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知识讲解

合集下载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的梳读与审思瞿老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将古代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变迁和法律流变归咎于了一句话:“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即“法律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的过程”。

瞿老认为,“自儒家化过程完成以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换言之,儒家化,即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极为重要的过程,并使得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变化。

一、“以礼入法”的解构瞿老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研究始于其“礼法之争”的论述。

就性质而言,“礼“为儒家“治平之具”,属于差别性的规范,而“法“为法家治国之器,为同一性的行为规范。

当然,法家也并不否认诸如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等的分别及存在,其更为注重的是对法律的执行与秩序的维持。

儒家也不曾绝对地排斥法律。

对于礼法之关系,瞿老并非如吴正茂所说,“将礼完全地排斥于法律之外”,相反,瞿老认为,礼法之关系“密切无比”,既可分治,又可合一,二者均为社会约束、行为规范,其分别既不在形式也不在强制力之大小分异。

此当为“以礼入法”之前提。

其次,瞿老指出,中国古代司法“取自由裁定主义”,审判决狱皆有儒家思想的影响,故“断讼必以礼为根据”。

然瞿老之意并不旨在于否定法家思想的作用,更非是要割裂礼法之关系,而是说明其司法实在实现一种礼法互补,互为表里的道德法制、贤人之治,并使“纲常名教”的思想皆得理解、解释、适用。

此为“以礼入法”之手段。

二、“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在瞿老看来,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始于魏、晋,成于北魏,经由隋、唐采用成为正统,而自儒家化历程之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

此观点主要受到三方面的诟病。

其一,法律之儒家化始于汉。

瞿老言,“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但在其看来,汉代的法律儒家化主要针对“章句注释”、“经义决狱”而言,无系统的修改,因此,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应在“将礼杂糅于法律条文”的曹魏时期。

但反思,秦汉时期,法律暂时无从改变亦或说变革有限,汉儒官员只有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才得将儒家思想内容作为解释和判决的基本原则,而这无疑是当时社会状态下,最为有效的贯彻思想的路径。

试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原因过程

试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原因过程

试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原因、过程
一、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内涵:(一)、封建法律儒家化是指封建法律制度从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战国、秦朝法律制度基础上,逐步吸收儒家思想并最终成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法律制度的历史过程。

(二)、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是“礼制”与“刑律”的互动过程,既是在礼制发挥主导作用下的刑律儒家化过程,同时也是礼制刑律化的过程。

二、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过程:(一)、西汉儒家对礼法结合的法理探讨1、陆贾是西汉王朝第一个提出“文武并用”思想的思想家2、贾谊则是汉初系统论述礼法结合法理思想的第一人3、董仲舒是西汉儒家学者中探索礼法结合法律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奠基者。

(二)、西汉“引经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司法开端,春秋决狱,汉朝在律令中开始直接渗入礼的规范。

(三)、东汉“引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

(四)、魏晋时代的“引经入律”魏晋时代“引经入律”的实现统治阶级直接任用儒家人物立法,使儒家思想直接体现于立法之中。

三、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实质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综合了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两种统治策略,更适合统治阶级的要求。

(二)、儒家法律思想中所强调的贵贱、长幼、亲疏、等级有别,适合封建社会的等级制要求。

(三)、儒家学说中所强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

(四)、从政治制度上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也需要用儒家学说来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作业法律儒家化中国法律儒家化起始于西汉。

西汉大儒董仲舒无疑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奉献者,他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中,以儒家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说再结合部分法家思想,创造了一种左右中国封建社会的儒家思想和政治法律观的初级形态。

自汉武帝采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样一个大分裂又大融合的动乱时期,法律儒家化并没有停滞而是继续发展和完善。

隋文帝杨坚制定的《开皇律》使中国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式方面初步定型。

它确定了封建法典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定型“十恶”、进一步扩大贵族官僚特权。

唐朝时期《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

从此儒家思想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并为以后历朝历代所沿袭。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起,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最终定型,之所以要经历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其原因在于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实为历代统治阶级对于一个庞大封建帝国运作方式的具体、深远、长久的试验和探索的过程。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就是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礼法合一的过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儒家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的需要。

所谓法律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标准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汉武帝乃至中国历代众多君主所实行的策略皆可称为“外儒内法”。

法律儒家化本质上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加之法家、道家、阴阳家的部分观点,并从理论上将君权神化、从具体操作上将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达成二者的统一。

而这一庞大而深远的实践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演变和政治发展中不断进化、发展、完善、最终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适应的有力的工具。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和特征。

