课时 【主要讨论题】 (1)大陆法系包括哪些国家和地区? (2)大陆法系是如何解释公法和私法之间 关系的?
第二讲 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一般是指 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 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它主要是在罗马帝国 的消亡过程中,在欧洲大陆,尤其是在西欧 国家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因此,罗 马法的概念和原则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产生了强烈和直接的影响。 大陆法系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 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第三讲 普通法系
其理由是,检察官出席法庭会破坏司法独立 的原则,而且会破坏刑事案件的原告人与被 告人的平等地位。 (三)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 渊源,成文法(statute,亦译制定法)居 于次要地位。
第三讲 普通法系
四、美国的法律制度 (一)美国法的结构 美国属于普通法体系。美国与英国一样以判 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而把成文法看作是 对判例法的补充或修正。 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这是 美国法律结构的一个主要特点。
第一章 绪论
英美法系特点,重点掌握英国和美国基本法 律制度,同时熟悉当代中国法律制度。 教材:沈四宝、王军:《国际商法》(第2 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第 1章 参 考 书:玛丽•A•格林顿:比较法律传统 (第2版),中国法律出版社;鲍禄:法理 学与比较法(第2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出版社2011年版;孙国华、沈宗灵:《法学 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商法是指各国之间在商业交易中所遵循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且帮助各国在商业交易中解决争议。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一、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包括自由竞争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自由合同原则。
自由原则主张市场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主张各国之间在商业交易中不设国界限制。
自由原则的基础是各国都有权自主制定贸易政策和签订贸易协议,不能接受他国的干涉。
在国际贸易中,自由原则是各国商业活动可以自由进行的法律基础。
2.信赖原则信赖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互相遵守合同和承诺。
根据信赖原则,商业合同应当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信赖原则不仅适用于合同关系,也适用于商业交易中的其他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等。
3.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商业交易中,各方是平等的主体,应当在平等地位上行使各自的权利和承担各自的义务。
平等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活动中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不得强迫对方做出违背其意愿的行为。
平等原则还要求合同是平等自愿订立的,不得有一方占据强势地位对另一方进行不公平对待。
4.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是指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进行欺骗和虚假宣传。
在商业合同中,各方应当诚实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通过欺诈手段来获得不当利益。
诚实守信原则也是商业信誉的基础,它要求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应当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不得损害其他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5.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来破坏市场秩序。
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中应当尊重市场规则,不得通过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限制竞争、胁迫等手段来干扰市场秩序。
二、国际商法的基本规则1.合同规则合同规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规则之一。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则
在国际贸易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非歧视原则,不得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商品、服务或投资采取歧视性措施,确 保公平竞争。
PART 03
国际商法的主体与客体
国际商法的主体ຫໍສະໝຸດ 自然人法人具有一国国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国际 商事交易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的个人。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 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要客体。
服务
指国际服务贸易中的服 务行为,如金融服务、 旅游服务、教育服务等
。
资本
指国际投资中的货币资 本和实物资本,如股票 、债券、直接投资等。
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国际商事合同
国际商事交易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国际商事代理
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国际商事交 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调解
在第三方调解人的协助下,双 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 议。
专家裁定
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给 专家进行裁定,并接受裁定结 果。
小型审判
一种模拟法庭审判的争议解决 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 的代表组成审判团进行审理并
作出裁决。
2023 WORK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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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的尊重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应当 尊重彼此的国家主权和独立,不得利 用自身优势地位干涉他国内政或损害 他国利益。
国家法律的遵守
当事人应当遵守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 ,不得实施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否 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由贸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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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雷默·武尔坎案
南印度公司从指定仲裁员到提交求偿的详 细理由令:停止继续 进行悬而未决的仲裁,宣布仲裁协议无效。英国 法院最后作出了有利于该造船厂的判决,并发布 了停止进行仲裁的命令。其理由是:该案在如此 过分长的时间内没有裁决结果,它潜在着不公平 的极大风险,如换成诉讼的话,他早就因丧失失 效而被驳回了。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是指国际商事交 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的将他们 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 选定的第三人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 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二)特征: 1.强制性 2.自愿性 3.快速、简单、灵活性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1)法院。 (2)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主管机关。 (3)仲裁机构。 2. 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仲裁协议缔结地国家法律 (3)当事人的属人法 (4)与主合同或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5)仲裁地法 (6)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法律
第四节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当事人提请仲裁和仲裁庭进行仲裁时经理的手续步骤、活动规则与次 序的统称。 一、仲裁的申请、答辩与反诉 (一)仲裁的申请 (二)仲裁的答辩与反诉 二、仲裁的审理、取证与临时保全措施 (一)仲裁的审理 (二)取证 (三)临时保全措施 (四)仲裁审理中的调解 案例:英国E公司与中国C公司纠纷案 三、仲裁裁决及其作成规则 (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种类 (二)仲裁裁决的作成规则 (三)仲裁裁决的送达、解释和更正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形式 (一)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以下简称“仲裁协议”)是 指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的商 事争议交付仲裁的共同的意思表示。 (二)形式 1. 口头形式 2. 书面形式 3. 仲裁条款 4. 单独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仲裁事项 (二)仲裁地 (三)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规则 三、仲裁员的确定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六、仲裁协议的作用 (一)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的管辖权 (三)作为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最主要依据 (四)作为有关主管机关承认和执行仲裁裁 决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节 仲裁员和仲裁庭
一、仲裁员的资格 (一)一般仲裁员的资格要求 (二)个案仲裁员的资格要求 二、仲裁庭 (一)仲裁庭的人数 (二)仲裁庭成员的任命 (三)对仲裁庭成员的异议和替换 (四)仲裁庭成员的权限差别 (五)仲裁庭的任务范围
五、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1. 当事人须具有缔结仲裁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2.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 3. 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4. 仲裁协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 5. 仲裁协议的达成必须符合合同法中意思表示一致 的规则
案例分析
被告(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欺骗的手段又 是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 钢材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记入一个仲裁条款。 事后被告通过伪造的一幅单据骗得了原告的钢材 货款。原告了解真相后即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受理法院判决该合同和仲裁条款皆无效, 理由是:它们皆是被告以欺骗手段订入的。上海 市高级人民法权也确认了该判决。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 (一)一般仲裁和友谊仲裁 1、一般仲裁(General Arbitration)又 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2、友谊仲裁(De Facto Arbitration)又 称事实仲裁,是指仲裁员有权根据自认为 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 当事人皆有约束力裁决的仲裁。 (二)临时机构仲裁和常设机构仲裁
三、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仲裁法 (一)国际公约 1.《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 2.《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3.《美洲国家间关于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域 外效力的公约》
4.《关于仲裁条款的议定书》 5.《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6.《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 约》 7.《关于解决各国与他国的国民投资争 端的公约》 8.《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二)国内法 (三)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制
四、世界上有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三)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机构规则 (四)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五)美国仲裁协会及其仲裁规则 (六)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对本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 行 二、对外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 行
(二)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1. 仲裁协议的无效 (1)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 (2)订立仲裁协议时,该协议中所指定的仲 裁人不存在。 (3)主合同无效,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 议是否无效
2. 仲裁协议的失效 (1)各方当事人同意撤销或终止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违反该仲裁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另一方当事人不仅未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而且还 积极参与诉讼程序。 (3)一方当事人迟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指定仲裁员的责任。 (4)仲裁协议中所选择的仲裁员死亡或不能执行职务,或 者当事人所选择的常设仲裁机构已不复存在。 (5)仲裁裁决为能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作出。 (6)当事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仲裁时效内为提请仲裁。 (7)仲裁员意见不能获多数。 (8)仲裁裁决为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