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行政处罚使用法律法规复习过程

对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行政处罚使用法律法规复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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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能力生产处罚适用法律法规

一、合法矿井超能力生产

1.依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煤矿年度生产计划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调整生产计划,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对矿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直至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2.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罚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

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3.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二、非法煤矿非法生产

1.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罚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

煤矿超能力生产排查方案排查实施方案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煤矿超能力生产排查方案排查实施方案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5 页

煤矿超能力生产排查方案排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z2016?{7号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2016〕32号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重大灾害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集中消除矿井超能力生产方面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矿井超能力生产风险管控能力,结合我矿超能力生产方面的实际情况,由矿长亲自带队,组织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地质副总工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全矿井超能力生产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组长:乔智(矿长) 副组长:赵宝宝(总工程师) 成员:赵军(安全矿长)孙海龙(生产矿长) 张正发(机电矿长)冯志强(地质副总) 二、检查时间安排及要求 1、3月14,由矿长亲自带队,组织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地质副总工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超能力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覆盖不留死角的大检查,对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将责任落实到人进行整改。 2、3月16日,由矿长亲自带队,组织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地质副总工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检查中存在问题及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和再排查。 对查出的问题及安全隐患,由矿长亲自安排落实整改情况,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同时寻找不足、堵漏洞、除 第 2 页共 5 页

隐患,彻底消除一切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超能力生产隐患。 三、超能力生产方面重点检查内容 1、进行生产能力公示; 2、按照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重新核定生产能力的十二分之一; 3、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4、按全年276个生产作业天数重新确定生产能力且分解安排月度生产任务的; 5、上级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存在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行为; 四、工作要求 1、参加专项检查的各成员要高度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克服麻痹思想,结合本矿实际,按照文件要求和本矿检查实施方案,积极主动对本辖区内超能力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且要互相配合。? 2、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按照文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必须派专人盯守,跟踪落实整改,安检科要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3、领导组成员要深入一线,随时了解情况,查找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治理,无隐患。? 4、自查时,必须突出重点。深挖影响安全生产的不利因素,全面排查超能力生产隐患等方面进行重点突出检查。? 5、专项排查领导小组要及时掌握超能力生产工作情况,并及时汇 第 3 页共 5 页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附件3: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 (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 万t/a……); (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 万t/a……); (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要求。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八条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对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行政处罚使用法律法规

超能力生产处罚适用法律法规 一、合法矿井超能力生产 1.依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煤矿年度生产计划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调整生产计划,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对矿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直至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2.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罚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3.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二、非法煤矿非法生产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设计生产能力 第七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规范,脱离客观条件,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 第九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关于煤矿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对煤矿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确定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对不符合国家关于煤矿初步设计规定和规范的,不予通过。 第十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煤矿初步设计组

安监总局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均衡组织生产

安监总局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均衡组织生产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监总局: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均衡组织生产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6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发布关于严防煤矿超能力生产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通知,通知指出,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煤矿企业不得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经济指标,要督促下属煤矿严格按照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 资料图矿井井口外韩章云摄 通知明确,煤矿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产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1/12。资源整合、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竣工验收批复前,严禁违规组织生产。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的可采期应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煤量应符合要求,严禁采用“剃头下山”开采,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不得组织生产。 通知要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精神,按照核定的能力组织生产;未按规定进行能力核定的要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前,按不超过原

生产能力的80%组织生产。实施产能置换核减生产能力的矿井(名单见附件)要在规定时限内将产能核减到位,并按核减后的产能安排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通知提出,煤矿要在显着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 通知明确,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超能力生产日常检查、专项监察与近期部署的煤矿全面安全“体检”相结合,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形式,认真核查煤矿生产能力批复文件、采掘进度、生产报表、矿井用电量、调度台账、煤炭销售报表、财务报表、劳动用工登记等资料。 要突出重点,增加对国有大矿,资源整合、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灾害严重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型)、实施产能置换核减能力矿井的检查频次。对存在超能力生产、“三量”不合规定、“剃头下山”开采、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在按上限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其停产整顿不少于1个月,并暂扣相关证照;煤矿恢复生产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落实验收和签字手续。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可编辑版】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二)所有生产煤矿是否按照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 (三)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四)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五)煤矿未按全年276个生产作业天数重新确定生产能力且分解安排月度生产任务的; (六)上级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存在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行为;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对辖区内煤矿超能力生产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适时进行检查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制定专项监察方案,明确检查方法,对出现过超能力生产或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保证覆盖面,督促煤矿严格控制产量,防止超能力生产。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各地监察方案请于5月25日前报国家煤矿安