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到合一的演进过程,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从而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注重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的一种演变过程。

这个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以及晚期的法制儒学。

首先,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主要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是儒家思想逐渐兴盛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仍然比较简单,更多地依赖于君主的命令和诸侯的裁定。

然而,由于儒家思想的兴起,人们开始追求道德和德行的高尚,并将其作为统治者的标准。

这种思潮的代表人物是孔子,他提出了“仁者无敌”的观点,即通过道德的修养和行为来实现统治的合法性和稳定。

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君主的统治与统治者的道德标准。

其次,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主要发生在秦汉时期,这一时期对于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集权主义,重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然而,随着儒家思想的深入发展,人们开始对法律的实质追求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道德的要素逐渐融入到法律制度当中。

这种儒家化的法治观念被最具代表性的汉代法家所批判和反对,他们强调法律的本身,并提出了以法律为中心的制度。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发密切。

刘向的《说苑》中提到了许多关于道德和法律的论述,并强调了儒家的价值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

这个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打下了后来发展的基础。

最后,晚期的法制儒学主要发生在明清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最高峰。

这一时期,明清两代皇帝开始注重儒家思想的实施,推行儒家法治。

他们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儒家的人伦道德为指导,通过儒家经典来执掌司法。

这种观点主要受到了道学派的支持和推崇。

同时,明代法学家黄宗羲提出了“法即理”的观点,认为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和道德的要求。

而清代的戴震则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儒学的理论,强调了人伦道德和法律制度的结合。

这种法制儒学的发展,使得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强调人文关怀和道德伦理,但也对法律的效力和独立性产生了一定制约。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本文概述《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

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

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

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人文精神,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儒家看来,法律不应是冷酷无情的工具,而应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因此,儒家思想主张法律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的权益。

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矜老怜幼”的司法原则、“恤刑”的立法原则等,都是儒家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古代法律儒家化途径

古代法律儒家化途径

过分强调儒家思想也可能导致法律的僵化和保守,不 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
对现代法律制度建设的启示与借鉴价值
01
重视传统
在构建现代法律制度时,应重视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实现古今融合。
02
注重思想的指导
像儒家思想在古代那样,现代法律制度建设也应注重思想的指导和引领
,确保法律制度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契合。
法律体系的演变
随着历史的发展,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为儒家思想与法 律的融合创造了条件。
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性
01
02
03
强调道德教化
儒家认为,法律应以道德 教化为基础,通过道德引 导人们的行为,达到社会 的和谐稳定。
尊重礼制
儒家注重礼制,认为礼是 社会秩序的基石,法律应 尊重和维护礼制。
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儒家法律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 得到更多的关注和传承。通过教育、学术研究等途径 ,使更多人了解和传承儒家法律思想,为现代法治建 设提供有益借鉴。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通过以上途径,儒家思想与古代法律体系实现了深度融合,对古代社会的法治建设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01
儒家学者参与法律实践
儒家学者在法律领域的活动
儒家经典作为法律依据
在古代,儒家经典如《论语》《大学》《中庸》等,常被作为法律依据。儒家学者通过研究和解释这些经典,为 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儒家道德观的法律化
道德观念作为审判依据
在古代司法实践中,道德观念常常作为审判 依据,与法律条文共同决定案件的结果。
道德教化在司法过程中的 体现
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注重道德教化,通 过案件的审判结果来引导社会风尚,弘扬儒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儒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与法律紧密结合,形成了独特的儒家法律体系,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社会和人民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仪、忠恕等道德价值观,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有适应和谐的关系。

这种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道德的基石,应该立法和执法以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儒家学者将礼法与道德教化相结合,提倡设立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他们主张法律应当以仁爱和忠恕为核心价值,以礼仪规范社会关系,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注重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强调以德治国,使法律具备了较为明确的道德价值取向。

其次,儒家思想对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的“君子”观念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构建的重要原则。

儒家强调君子的修养和道德操守,通过德行教化来规范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

这种观念借鉴到法律实践中,体现为法律的实施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还要依靠官员的品德和施政来保障。

在儒家法律体系中,官员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应遵循严谨的品德标准,成为社会道德的表率。

儒家法律注重培养公正、有道德的法官和执法人员,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人民的权益。

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社会和人民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的利益。

儒家法律强调以德治国,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避免了过分依赖法律的制裁和约束,从而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权益和人的尊严。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儒家倡导“仁爱”的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儒家法律通过规范社会行为,培养人们的仁爱情怀,使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也是一种道德与文化的传承。