监局。检查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将总结报告连同电子版于7月1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适时听取各地汇报。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联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核实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 (三)各检查组要深入现场,采取查阅相关资料、走访煤矿企业员工以及深入井下工作面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对查出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工作,提供相关证件、采掘作业计划、采掘图纸、下井作业人数、产量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 证 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 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 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

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 ??…); (二)30 万t/a 至90 万t/a 煤矿以 3 万t 为档次(即33、36 万t/a .. ); (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 万t/a... ); (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 t/a .. )。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 风 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 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八条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2021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2021版)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2021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开展时间 2016年6月。 二、监察对象 全国生产煤矿,重点检查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省区大型煤矿。 三、监察内容 (一)是否进行生产能力公示; (二)所有生产煤矿是否按照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 (三)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四)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五)煤矿未按全年276个生产作业天数重新确定生产能力且分

解安排月度生产任务的; (六)上级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存在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行为;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对辖区内煤矿超能力生产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适时进行检查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制定专项监察方案,明确检查方法,对出现过超能力生产或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保证覆盖面,督促煤矿严格控制产量,防止超能力生产。各地监察方案请于5月25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检查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将总结报告连同电子版于7月1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适时听取各地汇报。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联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核实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全县煤炭安全管理力度,全面落实煤炭安全管理各项措施,始终保持煤炭安全管理高压严管态势,奋力实现全年煤炭安全生产“双零”目标,结合我县煤炭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煤炭安全生产“双零”为目标,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强化“三深化”(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强力实施“三推进”(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保障和救援能力;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构建安全防范体系),严格煤炭安全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六项专项行动”,重拳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一步提升全县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遏制煤炭安全重特大事故。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煤矿安全体检行动。聘请煤炭安全管理专家,逐矿进行全方位安全体检。长期停产停建石煤矿重点体检,是否明

确专人值守巡查,是否落实强制停工措施,是否存在擅自恢复生产;建设手续不齐石煤矿重点体检是否编制开采设计、安全设计,是否取得开采设计审查批文,是否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是否进行延期,是否完善水保、环保等手续,是否存在擅自开工建设;长期停产停建准备复产复工石煤矿按照“陕安委〔X〕3号文件”规定进行体检。在体检中,要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问题查不清、查不到位、整治方案不制定,安全体检组坚决不撤离。体检后,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各煤矿要根据体检结果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治理方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立即停止作业,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县民爆公司要立即停供火工器材,县经贸局要挂牌督办。各煤矿整改结束后,要上报整改验收申请,煤行办要对整改事项逐一验收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下达整改预警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假整改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整顿。 (二)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由县煤行办负责,逐矿就井上井下安全生产各个环节进行全面隐患排查。重点排查五大系统建设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是否存在损坏、老化的问题,是否能正常使用;电缆线是否老化、破损,线路接口是否裸露,是否有备用电源;提升系统是否达到规定标准,绞车架是否牢固,钢丝绳是否随时打油、有无损坏拉毛,是否执行了“一坡三挡,行车不

生产部采掘专业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细化解读

生产部采掘专业 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细化解读 一、涉及采掘、防冲专业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有: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超层越界开采; (三)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六)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七)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二、具体解读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企业是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负主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超能力生产监督执法职责。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对违规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安监总煤行〔2014〕61)中规定:煤矿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及抽采达标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 剃头下山:是指在下山开采过程中,主要进、回风巷仍在继续向下延伸时,就组织工作面进行开采或掘进的一种开采模式。这种开采模式往往出现在采区接替紧张的矿井,采区的主要进、回风巷尚未贯通,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均没有形成和完善,就已经开始布置采煤工作面进行生产,属于一种边开拓、边采掘的开采模式。 第十条“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