这种法律体系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然而,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浅谈对儒家法律思想的认识

浅谈对儒家法律思想的认识一、写在前面与其说这是一篇论文,不如说是我自己上过这一学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之后的体会。

上学期末选课的时候,由于实在不喜欢枯燥无味的逻辑学,所以选择了中国法律思想史。

一个学期下来,我真的非常庆幸选了这门课程。

这是我所喜欢的课堂,老师在讲台上侃侃而谈,没有考试的束缚,收获的不仅仅是知识,还有感悟。

我们跟随着阿依古丽老师,越过历史的风尘,去领略中国古代思想史独特的魅力。

其中,儒家的法律思想最让我印象深刻。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认识儒家思想诞生于春秋时期,面对“礼崩乐坏”所造成的社会动荡不安以及人们行为的失范,一些赋有时代责任感的有识之士自觉地担当起探索新的治国之道的重任,孔子就是其中的一员,他怀着“天下无道”的忧患意识,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创立了儒家学派。

儒家是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久的一个学派,其发展经历了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学派的儒家这样两个阶段。

先秦儒家只是诸子百家中的一个学术派别,主要包括春秋时期的孔子之儒、战国中期的孟子之儒以及战国后期的荀子之儒三大流派。

(一)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孔子的法律思想是以“仁”为核心,“仁”与“礼”相结合的法律观。

“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和出发点。

最能表达孔子对仁的解释的含义是“仁者,爱人”。

但是孔子的仁爱是有等差的。

其等差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孔子的“爱人”有亲疏之分。

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近及远。

第二,孔子的“爱人”有等级之分。

等级不同,爱的内容就有所不同。

同时,孔子还坚持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主张纠正各种违反周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现象;主张制礼作乐和出兵征战的权利由天子掌握;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互相包庇犯罪。

此外,孔子还主张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

这一主张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以刑罚辅助德,认为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

孔子还强调了人治在立法司法中的表现,即应有圣贤治国立法,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礼法。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法律儒家化是指自秦汉始,在中国法律演变的过程中,通过引礼入法,使儒家思想逐步渗透到法律各个领域,指导立法,解释法律,影响司法,最终实现礼法合一。

张晋藩先生指出:“从西汉武帝时起,便信奉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由此而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从西汉到唐朝经过八百多年的时间终达到了定型。

……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条件。

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将中国法制史推向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阶段。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大致经历汉代、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三个发展阶段。

汉代“引礼入法”:法律儒家化的发端面对汉朝国力的强盛,和其所面临的外忧内患,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大一统”主张正好迎合了汉武帝的要求,并得到了汉武帝的确立,儒家思想开始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虽然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但是还无法做到对法律的完全影响,法家思想仍然发挥着重大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外儒内法”。

为了使儒家思想成为真正的正统思想,成为法律的指导思想,儒家学者通过“春秋决狱”、“引经注律”、“引经决狱”和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主要体现以下三个原则: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矜老恤幼原则)等途径,做到“引礼入法”,逐渐实现儒家思想对立法、司法的指导地位,使汉代法律开始沿着儒家化的方向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纳礼入律”:法律儒家化的完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每一新的政权的建立,都会制定一套本朝的法典,统治者开始直接任命儒臣来立法,这样使他们可以有更多的机会用儒家思想来指导立法并将儒家思想法律化,从而使礼律的进一步融合,实现“纳礼入律”。

这个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不断发展并逐渐完善,主要体现一下几个方面:①“伦理纲常”入律:a、“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次将“服制”纳入律典,作为定刑量刑的依据;b、设立“重罪十条”,《北齐律》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封建利益的言行归纳为十条,臵于律典的首篇。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思想,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唐朝,随着儒家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开始呈现出儒家化的趋势。

其中,《唐律疏议》作为唐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充分体现了法律儒家化的特点。

二、儒家思想与法律儒家化1. 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观儒家思想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价值观,强调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法律领域,儒家思想主张以道德教化为前提,强调法律的教化作用,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目的。

2. 法律儒家化的表现(1)以道德教化为前提:唐朝法律强调法律的教化作用,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条文,使法律成为教化民众的工具。

(2)强调家族伦理:唐朝法律注重家族伦理,强调维护家族秩序,体现了儒家“孝道”观念。

(3)重视刑罚的公正与仁慈:唐朝法律在刑罚制度上,强调刑罚的公正与仁慈,体现了儒家“仁政”思想。

三、《唐律疏议》的儒家化特点1. 重视道德教化《唐律疏议》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指出:“律者,非圣人之制,乃教化之本。

”这表明唐朝法律将道德教化作为法律实施的前提。

例如,在《唐律疏议》中,对于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法律不仅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还强调了道德教化的作用。

2. 强调家族伦理《唐律疏议》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家族伦理的维护。

例如,在婚姻家庭方面,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强调夫妻间的忠诚与孝顺;在继承方面,法律规定了家族成员的继承顺序,强调家族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

3. 重视刑罚的公正与仁慈《唐律疏议》在刑罚制度上,既强调刑罚的公正,又体现了仁慈。

例如,在刑罚种类上,既有死刑、流刑等重刑,也有罚金、杖刑等轻刑;在刑罚执行上,强调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者的悔改态度,实施宽严相济的刑罚。

四、案例分析以《唐律疏议》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为例,分析其儒家化特点。

1. 法律条文《唐律疏议》规定:“盗,绞;强盗,斩;窃盗,笞五十。

”这里的“盗”指盗窃行为,“强盗”指以暴力手段实施盗窃,“窃盗”指秘密盗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
儒家化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开始逐步趋于儒家化,经过汉朝、隋朝唐朝的不断改善,到了唐朝我国法律的儒家化已经到达顶峰,本文主要阐述了几个朝代法律儒家化的不断改进,以及分析了古代法治儒家化对今天法治社会仍有很深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古代;儒家思想
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上下五千年悠久的历史,也留下了宝贵的史学资源,供后人考证研究,启人深思[1]。

在研究历朝历代能否长治久安,国家能否繁荣昌盛的时候,我们发现,都印证了一个道理:国家的发展与当时的法治情况是分不开的。

战国时期,诸侯争霸,秦王扫六合,虎视何雄哉,但是当统一中国之后,沉重的酷刑已经让整片国土充满了暴力,血腥之气,于是,官逼民反,秦朝历经二世便飞速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随后,汉朝虚心汲取秦朝灭亡的经验,将法律做了重要的改革,将儒家思想倡导的“仁”和“礼”融入了当时的法律,从此,开启了我国法律儒家化的先河。

又经过晋魏南北朝,隋唐以及明清时期,几次将法律儒家化发展强化,从此法律儒家化便在我国的国土上以着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影响了整个封建社会,影响了每个人民百姓的伦理道德规范。

一、秦朝苛政为我国法律儒家化奠定基础
商鞅是我国秦朝著名的法家带头人,在商鞅变法中,最重要的改革便是颁布法律,施以轻罪重刑,在当时,人民连轻罪也不敢犯,于是商鞅变法的成功也为我国的法治奠定了基础。

秦朝的严苛法治虽然在战争时期让秦迅速走向了强盛,秦朝能成为诸国混战最后统一我国最终的胜利者,法治力量的支持是不可忽视的。

但是当天下统一,秦朝那只适用于战争时期,专门为战争服务的法治没有得到改善。

于是战争过后人民百姓渴望安定和谐,仍然采用以前严苛的法律,残暴的统治,注定使秦朝走向灭亡。

二、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我国法律儒家化的高速发展
汉朝在经过前期以道家为主的修养,慢慢从战乱的破坏中缓和过来,到了汉武帝时期,他已经开始觉察无为而治的法治思想已经不再能适应逐步强大的
汉朝了。

因此,汉武帝刘彻开始采纳董仲舒的以德为主,以邢为辅的儒家思想,用儒家思想中倡导的仁和礼的教化为主来,再用刑法以辅助,从这以后,法治思想就和儒家的思想紧密的结合。

汉朝用儒家的礼义教化与法治的相结合主要体现在刑法的不断减轻,刑罚的宽容化。

在汉景帝时期就大大的减少了笞刑、肉刑等酷刑使用。

此外,刑法的不断宽容化还体现在礼义的介入,尊老爱幼的思想。

在汉武帝时期,刑事责任出现了对年龄上的规定,这都是根据儒家思想中的“尊老爱幼、衿恤老幼”的影响,武帝还曾经向古稀老人授予王杖表示尊重,王杖是皇权的象征,象征着老人在汉朝地位的变化。

在当时,刑法上还规定如果有对老人不尊重,辱骂殴打者,以重罪论处,部分老人还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权。