煤矿安全培训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煤矿安全培训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制度大全 煤矿安全培训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一、开展时间2018年9月至10月。 二、监察对象安全培训:生产建设煤矿及上一级公司。超能力生产:重点监察正常生产煤矿及列入2018年度去产能计划矿井。三、监察内容(一)安全培训1.安全培训责任... 一、开展时间 2018年9月至10月。 二、监察对象 安全培训:生产建设煤矿及上一级公司。 超能力生产:重点监察正常生产煤矿及列入2018年度去产能讣划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安全培训 1.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度、计划建立和落实情况:检查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明确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职责并严格执行;检査煤矿企业2018年度安全培训让划,重点检査培训计划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是否涵盖全体从业人员、是否严格落实执行,是否存在假培训现象。 2.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査煤矿企业是否建立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检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左》的要求,是否在任职6个月内考核合格,安全合格证书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对煤矿矿长(副矿长)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抽考,检査验证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持续保持情况。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学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左》的要求,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 5.—般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情况:检査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档案,重点检查新工人岗前培训和从业人员年度再培训学时是否符合要求、考试试卷是否真实有效,培训档案是否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使用原试卷对从业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检验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效果。 (二)超能力生产 1.生产矿井 (1)是否存在上级公司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左(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讣划及相关经济指标的行为。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有关标准规左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是否采用"剃头下山”开采。 ⑶是否按照核定(设汁)产能,合理安排月度生产il?划并组织生产,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月度计划,没有月度计划的,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 (4)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行为。 (5)2016年以来是否存在违规新增产能的产能核增项目。 2.列入2018年去产能矿井 ⑴列入2018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计划的矿井,是否以"过渡期"或“回撤期"名义违规组织生产。(2)产能巻换政策是否执行到位。一是核减产能的煤矿是否按核减后的产能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擅自恢复原有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发改运行[2006]8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 (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 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 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 设计生产能力 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通用版)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15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通用版) 一、开展时间 2016年6月。 二、监察对象 全国生产煤矿,重点检查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省区大型煤矿。 三、监察内容 (一)是否进行生产能力公示; (二)所有生产煤矿是否按照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 (三)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

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四)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五)煤矿未按全年276个生产作业天数重新确定生产能力且分解安排月度生产任务的; (六)上级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存在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行为;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对辖区内煤矿超能力生产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适时进行检查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制定专项监察方案,明确检查方法,对出现过超能力生产或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保证覆盖面,督促煤矿严格控制产量,防止超能力生产。各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安监总煤行〔2014〕61号修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14〕6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14年6月30日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吨/年)为计量单位。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鼓励先进,推动煤矿升级改造; (五)有利于煤炭工业平稳运行; (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七)利益相关单位回避; (八)核增从严,核减从快。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煤矿超能力生产监察培训提纲

煤矿超能力生产监察培训提纲 2018煤矿超能力生产监察培训提纲 一、煤矿超能力生产的危害 随着2016年下半年以来煤炭市场的回暖,加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逐步深入,全国煤炭市场需求持续旺盛,局部地区呈现煤炭供应紧张局面,煤炭市场淡季不淡,煤炭企业几乎都在开足马力组织生产。随着迎峰度冬的到来,煤炭市场预计将持续保持高位运行,煤矿超产冲动大、欲望强。遏制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形势严峻。超能力生产违背了安全生产科学规律,且多数伴有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现象,易导致采掘接续紧张、施工组织混乱、多头多面等情况,是引发煤矿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历史上煤炭经济运行紧张,企业追高产、追进尺引发煤矿事故教训非常深刻,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事故均不同程度反应出下井人数多、采掘工作面集中及超能力超强度开采等突出问题。 例如: 2017年1月17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煤集团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0人死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有:一是矿井采掘接替紧张,上一阶段的矿压未稳定就开始施工新工作面,4203工作面掘进施工时,相邻的4202工作面正在回采。二是超能力组织生产。该矿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每月产量应在7.5万吨左右,但2016年

11月份生产原煤40万吨,12月份生产原煤26万吨。 二、组织开展2018年超能力专项监察主要原因 2016年,国家局组织了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累计抽查煤矿989处,查处安全隐患2976条,下达执法文书2181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842.14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煤矿15处,责令停止采掘工作面79个,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5个。这次专项监察成效明显,有效遏制了煤矿超能力生产。 2017年开展了煤矿安全体检活动,将煤矿超能力生产监察作为一项内容,纳入到其中,但纵观全年,超能力监察方面效果不太明显,几乎没有什么内容。但事实上并不是煤矿不存在超能力生产了,国家局组织的煤矿超能力专项监察,都发现了一些问题。 例如:2017年3月,国家局组织对山西开展超能力专项监察。一是发现大同煤矿集团焦家寨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150万吨/年,2016年实际生产原煤180万吨。 处罚情况:给予矿井50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3万元罚款;责令停产整顿不低于7天。 二是发现大同煤矿集团挖金湾虎龙沟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2016年全年原煤产量达338.2546万吨,超生产能力182%。 处罚情况:给予矿井200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3万元罚款;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省级抽查和超能力生产督查以及对煤矿落实276个工作日制度情况进行督查暗访的通知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省级抽查和超能力生产督查以及对煤矿落实276个工作日制度情况进行督查暗访的通知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根据省政府安委办《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矿山尾矿库和“三合一场所”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XX委办〔2016〕48号,以下简称《检查通知》)和《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煤矿落实276个工作日制度情况进行督查暗访的通知》(发改电〔2016〕560号)部署要求,经研究,XX煤矿安监局和省经信委定于9月20日起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省级抽查和超能力生产督查以及对煤矿落实276个工作日制度情况进行督查暗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安全抽查主要内容 (一)煤矿企业相关证照情况; (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解过剩产能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三)新《煤矿安全规程》贯彻执行情况,水害、瓦斯等灾害防治和“五个必须和五个严禁”落实情况,采矿区密闭管理情况,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落实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落实276个工作日制度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情况; (五)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和重大灾害治理落实情况; (六)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配备情况。 二、超能力生产专项督查和对煤矿落实276个工作日制度进行督查暗访的主要内容 (一)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是否建立有关检查制度;对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和落实276个工作日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频率、检查企业数量等情况。 (二)煤矿企业是否按重新确定和公告产能调整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在法定节假日和周日是否安排停产放假,实行弹性工作日制度的煤矿是否按规定备案的有关情况;因安全原因和其他突发情况临时调整放假时间安排的,是否及时向工会和职工代表作出