最后,在汉朝时期的“春秋决狱”也充分的凸显出了当时的刑法宽容化,这也是突出体现了儒家“仁德”的精神。

“春秋决狱”指的是在当时,公开审理案件的时候当遇到争执,而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时候或者即便有规定但是这条规定不符合儒家的经典《春秋》的思想的时候,就以《春秋》作为这个案件量刑定罪的依据。

但是“春秋决狱”也存在着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在运用“春秋决狱”处理案件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条款,而且管理层也不可能对于儒家的经典完全的掌握,所以经常会出现人的主观意愿而来带的法治的随意性,例如两起案件相同而所判定的罪不同的现象,也容易滋生官宦大臣的腐败等。

但是,总而言之,在汉朝,用儒家的经典著作来作为判定案件的主要依据,这个地位已经很明显了,说明儒家的经典《春秋》已经能凌驾于当时的律法之上,而律法作为刑罚的辅助。

而且融入法制领域的儒家思想已经越来越多了,已经是法律的儒家化又重新上了一个新的阶梯了。

三、唐代仁政是我国法律儒家化的顶峰
在历经了隋朝君王的暴戾无道,唐太宗李世民也深刻的体会到“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治世道理,因此他广纳魏征、房玄龄、杜如晦等贤臣,励精图治,出现了贞观之治的繁荣盛世。

唐太宗自己也清楚要想巩固政权,法治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法治才能使国家安定、和谐,因此法律的儒家化就是最好的做法。

因此在其加强统治巩固政权的同时,也安人宁国,让百姓久安。

因此将法律儒家化便是其最佳的选择。

在中国古代法治儒家化中的法律作品《唐律疏
议》就在当时诞生了,“依礼制律,引礼入律”的唐朝律法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也让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发展到巅峰时期[2]。

《唐律疏议》中的法律儒家化有下面几点体现:一是,《唐律疏议》对当时的封建统治阶级有巩固和维护,孔子在春秋战国时期是封建的旧贵族,因此在儒家发展初期,他的思想就对封建的统治阶级有着维护的内在含义。

在唐朝的法律中,正好将儒家的这点思想与当时的《唐律疏议》这部唐朝律法紧密的结合在一起。

二是,在《唐律疏议》法律儒家化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用“仁”的思想来实施仁政。

前文说到在汉朝已经出现了法治融入了尊老爱幼,刑事责任出现了对年龄上的规定,唐朝的法律在这基础上对里面的条文进一步细化,对老弱病残都有减免刑罚的相关规定,更加使得唐律走向文明化。

三是,《唐律疏议》对于重刑的罪犯也有了限制和减免条款。

《唐律疏议》是我国封建社会法治著作中关于死刑的条款最少的一部,另外还有流刑、徒刑等重刑条款应该有最高刑期,这相比于封建社会前期几个朝代的酷刑,简直是天壤之别。

从这点可以看出,唐朝《唐律疏议》这部法律对于重刑法的限制也是充满了儒家“仁”的思想。

四、儒家思想对现代法治思想的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说明儒家的思想对于我国古代的刑法有着很大的影响,在现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儒家的思想对于现在的法律仍有很深的借鉴意义。

在儒家思想中,通常把对人民百姓思想道德教育叫做“教化”,孔子本身也是我国著名的教育家,因此非常重视对民众道德素质的教化,在现代社会中刑法规定对罪犯处罚其实内在思想也是和儒家思想是一致的,目的在于对违法犯罪的人进行矫正和教化。

近几年来,我国在法治方面都倡导“德治”的思想,但是追根溯源,和儒家的法治思想其实最终的目的是一致的,就是要使国家长治久安,并且提高人民的法治修养,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社会和谐发展[3]。

现在,国家实施的对罪犯改造政策,其实主要是通过对罪犯进行思想道德素质的再教育来改变罪犯原先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而古时候的儒家思想就是主张“德礼”对罪犯进行思想的改造,加上刑法的辅助,才能使罪犯成为好
人。

其实追根究底,现在刑罚的思想与儒家对罪犯进行“教化”的思想本质上是相同的。

我们可以得出儒家的“教化”主张与近现代的刑罚思想的内涵相似,本质相通[4]。

【参考文献】
[1] 周禹娇.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J]. 法制与社会. 2012(10)
[2] 姚奕. 从《唐律疏议》看中国古代法[J].科教导刊. 2010(26)
[3] 张苏阳.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D].吉林大学. 2013
[4] 赵运锋. 儒家法律思想与现代法律思想的共鸣[J]. 焦作工学院学报. 2004(0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