煤矿生产规模与生产能力辨析

煤矿生产规模与生产能力辨析 在我省煤矿中,一般都是生产能力大于生产规模。那么,企业生产应遵从哪个指标才不违法?采矿权人是否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或者说,二者是否必须保持一致? 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在工农业生产管理中的含义和使用既广泛也比较混乱,但具体到煤矿建设和生产管理中,其内涵还是明确的。 一、关于煤矿生产规模 煤矿生产规模也叫建设规模,是以地质勘查所查明的煤矿资源储量、开采条件等地质矿产内在条件和当时开采技术整体水平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通过综合研究确定的矿井建设的“大小”。一般都是在编制的矿区开发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是矿山规划、设计和建设的“标准型号”,是煤矿动工建设之前就确定好的配置。一般的煤矿生产规模形成过程为:国家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中论证提出规划指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在划定矿区范围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批复中明确——相关矿山设计、环评等单位按此“规模”进行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核准、颁发采矿许可证中确定——项目业主按此“规模”组织建矿。在国家能源局煤矿项目核准批复中有“矿井建设规模”;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制式新设《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中有“设计规模”,而在制式《采矿许可证》中统一为“生产规模”。所以,这里的“生产规模”是煤矿设计、建设的“大小”,与建成后真正能生产出多少产量既直接相关,又不完全相符。生产规模相对偏重于技术层面。 二、关于煤矿生产能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发布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对于煤矿生产能力有清晰表述。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第四条规定: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

2021年超能力生产是近期矿难主因

2021年超能力生产是近期矿难 主因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60

2021年超能力生产是近期矿难主因 (作者:综合)近期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有生产力水平低、基础薄弱、煤层地质复杂等方面的因素,但是超能力生产应该说是一个主要原因。这是国家安监局局长王显政在12月13日召开的国家安监局视频调度会议上指出的。 “超能力生产不仅导致井下供风不足,安全隐患突出,而且造成近三分之一的国有煤矿出现程度不同的采掘失调和水平接替紧张。”王显政说,“今年煤矿发生的几起特别重大瓦斯事故,都与超能力生产有关。如大平矿核定能力90万吨,去年实际产量132万吨,今年1-9月产煤96万吨。陈家山矿核定能力150万吨,今年前10 个月已产煤210万吨。从长远看,煤炭供应紧张的状况不会在短期内缓解,所以煤矿超能力生产对安全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

王显政指出,要采取坚决果断的硬措施,制止煤矿超能力生产的行为。第一,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必须立即把产量降到能力许可的范围内;第二,高沼高突矿井没有建立抽放和监测系统,没有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第三,历史上有过“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按突出矿井管理的,要立即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对鉴定为突出矿井而又拒绝按突出矿井整改的,责令其停产整顿;第四,在安全评估中定为D类的矿井,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整顿不合格的予以关闭但至今未关的矿井,要责成当地政府立即关闭。死灰复燃的,要依法取缔,并予严厉处罚。 王显政还透露,近期全国将对所有煤矿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6年6 月。 二、监察对象全国生产煤矿,重点检查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省区大型煤矿。 三、监察内容 (一)是否进行生产能力公示; (二)所有生产煤矿是否按照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 (三)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四)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五)煤矿未按全年276 个生产作业天数重新确定生产能力且分解安排月度生产任务的; (六)上级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存在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行为;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对辖区内煤矿超能力生产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适时进行检查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制定专项监察方案,明确检查方法,对出现过超能力生产或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保证覆盖面,督促煤矿严格控制产量,防止超能力生产。各地监察方案请于5 月25 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检查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将总结报告连同电子版于7 月10 日前 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适时听取各地汇报。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联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核实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 (三)各检查组要深入现场,采取查阅相关资料、走访煤矿企业员工以及深入井下工作面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对查出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工作,提供相关证件、采掘作业计划、采掘图纸、下井作业人数、产量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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